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放弃继承公证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关键词: 民间 法律意识 借贷 公证

办理放弃继承公证应注意的几点问题(通用5篇)

篇1:办理放弃继承公证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办理放弃继承公证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家住烟台的车女士和她的三个姐姐,一个弟弟共同来到公证处,他们的父母已先后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若干财物,大家一致同意由弟弟一人继承,其余四姐妹办理放弃继承公证。车女士等人对放弃继承公证感到很陌生,现公证员将他们询问的问题总结如下,望对其他需要办理放弃继承公证的朋友有所帮助。

一、放弃继承不得附加条件。如车女士提出“遗产只由弟弟一人继承,弟媳不享有所有权”之类的条件是不被允许的。即使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将来一旦协议内容无法得到履行,车女士也无权要求公证处撤销放弃继承公证书。这一点极易引发家庭纠纷或其他不利后果,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二、放弃继承的效力溯及继承开始之时。通俗来讲,如果在办理继承公证之前,车女士兄弟姐妹私下对部分财物进行了分配,那么放弃继承公证生效后,车女士四姐妹应将分得的财物返还给继承人也就是车女士的弟弟,“之前的分了就分了,放弃继承从签字之日生效”的理解是错误的。

三、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放弃部分继承权的做法无效,应视为未放弃继承权。如果车女士只想继承存款不想继承房子,可以部分放弃继承吗?答案是否定的。车女士只能先和其他兄弟姐妹共同继承,然后通过“析产协议公证”确定最终继承份额和具体遗产。

四、放弃继承不能随意反悔。公证书出具之前反悔的,应当书面通知公证处,并取得其他继承人的书面同意;其他继承人不同意反悔的,公证处将终止公证,并将所有相关材料存档,不退还当事人。公证书出具之后反悔的,公证处不予受理,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程序解决。

五、放弃继承不得与履行法定义务相冲突。如车女士对外负了债务,为避免债权人上门讨债,故意放弃继承,债权人可以主张该放弃行为无效。

最后,办理放弃继承公证的申请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遗产证明以及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放弃继承人本人必须亲自到场。

篇2:办理放弃继承公证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办理放弃继承遗产公证需要什么证件

申请办理放弃继承遗产公证书, 须向公证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是: ①申请人的户口本, 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身份证明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般须复印两份);②有关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③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须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④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件。但各地可能会有差异,具体的还是需要咨询公证机关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篇3:办理放弃继承公证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审查合同主体相关问题

(一) 符合法律规定。1. 转包方的主体资格。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土地承包中, 承包方即经营权流转主体, 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能够自主控制流转与否以及决定流转方式。而转包方则是同村民小组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等组织签订了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其对承包土地具有经营权, 能够自主决定经营权流转相关问题。2. 接包方的主体资格。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 承包方可以将其承包土地的部分或全部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 即转包。而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 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 受让方需要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 即农业经营能力。

(二) 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有偿原则、自愿原则以及平等协商原则, 这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相关法律法规对此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并着重强调任何组织以及个人都不得强迫承包方进行经营权的流转, 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定不但体现了我国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 同时也保障了合同的合法性、平等性以及有效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问题解释中针对此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的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土地流转合同的相关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2. 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3. 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 流转方式;5. 流转土地的用途;6.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7.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8.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9.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 接包方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2. 转包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3. 对于流转土地的用途,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因此在流转合同条款中的关于流转土地用途的约定中, 不能将用于非农业用途约定为流转土地的用途, 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一旦违反, 就意味着流转合同无效而使得整个流转归于无效, 非但不能合法有效的流转土地, 更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4. 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粮补等各种补贴由谁享有。5. 家庭承包方式中名为转包合同, 实为以地抵债是无效的。

三、合同的备案登记

相关管理办法规定, 当双方流转意见一致后, 即明确流转意向, 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流转 (互换、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 , 承包方都应当及时告知发包方并进行备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三十七条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若承包方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 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流转, 流转双方都应当以书面的方式签订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若流转方式为转让时, 转包方都应当告知发包方, 经过其同意;若流转方式为互换、出租或者转包以及其他方式时, 则应告知发包方, 及时进行备案。但实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 当事人往往简化了流转手续, 没有进行备案, 如此一来, 第三方利益往往会因权利义务不明而受到损害, 致使流转双方不得不经法律途径解决矛盾。而如果所流转经营权的土地在承包期限内受到政府征用, 则在接受补偿方面, 土地承包人也容易产生纠纷,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针对此类问题有明确规定。流转合同在签订后不但流转双方各持一份, 还应当向发包方备案, 同时在乡镇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一份。通过备案能够更加快捷的或缺土地流转相关资料, 若该土地承包权变更或者再流转过程中, 若遇到权属不明等问题, 能够从相关职能部门快速的查询到相关资料进行对照。所以在进行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公证时, 往往会重点审查转包合同, 并告知合同双方应当及时进行备案, 并将不备案的危害以及后果及时告知, 令双方明确利害关系, 确定自身的权利义务, 从而有效规避和预防纠纷的出现。

四、委托问题

依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 承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代其进行土地流转, 即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组织或者发包方。而在土地转包中, 签订土地合同时可以由承包方亲自签订合同, 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以及发包方代其对其承包土地进行转包。这里需要着重说明, 根据国际惯例和现行的法律规定, 自然人、法人委托代理人进行重要法律行为的授权委托书, 必须办理公证, 方能有效。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 如果未按法定程序提出证据或所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 则不能否定公证证明的证据效力。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土地原来的承包关系不会受到转包影响, 原承包方应当依照原有承包合同履行自身的义务、维护自身的权利。而接包方则应当依照约定条件, 履行自身义务, 对转包方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 依法证明当事人双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办理公证, 可以有效预防纠纷。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公证

参考文献

[1]李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应注意的事项[J].甘肃农业, 2014 (04) .

篇4:办理放弃继承公证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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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遗产继承公证的办理以及注意事项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财产,而遗产继承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法定继承和遗产继承,继承遗产时为了避免纠纷的出现可以进行公证,那么2018年遗产继承公证的办理以及注意事项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2018年遗产继承公证的办理

(一)填写《公证申请表》

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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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证明材料

1、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若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2、在被继承人(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3、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亲属证明。

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三)公证员审核材料和《公证申请表》

所有的证明材料齐全了,你就可以将证明材料及有关申请表格交给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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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证员,由承办公证员予以受理。

承办公证员在对你填写的《公证申请表》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会给你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单》,你凭《受理通知单》进行有关立案、编号、付费、复印证明材料等事项。千万别遗忘了你的公证费发票。

(四)领取遗产继承公证书

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即可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公证费发票,到本处领取办理完毕的公证书。

以上步骤完成后,便可进行遗产继承公证。

二、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

(1)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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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4)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②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③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④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7)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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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公证遗嘱具有非常高的法律效力,主要有:

1、排除效力。公证遗嘱能够有效地确认遗嘱指定受益人的遗产继承人身份,而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从而有效实现遗嘱人对身后事务及财产的处置意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即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应优先按遗嘱确立的分配原则处置遗产,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时才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由所有的合法继承人共同享有。虽然从法律上讲,只要是合法的遗嘱都会产生这种排除效力,但毋庸置疑的是,公证遗嘱由具有专业知识的公证员按照严格的公证程序进行证明,能够更加合法、充分地体现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证明力更强,可信度更高,成为遗嘱人最希望采取的遗嘱形式。而实践证明,公证遗嘱的确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有其他利害关系人想要推翻遗嘱,也极其困难,鲜有成功案例。

2、优先效力。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指的是不同形式的遗嘱内容发生冲突,以公证遗嘱为准,即确认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内容不再执行。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包括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就是体现在与其他四种遗嘱的效力比较上,首先,当有不同方式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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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且内容发生抵触,应直接认定公证遗嘱效力更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其次,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3、证据效力。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以公证书形式做成,是一份具有特别证明力的法律文书。公证遗嘱除了指定受益人,对遗产进行处分以外,还有诸多证据功能。比如,遗嘱人在遗嘱中对于自己家庭关系的描述、对财产来源及权属的认定、对于立遗嘱原因的表达等等,都构成了法律上的“自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否则应都应当直接认定为事实。再比如,公证机构对于遗嘱人的立遗嘱行为进行证明,就是对遗嘱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其核心是要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作遗嘱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等。因此,一份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其内容和形式本身就是很好的证据,而且证据效力相当高,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2018年遗产继承公证的办理流程以及注意事项”问题进行的解答,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要注意的问题很多,包括继承的财产是否合法、财产有无抵押典当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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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合同的内容_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http://s.yingle.com/fc/741353.html

篇5:办理公证应注意证据的核查

一、单位出具的证明核查

在公证当事人提出公证申请的时候,各个单位出具的证明构成了公证受理的必要条件,确认这些提交证明材料的真伪是公证员必须认真去做的事情,这也就突显了公证核查程序的重要性,也可以说关系到能否保证公证书准确出具的关键。

1. 出具单位公章的核查

现在很多公证处都审查出公证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私刻公章的情况。公证员审查公证当事人提供的公证材料时很难一眼辨别真伪,仅凭工作经验判断真伪不能作为办证依据,这就需要公证员到出具单位核查公章真伪,是否为该单位出具。从而保证公证活动所采用证明的真实性,为出具公证书提供合法保障。

2. 出具单位具体承办人核查

在公证当事人提供的单位证明上应要求盖有公章和具体承办人名章或者签名,这样要求有利于公证员直接找到出具证明的承办人进行核实,更有利于提高承办人自身责任意识,对自己开具证明的真假负责,起到震慑作用,一定程度上控制出具虚假证明的动机。

3. 出具单位其他知情人核查

针对很多单位的人员流动性很大,很多了解情况的知情人不一定就是管理人事政工的工作人员。对出具证明的单位核查情况时,除了具体承办人了解公章真伪、证明内容外,出具证明单位的其他知情人的证言也有很强的辅证作用,能为公证员判断证明真假给予极有价值的参考。

二、个人情况核查

公证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情况都很复杂,来自于全国各个地方、社会的各个层面,有的还居住在国外,亲属关系及社会关系的核查确实有很大难度,这就需要公证员从各个方面入手,协调各方面关系,多渠道、多角度、多层次了解情况,认真细致着手,从而收到满意的核查效果。

1. 现在我国的档案管理制度趋于规范,而且覆盖范围也很广泛。由于这些年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个人档案都归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室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档案都存于组织部档案室、档案局档案室管理。大中专毕业生及事业单位聘任制干部档案都存于人才交流中心档案室。这些情况都对公证员核查档案记载中的最原始的亲属关系和社会关系情况提供了重要的书证依据。

2. 社区居委会作为一级组织对所辖区的居民的基本情况了解也很多,对于没有个人档案的公证当事人可以从社区居委会主任着手核查。社区居委会都会建立所辖区居民的个人信息档案,对情况不太熟悉的居民,居委会也会协助公证员提供所核查人的邻居和亲朋好友的信息,便于公证员从中找到线索,有利于进一步核查了解公证当事人的情况。

3. 对于乡镇村的公证当事人核查起来会比较麻烦,需要公证员深入公证当事人所居住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都会存有村民的家庭人口底案登记薄,记载村民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对于家庭成员变更后,家庭人口底案记载不全的公证当事人可以让村民委员会帮助查找邻居、亲属了解具体情况。

三、办证相关证件的核查

公证员在受理公证事项时,经常会涉及很多证件的核查,核查这些证件的真伪成了受理公证的关键。现在很多地方都有办假证件的,这对公证员甄别证件带来很多困扰。

证件的签发部门核查尤为重要,一些普遍的证件公证员可以根据自身办证经验判断其真伪。但是这样经验有的时候却促成了公证员的侥幸心理,认为没有必要再亲自去证件的签发部门核查了。公证员的经验来自于一种职业习惯,但是虚假证件的作假技术越来越高,证件的真伪只有签发部门能鉴别出来。这就要求公证员更加小心谨慎对待,不要因为这种职业习惯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增加公证职业风险。

四、对于证人证言的采集

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经常为了印证一些书证材料的真伪,需要向公证事项有关的知情人了解情况,制作证人证言笔录留存在公证卷宗中。对于一些证人不愿意在证人证言笔录上签名的,或者在外地的证人不方便回来作证的,通过电话核查,公证员可以采用录音笔的形式录制证人谈话内容,作为辅助证据收集。有些作证的证人年老体弱或行动不便,不能到公证处作证,这种情况下建议公证员在与证人谈话和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时全程录像,保存视听资料备查。

五、不方便核查的证明委托外地公证处核查

在办理继承、亲属关系公证过程中,经常需要核查被继承人在外地亲属关系情况。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委托地公证处发委托核查函请求帮助进行核查,待受委托的公证处邮寄回复核查函后,公证员通过核查函内容再确定是否出具公证书。避免出现遗漏继承人、关系人的情况发生。

减少公证的错误纠纷,公证处应当严格把好证据核查这一关,利用自己的职权进行认真完整的证据核查,确保当事人及其所述情况属实,才能办理。如此就能尽量避免出现错误和纠纷,使公证真正在百姓的生活中能起到相应的证明作用,为百姓的生活减少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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