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区公园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关键词: 深圳 深圳市 物业管理 社区

深圳市社区公园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共6篇)

篇1:深圳市社区公园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社区公园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社区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社区公园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为一定居住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供居民游览观赏、休憩娱乐、文化健身和防灾避险等活动的场所,包括“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

第三条 全市社区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对在社区公园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区政府给

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社区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劝阻、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社区公园的详细规划与设计,其各项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社区公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公园设计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

家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规划确定的社区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社区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公园用地性质。因特殊需要确需调整时,应当制定调整方案,调整方案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已经占用社区公园用地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迁出。

第八条 社区公园的规划设计应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上报有关部门批准。经批准的社区公园规划设计方案不得任意改变。变更规划方案须经原批准部门

批准。

第三章 建设

第九条社区公园的建设采取政府投资或法人、自然人捐赠、认养等方式,法人捐赠建设的社区公园可以法人名称或产品名称命名,自然人捐赠的社区公园可由自然人命名。其规划

建设必须符合本市及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 社区公园建设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后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要由具有相

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竣工后要由市、区园林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社区公园内不得建设宾馆、酒楼、住宅、招待所、写字楼、商品市场、经营性游乐项目以及其它与社区公园功能无关的项目和设施,但为游人提供服务和公园管理所

必须的项目和设施除外。

第十二条 社区公园绿化种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植物生长特点负责养护三个月至六个月,部分植物可适当延长至一年。在养护期内,种植的植物未成活的,施工单位

要负责补种。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社区公园一般不设专门的管理机构,但要明确管养单位,落实管理责任制和

具体管养人员。

第十四条 社区公园管理职责

(一)保证国内设备设施完好,植物生长正常;

(二)保持公园环境整洁、园内水体符合观赏要求;

(三)确保废气、废水、噪声不超过环境部门规定的标准;

(四)在公园的醒目处设置导游图牌和服务指示牌;

(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公园秩序,确保公园各类活动的有序开展和游乐设

施的正常运行和游客安全管理制度。

(六)在公园的各入口处,设置与环境协调的、规范行为文明的提示标识。第十五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绿地或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的按照《深

经济特区园林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因城市规划确需改变或调整公园绿地性质和范围的,必须经园林、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补偿不少于占用面积的土地和补偿经济

损失。

第十七条 公园管养责任单位对植物养护管理应当做外

(一)遵守园林植物栽培和养护的技术规程,提高园林技术水平;

(二)依法对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寺观教堂和优秀近代建筑予以保护;

第十八条 公园内的文化游乐及配套的服务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按规定设置,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文化健身设施项目须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定期维修保养和

检测。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社区公园内举办活动,应征得社区公园管养单位和城市管理部

门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各社区公园要坚持走企业承包、专业化管理的道路。社区公园的绿地管养、国容卫生和安全保卫的管理工作应当推向社会,通过招标选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经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管养队伍。

第二十一条 社区公园的主管部门要制定绿地管养和国容卫生管理的检查验收制度、标

准和奖惩办法。

第二十二条 在社区公园内禁止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和其它杂物;禁止搭建棚舍;禁止

擅自摆摊设点,禁止随意堆放物料;禁止拉绳挂物。

第二十三条 社区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第二十四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社区公园绿化,保护社区公园设施,维护社区

园秩序,遵守游园守则。

游人游园禁止以下行为:

(一)损毁社区公园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

(二)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三)伤害社区公园动物;

(四)设置经营或者擅自营火、烧烤、宿营;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在社区公园内禁止追逐游客强行兜售物品,影响游览秩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文件

深城管〔2005〕 239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公园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城管办、局直属园林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社区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社区公园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经研究制定了《深圳市社区公园建设与管理办法》(试

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篇2:深圳市社区公园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 10月 30日 10:21 房地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区工作站的规范管理,深入推进社区建设,建设和谐社会,根据《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是指社区工作站服务的地域范围。

社区工作站是政府在社区的服务平台,协助、配合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社区开展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

第三条 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市、区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各类社区组织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各项事业。

第二章 社区工作站的设立

第四条 社区工作站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和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社区工作站的设立,应有利于社区管理和服务,有利于整合社区资源,有利于居民工作和生活。

第六条 设立社区工作站一般以每个社区工作站辖常住人口约6000~10000户为标准,并参考社区类型、面积等因素。

相对独立完整、物业管理完善的大型社区,可以超过前款标准设立社区工作站。

社区内物业管理相对完善的住宅区,政府通过委托的方式将社区行政事务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可核减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员额。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工作方法

第七条 社区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社区综合管理事务: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及时通知并协助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各种违法行为;负责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社区发展规划;参与建设和管理社区基础设施;指导建立社区义工组织和开展社区义工活动;协助开展社区统计工作,采集社区人口、单位、设施等各种信息并按规定上报;协助开展社区统战工作等。

(二)社区安全事务:协助管理社区内出租屋和流动人口;协助开展社区消防及安全生产工作;协助社区民警维护社区治安,参与群防群治,配合、落实维稳及综治工作进社区

(三)社区法制事务: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咨询和法律进社区、法律援助等活动;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协助开展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等。

(四)社区健康事务:协助开展社区健康教育普及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社区健康服务、卫生防疫、疾病普查普治、社区医疗救助等工作。

(五)社区人口和计生事务:大力倡导社区新型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为社区居民提供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六)社区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负责社区低保对象、残疾人、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等群体的管理;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劳动保障工作,采集相关信息,为社区居民提供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咨询,协助处理劳动保障信访;协助开展赈灾救济、双拥、老龄、殡葬管理等工作。

(七)社区文化事务: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办好社区宣传栏;组织科学普及、国防教育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组建社区文体队伍,开展文体和读书活动等,创建学习型社区、文明社区

(八)社区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事务:负责社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社区绿化、美化、净化工作,与有关单位、门店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保护社区环境;协助做好犬类管理工作;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社区内环保事务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等。

(九)社区协调事务: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事务,依法组织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及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并处理好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相互关系

(十)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与其工作手段相适应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政府工作部门不得直接向社区工作站委派工作任务,凡需社区工作站协助完成或承办的工作事项,必须经区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

政府工作部门要求社区工作站协助或承办的临时性、非常规性工作,应实行“费随事转”,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社区工作站应协助做好社区信息化工作,开设“一站式”服务窗口,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便利和服务。

社区工作站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社区工作站开展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社区工作站与居委会应相互支持、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社区工作。

社区工作站应接受居委会的监督,听取居委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和支持居委会依法开展社区居民自治、反映社情民意、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工作;支持居委会和社区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共同建设和谐社区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社区工作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组织参加的社区事务协商议事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站务公开制度、财务制度、学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加强社区工作站建设。

第四章 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原则上参照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确定全区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总员额,并根据各社区类型、面积、人口等,核定各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员额。

每个社区工作站一般配备5至15名工作人员,其中站长1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站长助理,但最多不得超过2名。人口较多、面积较大的社区,可适当增加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员额。

第十四条 对原居委会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可过渡为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具体办法由各区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出现缺额的,实行公开招聘。

社区工作站招聘工作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提出雇用计划报区人事主管部门核准;区人事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并参照公务员、职员录(聘)用的有关规定组织笔试、面试和体检。

第十六条 应聘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义务;

(三)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大专以上学历;

(五)符合规定的岗位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应聘人数不足的,经区人事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招聘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岗位要求和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雇用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名单并签定雇用合同。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每一雇用期不超过三年,可连续雇用。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情况,根据不同岗位性质和工作量,参照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工资标准确定。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兼任居委会成员的,不享受居委会成员补贴。

第十九条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补休。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按照客观、公正、民主的原则进行考核。包括试用期考核、考核和雇用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考核遵循以下程序:被考核者个人进行工作总结和自评;社区工作站写出评语;街道办事处在充分征求社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评定。

社区工作站站长、站长助理的任命和考核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站长和站长助理的任命结果应报区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核结果作为对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正式聘用、续聘和奖惩的依据。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解除雇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对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处理。第五章 办公设施和经费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统筹解决社区工作站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社区工作站正常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社区工作站与居委会分设时,各区应对原居委会的资产进行产权清理,属国有资产的,产权划归区人民政府所有,其中办公设施、活动场所等可交付社区工作站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将社区工作站的办公经费、工作经费、人员工资和补贴等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社区工作站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规范经费支出管理。各区应加强对社区工作站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区可遵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篇3:深圳市社区公园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关键词:公园,规划,管理,特点,创新

0 引言

深圳市位于广东省中南沿海地区,珠江口之东,以平原和台地地形为主,约占总面积的78%。北面和东北面多为山地和丘陵,重峦迭翠,有丰富的森林资源。深圳属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年平均气温22.4℃,一年四季,绿草如茵,鲜花盛开,为营造园林景观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

成为经济特区后,深圳市园林事业的发展十分迅猛。除了历史悠久的古迹外,新建的公园不仅传承了中国古典园林的造园手法,亦融合了国外现代造园理念,呈现出独特的魅力,例如国内外享有盛名的主题公园华侨城、仙湖植物园等等景点,还有供市民休憩健身活动的深圳湾公园、莲花山公园等等。这些公园不仅具有满足市民需求的各种功能,同时景观优美,各具特色,异彩纷呈。

1 深圳公园建设概况

自20世纪80年代初,深圳开始植绿造园,经过几代人挥洒青春与汗水,原先被称作“南头苍蝇深圳蚊,荒野岭小渔村”的深圳,现在荣获了“全国园林城市”“国际花园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中国十佳绿色城市”“全国环保模范城市”“全球500佳城市”“全国文明城市”“保护臭氧层示范城市”等一系列盛誉。目前,深圳已有公园653个,有社区公园、市政公园、郊野公园及森林公园,总面积510多平方千米,遍布全城。各个公园都有自己的特色:大鹏半岛地质公园,以有车一族,登山、海上活动、欣赏山海风光、了解地形、地貌、地质变迁等为主;大梅沙海滨公园则以打工一族、节假日游泳、沙滩活动为主;梧桐山风景区是市民登山、健身、观赏不同高度的植物、木本花卉的好去处;东湖公园,以游人观盆景,赏菊花、垂钓、“饮水思源文化”为主;翠竹公园,以竹子品种齐、数量多而得名,游人在园内健身、休闲的同时,可以领略各种竹子的风姿及韵味;洪湖公园以荷花及水生植物品种多、管养的好而闻名于世;人民公园的月季,每年春节前后都吸引了成千上万的游人观赏、拍照。现在人民公园已获得世界月季名园的称号;荔枝公园先是以荔枝,后是以优美的环境、丰富的文化内涵,加之年年有迎春花展而著名;莲花山公园由市花勒杜鹃、邓小平广场、纪念园、风筝广场而闻名遐迩。

2 深圳公园规划的特点与创新

2.1 规划设计中融入生态优先、节约型园林等先进理念

走过目前已经建成开放的深圳公园,都有一个统一的特点,即:绿量大,绿地景观营造更多地采用了模仿自然群落的植物配置模式(见图1),营造多层次、复合型的植被生态系统,将游憩绿地模拟自然生态群落并广泛采用乡土植物。同时,能够充分考虑建园基址的特点,因地制宜地进行景观布置这样的设计理念,保证了生态优先,减少了施工与养护的费用,同时也营造了具有地域特征的园林景观,呈现出较高的规划设计水平。

深圳市在公园的设计施工中,也处处体现了节约型园林建设的先进理念以及特点。例如园路大部分采用节能环保的透水青砖铺装、厕所外墙的装饰是钢网加块石,未经雕琢但颇富现代艺术风格。

2.2 严谨把握规划建设基调,规范化的建设处处体现延续性与艺术性

以深圳湾公园与莲花山公园为例,两座公园基本属于边建设边开发,但新老园区并没有存在“两张皮”的现象。公园的规划建设大到整体的规划编制,小到景观节点的设计都存在着较强的延续性与艺术性。以深圳湾公园为例,延绵10.5 km,由老园区———红树林海滨生态公园和新园区———深圳湾滨海休闲带两部分组成。当我们一路从新园区到老园区走过时,并没有感到公园的新旧之分,而是感受到了各个园区不同的景观风格与文化内涵,它们相互统一却并不雷同,丰富多样却并不凌乱,具有很强的整体性。另一方面,无论是老园区还是新建设的景区,地下管网、公共厕所、园灯、园椅、垃圾箱、指示牌等配套设施都很齐全,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单拿出莲花山公园的“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纪念园”中的纪念墙景点来分析。纪念景墙环绕广场而建,其上以浮雕的形式刻画展示了深圳发展的30年中具有代表性的历史场景(见图2)。但整个景墙群并没有骤然结束,还为今后的历史的镌刻留下了位置,也留给了人们无限的遐想

各个公园无论是植物造景还是建筑群落在统一风格的基础上,平面与立面的设计都注重空间的收放与分隔,景观的延续与过渡,同时融入了对景、框景、夹景等园林艺术手法,还不时营造一些令人惊喜的艺术小品,使人久久不能释怀。树阵广场的艺术创意见图3。

2.3 公园内融入绿道系统的建设

“绿道”建设是近年来城市建设发展的一种新趋势,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大力建设“绿道”网络。深圳市公园通过在园内引入建设一些人行步道、自行车道等等非机动车游径和停车场、游船码头、租车店、休息站、旅游商店、特色小店等游憩配套设施以及一定宽度的绿化缓冲区(见图4),逐渐构成了相对完整的绿道系统。绿道系统的建设,进一步地提升了城市的生态效益,为城市居民提供了体验自然、欣赏自然的机会和一片远离城市喧嚣的净土。

3 深圳公园管理的特点与创新

3.1 管理内容模块化统筹,实施“管养分离”

虽然深圳湾公园与莲花山公园面积都达到了100 hm2以上,莲花山公园甚至接近200 hm2,同时常年接待数百次的参观访问,政治任务艰巨,但他们的在编管理人员仅有10余人。然而,这两座公园的管理精细化水平很高。这不能不说是其管理模式运作的成功。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所属的公园,将管理内容划分成不同的模块,进行统筹管理(见图5)。其中公园绿地养护与环境卫生、公厕卫生、安全保卫这三个模块都进行“购买服务”,即对外统一招标,由专业的服务公司进行具体养护管理(见图6),而在编管理人员则对其进行监管同时兼顾公园文化活动、规划建设以及接待外事活动等管理模块。同时,公园管理中心推行“双月检”考核制度,对公园各养护单位实施末位淘汰制度,这样的竞争管理机制,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管理效能。

3.2 公园文化活动主题鲜明,各具特色

各公园的特点不同,所举办的文化活动也不尽相同。深圳湾公园设置了16个主题景区,分别是中湾阅海广场、海韵公园、白鹭坡、北湾鹭港、小沙山、追风滑轮公园、流花山公园、弯月山谷、日出露天剧场、潮汐公园、婚庆广场、运动公园、大运火炬塔纪念广场、西海湾、观桥公园、红树林滨海生态公园等。我们主要参观了婚庆公园、潮汐公园、大运火炬塔纪念广场等3个景区。每个景区都有主题特色,比如婚庆公园,建造了圆形的“月光花园”主题广场和大面积的户外婚庆、聚会的空间,还种植了连理树等具有良好寓意的植物,同时还公示了公园近期举办主题活动的介绍牌,其中的活动有大型社工集体婚礼、婚纱秀主题活动、摄影大赛获奖作品展等。主题突出的景观建造加上围绕主题所开展的系列活动,使得婚庆公园主题突出,特色鲜明。

莲花山公园在广场中央矗立有邓小平同志的铜像,江泽民同志为铜像题字,并于2000年11月14日亲自为铜像揭幕,中心区美景尽收眼底。山顶广场已成为广大市民和中外游人缅怀一代伟人风采、饱览中心区景色的最好去处。公园同时还举办杜鹃花展、风筝造型展等特色文化活动。

仙湖植物园四面环山,该园目前已经建有棕榈植物、苏铁(铁树)、竹类、水生植物、荫生植物、裸子植物、沙漠植物、盆景植物、百果园以及药用植物等12个植物专类园,保存植物有3 000多种,形成了自然风光与园林艺术相结合,植物多样性与科学内涵融为一体的风景植物园,是青少年进行科普教育的非常重要的场所。

3.3 充分发挥监管力量,细节处体现对游客的人文关怀

公园管理引入了“片长”监管制度,对“片长”所负责管理区域的职责、工作时间以及考核方式等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在“管养分离”的模式下,加强了监管力量,有效地提高了公园管理的全覆盖。同时,深圳公园管理中心在制定管理规定时,从游客的角度出发,以不影响游客游园为目的,对绿化及卫生作业时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每个公厕都提出必须配备温馨提示牌“小心地滑”两块、“清理中,请稍等”“设施维护中,造成不便请谅解”各一块等等这些细节处的规定,都体现了公园管理对游客的人文关怀。

4 结语

一曲优美的旋律,往往能在瞬间打动人心,令人回味无穷。好的公园亦是如此。深圳市的公园建设像一扇窗口,对外展示着城市的魅力,也为广大内陆城市的公园建设与管理带来了宽阔的视野和可借鉴的经验。

参考文献

[1]Leonard E.Phillips.公园设计与管理[M].刘家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12-21.

[2]王菊萍,谢良生.深圳市社区公园建设与发展研究[J].中国园林,2009(12):69-71.

[3]要丽娟.从环境行为学角度谈玉门河公园南岸规划设计[J].山西建筑,2013,38(16):238-240.

篇4:深圳市社区公园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

(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

(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

(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

(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

(四)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

(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六)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招标、设计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审核竣工决算;

(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期内部分项目法人职能,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施工图设计管理;

(二)协助征地拆迁工作;

(三)负责组织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并签订合同;

(四)负责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及施工中的有关报批手续;

(五)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管理工作;

(六)协调管理施工监理单位;

(七)审核上报工程进度、质量报表;

(八)负责代建期内的安全管理;

(九)编制工程决算和项目竣工文件;

(十)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其他专项验收,协助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竣工验收完成前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三)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代建单位条件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服务水平;

(三)拥有和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第四章

代建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省及本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除应当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报价书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中标通知书格式、银行履约保函格式、代建合同条款、合同格式等以外,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建项目实行项目投资包干管理。项目包干额为经发改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若干比例,代建单位承担投资超支风险;

(二)代建费用的有关内容;

(三)代建单位应按约定承担材料价格变化的市场风险;

(四)代建单位应提交足够金额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作为履约担保。

第十八条

设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市交通、发改、审计、建设、公路、财政等部门符合相应专业要求的公务人员中产生,评标前在名单中随机抽取并保密。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项目法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项目法人应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将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第五章

代建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合同由项目法人与代建单位签订。

第二十三条

代建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代建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

(二)代建项目委托管理范围和内容,主要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的整个期间,除项目设计委托及评审、征地拆迁工作、组织交工(竣工)验收、营运管理、接收管养以及属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审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其余建设管理工作均属于代建管理工作范围;

(三)代建项目委托管理目标,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

(四)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主要包括代建基本管理费和节余分成两部分;

(五)工程代建管理费、工程建设费用及其支付办法,主要包括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工程建设费用组成、工程代建管理费支付方式及程序、工程建设费用支付方式及程序;

(六)项目法人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的权利,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落实资金筹措和支付、对外重大协调工作、征地拆迁、工程验收等方面的义务;

(七)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代建单位在全面完成代建项目各项工作后取得代建管理费和节余分成的权利,代建单位在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下管理代建项目的各项工作和义务,如工程招标、施工阶段的建设管理等;

(八)风险分担方式,主要包括施工材料涨跌价和工程变更等风险分担要求;

(九)违约责任,主要明确代建人未能执行或完成代建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委托人未能按期履行费用支付等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

(十)项目工程保险,主要明确委托人依法对代建人提出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的要求;

(十一)履约担保,主要明确履约担保方式和执行程序;

(十二)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主要明确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应遵守的约定;

(十三)其他条款,主要对上述组成内容的未尽事宜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建设管理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不得以代建项目工程名义对外融资,或以代建项目的土地、设施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代建合同一经签订,不得变更或转包、分包。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的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本市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工程设计(含设计监理)、施工监理和相关招标(含代建单位招标、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等)费用由项目法人管理,并纳入项目概算。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后不得变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代建单位提出,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审核后可办理初步设计概算的变更手续:

(一)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省、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市政府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项目法人财务会计制度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或采

购,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除因项目法人对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工程变更外,不得变更设计。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变更设计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增加的费用在一定数额比例内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完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决算审批手续。

代建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质量和养护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代建单位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对于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代建单位应予整改,通过验收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材料应向接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四条

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计划、施工进度、资金管理与拨付和质量、安全监督等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评标人员在代建单位招标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深圳市交通局

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监管实施细则 总则

1.1 根据《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合同》制定本办法。

1.2 委托人授权委托人代表负责对代建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1.3 委托人代表确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代建工作的监管、协调、服务。需要批准的工作,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均应在7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建设管理

2.1 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委托人代表与代建人签订项目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目标和工程用款计划,作为合同补充条款执行。

2.2 项目协议书签订后10日内代建人将拟投入本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管理人员、办公设备的配备、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组织管理方案报委托人代表批准。30日内将控制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环保、进度主要措施报委托人代表批准。

2.3 区域代建人员配备不低于《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中甲级项目法人要求,其中独立项目每项目、大型项目每3000万至5000万元不少于2名现场管理人员(1名必须专职)。

2.4 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依法签订合同。

2.5 委托人代表对工程的合同管理进行监督。主要监督内容为:

(一)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向委托人代表备案;

(二)合同签订的程序和文本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不公正条款;

(三)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是否签订廉政、安全合同。

2.6 委托人代表负责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信用进行监督并及时汇总上报信用信息。主要监督内容为:

(一)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对应的资质等级和足够的管理能力、专业水平,是否存在越级承揽工程项目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

(二)代建人将批准的工程分包合同报委托人代表。

2.7 委托人代表对代建人执行政府有关环保方面的法规规章进行监管。招标投标

3.1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范围进行公开招标,委托人和委托人代表不以任何形式干预、影响代建人的正常招标投标和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3.2 委托人代表对工程招标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代建人是否严格执行核准的招标方式和形式;

(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符合规定;

(三)开标、评标是否在北京市公路工程有形建设市场进行;

(四)评标专家是否在《北京市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保密;

(五)招标文件是否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并报委托人代表备案;

(六)评标过程和报告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要求,并报委托人代表备案;

(七)定标结果是否经过公示并报委托人代表。质量和安全

4.1 代建人对项目的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4.2 代建人负责在办理开工许可前向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其监督。

4.3 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对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4.4 委托人代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要求代建人组织处理。进度

5.1 委托人代表负责对工程建设进度进行监管。

5.2 代建人每月25日将工程进度报表报委托人代表。

5.3 代建人应在开工前将进度计划报委托人代表,实施过程中如果有调整,应在计划调整后3个工作日内补报。

5.4 工程总工期需要调整时,代建人需报委托人代表批准。建设资金

6.1 委托人代表要求代建人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各从业单位与代建人在同一银行开立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6.2 委托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管,通过检查代建人、从业单位财务账目、银行账户,从资金到位、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

6.3 代建人和从业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资金,项目交工验收前,建设资金(包括计划利润)不得用于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6.4 代建人对从业单位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从业单位须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建设资金。

6.5 代建人与从业单位不得发生关联交易。

6.6 根据批准的代建人用款计划,委托人代表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向代建人拨款。

6.7 代建人须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进行计量支付,并在支付后5日内将计量支付情况报委托人代表。

6.8 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代建人将结算报委托人代表,竣工验收前,代建人将工程决算报委托人代表。

6.9 跨年工程于当年12月25日将工程结算情况报委托人代表。设计和变更

7.1 代建人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委托人代表批准。

7.2 变更洽商手续在批准后3日内报委托人代表。

7.3 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工程变更时,代建人提出申请报委托人代表,批准后执行。

7.4 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国家或北京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政府要求项目内容或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和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引起重大技术调整需要变更时,代建人将变更文件报委托人代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验收

8.1 工程完工后,由代建人组织交工验收,在交工验收后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报委托人代表备案,委托人代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代建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

8.2 交工验收至竣工验收期间的养护工作由代建人负责,委托人代表定期组织检查,对此期间的养护质量进行监管。

8.3 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代建人及时向委托人代表申请验收。委托人代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代建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8.4 通过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由代建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委托人代表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北京市路政局

篇5:深圳市社区公园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依据《XX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X财农村发[2014]X号)、《XX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X政办发[2015]X号)、《关于进一步严格村级财务收支管理的补充通知》(X财发[2019]X号)等有关文件和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指工程建设项目是指XX镇辖区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集体资金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

二、工程项目立项报批

1、社区(村)无资金来源一律不得报批工程建设项目;有资金来源的,当年所有项目建设投资总额中,自筹资金不得超过集体实有资金的40%。

2、社区(村)当年实施的工程项目,于年初经两委会“三重一大”集体决定,提请镇项目办初审,经镇领导班子会“三重一大”决策后,下达工程项目建设立项批复,并统一录入工程建设项目库。

3、涉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危害的抢修抢险等突发应急工程及其他急需建设项目,经镇主要领导同意、项目办会审后,可先建设后报批。

4、对各社区(村)符合县投资计划要求的工程项目,由镇项目办直接从项目库中抽选上报。

三、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社区(村)在收到镇下达工程项目建设立项批复后,必须认真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

(一)工程项目造价管理

1、社区(村)60万元以下(不含6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镇项目办提供工程预算明细表。

2、社区(村)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镇项目办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规范的工程造价表。

(二)工程项目限额管理

1、社区(村)投资额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报镇项目办审核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

2、投资额5-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报镇项目办审核备案后,由分管领导、驻点领导、财政专管员、社区(村)监委会成员、群众代表(3人以上)参与,共同议价决定有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

3、投资额10-60万元(不含6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镇项目办牵头,分管领导、驻点领导、财政专管员、社区(村)监委会成员、群众代表(3人以上)参与,以议价或竞争性价格磋商方式确定有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

4、投资额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镇项目办办理政府采购审批等手续,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四、工程项目监督管理

1、工程项目建设须签订完备的工程合同,凭镇项目办出具的开工通知书组织施工。

2、对投资额达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镇项目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全程监理;6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镇项目办随机选定社区(村)监委会成员、群众代表2人以上,实施全程监管;工程竣工后由上述第三方机构或监管人员出具验收报告。

3、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工程决算,由镇项目办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60万元以下的工程决算,由镇项目办负责。

4、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因特殊原因需追加的,必须提前报镇项目办审批。对追加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的,按前款-工程项目限额管理规定执行。

五、工程项目结算管理

1、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镇项目办实行报账制管理(统收统支)。

2、使用社区(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竣工后,镇财政所“三资中心”凭镇项目办出据的竣工结算通知书、工程结算资料划拨工程款,工程款必须直达施工单位。

3、工程合同条款有约定预拨资金的,必须提供工程监理进度报告,不得超过实际工程进度的60%拨款。

4、工程量增加,不执行第四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第3条规定的,镇财政所“三资中心”不得拨付工程款。

篇6:深圳市社区公园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暂住人员就业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员是指居住在本市的非深圳市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 本市暂住人员就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就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立暂住人员就业宏观调控机制,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对暂住人员就业的调节和导向作用,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和义务,提高暂住人员就业管理水平,使暂住人员就业规模、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相适应。

第五条 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拟定全市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暂住人员就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暂住人员就业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人事、公安、教育、人口计生、综治、民政、统计、安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暂住人员就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劳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员就业管理工作,区人口办协助区劳动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会同街道人口办做好本辖区暂住人员就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 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设置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做好本社区的暂住人员就业信息采集、就业状况调查和就业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暂住人员就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

(二)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或者职业技能;

(三)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暂住人员可持学历文凭、资格证书、身份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在劳动力市场求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条件,具有按期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能力。

第十二条 实行空缺岗位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空缺岗位调查,并主动报告空缺岗位情况。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跨省、市招用暂住人员,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文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用人单位跨省、市3个月内招用暂住人员50人以上的,可以委托合法职业介绍机构,或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跨地域劳务协作和劳务交流洽谈活动有组织地招收。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暂住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暂住人员应当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暂住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暂住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办理录用备案、就业登记手续时,需提供暂住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与辖区计生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或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明、暂住人员暂住户口申报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与暂住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在7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在用人单位为暂住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时核发“深圳市劳动保障卡”,作为记录暂住人员个人就业状况的凭证。“深圳市劳动保障卡”由暂住人员本人保存,用人单位不得扣押。

第十八条 “深圳市劳动保障卡”可作为暂住人员享有以下权利的有效合法凭证:

(一)求职应聘及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二)办理招调迁户;

(三)办理社会保险;

(四)申请子女入托、入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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