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的功能。制定这个制度有很多预防措施,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2015)已发布实施,是今后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批验收、日常检查、安全评估的依据。
业务大厅、开放式办公区、走廊处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或玻璃门等其他材质门加装卷帘门,门体上应加装防盗锁。防盗安全门及卷帘门门体强度应不低于GB17565-2007规定的乙级,防盗锁应符合GA/T73-2015中B级的要求。建议尽量减少出入口数量,仅保留必要的进出口、安全出口,其他进行封堵(如走廊一侧通向行外区域的两个出入口、电子回单柜旁出入口)。
一、 玻璃幕墙贴防爆膜或做防盗网应符合GA38-2015要求。
二、 与外界地面、平台或走道高差5m以下如有窗户应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栏或在窗户玻璃内侧粘贴增强防爆膜(已安装防弹玻璃或防砸玻璃的除外)。金属防护栏及开启洞口宽度应符合GA38-2015要求。
三、 自助设备应按照《关于安装自助设备防护舱的通知》(渤银行政(保卫)〔2013〕38号)要求,根据《渤海银行自助设备防护舱安全防范建设标准(试行)》建设防护舱。
四、 现金业务区四周墙体应与建筑楼板相接,或在顶部采用钢筋网防护。所用钢筋应符合GA38-2015要求,与四周墙体可靠连接,确保现金业务区相对封闭。
五、 现金业务区与外界相邻的墙体(指与现金业务区以外的区域相邻的墙体,即现金业务区除现金柜台以外的其他几面墙体)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墙体厚度应不小于160mm;如为非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应采取GA38-2015规定措施加强防护。
六、 现金业务区墙体上如设置通风口,通风口尺寸、间距、防护等应符合GA38-2015要求。
七、 现金柜台主体、透明防护板、收银槽的结构、强度、安装均应符合GA38-2015要求。
八、 现金业务区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以下简称联动门),联动门应符合GA576的有关要求;联动门电控装置发生故障时,应能手动开启。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有双开应急开启和双开强制复位功能;联动门两道门之间的纵深应不小于1m。
九、 联动门宜与柜台客户侧挡板外沿平齐,便于从柜台观察门外情况,对准备进入现金业务区的人员进行身份核实。
十、 加钞间、日金库、监控机房、网络机房墙体宜按照现金业务区标准建设,并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门体强度应不低于GB17565-2007固定的乙级,防盗锁应符合GA/T73-2015中B级的要求。
第二篇:营业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分公司营业场所财务管理,提高营业场所的管理及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营业收入管理。采用预算的方式对营业收入进行管理。
第二条、资金支付管理。营业场所的各项支出均采用预算的方式进行管理。在预算内的支出则采用授权管理,预算外的支付则需报送分公司经理进行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三条、每月营业收入预算按照服务项目进行分解制定。
第四条、各项支付预算按照支付的项目进行制定。具体包含采购及各项费用。采购按照采购对象制定,各项费用按照费用的内容制定。(举例:工资、水费、电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等)
第五条、预算于每月25日前由营业场所店长提交经财务审核后的预算方案,分公司经理在当月结束前完成预算的批准工作,并于当月下达给各个部门。
第六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按照周为单位进行预算完成情况的统计。
第七条、营业场所预算的编制及预算执行工作总责任人为店长。预算执行完毕后的分析工作由财务部完成。于次月的5日前完成,并提交分公司经理及店长。
第八条、预算的编制采用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编制。分公司经理下达指标后再由店长进行分解,完毕后在上报经理进行审批。
第三篇: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申请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实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验收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检查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送达。
管辖分工
按照监督管辖和分工,分别由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重点保卫
一、二处或区县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负责。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事指南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审核范围: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详细内容请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一栏);
(六)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专家评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审核期限:
一般工程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
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16个工作日内完成;
1000平方米以下的装修工程审核时限为8个工作日,1000平方米以上的装修工程审核时限为16个工作日。
但是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管辖分工
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防火监督部相关业务处负责下列情况的消防设计审核: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
(二)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居住小区配套公建;
(三)建筑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工业建筑(含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储罐、技改项目和化工装置);
(四)国家级、市级重点工程;
其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符合以上四项标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分别由其辖区消防支队负责。
(五)其他有必要由防火监督部相关业务处负责的重要工程。
二、上述情况之外的建设项目,按照监督管辖和分工,分别由各区县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负责。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事指南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验收范围:
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验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验收期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17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管辖分工
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由原消防设计审核单位负责。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第四篇:公共聚集场所使用前、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申请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实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验收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检查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管辖分工
按照监督管辖和分工,分别由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重点保卫
一、二处或区县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负责。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第五篇: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2008年06月17日
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 办理地址、电话:西城区大玉胡同3号,8357701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方案审批条件
(一)经金融监管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
(二)方案设计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定》(GB50348- 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设计使用的技防、物防产品通过相关检测,符合安防工程要求。
二、工程验收条件
按照工程设计方案建设施工,达到相应风险等级防护要求。 许可数量:无。
许可收费项目和依据:无。
许可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方案审批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方式:
申请人(金融机构)应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后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目录(材料一式四份,A4纸按顺序装订): (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2)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及自助银行、自助机具应出具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设的批准文件;
(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 (4)现场勘察报告; (5)工程合同书;
(6)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7)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附专家组名单);
(8)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设备器材安装要求及安装图纸、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9)工程费用预算(包括:器材设备预算、设计、施工费用预算、系统维护、修理费用预算); (10)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11)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12)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13)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14)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二)受理 1.受理单位: 按照保卫工作隶属关系分别由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受理。
在京各总行营业部、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城八区一级支行以上(含一级支行)、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他商业(含外资)银行保卫工作关系隶属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保卫工作关系隶属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的宾馆、饭店内的支行级以下(不含支行)银行营业网点保卫关系隶属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其他银行营业场所保卫工作关系隶属各分县局内保处(科)。
在行式自助设备与营业网点的审批合并申请;离行式自助银行依照银行营业场所的要求申请,按照保卫隶属关系进行受理;离行式自助设备的审批按照集中报批,统一受理的原则,由所属金融机构的保卫隶属公安机关进行审批。 2.受理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受理程序: (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或者虽属于公安机关但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和《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及时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1.审查: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主管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在《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转交审核人。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核: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主管处(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在《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审定部门。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定: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施工通知书》。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准予施工通知书》,并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4.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由最初受理人员及时送达。
二、工程验收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方式: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2.申请材料目录(材料一式四份,A4纸按顺序装订):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2)方案审批相关资料.(包括工程设计任务书、方案、前期专家论证意见、工程合同及补充文件、相关图纸资料等); (3)工程设计变更单;
(4)安全防范设施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包括竣工图、系统组成概况、防范或监控区域;探测器或摄像机的安装位置、系统原理图或方框图;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器材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5)试运行记录; (6)系统试运行报告; (7)工程竣工报告;
(8)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9)竣工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10)工程检测报告。
(二)受理 1.受理单位:
原设计施工方案审批单位。 2.受理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受理程序: (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或者虽属于公安机关但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和《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及时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1.审查: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主管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组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转交审核人。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核: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主管处(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审定部门。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定: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经验收合格,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纸制)。申请人持《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纸制)到指定厂家购制《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铜匾;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经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并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4.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由最初受理人员及时送达。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依据: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
附件 1: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附件 2: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附件 3: 《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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