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键词: 底价 使用权 出让 国有土地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的通知(精选6篇)

篇1: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科学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根据《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底价确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是指招标底价以及挂牌、拍卖的保留价,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最低控制价格。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底价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期日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对出让地块的出让底价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市国土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估价结果,结合政府产业政策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

(三)市国土局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审议。

(四)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确定最终底价,特殊情况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需要保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透露。

篇2: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5-04-30

京国土市〔2005〕30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亦庄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局属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零零五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

第四条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土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应当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市国土局在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前,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规划使用条件、土地用途、年限、投标人或竞买人资格等土地出让条件。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有关行政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八条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应当发布公告。

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当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

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二十日前公开发布。

第十条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开发建设期限;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或者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或者竞买保证金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由市国土局会同价格等管理部门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确定。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需要保密的,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不得对外透露。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结果应当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场所为市土地交易市场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媒介。第十三条招标、拍卖和挂牌确定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以及规划、交通、市政、环保和建设等有关手续。

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书样本、中标通知书样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第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实行投标预登记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预登记时间进行登记。投标人预登记时应交纳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投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招标人在开标以前应当对投标人的情况保密。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人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书

(一)在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书

(二)投标书投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投标书投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五)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的;

(六)重复投标的;

(七)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并投入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的标箱。

投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

(二)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人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

开标时,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全部投标价均低于标底的,招标无效。

(三)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评标意见。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意见,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确定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冲抵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应当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竞买人资格要求、竞买申请书样本、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第二十四条拍卖人对已发出的拍卖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拍卖文件规定的竞买申请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拍卖文件收受人。拍卖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拍卖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竞买人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交纳不少于拍卖文件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资信证明;

(六)拍卖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拍卖人对竞买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拍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通过审查的竞买人,发给有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拍卖会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第二十九条拍卖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定有底价;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报价)者为竞得人;

(九)竞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条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报价)未达到底价的,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过程中可根据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三十一条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与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经拍卖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冲抵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拍卖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

第三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应编制挂牌文件。挂牌文件包括挂牌公告、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竞买人资格要求、竞买申请书样本、竞买报价单样本、成交确认书样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第三十三条挂牌人对已发出的挂牌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挂牌文件收受人。挂牌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挂牌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交纳不少于挂牌文件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资信证明;

(六)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通过审查的竞买人,发给竞买资格证明。

第三十六条挂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宗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布;

(二)竞买人填报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

(三)挂牌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报价

(四)挂牌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挂牌人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三十七条挂牌交易的挂牌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挂牌人在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三十八条挂牌期限截止后,按照下列情形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挂牌底价,并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挂牌不成交;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竟买人应价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应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的不能成交。

第三十九条竞得人确定后,挂牌人应当向竞得人发出《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四十条竞得人应当根据《挂牌成交确认书》所确定的时间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经挂牌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冲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16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京国土房管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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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7〕9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成都电业局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配电网建设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配电网建设试行办法

(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成都电业局)

为提高城市土地整理和建设管理水平,加强城市电力配电网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工作,将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配电网建设费用测算进土地成本,由土地征收、整理实施单位支付配电网建设费用,由成都电业局负责配电网建设,解决土地“七通一平”中的通电问题,现提出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以下简称出让土地)的配电网建设,其他区(市)县参照执行。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以及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需10kV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建设范围

出让土地的配电网按正式供电方案为单电源建设。

出让土地配电网工程建设范围为:由上级电源至出让土地内的第一电源接入点。出让土地配电网建设工程的电气部分由成都电业局负责实施,土建部分由土地统征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的有资质的建设单位实施。

施工用电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另行向成都电业局申请,并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实施。需双(多)电源供电的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向成都电业局另行申请,并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除主供电源外其它电源的实施。

三、建设要求

(一)国土部门应及时向成都电业局和规划部门提供土地利用规划及年度土地招标、拍

卖、挂牌计划,成都电业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出让土地的区域10kV配电网专项规划,规划部门负责将该10kV配电网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出让土地配电网规划应具有超前性和可实施性。

(二)成都电业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电力通道、站点进行10kV配电网专项规划的设计,在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审批后实施。

(三)出让土地配电网应按照电网规划和技术标准建设,形成具备可靠供电能力的10kV网络,达到满足出让土地的用电标准,并依据规划对沿线高低压客户形成相应供电能力。

(四)出让土地配电网土建部分建设实行监理制,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成都电业局招标确定监理单位。

(五)出让土地配电网土建部分建设业主和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成都电业局电气施工,并无偿提供配电网设施用地、用房和通道。

四、建设管理

(一)土地在招标、拍卖、挂牌前必须完善配电网建设或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明确完善时间。经市国土局会同市规划局、市公建配套办公室审查后,土地方能进行出让。

(二)土地统征单位与成都电业局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前签订出让土地配电网建设协议,委托成都电业局建设出让土地配电网。协议中应明确配电网的建设范围、建成时间、供电能力、维护管理、建设资金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若未能按协议完成配电网建设,导致土地竞得者无法正常用电,按出让土地配电网建设协议约定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篇4: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行为,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和前期工作单位的职责,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厦门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期工作。

第二条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土总)、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部门组成土地出让方案初审小组,市政、水务、电业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联合审查拟出让项目的前期工作以及土地出让方案。

第三条 出让市级储备用地的工作由市土总作为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具体工作;出让区级储备用地的工作由各区政府作为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并指定区属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市土总全面负责调查拟出让项目前期完成情况,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予以配合。具体工作详见本标准第四至八条。

第四条 按照“双月8日加9月8日成交土地”和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要求,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安排每批次拟出让项目,土地出让方案初审小组于成交日上个双月10日与7月10日前召开初审会,联合审查拟于双月8日与9月8日成交项目,通过初审会审查后项目提交成交日上个双月与7月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

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在初审小组召开初审会前45天根据年度出让计划提出每批次拟出让项目报市国土房产局与市规划局,市规划局于成交日上个双月7日与7月7日前确定每批次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咨询设计方案

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于成交日上个双月3日与7月3日前按本标准第四至八条完成每批次拟出让项目前期工作并向市国土房产局提交关于土地出让方案的意见,同时抄送市土总。

市土总于成交日上个双月3日与7月3日前完成每批次拟出让项目前期工作调查,于成交日上个双月8日与7月8日前完成前期工作调查报告并制作土地出让方案报初审会审查。

第五条 拟出让项目必须完成农转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涉及农转用的项目,必须具备农转用批准文件、用地批文等证明文件;涉及征地的项目,必须具备征地协议书、土地交接书等证明文件;涉及拆迁的项目,必须具备完成拆迁安置、移交手续等证明文件。

第六条 拟出让项目土地的初始、变更、抵押、注销登记和查封等土地权利状态项目前期责任单位应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查询,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应予以协助。

拟出让项目土地为原已批国有土地的,必须收回,解除抵押等他项权利,注销原土地登记,具体由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负责落实。

第七条 拟出让项目的场地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按照四至坐标进行放样界定出让用地范围并修建围墙。

(二)拆除(迁移)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坟墓、杆线、广告牌、树木、排洪渠等)。

(三)充分调查处理地下埋藏物情况(如地下管线、人防工事等),若因情况不详或不实,土地取得方在施工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后应立即报告,前期工作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处理并同时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经费纳入前期开发成本。

(四)按以下要求进行场地处理:

1、地块所在片区已编制修建性详规并通过规划局审定的,按该片区修建性详规中要求的场地标高平整场地;

2、地块所在片区尚未完成修建性详规或修建性详规尚未通过规划局审定的,原则上按照边界市政道路标高平整场地;

3、对于山地等特殊地形地块,可仅对场地进行表层清理。

(五)对地质条件较特殊的场地进行地质初勘,对于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场地进行地质灾害评估。

(六)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拟出让项目周边的市政、电力等配套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出让前出让用地边界的道路工程及配套市政管线应修建到位或已经开工建设。未开始修建的,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应完成进出场地临时通道的修建工作,同时完成规划道路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并报规划部门批准,明确建成时间。周边规划道路建设用地(含施工影响线)涉及的权属、场地也应达到本标准第五、六、七条的规定。

(二)市级储备用地配套道路工程及管线(包括各专业管线)由市发改委负责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建设资金,由市土总组织建设;区属项目配套道路工程及管线由(包括各专业管线)各区政府安排建设资金并组织建设。

(三)电业部门明确项目永久性用电、施工用电接引方案及有效期限,包括电源接引点、接引路径、从永久性电源接引点引接电源至项目的投资费用(估算)等。

(四)水务部门明确项目永久性用水、施工用水接引方案,包括水源接入点、接引路径、从供水源点接引至地块周边的投资费用(估算)等。

(五)周边规划配套道路建成并质量验收合格后,按照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体制向市、区市政管理部门办理管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应承担因前期工作未达标而导致的土地出让合同违约等相关责任。市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造成违约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责任。

第十条 本标准由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解释。

篇5: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监察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工作方案

按照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研究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精神,集中一年时间,在全国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通过执法监察,进一步推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实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全部纳入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领导干部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违规干预甚至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得到及时、严肃的查处,有效遏制土地交易中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二、范围和内容

执法监察的范围:2001年4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下发以来,各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情况。尚未建立制度的地方,要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于6月底以前建立;已建立制度的地方,要制定与之配套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和严格的监察管理措施。

2.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执行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集体决策等制度的情况。尚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执行不力的,要督促其全面执行。3.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是否存在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仍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和划拨的问题。是否存在单位和个人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和先行确定地价的问题。一经发现,要按照规定进行纠正。4.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是否存在假招标、陪标、串标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问题。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行为。上述问题应得到处理,构成违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搞权钱交易或由于行政干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违纪违法案件,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三、方法和步骤

这次执法监察分动员部署、自查整改、重点检查三个阶段进行。自查整改和重点检查可根据实际需要穿插进行,力求取得实效。

1.动员部署。4月上旬,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召开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部署。各地要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周密安排好此项工作。

2.自查整改。5月至8月,市、县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对本地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组织力量查处。需要移送其他部门调查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重点检查。9至10月,各省(区、市)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对市、县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的工作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比例不得低于50%,可采取市与市之间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各省(区、市)的执法监察工作情况于11月底前分别报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

四、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掌握情况,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2.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组织、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及时沟通情况,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3.严格掌握政策,恰当处理各类问题。在工作中,要注意正确区分情况,严格把握政策,恰当处理好各类问题。凡现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依法办事;对那些政策界限不清,法律、法规不具体、不明确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反映,由省以上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相应解决办法。4.注意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开展。各地要积极探索执法监察的新方法,对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和交流,推动面上工作的深入开展。

监察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篇6: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土资发【2002】265号

法规类别: 服务类-->>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

地区: 全国

颁布日期: 2002-08-26 生效日期: 2002-08-26

失效日期:

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监察厅,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下发以来,全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本应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的,一些领导仍然行政干预土地供应方式,没有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致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不落实,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实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以下简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加强廉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源头防治土地供应环节产生腐败的有效措施

由于土地资产数额巨大,并且具有价值增值性和供给稀缺性等特点,土地供应环节成为腐败分子非法牟取暴利的重点领域。分析土地批租领域发生的腐败现象,实质就是在土地资源配置上。特别是在经营性土地的配置上,个别腐败分子违背市场规律,利用行政职权,搞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攫取巨额的地价差额。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抑制权力进入市场,减少了人为因素对土地配置的干预和影响,从制度和源头上保证了土地批租领域的廉政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今年,中央纪委部署从源头防治腐败任务时明确提出,要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制度;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明确要求:今年,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实行经营性土地出让招标拍卖制度。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意义。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并将其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和行政纪律,切实抓好落实。

二、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严禁干预土地资源配置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干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用行政手段,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各种形式指定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进入市场,全都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如果领导干部继续搞个人审批,无论有没有权钱交易的行为,都属于违反纪律。

三、强化政府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保证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落实

坚持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实行土地集中统一供应是保证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落实,避免多头供地、恶性竞争的基本前提。各类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用地和各单位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用地的,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出让的每幅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拟定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组织实施。

四、加大土地供应的信息披露力度,创造市场竞争的环境

土地供应信息在更广泛的领域公开,不仅是政府提供服务的重要职责,也是创造有效需求,形成市场竞争环境的重要保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及土地供应信息要在有关媒体向社会广泛公布,防止“暗葙操作”。

五、严格依法规范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保土地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的规范要求执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土地的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必须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集体决策,并严格保密。要统一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严格规范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各地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确保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范、有序进行,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加强监督检查,防治土地批租领域的腐败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监督检查。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规避招标拍卖挂牌,仍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的;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先行确定地价的;对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违纪违法行为,都要严厉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今年年底前,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要对各地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进行联合检查。重点检查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落实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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