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

关键词: 种类 气体 科研 化学品

煤矿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精选8篇)

篇1:煤矿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

蔡山洞煤矿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易燃品,如油类、漆类制品;易爆品,如火工产品;易腐蚀品,如硫酸、盐酸。

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实行专车押运、练火工产品由公安机关押送外,其余危险品矿上派专人押运。

三、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储存、保管;保管人员严格按照储放条件妥放置、避光避火、保证通风畅通。

四、领用化学危险品实行操作票制度,无保安部部长签名保管人员拒绝发放;未使肜完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退库,领退过程建立台帐、双方签字备查。

五、火工产品库房严格按民爆条例规定的条件设置,做到24小时有人坚守、严禁脱岗。

六、对不按规定保管、领用的单位和人中员,发现一次罚款500元;造成后果的除矿上追究经济责任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其它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蔡山洞煤矿

二00六年一月二日

篇2:煤矿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师市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师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我矿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安全管理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就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煤矿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我矿成立了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刘永生

副组长:于江、余小华、刘杰、陈芝辉、张生军、陈芝国、杨晓华 成员:刘德勇、刘新、张伟军、张铁军、崔江、李建察、陈芝足、杨树兵、李敬军、闫书伟等。

二、建立完善制度

煤矿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领退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职责》等。

三、明确任务,责任到人

煤矿为了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工作,实行问责制,谁主管谁负责,出现问题,一查到底。

四、危险品管理与使用

1、煤矿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入库、领用、使用、退库台帐,并做到了帐物相符。

2、煤矿做到了炸药、雷管分开存放,并安排专人24小时现场值班看管,确保了危险物品安全存放,安全使用,杜绝了危险品丢失外流。

3、严格执行当班未使用完的危险品必须当班退回,不得私自存放,否则将按照私藏处理并报送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五、检查情况

1、危险品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存放。

2、危险品有专门的存放地点并有专人值班坚守。

3、有危险品使用、领退登记记录。

六、存在问题

1、危险品管理工作不够细化,有待进一步加强完善。

七、改进措施

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确保危险品安全管理更进一步。加大对危险品的检查力度杜绝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故。

篇3:煤矿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 中第3.4条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定义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 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这里所指的“单元”应包括:

1.1 一个 (套) 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1.2 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 (套) 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2 甲醛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2.1 甲醛装置的辨识“单元”确定

一般甲醛生产企业的生产装置、甲醇罐区、甲醛罐区、中间罐区可视为一个 (套) 生产装置确定为一个单元。如一个甲醛生产企业有多套生产装置, 且装置边缘距离大于500m, 则按两个单元进行辨识。

有些大型化工企业除了甲醛生产装置以外, 还有与甲醛相关的上下游产品或其它化工产品的生产装置, 则需要结合是否同属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装置的边缘距离是否小于500m范围来判断, 如属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 则要将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作为一个单元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2.2 物质临界量确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 , 甲醇、甲醛 (含量大于90%) 被列入表1中, 可直接查找。

甲醛溶液未被列入表1, 其临界量需根据物质特性在表2进行查找。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268-2012) , 甲醛溶液的联合国编号为1198, 类别为易燃液体, 次要危险性为腐蚀性物质。因此将依据甲醛溶液闪点, 判定临界量。

甲醛溶液的闪点随甲醛浓度和其中甲醇含量的不同而异。不同甲醇含量的37%甲醛溶液的闪点数据为:0.5%甲醇含量的闪点:85℃;4.1%甲醇含量的闪点:75℃;8.0%甲醇含量的闪点:67℃;10.1%甲醇含量的闪点:64℃;11.9/%甲醇含量的闪点:56℃。

工业常用37%甲醛水溶液中甲醇含量在1%左右, 闪点大于61℃;部分企业生产的37%产品中, 加入了12%左右的甲醇作为抑制剂, 防止甲醛聚合, 此类甲醛溶液的闪点小于61℃;除外, 还有一类含量在40%以上甲醛溶液, 闪点也小于61℃。

甲醇为易燃液体 (表1:序号43) , 临界量为500吨;

甲醛 (含量>90%) 为毒性气体 (表1:序号25) , 临界量为5吨;

甲醛溶液 (23℃≤闪点<61℃) , 临界量为5000吨;

甲醛溶液 (闪点≥61℃) , 不在辨识范围

2.3定量计算

当单元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 若满足公式q1/Q1+q2/Q2+…+qn/Qn≥1, 则为重大危险源, 其中:q1, q2, …, 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 单位为吨 (t) , Q1, Q2, …, 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 单位为吨 (t) 。

2.4 案例说明

假设某甲醛生产企业概况如下:

罐区原料甲醇, 其最大储存量为600吨, 临界量为500吨;

甲醛溶液 (含量37%, 闪点>61℃) , 其最大储存量为1000吨, 不在辨识范围;

甲醛溶液 (含量55%, 闪点<61℃) , 其最大储存量为1500吨, 临界量为5000吨;

生产装置区 (与原料罐区、成品罐区的边缘距离均小于500m) 设有原料及成品计量罐、高位槽等, 甲醇的质量为20 吨, 55%甲醛的质量为100 吨。甲醛气体生成后即被吸收为水溶液, 量很少且停留时间短, 忽略不计。

计算如下:

辨识结果:该甲醛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构成了重大危险源。

3 关于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规定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并制定应急预案,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还应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3.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与周边设施的安全距离作了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及管理做了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要求做了规定;

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3.3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第13条, 企业要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 , 辨识重大危险源,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 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 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并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

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定期检查维护, 对存在事故隐患和缺陷的, 要立即整改;甲醇及甲醛储罐涉及的温度、液位、可燃气体浓度等参数的测量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 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建立稳定可靠的消防系统, 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明显处设置醒目安全警示牌、甲醇与甲醛的安全告知牌, 并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处理办法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有关人员。

3.4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5 号) , 甲醇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其储存装置, 应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 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

3.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文件的要求

甲醛生产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登记的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等。登记建档应保证完整性、连贯性。

甲醛生产企业对重大危险源配备的安全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测, 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的等级。该评估可以由本单位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进行, 也可以委托安全评价机构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无论谁具体承担这项工作, 评估报告都应符合该令第十条的要求, 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

甲醛生产企业应根据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并且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防止事故或者减少事故损失。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 至少每年演练一次;现场处置方案, 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

4 结语

甲醛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关键在于甲醛溶液闪点。生产企业可以按《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的要求, 将甲醛产品送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签定, 以确保重大危险源辨识不偏离。

摘要:针对甲醛生产企业在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时, 容易出现的临界量取值错误, 本文结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 , 针对甲醛生产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如何辨识进行简要说明, 同时提出部分建议, 供企业在重大危险源管理时参考。

篇4:煤矿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

【关键词】 港航管理;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仓储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危化条例》)。与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危化条例》)相比,《危化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界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应急救援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危化条例》对港航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行政执法方式、相对人所需承担的违法责任等均作较大的调整。

1 港航行政管理职能的变化

《危化条例》对港航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职权行使方式、法律责任作出调整。

1.1 港航行政管理职权的转变

1.1.1 增加港航行政管理职权

《危化条例》扩大港航行政管理机构职责的范围,赋予港航行政管理机构更大的行政自主权。增加的行政职权具体有以下7个方面:

(1)扩大职权范围,将储罐、管道等码头设施纳入港航行政管理范围。《危化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原《危化条例》将危险化学品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化学品,另一部分是剧毒化学品和没有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化条例》则将两者结合起来,建立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调整机制,扩大港航机构的管理范围。《危化条例》第12条和第33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这就将储罐、管道等码头设施纳入港航监督管理体制。

(2)增加查封、扣押权。《危化条例》第7条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职能部门对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危险化学品可以采取的5种监督措施,其中包括新增的查封、扣押权。行政机关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3)增加查阅、复制权。原《危化条例》第6条规定,“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原《危化条例》没有对资料的调取手段作出明确说明。《危化条例》第7条第1项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此项规定成为港航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阅、复制、依法提取相关证据的法律依据。

(4)增加安全条件审查权。《危化条例》第12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原《危化条例》没有对港口部门的安全审查条件作出说明。

(5)增加仓储许可权。《危化条例》第33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这实际上增加了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环节的管理要求,强化了行政许可环节的安全审查管理。

(6)增加运输许可权。《危化条例》第43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一规定将过去由政府统一实施的运输许可权下放至各个职能部门,在扩大职能范围的同时,明确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责任。

(7)增加查验权。《危化条例》第6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对涉嫌违反该条规定的,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1.1.2 废止两项行政管理职权

(1)废弃危险化学品不再受《危化条例》的调整。《危化条例》第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该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而在原《危化条例》中则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该条例的规定。

(2)不再对企业法人进行安全资格认定。《危化条例》第6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危化条例》明确规定对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等6类人员采取资格认定;而原《危化条例》则将公路、水路运输单位的资格认定也纳入其中。

1.2 港航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

(1)明确坚持预防优先的行政管理模式。原《危化条例》并没有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行政方针作出统一说明。《危化条例》第4条则首次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将预防为主的行政理念贯穿于整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之中。

(2)适当放宽内河通行限制。原《危化条例》第40条规定,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化条例》第54条规定,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允许内河以外的其他封闭水域适当通行危险化学品。

(3)内河运输施行分类管理。《危化条例》第55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港航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交通运输部下属机构,在行政方式上应当与上级机关保持一致,从而确保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及内河运输的安全。

(4)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安全评价以及储存过程中必须将相关危险化学品的详细情况向港航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危化条例》第60条规定,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关。海事管理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第22条规定,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25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1.3 法律责任的转变

原《危化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简单,仅在第65条、第66条规定交通部门拥有针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这两种行政处罚权。《危化条例》对相对人违法情况进行细分,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权进行较大程度的补充。

(1)扩大处罚权限。《危化条例》涉及港航管理法律责任的条文共计有10条,内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事故应急等方面。原《危化条例》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从运输安全角度着眼,《危化条例》则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等多个环节,因此对行政管理机构处罚权限的规定与修订前相比不完全一致,处罚权限范围有所扩大。

(2)提高罚款数额。原《危化条例》规定的违法处罚数额,最低为2万元,最高为20万元,部分情形可处违法所得的5倍。《危化条例》对违法情形大致作两类区分:违法行为轻微且影响较小的,可处最低1万元、最高5万元的罚款;违法行为严重且影响较大的,可处最低5万元、最高50万元的罚款。可见,《危化条例》针对不同违法行为施以不同程度的处罚,在处罚数额上也有所提高。

(3)增加处罚种类。《危化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除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之外,还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如第78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违法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80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违法情形且拒不改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2 港航行政管理相对人责任的变化

2.1 强化相对人的责任意识

(1)增加自查义务。《危化条例》第13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2)强调安保义务。《危化条例》第23条规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第43条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危化条例》首次以法规条文的形式明确企业的安保义务。

(3)增加技术防范义务。《危化条例》第26条规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4)增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专章,明确相对人使用义务,包括管理制度、使用许可证制度等。《危化条例》与原《危化条例》的最大区别在于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设置专门章节进行详细规制。《危化条例》第三章“使用安全”规定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使用许可证制度、条件限制等内容。

(5)增加经营资格要求。《危化条例》第34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危化条例》新增的经营条件。

(6)增加企业内河运输规则。原《危化条例》没有对企业内河运输设置义务,而《危化条例》在适当放宽内河非封闭水域运输危险化学品限制的同时,要求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以确保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为此,《危化条例》从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第57条),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第58条),运输船舶和专用码头、泊位的安全条件(第60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警示标志悬挂和进出港管理(第61条)等方面,对在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责任作出更细致的规定。

(7)增加减损责任。《危化条例》为保证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作业的目的,减轻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时,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使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具有一定的动态性。

2.2 部分转变相对人的义务

《危化条例》并不一味增添相对人的义务,而是结合港航行政管理的新形势,对原《危化条例》设定的相对人责任作部分改变或删减。

(1)扩大相对人警示义务。《危化条例》第20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原《危化条例》第21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与后者相比,《危化条例》扩大了相对人的警示义务。

(2)延长企业安全评价周期。《危化条例》第20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每3年1次的安全评价,并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原《危化条例》则要求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2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

(3)改进仓库管理制度。《危化条例》第24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而原《危化条例》第2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仓库管理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

(4)适当放宽仓储经营许可条件。《危化条例》第33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相对人因此可避免重复申请而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

(5)将原来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禁止性条款转变为经营、购买许可审批制度。原《危化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情形。《危化条例》第35条、第38条采用概括的方式,通过设立相应的行政许可审批权,达到监督相对人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目的。此种收紧权限的做法,实际上是扩大相对人在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中的责任和义务,强化相对人在危险化学品作业中的安全和责任意识。

(6)完善事故报告。《危化条例》第71条明确规定,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这为行政机关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明确责任提供可施行的基础和条件。

3 结 语

篇5:煤矿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

企业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一)非煤矿山情况

我地区现有非煤矿山企业182家,108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露天矿山91家,井采矿山71家,粘土砂石料场41家,采掘施工20家。

(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情况

哈密地区目前,共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6家,年产值为1.83亿元,主要产品为:硫化碱、乙炔、工业氧、医用氧;4家新建企业:汇友公司年/12万吨硫化碱、新联公司年/12万吨硫化碱、亚佳燃料乙醇项目、广汇新能源煤化工项目。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甲类80家、乙类110家,年产值9.03亿元,主要经营产品为:成品油、石油液化气、氰化钠、农药、硫化碱、油漆等。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2家,长期零售网点16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年销售收入为148万元。

二、事故指标控制情况

2007年,全地区总控指标129人,实际死亡92人,占自治区下达全年死亡控制指标的71.32%。其中交通事故控制指标115人,实际死亡79人,占自治区下达相应控制指标的68.70%;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控制指标10人,实际死亡11人,占自治区下达相应控制指标的110%;煤矿控制指标1人,实际死亡2人,占自治区下达相应控制指标的200%;火灾、农机未发生死亡事故;全地区发生3 人以上死亡事故2起。

2008年1-3月份,全地区职责范围内各类事故共死亡27人,占自治区下达全年死亡控制指标的27%(总控指标100人)。其中交通事故死亡23人,占自治区下达相应控制指标的27.06%(控制指标85人)。工矿贸企业事故死亡4人,占自治区下达相应控制指标的40%(控制指标10人)。其他行业无死亡事故。

三、存在的问题

1.目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已较为完备,各企业也按规定建立了相关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但对制度、规程以及管理部门的要求未形成有效的落实机制,有章不循,执行力差。

2.相当一部分矿山地质工作不到位,矿山资源情况不详实。导致设计与实际、设计与生产施工脱节,加之矿山企业自身地质、采矿、测量等工作技术人员短缺,导致生产施工无有效可行的指导文件,甚至出现乱采乱挖现象。3.各小规模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普遍投入不足,未按规定保证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条件处于较低水平。

4.职工安全素质较差。矿山井下作业,集苦脏累险于一体,目前主要由较落后地区、较困难家庭的农民工承担。此类人员文化程度较低,短期培训难以有效解决提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问题,这一现象将长期存在。

5.施工队伍建设待进一步加强,目前非煤矿山采掘施工队伍,实际上是一支劳务队伍。存在自身专业技术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管理模式主要采取逐级承包,管理不规范,且一线职工不稳定,承担风险能力较差等诸多问题。

篇6:煤矿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

南宁矿业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南宁矿业有限公司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按《南宁矿业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报告》,南宁矿业有限公司存在煤尘具有爆炸性,属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煤矿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订南宁矿业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总体工作要求:危险源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促使对重大危险源细致、有效地排查,摸清重大危险源,采取措施积极主动治理,实现消除各类重大危险源在萌芽状态的目标,切实消除重大伤亡事故,夯实安全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工作,特成立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刘新华

副组长:张焕新 闫立明

成 员: 韩延富 杨贵敏 单富平李友庆 徐克勇

三、岗位责任:

矿长:是本矿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矿井 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工作。

1、负责组织建立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的责任制。

2、负责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3、负责保障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

4、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实。及时消除重大危险源。

5、负责组织制定实施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如实报告重大 事故隐患。

矿总工程师:负责本矿重大危险源排查工作及安全隐患治理措施 的制订、监督管理工作。

副矿长: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工作。副总工程师: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工作和监 督措施的落实。

安全科:负责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全过程监督执行。通防科室负责人:负责本专业内的重大危险源排查工作,负责督促本专业范围内各区队重大危险源的排查、治理工作。

四、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

对煤矿企业影响其安全生产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煤尘自燃事故,下面对可能发生事故的自然条件、原因及地点进行详细分析:

(一)、可能发生自燃事故的自然条件、原因及地点。采空区和废巷内留有大量浮煤或废坑木,遇老空封闭不严造成微量漏风引起自然火灾;

(二)、可能发生煤尘爆炸事故的自然条件、原因及地点。

1、采掘工作面作业时未采取降尘措施、未开防尘喷雾,造成工作面煤尘积聚遇火时。

2、运输系统各转载点未采取降尘措施造成煤尘积聚遇火时。

3、井下各巷道未洒水防尘,造成煤尘积聚遇火时。

五、管理体系:重大危险源排查与治理实行闭合管理的体系(即:排查、治理、检查、验收)。每月由矿长组织相关各专业管理部室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排查;将排查结果在调度会通报,并组织基层区(队)认真组织学习。并在隐患公示栏公示。

六、责任追究:

1、矿长每月必须召开一次重大危险源排查会议,对排查出的重 大危险源排查必须分专业明确治理单位和责任人,限定治理期限。

2、因重大危险源汇报不及时、治理不及时、整改措施落实不及时造成的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者,除事故分析的责任处罚外,同时按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3、因重大危险源汇报不及时、治理不及时、整改措施落实不及时造成的人身事故责任者,除事故分析的责任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4、各级现场检查人员、跟班安全员要认真落实重大危险源的整 改,对生产期间出现的隐患要先治理后施工,不排除不能生产。

5、重大危险源在治理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在人员和物资的落实上要首先满足危险源治理的需要,保证工程按期完 成。

6、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负责,责任落实到人,做到项目、措施、资金、完成时间、责任人五落实。

篇7:煤矿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危险化学品论文和危险化学品管理论文: 危险化学品论文和危险化学品管理论文:国内外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体系探讨

摘 要:长期依赖法律法规的主导作用而忽略危险化学品安全技

术的研究,使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基础薄弱,已经 严重阻碍了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本文介绍了国 内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最新研究进展。在结合国际研究热点 和先进安全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应对 措施、今后的研究重点和发展趋势。关健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技术 1 引言 发达国家均建立了较完善的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1~4],我国 的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和 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它们并未完全与国 际化学品管理接轨,在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分类和评价等方面,仍 然缺少相应的主管部门和检测机构,无法应对国外危险化学品领 域的技术法规[5]。建立完善的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已经成为我国 经济发展的紧迫任务。2 国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928 年,美国国家防火协会的化学危险品和爆炸物品委员会 协同化学学会编辑了常用化学危险品表(NFPA49)。美国道化学公 司开发了火灾爆炸指数。英帝国化学公司和日本劳动省分别创立

了 Mond 法和六阶段评价法。随后,美国政府又相继颁布了 《有毒 物质控制法》《职业安全卫生法》《消费产品安全法》《高度危、、、险化学品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危险物品运输法》《有害物质、、包装危害预防法》 资源保护和回收法》 联邦环境污染控制法》、《、《 和《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等法律法规。为使欧盟各国在化学品管理上保持一致, 1967 年,欧盟制定 了第一部指令 67/548/EEC。1996 年,欧盟修订了 1982 年颁布的 《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2001 年 2 月欧盟发布了《未 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2004 年 1 月欧盟向 WTO/TBT 委员 会通告了“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建立欧洲化学 品管理局并修订 1999/45/EC 指令和法规(EC)(有关持久性有机污 染物)的欧州议会和理事会法规提案”的文本。2007 年 6 月 1 日, 欧洲委员会开始全面实施新的化学品管理政策———化学品注 册、评估和许可制度。此外,日本、韩国、加拿大、墨西哥、泰 国和菲律宾等也相继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1954 年,根据《关于危险品运输问题的提案》,联合国召集了 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随后,该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危险货物 运输的建议书》。20 世纪 60 年代后期,联合国创立了国际有害化 学品登录制度及国际化学安全计划。此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 专家委员会编写了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桔 皮书)、国际海事组织制订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航 空组织制订了《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欧洲铁路运输中

心局制订了《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技术规则》、欧经会(ECE)制订了《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和《国际内河运输危险货 物协定》,这六部规范目前已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为解决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环境问题,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 定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92 年 6 月,里约地球峰会通过了《21 世纪行动计划》。1998 年 9 月,联 合国粮农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通过了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 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公约》。在联合 国环境规划署(UNEP)第七届理事会特别会议后联合国危险物品 运输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标记系统专家委员会制订了 GHS 系 统,并在世界范围推广使用。2006 年, 140 多个国家采纳了《国际 化学品管理办法》,并通过了《国际化学品管理战略方针》。总之,到目前为止,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先后制订 了较完善的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和监控体系,各国正根据可持续 发展的目标,调整化学品管理方针、政策和战略,进一步强化和完 善本国的化学品安全立法。发展中国家虽然也制定了相

应的化学 品管理法规,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3 国内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 在石化工业建设初期,国内各大化工企业就相继建立了职业 病防治所,开展了化学事故的救援抢救工作。部分省市和自治区 也相继设立化工职业病防治研究所。1994 年,原化工部颁布了 《化 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1996 年,原化工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

印发了《关于组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通知》,成立了 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按区域组建的 8 个化学事故 应急救援抢救中心。同年,原劳动部和化工部联合颁发了《工作 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随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系统”更 名为“国家经贸委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中石油、中石 化和中海油三大集团公司都各自组建了事故应急救援体系。1999 年 10 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 的通知》。随后,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局和国 家质量监督局联合发布了 《关于加强化学危险品管理的规定的通 知》。2000 年 9 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 规定》。2002 年,国务院通过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同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实行标志着我国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和管理进入了新阶段。此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 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相继实施。2005 年,国家质量检验检疫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发布了《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两项 标准。随后,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在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 境管理登记过程的违规行为的公告》。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发 布了《关于修订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的公告》。目前我国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已达 40 多 部。此外,我国也积极参与了一系列国际行动和国际公约,如 POPs

公约、PIC 公约、IFCS、全球汞评估等,并实施了农药登记、化学 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危险废物转移登记、合格 实验室(GLP)认证等管理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政府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的制 定、安全管理政策的实施和危险化学品国际合作等方面已经初步 形成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4 主要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但是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形势依然严峻。41 基础工作薄弱,关键技术研发能力差我国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技术基础薄弱,尤其缺乏危险化学品安全关键技术的研 究能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滞后,至今尚未建立起全国危险化 学品及企业数据库。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缺乏;大量危险性不明 化学品及混合物急需危险性鉴别分类,确定其危险性。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体系尚不能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提供 足够的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42 硬件条件缺乏,实验技术支撑差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规范标准,大多数科研单位的化学实 验室和环境实验室均未建立和执行合格实验室规范并通过国家 认证,无法保证化学品安全数据测试结果的可靠性和相互可接受 性。43 应急救援标准薄弱,救援力量过于分散我国的危险化

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应急救援标准薄弱。受人 员、资源和技术等因素的影响,所编制的应急预案适用性较差,无 法有效地发挥作用。应急救援力量分散在各系统、各部门中,彼 此间存在不协调的问题,难于协同作业,发挥整体救援优势。此外, 应急准备工作不充分,特别是应急救援的装备、物资、经费不落 实。44 安全评价体系不健全,辅助技术不完善目前,国内的新

化学物质申报许可制度刚刚实施,风险评价正处于摸索险段,特别 是由于难以预测暴露数据,暴露评估难度较大,现阶段的安全评价 还主要侧重于危害评估。国内尚未建立完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评 价体系,至今仍没有一个专门的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评价方法,无 法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全面实际的安全评 价[6]。此外,相关的参数数据库、分析模型、风险表征计算系统 和不确定性分析评价系统等也尚待完善。45 法律法规不协调,监管部门协同性差《化学危险物品

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主要侧重安全生 产方面,对化学品的环境和健康安全关注远远不足。此外,原化工 部、交通部和环保总局等部门也都有相关的安全规定与标准,而 这些标准和规定间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的问题,缺乏系统性。企 业自律意识淡漠,咨询服务机构服务方式简单,加上机构改革,安 全监督管理队伍发生较大变化,部门行动的协同性较差,造成危化 品管理工作不到位和滞后,存在众多事故隐患。

安全监管机制薄弱,监管网络尚待整合化学品安全监

管体系存在较严重的部门分割、职能交叉和各自为政等问题。对 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仓储、经营、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 监管存在严重的监管缝隙、漏洞,甚至是监管空白。不同省市间 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合作机制尚未建立,跨区域安全监管网络 尚未形成,省际间联动监管存在困难[7]。47 法规标准不健全,国际合作需加强我国虽然建立了可

持续发展的化学品安全与环境管理法规和标准体系,但是涉及化 学品安全的法规、标准还不健全。如:尚需建立和完善新化学物 质上市前申报制度、重点管理化学品登记许可制度、重大化学危 险源报告制度等国际通用的化学品安全和环境管理法规和标准 [8]。此外,由于国内安全管理部门众多,在进行国际间交流与合作 时不能全面反映化学品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和取得的进展,无法取 得国际组织的理解和支持。5 建议和措施 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以下建议 和措施:(1)开发低风险化学品和替代技术研究;积极开展化学品理化 性质、生物系统效应、蓄积与降解、健康效应测试方法的规范化、标准化的研究,建立化学品分类基准,完善全国危险化学品及企业 数据库;加快建立和完善 MSDS 制度。(2)我国已有部分实验室基本具备了合格实验室的条件,能为

管理中所需的测试指标提供准确的数据和资料,目前的关键是建 立并完善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认证体系,促进合格实验室的建 设[1]。(3)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应急信息技术的研究工作,化学品事 故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以及应急救援、环境修复等技术储备工作, 发挥各成员单位安全合作伙伴关系,加强交流、合作与协调,建立 一套测定、分析、报警、应急措施的完善的应急体系,及时、正 确地实施现场抢险救援措施。(4)在考虑我国研究水平和管理能力的基础上,应充分发挥安 全评价和风险管理在新化学物质申报、新农药等新化学品登记、现有危险化学品管理、化学品建设项目影响评价等化学品管理专 项领域中的作用,制定并执行科学可行的质量标准[9],建立一套完 整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安全评价体系。(5)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该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彼此间的沟 通与合作,进而使管理制度协调一致,部门行动的协同。(6)快速传递和共享各种安全管理信息资源,实现对危险化学 品安全信息的有效管理。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的常态合作协调机 制、无缝隙化城市安全监管平台以及跨区域合作监管机制,整合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网络[7],为化学品管理提供服务。(7)应该进一步系统化建设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 系、制定作业场所危险化学品卫生要求、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 同时,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建立国际通行的化学品统。

一协调系统。吸取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及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 国情,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我国危险化学品的 安全管理水平。参考文献 [1] 菅小东,周红,高映新.国际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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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分析石化科研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1 石化科研危险化学品所存在的危险性

1.1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多、数量大

石化科研中, 用到的危险化学品有几百种, 种类十分丰富。我国认定了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包括:易燃气体、液体、固体, 压缩的气体、液体, 爆炸品, 有毒气体等等八项。而在石化科研中, 这八项危险化学品都有参与。在进行石化科研时, 这八项危险化学品所用数量也各不相同, 一般用的较多的集中在有毒品, 易燃、压缩、的气体和固体方面。石化科研中, 有以克为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 也有以吨为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 每一个种类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千差万别。科研试验人员往往追求一种高质量的试验结果, 所以在进行试验的时候, 会不断的调整和改动, 以达到完美, 因此,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就会不断增加, 种类也会进行变化。而科研人员在调换危险化学品和进行试验的时候, 如果操作、处理的不够妥当, 就会造成危险。

1.2 容易发生事故, 对人力财力物力造成危害

石化科研中, 会使用各种危险化学品, 比如说:容易爆炸的氢气、影响人类呼吸的一氧化碳、危害性强的甲醛乙醛等醛类、醇类以及各种催化剂等。这些危险化学品在存储的时候, 如果不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来处理, 就特别容易发生危险事故。比如说爆炸起火、毒气传播、污染环境等。在进行石化科研试验的时候, 实验器材多种多样, 各不相同, 有的实验器材简单易操作, 有的实验器材却十分复杂, 操作困难。所以, 实验的时候要严格仔细认真对待, 正确选择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 精确到一分一毫, 保证零失误。如果一旦操作不当, 就会随时造成危险化学品的泄露、易燃气体的爆炸等事故出现。这些事故容易对试验人员、试验器材、周围环境等造成强烈的危害。

2 石化科研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现状

2.1 危险化学品计划不合理

石化科研试验的课题组一般会结合试验的需求来制定危险化学品计划。但这些计划往往没有经过合理科学的规划, 在实际管理的过程中, 就会发现课题组的计划存在着对数量多报、乱报试验种类等现象。而在购买来结束危险化学品之后, 这些东西就被课题组胡乱放置, 完全没有严格管理, 长此以往, 危险化学品发生事故的几率就会增加。

2.2 危险化学品管理账目不完善

一般的基层单位都是按照计划将危险化学品购买之后, 再由项目组前来领取。根据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单位规定每个项目组都成立了危险化学品管理账目记录, 何人使用, 使用量的多少, 使用日期, 都要一一记录在上面, 以方便日后检查。但是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 大部分人员都没有按照这一规定来做。

2.3 危险化学品随意放置现象严重

在实验室中, 很多危险化学品都随意放置, 很多化学品的瓶盖开启之后, 就不再关闭。还有就是在处理废弃的危险化学品时, 没有进行合理科学的严格处理, 一般都是胡乱丢弃, 时间久了, 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 堆砌在一起, 增加了危险性。

3 石化科研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建议

3.1 完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

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 从危险化学品的计划、采购到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保管, 对每一个环节都制定严格的管理规格和标准, 建立系统和全方位的管理体系。成立监督部门, 加大对每一个环节的监督力度, 凡是出现不遵守规定的现象就要马上提出并监督其及时解决。另外, 还可以建立奖罚制度, 对于那些在科研试验中对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表现优秀的, 严格遵守管理制度的, 就要给予金钱奖励。而那些不按照规定进行危化品管理的人员, 就要进行严格的口头警告或者是金钱处罚, 以提高科研人员对于危化品管理的自觉性。

3.2 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知识培训工作

只有了解了危险化学品的具体作用和危害性, 才能够对危化品做到严格谨慎、按照规定来管理。因此, 要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知识培训活动, 提高员工的管理意识。

3.3 加强安全检查

在平时要多组织安全检查活动, 定期进行危险化学品的检查, 能够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并且及时修正。有利于提高员工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意识和增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能力, 能够及时解决各种潜在危险和已存在的危险, 让员工更加自觉地去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在平时使用和处理危化品的时候, 能够更加严格。

3.4 建立二级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库

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库, 让专业的人员来进行看管, 将所有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统一管理和严格分类。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账目, 所有使用危化品的行为都要记录在册, 确保账目和实物的统一。还可以借助互联网来监控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动态。

4 结语

只有管理好石化科研危险化学品, 才能够保证石化科研项生产的安全进行。石化科研不同于平常的项目生产工作, 在对危险化学品的计划、使用和处理方面需要更加严格的对待。目前在我国的很多石化科研中, 对于危化品的管理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潜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 要建立健全的危化品管理制度, 加强安全检查、提高员工的管理意识, 才能够让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石化科研危险化学品具体存在的危险性, 结合石化科研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现状, 提出相关的管理措施, 以确保石化科研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关键词:石化科研,危险化学品,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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