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组织章程-晴天公益联盟(通用2篇)
篇1:NGO组织章程-晴天公益联盟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款 协会性质:完全公益的非政府公益组织(NGO)
第三款 协会宗旨:以完全公益为目的,以支教、赈灾、公益宣传、公益创业为主要方式进行协会服务范围内的志愿活动
第二章 涉及范围
第四款 本协会的服务范围:
1.爱心支教活动
2.抗灾救灾活动
3.扶贫助困活动
4.公益创业活动
5.开展爱心帮扶活动
6.进行社会志愿服务
7.开展公益宣传
第五款 本协会的地域范围
1.协会办事机构所在地、县、市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款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
1.会员代表大会 最高职权部门
2.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常任理事会)
3.人事部负责协会内部人员管理,包括招募会员,组织会员代表选举,办理退会手续等4.宣传部负责宣传协会,扩大协会的影响力;协会运作信息的公布;寻找活动赞助;联络媒体等
5.组织部
负责策划和组织协会内部活动和会议以及各项公益活动的策划组织等
6.财务部
负责协会经费的管理,捐助活动等
7.档案管理部
负责保存协会会员资料;活动、会议记录;财务收支记录等
8.纪律监察部
负责监管协会各部门的运行情况,处罚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等
9.外联部
负责与其他官方公益组织、NGO组织的合作、交流等
第四章 会员
第七款 会员组成:本协会会员由各高校大学生以及部分高中生、社会志愿者组成第八款 入会条件:
1.遵守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积极上进,愿意在能力范围内无偿为他人服务
第九款 入会程序:
1.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2.经人事部审核批准
3.经人事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款 会员权利:1.享有协会内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享有参与协会活动的权利3.享有对协会管理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4.享有对协会活动的提案权
5.享有参与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相应职权的权利
6.享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款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2.遵守协会的章程
3.执行协会的决议
4.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5.积极参与协会活动,无正当理由不拒绝参加协会活动、会议
6.监督协会工作,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二款 关于退会
1.会员因故退会应书面通知人事部,经人事部办理手续,并由理事会批准退出本协会,会员证由自己保留
2.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罢免职务、除名等惩罚
3.会员退会后不得多次重复入会,对协会有突出贡献者或在入会期间表现良好者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可再次入会
第五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款 大会地位:
1.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款 大会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选举和罢免会长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审议会员提案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款 召开时间:
1.大会在每年的7月底到8月初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大会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一个月前通知所有会员代表
2.大会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款 召开及表决条件:
1.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2.第五章第十四款第2,3,4,5,6条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第五章第十四款第1,7条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4.大会各项表决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款 会员代表的产生:
1.当会员总数不超过100人时,所有会员均可兼任会员代表
2.当会员总数超过100人时,选举其中的100人为会员代表,此时理事不得兼任会员代
表
3.会员代表选举应依照其所在单位或地区分区进行选举,各区按其人数占会员总数的比例分配代表名额
4.会员参选前应向人事部提交书面申请
第六章 理事会
第十八款 理事会的组成:
1.本协会理事由会长、副会长、各部门部长(副部长)组成2.理事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3.理事会会长由协会会长担任
4.第一届会长、副会长由协会发起人担任,各部门部长、干事由发起人招聘、任命第十九款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1.会员可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一个月前向人事部提出书面竞选申请
2.理事会成员协商决定候选人,协商不成,由理事会表决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新理事
4.罢免、临时增补理事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5.理事的选举、罢免、增补结果应在15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二十款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各自分工组织协会工作,参与协会的管理
2.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协会发展方向
3.了解、监督协会的运作情况
4.遵守协会章程
5.享有章程允许的其他各项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第二十一款 理事会职权:1.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和使用2.收支预算及决算的制定
3.定期听取、审议各部门工作报告
4.组织会员代表大会前的工作,包括确定新任理事候选人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二款 理事会会议
1.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理事提出召开会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理事长不能召集时,由提议者召集会议
2.理事会每年定期举行两次,进行工作总结和相关活动的议定,其他临时会议可以各种方式(如网络等),灵活召开
3.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须由半数以上到会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4.理事会决议应在15日内向所有会员公布
第二十三款 理事长
1.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协会会长(副会长)担任
2.理事长(协会会长)必须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没有犯罪经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协会章程
3.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七章 协会财务
第二十四款 协会经费的来源和去向:
1.会员会费缴纳
2.企业赞助
3.协会运作的必要支出4.协会活动的必要支出5.对外捐赠第二十五款 财务管理:
1.协会经费由财务部负责管理,纪律监察部负责监管,经费收入需通知理事会,支出向理事会定期汇报,收入支出的全部资料必须到档案管理部备份,收入支出的全部信息必须经宣传部向社会公布
2.协会财产由财务部负责
3.每届会员代表大会财务部须做财务预算以及决算报告,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方可生效
4.协会财产不得由个人或团体侵占、私分或挪用
5.协会终止之后财产全部捐赠其他社会基金、公益团体,只能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一切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款 本协会的名称、性质在协会创立初期可以经由理事会协商修改,协会正式运行后,其名称、性质的修改必须经由会员代表大会协商修正
第二十七款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会员代表大会常任理事会所有
第二十八款 本章程自协会正式运行之日起生效[6]
篇2:NGO组织章程-晴天公益联盟
西安公益联盟是由西安各公益人士共同建立的西安地区纯公益性的志愿者组织, 其突出特点是把网络和现实有机结合, 以西安公益网、论坛、500人QQ群为平台进行日常网络管理, 通过虚拟平台把网络交流迅速转化为现实公益活动。联盟的口号是“传播志愿精神, 争做公益先锋”, 宗旨为“联合西安地区公益力量, 全心全意促进中国公益事业”, 理念是“公益是一家”。
2006年6月, 由孔斌牵头的公益组织西安自考志愿者服务队成立。2009年, 正式更名为西安公益联盟。最初由7个人创立, 发展到现在成员已有1000多人, 活动范围也不断扩大, 项目不断增加, 目前联盟从事的项目除了包括创立之初从事的敬老和环保项目, 还包括从事环保、扶贫、社区、助残、义演、献血等各个方面的公益项目。在从事公益活动的过程中, 联盟也实现了满足人的公益需求、交友需求、才能培养需求、提高自我需求以及培养下一代社会责任感等各项任务。
在创办人孔斌和其成员共同的不懈努力下, 西安公益联盟的发展得到了政府和民众的大力支持, 目前该组织已在西安志愿者协会注册, 由西安市团委领导, 是腾迅公益网唯一通过认证的西安地区公益组织。联盟实行团队管理, 各区、各部门、各公益小组负责任、助理共计45人。组织的职能机构共分为七个部门, 有管理部, 活动部, 人事部, 外联部, 财政部, 宣传部, 后勤部。在核心团队的有力领导下, 联盟开展了各种公益活动:在助学方面, 到西安周边学校进行支教扶贫;在环保方面, 举办过西安环城公园、兴庆公园、莲湖公园、丰庆公园等环保活动, 组织了志愿者植树节植树活动等等;在敬老方面, 组织志愿者到西安大雁塔等敬老院看望孤寡老人, 与他们聊天, 帮他们清洁卫生, 为老人演出节目。此外, 联盟还号召更多志愿者参与义务献血活动, 鼓励志愿者参与交警协勤活动, 目前已经组织志愿者人次超过5000次, 服务时间超过10000小时, 为城市、为地区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一致好评。
二、以西安公益联盟为例分析我国NPO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1、身份问题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实行双重管理, 所谓双重管理, 指对非营利组织的登记注册管理及日常性管理实行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许多非营利组织由于难以找到合适的挂靠机构, 因此无法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 身份不能合法化。西安公益联盟虽然挂靠在了市团委的志愿者协会, 但正如其负责人孔斌所称:“距离拥有真正的合法‘身份’还有一定距离。”许多赞助企业本来想把资金交给这些组织, 但当了解了许多非营利组织的背景和身份后, 还是望而却步, 由于身份不合法, 西安公益联盟把自己在下一阶段的主要目标定为在西安市民政局正式注册, 有自己的办公场所和专职人员。
可见, 双重管理体制造成了非营利组织的尴尬身份, 使得非营利组织在通过登记注册成为合法组织之前, 必须首先成为政府所属的一定职能机构所需要和能够控制的对象, 并受其管理和控制, 这种管理体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非营利组织的成立和发展。
2、资金短缺
类似西安公益联盟这类组织成员的工作并没有实现专业化和职业化, 大多数人仍然有自己的工作, 从事公益活动只是在假期和业余时间, 他们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西安公益联盟进行联络主要是通过网站和QQ等虚拟的方式。他们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 并且资金来源有限, 其活动主要是通过负责人和会员自行筹款和上交会费来维持的, 基金无法保障, 由于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这类组织也很难得到企业、基金会等的支持和赞助, 长此以往成员的积极性会下降, 导致了人员的流动和资金来源的不稳定, 仅仅靠负责人的热心和坚持, 组织的发展难以维持。
根据清华大学NPO研究所对1508家NPO进行的调查结果分析, 41.4%的非营利组织认为资金缺乏是其面临的首要问题, 非营利组织主要的资金来源于政府、基金会、企业和个人的财富投入等。但另一项调查研究表明, 目前非营利组织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和其所得到的捐助相差甚远。有些组织由于资金严重匮乏, 难以为继, 转而从事许多经营性活动, 甚至进行违法活动。资金的缺乏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如制度和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身份不合法等。
3、法制不完善
王名等学者认为, 尽管我国政府正在积极建立有关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方面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 但这并不意味着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我国已经受到法制的积极促进或保护。法制的不完善和制度的不健全是造成非营利组织生存困境的根本原因, 正如西安公益联盟, 其活动虽然得到了政府和民众的大力支持, 但由于身份没有完全合法化, 他们从事的许多活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特别是在联盟筹款的过程中, 会被很多企业等资助主体产生质疑和不信任。此外, 法律的规定注重程序, 而忽视内容, 非营利组织在财务管理、社会关系、组织形式等多方面亟待法律的明确与规范。
4、活动单一
许多公益组织只是昙花一些, 不能长久维持, 能维持的也仅仅是从事定期吃吃饭, 和老人聊聊天等简单的活动, 很难进行一些能引起广泛关注的活动, 民间公益组织大部分发展缓慢, 甚至处于“停滞”阶段。
5、人员流失
由于组织成员没有专业化和职业化, 从事公益活动只是他们的业余工作, 而且组织的经费大多数由成员自筹, 这样就大大降低了他们的积极性, 久而久之, 成员就会减少, 造成了成员的不稳定和流动性大。
除了以上几个突出的问题外, 我国非营利组织在发展中还普遍面临着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政社不分导致缺乏自治、评估监测体系不完善、社会公信力差等较多制约问题。
三、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1、政府放松管制, 促进非营利组织身份合法化
我国现有的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模式形成与计划经济时期, 政府管制太严, 导致了目前许多该类组织仍然身份不合法、注册难等问题, 而现在我国处于转型期, 这种管理模式已经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很多政府无力承担、或者由社会承担会取得更好效果的事务完全可以交给社会, 由非营利组织去做, 因此政府应该转变观念, 更好地促进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 加大培育社会自治能力, 而不应如过去对非营利组织持怀疑和不信任的态度。非营利组织的优势在于能贴近基层, 有相当的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 处理问题客观公正、方式多样、手段灵活, 因此政府在处理有关公共事务时, 应当充分听取它们的意见, 尊重它们的建议, 鼓励它们积极参与政府的开发计划。
对于非营利组织的注册应该降低门槛, 政府应该以开放的心态接受非营利组织的存在, 减少干预, 给非营利组织以大力的支持和鼓励。政府要做的不是限制, 而是在降低非营利组织准入的同时, 集中精力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 特别是在财务方面和内部治理方面。只有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加强合作才能实现社会的民主和文明, 才能真正实现社会自治。
2、改革管理体制, 扩大资金来源渠道
在管理体制方面, 要进行市场化改革, 让非营利组织有可运营的资金, 允许非营利组织引入企业化的管理模式, 但实行市场化运营的同时要保证经营所得收入应该全部作为非营利组织开展活动和维持日常运营的经费, 而不能成为私人所得。西安公益联盟的经费多来源于会员的自行筹集, 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组织的发展, 同样作为非营利组织的太阳村, 就很好地实现了市场化运营, 其资金筹措方式值得提倡和借鉴。北京太阳村是依靠社会力量为服刑人员无偿代养代教未成年子女的慈善机构, 太阳村枣园和桃园是太阳村的经济实体, 其经济收入是抚养孩子们的主要经济支柱, 用于支付孩子们生活开支, 同时也是教育和培养孩子们的吃苦精神、自立能力和自力意识的场所。近年来, 太阳村推出的爱心认树活动, 受到各界朋友的欢迎, 即认树者先付款, 果实成熟时前往采摘。这种认树和批发零售相结合的销售办法成为了太阳村组织的主要经费来源, 维持着太阳村正常活动的进行和组织的正常运营。
3、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西方, 无论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都通过立法对非营利组织给予明确的法人地位。如对基金会, 大陆法系主要将其归为财团法人, 指法律上为特定目的财产集合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而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法律手段作为一种重要的调节, 其作用必须得到重视, 我国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非营利组织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 从法律上对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和利益给予保障, 为其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 由于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数量众多, 而且发展水平参差不齐, 客观上要求法律规范这些组织的行为, 避免因为存在法律、监管漏洞等问题而出现的违法现象, 对非营利组织代理人或委托人进行制约。此外, 在相关税收等政策方面, 应该给非营利组织以优惠和支持, 引导、鼓励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4、加强非营利组织的自律意识
自律意识对非营利组织自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自律意识的提高要靠政府的引导、政策的约束、社会的监督, 只有提高行业自律意识, 非营利组织才能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其财务进行公开, 并且接受来自各方的评估。在社会对非营利组织存在普遍质疑的财务和审计方面, 应该建立起独立的财务和审计制度, 做到公平透明, 提高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和认可度。
5、留住人才, 保证非营利组织的持久生命力
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离不开人员的支持, 而目前出现的人员流失、组织活动单一等问题不利于非营利组织的正常发展。作为政府, 要对从事非营利活动的人员提供一定的补贴, 保证非营利组织在不从事兼职的情况下也能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这样就会有更多的人加入到非营利组织的活动中, 而且他们的工作也能实现专业化, 而不是仅仅在业余时间才能从事非营利组织的工作。在保持非营利组织人员稳定的前提下, 还要引进人才、留住人才, 让更多具有专门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加入进来, 实现非营利组织管理的科学化, 提高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水平。
摘要: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对处于转型期的我国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国数量巨大的非营利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却面临着困境。本文以西安公益联盟为例, 首先简单介绍了西安公益联盟的宗旨、创立和发展、开展的活动等基本情况, 并据此分析了我国非营利组织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诸如身份不合法、资金短缺等问题, 最后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出了合理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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