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共3篇)
篇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12号 【发布日期】2006-01-18 【生效日期】2006-0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6]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维护被征地移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水库移民工作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移民安置规划的管理
移民安置规划是指导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重要依据。凡涉及移民生产和生活安置的新建水利水电工程,都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不以资金盘子来决定安置方案,并注意贯彻“以土为本,以农为本”的安置原则,高度重视移民的生产资源配置和环境保护问题,切实从源头上解决好移民长久生计。安置地的选址必须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有条件的可尽量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移民安置规划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原则上要各提出两套以上移民生产或生活安置方案供分析比较,并经移民管理机构严格依法审查。对达到要求的移民安置规划,由组织审查的移民管理机构出具认可意见。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其移民安置规划审查由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由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并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尚未设立移民管理机构的设区市报请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县级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建和技改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依法严格审查,报设区市和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未设立移民管理机构的县报请设区市或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审查。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在具体实施中确需对移民生产安置规划、移民安置点及其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库区专项复建项目等进行必要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按有关程序报请原批准部门进行重新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要突出抓好移民安置规划编制阶段的听证工作,从源头上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在移民安置规划审查前,负责审查的有关部门必要时应到主要淹没区召开移民代表座谈会,宣传解释党和国家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广泛听取移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审查移民安置规划时可请有移民生产生活安置任务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参加。移民安置规划报送审查时,报审材料中必须附有听证纪要和听证笔录。
移民安置规划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查通过:
(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中的14条强制性条款之一没有达到的;
(二)淹没区现状调查结果未经所涉及村民委员会、实物产权单位和个人确认的;
(三)经审查认为技术上不可行或安置后会引发较多不稳定因素的;
(四)对移民群众反映的合法要求,没有具体解决方案的。
二、强化移民安置监理工作
新建水利水电工程必须实行移民监理制度,由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全过程进行综合监理。移民监理单位应依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计划,派出监理工程师对移民安置的总体进度、综合质量和补偿投资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理,并定期向派出领导机构及有关单位报告实施情况。项目法人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移民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为移民监理提供相关资料。有关部门要认真听取和吸收监理单位的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充分发挥监理在移民安置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三、大力推行移民政务公开制度
要加快建设“阳光库区”,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及时全面、具体真实、注重实效、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能和项目管理权限,分级分类将移民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到位。在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要及时公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移民安置点的建设规划和基础设施的配套标准、移民生产安置方式和生产资源的配置标准。库区建设基金和项目、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项目、库区维护基金和项目及其它移民专项资金和项目等重要事项均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开。
四、建立和完善移民安置工作验收、稽察和后期评估制度
建立和完善移民安置工作验收制度是强化移民安置工作管理的重要环节。未进行移民安置工作验收的,有关部门不得进行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
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安置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向省移民管理机构提出初验申请,经省移民管理机构主持初验合格后,报请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终验。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提出初验申请,经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主持初验合格后,报请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终验。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县(市、区)政府提出初验申请,经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主持初验合格后,报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终验。专业项目竣工验收应根据国家有关行业规定,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政府、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验收,提出单项或项目分类竣工验收报告,作为总体验收的基础依据。
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在初验前,应按规定程序由审计机关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移民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稽查、检查,提出相应专题报告,作为终验的重要依据。
稽察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面核查、突出重点的原则,并严格遵守稽察工作的有关规范要求。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稽察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稽察工作。
后期评估是在移民搬迁工作完成后,对移民生产和生活恢复情况进行长期跟踪管理,对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是否达到或超过搬迁前水平进行全面评估。要采取科学的评估方式,合理选取评估对象,规范评估内容,定期调查分析,定期跟踪评估,提高后期评估的准确性,并充分发挥评估成果在制定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帮助移民解决实际问题和研究部署移民工作的重要作用。
五、健全移民安置工作分级管理制度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日常工作中。省移民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管理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移民安置工作负总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县(市、区)的移民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尽可能将三峡移民、中央直属水库移民、新建和在建库区移民划归一个部门管理,配备专门人员,并指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移民安置工作。在移民较多、问题较突出的地方,要尽快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或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监督,形成移民安置工作的合力。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篇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
(川府发[2005]7号 2005年3月4日)
为了顺利推进国家西电东送战略性电源基地建设,培育我省水电支柱产业,加快实现“三个转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基础[2002]26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全省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即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安置、库区复建、移民后期扶持等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移民工作管理体制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实行政府负责、投资包干、业主参与、综合监理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移民管理工作,根据各自职能职责积极主动承担、参与移民迁建安置、后期扶持工作。
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实行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县为基础、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负责做好全省的征地移民工作。
(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征地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并根据需要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移民工作。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列支,办公经费在移民工作管理费中解决。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征地移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参与电站建设和移民安置前期规划设计,开展本行政区内的移民迁建安置、扶持实施规划设计及概算编制。按规定管理使用上级下达的移民资金,配合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确保移民资金的安全。
2.按批准的实施规划设计及概算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移民迁建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实施本级管理的移民迁建安置配套建设项目,落实与移民迁建安置相关的社会发展项目的投资。负责所管辖移民建设项目工程监理,配合移民安置综合监理。组织本行政区内移民迁建安置、扶持分阶段验收和全面验收。
3.办理外迁移民的保险,作好本地移民群众的稳定工作。组织本地移民干部培训和农村移民劳动力转移性职业培训。
(二)省级有关部门职责:
省移民机构作为全省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责任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制订具体措施,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组织有关部门配合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的前期规划设计。依据国家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枢纽工程建设施工计划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审查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计划。及时协调、处理移民安置中的问题,与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综合监理,组织有关单位向项目法人编报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的统计报表,配合国家和省
级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组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等单位对移民安置进行检查验收,配合工程立项审批(核准)部门组织的移民安置竣工验收。负责实施移民后期扶持和对移民干部及移民的技术业务培训。
省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业主和主体设计单位资格,协调水库移民投资与枢纽投资的关系,督促业主及主体设计单位在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各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移民迁建安置社会稳定影响评估,要求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与枢纽工程设计达到同等技术深度,一并审核报批。审核上报移民迁建安置实施规划设计及其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设计变更和投资规模变化,参与移民迁建安置阶段性验收和全面验收。
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参加移民迁建安置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从前期工作开始参与对迁建城(集)镇新址的各阶段论证、审查、核定,监督移民迁建安置工程的招投标,参与工程的单项验收和全面验收。
省交通主管部门在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可研阶段负责对淹没迁建公路、水运设施建设等库区交通网络的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落实交通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协助业主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协议。会同省移民机构审查审批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迁建公路、水运设施所需资金由业主根据批准的概算按协议拨付项目实施单位,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与监督。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与枢纽工程建设及移民迁建安置前期规划设计,审查实施规划设计阶段的土地利用规划和评估,协调落实移民迁建安置所需的用地指标,负责业主、地方政府、专项实施单位申报的枢纽施工区、水库淹没区、新址占地区征地手续的审查报批。依照耕地占补平衡规定,结合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新开发的耕地首先用于安置农村移民。参与移民工作的阶段验收和全面初验。
省水利主管部门参与移民迁建安置前期规划设计和实施规划,审查其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用水与水资源保护规划,对配套骨干水利工程的建设实行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农村移民安置水利发展规划和农村移民安置配套的社会水利发展规划,参与移民工作的阶段验收和全面初验。
省文物主管部门参与移民迁建安置可研阶段前期规划设计,对涉及区域提出文物调查方案。按批准的调查方案实施文物发掘调查,负责保护好已发现的文物并作出文物保护、迁移、陈列等实施规划设计。按照批准的文物保护实施规划设计及概算和已发现文物等级监督文物保护实施规划设计的具体落实并组织验收、移交。
工矿企业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移民迁建安置可研阶段前期规划和实施规划设计,对需要搬迁的工矿企业进行搬迁评估,指导工矿企业迁建、重置复建、改组新建。
省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参与移民迁建安置实施规划设计和制定农村移民安置中的社会保障政策,审查以社会保障形式作为农村移民安置渠道的相关方案,监督检查农村移民安置中社会保障权益的落实情况。
省物价主管部门参与移民迁建安置实施规划设计阶段有关价格测算,按照国家价格法规和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测算制订移民扶持资金进入电价、水价成本水平及移民后扶征收标准,监督检查涉及移民群众权益的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
财政、林业、民政、环保等部门参与做好移民前期工作和实施管理工作。
电网经营企业参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安置前期规划设计,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概算制订和实施水库淹没区电力网络恢复重建和移民迁建安置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计划。提出水库淹没区电力网络设施拆迁补偿方案并参与审查确定。指导供区内用户电力设施恢复重建、配套新建并对接入系统设施进行验收。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承办省人民政府委托通过电网征收、提取的移民扶持政府性基金的代收统缴。
省级通信运营企业参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安置可研阶段前期规划和实施规划设计,按批准的移民迁建安置实施规划设计及概算组织实施属本企业资产的设施、网络、台、站的重置复建和配套新建。
项目法人应设立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征地移民安置的前期规划设计和移民迁建安置社会稳定评估,参与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根据批准的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与有关地方政府或移民机构签订征地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建设征地的相关手续。协同省移民机构审核移民安置和资金使用计划,按计划拨付移民资金。与省移民机构共同委托移民安置综合监理。配合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参与移民工作的检查验收,按规定对移民进行扶持。做好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联系,维护社会稳定。
二、设计管理
承担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及相关专业设计的资质,可研阶段所提交的移民规划设计、概算和移民迁建安置评估报告应达到与枢纽工程设计同等深度。移民安置规划应会同地方政府进行编制,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工程开工后,必须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实施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划有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承担实施规划编制任务的设计单位要派代表驻移民安置实施现场负责设计交底并配合做好移民安置规划的实施。在移民安置实施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应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移民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参与移民前期规划、实物指标调查、社会稳定评估和移民迁建安置实施规划设计的单位和主持评审的单位,对其提交、审定的技术成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审批后3年尚未开工建设的,应重新组织编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三、资金管理
移民资金是专项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安置和扶持的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作他用。移民资金以批准的水库淹没补偿标准、移民投资概算、迁建安置实施规划和后期扶持规划为依据,由项目法人或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移民机构下达的移民迁建安置计划、实施进度和后期扶持计划按资金管理核算渠道分期拨付。
按照省级负责、县为基础的原则,对移民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省移民机构负责全省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以下移民机构负责本级和所属单位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省移民机构依照批准的移民迁建安置规划将批准的投资概算及调整概算分解到移民迁建配套项目、农村移民安置点(或集体经济组织)及移民人口,由当地政府张榜公布。
县(市、区)移民机构应在移民搬迁前把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等项资金按实施方案在移民村、组或安置点张榜公布。市(州)、县(市、区)移民机构应到当地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将移民机构工作经费与移民补偿、补助、扶持、建设项目等资金专户分帐管理,不得互相挤占挪用。县(市、区)以下设立的移民工程建设指挥部(管委会)和乡(镇)不是一级财务核算单位,移民资金不得经其转拨。
按规定应直接兑付给移民户的财产补偿、搬迁补助、集体财产分配、后期扶持等资金必须及时张榜公布,采取存折(卡)形式按规定时间转帐兑现给移民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和拖延。
移民资金、资产形成的债权不得随意减免。确需减免的,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建立移民资金审批、使用责任制,地方移民机构和实施部门应对移民资金的使用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移民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同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移民资金的监管力度(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移民部门制定)。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移民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工程管理
实行移民迁建开发、后期扶持项目申报、审批、实施责任制。各级政府及移民机构应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管理移民项目。省移民机构应按照征地移民安置任务、补偿投资包干协议的要求和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组织迁建实施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工程具体实施和管理。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枢纽工程建设进度要求编制实施计划经移民综合监理签证,由省移民机构会同项目法人审核后下达。审核下达的实施计划必须严格执行。
移民安置的项目实施应分类管理。对工程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对补偿项目的实施应将确定的补偿内容、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向移民群众公布,按移民搬迁安置进度支付。
水利水电设施、工矿企业的迁建、重置复建、防护、改扩建、配套新建,由企业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和补偿概算实施。
各移民安置实施单位要定期填报实施进度、完成工程量报表,经移民综合监理签证后报上级移民机构和项目法人。省移民机构要对全省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整改。
移民迁建安置和扶持工作要按规定的程序、标准、内容进行验收。首先由各市(州)、县(市、区)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移民迁建安置进行初验,报省移民机构组织全面验收,经验收合格呈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最终验收。
移民迁建安置和扶持工作必须建立档案。省移民机构建立大项目档案,县(市、区)移民机构建立移民分户档案和全部项目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五、移民监理
征地移民安置的实施必须由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依据项目法人与地方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移民机构签订的征地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以及经批准的实施规划、概算和下达的计划,对征地移民安置的总体进度、综合质量和补偿投资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理。移民迁建安置和扶持中的单项工程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建设监理。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管理。
六、后期扶持管理
移民后期扶持的对象是经国家批准核定的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施工区和城(集)镇及专项设施新址征地范围内的生产安置移民人口。移民后期扶持统一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如因特殊情况需加大扶持力度或延长扶持时间的,由省移民机构提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省移民机构根据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和国家有关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制订移民后期扶持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有关单位、省级有关部门落实后期扶持资金和编制下达实施计划,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移民机构按规定落实。
后期扶持实施的工程项目由各市(州)、县(市、区)组织初步验收,经省移民机构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组织最终验收。
七、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修改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移民资金项目计划,不得擅自将移民迁建用地的使用权转让或者用于非移民项目,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移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坚决制止挤占、挪用、截留移民资金。严禁将移民资金用于非移民项目、偿还非移民债务和平衡地方财政预算,严禁利用移民资金进行融资、投资和提供担保以及购买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违者由监察、审计、财政机关依法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篇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160 号 【发布日期】2008-09-04 【生效日期】2008-09-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8〕160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6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平稳扎实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成果,进一步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完善项目扶持措施,现就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项目规划
(一)整合项目资金。为提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扩大后期扶持项目的受益面,决定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后扶规划》)中的预备项目,归并到《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项目规划》)中统一实施。各地要抓紧做好《项目规划》的修订工作,将《后扶规划》中未实施的预备项目纳入《项目规划》。
(二)做好规划实施的衔接工作。要把《项目规划》与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交通、水利、国土、农业、卫生、教育等部门的专项规划衔接起来,整合资源,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规划》的顺利实施。
(三)坚持统筹兼顾。要将扶持项目适当向经济比较落后,交通、供水等基础设施条件较差移民收入较低的地方倾斜,推进库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注重改善民生
(一)突出项目重点。要注重基本口粮田建设,加大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良改造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努力增加农村移民的基本口粮田保有量,提高土地产出效益。要着力抓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道路、饮水、生态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加大对农村库区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设施的投入。
(二)实施“移民培训就业工程”。要继续加强对移民劳动力的实用技术、职业技能的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扩大移民就业面,提高就业能力,实现自主创业,就业增收。
(三)继续推进“家园清洁行动”。要认真组织实施农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村(组)的生活垃圾治理和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改善移民群众生活环境。
(四)组织“小康库区百村行动”。要从库区实际出发,着力培育和树立一批各具特色的小康库区示范村,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全省库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加强项目管理
(一)落实分级管理制度。省移民开发局负责制定项目实施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审批各地的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审查审批工作,对本辖区项目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健全项目审批机制。要进一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减少环节,提高行政效率。要逐步推行网上审批,省移民开发局要在年底前建立后期扶持项目审批网络系统,各市、县(区)移民管理机构也要尽快设立相应的网络申报和审批平台,形成全省扶持项目审批网络体系。
(三)深化项目前期工作。要按照《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认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文件,严格项目建设造价审核,确保拟列入计划的项目达到可实施深度。
(四)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抓好2006、2007后期扶持项目的扫尾工作,全力以赴抓紧2008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工作,确保年底前基本完成。省移民开发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加快《项目规划》审批工作,全面启动项目实施工作。要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项目质量、工期和效益。
(五)强化项目实施管理。要严格计划变更程序,凡经批准的规划和项目计划,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要明确各个项目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建设项目招投标制、监理制和法人责任制。要规范项目竣工验收。所有项目必须按规范分级组织验收,并在明显位置设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扶持项目”永久性标志牌;要制定后期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四、强化资金监管
(一)加强预决算管理。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编制资金预决算,加强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各市、县(区)要按时汇总上报财务决算报告及报表。
(二)确保直补资金按时拨付。省财政厅、省移民开发局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后期扶持资金预算指标数后,应及时将资金支出预算指标下达至县级财政;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移民资金预算支出指标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预算并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移民管理机构专户;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在财政资金到达专户的3个工作日内,将移民个人发放的相关资料送达县农信社;农信社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入移民个人账户,确保移民直补资金拨付常态化管理。
(三)严格项目资金拨付制度。所有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县级报账制要求,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并按照施工合同和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凡不符合规定用途、不符合项目进度、不符合支付程序、不符合财务制度等要求的,一律不得拨付扶持资金。
(四)全面加强资金监督。省审计厅要定期开展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专项审计工作;省移民开发局要加强内部审计和移民管理系统内部监督,逐步建立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各级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移民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查处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移民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五)加强信息化管理。省移民开发局要充分发挥《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和《移民资金财务管理系统》的在线监控作用,随时掌握移民资金拨付、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切实增强资金监管实效。
五、坚持阳光操作
(一)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项目扶持公开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深化“阳光库区”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对扶持项目和资金安排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公开,自觉接受移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损害移民利益的行为。
(二)健全项目决策机制。凡后期扶持项目确定前,必须广泛听取移民群众意见,充分尊重移民群众的意愿,对移民之间或移民与移民安置村群众之间有较大分歧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凡项目和资金未经公示或公示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以立项审批;凡项目和资金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通告或通告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以拨付资金;凡移民群众对公示或通告的项目和资金反映的问题未查清的,一律不得审批项目或拨付资金。
(三)完善移民代表参与管理制度。要认真总结移民代表参与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的经验,进一步制定移民代表参与项目管理的具体规定,更好地发挥移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提高项目实施成效。
六、做好监测评估
(一)做好监测评估工作。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机制”的要求,专门研究,专题安排。各设区市要负责本辖区监测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综合工作。
(二)制定监督评估办法。省移民开发局要抓紧研究制定《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办法》,按照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的原则,建立科学的监测评估体系,并加强对全省监测评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落实监测评估报告制度。按照一年一评估、一报告的要求,各有关市、县(区)要于每年2月份向省移民开发局报送上一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报告。省移民开发局要于每年3月份向省政府和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上监测评估情况。要重视监测评估成果的运用,总结推广先进典型,改进薄弱环节,提升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效果。
七、落实工作责任
(一)严格属地管理责任。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政府对移民工作和稳定工作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市、县(区)领导责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重要责任人,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好责任落实,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县级政府在资金管理中的权责,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到位和安全有效使用。要把加强移民资金管理与加强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抓好各项监督措施的落实,确保移民资金安全。
(二)严肃政策纪律。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严格政策界限,不随意解释政策,不乱开政策口子,做到政策界限范围不突破,政策实施过程不变通,政策执行结果不走样。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反后期扶持政策的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省移民开发局要抓紧研究制定《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稽察办法》,组织开展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稽察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政策实施中出现的偏差,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维护库区稳定。各地安排扶持项目,要注意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好移民和连带影响人口利益关系,避免项目扶持安排不妥引发新的不平衡和不稳定,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要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和矛盾纠纷问题。要充分发挥乡村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切实把有关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始阶段。各级政法、综治、信访、司法、移民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平安库区”建设,切实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和谐。
二○○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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