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个人征信系统(精选6篇)
篇1:全国个人征信系统
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以全国各级工商、税务、质检、安监、纪监、审计、统计、公安、法院、司法、商务、民政、环保、卫生、农业、林业、水务、物价、住建、文化、教育、财政、国土等国家54部门7年来依据《国家信息公开法》发布的数亿条对企业监管信息为基础,吸纳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金融、主流媒体及实名制下广大消费者发布的评价信息,依法为2000多万家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对企业整体信用状况进行客观、动态记录。以跨行业跨区域、覆盖全国、标准统一、数据动态等强大优势,提高市场透明度,克服了由单一部门、单一行业或区域性评选、信息披露的局限性。
信用档案,是企业获得信任、促成交易的基础,也是大众消费、合作交易、招聘就业、政策扶持、市场执法、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银行信贷、民间借贷等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消费、交易保障体系。现依据11315数据,对赣州电子行业排列前二十名企业进行信用排名,让广大消费者通过查看企业历史信用记录,突破“迷雾”,通过对行业信用排名,选择信用度较高的商家,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排名 企业名称 信用分值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 30
于都怡信电子有限公司 26 江西以泰电子有限公司 24 全南三扬电子有限公司 20 高美(安远)电子有限公司 20 信丰福昌发电子有限公司 20 江西东芝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20 赣州立达电子有限公司 16 赣州良音电子有限公司 14
赣州市英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2
赣州创普环球电子有限公司 10
百得利(龙南县)塑料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10
江西省安远县明茂电子厂 10
赣州诠胜电子有限公司 10
兴国金龙高科技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10
富佳电子(兴国)有限公司 10
赣州超樱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10
信丰永兴电子有限公司 10
格棱电子科技(赣州)有限公司 10
于都于达电子有限公司 10
篇2:全国个人征信系统
单选题
1.下列选项中,属于个人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个人征信异议的是()。√
A 个人自己保管证件不善,导致他人冒用
B 个人不清楚银行确认逾期的规则,无意识中产生了逾期
C 他人冒用或盗用个人身份获取信贷或信用卡
D 个人信用数据库每月更新一次信息,系统未到正常更新时间
正确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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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下列选项中,属于个人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个人征信异议的是()。
A 个人自己保管证件不善,导致他人冒用
B 个人不清楚银行确认逾期的规则,无意识中产生了逾期
C 他人冒用或盗用个人身份获取信贷或信用卡
D 个人信用数据库每月更新一次信息,系统未到正常更新时间
正确答案: D
篇3: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探讨
1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和发展概况
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始于1992年。2003年底, 中国人民银行正式行使对信贷征信业的管理职责, 并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 建立了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 的功能主要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 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 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个人征信系统收集的数据主要来自于全国各家商业银行和公共事业系统, 共有4类信息。分别是身份识别信息, 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贷款信息, 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信用卡信息, 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公共事业信息, 包括非银行信用信息、法院民事判决、欠税、固话缴费、手机缴费、缴纳水电燃气费用等。截止到2007年底, 征信系统已为1300多万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个人信用档案。
2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意义和作用
个人征信系统作为全社会的“个人信用信息平台”, 其建立和发展, 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该系统为纳入系统的自然人建立了一个“信用档案” (即个人信用报告) , 实现了征信报告使用者 (商业银行) 和被征信者 (借款人) 的双赢。一方面, 有助于商业银行快速实现异地跨行业的信用查询, 防止交易风险, 预防金融违规交易等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 可以节省借款人的时间, 方便其更快速地获得借款。现在, 无论是贷款买房、买车, 或者是申请信用卡, 商业银行查看申请人的信用档案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而且, 信用报告的应用正向求职、租房等更多领域拓展, 已逐渐成为每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可以说, 个人征信系统建立, 对促进个人重视自己的诚信行为, 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
3当前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存在的问题分析
3.1信息采集缺乏立法保护
目前,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 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 使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方面无法可依。在缺乏法律保障和规范的情况下, 对涉及诸如政务公开信息与国家秘密、企业公开信息与商业秘密、消费者公开信息与个人隐私等问题难以界定和操作。当前银行、电信、保险、工商、税务等均认为自身最具有征信的资格和能力, 各自为阵, 造成征信主体多元化、利益被分割、谁也不具有公信力。没有法律保障的个人征信体系, 对个人信用的采集极容易演变成“霸王条款”。与多数数据库一样, 个人征信系统肯定要走向商业化, 一旦对普通企业级用户有偿开放, 管理不善的话, 后患无穷。
3.2信息采集渠道单一, 缺乏公正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联合进行的一项在线调查 (1805人参加) 显示, 33.1%的人表示对个人信用档案的作用不了解, 69.7%的人不太清楚什么行为属于不良信用信息并会被列入个人信用档案。93.4%的人认为, 对于即将成为“黑户”的客户, 银行有责任提前告知;83.9%的人表示, 最担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入“黑名单”。 (6月9日《中国青年报》) 这样的担心不无道理。因为, 生活中常常会碰到诸如明明是银行的操作失误, “不良记录”的烦恼却让客户来“扛”的案例。公民个人信用档案是如此的敏感和重要, 然而当前的央行征信系统只单方面从银行、电信等机构采集资料作为信用惩罚依据。以手机欠费行为为例。2007年初, 央行和信息产业部达成协议, 同意电信用户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 此举意味着手机欠费记录作为不良信用信息, 进入到央行的个人信用档案。众所周知, 电信收费领域一直以来饱受非议, 名目繁多的价格欺诈、乱收费、多收费, 令消费者防不胜防, 并经常引起消费者投诉。试问, 一个连自身信誉都无法保证的行业, 又如何能为他人征信?如果银行只听取电信的“一面之词”, 并作为“污点”记入个人征信档案, 被征信方往往在未告知或告知不充分的情况下, 就被单方面判定为信用不良, 显然有失公平。
3.3信用记录的标准过于草率
银行都以个人实际发生的银行交易结算过程信息、社保信息、话费信息等, 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依据和评判标准。在现实生活中, 不良信用记录似乎很容易产生, 比如办理某些银行的信用卡, 不启用虽然不收首年年费, 但是第二年开始是要继续收年费的, 而且是直接在透支额度里扣, 有了一定数额的透支后银行又不一定会告知, 于是从第二年开始就有了逾期的不良记录。而商业银行无法区分这些数据是恶意还是非恶意的, 出于谨慎经营的考虑, 就将这些数据都作为恶意信息进行记录, 进入央行征信系统的黑名单。实际上, 偶尔轻微延期或者违约行为, 并不意味着个人诚信有问题。这种粗浅的评价标准, 却将大多数人打上不良信用记录的烙印, 造成的是多数人不诚信的社会局面。
3.4征信者本身也是利益关系人, 丧失征信公正性
上述银行与电信企业联手的征信活动, 电信企业既是征信信息的提供、经营者, 又是征信行为的利益一方 (借此催交电话费) , 如此一身而两任, 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做法, 不具备征信本身应该具体的中立、客观、公正的要件。而且央行征信系统不仅通过商业银行及电信部门, 今后还将通过、水、电、煤、法院等机构取得征信数据。试想, 如果继电信之后, 诸如自来水企业、电力等强势的机构也可以通过“征信系统”给公众施加压力, 动不动就号称将不良记录调入“征信系统” 也不管这个费那个费的收得是否无理。那么必然会产生垄断企业利用征信来对公众进行新一轮的掠夺。而这种现象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遏制与纠正, 将使公民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最终可能导致整个社会征信系统的失信直至崩溃。
4完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建议
4.1尽快对个人征信进行立法
个人征信制度的建设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 其数据的收集、公开、使用、个人隐私的保护等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 如何征信, 采集哪些内容, 怎样确保征信信息准确, 如何保障被征信人的权利, 必须由国家立法来解决。美国是一个个人征信体系非常发达的国家, 但它是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的。至今, 美国已经颁布了《隐私法》、《公平信用报告法》等十多部相关法律, 来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披露。因此, 在还没有相关法律保障的情况下, 哪些内容应纳入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应该十分慎重。对个人征信立法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是: (1) 明确信用专业机构可以采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范围; (2) 界定与政府信用信息相关的国家秘密、与企业信用信息相关的商业秘密以及与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相关的个人隐私, 并明确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特殊信用信息的保护措施; (3) 明确政府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 (4) 对信用专业机构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4.2赋予被征信者对征信活动的知情权
在一个信用体系很健全的国家, 个人信用档案直接影响每个企业和个人的切身利益, 其合法权必须予以维护。笔者认为, 个人征信系统不能由银行单方面说了算, 更不能由某些垄断企业和单位说了算。银行作为经营者应该承担起更多的提醒信用风险的社会责任, 在将不良记录提供给征信系统前, 应该建立善意确认制度, 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给当事人提供异议和申辩的机会与渠道, 同时减少征信机构和被征信者之间的纠纷。个人征信中心应提高服务意识, 充分尊重企业和自然人的知情权, 赋予被征信者及时消除错误信息、更新过时信息的权利。当然, 信用信息透明与个人隐私保护并非不能调和, 以美国的信用立法为例, 既有《信息自由法》、《公平信用报告法》等法案来强化信息公开, 又有《隐私法案》、《隐私保护法》、《财务隐私权利法》等法案具体划定了个人隐私的范围。根据这些法律, 不仅公民有权随时查阅自己的信用记录, 在发现记录内容不实时也可以申请更改。而信用局在出具一份对个人不利的信用记录时必须通知本人, 公民一旦发现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4.3积极引入第三方征信机制
从征信体系建设完备发达的许多国家的普遍经验来看, 要实现 “征信”之信——比如信息来源的正当可靠、信息发布的平衡公正、信息的不被滥用等, 一般都离不开这样两个方面:其一, 对征信机构及其征信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维护消费者对征信信息的知情权、质询争辩权。其二, 保证征信机构独立的第三方身份, 并且征信机构之间可以进行充分竞争。因此, 必须引入独立于利益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征信机制。第三方征信机制的合理性在于超越于具体的利益冲突, 其衡量的标准是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 而不仅仅是利害相关的一方压制另一方的工具, 第三方征信机构按照相应的评估准则, 对某个利益相关者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估, 不做任何诱导性评论, 向授信机构和投资者提供各种基本信息和附加信息, 在一定范围内依法共享信用信息。由于第三方征信机构并不具备市场垄断的资本, 所以迫使其在市场竞争中不得不保持公正。
5结论
“民无信不立”, 毫无疑问, 信用建设十分重要。个人征信系统是金融企业防范风险的工具, 但同时也与公民财产、隐私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在其建立及使用的过程中, 还应多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考虑。个人征信系统的成功建立, 应在立法的基础上, 一方面保证系统的透明度以及公民的知情权;另一方面, 还要保障公民对个人信用记录有质疑、申诉以及矫正的权利。
参考文献
[1]“评论: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不能为垄断行业助威”[N].南方都市报, 2007-04-23.
[2]个人信用档案不能单方面建立.新京报, 2008-6-10.
[3]“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个人征信”.金羊网, 2008-06-1214:31:49.
篇4: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议
个人征信是社会信用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调控和监管的基础。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对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约束和规范个人信用行为,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也存在着某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结合自己自身的感受谈谈对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的几点建议。
一、目前个人征信系统存在的问题
1.对个人征信系统的宣传力度不够
为了调查大家对征信系统的了解情况,笔者进行了问卷调查,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其中有效问卷472份。从调查情况来看,在接受调查的人群中有68.2%的人听过征信系统,但是只有14.2%的人对此很了解,而针对是否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这个问题,有40.9%的人完全不了解,只有18.6%的人能够全面掌握。随着征信系统建设的推进,的确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个人信用记录,但是又有多少人能够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了解造成自己信用出现污点的原因,知道如何避免出现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怎样解决出现的不良信用记录呢?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在信息来源渠道比较单一的情况下,很多地方的征信宣传工作还存在空白。
2.个人合法的知情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随着征信系统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个人信用记录的重要性,也越来越重视自己的信用报告,但是很多人都是在无法从银行获取贷款的时候才发现自己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通过统计发现这里面有很多人并不是故意违约,有些是自己疏忽又没有得到及时的还款提醒造成的,有些甚至是被他人借用、盗用、伪造自己的身份证等证件申请过信用卡或是贷款而导致欠款发生。因为没有及时的获取自己违约的信息即便消费者有心改正也已经错过时机。由于个人的知情权缺乏有效的保护,不知现在征信机构记录的不良信用记录里有多少属于客户不知的“待商榷”内容。
3.信用记录单方面说了算
目前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是由银行或是某些垄断企业和单位报送的。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信用报告的真实性就让人怀疑,而实际上这样的事情的确发生过。由于与银行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就有客户的信用记录中出现了“透支耍无赖屡催不还”的恶劣评语从而影响到了个人信贷。如果信用评价的权利掌握在强势部门的手中仅凭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而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机构,很难想象如何能保证对个人关系至深的信用评价是谨慎而不是轻率的作出的,如何能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
4.无法合理区分恶意和非恶意欠款导致的不良记录
从目前的征信系统设计来看,只要是存在拖欠违约的行为,信用报告上就存在不良记录,从而直接影响到个人信贷行为。而实际上有些消费者总体表现出良好的信用习惯,但却因为偶尔忘记还款或者其他客观因素无法还款造成不良记录,如果不能对不良记录的产生是源于个人主观恶意还是客观因素加以区分,只是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尽管可以使商业银行控制风险,却违背了发展征信是为了更好的区分个人的信用状况,方便消费者在更大的范围内从事经济金融交易的初衷,使得非主观恶意造成不良信用记录而实际信用状况良好的消费者丧失获得贷款的机会。
二、对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议
1.加大对征信系统的宣传
在征信系统建设不断深入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做到的就是让消费者对征信系统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人民银行应该协同商业银行继续加大征信宣传力度,通过报刊、杂志、电视、互联网、实地宣传等各种方式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征信系统,特别是在广大县城和农村地区,由于信息相对闭塞,绝大部分人意识不到征信系统的重要性,甚至根本没听说过征信系统,这更需要我们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加大宣传力度。针对农村地区的特点,可以组织人员编排穿插了征信知识的文艺节目,以更通俗、更贴近生活的方式传播征信知识。
2.建立一个准确公正的个人征信系统
征信报告直接关系到每个个体的切身利益,因而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就十分重要。由于个人信用资料收集范围广、来源渠道多、持续时间长、内容变化快要保证和维护个人信用资料的准确性本身就是个难题。如果不能保证数据的准确,建立在错误数据基础上的个人征信系统就彻底丧失了使用价值。因而从一开始就应该将保证和维护个人信用资料的准确性放在首位。避免因数据错误影响到消费者的日常信贷活动,导致利益受损。报数机构和征信机构应该建立一套高效的防范和纠错机制,在工作流程上设计一套完善的填报制度,尽最大努力提高数据质量减少数据错误,而一旦出现错误则应该迅速启动纠错机制,及时为消费者纠正错误,消除影响,切实保护信息主体的正当权益。
个人信用制度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要确保公正。这首先要求信用制度要建立在信息对称的基础上,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应该得到保护。如果说消费者要在办理个人信贷时才能发现对他不利甚至错误的记录被收集到个人信用档案里,而此时改正为时已晚。在实践中,要让每个消费者的知情权都得到保护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但是目前各大银行既然能够每个月给客户寄送账单外带小广告,那么对存在违约风险的客户尽到告知的责任并不是难以完成的工作。其次,对于利用个人信用貸款来开展生产和经营的个体工商业者和广大农户,征信体系在建设中就应该考虑这部分人的具体实情,对于这些靠天吃饭的农户和小本经营的个体工商业者来说,存在信用违约纪录可能是因为受外部环境影响无力偿还所欠贷款,真正公平的征信系统应该给予这部分人一定的还贷缓冲期,在缓冲期内还款都不会影响其信用记录。只有切实从消费者角度出发,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确保征信系统是在一个透明公正的环境中运行的,才能确保征信系统是公平公正的。
3.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信用评分模型
一个合理的信用评分模型应该能够合理区别信用恶意和非恶意贷款,区分不同违约期限从而区别对待。银行应综合欠款的金额、时间、次数、情节的严重及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危害程度等多方因素,在模型中设置不同的参数把信用分成轻重不同的等级,根据信用等级制定相应的信用评分报告,避免因轻微的、不构成危害的逾期记录而造成不必要的信用危机。
4.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征信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因此需要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征信立法重点要处理好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要保护好个人隐私。个人信用档案收集的个人信用资料属于个人隐私,国家应该对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个人信用的评定、个人信用数据的使用和披露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各种违法以及破坏公民隐私的行为,制定制裁措施。由于个人信用档案收集的个人户籍资料和税务资料属于国家机密,国家也应当对这些机密的保护和使用作出明确的规定。二是要明确监督管理。内容应包括监督管理权的归属、监管方式和监管法律责任规范、征信机构资质、市场准入从业范围、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和从业人员的从业管理等。
篇5:全国个人征信系统
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
济宁服务中心启动仪式上的贺辞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
值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在济宁正式启动之际,我谨代表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北京总部及全国几百座城市的分支机构老总、员工们,表示衷心的祝贺!
“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十年磨一劍,率先在中国开创了大数据社会征信的新模式。通过全方位的依法采集、记录政府各部门、行业组织、金融机构、主流媒体对企业的评价信息,通过依法采集市场运营、市场交易、大众消费、人才招聘等各方面的企业信息,经过整理、加工、存档,为全国3400多万家合法注册的企业建立网上信用档案,从而动态的反映出每个企业的整体信用状况,克服了原来由单一部门、单一区域、单一行业对企业评价的局限性,形成了覆盖全国、标准统一、跨行业的第三方社会公众平台——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是在国家工信部依法备案,法人主体“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注册,并获得“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加工、评定”的合法经营资质,“11315”作为我们的域名和网络通道已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注册商标。
朋友们,改革开放,让我们的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民众生活有了大的改善,国家整体实力有了大幅度提升,但是,由于资本主义不良思想的入浸和唯利是市场弊病的蔓延,我们社会的思想道德出现了滑坡,坑蒙拐骗、商业欺诈、制假售假等失信行为不断发生,可以说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到了我们每一位公民的日常生活。
我们的党和政府高瞻远瞩,及早地发现了这一市场管理上的欠缺,开始着手培育本土的征信机构,打造属于中国本土的社会信用体系,在全国及各省市县相继成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建立了信用体系建设部级联席会议制度,推动中国征信业的发展。在研究制定有关信用方面的法律、政策的基础上,派出大量专家学者到西方发达国家考察,学习借鉴西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先后在上海、北京等地开展征信试点工作。最为成功的应该是我们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征信系统。它依托各大商业银行积累的金融信贷数据,为所有有贷款行为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供各商业银行信贷时查询使用,开创了我们中国征信行业的先河,第一次让中国人真正体验到了信用的价值和威力,有效地遏制了恶性信贷,保证了国家金融秩序的安全。
2013年3月15日,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为我国征信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中国的企业征信是放开的,支持第三方征
信机构依法开展征信业务。相信,在国家法律的支持下,我国以银行金融信贷数据为核心、社会第三方征信系统为补益的社会大征信体系即将形成。
2013年5月7日,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联合下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2013年10月25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强调: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2014年1月15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提出建立“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环境。
2014年1月16日,“八部门”举行“构建诚信,惩戒失信”首次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将被禁止乘飞机、列车软卧,以及限制办理信用卡等。
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又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明确了发展步骤。
在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出台一年多的时间里,我们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有了快速的发展,已在全国大约200个城市建立了分支机构,并且普遍得到了当地政府和企业界的大力支持,进入常规化运转。尤其是我们山东,征信事业发展最快、最猛,潍坊、济南、淄博、烟台、威海、滨州、东营、德州、菏泽、枣庄、莱芜、聊城、临沂、济宁等地级城市已经覆盖,并且已在向每个县级城市普及延伸。
在国家法律、政策的强力推动下,依托互联网的强大优势,目前,11315已发展成为大众消费、市场交易、商务合作、银行信贷、民间借贷、人才招聘等商务领域的决策指南,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市场准入、政策扶持等依法行政管理事项中的重要参考。
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帮助企业见证信用,保障大众消费安全。配合政府监管市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已任,为推动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发挥着应有作用。
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将乘借国家法律、政策的东风,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将不断加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为打造中国未来的“标准普尔”而努力。
11315济宁征信服务中心的成立,得到了济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专门开辟了企业征信窗口,既是为需求征信服务的广大济宁市各企业提供了便利,也是对我们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能够更好地为企业实现便捷的征信服务提供了支持。
同时,政府各部门和各行业组织也分别以文件、会议等不同方式支持11315征信业在济宁的健康发展。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山东济宁,是孔孟之乡,儒学文化的发源地。儒家文化中心思想是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有专家说儒家文化的核心就是“信用”文化,我表示赞同。
我认为,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在济宁正式启动,不应说是“落户济宁”,而应该是真正意义上的“回归”,“回娘家”了。因为,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的思想源头是儒家文化,是儒家思想在新形势下的发扬和延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的必然成果,是儒家思想与时俱进的新体现、新展示。儒家文化重在培育每个个体内心世界的修养,是自律文化,而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是在国家法律政策的保障下,借助强大的互联网,调动全社会各方进行互相监督,是一套他律的机制,是儒家文化“治国平天下”的补益。正因为如此,11315全国征信系统诞生于山东,发起于山东,并快速的发展到全国各地;正因为如此,11315所到之处,普遍受到各地方政府领导给予大力支持,企业家纷纷响应,民众交口称赞;正因为如此,全国各城市的精英们纷纷加盟11315,并把11315当成自己一生事业来做,敬岗爱业,忘我工作,普遍取得了较好的业绩。
在此,我希望11315济宁征信服务中心的全体工作人员,一定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努力工作,顽强拼搏,勇于开拓,凭借覆盖全国的11315征信系统,为济宁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信用服务,要让诚信的企业因为其良好信用记录而获得更多社会信任,获得更大经济利益,帮助诚信的企业做强做大,为宏扬孔孟文化,打造信用济宁,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最后,我衷心的祝愿11315在儒家思想发源地济宁这块沃土上发扬广大!让11315这一现代化的市场征信机制与传统的灿烂儒家文化,一起为打造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贡献!
谢谢大家!
篇6:个人征信系统异议处理问题研究
摘要:个人征信系统正式运行以来,在扩大信贷、降低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和提高社会大众的信用意识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作用。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和异议处理次数明显增加,社会公众对个人信用报告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本文结合山东省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情况特点,针对目前个人异议处理工作的难点和问题,对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简化异议处理手续,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服务等有关建议,并为金融机构制定个人征信系统异议处理相关操作办法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
关键词:个人征信 异议处理问题研究
2003年,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组织金融机构顺利建成个人征信系统,该系统2006年1月16日正式运行以来,已经采集了全国5.6亿多自然人的信息,其中8000万自然人与金融机构有信贷交易往来。该系统在扩大信贷、降低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和提高社会大众的信用意识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作用。该系统正式运行以来,在山东省辖内共连接各金融机构查询终端6500多个,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金融机构共查询个人信用报告549.4万次,其中金融机构审贷、信用卡审批、贷后管理和担保资格审查查询分别为275.83万次、177.91万次、40.83万次和 50.64万次。据调查,通过查询该系统,金融机构拒绝的个人信贷申请笔数占个人信贷申请总数的10%,为山东个人信贷业务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由于个人系统与部分金融机构系统数据接口以及金融机构数据报送等原因,造成部分个人信用报告存在错误信息,对个人办理个人贷款等产生一定影响。对个人信用报告错误信息的异议处理业务,将对系统对外提供优质服务,提高信息质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山东省个人异议处理总体情况
(一)异议数量的总量不大,但增长趋势十分明显。自2006年个人征信系统正式运行以来,山东省辖内人民银行及各金融机构目前共受理个人异议查询8685次,收到异议处理720笔。相对于全省入库人数、个人信贷业务总量及查询总笔数来看,异议处理的数量处于极低水平。然而从其变动趋势来看,却呈现出明显增长态势。2006年全省仅发生异议处理216笔,2007年共发生504笔,已增长1倍有余(见图1)。
(二)异议类型保持稳定,但变化趋于分散。调查显示,造成异议处理的原因大体可分为以下五种:个人基本信息有误造成的异议、贷款还款信息有误造成的异议、重复记录或数据错误引起的异议、担保数据错误引发的异议、虚假贷款和担保引起异议,2007年,分别发生了59、276、98、87、200笔。
从各类型异议处理的数量变动情况来看,2007年较2006年异议类型的种类未发生变化,但异议处理的类型,从2006年的集中于贷款(含信用卡透支)还款信息异议和重复记录或数据错误异议,至2007年逐步趋于分散。如2006年贷款还款信息异议占全部异议数量的比例为58.8%,2007年至今下降为29.56%。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涉及异议处理相对较少,农信社则涉及较多。从异议处理涉及的金融机构来看,与农联社系统有关的异议处理数量高于各国有商业银行。2006年,山东省辖内少部分农村信用社数据开始上报,2007年开始,山东省辖内所有农联社开始全面将个人信贷业务数据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但由于农信社自身信贷业务系统的数据质量较差,加上接口程序尚不太完善,造成入库数据质量不高,也是导致2007年以来异议数量大幅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滨州、东营、菏泽、临沂、潍坊、枣庄等地,涉及农信社异议处理均高达90%以上。
(四)异议处理的诉求以清除不良信用记录为主,亦有不少客户放弃进行异议处理的要求。从客户提出异议申请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是在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时发现个人信用报告存在异议事项的,因此为了不影响个人从银行获得信贷支持,提出异议处理的诉求也以消除不良信用记录为主。自2007年以来,也有相当数量的个人对查询到本人存在不良纪录后处理方式相对较为理智,特别是对那些非恶意因素造成的不良记录,在了解了异议处理的方法和步骤后,绝大多数客户都采取放弃进行异议处理的要求,原因一是这种情况下由于违约事实存在且责任认定困难,寻求解决的可能性很小,而通过开具证明,走变通方式,银行一般都不予承认;二是异议处理过程相对较为麻烦,许多人没有精力来进行处理。
(五)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在异议处理中做了大量工作,但客户的整体满意率却较低。针对个人异议处理工作,山东省辖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积极施行了总分行推行的简易异议处理方法,并根据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要求,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力争积极、快速、稳妥地处理各类异议事项。但据了解,不论异议是否得到解决,异议申请人整体满意率低于40%,不满意的原因一般集中在异议处理环节复杂、解决周期较长,以及无法消除非恶意因素不良记录上。大部分异议个人认为即使异议处理已经解决,也已经对自己的信用造成了不良影响,耽搁了其办理信贷业务的时间,尤其是那些在责任认定上难以定性的异议,满意率则更低。
二、个人征信系统有关投诉情况
调查显示,2006年以来,对个人征信系统的投诉数量较异议处理数量相比较少,山东省17个市中,仅有2个市发生客户投诉个人征信系统现象,至今共发生投诉约10笔,均为以口头方式,向当地人民银行进行投诉。
客户的投诉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类:一类是对个人系统的数据质量进行的投诉。如对数据的更新不及时或数据存在错误较多进行投诉。由于目前各金融机构的数据更新是定期更新而不是即时更新,个人在一家银行归还个人贷款后,到另一家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由于归还数据信息还没有上报,造成个人信用报告数据信息没有变更,影响其办理信贷业务,不得不到原贷款行往返开具有关证明;还有一些异议处理拖了很长时间都没有解决,不但影响了其办理信贷业务,有的就连出国留学都受到影响,客户对此意见很大。另一类是部分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服务质量较差。对办理异议的客户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对属于本机构的问题以基层无法解决为由进行推托,有的甚至直接将责任推到人民银行,使客户往返奔波,意见很大。
对于客户的投诉,从山东省内来看,目前人民银行通常分类进行处理,属于异议处理的通过规范的异议处理规程加以解决,并及时与有关金融机构及时进行联系,加快异议处理的效果和速度,确保异议处理及时得到解决。对于属于服务质量的问题,在耐心做好解释的同时,及时向有关金融机构进行反映和协调,使金融机构正面面对问题,并积极给予金融机构各种帮助,尽量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如客户张某因贷款后连续出现逾期2-3天的不良记录,其认为这是银行通知不及时造成,并对人民银行产生误解,出现了一些不理智的行为,对此,人民银行业务人员通过大量的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使问题得到解决。
三、个人征信系统异议诉讼情况
自2006年至今,山东省辖内人民银行及各金融机构均未接到有关个人征信系统异议诉讼。虽曾经有个别异议申请人因不满异议处理结果,宣称要起诉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但经过人民银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后,均未付诸实施。
四、目前个人征信系统个人异议处理工作难点和问题
(一)部分金融机构责任心不强,影响异议处理的效率。通常来看,当异议发生后,异议申请人通常会找异议发生金融机构去进行核实,如果确属金融机构业务处理过程中问题,责任者比较明确,一般来说通过修改业务数据后重新上报,很快就会得到解决,客户也易理解。然而如果金融机构未发现问题,则异议产生的原因就会存在多种,数据上报环节、错误报文反馈、修改环节、征信中心处理环节等均有可能,加上部分异议处理拖延时间较长,基层金融机构尤其是一口接入的各大股份制商业银行基层机构,往往会在办理异议过程中推诿扯皮,为了减轻自身的责任,有的将责任推至其总行,有的干脆直接推到人民银行,致使客户无所适从,有的客户因此对人民银行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所承担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产生误解。由于责任主体难以明确,相应地更加缺乏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不仅极大地影响到了异议处理的工作效率,同时,也非常不利于事实上的责任主体在今后能够及时查找、更正同类错误,致使同类异议的持续发生。
(二)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难以掌握异议处理进展情况,无法对客户进行清晰的解释。对正处于异议处理过程中的异议申请,不论受理异议的是人民银行还是各金融机构,对于目前异议处理到了何种程度,无法获知准确信息。如人民银行向征信中心报送了异议处理登记表后(目前为在个人系统中进行异议登记),即处于一种消息真空状态,既无法明确答复客户何时能够解决,也无法获知目前异议处理的进展情况,金融机构亦是如此。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需要授权的前提下,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异议申请主体,均不可能每天去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来判断异议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在无法得到准确答复的情况下,异议申请人只能一等再等,又无法获知当前异议已经解决到了何种程度,当异议处理时间过长时,客户往往就会产生极大不满。
(三)异议处理周期较长、部分错误信息修改困难,致使异议申请人无法获得正常的授信业务,也是异议申请人易对异议处理不满的重要原因。目前虽然山东省辖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积极施行了总分行推行的简易异议处理方法,但异议修改工作是由各商业银行总行负责,商业银行各分支行发现异议信息并核
实属实后,只能将情况上报总行,等待总行的修改,大部分商业银行反映,同总行的协调较困难,异议信息修改周期往往需要多个工作日,不能满足申请人及时修改的要求。如滨州市滨城区王某于2007年3月22日提出异议申请,征信中心于2007年5月10日反馈回复函,时间长达58天。
五、几点建议
(一)尽快建立、完善和落实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异议处理各环节各部门的责任感。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不论是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也无论是否为造成异议产生的责任主体,都应当负有积极协助客户解决异议事项的义务,而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造成异议产生的主体,更要加大相应的检查处罚力度,督促其及时查找数据错误产生的原因,防范同类异议情况的再次发生。为提高异议处理服务质量,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及征信中心都应将负责异议处理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投诉受理部门,接受社会公众对异议处理工作的监督,不断提高异议处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异议处理子系统。为方便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对异议处理流程进展情况的了解,建议在异议处理子系统中,能够明确标注异议处理的进展情况,使异议受理人员便于对异议审请人进行明确的答复,提高异议申请人对异议处理的满意程度。
(三)简化异议处理手续,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服务。应进一步简化异议处理流程,缩短异议处理时间,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服务。另外,人民银行总行应对各商业银行总行异议处理工作做统一协调和管理,并对异议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提高各商业银行总行异议处理效率、缩短处理周期。
(四)不断加快数据更新频率,提高系统数据质量是减少异议处理事项发生的根本途径。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个人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规范操作和管理,加强接口程序的完善和运行管理,减少数据错报、漏报现象的发生,提高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加强个人信贷业务贷前审查工作,提高个人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切实防范冒名贷款、担保现象的发生。加大对前台业务操作人员的培训,防范数据错误录入。做好内部上、下级的沟通,对发现的错误数据要及时修改并重新上报。在贷后管理环节,要尽到告知义务,及时通知还款人按时、足额归还欠款,帮助借款人减少不良信用行为的发生。征信中心也应加快数据更新的频度、速度,加大数据从产生、上报到入库间各环节的核查力度,确保数据质量。增加核查信息的手段,如:查询统计功能和按金融机构查询汇总余额等功能,便于各金融机构进行数据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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