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住所承诺书

关键词: 记者会 履新 事关全局 全面

市场主体住所承诺书(通用13篇)

篇1:市场主体住所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主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

3、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关于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需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定。遵守有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如存在污染、扰民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申请人:企业设立登记时的申请人为企业出资人,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为企业。

篇2:市场主体住所承诺书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等有关规定,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承诺:

1. 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设立(开业)、住所变更登记条件,本人已认真阅读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内容。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

2. 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3. 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5. 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承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篇3:市场主体住所承诺书

首先,健全完善市场,早日形成生产要素的供方、需求方公平竞争的环境;形成商品生产者之间公平竞争的环境,打破行业垄断,消除所有制歧视。修改或取消部分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初次分配的规则,包括工资标准、工资级差等。以贯彻市场经济规律作为初次分配的基础条件。

第二,让农民成为清晰的产权主体和市场主体。让土地的流转在各个产权主体、市场主体之间有序地进行,制止土地使用中的寻租行为,保证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第三,在劳动力市场上促使买方和卖方的地位趋于平等,消除不对称行为。厉以宁建言,应该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促使第一次分配趋于完善。

第四,在二元劳工市场存在的情况下,应该促使低劳工市场向高劳工市场转变,同时,提高职工的受教育程度,给予其更好的升迁机会。

第五,鼓励农民和低收入家庭的成员自行创业,创办小微企业。

第六,在当前要加大职业技术教育,给予更多的人受教育的机会。

篇4:用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简政放权向纵深推进。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今年以来又取消和下放了139项行政审批项目,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出台了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中央层面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基本建成。多管齐下改革投融资体制,出台了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加快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加快推进。出台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全面完成。

价格改革迈出坚实步伐。今年以来又放开了30多项商品和服务政府定价,绝大多数药品价格实现由市场竞争形成,中央定价项目大幅减少约60%。调整了铁路货运价格并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基本理顺,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扩展到安徽等5个省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扩大至27个省的80个县。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制度已在除西藏、新疆之外的全国范围内建立,居民用气、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也在稳步推行。

财税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加快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11项基金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比例由13%提高至16%,出台了中央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减少了1/3,首次分地区、分项目编制转移支付预算。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对电池、涂料开征消费税,提高了甲、乙类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率并加征从量税。推进理顺资源税费关系,稀土、钨、钼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改革稳步推进。存款保险条例正式施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推出了大额存单产品,人民币存款利率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2倍逐步扩大至1.5倍,并于今年5月在全国范围内放开金融机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出台了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民营银行设立进入常态化审批阶段。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推广至全国。3家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改革方案获批并开始实施。出台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修订出台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出台了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企业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国有企业改革系列配套文件基本形成。出台了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目前正抓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文件。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在广东省启动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推进移动通信转售和宽带接入网业务向民间资本开放,42家民营企业获准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城镇化、农业农村和科技体制等改革继续深化。加快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多数省份出台了户籍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意见,普遍放宽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政策。在62个城市(镇)全面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启动了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和“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启动了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在9个省整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出台了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全面启动。出台了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取得初步效果。

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取得新成效。出台了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发布实施,服务业和一般制造业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上海自贸试验区部分试点经验在全国复制推广,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方案出台实施。中韩、中澳自贸协定正式签署。推进大通关建设,实现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在全国42个海关全覆盖。出台了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带动轨道交通装备、电力成套设备等优势产能加快“走出去”。“一带一路”战略稳步实施,以主要经济走廊建设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为突破口,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亚投行协定正式签署。

关系民生改善的各项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落实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出台了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扩大至100个城市,出台了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出台了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和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指导标准。加快推进在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临时救助制度全面实施。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迈出新步伐。出台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启动第二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推动以市场化手段促进节能减排,积极培育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了“多规合一”试点、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出台了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集体林权明晰产权确权基本完成。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各项措施的落地实施,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新动力,有力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

一是发展动力活力进一步激发。简政放权一系列举措的推出,激发了社会投资创业热情,增强了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对顶住经济下行压力、稳定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上半年,全国新登记注册企业同比增长19.4%,注册资本增长43%。市场主体增加有效带动了就业,上半年城镇新增就业718万人,完成全年目标的71.8%。

二是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驱动战略等重要改革的实施,对促进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上半年服务业增长8.4%,持续快于整体经济,所占比重同比提高2.1个百分点,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创新驱动发展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创新成效不断显现。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节能减排效果初显,上半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5.9%,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减少,重点区域和城市空气质量总体状况进一步好转。

三是城乡发展进一步协调。随着统筹城乡和城镇化相关改革的深入推进,城乡差距扩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农村居民收入增速持续快于城镇居民,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倍差同比进一步缩小,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

四是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促进了利用外资和外贸结构的优化。上半年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增长8%,服务贸易增速大幅高于货物贸易增速。随着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走出去”系列举措的出台实施,对外投资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上半年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同比大幅增长29.2%。

五是社会民生进一步改善。社会事业和民生保障领域的改革逐步深化,公共服务体制逐步完善,对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促进了相关领域社会需求的有效释放,有利于把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打造成稳增长的新引擎。经济增速虽然放缓,但居民收入保持了较快增长,上半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7.6%,持续快于经济增速。

篇5:市场主体住所承诺书

第一条 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16号)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遵循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湖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四条 市场主体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

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是同一地点的场所,也可以是不在同一地点的场所。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处住所,可以登记多处经营场所。

第五条 住所是各类市场主体法定登记事项,经营场所是特定市场主体(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分支机构)法定登记事项。

市场主体应依法依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到门牌、楼牌、单元牌、户牌等。

第六条 下列场所市场主体可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

(一)已取得合法产权证的商用房产(包括商厦、商铺、市场、厂房、车间及其他商业建筑物等)。

(二)县及县以上各类功能开发区内修建的生产经营性场所;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出租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

(四)城乡居(村)民住房;

(五)暂未取得产权证明的非违法建筑房屋;

(六)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可以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场所。

第七条 下列场所市场主体不得用于住所或经营场所:

(一)非法建筑房屋;

(二)被鉴定确定为危险建筑房屋;

(三)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第八条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并对所提交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依规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九条 市场主体相应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即可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

(二)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

(三)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权属证明;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还可用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权属证明。

(四)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房屋(摊位)的,可按本条第(二)项提交材料,也可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房屋的,可按本条第(二)项提交材料,也可只提交盖有出租方单位公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租赁部队房地产的,按有关规定提交军队、武警部队出具的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从事涉及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经营的,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经营场所,应与相关许可证记载的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第十一条 城乡居(村)民住宅可以用作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具体适用,应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权等法律法规规定。

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补充提交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

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市、州、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试行提交住宅产权证、租赁协议、投资人共同承诺书即可登记的简便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在住所所属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划内增设不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直接向登记机关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机关对备案的经营场所,核发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企业应将备案通知书放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增设的经营场所应按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 凡能有效划分区间的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投资关系的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使用同一住所。

国家对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有明确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县以上有关部门可依法要求市场主体调整住所(经营场所)。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办理的,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的,应按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和管理。

第十六条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投诉、举报、抽查等,及时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违反规划、土地、房屋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国土、规划、住建、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七条 市、州、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具体规定。

篇6:住所承诺书

(商事主体名称)拟以位于(地址)的房屋(面积:平方米)登记作为本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本商事主体及全体投资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商事主体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2、本商事主体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

3、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4、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商事主体在该地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本商事主体将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才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5、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本商事主体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若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承诺人:

年月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商事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经营场所备案。

2、商事主体为法人商事主体、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投资人为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时,由商事主体加盖公章。

3、商事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本承诺书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篇7:住所承诺书

用于申请设立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不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特此承诺。

声明:承诺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相关说明》的详细内容。

承诺人签字(盖章):

篇8: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书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文件和有关规定,由 出资拟成立,现郑重做出如下准入前信用承诺:

一、严格先照后证规定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须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凭相关材料向有关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许可证书后,方可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二、依法公示即时信息

企业(公司)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以及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依法公示年报信息

企业(公司)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公示网址: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四、企业住所限制规定

企业如将住宅作为住所使用保证无污染、无安全隐患或者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对征收范围内的非商业用房或产权登记证记载用途不明确的房屋作为住所使用,不得以本次工商登记作为今后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

五、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本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本人签字(单位盖章)均为本人(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如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相关法律后果,相关责任由企业及本人承担。

如若违法失信上述规定,自愿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信用承诺人签字(盖章):

篇9:的住所承诺书

1、本商事主体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2、本商事主体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

3、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4、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商事主体在该地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本商事主体将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才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5、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本商事主体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若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承诺人:

篇10:新住所承诺书(备注修改)

一、市场主体名称:。

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地址:山东省烟台市 县(市、区)乡 镇(街道)村(社区小区)路(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取得方式:□市场主体自有房产 □租赁(借用)□房屋所有权人无偿提供使用 □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

四、承诺内容

1、本市场主体已取得申报所在地作为本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不属于依法确定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的房屋,地址表述真实无误。

2、如所申报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登记规划用途为住宅、车库或其他住宅附属设施,本市场主体已知悉《物权法》七十七条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并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3、已知悉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市场主体在该地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环保、安监等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本市场主体将在取得相关行政审批后开展经营活动。

4、本市场主体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烟台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之规定,申报承诺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愿意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纠正和行政处罚,并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

2.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备案)时,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其公章,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字,分支机构或经营场所备案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篇11: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一、企业名称

二、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河南省 市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三、使用面积为平方米。

四、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属于民用住宅:

□是 □否

五、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还登记有其他企业(一址多照):

□是 □否

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取得方式:

□自有房产

□租赁,租赁方:

□无偿使用,提供人:

□其他方式,提供方:

七、承诺内容

1、本企业承诺已取得申报所在地作为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不属于依法确定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的房屋,地址表述真实无误。

2、本企业承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与本企业经营内容相适应,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地方政府的规定要求,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许可审批的,承诺取得相关许可审批后开展经营活动。

3、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如属于居民住宅,本企业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企业不扰民,无污染,无安全隐患。

4、本企业承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承诺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愿意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纠正和行政处罚,并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在对应的□上打√,并按要求填写补充信息;

2、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

3、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加盖企业盖章;

篇12: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承诺书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将位于市区

的房屋,作为 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特做出如下承诺:

1、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承诺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的规约;

3、将该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已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4、本住所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拆迁,且不索要经营性等补偿。 以上承诺属实,投资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接受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导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投资人(股东)签字:

房屋提供者签字或盖章:

篇13:市场主体住所承诺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公司承租)(以下简称乙方)[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房屋(场所)坐落在宿迁市,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产权人为

,拥有合法产权,该地址表述无误,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第二条 租赁房屋(场所)法定用途或性质:

第三条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规定为1年以上20年以内)。

第四条 租赁用途: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

(备注:拟新设或者变更企业的名称)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使用。

第五条 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租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如:乙方按每 月的月初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直接汇入甲方帐户,开户银行:,帐号:)。

租金变动条款:(如第一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以后每递增百分之 %)。

第六条 定金(或押金):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须向甲方支付 元人民币(大写)作为定金(或押金)。

第七条 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支付费用、违规操作等造成的违约责任;甲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房产税、出租所得税及附加费、水电表立户费,但因乙方水电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服从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若因此造成甲方财产等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上述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上述房屋手续齐全,属于合法建筑;

3、上述房屋未被登记为其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场所;

4、查验承租方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发现承租方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应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所出租的房屋符合乙方从事经营活动时对消防条件的要求;

6、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屋,甲方应提前 个月通知乙方;

7、甲方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8、交房之前甲方应负责结清出租房屋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

9、租赁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10、租赁期内,出租方因拖欠政府的税费,或因其他债务纠纷导致出租房屋受到限制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1、其他约定:。第九条 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乙方如将本租赁场所作为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保证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才投入使用或者开业;

2、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费用由乙方自理;

3、因使用不当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应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5、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屋交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 天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若未签订续租合同而乙方继续使用房屋,甲方又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6、乙方应负责缴纳出租房屋租赁期限内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分割或转租。

8、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9、乙方不得在本房屋从事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

10、乙方变更营业场所,应在迁出本房屋之前七日内到工商部门办结住所(营业场所)变更登记手续;

11、其它约定:。

第十条 出租方允许承租方对租赁的房屋(场所)进行正常的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如承租方有权对租赁房屋的内部进行装修、隔断等,但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私自改变、拆除租赁房屋的结构,或变更用途。承租方若将承租的房屋(场所)转租给第三人,须经出租方同意。租赁期满,租赁房屋内可移动的装修物品归乙方,不可移动装修物品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给第三人的;

2、将承租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用途,损坏房屋的;

4、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连续达 天或累计达 天以上的;

5、因租赁房屋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元以上;

6、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第十二条 承租方在出租房屋从事超越经营范围等违法活动或为他人的违法活动提供场所便利条件的,甲方一旦发现或经有关部门通知,应立即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甲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押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 天以上;

2、甲方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3、出租房屋权属不清,造成乙方无法继续承租;

4、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5、以欺诈手段骗取定金或租金。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当支付占所欠租金 %的滞纳金。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转租造成出租房屋(场所)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承租方因住所(营业场所)变更或终止经营活动需终止本合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向出租方出示相关证明材料方可终止合同。否则,视为续租,承租方必须按原约定的租金标准继续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5、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租的房屋或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因不可归责的原因,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的,承租方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调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第十七条 合同期满,承租方应当在 天内返还租赁的房屋(场所),租金应在租赁期限到期时由甲方一次性归还乙方(不计利息)。

租赁期限届满前,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天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 天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在同等情况下,应优先租给乙方,租金参照当时周围同档次房屋的租金价格。如果续租,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期满的房屋交接约定:甲乙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后 天内,按以下约定条款交接:

1、装修清场约定:乙方应负责将房屋恢复原装修状况(或保留租期届满时的装修状况,或在期满前 天与甲方协商后另定交接条件:)。

2、定金(或押金)约定:乙方向甲方交房时,甲方应将定金(或押金)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有欠缴的租金及其他未结清的费用,则甲方可将定金(或押金)折抵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

3、遗留物约定:甲方向乙方交房 天后,或乙方向甲方交房 天后,一方有权任意处臵另一方的遗留物。

4、变更或注销登记约定:乙方应向甲方出示已办结住所变更登记的证明;如终止经营,应向甲方出示已办结企业注销登记的证明。

5、其他约定:。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因合同部分条款无效、被撤消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送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一份。

出租方(盖章、签字): 承租方(盖章、签字):(公司名称、法定

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出租方应当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处分权),承租方是指拟设立的企业或拟变更住所(营业场所)的企业。

2、承租方为拟设立的企业的,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全体股东签字,承租方为拟变更住所(营业场所)的企业的,由企业加盖公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尽量不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3、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提示内容、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

4、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无效。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名称)拟以位于(地址)的房屋,产权人为(名称或姓名):,房屋性质:营业性 面积: ㎡)登记作为本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本市场主体及全体投资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市场主体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企业经营场所(住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2、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宿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本市场主体在该地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本市场主体已经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知晓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4、本市场主体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时属于政府征收范围内的,承诺“不得以本次工商登记作为拆迁补偿依据”,在政府依法征收或拆迁时,愿意无条件办理经营场所(住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5、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法建筑或未批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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