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保证书

关键词: 危险性 储存 产品 分类号

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保证书(通用8篇)

篇1: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保证书

本单位属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为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本单位承诺: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易燃品和易爆品的存储与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易燃品和易爆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制,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三、对生产过程中的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易燃品和易爆品装置和设备以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确保处于受控状态。

四、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档案,定期对危险化学品、易燃品和易爆品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五、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危险化学品、易燃品和易爆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以上是我单位对危险化学品、易燃品和易爆品的安全管理的承诺,我们一定认真履行。

承诺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3份,太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监理单位、本单位各1份。

篇2: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保证书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易燃品和易爆品的存储与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易燃品和易爆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制,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三、对生产过程中的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易燃品和易爆品装置和设备以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确保处于受控状态。

四、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档案,定期对危险化学品、易燃品和易爆品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五、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危险化学品、易燃品和易爆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以上是我单位对危险化学品、易燃品和易爆品的安全管理的承诺,我们一定认真履行。

承诺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3份,太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监理单位、本单位各1份。

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保证书

我单位属于无储存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现向你局郑重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了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我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并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化学品流向台账。

三、只从事相应危险化学品的贸易票据往来业务,不储存、不设立危险化学品仓库和储罐。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向你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报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换证资料。

五、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不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六、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文件都真实有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以上承诺,我公司将严格执行。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篇3: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保证书

危险化学品具有爆炸性、燃烧性、腐蚀性和毒害性等危害特性, 一旦发生事故, 将造成巨大的损失。近年来各类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频发, 特别是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于2015年8月12日发生的特大火灾爆炸事故, 该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 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 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人民币。本次事故残留的化学品与产生的二次污染物逾百种, 对局部区域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1]。

由于该公司违规经营和储存危险货物引发了惨痛事故, 暴露出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的不健全。因此, 亟需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要求方面的研究, 借鉴国外相关技术规范的经验, 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分类储存, 严格限定危险货物仓储总量。进一步提高我国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和统一性。

1 国内与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有关的规定及标准

1.1 危险化学品的定义

国内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 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2]。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5版) 》[3], 并于2015年3月公布。在该名录中指出, 危险化学品的品种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 (即GHS分类标准) , 从规定的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加以确定。

综上所述, 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分类采用的是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GHS) 而不再是联合国危险货物的运输分类体系 (即GB 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4]中的分类体系) 。

1.2 危险化学品储存相关标准规定

目前国内与危险化学品储存直接相关的国家标准主要有如下四个:GB 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5]、GB 17914-201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6]、GB 17915-2013《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7]和GB 17916-2013《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8]。

(1) GB 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本标准规定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适用于常用化学危险品出、入库、贮存及养护。本标准中所指的化学危险品按GB 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的规定分为以下8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本标准主要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基本要求、贮存场所要求、贮存安排及贮存量限制、养护、出入库管理、消防措施、废弃物处理以及人员培训九个方面的要求。标准的附录A给出了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禁忌物配存表。

(2) GB 17914-201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本标准规定了易燃易爆性商品的储存条件、入库验收、堆垛、养护技术、安全操作、出库和应急处理等要求。

具体来说, 本标准适用于如下几类商品: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标准的附录A给出了危险化学商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附录B中给出了易燃易爆性商品的消防方法。标准中对储存条件的规定主要包括对建筑等级、库房、安全要求、环境、温湿度方面的要求。

(3) GB 17915-2013《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和GB 17916-2013《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和GB 17916-2013两个标准规定了腐蚀性商品和毒害性商品的储存条件、入库验收、堆垛、养护技术、安全操作、出库、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要求。分别适用于GB 6944中的第8类腐蚀性物质以及6.1项毒性物质的储存养护。标准的附录A给出了危险化学商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附录B中给出了部分腐蚀性商品或毒害性商品的消防方法。标准中对储存条件的规定主要包括对库房、安全、环境、温湿度方面的要求。

2 美国与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有关的规范

在美国, 关于危险化学品的技术规范主要是由一系列规范组成的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 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要求的是美国消防协会 (NFPA) 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如NFPA 400《危险物质规范》[9]、NFPA 30《易燃和可燃液体规范》[10]、NFPA 495《爆炸性物质规范》[11]、NFPA 30B《气溶胶产品生产和储存规范》[12]、NFPA 55《压缩气体和低温流体规范》[13]、NFPA 58《液化石油气规范》[14]、NFPA 59《公用液化石油气工厂规范》[15]、NFPA 59A《液化天然气 (LNG) 生产、储存和处置标准》[16]和NFPA 484《可燃金属标准》[17]等。本文重点介绍NFPA 400《危险物质规范》和NFPA 30《易燃和可燃液体规范》中与储存相关的规定。

2.1 美国NFPA 400《危险物质规范》

该规范主要规定了储存基本要求以及适用范围中的10类危险物质的特殊储存要求。储存基本要求主要包括通用要求、室内储存的通用建筑要求、室外储存的通用建筑要求。对于10类危险物质还规定了室内、室外储存的特殊要求。

(1) 适用范围。该规范适用于所有居住区和工厂中的以下10类危险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硝酸铵固体和液体、腐蚀性固体和液体、易燃固体、有机过氧化物、氧化性固体和液体、自燃固体和液体、有毒和高毒固体和液体、不稳定的 (反应性) 固体和液体、与水反应的固体和液体、压缩气体和低温流体。对于具有多种危险性的危险物质应遵从每一种危险类别的所有要求。

(2) 允许储存危险物质的场所。危险物质应在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如下场所储存和使用:控制区域、符合防护等级1级、2级、3级或4级要求的建筑以及室外区域。储存含有高危物质的建筑还应符合规范中更多的规定。

所有建筑允许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一个或多个控制区域, 单个控制区域内的危险物质的数量应符合规范5.2章节中给出的各种建筑类型的最大允许量。规范中包括居民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和储存用建筑等11种建筑类型。一个建筑物内最多的控制区域数目应符合相关规定, 如果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于一个控制区域, 每个控制区域须根据相关规定使用防火屏进行分隔。

如果储存或使用的危险物质的量超过规范5.2章相关规定时, 建筑应符合规范6.2章节规定的防护等级1级、2级、3级或4级的要求。

每个室外控制区域允许储存或使用的危险物质的最大允许量应符合规范中5.2章节或5.4章节的相关要求。任何建筑都允许有一个室外控制区域。如果室外储存或使用的危险物质的数量超过规范5.4章节中规定的室外控制区域的最大允许量, 该室外区域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第11章至第21章中有关室外区域的更多要求。

(3) 储存基本要求。基本要求适用于任何数量危险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储存数量超过规范第5章相关规定的危险物质须符合规范6.2章节以及第11至第21章所适用的各类物质的特定要求。与危险化学品储存相关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对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 (MSDS) 、危险物质的释放、人员培训、点火源控制、标记、电线和设备、避光、与不相容物质的隔离、一般储存、室外储存和使用区域、火灾报警系统和烟雾检测系统等方面的规定。

(4) 室内储存的通用建筑要求。如果储存或使用的危险物质的量超过规范5.2章规定时, 建筑应符合规范6.2.2至6.2.5中规定的防护等级1级、2级、3级或4级的要求。

对于这类建筑的要求主要包括对防火系统、含有高危物质的建筑之间的分隔、出口、通风、防爆、限值控制 (如温度控制和压力控制) 、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危险物质的泄漏控制和二次密封、储存室的地面以及报警、检测和自动灭火系统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5) 室外储存的通用建筑要求。规定室外储存时应清除可燃物, 同时对天气保护和二次密封系统进行了规定。

2.2 美国NFPA 30《易燃和可燃液体规范》

(1) 适用范围。该规范适用于易燃和可燃液体 (包括废弃液) 的储存、处置和使用。在此规范中可燃液体是指闭杯闪点不低于37.8℃且低于93℃的液体, 易燃液体是指闭杯闪点低于37.8℃且使用ASTM D323测定的37.8℃下雷德蒸气压不超过276 k Pa (绝对压力) 的液体。

(2) 主要内容。该规范主要规定了使用容器盛装液体时的储存通用要求, 对各种储存用容器盛装的液体的建筑 (如储存用建筑、工业用建筑等) 以及室外储存进行了规定, 还对储存液体用的各种罐体、储存用罐体盛装的液体的建筑、管道系统等进行了规定。

对于用容器盛装的液体的储存通用要求主要包括对每个控制区域的最大允许量、储存区域的建造要求、防火、电气系统、密封、排水和泄漏控制、通风、防爆控制、与不相容物质的分隔等方面的规定。

对于储存用容器盛装的液体的储存室、液体仓库和一般用途仓库的通用要求主要包括对允许储存液体的最大数量以及最大储存高度的规定。

3 中美相关规定的对比分析及建议

通过对比国内各储存相关的国家标准与美国的NFPA 400、NFPA 30相关规范规定, 可以看出我国国家标准的规定较为原则, 美国规范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规定更为具体, 技术性更强。NFPA 400规范中的规定很多是量化的。通过研究国内标准与美国的这两个规范, 认为美国的技术规范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供我国今后制定、修订相关标准时参考。

3.1 体系更加完善

目前我国的国标体系, 除了GB 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外, 与特定类别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相关的标准仅有易燃易爆性商品、腐蚀性商品和毒害性商品储三种, 即使是采用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分类体系, 目前也至少还缺少气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的相关储存标准。在NFPA 400中规定了硝酸铵、氧化性固体和液体、有机过氧化物、不稳定 (反应性) 固体和液体、压缩气体和制冷流体几类危险物质的特殊储存规定。因此可以参考NFPA 400中气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类别的危险化学品的特殊储存规定来建立我国目前标准体系中未涵盖类别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养护技术条件标准。“812”天津港事故中也涉及了大量硝酸铵类物质和其他氧化性危险货物, 因此应关注这类危险物质。

另一方面, 目前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已经采用GHS分类, 需尽快完善GHS分类体系下各类别危险物质的储存技术规定。

3.2 安全储存要求涉及可燃液体

美国NFPA 30规范对于可燃液体 (闪点不超过93℃) 也有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相关危险化学品储存标准还是采用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的分类体系, 因此我国相关标准中基本不包括对可燃液体的规定, 实际上在发生火灾等事故中, 可燃液体的危害作用是不应忽视的, 应该纳入标准的适用范围中。

3.3 储存方式相关规定更加具体

GB 15603-1995中将化学危险品贮存方式分为隔离贮存、隔开贮存和分离贮存三种。隔离贮存和隔开贮存两种贮存方式仅在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上有所不同。标准中提到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 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除此之外并没有规定其他类别的危险化学品应该采用哪种贮存方式。

NFPA 400中主要区分隔离储存和分离储存, 其中的隔离储存包含了GB 15603中的隔离贮存和隔开贮存。对于大批量压缩气体、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不稳定反应性物质 (包括硝酸铵及含硝酸铵的混合物) 、与水反应物质以及自燃气体, 如果储存量超过规范中表5.3.7中的规定应使用分离储存的方式进行储存。GB 15603-1995只是规定了三种贮存方式, 但哪些危险化学品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何种贮存方式并不明确。建议修订该国标时合并隔离贮存和隔开贮存, 并增加分离贮存的适用范围及相关建造要求。

3.4 对不相容物质之间的隔离距离有具体要求

NFPA 400在6.1.12中规定了与不相容物质的隔离方面的具体要求, 例如:“当储存容器的容量超过2.268 kg或1.89 L时, 不相容的物质应分开存放。采用不相容物质以不小于6.1 m的间距分隔等方式实现隔离”等。而在GB 15603-1995中并没有与禁忌物料之间具体隔离距离的规定。

3.5 更加具体的危险化学品储存通用要求

通过比较GB 15603-1995与NFPA 400及NFPA30发现, 关于危险化学品储存通用要求国标存在以下不足:

(1) 关于储存允许量的规定不区分危险特性。NFPA 400中对控制区以及室外储存各类危险物质都有不同允许量的限制, 这样更加科学合理。

(2) 缺少对危险物质的泄漏控制和二次密封的有关规定。NFPA 400在6.2.1.9中有详细的规定, 例如大楼、房间或区域应能通过使用防液体渗漏斜坡等方式容纳或排尽危险物质以及消防用水等。

(3) 缺少对储存室地面的规定。NFPA 400规定储存硝酸铵、有机过氧化物、氧化剂、自燃物质、不稳定 (反应性) 物质、与水反应固体和液体、腐蚀性物质以及有毒和高毒物质的区域的地面应使用防液体渗漏、不燃材料建造。

(4) 有关堆垛规定的欠合理。“812”天津港事故也涉及超高堆放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研究堆放高度的问题。GB 15603中6.1.3规定:“无货架的垛高不应超过3 m”。与国外规范比较可知, 这样的规定不够合理, 应该区分不同危险特性。在NFPA 30中对于易燃液体的储存高度有如下规定:“容量超过115L的盛装类别I或类别II的容器不应叠放, 只能放一层”等。因此, 在修订国家标准时可参考国外相关规定, 对于堆垛的规定应区分不同危险类别分别加以规定。

(5) 对于仓库储存的通风的要求过于原则。NFPA 400在6.2.1.5中对于通风有详细的规定, 包括通风速率、排风、补风、空气循环等都有较为详细的要求。这部分内容也可供国标修订时参考。

(6) 缺少对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的要求。NFPA400中规定机械通风、处理系统、温度控制、警报、检测系统或其他本规范或建筑规范要求的电力安全系统应配备备用电源或应急电源。

3.6 对室外储存有具体规定

GB 15603-1995中对于室外储存没有明确规定, 仅在4.3中规定:“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 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NFPA 400在6.1.15中要求储存和使用危险物质的室外区域应符合如“室外储存和使用区域的周围至少4.5 m的区域内应无杂草、垃圾和非储存或使用危险物质必需的常见可燃物”等规定。NFPA 400对于硝酸铵、易燃固体、有机过氧化物、氧化剂、自燃物质等的室外储存的特殊要求都有详细规定。

4 结语

篇4: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保证书

关键词:安全评价 现场检查 安全隐患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0)06-121-02

1引言

随着危险化学品行业各类事故的频频发生,改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状况,改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是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面对的严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中明确指出“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此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25 号文、8号令等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也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安全评价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在改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是危险识别与控制,主要包括风险分析工作、签订安全评价服务合同、资料收集、现场安全检查、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核以及过程管理等几部分内容,其中现场安全检查是危险识别与控制的关键,现场安全检查首先关系着安全隐患是否被准确全面地辨识,其次还关系着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总之,现场安全检查在安全评价工作过程中占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2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现场安全检查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和储存装置的设计、装置工艺条件、实际操作、维修等进行详细检查以识别所存在的事故隐患。

现场安全检查适用于安全现状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一般包括初步检查、正式检查和落实复查等,现场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以法律、法规和标准等依据,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整体的符合性和配套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可靠性,以检查记录、数据等为依据,编制安全检查表进行分析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提出消除和减弱的对策措施或或整改建议。

现场检查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如上图所示:

3现场安全检查存在的问题

现场安全检查是危险识别与控制的关键,虽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工作越来越被重视,安全评价的水平在不断的提高,但是目前在安全评价中的现场安全检查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安全评价工作的质量。

(1)规范引用不合适或引用废止规范

安全生产的法律、条例、制度及标准、规范是企业生产经验、教训的总结,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因为它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是进行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是现场安全检查的重要依据。但是一些企业在进行安全检查时,没有注意根据不同行业的项目情况,选用相应的法规、标准,致使选错标准、规范,这样就达不到现场安全检查的目的。规范的条文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条文,一些评价机构不严格按照强制条文检查,或是没有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强制性的采用推荐性条文规范,没有考虑企业的经济技术条件。一些机构的规范标准更新不及时,引用废止规范,致使现场检查不准备。

(2)忽视主导风向的影响

在进行现场时,一些现场检查人员忽略风向在危险、危害性方面影响的程度,如企业的选址方面忽略使用或产生有毒物质、散发有害物质的企业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企业自身的平面布局方面忽略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产生以上这些情况应该在整改意见中提出进行位置的调整。

(3)忽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控制措施的检查

在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时,现场检查人员会关注电气是否防爆、是否有通风设施以及消防设施,但是可能会忽视工艺过程的控制措施,如事故紧急切断阀、紧急冷却系统、温度压力报警联锁、有毒气体回收及处理系统、自动泄压装置、双电源供电等。

(4)只注重系统整体配套安全设施的符合性,忽视其有效性。

现场安全检查以法律、法规等为依据,检查系统整体的符合性和配套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可靠性。但是在实际的安全评价现场安全检查时,评价人员往往只注重检查系统是否设置安全设施,忽视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从而做出错误的安全评价结论。如在一个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评价人员只注重是否设置通风设施,但是却忽略其通风量是否满足要求。

(5)忽视与评价项目相联系的接口

现场安全检查一般在评价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查,没有兼顾与评价项目相联系的接口,如:对一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改造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时,动力系统不属于改造的范围,但是动力系统的变化会导致所评价系统的变化,现场安全检查忽视动力系统的现实状况,从而影响安全评价的结论。

(6)检查重点不明确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重大危险源、储罐区以及特种设备等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检查不充分,反映不出检查过程中的主次关系

(7)现场检查过程中缺乏检测手段

检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备的运行状况,特别是特种设备等的运营状况,只依赖其他法定单位提供的测量、检测、检验资料,现场检查本身缺乏检测手段,只是单纯的靠人的肉眼去观察,这会导致不真实的检测数据从而影响评价结论。

(8)检查过程中存在故意回避的现象

有的评价机构忙于接评价项目,不重视评价报告的质量,有不熟悉的专业问题刻意回避,有的甚至为满足报告中不出现否决项而对问题项采取故意回避、避重就轻的做法。

(9)现场检查前准备不充分,缺乏与企业的沟通

现场检查前应与企业沟通,初步熟悉现场、收集企业有关资料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资料,以确定安全检查重点、编制安全检查表、确定检查依据等。由于危险化学品行业涉及的化学品品种众多,更应该加强现场检查前的沟通。但是一些评价机构在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前对企业了解甚少,缺乏与企业的沟通,致使安全检查不全面,重点不突出,失去了现场安全检查的目的。

(10)整改复查落实不认真,甚至存在未去现场复查的现象

一些评价机构对现场安全检查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复查时,存在不认真予以落实,有些整改不到位也按已整改对待,甚至有些机构未去现场却得出了整改合格的结论,这是对企业不负责任的做法。

(11)现场检查人员专业配备不齐

有些机构在现场安全检查时只派一个人参加现场检查,且检查人员现场经验缺乏,缺乏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造成现场检查不到位,评价深度不够,不能为企业提供有效的安全评价服务。

4对策措施及建议

安全评价现场安全检查是安全评价过程中十分重要的环节,是安全评价的基础工作,现场安全检查关系到安全评价是否能真正改进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改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状况,因此为了做好安全评价现场安全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议:

(1)重视现场安全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认真对待前期准备工作,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联系。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等,明确现场检查的依据。

(2)编制现场勘察单

在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安全评价工作之前,应设计一套合适的工作表格,如工作流程单、单元划分表和安全检查表等,按照一定的方法来划分企业的作业活动,保证安全隐患识别工作的全面性。

(3)安全检查表内容要完整

现场安全检查前应认真编写现场安全检查表,且编制检查表要有不同专业人员参加,安全检查表要依据充分,内容完整。其中,现场安全检查应关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周边环境、自然条件、内部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流程、工艺控制参数、现有的安全控制措施以及与评价项目相联系的借口。

(4)现场安全检查不仅要关注系统整体配套安全设施的符合性,也要关注其有效性

(5)提高自身素质

评价人员应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不断积累理论和实践经验,不断积累现场检查的经验。

(6)明确检查重点

针对各个企业危险、有害因素的不同,明确检查重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尤其重点检查关键设备和安全连锁装置;对重大危险、危害因素,不仅要分析正常生产、运输、操作时的危险、有害因素,更重要的是要分析设备、装置破坏及操作失误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危险有害因素。一些危险和易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化工工艺,更应该关注其工艺安全控制要求和事故处理措施,针对这些情况,国家相关部门也提出相应的要求,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中明确指出“化工企业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要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也指出“对未开工建设的化工项目,设计方案都要充分考虑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处置措施,处理不合格不得排放。”

(7)认真复查、落实整改

危险化学品现场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就是辨识危险,以及提出整改措施。辨识出危险而不能整改就失去了意义,也不能使企业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所以这是进行现场复查的意义就十分重大,且应该认真复查,落实整改。

(8)借助外界专业技术力量,完成现场检查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涉及很多专业,而评价机构也不可能各个专业都配备齐全,所以在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时如果自身专业人员配备不齐,应聘请有经验的专家和技术人员,从而提高安全检查的质量。

5结束语

安全评价现场检查水平最终体现着安全评价的质量,由于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的现场安全检查经常会牵扯到生产工艺复杂,化学品品种繁多、专业性强,现场状况良莠不齐等问题,但只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整体出发,以系统安全的观点进行现场检查,就是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和建议,从而达到安全评价现场检查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编.安全评价[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5.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S].

[3]《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S].

篇5: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保证书

为促进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推进“平安重庆”建设,按照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决定从3月28日至7月10日,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现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重点

1、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

2、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或经营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单位

3、中央在渝和市属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

4、五年内发生过死亡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

5、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

二、专项治理内容

1、储存设施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警示标志、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

2、防超压、防泄露、防雷电、防汛、防构筑物倒塌、防静电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3、设备台帐建立及定期检查检测情况。

4、是否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并严格执行。

5、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6、储罐是否装备液位计、超温超压报警装置,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7、仓库、罐区等重点场所、重要部位安全监控情况。

8、出入库台帐建立情况,剧毒化学品仓库及管理人员备案情况及双人收发、双门双锁、双人保管制度落实情况。

9、委托有资质单位、车辆承运情况。

1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培训及取得上岗证情况。

11、充装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充装设备防静电、防超装措施、防护装备配备情况。

12、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充装设备的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有毒有害物品充装、储存单位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13、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钢瓶定期检测、使用过期钢瓶情况。

14、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残液处置情况。

15、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情况。

16、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销售台帐建立情况及“一书一签”制度执行情况,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对充装气体的标签、标示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3月28日至7月10日,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检查督查、总结评估四个阶段,按照从业单位自查、乡镇普查、区县复查、部门检查和政府督查的形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8日至4月15日)。研究制订工作方案,部署有关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并及时动员部署,传达到乡镇(街道)和从业单位。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6日-5月20日)。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各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专项治理要求,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加强监控,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对重大安全隐患,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的原则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三)检查督查阶段(5月21日-6月20日)。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街道)安全检查情况、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复查,凡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经营储存单位,必须坚决停业整顿,并落实“人盯人”、“一对一”措施,严防死守,确保安全稳定。市商委将组织专家检查组,对区县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市政府将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

(四)总结评估阶段(6月21日-7月10日)。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材料,于7月10日前报市商委,市商委汇总后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安全基础工作的通知》(渝商委发[2009]39号)和本次专项整治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安全监管工作。

(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加强检查、督查,指导、督促各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形成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篇6: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制度

危险废弃物保管制度

1、为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加强对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确

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产生危险废弃物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部门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环保负责。

3、仓库负责危险化学品具体管理综合工作。安环科负责危险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4、危险废弃物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

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5、专用储存仓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2)有健

全的安全管理制度;(3)必须专人管理;(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6、专用仓库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应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7、危险废弃物的出入库应有专人管理,并按安环科要求认真填写危险废弃物储存环

节记录表。

篇7: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基本要求

1.储存要求

(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规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3690--1992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和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6)《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仓库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7)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8)储存方式:按照GB15603--1995根据危险化学品品种特性,实施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

(9)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禁忌物料配置见附录GB18265--2000)(10)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明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2.储存安排及储存限量

(1)危险化学品储存安排取决于危险化学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储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2)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储存。

(3)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4)爆炸物品不准和其它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

(5)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储;氧气不得和油脂混合储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6)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7)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8)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品共存。3.危险化学品的养护

(1)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商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2)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根据商品的特性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做到一目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及时处理。

(3)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

(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剧毒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①商品数量

②包装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③危险标志(包括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准入库。

(3)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机动车装卸货物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易燃易爆类物品库房。进入易燃易爆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是防爆型的;进入可燃固体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4)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5)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条件,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装卸毒害品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作业人员应佩带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装卸腐蚀品人员应穿工作服、戴护目镜、胶皮手套、胶皮围裙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时,应轻搬轻放,严禁背负肩扛,防止摩擦震动和撞击。

(6)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装卸人员应穿工作服,带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装卸易燃液体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鞋。大桶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桶装各种氧化剂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须远离热源和火源。

(7)各类危险化学品分装、改装、开箱(桶)检查等应在库房外进行。

(8)不得用同一个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包括库内搬倒。

(9)在操作各类危险化学品时,企业应在经营店面和仓库,针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准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和制定急救预案。5.消防措施

(1)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或专职的消防人员。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根据经营规模的大小设置、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有消防水池、消防管网和消防栓等消防水源设施。大型危险物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消防队,并配有消防车。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放物品和杂物。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有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养、更新和添置,确保完好有效。对于各种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2)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3)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内,如条件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水燃烧危险化学品,不可用水扑救的火灾除外)。

(4)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设有安全保卫组织。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警卫队伍。无论专职还是义务消防、警卫队伍都应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6.人员培训

(1)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对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3)仓库的消防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化学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储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二)储存易燃易爆品的要求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作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储存条件是: 1.建筑条件

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年版)的要求,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2.库房条件

(1)储藏易燃易爆商品的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

(2)根据各类商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

①爆炸品宜储藏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②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③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④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库房内。3.安全条件

(1)商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

(2)除按附录规定分类储存外,以下品种应专库储藏。

①爆炸品:黑色火药类、爆炸性化合物分别专库储藏。

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

③易燃液体均可同库储藏;但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储存。

④易燃固体可同库储藏;但发孔剂H与酸或酸性物品分别储藏;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别储藏。

⑤自燃物品: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制品须分别专库储藏。

⑥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藏。

⑦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必须分别储藏,但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纳、过氧化氢等必须分别专库储藏。4.环境卫生条件

(1)库房周围无杂草和易燃物。

(2)库房内经常打扫,地面无漏撒商品,保持地面与货垛清洁卫生。5.温湿度条件表(三)储存毒害品的要求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作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储存条件是:

1.库房条件

(1)库房结构完整、干燥、通风良好。机械通风排毒要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2.安全条件

(1)仓库应远离居民区和水源。(2)商品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库内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备与毒害品性质适应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急救药箱。

(3)不同种类毒害品要分开存放,危险程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要分开存放,性质相抵的禁止同库混存。

(4)剧毒品应专库贮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执行“五双”制度(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安装防盗报警装置。3.环境卫生条件

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毒品、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及时清除。用过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更换储藏毒品品种时,要将库房清扫干净。

4.温湿度条件

库区温度不超过35℃为宜,易挥发的毒品应控制在32℃以下,相对湿度应在85%以下,对于易潮解的毒品应控制在80%以下。(四)储存腐蚀性物品的要求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以作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储存条件是:

1.库房条件

库房应是阴凉、干燥、通风、避光的防火建筑。建筑材料最好经过防腐蚀处理。

(1)储藏发烟硝酸、溴素、高氯酸的库房应是低温、干燥通风的一、二级耐火建筑。

(2)溴氢酸、腆氢酸要避光储藏。2.货棚、露天货场条件

货棚应阴凉、通风、干燥,露天货场应比地面高、干燥。3.安全条件

(1)商品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库房建筑及各种设备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年版)的规定。

(2)按不同类别、性质、危险程度、灭火方法等分区分类储藏,性质相抵的禁止同库储藏。4.环境卫生条件

(1)库房地面、门窗、货架应经常打扫,保持清洁。

(2)库区内的杂物、易燃物应及时清理,排水沟保持畅通。5.温湿度条件表(五)废弃物处置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类对赖以生存的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明确了三条规定:

(1)禁止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2)泄漏或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3)按危险化学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六)危险化学品储存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分析

分析研究危险化学品储存发生火灾的原因,对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管理是十分有益的。

物质燃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着火源。不论固体、液体或气体物质,凡是与空气中的氧气或其他氧化剂起剧烈化学反应的都是可燃物。帮助和支持燃烧的物质叫助燃物.主要是空气中的氧。凡是能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热能都叫着火源。

总结多年的经验和案例,危险化学品储存发生火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九种情况:

1.着火源控制不严。着火源是指可燃物燃烧的一切热能源,包括明火焰、赤热体、火星和火花、化学能等。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过程中的着火源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外来火种。如烟囱飞火、汽车排气管的火星、库房周围的明火作业、吸烟的烟头等。

二是内部设备不良,操作不当引起的电火花、撞击火花和太阳能、化学能等。如电器设备、装卸机具不防爆或防爆等级不够,装卸作业使用铁质工具碰击打火,露天存放时太阳的曝晒,易燃液体操作不当产生静电放电等。

2.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混存。出现危险化学品的禁忌物料混存,往往是由于经办人员缺乏知识或者是有些危险化学品出厂时缺少鉴定;也有的企业因储存场地缺少而任意临时混存,造成性质抵触的危险化学品因包装容器渗漏等原因发生化学反应而起火。

3.产品变质。有些危险化学品已经长期不用,仍废置在仓库中,又不及时处理,往往因变质而引起事故。

4.养护管理不善。仓库建筑条件差,不适应所存物品的要求,如不采取隔热措施,使物品受热;因保管不善,仓库漏雨进水使物品受潮;盛装的容器破漏,使物品接触空气或易燃物品蒸气扩散和积聚等均会引起着火或爆炸。

5.包装损坏或不符合要求。危险化学品容器包装损坏,或者出厂的包装不符合安全要求,都会引起事故。

6.违反操作规程。搬运危险化学品没有轻装轻卸;或者堆垛过高不稳,发生倒塌;或在库内改装打包,封焊修理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

7.建筑物不符合存放要求。危险品库房的建筑设施不符合要求,造成库内温度过高,通风不良,湿度过大,漏雨进水,阳光直射,有的缺少保温设施,使物品达不到安全储存的要求而发生火灾。8.雷击。危险品仓库一般都设在城镇郊外空旷地带的独立的建筑物或是露天的储罐或是堆垛区,十分容易遭雷击。

篇8: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其安全备案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以下简称“储存单位”),是指本省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业仓储单位和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专用储罐(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储存单位,非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及辅助储存单位,以及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对储存单位实行安全备案管理的内容如下: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物理和化学性质、储存单位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以下简称“储存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储存单位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条 储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活动,开展安全评价,依照本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手续,并对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条件及安全对策措施,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

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储存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并督促储存单位整改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及其配套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设立前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章

储存安全要求

第八条 储存单位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城市和经济发展规划。第九条 储存单位(装置、设施)与周边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十条 储存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标注中文名称、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并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储存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十二条 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通讯、监控、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三条 储存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安全主任)。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储存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对相关场所、设施及其温度、压力、浓度等主要技术参数实行监控。

第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还应当符合《条例》的有关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三章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七条 储存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八条 储存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九条 储存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危险、有害程度和规模等实际情况,自主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试生产(使用)前编制或重新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储存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或启动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时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第四章 安全评价及备案要求

第二十一条 储存单位应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储存安全进行评价。并将储存情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评价报告一并报所在地的备案机关进行安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储存单位应当依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实施计划,及时对存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确保安全储存。

第二十三条 储存安全备案由承担储存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的法人单位提出。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式2份):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另附Word电子文档1份);

(二)储存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三)储存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的批准文件;

(四)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租赁场所的单位还应提供租赁安全协议;

(七)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安全评价报告(现有储存单位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储存单位首次提出储存安全备案的,提交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

(九)备案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储存区域平面布置图、照片等)。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备案机关应在接到储存单位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向储存单位出具《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同时抄送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

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书》应载明备案的范围和期限。

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告知书》有效期为1年;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告知书》有效期为2年。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书》,应指出存在问题,告知储存单位认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后重新提出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符合备案条件: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或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

(三)评价报告提出的或安全检查发现储存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四)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要求的;

(七)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有不符合《条例》有关要求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储存单位应当对存在问题和隐患限期进行整改。经县(区)安全监管局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符合安全备案条件的,储存单位将整改复查情况报备案机关并重新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第二十七条 已经通过审查备案的储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储存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原备案机关提出重新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

(一)储存单位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且不符合安全要求需要进行整改的;

(二)储存单位发生改建、扩建、迁建的;

(三)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储存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发生较大变更的;

(五)储存单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原通过安全备案范围的;

(六)《告知书》有效期限届满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安全备案条件的,由储存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发出整改指令书,督促限期进行整改。

对经整改复查仍达不到安全备案条件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责令其停业或予以关闭。

第二十九条 备案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储存安全备案情况通报储存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机关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储存安全备案情况汇总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查。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对本行政区内储存单位的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已安全备案的储存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当责令储存单位立即进行整改。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依法建立的储存单位,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本办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物品。

专业仓储单位,是指专业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业务的单位。

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作为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试剂等生产用途的危险化学品,不包含文教、卫生、科研、国防、交通运输、人民生活等领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国家《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工程项目设计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的式样为推荐性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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