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关键词: 双轨制 住房 保障性 重庆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精选11篇)

篇1: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

地方税务局文件

桂地税发„2006‟381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规范我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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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和城填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和完善我区地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填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地方三税”)管理,加强对“地方三税”减免税管理,规范税务机关执行“地方三税”减免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提高“地方三税”减免审批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国家关于“地方三税”减免税有关政策审批权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减免税报批适用范围

(一)凡在我区范围内按依法缴纳“地方三税”,符合政策规定报批减征或免征税款的纳税人。

(二)属于报批符合减免税条件范围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二条 减免税申请报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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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报告基本内容: 1.纳税人基本情况。2.申请减免理由。3.申请减免法律依据。

4.申请减免事项,包括税种、税款所属、金额等内容。

(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报表。

(三)所属会计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纳税人“地方三税”纳税申报表。

(四)其他证明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报告后,应当对申请材料逐项审核。对申请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完善手续和补充材料。经审核,当申请人手续、材料齐全,符合减免税条件时,即为正式受理申请日期,同时做好文件材料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受理时间:申请减免当税款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至4月30日提出申请。

---3---第四条 减免税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也可以直接向有审批权限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有权对纳税人提出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并在国税发„2005‟129号文第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上报意见或审批决定。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

(四)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可以直接对纳税人申请事项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各市地方税务局限期调查。

第五条 减免税的批复

减免税的批复,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

第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纳税困难:

(一)生产经营受市场因素影响、缴纳税款后出现亏损的。

(二)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三)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4---第七条 纳税人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符合减免税条件:

(一)申请的减免税条件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报送的材料不真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提供的事实或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可以享受减免条件的。

(四)超过规定时间逾期申报减免税的。

第八条 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经审查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负有落实执行减免税决定和监督减免税政策正确实施的责任。如发现原审批事项有误的,应及时报告原批准机关撤销该减免税决定。

对已撤销的减免税,纳税人不得对同一同一事项提出申请;各级税务机关对此也不得再给予办理减免税。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减免税,不得越权减免税,也不得无故拖延和拒绝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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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1月8日封发 打印:李 斌 校对:财产行为税处 李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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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1、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浙地税发号、浙地税发号、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创意产业及基地认定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号)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连锁经营超市相关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省重点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浙地税发号)证明材料: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文件。

4、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号、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市经贸局技术项目专用设备确认书;专用设备购买发票和固定资产账页复印件。

5、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2008〕1号、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6、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2008〕1号)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7、对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浙地税发〔2008〕1号)证明材料:总部及相关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浙地税发〔2008〕1号)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9、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对教育发展公司,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2、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出租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1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执业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14、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以及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15、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经贸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认定项目、文件或认定证书;

16、对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处理厂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所占的土地,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17、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数量较多(安置残疾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例一般应超过35%),效能低下,负担较重,可给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浙地税函〔2009〕24号)证明材料:民政部门等政府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18、纳税人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可给予适当减免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企业(或单位)在提出申请减免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出具当地政府部门 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情况认定书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县(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等。

19、现代物流企业,因占地面积较大,土地保有环节的成本较高,可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0、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于会展活动的房产,因场地较大,收入较低,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的照顾。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1、景点类旅游企业,因场地大,土地保有环节的应税成本较高,可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2、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公司、大集团的行政办公用房,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的照顾,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60%的幅度以内。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3、对单位和个人为支持“千镇连锁超市”工程建设,将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及其连锁经营网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经地方税务局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浙经贸内贸号)证明材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认定文件。

24、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粮财号)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5、纳税确有困难的国有流通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减免生产性用房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发号)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6、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核准,免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团浙联号)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7、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号)证明材料:提供科技等政府部门认定文件、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8、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号)证明材料:提供科技等政府部门认定文件、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篇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有关房地产税,2011年就开始在上海和重庆两地试点。上海试点的情况是:在上海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按人均计算,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征收房产税。而按新规定,以后购房者每年在支付房产税时,还需要额外支付新增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相关统计,在目前的房价构成中,税费及房产商利润占到60%,建筑成本只占40%。在房价中, 目前土地占有的税费太多,是形成房价过高的直接原因之一。如果将以往在房价当中一次性交纳的税费改成按年收取,那么,改革后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将大幅度降低。

假如地价和相关税费分70年交,目前售价6000元/平方米的房子,从理论上说,按3600元/平方米的价格销售即可盈利。今后,房地产税的征收逐渐向“保有”而征税,房产市场若干年后的情况很可能是买房容易养房难。

有关部门表示,房地产税立法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拟在房地产相关税费负担总体不变的前提下, 适当提高保有环节税负,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但理财师认为,这些可能只是前期的一些“说法”,投资者应当关注的是税赋结构的改变。目前来看,房地产税的改革未来明显不利于多套房、人均面积过大的持有情况。

那么,投资者未来的投资方向应该如何转变?理财师指出,有房地产投资偏好的,不妨转向REITs房产计划这种海外房产投资形式,以多元化资产配置改变过去部分人群在国内房地产投资较为集中的不利因素。

当税负从交易环节转向持有环节,对“房叔”“房姐”们的杀伤力会更直接、更明显,更有利于公平税负、平抑房价。该征的征,该免的免,才是房地产税的本意,才能让刚需者笑、投机者愁。

篇4:房产税取代土地财政?

有不少人质疑,土地出让金的连连攀升,地方政府才是最大的推手。此番房产税出台的强烈呼声,一个很重要的命题是,房产税能否取代土地财政,成为地方政府的稳定财源?

警惕“产业空心化”

在近几年房地产亢奋发展过程中,土地成为很多地方政府的钱袋子,“土地经营”也成为时髦的语言。以土地经营城市的思路,虽然改善了城市的面貌和魅力,但饥渴式供地直接导致的土地、房租等工商及生活成本的提高,似乎正在侵蚀很多地方实体经济的健康。

“上世纪90年代初,海南房地产市场泡沫破灭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就因为是房地产投机成分过大,政府几年时间却卖了几十年的土地。现在很多地方也出现了这种苗头,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警惕。”著名财税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

比如杭州市,在最近几年全国房价排行榜上,就频频占据重要位置。2009年,杭州(包括余杭、萧山)土地出让金更是超过1200亿元,位列全国第一,将“北上广深”也甩在了身后。“卖地”却不合适宜地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之一。

相比之下,2009年杭州地方财政收入520.79亿元,支出490.39亿元,和多数城市一样收支略有结余。然而,另一块由土地主导的政府收入,则是许多城市所不能企及的。据一份会议材料透露,杭州去年政府性基金收入454.37亿元,其中土地出让金收入高达439.04亿元,占其总量的96.8%。

根据2010年杭州市财政收支预算,今年杭州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计划792.86亿元,其中土地出让金755亿元。按此推算,杭州今年土地出让金至少要达到1300亿元,否则庞大的预算计划或将难以完成。

有了大量土地出让金的保障,杭州城市建设和综合实力也取得了很大进步。包括旅游业、总部经济等都在全国占据很重要的位置。

但是光鲜背后,隐患也在加剧。

据当地一个官员分析,当地投资带动工业经济增长的能力近年趋于弱化,工业投入后劲不足。造成这一问题的主因在于土地短缺、能源价格上涨,使得企业选择项目的难度和投资风险扩大。

杭州市在今年的财政预算计划草案报告中也承认,2009年财政收入实现较高的总额和增幅主要有赖于政策性增收和房地产增收等特殊因素,实体经济增长动力仍显不足,并提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涵养可持续财源”。

杭州“产业空心化”问题,从侧面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收入过度依靠土地财政的窘境,看来,“卖地”的思维真的需要改变了。

从“变卖家当”到“经营资产”

为地方政府寻找稳定财源,成为此番房产税出台的最终要义。

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如果把地方政府比作一家企业,从依靠“土地财政”到将来依靠房产税作保障,是否意味着其盈利模式的改变?刘桓认为,应该看做是地方政府开始从“变卖家当”转向“经营资产”。

刘桓认为,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财政的依赖程度如果太高,会造成今后的财政枯竭,因为一个国家或一个地方,土地资源毕竟是有限的。然而按地方政府目前开发土地的速度来看,可能持续不了几十年。这样,以后政府的财源会枯竭,但房产或物业的税收源泉是源源不断的。因为,房子只要被拥有就要征税,旧房拆了盖新房还是可以征税,这是可以永续的财税收入。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了,地方政府的财源问题就可以解决得好一些。

1994年分税制之后,地方政府缺乏稳定的税收来源,很大程度依靠中央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1994~2007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从2389亿元增加到1.8112万亿元,增长了6.6倍,年均增长16.9%。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明显增加,2008年中央财政收入增加17.5%,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增加26.7%,2009年中央财政收入增加9.8%,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增长29.8%。不难看出,最近几年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增幅显著超过中央财政的收入增幅。如果能够适时开征房产税,将给地方政府增加一个很重要的税收来源,这将减轻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压力。

对地方政府而言,对物业税的态度可能既爱又恨。如果物业税的改革涉及土地出让金,比如将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分摊至70年内,对于应届政府而言意味着收入大减,长期来看虽然可以给地方政府提供稳定收益,但短期收入将会骤减,这并不是应届政府所乐见的局面。

同时,在土地出让金的问题上,不同城市面临的具体情况又不尽相同。比如有些一线城市在经过房地产市场10多年的高速发展之后,可供出让的土地越来越少,这些城市可能会希望尽快出台物业税,以便在土地出让金萎缩后,还能有物业税的收入接力。但是一些三线城市的房地产开发程度较低,地方政府还在期待房地产市场的下一个黄金十年,从而从土地市场中最大程度获益,这些城市显然会抵制物业税的推出。

房产税出台能否给高房价降温,同时在分税制下,寻求地方公共财政之道,给地方政府带来稳定的税源?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并不这么乐观。中国基层政府的职能远远大于西方国家的基层政府,越是收入低的地方,房地产税征收就越少,越难满足基层政府需要,也难以避免地方政府推高房价的冲动。

有识之士进一步提出,既然房地产税为土地的市场化管理提供了制度支持,改革之初就应明确取消政府主导土地批租市场的职能。质疑者如陈志武甚至认为,房产税的开征最可怕的是“给地方市场不受制约地转移老百姓财产的机会”。

篇5: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工作操作规程

(京地税地[2001]68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审批工作,充分体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简化手续和方便纳税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我们修改完善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工作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一、取消了部分政策性减免税审批手续

(一)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八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操作规程》取消了“防火、防爆、防毒安全防范用地和开山填海的土地、改造的废弃土地”两个政策性减免税审批手续,将其调整为由企业申报,在计税时准予扣除,不再另行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对于我市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二)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规定,《操作规程》取消了《关于对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科研开发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二〔2000〕275号)中规定的审批手续,将其调整为由企业申报,在计税时准予扣除。

二、改革按年审批减免税的制度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操作规程》规范、简化了以往的审批办法,将上述五种政策性免税按年审批调整为一次审批;将原按年固定时间办理审批调整为根据企业情况随时办理审批,企业在符合减免税政策期间可暂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于因各种原因变更、已不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房产、土地,由纳税人按照规定恢复申报纳税。

《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对于需要办理退税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工作操作规程

为了进一步规范、简化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审批工作,提高政策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减免税审批事项

(一)房产税

1.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2.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二)土地使用税

1.企业关闭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办理政策性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一)纳税人对政策性减免税的申报

凡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的减免税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房产税扣除计税房值审核情况表》或《城镇土地使用税扣除计税面积审核情况表》。

(二)纳税人在办理政策性减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企业在申请办理政策性减免房产税时,应根据申请减免税的具体内容相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对于企业停产或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该企业原有生产经营性房屋闲置不用的书面证明。对于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提供相关证明,或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直接进行实地考察后确定。

(2)对于撤销后的企业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开具的关闭、撤销的书面证明。

2.企业在申请办理政策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根据申请减免税的具体内容相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对于关闭撤销后的企业,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开具的关闭、撤销的书面证明。

(2)对于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未使用的用地和企业范围内有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土地,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

3.对于提供上述有关证明资料时均需注明具体的起始期限。

三、税务机关办理政策性减免税的有关规定

(一)减免税审批权限

对于因房屋大修停用、企业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由各区县局、分局负责审批,报市局备案;对于企业申请减免其他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由各区县局、分局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市局审批。

(二)区县局减免税工作审核重点内容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情况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

2.纳税人所述情况是否属实;

3.纳税人申请减免的税种、金额、时间期限是否正确;

4.纳税人申请减免的房产原值、土地面积及土地等级税额是否正确。

(三)区县局减免税工作审批程序

1.各区县局主管税务所在接到纳税人报送的政策性减免税申请材料后,应根据掌握的情况,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房产税扣除计税房值审核情况表》或《城镇土地使用税扣除计税面积审核情况表》及证明材料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核,必要时应深入企业实地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政策规定及填报要求的,分别由经办人员、所长在“地方税务局审查意见”对应栏内签署意见、签名,加盖税务所公章,并连同所有减免税材料上报地方税管理科(业务科)审核。

2.各区县局地方税管理科(业务科)应对减免税材料的内容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政策性减免税规定的,分别由主管干部、科长在“地方税务局审查意见”对应栏内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地方税管理科(业务科)公章,并连同所有减免税材料上报主管局长审核。

3.各区县局主管局长对减免税材料的内容审核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分别在《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房产税扣除计税房值审核情况表》或《城镇土地使用税扣除计税面积审核情况表》的“地方税务局审查意见”、“区县局审核意见”对应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区县局公章,上报市局地方税管理处。

(四)市局减免税工作批复程序

市局地方税管理处根据区县局上报的减免税材料,统一由内勤做收文处理,登记后送交处长阅批。

1.审批权限及拟写减免税批复

承办人员根据处长的批示,对纳税人减免税材料的内容及区县局审核意见逐一复核,对不符合政策规定和填报要求的退回;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拟写减免税批复,经主管处长(调)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签发。2.下发减免税批复

经由主管局长签发的政策性减免税批复文件,经办公室核稿打印后下发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执行。3.减免税资料的存档

减免税资料和批复文件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退回区县局:

区县局地方税管理科(业务科)接到市局批复退回的《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房产税扣除计税房值审核情况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扣除计税面积审核情况表》和减免税批复文件及所附资料进行登记后交由主管税务所存档;市局地方税管理处归档备查的同时,做好输机处理。

四、加强减免税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一)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审批手续的义务

1.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房产、土地,在经过税务部门审批后,在符合政策减免税期间可暂免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2.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房产、土地,在经过税务部门审批后,如改变减免房产、土地的计税依据(房产原值或土地面积),应在变更后重新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3.对于已不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房产、土地,自改变用途的次月起计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按照规定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期内申报纳税,否则税务机关将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所进行报告。

(二)税务机关对于已办理减免税审批的纳税人的监督管理

从2002年开始,对于已办理减免税审批且仍旧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各区县局地方税管理科(业务科)应建立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统计台帐。同时,各区县局应加强对上述纳税人的监控和检查,检验其免税房产、土地是否改变用途和按期申报纳税。

(三)减免税期满后,纳税人未进行申报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减免税申报、审批的时间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关于加强税务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征〔2001〕175号)文件有关规定,对于减免税申报、审批时间提出如下要求:

(一)纳税人在减免税行为发生的次月起,应到主管税务所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的申报手续,递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申报表》。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在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减免税审核、审批手续。

(三)市局地方税管理处应在接到区县地方税务局上报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减免税审批手续,特殊情况40日内办理完毕。

篇6: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号公告)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审批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审批权限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及市地税局相关直属单位

二、减免税申请条件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条件

除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外,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1.被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

2.当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3.已全面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的;

4.从事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事业的;

5.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

三、减免税报送资料和申请时限

(一)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申请减免及税额等);

3.纳税申报表和纳税情况;

4.财务会计报表;

5.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

6.有关部门出具的困难、受灾等证明材料;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申请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申请减免及税额等);

3.损失情况盘点登记和损失计算清单;

4.纳税申报表和纳税情况;

5.财务会计报表;

6.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等证明材料;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上述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财务核算真实、账务健全,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三)减免税原则上按年审批。符合上述减免税申请条件的纳税人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减免税申请和相关资料。2014年减免税申请时限可延长至10月底前。

四、减免税审批相关要求

(一)减免税审批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高效和从严把握的原则,并实行集体研究审批。

(二)对市级相关部门联合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免征当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备案减免。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缓欠税管理办法》(渝地税发〔2011〕252号)规定执行。

(四)各区县地税机关应建立完善减免税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撤销减免税决定,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区县地税机关应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定期统计本地区的减免税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局上报上减免税审批情况。

(六)市局将加强对减免税审批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减免税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规审批减免税的,依法撤销减免税决定,同时责令主管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日

篇7: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 2011/01/01【颁发文号】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占地面积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由自治区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占地面积在100亩(含1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占地面积在100亩以下的,由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级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由土地、房屋所在设区的市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

第四条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前款所述情形以外的减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指定专人管理、审核减免申报 事项

第六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表格式样附后)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申请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需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 2.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 3.申请项目报告; 4.项目占地规划图纸;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申请办理契税减免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 2.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 3.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减免手续。

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第八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自治区地税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设区的市地税局、县级地税局办理的减免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自治区地税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契税的计税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减免,设区的市地税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自治区地税局备案。契税的计税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减免,县级地方税务局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设区的市地税局备案。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及契税的减免,应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申报表。第十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将根据备案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一条 办理减免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办理情况,定期逐级通报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至办理减免的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做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地税局可根据本公告制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篇8:房产税减免规定

一、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二、除本条例第五条(本编第一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三、除《条例》第五条(本编第一条)规定的以外,下列房产也免纳房产税:

1.单位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

2.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

3.经有关部门鉴定,已停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 4.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地方税收政策优惠

四、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五、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六、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七、由人防部门出资建设并维护管理的地下人防设施,免征房产税。

八、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建设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受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严税。

九、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十、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我省对集贸市场用房已恢复征收房产税。

十一、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用房及其占地,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十二、军需工厂的房产,生产军品的免税;生产经营民品的征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扶军品、民品的产值或经营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军人和武警部队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税,对外营业的征税。

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内部人员的免税,对外营业的征税;二者兼有的技征免营业税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队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装备、军械具、马装具)的房产免税;生产其它产品的应征税。

十三、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税;劳改工厂、农场和监狱作为管教或生活用的房产免税;生产经营用的房产征税。

十四、我省房管部门征租的居民住房已恢复征税。

十五、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十六、专供疗养的疗养院自用房产免税。

十七、个人办的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税。

十八、地下人防设施免税。

十九、没有围壁的房屋,果窖、圆粮仓免税。

二十、木板房、铁皮制房是否征税由各市、地、州税务局确定。

二十一、对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及其占用的土地,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十二、下列房产纳税有困难的,由纳税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1.亏损和微利企业自用房产及其职工家属宿舍。2.纳税人遭受水、火等灾害造成不能使用的房产。3.房屋大修期间,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房产。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

5.由民政部门或经民政部门批准举办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 35%以上的企业,以及专为残疾人员生产用品的假肢厂自用房产。

6.对房管部门经租的除居民住房外的非营业用房。7.军工企业在搬迁期间自用房产。

二十三、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十四、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的柱)能够这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地、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精蜜地、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自取得执法登记之日起三年内)

篇9:房产税减免申请报告

适用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非正常户、注销户除外。

对于非电子申报户目前暂不提供此项网上申请审批服务。

二、用户登录

电子申报户登录“网上办税服务中心”,点击“涉税申请-网上审批”,选择“房产税 减免税申请”,进入该申请审批事项

三、操作步骤

(一)纳税人应认真阅读相关规定及说明事项,按要求认真填写《房产税减免申请报告审批表》内容,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 ,同时打印申请表(1份)。

(二)纳税人成功提交申请后,应于5日内携带以下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审核:

1、所有减免税项目均应报送的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减免税申请报告审批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产权证或其它证明材料;

(6)固定资产(房屋)明细帐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除上述统一资料外,请根据具体的减免税项目报送以下资料:

(1)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A、企业章程;

B、收费标准的批准文书。

(2)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减免税

A、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申请表;

B、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税务管理员应自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2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审验的给予受理。按管理规定程序逐层上报审批。

(四)审批结束后,由管理员打印《减免税审批通知单》,并联系通知纳税人前来领取。纳税人同时可在网上查看审批结果。

四、注意事项

(一)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方可提出此项申请。

(二)填写要求:除规定由税务机关填写的栏目外,纳税人应填写完整准确。此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应真实准确,以便税务管理员及时联系到纳税人。

五、查询和其他操作

纳税人可查询已提交的涉税申请事项当前受理状态,包括待受理、已受理、正在审批、审批结束(批文已生效)、不予受理等。

对于处于不同状态下的申请事项还分别提供可操作功能,具体如下:

(1)待受理即税务机关尚未受理的,可查看该申请事项并可进一步修改或删除。

(2)已受理或正在审批即税务机关已受理该事项的,可查看该申请事项,但不能再做修改。

(3)不予受理的,可查看该申请事项被拒绝受理的原因,并可根据情况重新修改提交申请。

(4)批文已生效即申请事项已办结的,可查看审批结果(通知书)。

篇10: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准确把握《公告》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减免税管理,帮扶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在征求全省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制定了《公告》。

二、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收入总额是指营业收入与营业外收入之和。

(二)《公告》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亏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亏损”。

(三)《公告》第一条第(三)款所称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在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的上一年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公告》第一条第(四)款所称破产,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

(五)房产已抵押、出租、出借的,不属于《公告》第一条第(四)

(五)款所称房产闲置情形,对已抵押、出租、出借部分不予减免税。

(六)《公告》第一条第(六)点所称的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重点扶持,是指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含广州市、深圳市各辖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顺德区人民政府)正式发文明确重点扶持的。

三、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等有关规定,《公告》明确了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申请减免税的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

(三)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

1.因《公告》第一条第(一)点申请困难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受灾证据、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2.因《公告》第一条第(四)点申请困难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提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证明、房产闲置不用的说明;

3.因《公告》第一条第(五)点申请困难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关部门(如工商部门)证明或供电、供水部门用电、用水记录;

4.因《公告》第一条第(六)点申请困难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相应文件。

四、执行日期是如何规定的

篇11: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财税[2004]140号 2004-08-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

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年9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发布)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有无减免税优待?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起,免征房产税3年。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七、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八、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九、关于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十、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一、关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应否征收房产税?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十二、关于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否征收房产税? 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十三、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十四、关于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

十五、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十六、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十七、关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减除幅度,可否按照房屋的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对有些房屋的减除幅度,可否超过这个规定?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以及是否区别房屋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除幅度只能在10%至30%以内。

十八、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应否停征房产税?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二、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二十三、关于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应否征收房产税?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二

十四、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二

十五、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

财税地字[198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已经发布。为了于各地贯彻执行,税务总局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这两个条例作了一些解释和规定,现将《关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发给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一并研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

附件:

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二、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附件一: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会团体。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有无减免税优待?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实行自收自支的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七、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八、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九、关于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十、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一、关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应否征收房产税?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十二、关于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否征收房产税?

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十三、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十四、关于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

十五、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予以评估。(此条款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十六、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十七、关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减除幅度,可否按照屋的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对有些房屋的减除幅度,可否超过这个规定?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以及是否区别房屋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减除幅度,由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除幅度只能在10%至30%以内。

十八、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暂免征收房产税。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应否停征房产税?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二、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产,应征收房产税。

二十三、关于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应否征收房产税?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交纳房产税。

二十四、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十五、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该文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废止;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废止。

附件二:

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一、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

车船使用税是就使用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因此,原则上应由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义人。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属一人,纳税义务人既是车的使用人,又是车船的拥有人。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由何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如无租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二、关于“纳税人所在地”的解释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三、关于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四、关于车船计税吨位及挂车的税额如何确定?

车辆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者,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者,按1吨计算。船舶不论净吨位载重吨位,其尾数在0.5吨以下者免算,超过0.5吨者,按 1吨计算;但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1吨计算。拖轮本身不能载货,其计税标准,可按马力(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 1/2)计算。拖轮所拖的非机动船,按其载重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七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关于拖拉机如何征税?税额如何确定?

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事运输业务的,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五折计征车船使税。

六、关于客货两用汽车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

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具体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关于新购置的车辆暂不使用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设利益,可以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但要用时,则应于使用前,依照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

八、关于残疾人专用的车辆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是专为残疾者使用的,与其他一般车辆不同,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九、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非自用的车船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自用的车船,依照规定是免征车船使用税的。但对其出租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已不符合免税条件,应对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

十、关于国营交通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可否给予减免车船使用税优待?

车船使用税是对使用车船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船,应按规定收车船使用税。但为照顾这种实际情况,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免征的税款,用于归还贷款。

十一、关于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目前票价偏低,可否暂给予减免税优待?

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由于目前票价偏低,可暂免征车船使用税。何时征税,由各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对出租汽车不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二、关于“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的解释

依照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载重量不超过 1吨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是指1吨或吨以下的渔船而言的。至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在计征车船使用税时,可以按照非机动1吨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资查考。

十三、关于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如何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者分别征免车船使用税,不能划分者,应一律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备注: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相关链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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