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公司风险管理(精选6篇)
篇1:财险公司风险管理
XX财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风险排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内部控制风险排查(以下简称“风险排查”)工作长效机制,实现风控前臵,提升公司全辖内控管理水平和管控实效,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分公司及中心支公司。
第三条 各分公司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本指引中关于风险排查的要求,开展一次全面的风险排查工作,并于2月28日前报送风险排查报告。各分公司可视自身内控环境增加风险排查次数,应将排查结果于每次风险排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总公司,并根据当地监管要求报送至当地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条 风险排查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应有组织、有计划、有系统地开展风险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准确把握各类风险的表象特征和内部根源,制定系统的防范化解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风险排查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公司全辖各级分支机构的各项管理、业务环节,控制领域,并对每一类风险进行全面扫描、分析与排查,监督,确保排查工作的有效性。
三、全员参与原则。应建立全员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员工的主人翁意识,按照对应的工作职责参与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承担日常风险管理职责。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总公司层面的风险排查工作由总公司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分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由分公司牵头统一组织实施自查和抽查工作。
第六条 各分公司应成立风险排查领导小组,组长和工作责任人应由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合规风险责任人担任。
风险排查领导小组下设风险排查工作办公室,由分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及业务管理部门人员组成、并制定排查及抽查工作计划。
第七条 各分公司工作组应对辖内分支机构风险排查情况进行抽查,工作组现场抽查不少于30%。并保证在连续三次抽查覆盖面累计达到100%。总公司将根据各机构上报情况开展相应现场抽查工作。
第三章 风险排查的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风险排查工作实施部门应当按照制定风险排查工作方案、实施排查活动、编制风险排查报告等程序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第九条
风险排查工作实施部门应当根据公司整体控制目标,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目的、范围、组织、标准、方法、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内容,报管理层审批。
第十条
风险排查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风险导向、自上而下的原则来确定需要排查的分支机构、重要业务单元、重点业务领域或流程环节。
第十一条
风险排查工作实施部门应当通过适当的方法收集、确认、分析相关信息,确定与实现整体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及细化控制目标,并在此基础上辨识与细化控制目标相对应的控制活动,然后针对控制活动进行必要的测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进行评价,并做出书面记录。
风险排查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个别访谈法。是指根据检查评价需要,对被排查对象进行单独访谈,以获取有关信息。
二、调查问卷法。是指设臵问卷调查表,分别对不同层级的员工进行问卷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项目作出评测和风险提示。
三、比较分析法。是指通过分析、比较数据间的关系、趋势或比率来取得评价证据的方法。
四、标杆法。是指通过与组织内外部相同或相似经营活动的最佳实务进行比较而对控制设计有效性评价的方法。
五、穿行测试法。是指通过抽取一份全过程的文件,来了解整个内险排查对象相关制度、业务流程执行情况的方法。
六、抽样法。是指针对具体的内部控制业务流程,按照业务发生频率及固有风险的高低,从确定的抽样总体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业务样本,对业务样本的符合性进行判断,进而对业务流程控制运行的有效性作出评测结论。
七、实地查验法。是指对排查对象的财产进行现场盘点、清查,以及对单证出、入库等控制环节进行现场查验。
八、重新执行法。是指通过对某一控制活动全过程的重新执行来评估控制执行情况的方法。
九、专题讨论会法。是指通过召集与业务流程相关的管理人员就业务流程的特定项目或具体问题进行讨论及评估的一种方法。第十二条 风险排查工作实施部门应当根据通过风险排查所获取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相关的证据,并合理保证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获取证据的数量应当能合理保证相关控制的有效;证据的适当性是指获取的证据应当与相关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有关,并能可靠地反映控制的实际运行状况。
第三章 风险排查内容
第十三条 风险排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已发生但未知悉的重大保险资金案件。梳理各类案件线索并对其中可能存在的案件线索组织追查,特别是要追查公司内部工作人员或保险营销员挪用、诈骗保险资金、参与制造假赔案、参与民间借贷、参与不正当交易(涉嫌商业贿赂)等案件线索。
排查案件类型为:
㈠、业务人员、中介机构挪用客户保费资金; ㈡、伪造变造保险单证进行保险诈骗;
㈢、私自将客户保单进行批退,截留批退资金; ㈣、私自将客户保单转保为其他险种套取业务收益; ㈤、虚假理赔,非法占有客户理赔款;
㈥、保险机构员工挪用、非法占有公司业务资金等;
㈦、私自将保险资金直接贷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间接、变相参与民间借贷。
㈧、不正当交易行为:(存在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直接、间接给予投保人或其工作人员回扣、财物或其他利益;账外暗中向保险中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向合法保险中 介以外的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账外暗中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账外暗中收取手续费、佣金、财物或其他利益;暗中给予投保人、委托人、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收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违规进行承保或理赔;定点、定损中,账外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资金运用业务中,账外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账外暗中给予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利益;在业务招标、广告宣传、服务采购、研究资源采购、物资采购、资产处臵、基本建设等过程中,非法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二、业务财务活动潜在风险。重点排查保险机构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发生司法案件或是引致群体性事件的因素。
排查风险类型为:
㈠、销售管理风险。利用假或空白收据、假投保单、假保单、私刻公章等手段开展虚假保险业务;挪用或侵占保费及理赔、退保资金;销售团队、业务人员利用短期意外健康险等业务开展非法传销活动;大面积的严重销售误导及客户非正常退保;承保特殊重大保险合同,存在销售误导行为,导致被保险人无法正确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索赔权利。
㈡、财务管理风险。主要包括挪用、侵占公司营运资金;基层机构和业务人员私设“小金库”;管理人员套取及侵占手续费;管理人员以假赔案、虚列费用等途径套取公司资金;保险机构代理人、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变相集资。
三、内控管理存在的缺陷。重点在于排查机构在内控管理方面存在的制度设计及实施疏漏并进行整改。排查缺陷类型为:
㈠、业务财务系统操作权限串用; ㈡、不相容岗位未实施人员分离;
㈢、业务财务系统未实现全封闭运行,容许补录、修改操作; ㈣、主要业务财务单证未全部实施上线即时管理; ㈤、重大资金使用项目未按照制度上报、核签、复核; ㈥、空白单证、凭证登记领用、核销管理存在漏洞; ㈦、远程出单点管理存在漏洞。
第四章 风险排查方式
第十四条 风险排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对可疑单证印鉴进行排查。凡是存在以下情况的,对有关接触人员和单证印鉴进行排查:
㈠、各类长期未核销单证(二个月以上)及遗失印鉴去向不明;对未核销单证者客户持有保单情况进行回访;
㈡、对遗失印鉴者经办大笔业务资金去向进行抽查;调查单证遗失较多、较频繁的业务团队和个人,进行单证去向追踪。
二、对可疑人员线索进行排查。凡存在以下情况的,对有关人员接触过的业务进行复查,对有关客户进行回访:
㈠、保险机构内部工作人员或营销员的消费水平与其家庭收入状态明显不相符的,对其经办业务进行回访;
㈡、业务人员与客户存在经济债务纠纷的;
㈢、保险销售人员经常出境前往香港、澳门地区(涉嫌销售“地下保单”)。
三、对可疑业务线索进行排查。凡存在以下情况的,对有关人员经 办业务进行复查,落实其是否存在虚假承保、虚假赔案等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
㈠、对短期意外健康险业务量增长较快的机构及业务团队进行抽查回访;
㈡、对大额的批退、赔款情况进行客户抽查回访;
㈢、对赔款未实现全额转账业务及赔款支付至中介机构的业务进行抽查回访;
㈣、对出险次数较多,且被保险人与行驶证车主不一致的车险赔案进行抽查回访;
㈤、同一驾驶员驾驶不同保险标的出险进行抽查回访;
㈥、人伤案件材料不齐全、不完整的案件进行抽查回访; ㈦、进行保单发生投保要素批改前后发生出险的案件进行抽查回访;
㈧、案件未决时间大于1年以上案件进行抽查回访;
㈨、对于投保单要素填写不完整、不真实,附件不齐全、不真实保单及相关联赔案进行抽查回访;
㈩、对达到反洗钱客户达到重大可疑交易识别标准的,对相关业务经办及客户进行抽查回访。
四、对重点内控风险点进行排查。
对内控管理流程中可能存在突出风险发生机率的风险点进行排查整改,包括但不仅限于:
㈠、资金管理(资金管理的会计与出纳未分离;资金收付授权与执行职责未分离;资金盘点与清查职责未分离;资金收付的执行与记录未分离); ㈡、实物资产管理(资产的采购的授权与执行职责未分离;资产的采购执行与验收未分离;资产的询价与定价职责未分离;资产的保管与盘点职责未分离;资产的保管与执行职责未分离);
㈢、业务交易管理(业务交易的授权与执行职责未分离;业务交易的执行与记录职责未分离;业务交易的执行与复核职责未分离;业务交易的核保和核赔职责未分离;业务交易的原保险和再保险职责未分离;业务交易的营销与核保核赔职责未分离);
㈣、理赔服务管理中(案件调度职责与查勘定损职责要分离;查勘定损职责与复勘职责、理算职责、核价职责、核赔职责未分离;核价职责与核赔职责未分离;核赔、核价授权职责与执行职责要分离;残值审核职责与评估拍卖管理职责要分离);
㈤、投资交易管理(投资决策职责、投资交易职责和风险控制管理职责未分离;战略配臵职责与战术配臵职责、投资决策职责与投资交易职责未分离;项目评审职责、投资决策职责、交易执行职责、资金清算职责、会计核算职责、风险控制管理职责未分离;投资品种内部存管职责与投资交易职责未分离;非交易所交易谈判职责、询价职责与交易职责未分离;投资信息系统数据库管理职责、投资操作系统密码管理职责和口令管理职责未分离);
㈥、信息管理:(软件开发职责、信息安全职责、运维管理职责相互之间未分离;软件开发职责、信息安全职责、运维管理职责与运营测试岗未分离;软件开发职责、信息安全职责与运行监控职责未分离;运维管理中网络管理职责、操作系统管理职责、数据库管理职责等未分离);
㈦、再保管理:(再保险业务IT系统应具有权限管理功能,明确将 经办和复核、核保和再保岗位分开,确保再保险职能和操作权限在IT系统中体现;再保险业务IT系统应能够将核保、理赔、批改等环节的变化及时反映在再保险系统中,应具有数据修订痕迹记录功能,对已确定数据的修改进行全面记录跟踪)。
㈧、其它情况:
1、涉及公司经营管理中审计、合规管理职责兼任其它业务操作岗位,未有效履行专项监督职责;
2、没有严格管理计算机用户名称使用权限,一人持有多个不相容岗位的系统用户名;
3、可在业务系统外打印收付费环节凭证并实施事后补录;
4、各种信访投诉及公司内部、行业外部的有关情况反映。
五、对内部控制及应急预案制定及执行情况排查。
内部控制是公司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如何完善内部控制系统是公司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的首要任务。应对经营管理中相关内控制度的制度及风险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健全性进行排查整改。
㈠、内部控制健全性、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
1、销售控制
销售控制主要包括销售人员和机构管理、销售过程管理、销售品质管理、佣金手续费管理等活动的全过程控制。
⑴.是否根据不同渠道和方式销售活动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销售过程的控制,防范销售风险。
⑵.是否建立并实施科学统一的销售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对各渠道销售人员的甄选录用、组织管理、教育培训、业绩考核、佣金和手续费、解约离司等 ⑶.是否建立代理机构合作管理制度,规范与代理机构合作过程中的资格审核、合同订立、保费划转和佣金手续费结算等。
⑷.是否按照监管规定和内部权限编写、印制和发放各类宣传广告材料,确保宣传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杜绝广告宣传中的误导行为。
⑸.规范销售展业行为,采取投保风险提示、客户回访、保单信息查询、佣金手续费控制、电话录音、定期排查及反洗钱监测等方式,建立销售过程和销售品质风险控制机制,有效发现、监控销售中的误导客户、虚假业务、侵占保费、不正当竞争、非法集资和洗钱等行为,提升业务品质
⑹.规定客户回访的业务范围和条件、回访比例、回访频率、回访记录等回访要求及后续处理措施,加强销售风险监控。
⑺.规范与代理等中介机构的合作行为,严格实行保费收取与佣金支付收支两条线管理,定期对保费和重要单证进行清点对账,确保账账一致、账实相符,防止保费坐扣和单证流失。
⑻.是否严格规范佣金、手续费的计算和发放流程,防范虚列、套取、挪用、挤占佣金和手续费的行为。
2、运营控制
运营控制主要包括产品开发管理、承保管理、理赔管理、保全管理、收付费管理、再保险管理、业务单证管理、电话中心管理、会计处理和反洗钱等活动的全过程控制。
⑴.是否针对运营活动的不同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强化操作流程控制,确保业务活动正常运转,防范运营风险。
⑵.是否明确产品开发流程,规范客户需求和市场信息收集、分析论证、条款费率确定、审批报备、测试下发和跟踪管理等控制事项,以 防范产品定价及条款法律风险。
⑶.是否建立产品开发职能部门及领导决策机构,规范产品开发的程序、条件、审批权限和职责,明确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产品开发过程规范、严谨。
⑷.是否根据市场需求调查结果,从市场前景、盈利能力、定价和法律风险等方面对新产品进行科学论证和客观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和规定权限进行内部审查,并按照监管规定履行报批或报备义务。
3、承保控制
应当建立清晰的承保操作流程,规范投保受理、核保、保单缮制和送达等控制事项。
⑴.是否在投保受理时,对投保资料进行初审,建立投保信息录入复核机制,确保投保资料填写正确、完整,录入准确。
⑵.是否明确核保的评点标准、分级审核权限、作业要求和核保人员资质条件等,明确承保调查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⑶.是否在满足相关规定条件的前提下缮制保单,并采取适当校验和监控措施,确保保单内容准确,及时确实送达客户。
4、理赔控制
应当建立标准、清晰的理赔操作流程和高效的理赔机制,规范报案受理、现场查勘、责任认定、损失理算、赔款复核、赔款支付和结案归档等控制事项,确保理赔质量和理赔时效。
⑴.是否在接到报案时,及时登记录入,主动向客户提供简便、明确的理赔指引。
⑵.是否明确理赔的理算标准、分级处理权限、作业要求和理赔人员资质条件等,明确现场查勘的条件、时限、程序和要求,采取查勘与理算、理算与复核操作人员分离及利益相关方回避等措施,防止理赔错误和舞弊行为。
⑶.是否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和复核调查制度,明确其识别标准和处理要求,防范虚假理赔或错误拒赔。
5、再保险控制。
⑴.是否建立再保险管理制度,规范再保险计划、合同订立、合同执行、再保险人资信跟踪管理等控制事项,以完善业务风险分散和保障机制。
⑵.是否加强自身经营管理数据及再保险市场的跟踪分析,准确把握再保险需求,科学安排再保险计划,合理订立再保险合同,确保及时、足额分保,并及时准确向再保险人提供分保业务信息。
⑶.是否持续跟踪、了解再保险人的资信状况,建立必要的控制、应急措施,防范再保险信用风险。
6、业务单证控制
⑴.是否建立业务单证管理制度,规范投保单、保单、保险卡、批单、收据、发票等保险单证的设计、印制、存放、申领和发放、使用、核销、作废、遗失等控制事项。
⑵.是否全程监控分支机构、部门和个人申领重要有价空白单证的名称、时间、数量和流水号,严格控制重要有价空白单证的领用数量和持有期限,做到定期回缴、核销和盘点。
7、会计处理控制
⑴.是否持续规范会计核算流程,提高会计数据采集、账目和报表生成的自动化水平,实现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无缝连接,减少人工干预,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效率。
⑵.是否依据真实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不存在违背业务真实性的情况下调整会计信息。
⑶.是否有效制定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的一系列控制措施。加强原始凭证与财务数据的一致性核对,做到账账、账实和账表相符。会计原始凭证逐步采取影像扫描等方式辅助归档保存。
8、客户服务电话中心控制
⑴.是否有效建立客户电话中心管理制度,规范电话咨询、查询、投诉受理、报案登记、挂失登记、客户回访、业务转办、业务办理跟踪反馈等控制事项。
⑵.是否建立统一的客户服务专线,二十四小时开通电话服务,保障电话接通率。
⑶.是否统一服务礼仪和标准,及时将客户需求提交相关业务部门处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
9、反洗钱控制。
⑴.是否有效建立健全反洗钱控制制度,明确反洗钱的职能机构、岗位职责和报告路线。
⑵.是否有效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及可疑交易发现和报告等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并通过宣传培训、定期演 练和检查等方式,确保相关岗位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时将可疑信息上报有关机构。
10、基础管理控制
基础管理控制的内容和基本要求。基础管理控制主要包括战略规划、人力资源管理、计划财务、信息系统管理、行政管理、精算法律、分支机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活动的全过程控制。其中,风险管理既是公司基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内部控制监控的重要环节。
⑴.是否严格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组织实施基础管理控制活动。
⑵.是否针对基础管理的各项职能和活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基础管理有序运转、协调配合,为公司业务发展和正常运营提供支持和服务。
11、战略规划控制
⑴.是否有效强化战略规划职能,规范战略规划中的信息收集、战略决策制定、论证和审批、决策执行评估和跟踪反馈等控制事项。
⑵.是否对国内外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自身经营活动及业务发展情况进行及时分析和深入研究,合理制定、及时调整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流程与组织架构设臵,制定科学的业务发展规划,并为公司的承保和投资等业务活动提供及时、有效的决策支持。
⑶.是否对公司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实时分析,定期分析评估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合理设定分支机构经营计划和绩效指标,并实时予以指导和监督,保证公司战略目标有效执行。
12、人力资源控制。
⑴.是否有效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岗位职责及岗位价值设定、招聘、薪酬、绩效考核、培训、晋级晋职、奖惩、劳动保护、辞退与辞职等控制事项,为公司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⑵.是否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合理设定工作岗位及人员编制,制定清晰的岗位职责及报告路线,明确不同岗位的适任条件,适时进行岗位价值评估。
⑶.是否明确员工招聘、薪酬管理、轮岗晋级、辞职辞退等工作的标准、程序和要求,合理制定不同岗位的绩效考核指标、权重及考核方式和程序,建立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⑷.是否有效制定系统的员工培训计划,明确规定不同专业岗位员工培训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保障等,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
13、财务控制。
⑴.是否建立严密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预算、核算、费用控制、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等控制事项,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高资产创利能力。
⑵.是否建立预算制度,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调整、考核等操作流程和作业要求,严格预算执行与调整的审批权限,控制费用支出和预算偏差,确保预算执行。
⑶.是否建立完善的准备金精算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审慎性经营的原则,及时、足额计提准备金。⑷.是否加强偿付能力状况的分析和充足率的监控和应对措施,提高偿付能力管理的有效性。
⑸.是否明确现金、有价证券、空白凭证、密押、印鉴、固定资产等资金与资产的保管要求和职责权限。
⑹.是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对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公司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和实时监控,确保资金及时上划集中。
⑺.是否定期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账户,定期盘点,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⑻.是否有效建立和执行信息统计管理制度,明确统计岗位职责,规范统计数据的收集、汇总、审核、分析、报送、管理等活动,有效满足公司内外部信息统计需求。、精算控制。
⑴.是否在产品开发、责任准备金计提、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等方面充分运用精算技术,提高经营管理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⑵.是否有效制定防范定价失误、准备金提取不足及资产负债不匹配等风险的应对措施。
15、法律控制
⑴.是否不断完善精算和法律职能,配备足够的专业精算和法律人员,明确其在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流程、权限及作业要求,为公司业务经营和日常管理提供专业支持。⑵.是否在公司各项制度制定、合同订立和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和处臵、纠纷诉讼等方面,应当有法律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提前介入和充分参与,防范法律风险。
16、信息系统控制。
⑴.是否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规范信息系统的统筹规划、设计开发、运行维护、安全管理、保密管理、灾难恢复管理等控制事项,提高业务和财务处理及办公的信息化水平,建立符合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的信息系统。
⑵.是否统筹规划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整合公司的信息系统资源,形成不同业务单位、部门、人员广泛共享的信息平台。
⑶.是否对信息系统使用实行有效的授权管理,及时更新和完善信息系统安全控制措施。
⑷.是否有效制定和执行加强保密管理和灾难恢复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应急措施,提高信息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17、行政管理控制。
⑴.是否在规范采购、招投标、品牌宣传、文件及印章管理、后勤保障等行政管理方面制定相应制度,有效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⑵.是否明确采购及招投标的程序、条件和要求,规范采购行为,实现集中统一采购,降低采购成本,防范舞弊风险。
⑶.是否统筹规划、合理配臵品牌宣传和商业广告资源,统一公司品牌标识、职场视觉形象、员工礼仪和服务规范等,整合、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
⑷.是否有效制定文件及印章管理制度,确保文件流转安全顺畅、保存完整,合理设臵印章的种类,规范印章设计、刻制、领取、交接、保管、使用和销毁等控制事项,加强用印审批登记和档案管理。
18、分支机构控制。
⑴.是否通过授权委托书或内部管理规定等方式,并根据总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管理能力,统一制定分支机构组织设臵、职责权限和运营规则,建立健全分支机构管控制度,实现对分支机构的全面、动态、有效管控。
⑵.是否通过规范的授权方式,对不同层级分支机构的业务流程、财务和资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内部控制建立统一、标准、明确的管理要求。
⑶.是否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和明确的报告要求,全面、实时、准确掌控分支机构经营管理信息,定期对分支机构的业务、财务和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和监测,实现对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过程控制。
⑷.是否从业务、合规和风险等方面全面、科学设臵分支机构考核目标,加强对分支机构及其高管人员的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公司问责制度,确保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20、资金运用控制
⑴.保险资金运用是公司经营活动中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是内部控制的重点领域。资金运用控制包括资产战略配臵、资产负债匹配、投资决策管理、投资交易管理和资产托管等活动的全过程控制。
⑵.是否以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为中心,按照集中、统一、专业、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资金运用控制活动。
⑶.是否针对资金运用的不同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的决策和交易流程,防范资金运用中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及其它风险。
21、资产战略配臵控制。
⑴.是否在法律法规要求的投资品种和比例范围内,根据经营战略和整体发展规划,在资本金和偿付能力约束下,制定中长期资产战略配臵计划,明确投资限制和业绩基准,努力实现长期投资目标,有效控制资产配臵战略风险。
⑵.是否以偿付能力和保险产品负债特性为基础,加强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风险预算,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限额,科学评估资产错配风险。
⑶.是否有效建立并加强与公司产品开发、精算、财务和风险管理等职能部门的沟通,提高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有效性。
22、投资决策控制。
⑴.是否制定清晰的投资决策流程,明确权限分配,建立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确定授权的标准、方式、时效和程序。⑵.是否对重要投资决策有充分依据和书面记录,重要投资决策应事先进行充分研究并形成研究报告。
⑶.是否制定明确的研究工作流程、决策信息的采集范围、报告的标准格式等,并采用先进的研究方法和科学的评价方式,确保研究报告独立、客观、准确。
23、交易行为控制
⑴.是否建立独立的投资交易执行部门或岗位,实行集中交易。对于非交易所内交易的,应当通过岗位分离等其他监控措施,有效监控交易过程中的询价、谈判等关键行为,防范操作风险。
⑵.是否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完整准确记录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定期进行核对并做好归档管理,其中对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应当每日核对。
⑶.是否在交易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确保不同性质和来源的资金利益得到公平对待。
24、资产托管控制。
⑴.是否严格执行投资资产第三方托管和监督的规定。⑵.是否建立投资资产第三方托管制度,规范托管方甄选、合同订立和信息交换等控制事项。
⑶.是否对托管机构的信用状况及资金清算、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能力素质进行严格考核和持续跟踪,确保托管机构资质符合监管要求及自身管理需要。㈡、分类应急预案健全性包括但不限于:
1、应对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2、应对新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3、应对信息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应对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本单位自防自救的应急预案;
5、应对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事件保险业务的应急预案应对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事件保险业务的应急预案(发生洪水、台风、地震等严重的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严重事故,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大面积保险索赔的);
6、应对重大退保的应急预案。
7、反洗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应对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应对再保险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再保险接受人信用风险突发应急预案,以应对再保险接受人资信出现问题或偿付能力突然恶化等紧急情况下的风险保障缺口问题);
10、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现金流支付危机;偿付能力恶化;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总公司各部门及各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破坏程度等情况,参照总公司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臵工作的总体框架和要求,制定符合本辖区、本公 司实际情况内控制度和分类应急预案,并在内控制度和分类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具体突发事件个案,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和相关部门职责;
2、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
3、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
4、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制度;
5、突发事件的分级响应机制和应急处臵措施;
6、善后和保障措施;
7、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8、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应急处臵措施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发生后,各级各类部门和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的行动和措施;人员、车辆、资金、物资的准备和调配;业务流程、业务权限和时限的规定;与新闻媒体的沟通措施和相关信息发布的要求;需要提请上级机构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协调和支援的特定情形等。
第五章 后续整改
第十五条 风险排查工作后,应针对具体的风险项目提出相应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并落实到具体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六条 应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跟踪监督风险排查后的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整改措施实施后风险管理控制的实际效果。对实际效果不佳的整改措施应及时调整修正,确保风险消除或可控。
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要在全面风险排查的基础上,对公司内控制度和各类风险预案进行认真评估、完善和丰富,形成系统高效的风险应急预案体系。对于总公司应急预案中存在不足及缺漏,要尽职提出建议和依据。修订和新制订的应急预案应及时报备总公司及当地保监会派出机构。并定期做好各类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公司风险事件应对、处臵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风险排查工作实施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和经核实的证据,确认内部控制缺陷,出具评价结论,编制评价报告,报送上一级管理层审阅。
第十九条 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机构应将风险排查与后续整改的成效纳入绩效考核中,切实增强各级机构和人员特别是机构管理层的风险意识和责任,确保各级机构经营过程中能够控制风险,正常经营。
第二十条 总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应将防范风险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问责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对风险陷患该发现未发现、该报告未报告、该处臵未处臵的,严格问责,严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总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应根据本工作指引,制定所属职能内或辖内自查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篇2:财险公司风险管理
[关键词]财险公司 经营管理效率 风险管理
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业取得了巨大发展,各财险公司在业务总量以及保费收入等方面保持着快速的发展势头。在繁荣的背后,我国财险公司长期以来存在着经营管理效率低下,企业竞争力不强等问题,财险公司要想进一步做大做强就必须从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入手,由粗放型的规模扩张模式向集约型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变。
一、我国财险公司经营管理效率的现状
1.规模不经济的现象普遍存在
我国财险公司多年来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上规模,抢市场”的观念,这在我国财险市场发展初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随着财险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这种一味追求量的增加的发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在公司的资源配置及发展战略制定上制约了财险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财险公司已经形成了大中小多种规模并存发展的局面,但是从我国财险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规模经济并没有体现出来,恰恰相反,很多财险公司在规模壮大后却出现了收益降低的情况,这与公司片面追求规模扩大,导致企业运营成本急剧增加有着重要关系;同时,由于企业规模扩张过快,企业无法保证高质量的承保业务,导致企业整体盈利能力不增反降。
2.没有形成各具特色的业务类型
由于普遍存在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的问题,不同企业在市场中没有找准适合公司发展的细分市场,无法将精力集中于推出适合公司经济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保险产品,于是出现不同规模企业所推出的保险产品非常类似的情况。相似的保险产品不能满足不同市场群体的保险需求,同时也使得财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更加白热化。财险公司为了获得市场份额不得不许以更高的“回扣”来利用业务员的个人能力和个人关系,这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同时也使整个财险市场偏离了“以质取胜”的正常轨道。
3.风险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缺陷
篇3:财险公司财务管理体系探讨
一、以新型的预算管理为手段, 落实经营目标
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部分, 财务管理的目标取决于企业的总目标。企业是营利性组织, 其出发点和归宿是获利。企业只有生存, 才能获利。而企业只有在发展中才能求得生存。一个企业如不能发展, 不能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不能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 就会被其他企业排挤出去。因此, 业务发展是公司的首要目标。结合公司发展的总目标, 财务管理首先要力保公司发展总目标的实现。这就需要进行全面预算管理, 预算就是决策目标的具体化。财务部门应根据公司的决策目标, 制定科学合理的预算管理指标, 然后考虑各级公司的业务能力、市场发展潜力和竞争对手情况等因素后, 将总体目标自上而下逐级分解落实直到各个险种和各级分支机构上。目前财险公司主要对保费收入、实收保费、综合成本率、利润总额、可用费用和可用薪酬等影响公司发展和效益的一系列指标进行较为详尽的预算, 这些指标既注重了发展的总要求, 又注重了盈利能力的需要。
二、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 使预算管理落到实处
要使预算管理能切实收到成效, 必须结合公司发展目标, 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围绕公司发展总目标和预算管理明细目标, 综合绩效考评体系将有关业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细化考评。具体的考评办法可采取评分法或综合评价方法进行, 即通过有关业务和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赋分考核。但应注意, 在指标细化考核时, 不同的指标其分值或所占的权重应有所不同, 因为不同的业务指标的完成对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其贡献是不同的。因此, 在公司发展总目标的前提下, 结合公司短期目标对不同的业务和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评比打分。比如一个公司目前如果追求的是盈利能力, 那该公司考核时对保费利润率这个指标的评分可能会大大高于其他指标值。当然, 任何一个公司其目标都不是唯一的, 但在不同时期, 在同一时期的不同阶段, 其业务发展目标是有所侧重的, 因此, 在制定考评体系时, 一定要结合公司考评期的目标, 引导业务朝目标方向前进。
为了使预算得以完成, 使绩效考评体系引起各考评单位的重视, 考评体系除了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外, 还要明确奖惩措施, 即将考评结果通过激励或惩罚措施予以兑现落实。就激励而言, 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将考评结果和被考评公司薪酬费用相挂钩, 即结合公司薪酬费用分配制度, 建立基于考评结果的薪酬费用分配体系。
三、加强成本费用的管控, 切实降低公司费用率水平
财险公司的费用管理在整个财务管理中占据重要地位。费用水平体现公司保单获取成本的高低, 费用的高低直接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公司要提高效益, 就必须要牢固树立成本意识, 要大力压缩固定成本支出, 优化费用资源配置效率。与其他行业不同, 财险公司的有关成本费用列支项目除了要遵循财务制度外, 还要注意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与可用费用之间的关系, 即实际使用费用不得超过根据保费收入及利润总额计算出来的可提费用额度。因此, 财险公司应加快改变粗放式费用管理方式, 实行费用分类管理的“硬约束”, 防止不良耗费和利益漏损, 此外要积极梳理公司整条价值链, 算清每一环节付出的成本和取得的收益, 从财务政策上鼓励发展创费能力高的业务, 在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对该部分业务有所侧重从中找出竞争优势, 集中资源投入以获得最佳回报。
四、建立预算监控预警系统, 不断提高盈利能力
预算监控预警是现代企业综合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稳健性保证。只有加强对财险公司各项预算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的监控, 及时发现问题、提早解决问题, 避免因个别指标出现经营失误影响公司经营全局, 为公司经营目标的最终实现奠定坚实基础。预算监控指标可以基本与预算指标一致, 也可以增设一些辅助性的监控指标, 对主要经营目标包括保费收入、利润总额、综合成本率、可用费用、职工工资等进行了分解落实, 形成管控方案;采取月度监控、季度评级、费用管控、盈利预测等方式, 适时对各项财务指标进行分类管理、差异化督导, 对运行指标出现偏差的各个险种和各级分支机构, 按程度实行“黄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以有针对性的提高监控的效率和效果, 最终达到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的目标。
总之, 财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公司, 其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能力决定了财险公司的财务实力。财险行业要能持续健康的发展下去, 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水平是起决定作用的。因此, 笔者认为, 如果用一句话概括财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 就是通过各种财务手段和方法, 引导业务持续健康的发展。
摘要:财险公司经营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财务管理体系作为财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样把资本收益的最大化作为最终目标。财务管理体系通过对资金运动和价值形态的管理, 渗透贯通到公司经营的一切管理领域。因此围绕财务管理目标, 做好预算管理, 建立绩效考评, 有效降低成本, 提升盈利能力是公司财务管理体系需要不断强化的工作。
关键词:财险公司,财务管理
参考文献
[1]、邵天营、陈复昌, 财务管理学, 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5
篇4:财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问题的分析
关键词:财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全面预算管理作为一种有效的内部控制手段,对企业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也对财险公司的内部控制起到统驭作用。在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提升财险公司价值创造能力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系统,统筹协调经营发展。强化预算对价值创造的统筹指导,以促使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健康快速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1 企业内部控制的定义
价值创造是财险公司业务发展的根本任务,企业内部控制是企业为了达到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持续提升经营效益的必然要求。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加强全面预算管理,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不断改善各业务环节的投入产出水平,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控制层次,进一步挖掘财险公司价值创造潜力。在控制活动中采取一整套相互监督、提高业绩、提升价值,彼此联系的控制方法。深化全面预算管理,对财险公司各部门和其员工日常活动进行规范,达到及时识别和处理风险。科学设定经营目标,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科学合理配置财务资源。
2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2.1 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缺乏对内部的控制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避免财险公司因盲目发展而遭受不必要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以价值链贯穿业务链,构成对业务的制度之间相互制约,围绕财险公司发展战略,相互监督,使其有制度可依。但目前大多数企业仍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内部管理层责任意识淡薄,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需要增强财险公司资源优化配置能力。企业内部控制的基础比较薄弱,缺乏“全面性、协同性、严肃性”的原则。企业管理者对包括财务预算,业务承保、理赔、投资等内部控制缺乏应有的认识,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没有形成闭环管理体系,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制度。缺乏公司内部与外部经营要素的协同,内部控制目标单一,严重制约了企业对其自身的内部控制能力。
2.2 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内部控制是一项全员参与、全方位管理、全过程控制的综合性系统管理活动。在部分企业,风险控制意识淡薄,似乎只是审计部门或者财务部门的事情,企业缺乏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和合理的风险预警机制。一些部门和岗位设置结构不合理,在实践中根本不能很好地起到控制作用。责权不明确,管理观念的不到位,使得各相关岗内部审计流于形式。在企业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上,缺乏强调财险协同性。审计、会计人员的素质影响内部控制职能的发挥,无法确保全面预算战略的有效实施。大部分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导致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不规范甚至缺失。
2.3 内部控制执行力与监督力不够
部分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不到位,管理无法涵盖财险公司全部经营业务。管理者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之前没有充分调查研究,预算管理无法涵盖预算工作。制定的政策和制度与现实情况不一致,无法科学制定预算目标并适时动态调整。并且部分企业没有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制度,无法根据内外部经营形势发展变化来作出调整,需要用内部管理制度来代替。缺乏系统运作机制,健全完善资源调控的体制机制和调控手段得不到有效落实。财险公司接受外部监督检查日趋严格,使得大多数内部控制仍停留在业务流程上,无法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被很好地执行。多数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得不到重视,各专业领域投入规模和时序没有被合理安排。
3 加强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对策
3.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企业相关部门加强内部控制宣传力度,是进一步推动财险公司健康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内部控制文化体系,将财险公司的决策权进行分解,使企业内部各级树立正确的内部控制观念,并通过适当授权来进行内部控制。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使得财险公司的经营目标转化为各部门责权范围,通过全面预算管理的控制,形成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均衡状态。根据财险公司预计的结果对全年经济业务的授权批准,明确各职能部门授权批准范围、权限、程序、責任等,是财险公司实现既定目标的前提保证。订立明确的控制标准,切实加强依法从严治企的要求,建立健全适应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3.2 制定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科学的制度作为各授控单位的约束条件,涵盖了财险公司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人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是持续优化财险公司资源配置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内部控制中的失误,完善统一政策标准。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从业务源头上加强风险防范,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全面考核其综合素质,多层次、多方位地加强岗位和在职人员的培训。采取有效的分权管理和控制管理的模式,切实提高员工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从根本上保证财险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养员工形成以自我控制为主要手段的内部控制机制。
3.3 强化监督力度,加大内部审计
加大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构建完整的业绩控制系统。把业内部控制制度落到实处。实施量化的业绩考核和奖惩制度,树立明确的企业控制目标,进行企业内部的观念创新。所有控制活动围绕这一目标展开,促进财险公司计划工作的开展与完善。从全局、长期的视角开展控制活动,减小财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以保证内部控制活动的连续性、稳定性。从业绩考核上来说,企业开展内控活动必须由专门的部门进行负责,便于对各部门、员工的激励与控制。并且对相关负责人赋予相应的权利和地位,使财险公司经营活动有目标可循,保障内部控制活动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1]周伟中,高俊利.实时审计在保险公司风险防范中的应用[J].中国内部审计,2014(4).
篇5:财险公司风险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公司各级机构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和经营需要,建立本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操作细则,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三条
各级机构应严格按照遵守保密原则,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信息妥善保管,非依法律规定,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有涉及核心业务系统、SAP系统和反洗钱报文系统的操作流程参见反洗钱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
第五条
客户身份识别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即在与客户进行保险交易的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了解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以及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及时发现客户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
第六条
客户身份识别涉及的业务环节包括:客户新建、投保、批改、赔付、财务收付款、渠道、客服和接触、收集、判断客户信息 的环节。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各级经营机构应对客户身份重新进行识别,并完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5、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
7、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
(一)承保环节
对于保险承保业务,各级机构业务内勤在录入客户和保单的过程中,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留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基本信息材料。其中团体客户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信息。
(二)批改环节
当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或保单满期给付时,各级机构业务内勤应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单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退保申请人与投保人和 2 被保险人存在合法关系(非被保险人、受益人本人提出申请的,要有经其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材料和相关证件),复印留存退保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被保险人、受益人相关材料材料。
(三)理赔环节
当客户发生赔案时,各级机构理赔内勤应当核对索赔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索赔人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存在合法关系(非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本人提出申请的,要有经其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材料),复印留存索赔人身份基本信息和被保险人、受益人相关材料。
(四)销售环节
1、如属于公司直销渠道业务,销售管理人员应将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要求向客户进行积极宣传,协助客户正确理解法律法规要求,并提供公司需要的信息资料。
2、如属于中介渠道业务,包括专业中介、兼业中介和个人代理业务,销售管理人员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中介机构(含个人代理)是否具有依法提供客户信息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的资格和条件,包括:能够证明中介机构按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中介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公司能立即获得中介机构提供的客户信息,包括在必要时获得客户有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2)在中介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反洗钱责任和义务。如由公司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由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3)应做好对中介机构(含个人代理)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宣传,协助 3 其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要求。
(五)财务和资金结算环节
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财务和资金结算环节要严格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资料管理工作。在财务和资金结算过程中,严格审查、核对和登记客户提供的身份文件和资料;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检查资金收取对象、资金支付对象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确保各项手续的完整;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当出现监管机关指定的异常情况时要对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并于第一时间向所在机构的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联系人报告;确保信息系统相关操作的真实和准确。
第九条
各级经营机构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第十条 各级经营机构在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时,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按监管规定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识别或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1、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证明资料或证明文件
2、回访客户
3、实地查访
4、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5、其他查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各级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产品时,应确认代销产品的金融机构符合以下条件
1、代销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2、公司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经营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2、第三方为本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3、各级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三条 各级经营机构应根据监管要求,按照客户的特点,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客户所在地洗钱和恐怖融资监管程度等因素,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客户的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 各级经营机构应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的审核,最高风险等级的客户应至少每半年审核一次。
第十五条 各机构应参照公司风险等级的划分,制定本机构的风险等级制度,并及时做好报备工作。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十六条 各级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机构应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包括:
1、客户身份资料包括客户身份信息资料、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2、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帐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各级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帐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2、交易记录,自交易记帐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3、如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各级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4、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十九条 各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四章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各级经营机构应按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在承保、批单、理赔、营管、财务等环节针对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
第二十一条 承保环节客户身份识别:
(一)承保是与客户建立关系的第一个环节,各级机构在与新投保的客户建立关系时,承保内勤人员应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且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 6 印件,同时指导客户按不同的要求留存客户基本信息。不同客户应按以下要求留存信息:
1、对私客户身份识别:
1)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要审查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并且严格按照反洗钱要求留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2)不符合以上标准的对私客户按照公司投保业务要求留存客户信息。
2、对公客户身份识别:
1)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帐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要审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法人代表的关系,并且严格按照反洗钱要求留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2)对不符合以上标准的对公客户按照公司投保业务要求留存客户信息。
3、不记名定额保单仅对销售代表单位或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工作。
(二)保单批改环节客户身份识别
1、客户基本信息变更
对于达到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标准的客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变更身份基本信息的,必须重新登记身份基本信息。涉及身份证明文件变更的,注意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2、保费相关信息变更
客户保费相关信息变更,如变更后达到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标准的,应按反洗钱要求重新对客户进行识别。
3、退保,公司所有退保业务均需要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第二十二条 理赔环节身份识别要求:
1、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理赔内勤应按制度要求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
若客户已在其他环节留存了完整身份信息和材料,理赔内勤要核对客户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审查已采集的身份信息,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不符合要求要对已留存信息进行补充和修改。
若客户没有在其他环节留下符合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要求的信息和材料,则理赔内勤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不符合以上标准的,理赔人员要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二十三条 销售环节客户身份识别要求
业务管理部门在与第三方合作销售产品时,如果对方是金融机构,要审查该金融机构是否能够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对方是非金融机构的,除要审查是否能够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外,还要审查该机构是否能够依法及时准确为我们提供客户信息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
第二十四条 资金结算环节客户身份识别要求
1、在收取保费或支付赔款和退保费时,严格审查、核对和登记客户提供的身份文件和资料;
2、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检查资金收取对象、资金支付对象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确保各项手续的完整;
第二十五条 以上各环节出现反洗钱客户身份重新识别情况时,各级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况重新识别客户,并于第一时间向所在机构的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联系人报告;确保信息系统相关操作的真实和准确。
第二十六条 各环节对于合同期内的客户要持续对其身份进行识别。
第二十七条 以上所有环节的与反洗钱相关的资料和记录要进行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在办理再保险业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合规管理总部负责制订、修改、解释。
第三十条
篇6:财险公司内勤个人总结
2010年是我进入公司工作的第三年,因工作需要,9月份我从客户服务中心理算岗调回营销业务部销售管理岗。回顾一年来的工作,通过在工作中不断加强学习,我在工作能力方面和思想觉悟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提高。现将2010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立足本职,以高度的责任感完成各项工作。
(简单写一下一年工作情况,两个部门)
㈠加强学习,熟练掌握理算工作。理算岗的职能是主要是赔案缮制,并根据条款规定,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对赔款费用进行计算,这要求理算员要熟悉保险条款和理赔的流程,能够熟练应用保险原理和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了做一个合格的理算员,我不断加强学习,在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下,在较短的时间内胜任了自己的工作。
㈡做好客户回访,提升满意度。客户回访是客户服务的重要内容,做好客户回访也是提升客户满意度的重要方法。每天重复做同样的工作,容易产生心理疲劳,缺乏兴奋点,但是如果我在回访时没有微笑,听筒另一边的客户即使没有看见,也同样可以感觉得到。我在回访客户时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公司的形象。因此,我每天都会调整好自己的心态,进行回访工作时要求自己必须要面带微笑,良好的工作态度也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客户的满意度。
㈢完善各项营销管理,提高合规性。2010年9月岗位调动,我调入营
销业务部担任营销管理岗,营销管理岗的主要工作是报送营销相关数据、代理合同的签订和归档、以及营销管理平台的维护等。为了提高个人代理业务和中介业务的合规性,在领导的支持下,对原有的开设代理工号制度进行了完善,使代理人入司的流程更为规范。为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我经常与经理进行沟通,请教工作中的不足与缺点,使自己的工作有针对性和目的性,对一些好的建议积极采纳,对一些诚恳的批评能做到及时更正。另外,我能够很好地完成分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并对团队中所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领导。我想随着工作的深入,还有更多新的内容等待我去学习,去思索。
二、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理论素养。
作为一名中共党员,我时刻用一个共产党员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兢兢业业做好本职业工作,用满腔热情积极、认真地完成好每一项任务,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按章操作,平时生活中团结同事、不断提升自己的团队合作精神;同时,我坚持政治和经济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理论素养,在工作生活中注意摄取相关的政治经济政策,注重学习与工作有关的各经济法律法规,注重保险行业经济环境的走向。
这一年的工作,使我深刻地体会到,做好每一项工作,都需要认真负责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每样新工作都是一种挑战,适应挑战,是我始终如一的工作目标。总结一年的工作,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比如有创造性的工作思路还不是很多,个别工作做的还不够完善,过于注重工作的进度对工作内容的全面性考虑不足等。这
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将本着对本职工作的认真和责任心,把工作做好做精。
相关文章:
公司合规风险自查报告02-26
公司环境风险应急预案02-26
公司风险与战略试题02-26
公司合规风险管理02-26
公司党风廉政风险02-26
公司收购债务风险防范02-26
公司风险投资协议02-26
公司风险管理论文02-26
公司经营风险分析02-26
公司意识形态风险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