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提供金融服务的机制,涉及到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金融机构竞争与金融合作,金融创新与防范金融风险等诸多内容。银行保险在国外有数十年的发展历史,在中国也有十余年的实践,并且不断发展深化。银行保险既有理论问题可以完善,也有实践问题可以探讨;既涉及经营层面,也触及监管内容。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国外银行保险分析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国外银行保险分析论文 篇1:
浅析我国银行保险模式的优化选择
摘要:银行保险作为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营销渠道创新的重要举措,在我国保险业近两年来的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不可忽视的是,由于我国银行保险起步较晚,有关各方的准备还不够充分,银行保险的发展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从保险业与银行业合作关系的角度对我国银行保险模式进行了初步探索,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创新性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银行保险 银行 保险
银行保险(Banc assurance)是银行或保险公司采用的一种合作方式,通过一体化的形式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销售渠道的共享实现价值的最大化。20世纪80年代产生以来,银行保险在国外,特别是欧洲蓬勃发展,方兴未艾。2000年,法国银行的保险业务收入就占保险费总收入的60%。从国外银行保险的发展情况看,一些特定保险产品的税收优惠和国家允许金融混业经营的政策支持是银行保险发展的重要有利因素,而我国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因此,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深入协作和特色经营,这对银行保险模式的选择提出了要求。所以有必要对银行保险模式进行考察,分析我国现行银行保险模式的优缺点,再根据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特点,对银行保险模式的选择进行新的定位。
一、银行保险模式分类
笔者将银行保险模式按照三种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分类。这三种划分标准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相互地位,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方式,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对应关系。
(一)按照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相互地位划分
按照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相互地位划分,银行保险模式可以采取银行主导、保险公司主导、银行和保险公司平等合作三种模式。银行主导的保险模式,以拥有多样化销售渠道的大型银行为主导方,保险公司作为辅助方提供保险险种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保险公司主导的银行保险模式,通常由一家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与多家中小银行共同开发市场。占主导的保险公司拥有强大的销售网络。与之合作的银行主要辅助保险公司从事保险宣传和客户开发工作。银行和保险公司平等合作的银行保险模式,由拥有广大客户资源及丰富管理经验的大型银行和保险公司强强合作构成,双方集中了销售网络、销售技巧和产品开发经验等各类资源,互为补充。
(二)按照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方式划分
按照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方式划分,银行保险模式的建立有两种主要途径: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对合作方进行参股或控股。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这一模式较为灵活,受政府相关法规的限制较少。但是对合作双方缺乏深入合作的约束。对合作方进行参股或控股,双方就有了支持银行保险战略的激励机制,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以及发生冲突的负面影响,但是需要较大的前期投入,受制于政府相关政策法规。
(三)按照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对应关系划分,
按照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对应关系划分,银行保险模式可以分为“一对一”模式、“一对多”模式和“多对多”模式3种。“一对一”模式是指银行保险合作双方都只有一个合作者的银行保险模式。“一对多”模式是指银行保险合作一方只有一个合作者但另一方有多个合作者的银行保险模式,这种模式具体又分为两种,即1家银行对应多家保险公司和1家保险公司对应多家银行,可以分别与银行主导模式和保险公司主导模式联合运用。“多对多”模式是指银行保险合作双方都有多个合作者的银行保险模式。
二、我国银行保险模式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起步于1995年,到1999年开始出现“银保合作”热。目前已有五大保险公司和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铷商业银行在内的十几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根据以上对银行保险模式的分类,我国普遍采用的是以银行主导的,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宏观上“多对多”、微观上“一对一”的银行保险模式。
(一)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相互地位看,表面上采用平等合作的模式,但实际上银行占据了主导地位
从各家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来看,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由于我国保险产品缺乏创新,各家公司的险种基本雷同。难以向银行提供有自己公司特色的险种,同时在部分险种上银行有稳定的保源,各家保险公司之间竞争激烈,导致银行占据了主导地位。
(二)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方式看,都采用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模式,涉及的范围包括代收保费、代支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等等
这是因为在我国有政策法规的限制,还不允许金融业混业经营,银保双方不能相互参股和控股。
(三)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对应关系看,在宏观上基本属于“多对多”模式,在微观上已经从“多对多”模式转向“一对一”模式
在银行保险发展初期,保险公司为扩大市场分额,倾向于与多家银行建立保险代理关系。1998年保监会成立后,为规范市场秩序,在1999年、2000年两次发文,最终使得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分别为1家财险公司和1家寿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且不能兼做保险经纪业务。又由于产寿险实行分业经营,在微观上银保合作已经是“一对一”模式,在宏观上,一家银行仍旧与多家保险公司保持合作关系。
总的来说,现在的银行保险模式大大推动了我国金融业的广泛合作,使得银保合作深入人心,被普遍接受,2000年仅中国工商银行代理的保险业务就达330亿元。现有模式对我国金融业的融合和创新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加快了我国金融业与国际并轨的步伐,增强了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经营能力,为迎接外资挑战做好了必要的准备。
但是,我国现行银行保险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势必会影响到银行保险的长期健康发展。
(一)表面上平等合作、实际上银行主导的模式,其定位较为模糊,不管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上层和基层的认识难于统一,使得银行保险的发展很不规范
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上层领导对银行保险的重要性基本上都有了清楚的认识,因而纷纷签订全面合作协议。但对双方基层业务人员来讲,开展银行保险的切身利益并不大。为完成任务,双方基层在实务中往往倾向于不规范操作,导致代理手续费不断升高,市场秩序较为混乱。
(二)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模式,不容易处理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
林肯再保险公司副总裁柯瑞文曾指出,没有银行对保险战略的承诺,任何银行保险方案都是注定要失败的。而实现银行对保险战略承诺的有效手段是让银行在保险公司拥有平等的利益。但合作协议对银行的激励不够强,银行一般得不到保险公司的利润分成。这就难以保证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的利益以及基本文化冲突能够得到较
好的解决。这必将影响到银行保险的一系列运作,使得银行保险的低成本优势逐渐消失,最终影响到合作双方的整体利益。
(三)宏观上“多对多”、微观上“一对一”的银行保险模式,存在一系列的弊端,影响了我国银行保险的健康发展
具体表现在:
1 该模式不利于银保合作中技术问题的解决。银行保险的一个优势是简捷。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互相联网,客户不必与不熟悉的保险代理人打交道,可以直接通过代理银行缴纳保费和领取保险金。但该模式的对应关系模糊,不利于建立有效统一的网络,并有可能使网络建设重复。事实上,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承保手续并不简便,周期甚至比通过其他代理人展业的还要长,影响到客户到银行购买保险的积极性。
2 该模式不利于发挥银行的品牌效应。银行与其他保险代理人相比。拥有更高的信誉。因此,银行保险战略应建立在银行卓越的品牌价值上。但在该模式下,由于存在多重的对应关系,公众不易从一家银行产生对另一家保险公司的联想。从而难以开展有效的宣传。此外,根据银行的特点进行险种开发是银行保险业务的重要内容,但该模式在这方面同样有缺陷。各家保险公司不可能针对各家合作银行的特点和要求开发不同的险种,也难以使新险种仅仅与某一家银行的品牌联系在一起。
3 该模式不易发挥规模经济效应。由于在技术、品牌、人员和设备等方面需要大量的投入,而且相当一部分投入带有资产专用性的特点,因此银行保险需要较大的业务量来分摊成本,发挥规模经济效应。而宏观上“多对多”的模式一方面增加了投入的数量,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并不能吸收同一银行的所有银行保险业务,使得规模经济效应难以充分发挥。此外,“多对多”的模式使银行、保险公司的精力大多放在协调与不同合作者之间的关系上,无力进行很好的沟通。
4 该模式加大监管难度。对监管部门而言,不能简单地根据银行和保险公司总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对整家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系统的监管,而必须依据基层的实际情况,展开具体的监督。这就加大了监管部门的工作难度,特别是对保监会来说,由于其省、地一级的监管网络尚未完全建立,要对这种复杂的、分散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管,显得鞭长莫及。
三、对我国银行保险模式优化选择的建议
银行保险的发展可归纳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银行充当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通过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介入保险领域:第二阶段银行开发出新的混合性金融产品,开始全面介入保险领域:第三阶段银行以新设、并购保险公司或与保险公司合资等方式涉足保险领域。不难看出,目前我国的银保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这一阶段,在现行的金融制度以及加入WTO的时代背景下,我国银行保险模式的选择必须满足两个要求:一是要遵循金融业分业经营的规定,使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分业管理,有效合作”:二是要满足银行保险在深度上、广度上发展的要求,当我国金融业日益成熟、严格的分业经营原则有所松动时,我国的银行保险能够跟上国际金融业的一体化步伐。有鉴于此,对我国银行保险模式的优化选择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银行保险模式的定位:战略联盟
联盟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长期协定,它超出了正常的经营范围,但又未达到合并的程度。战略联盟是扩大范围(如市场范围、产品范围、纵向范围)而不扩大企业的方法,也是一种不用实际联合就可取得纵向一体化的低成本和特色优势的手段。我国银行保险模式定位在战略联盟包含两层内容:1,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了共同的利益和目标相互合作,共担风险,但无论是银行处于主导地位、还是双方平等合作,两者都是独立的,仍保持着自己的经营自主权:2,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实现战略联盟,但双方的合作不仅限于浅层次的代理合作上,双方更要从战略高度出发,立足于长远,树立银行保险的整合理念。
(二)我国银行保险模式的优化
改变原有宏观上“多对多”、微观上“一对一”的模式(下简称“多对多”模式),逐步过渡到完全“一对一”模式或区域性“一对一”模式(下简称“一对一”模式)。
1 “一对一”模式比较适合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现状,并且符合银行保险四个基本价值驱动因素(品牌价值、销售、技术和文化)的内在要求。(1)品牌价值因素:“一对一”模式有利于发挥银行保险的品牌效应。“一对一”模式下可以开展大范围的特色宣传,使保险产品充分融入银行品牌中去,给客户一种信赖感。(2)销售因素:“一对一”模式有利于充分利用银行现有的销售渠道和进行有针对性的险种开发。有效利用银行现有的销售渠道来节约成本是银行保险的主要优势之一。在“一对一”模式下,保险公司用有限的投入换取对合作银行销售渠道的最大利用。使每增加一个客户的边际成本最小或可忽略不计,实现规模最经济;另一方面,“一对一”模式下,保险公司在开发有针对性的险种方面有更强的激励因素,银行也能够更多地从自身需要出发协助保险公司开发险种,从而实现产品特性与销售渠道的有效结合。(3)技术因素:“一对一”模式有利于解决联网的技术问题,实现资源共享。“一对一”模式使得双方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系统。通过各自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System)充分利用对方的客户资源、挖掘潜在客户。此外,实现联网后银行能为保险客户处理简单的交易事务,使客户在银行购买保险变得更简便、更愉快。(4)文化因素:“一对一”模式有利于协调合作双方的利益分配和文化的互融。“一对一”模式下,双方的合作是持久而稳定的,双方能够从长远考虑制订最合适的利益分配方案,避免“多对多”模式下过度竞争导致的较大利益冲突。双方也会投入固定的人员保证业务沟通。加强对合作方业务人员的培训,进行经常性或定期的管理层、基层人员的互访,促进双方文化的互融。(5)“一对一”模式还有利于政府部门的监管。由于“一对一”模式合作关系简明,合作时间往往较长,较之“多对多”模式政府部门更容易监管,从而减少管理的真空和交叉,提高监管效率。
2 现有条件下“一对一”模式的实现途径。根据我国银行保险的现状,实现银保合作“一对一”模式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完全“一对一”模式,是指一家银行在其经营区域内只与一家保险公司合作;二是区域性“一对一”模式,是指一家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可与多家保险公司合作,但是在一个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区域内(≥省级分行的经营区域)只能与一家保险公司合作。允许区域性“一对一”模式的存在是考虑到三方面的原因:(1)目前我国现行的银行保险模式还是“多对多”模式,银行的省级分行往往与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如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已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9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一下子转变为“一对一”模式,搞一刀切,不尽合理。较为稳妥的方式是在区域内逐渐过渡为“一对一”模式,再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一对一”模式。(2)各地保险公司发展状况因地而异。在区域内选择一家发展较好、有潜力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伙伴比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要容易得多,银行可以通过区域性分行选择的合作伙伴中挑选长期的、全国范围的战略合作伙伴。(3)从经营能力来说,无论是区域性的银行分行还是保险支公司,均有较强的科技实力、产品开发能力和较丰富的客户资源,可以实现银保之间的有效合作。因此,我国银保合作的“一对一”模式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第一种途径,在大银行和大保险公司的战略联盟中,区域性“一对一”模式作为一种过渡形式存在,最终目的是强强联合。实现完全“一对一”模式;第二种途径,在银行占主导地位的合作模式中,区域性“_对一”模式是最终的合作模式,即1家全国性银行与多家区域性保险公司在区域内“一对一”合作,在全国范围内“一对多”合作。
作者:闾春飞
国外银行保险分析论文 篇2:
银行保险的经营与监管
银行保险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提供金融服务的机制,涉及到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金融机构竞争与金融合作,金融创新与防范金融风险等诸多内容。
银行保险在国外有数十年的发展历史,在中国也有十余年的实践,并且不断发展深化。银行保险既有理论问题可以完善,也有实践问题可以探讨;既涉及经营层面,也触及监管内容。但是,到底什么是银行保险的真正内涵呢?应当说,银行保险的定义有多种说法,但究其根本,是指运用银行或其附属机构的网络销售保险产品,从而达到综合利用银行和保险的资源,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目的这样一种机制。实际上,银行保险包括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金融机构竞争与金融合作,金融创新与防范金融风险等诸多内容。
银行保险的经营问题
银行保险最初形成于法国等欧洲国家银行客户在申请抵押贷款时的信用保险业务,然后逐步在银行储蓄产品上附加了保险产品的内容,最后过渡到银行开始提供诸如变额保险或投资连结等纯寿险或复杂金融产品的阶段。银行保险属于金融创新的范畴,目前还在进一步发展之中。
银行保险实际上涉及到银行机构、保险机构、监管机构和消费者四方面的参与者,从而又形成了银行机构与保险机构、银行保险机构与消费者、银行保险机构与监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与消费者四种关系。
第一是银行机构。银行在世界各国和地区金融交流中占有绝对的统治地位,特别是在德国、中国和日本等国,由于历史文化原因,银行在金融体系中更占有突出的地位。但是,在美国、荷兰这样的国家,如果分析其金融资产构成,银行的优势似乎并不十分的明显。目前,全球金融资产达到140万亿美元,是全球GDP的三倍。在全球金融资产构成中,银行资产已从10年前超过50%的比例下降到40%,而股票和债券资产则上升到45%的水平。反观我国,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当前,我国金融资产达到45万亿人民币,是我国GDP的两倍,比例低于世界水平,应当还有发展的空间。但是,我国金融资产的结构却极为特殊,其中银行资产为42万亿元人民币,占到金融资产的93.3%;保险资产为1.9万亿元人民币,占金融资产的4.3%;证券机构的资产为1.1万亿元人民币,占金融资产的2.4%。因此,在我国,银行的主导地位难以撼动,从而形成了其在银行保险中的比较优势。当然,银行出于降低成本、提供附加金融服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和同业竞争的目的,也积极介入非传统业务领域。
第二是保险机构。这里所说的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俗话说,银行是等着顾客上门的,而保险是上门找顾客的;也可以说银行服务是买的,保险服务是卖的。而在保险公司的诸多销售方式中,银行保险产品的成本相对于营销人员成本来说是比较低的,前者大约在3%~9%,而后者大约在10%~20%之间。当然,由于银行的优势地位,银行向保险公司索要超过正常支付水平的佣金从而认为增加保险公司的成本则另当别论。保险公司希望借助银行的网络和信誉扩大产品销售,在我国有着更为积极的意义。因为,我国银行储蓄存款中有40%左右的存款是居民为了养老、医疗、子女教育等具有保险目的用途而暂时存放在银行的。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和保险功能的发挥,我国的金融资产结构必将进行合理的调整,这样也能部分解决流动性过剩和直接融资不足的问题。
第三是监管机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监管制度不同,形成了综合监管、部分综合监管,或者分业监管等模式。目前,我国实行的仍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随着银行保险的出现与发展,特别是金融产品与金融机构的非完全匹配性现象的发生,也对我们的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四是银行保险的消费者。随着金融服务消费者多样化需求及其变化的出现,金融机构纷纷推出不同的金融产品或者产品组合。而为了降低或者锁定风险,在国外还出于避税的目的,金融创新类工具不断推出。应当说,消费者始终是金融产品和金融创新的推动者,银行保险自然也不例外。实际上,银行保险增加了消费者个人金融资产的有效配置。
至于上面提到的与银行保险密切相连的四种关系,实际反映了银行、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首先是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其实,銀行与保险公司在从事银行保险业务时,体现了双方的契约关系或者股权关系,可以用四种形式来概括:一是银行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代理协议,属于兼业代理范畴,银行运用其网络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佣金,从而形成了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二是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彼此投资入股,成为对方的股东,进而为双方开展银行保险合作打下基础;三是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包括通过部分收购方式)银行保险机构;四是银行下设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设立银行(包括全资拥有或绝对控股形式)。当然,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受分业与综合经营的限制,会对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股权关系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在我国,银行兼业代理保险是银行保险的主流,彼此投资参股在近年已经开始出现,但是共同发起设立似乎仍在探索之中,不过直接控股或者通过境外迂回方式绝对控股的案例却已经呈现,开始对现行金融经营监管模式形成挑战。
其次是银行保险机构与消费者的关系。由于在银行保险背后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两家机构,因此,银行保险机构与消费者的关系实际上是银行与消费者及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两层关系。从银行保险的角度讲,消费者往往首先是银行的客户,然后因为银行销售不同保险产品从而成为特定保险公司的客户。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银行与保险公司往往分享客户的信息,所以消费者也在关心自己的金融信息保密问题,并对金融机构间的有偿信息提供表示关注。
再次是银行保险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此层关系将在后面加以论述。
最后,是监管机构与消费者的关系。同样,为了充分说明监管机构在银行保险中的作用,本层关系也在后面一同论述。
银行保险的监管问题
银行保险在我国实践的时间不长,在银行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又正是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关键时期,而中国于2001年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加快了金融开放的进程。一些国际知名的金融集团纷纷通过其旗下的银行、保险、证券子公司分别进入我国市场,并希望加以整合或进行深入的业务合作,共同分享各自的资源。这些新情况均对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提出了挑战。
国际上对银行保险的监管按照监管机构设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综合监管框架下由相应的内设部门实施分别的监管是比较容易的解决方式。但是,对于实行分业监管的国家地区,基本采取了银行、保险、证券功能监管的模式,而对于金融集团则基本采取了主业监管或指定监管机构的作法。
在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将银行和保险公司联系起来,其各自的监管机构分别由银监会和保监会担当。但是,就银行保险而言,由保险公司设计的保险产品无论是保障型、理财型还是混合型的,均要通过银行网络销售出去,似乎形成了一定的监管真空。也就是说,银行保险产品离开保险公司进入银行之后,已经脱离了保险监管的视线,即便银行同时成为保险公司的兼业代理,不过保险监管机构仍然难以单独对银行的代理行为实施有效监管。同样,银行监管机构对于银行的保险代理行为也难以作到向监管银行主业那样进行实质监管。在此情况下,保监会只有从三个核心内容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即公司治理、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亦即保险监管的三个支柱。实际上,公司治理监管是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完善的制约机制,实施有效内控建设,包括对代理机构的管理约束;偿付能力监管突出了对保险公司以产品为中心的定价和提留准备金的制度约束,以保证公司的持续健康经营;市场行为监管强调了对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公平性与合规性约束。正是通过这种方式,监管机构实际上实施了对保险公司的延伸监管。当然,银行与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与监管合作也是推动银行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的关键,从而也形成了银行和保险公司与监管机构的良性互动关系。
至于银行保险的消费者与监管机构的关系也因为银行提供保险产品的特殊性而有所不同。在就银行保险产品发生纠纷时,从保险产品角度讲,消费者可以向保险公司反映,也可以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从银行提供服务的角度看,消费者还可以向银行反映,或向银行监管机构投诉;这就更需要签约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以及银行监管机构与保险监管机构的密切沟通。因为从保护存款人和投保人利益角度讲,银行和保险监管机构的目的是完全一致的,这也形成了监管机构与消费者的保护和被保护关系。
(作者系中国保监会国际部主任)
作者:孟昭亿
国外银行保险分析论文 篇3:
银行保险的发展及其动因分析
【摘要】近年来,国外银行保险的快速发展引起广泛的关注,文章试图对银行保险的发展阶段作一划分,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分析银行保险的发展动因,以期对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有所启示。
【关键词】银行保险 发展阶段 发展动因
一、引言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这个概念起源于欧洲,是在欧洲金融、税收和立法产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诞生的。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银行保险的发展也从最初的分销协议发展为金融服务集团的形式,开始了一体化的运作,以求给客户带来更完善更全面的服务并从中获益。1999年欧元的启动使得这一趋势更为明显,与此同时,欧洲银行保险模式的成功引来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纷纷效仿,在亚洲和北美地区都掀起银行保险发展的高潮。由于各国银行保险发展的差异,对银行保险所涵盖的内容的确定也有所不同,本文将不对此加以讨论,在对银行保险的发展阶段作一划分后,重点讨论银行保险发展的动因。
二、银行保险的发展阶段
从目前的情况看,银行保险的发展是非常迅速的(见《sigma》杂志2002年第7期),由于银行保险仍然属于金融领域的范畴,而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服务领域的一体化进程也有了较大的发展,因此本文拟从一体化程度的高低来对银行保险的发展进行划分,具体而言,银行保险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分销协议合作。这一阶段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银行保险还处在萌芽时期,银行仅作为保险的代理中介,利用自身的网点优势帮助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主要是寿险产品,并从中获取手续费和佣金。
第二阶段:战略联盟。这一阶段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银行与保险公司以各自的利益需要为基础形成更为紧密的战略合作关系,双方不仅在保险产品的销售方面,而且在产品开发,服务配套,销售渠道的管理以及客户资源的共享,销售人员的培训等方面进行紧密的合作,但在组织结构上,双方仍是独立的,没有任何联系。
第三阶段:股权渗透。这一阶段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由于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进步,金融管制的放松及社会环境的变化,银行业内部和保险业内部的竞争开始加剧,向外拓展各自的市场份额和利润空间成为必要。因此双方都感到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合作,通过组建合资公司来共同经营,共享利润。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双方进行以资本利益为基础的合作,通过股权渗透,共担风险,共享利润,使合作关系进一步稳定。
第四阶段:组建金融服务集团。这一阶段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银行和保险公司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的相互合作和渗透性质,寻求银行保险的一体化运作,采取自身培育、合并、收购等手段,组建金融服务集团,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从而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上占据优势。
当然,各个阶段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主要是基于银行保险最发达的欧洲的情况进行的,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市场环境不一样,银行保险的发展也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有的国家和地区是阶段混合式的,有的则是阶段跨越式的,即使是在欧洲,情况也并不完全相同,因此这种划分只是本文的一个尝试。
三、银行保险的发展动因分析
银行保险从诞生到现在,虽然只有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但其发展是迅速的,从欧洲开始向全球扩展,推动银行保险的发展因素是众多的,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对银行保险的发展动因进行分析。
1、宏观动因
银行保险的发展的宏观动因主要来自于社会环境的变化,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政府政策的变化三个方面。
(1)社会环境的变化。随着医疗条件的不断改善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球人口的平均寿命明显提高,至20世纪80年代末,首先是在发达国家,随后在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开始出现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人口结构的这一变化直接推动了寿险业的长足发展,为银行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客观条件。于此同时,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长期的经济增长使得人们的收入水平明显提高,抵抗风险的能力增强了,对生活水平也有了更高的期望,金融意识也增强了。这些变化促使人们的投资观念的改变,从投资于低收益的银行存款转向更高收益的长期储蓄保障型金融产品以及各种金融衍生工具上面,对金融机构的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希望得到更多、更完善的服务,而且只在意能否获得投资收益,并不在意购买到的是金融产品还是保险产品,人们消费行为和消费意识的变化使得银行保险的合作成为必要。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进步也为银行保险的发展提供的外在的技术保障,20世纪90年代以来,计算机、通讯和电子技术迅猛发展,新技术层出不穷,这些技术被应用到了银行和保险领域,在这些技术的支持下,银行保险队大量客户信息的处理能力和处理速度大大提高,不仅节省了交易时间和交易费用,而且有利于实现客户信息资源的共享,为客户开发更具针对性、个性化的金融保险产品。
(2)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主要表现在银行所面临的内外部竞争压力上。一方面,由于传统上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是对银行业实行严格管制的,银行同业之间不允许价格竞争,对新进入者也是严格限制的,这使得银行长期处在避风港中,没有向外扩张的压力和动力,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纷纷放松了金融管制,掀起了金融自由化的浪潮,银行的数量猛增,竞争不可避免且越来越激烈,传统业务所能获得的利润空间开始缩小,不得不另寻出路;另一方面,20世纪70年代以来,保险公司的快速发展,共同基金的兴起,资本市场的融资工具的不断创新,融资能力的不断扩张,而且融资成本更低,导致大量资金从银行转移到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中,银行同时面临着外部的竞争压力,这也使得银行的利润空间不断缩小,不得不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银行的这种动力直接推动了银行保险的产生。
(3)政府政策的变化。政府政策的变化主要表现在政府金融管制的放松和税收优惠上。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欧洲国家为了加快自己的银行保险一体化进程,修改了金融立法,放松了金融管制,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英国早在1986年就通过了《1986年金融服务法》,随后日本在1998年通过了《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美国也在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等等,这些法律都对各自国家的金融制度进行了调整,废除了金融分业制,确立了金融混业制,为银行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而其他一些国家如我国虽然仍实行金融分业制,但也默许银行销售保险产品。
另外政府的税收优惠也是促进银行保险的发展的动因。由于人口的老龄化,各个国家都面临着养老的压力,而寿险业的发展却可以缓解这一压力。经合组织(OECD)早在1987年的一份研究报告中就阐明了这一重要观点:寿险保单的热销无疑减轻了许多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的压力,因而通常为政府所鼓励,许多政府给予保单持有者税收减免也表明了这一观点。目前对参与寿险给予税收刺激在经合组织成员国中盛行。如日本规定个人寿险保费的最高免税额可达50000日元。寿险业的发展加快了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的进程。
2、微观动因
前面提到的宏观方面的因素只是为银行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是外因。银行保险的迅速发展的推动力更多的是来自于内因,来自于它们自身微观利益的驱动,总的来看,银行与保险的合作发展银行保险可以从三个方面共同获益。
一是规模经济。一般而言,在不改变产品的范围的情况下,如果扩大生产,产品的平均成本会下降的话,就存在规模经济,银行保险也是存在规模经济的,因为借助于银行庞大的销售网络和技术的支持,保险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总平均成本是下降的。但也可能存在规模不经济。
二是范围经济。如果同时生产多种产品所花费的成本比各个单独进行生产所花费的总成本更少的话,就存在范围经济。对银行保险来说,范围经济存在于生产和消费两个层面,从生产层面看,银行与保险公司可以在一系列的产品间共同分担管理费用,技术成本以及其他的固定成本费用,因此,经营客户关系的固定成本将可在一个大的金融服务范围内进行分担;从消费层面看,顾客将可以通过购买银行保险集团的产品而不是在各个专门的公司购买相同的产品来体验到更低的搜寻、监督与交易成本,而且可能为这种方便的购买方式支付更高的价格。
三是一体化的服务。由于人们收入的增加,投资观念的增强,对金融构的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就在于力求满足客户对不同的金融产品的需要以及对投资增值的关注,通过一体化的服务稳定既有的客户群体,在此基础上扩大新的客户群。实际上,客户经常会接受一种投资方式的建议,并不关心得到的是银行产品还是保险产品。因此,无论是退休储蓄、住房投资、子女的教育还是金融市场的投资,客户总希望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得到满意的答案,否则该客户更换金融机构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除了获得共同利益外,银行和保险公司还可通过利用自身和对方的优势获得各自的好处。
对银行而言,可以通过参与保险业务使得业务多样化,从而获得一项额外的且更稳定的收入流,并减少对利差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依赖性;充分利用他们广泛的客户群;向客户出售全套的金融服务,以便更好地留住客户;在相同的收入水平下减少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根据客户的生命周期而量身提供一体化的金融服务;获得原来由寿险公司保管的资金,而这些寿险公司有时能从税率优势中获益。
而对保险公司而言,可以接触到银行的庞大客户群;通过利用银行拥有的各种销售渠道降低他们对传统代理人的依赖程度;与银行共享服务;通过与银行合作伙伴的协作可以更有效的开发新的金融产品;不需要建立代理人网络就能迅速地进入市场;从银行获得额外的资本,从而改善他们的偿付能力并拓展业务。
四、结论
有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银行保险的快速发展是众多因素合力推动的结果,结合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仍然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因而很难分享到银行保险的发展所带来的种种好处,主要原因还在于我国的金融市场机制不完善,体制不健全,风险过大。虽然目前一些银行和保险公司基于国外银行保险模式的成功而积极主动地寻求合作,如中国建设银行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与平安保险集团,华夏银行与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光大集团与太平洋保险公司等等。但总的来说不应操之过急,盲目效仿,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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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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