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关键词: 治理 报告 排查 生产

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下,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通过报告的方式,用于记录工作内容。怎么样才能写出优质的报告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告。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我村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整改资金,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二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村委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告实行分级报告制度。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村委会报告。村委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条 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陶村村委会

2009年1月21日

第二篇:重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

XXXXXXXXX有限公司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督促全县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事故隐患的定义与分类:

1、安全事故隐患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行业标准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稳定状态以及管理上的不完善。

2、事故隐患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不大,隐患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当即整改和排除的事故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严重,隐患整改难度大,必须全面或局部停业,并经过一定的时间整改治理才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不安全因素的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无法排除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处置与报告

1、公司安全机务科每月或特殊时段,必须对公司所有的生产过程及生产岗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2、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活动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公司安全机务科有权予以处置或责令责任人整改和验收,并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3、在事故隐患排查活动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安全机务科必须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公司总经理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县交通局报告,并在公司职工大会上向公司员工通报。

4、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组织人员或聘请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现场评估并制定治理和整改措施,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和整改治理措施一书面报告形式报县交通局(内容包括:包括重大隐患的形成原因、危害程度、风险评估(评价)结果和治理方案等)。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

1、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必须做到“查根治本”,即查找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根源,从根本上治理重大事故隐患,以保证今后不再重复发生。

2、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过程中,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要将隐患治理进展情况向县交通局汇报,直至隐患整改结束。

3、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过程中,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在职工大会上或公司公告栏上通报(公司)隐患整改治理计划及整改进程和整改验收情况,整改进程每周必须更新一次。

4、重大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评价)并验收销号,并在验收后3日内将评估结果和验收报告报送县交通局。

5、未能按期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应在整改时限到期前15日内书面报告延期原因和下一步治理方案等;

第三篇: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1.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2.项目部对以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1) 项目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

(2) 施工队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 (3) 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重大隐患; (4) 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各参与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4.项目部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项目经理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分部经理对分部存在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5.项目部应在项目经理带头,安全环保部组织,各部门配和情况下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特别是深基坑、高支模、长大隧道或地质不良隧道、水上作业、大型起重吊装作业以及爆破作业等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参与人员多的施工环节应实施动态排查。

6.对确认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在施工现场设立风险告知牌,并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 7.项目部结合施工特点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5)治理时限;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8.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10.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项目分部部应及时将整改报告报监理单位及项目总部。报告重点载明以下内容:

(1)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 (3)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4)预防措施; (5)其他意见建议。

11.整改报告经监理单位确认后,业主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复查。确认隐患消除的,解除督办并对重大隐患进行销号处理。

12.对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部门及个人,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导致严重后果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篇: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煤矿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工区、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均应认真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采区、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科报告。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井下工作面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施工生产活动全过程,明确排查地点、目标、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安全科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台账、结合不定期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由安全负责人、队长、技术员、专职安全员和其他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进行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各项施工工艺不安全、安全防护不到位、临时设施不规范、有带病运行的机械设备、设施,施工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管理人员存在有违章指挥或监督不到位、及生产场所存在的其他各类事故隐患。

负责人对井下工作面地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安全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安全科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施工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挡,不留死角。

(三)安全科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四)安全科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劳务分包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到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安全科报告。

(五)对一般事故隐患,各劳务分包单位接到安全科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时,必须立即按照整改措施,制定具体责任人负责按期整改,整改完毕报安全员监督验收整改结果,进行消项。

(六)采区工作面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队长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做好监控措施,并由安全负责人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重大安全隐患由安全负责人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后,由斧子行或其他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内容,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整改方案应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应急预案,做到按“五落实、五到位”要求进行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安全科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依预定要求积极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制定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及时归档。

(三)安全科对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果进行复查销项。对不积极按期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请示安全科下达责令停产指令。

(五)安全员应做好日常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随时对整个施工现场、分包单位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依规查处与报告。

第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安全科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安全矿长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二)安全科应当总结每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向各施工队伍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一)安全科自查和公司安监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要予以公示。

(二)应主动接受上级各有关部门的督查,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安全科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责任人,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工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及时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整改单位按整改方案

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上报项目部安全部提出验收申请

(四)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上级安全科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销号,将有关档案或档案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条 安全科按照有关规定,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备案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四、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五、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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