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监管

关键词: 纳米技术 化妆品 效应 尺寸

材料监管(精选四篇)

材料监管 篇1

近年来, 我国建筑物坍塌事件不断发生, 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建筑质量检测的广泛关注, 其中, 建筑施工材料质量是决定建筑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因素。选取合理的检测技术评定建筑材料质量是构建和谐社会、节约原料能源、发展绿色建筑的基础, 同时, 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也是维护建材市场健康发展, 社会经济平稳增长的重要途径。

二、影响建筑材料质量的主要因素

1、建筑施工材料在购置和供应环节, 与施工进程不匹配, 建筑材料提早或过量供应, 施工方对建材进行不规范堆放, 致使建材受潮变质, 失去原有性能, 降低建材质量。

2、施工方对建材检验过程中存在漏检现象, 导致不合格材料应用到建设中, 危害建筑稳定性和安全性, 存在质量隐患。

3、现阶段焊接工艺不能完全达到质量标准规定, 焊接后不及时对焊接工艺进行检测进行后续环节, 破坏钢筋强度和力学性能, 降低工程质量水平。

4、在桥梁或大型建筑物建设中, 建筑材料半成品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投入建设, 很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

三、建筑施工材料的必检项目和检测频率

1、砂或碎石检测:

同一进场时间、同一产地和规格的砂或碎石为一个检测批次, 按照总量划分为400m3或600t为一个检测段, 不足的则以总量作为一个检测批次。

2、水泥检测:1) 袋装水泥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和生产时间的水泥为一个检测批次, 每批次水泥重量应低于200t。

2) 散装水泥与袋装水泥类似, 以同一型号、同一生产时间等因素进行划分, 同一检测批次的水泥, 每批检测量应低于500t。

3、粉煤灰检测:粉煤灰检测重量按照干灰重量进行计算 (含水率小于1%) , 以200t为一个检测批次, 不足量的以总量作为一个检测批。

4、钢筋原材料:以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规格、同一交货状态、同一进场时间, 每60t为一检测批, 不足60t时, 论为一检测批。

5、钢筋焊接:

在一般建筑物中, 以每300个同钢筋级别的钢筋接头为一检测批。在现浇钢筋混凝土多层结构中每一楼层或每施工区段, 同钢筋级别的300个接头为一检测批, 不足300个的也论为一检测批。

6、混凝土外加剂:

必须有生产厂家的出厂合格证书, 内容包括厂名、品名、包装、出厂日期、性能使用说明。以掺量大于1%的同品种外加剂每100t为一检测批, 掺量小于1%的外加剂每50t为一检测批, 不足100t或50t的也可按一个批量计, 同一编号的产品必需混合均匀。

7、墙体材料:1) 烧结普通砖:以每15万块为一检测批, 不足15万块的也可作为一检测批。

2)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同一种原料配制成的相同外观质量等级、强度等级和同一工艺生产的10000块为一检测批, 不足10000块的也按一检测批。

3) 蒸压灰砂砖:以每10万块为一检测批, 不足10万块的也可作为一检测批, 但不得小于2万块。

4)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以同品种、同一规格、同等级的砌块, 以10000块为一检测批, 不足10000块的也可作为一检测批。

四、建筑节能材料的检测技术

1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检测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由胶粉料和聚苯颗粒等组成, 施工时加水搅拌均匀, 抹或喷在基层墙面上形成保温层, 其保温性能和力学性能都与干密度密切相关。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干密度试件尺寸为300mm×300mm×30mm、抗压强度试件的尺寸为100mm×100mm×100mm。制备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标准试件, 应按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比例和方法, 将水、胶粉料和聚苯颗粒搅拌至均匀, 用油灰刀将标准浆料逐层, 用油灰刀沿模壁插数次, 然后加满并略高出试模用抹子抹平;试成型后用聚乙烯薄膜覆盖, 并按要求进行养护。

2胶粘剂、抹面胶浆检测在国家建筑工程行业标准中, 对胶粘剂、抹面胶浆的浸水拉伸粘结强度试验是养护条件和试验方法。其做法是:将填涂胶粘剂、抹面胶浆的水泥砂浆块试样的胶粘剂、抹面胶浆层向上, 水平置于标准砂浆上面, 然后注水到水面距离砂浆块表面约5mm处, 静置7d后将试件取出并侧面放置24h, 在50℃±3℃恒温干燥箱内干燥, 然后于试验条件下放置24h后进行试验。笔者认为这种方法是正确的。

3导热系数检测的影响因素导热系数是评价保温材料绝热性能的主要技术依据, 其物理意义为:在稳态传热条件下, 当其两侧温差为1℃时, 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的热量。测量材料导热系数的方法主要分为稳态法和非稳态法, 采用基于稳态法的平板导热系数测定仪测定材料的导热系数。试验过程中我们发现如下几个影响试验结果的因素。《标准》指出, 平板导热仪应配备可施加恒定压紧力的装置, 以改善试件与板的热接触或在板间保持一个准确的间距。测定绝热材料时, 施加的压力一般不大于2.5k Pa。但实际情况是, 目前多数仪器均不配备可显示恒定压紧力的装置, 试验者无从判断夹紧力大小。夹紧力不同, 则导致试件尤其是可压缩试件测定状态的厚度不同, 给试验结果带来误差。依据《标准》, 由于热膨胀和冷、热板的夹紧力, 试件的厚度可能在变化。

因此, 建议在实际的试验温度和压力下测量试件厚度;或在装置之外, 重现试验条件下试件所受压力, 测量其厚度。对于可压缩试件, 为了减少误差, 我们采用厚度反控制夹紧力的方法, 即先将样品置于压力机上, 施加规范规定的夹紧力, 记录该夹紧力时试件的厚度;然后将试件置于平板导热仪中, 通过夹紧后厚度调节, 反推知夹紧力基本达到要求, 然后进行试验。

五、施工材料检测的质量控制

建筑材料的用价通常占建筑工程总价的30-50%, 确保建筑材料质量达标是控制工程质量和资金的重要方法。在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检测时, 需要严格把握质量关。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 对现有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措施进行了总结, 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

按照施工前期制定的施工计划控制各种建筑材料的进场时间, 严格按照施工平面图设置的堆料场地进行堆料, 物料堆放期间应做好防潮措施, 防止钢筋腐蚀, 防止水泥变潮等。建筑材料进场应及时检测, 合格的材料方可投入建设使用。贮存建筑材料时, 应控制贮存时间, 一般情况下, 水泥贮存时间不应超过三个月, 三个月内水泥强度降低10%-20%, 贮存六个月, 水泥强度将下降15%-30%。

1、对于进场建筑材料需要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取样检测, 合理取样是保证建材检测结果公平、科学、权威的重要环节, 因此, 在取样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样品选取, 工程监理和建设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对取样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对样品进行检测的单位应对检测结果采取责任制, 对物料质量进行检测过程应按照检测规范操作。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检测单位和个人信息, 保证检测报告结果真实可靠。此外, 还应增强对检测报告内容和形式知识的普及和宣传, 提高建设单位对建筑材料检测的重视程度, 确保建筑材料质量的安全可靠。

2、为建筑材料提供检测的单位不得受到国家、政府法律干预, 不能接受建设单位或建材供应商的金钱贿赂, 坚持检测工作公平、真实。

检测单位应以建材检测数据为基础, 为建设单位建筑材料选用删选出不符合标准的劣质建材, 选取达标材料投入建筑工作中, 保证建筑材料质量。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 建筑材料检测是控制建筑材料质量的关键, 劣质的建筑材料会使建筑物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危害人民生命财产, 威胁社会经济发展。我们应提高对建筑材料检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以真实检测数据为依托, 定量反映建筑材料性能, 及时发现不合格建材, 并确保不合格建材不得投入建设, 同时, 做好建材贮存, 防止贮存方法不当破坏建材质量。

摘要:随着我国建筑业不断的发展, 国家对于建筑施工材料质量的要求越来越规范, 检测方式和管理模式逐步完善。文本主要从影响建筑材料质量的因素进行分析, 对现阶段我国常用检测技术和监管工作提出优化建议。

餐饮监管交流材料 篇2

一、餐饮监管自然概况

松岭区现有人口3.6万,所辖乡镇(林场)5个,总面积1.68万平方公里。由于地广人稀,监督执法距离最远达120公里。

我区现有餐饮服务单位93家,其中,餐馆85家、中小学幼儿园食堂1家、工地食堂6家、机关单位食堂1家。松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有专职餐饮监管人员1名,兼职人员1名。无专项执法经费和执法取证工具,缺少信息化办公设备,监管力量比较薄弱。

二、餐饮服务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根据我区机构编制有关规定,松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仅有6名,其中包括领导2名,工勤1名。2011年6月份工作职能新增加了餐饮监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三大项工作,而增加工作职能却未增加相应的编制。目前,食品药品监管局仅有执法工作人员3名,其中餐饮监管1人、保化监管1人、药械监管1人。既要承担全区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监管,又要履行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监管职能。目前食品安全形势异常严峻,餐饮监管面大、战线长、餐饮环节监管基础薄弱、动态性强,从业人员素质偏低,流动性大,受市场经济及利益驱动的影响,深层次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暴露,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高度关注。我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即将出台,条例规定食品制售商贩、小餐桌、农村集体聚餐等监管工作

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面对巨大的监管任务,我区餐饮执法仅有一人,既许可又监管,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执法人员长时间的超负荷工作,已经成为了制约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因素,监管频次及监管覆盖面难以达到,执法质量和力度难以保证,食品安全监管令人堪忧。

三、解决问题的办法建议

1.建议批准成立松岭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配备足够的执法人员。针对当前行政编制过少的现实,建议核定6至10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人员编制,作为县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执法人员。着力解决“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

2.建议批准设立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为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派出机构,隶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相应的执法编制,着力解决区本局执法人员过少,导致乡镇食品药品监管覆盖缺失问题。

国际化妆品中纳米材料的监管 篇3

1 美国

美国管理化妆品的政府机构是食品药品管理局 (FDA) 。该机构隶属于美国卫生部, 由9个中心组成。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学中心 (CFSAN) 下设化妆品和着色剂办公室, 负责监管化妆品。药品评估和研究中心 (CDER) 负责监管非处方药品。既是化妆品又是非处方药品的产品由CFSAN和CDER联合监管。

FDA根据《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的授权发布了化妆品法规, 该法规被编入美国《联邦法典》 (CFR) 第21篇第73, 74, 82节和第700至740节。根据1967年颁布的《公平包装及标签法》, 化妆品的标签、包装及广告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另行监管。

美国对化妆品中纳米材料监管, 最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 由美国食品药品局实施。在化妆品及其成分投放市场之前, 《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并不要求其获得FDA的批准。因此, 对于化妆品或其成分, FDA通常并不要求开展上市前的评估, 也没有特殊的测试要求。企业对其产品和成分承担责任, 并负责进行安全评估。使用纳米技术生产的化妆品, 和其他的化妆品一样要遵守同样的法律要求。迄今为止FDA还没有为纳米技术或相关名词制定规范的定义。

2011年6月, FDA发布了一个指导性文件草案《关于FDA管理的产品是否包括纳米技术的应用》, 在该文件中提出了一些企业应当考虑的要点, 如果企业打算在FDA管理的产品中使用纳米技术。

FDA最近还公布了一份《化妆品中纳米材料的安全性评估——企业指南》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2 加拿大

加拿大负责化妆品的主管机构是加拿大卫生部健康环境和消费者安全署化妆品处。化妆品受《食品药品法》的监管。该法案严禁制造或销售可能对使用者健康造成伤害或在不卫生条件下生产的任何化妆品或化妆品中所含物质。《食品药品法》及其配套的化妆品法规管辖的是化妆品的成分、安全性、标签及广告。

在加拿大, 加拿大卫生部实施的法律法规没有直接提到纳米材料。为了弥补这个缺口, 加拿大卫生部通过了《加拿大卫生部关于纳米材料工作定义的政策说明》, 该政策说明向建立清晰的识别纳米材料的工作方法迈进了重要一步, 也为加拿大卫生部提供了跨部门的一系列协调的目标, 并提出了信息需求。该说明要求化妆品中使用的成分应遵守《加拿大环境保护法》下的《新物质通报法规》 (NSNR) 。一般说来, 在加拿大生产或进口到加拿大, 数量超过每年100公斤的新物质都需要通报。目前, NSNR对于纳米材料还没有特殊的数据要求。防晒产品中的活性成分按照其他的法规, 与药品或天然健康产品一样进行管理。目前正在收集在防晒产品中作为紫外线过滤使用的纳米二氧化钛和纳米氧化锌相关的数据。

3 日本

日本管理化妆品的政府部门是厚生劳动省。化妆品的管理依据包括《药事法》及其实施法令和实施条例、《化妆品成分》、《化妆品标准》及其修订案等。

就立法而言, 日本目前并没有针对纳米材料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环境省在2009年发布了一项旨在降低纳米材料风险的指南, 经济产业省作为监管纳米材料制造的部门, 为纳米材料的安全生产制定了相关的措施。

在日本, 化妆品中的纳米材料也按照当前的法规进行管理。尽管对于纳米材料的安全性评估没有特殊的途径, 但新的化学品 (数量为1吨或更多) 会开展评估。按照日本化妆品法规要求, 在2001年以来经过健康关注评估过的化学品有关整合信息的基础上, 建立了化妆品成分的肯定列表和否定列表。肯定组分的配制在使用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管理。其他的药品组分也允许按照限定的浓度使用。没有包含在肯定列表和否定列表中的化学品或化学成分, 在企业自己承担安全评估责任的条件下, 可以使用。肯定列表中新增加的物质, 需要提交基于药品理事会评定报告的一系列资料。包括的信息有:化学结构、物理化学特性、单剂量毒性、重复剂量毒性、生殖/发育毒性、皮肤刺激、皮肤敏化、光毒性、光敏化、眼刺激、基因毒性、人类皮肤过敏测试和ADME等。

4 欧盟

欧盟委员会提出和执行化妆品法规的主要部门是企业总司。另外, 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司也会处理影响到化妆品工业的科学问题。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 (SCCS) 为欧盟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持。在国家层面上每个欧盟成员国都有一个职能部门执行法令。

欧盟主要管理化妆品的法规是化妆品条例 ( (EC) No 1223/2009条例) , 这是唯一明确涵盖化妆品中纳米材料的使用的法规。该法规明确了纳米材料的定义, 欧盟认可的“纳米材料”:指不溶解或生物降解的并且是专门生产的一种材料, 具有一种或多种外部结构或内部结构, 尺寸从1~100纳米。

该条例要求含有纳米材料的化妆品, 应当在投放市场之前6个月向欧盟委员会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纳米材料的识别、物理化学性质包括颗粒的大小、预计每年投放市场的数量、毒理学特征、与使用纳米材料的化妆品类别相关的安全性数据资料、合理预见的暴露条件等。该条例明确要求标识出纳米材料。以纳米材料出现的所有成分都应当在成分表中清楚标示, 标识的方式是该纳米材料后在括号内标明“纳米”字样。例如“氧化锌 (纳米) ”。

如果欧盟委员会对某种纳米材料的安全性存有质疑, EC将转交“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征求意见。SCCS将按照化妆品条例中非食品消费产品 (包括某些化妆品成分) 的安全评价要求, 对纳米材料的卷宗进行评估。根据SCCS的意见, 欧盟可以禁止某种纳米材料的使用, 或限制其使用范围。欧盟委员会已经批准采用了一个关于纳米尺度的有机紫外线过滤物质ETH50的评估意见, 并公布了纳米氧化锌的评估意见进行公众磋商。

5 ICCR

国际化妆品监管合作组织 (ICCR) 是美国、日本、欧盟和加拿大等地区和国家的化妆品官方监管部门组成的国际组织。该多边机构的成立意在保护全球消费者利益, 使国际贸易壁垒最小化, 同时寻求其成员国的化妆品监管工作趋于一致。其发布的指南和最终报告提供了推荐性的监管建议。

ICCR非常关注纳米材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 2009年就在意大利召开了专门的“关于纳米技术在化妆品中使用的监管问题国际研讨会”, 目的是共享当时化妆品中纳米材料的应用及有关知识, 更彻底地探索监管难题。ICCR在每年一度的会议中专门讨论纳米材料, 并成立了“化妆品中纳米材料安全评估”和“纳米材料特性研究”等多个专家工作组专门对纳米材料展开研究, 并发布了多个最终报告。包括2010年发布的《标准和检测方法》, 2011年发布的《纳米材料特征的当前可用方法》, 2012年发布的《纳米材料的表征II——复杂基质中的不溶性、生物持久性和尺寸测量》, 2013年发布的《纳米材料的表征III——复杂基质中的可溶性、稳定和持久性、以及尺寸测量》和《化妆品中纳米材料的安全性评估方法》等多个报告, 为化妆品中纳米材料的使用和监管提供指南。

在这些报告中, ICCR汇总分析了最新的纳米科技研究成果, 解答了监管涉及的技术问题并提出了监管建议, 为各国制定监管措施提供技术支持。例如:目前缺乏一个国际公认、统一通用的关于纳米材料的定义, 定义的不统一也阻滞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 ICCR报告在化妆品范围内建立一套与国际定义一致, 但是与化妆品最为密切相关的定义。对于化妆品中纳米材料的安全性, ICCR认为除了与常规成分需要安全评估一样, 还需要对纳米特性进行特殊评估。ICCR从常规安全考虑、理化特征、暴露评估、危害识别和特征以及风险特征等方面给出了安全评估的关键要素, 指出了潜在可行的方法, 并提供了相关毒理实验方法的国际标准列表。

6 结语

纳米技术是一门新兴且快速发展的技术, 目前缺乏纳米材料对环境及人体风险评估的相关数据和方法。因此, 从国际上来说监管措施和法律法规都滞后于纳米技术发展。绝大多数国家没有针对化妆品中纳米材料进行有效监管, 欧盟等立法中也强调考虑到纳米技术的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纳米材料在化妆品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各国监管机构对其加强监管已是必然。各国政府正在加强国际合作, 密切关注科技发展并尝试建立协调的监管标准。目前关注的重点在于纳米材料的定义和识别、检测方法, 纳米特性的检测、纳米材料应用于化妆品中进行的安全性评估内容和方法等方面。

我国纳米化妆品行业的发展也非常迅速, 政府主管部门也面临同样的监管难题。为此国际监管措施的发展动向值得我国政府企业关注和借鉴。随着国际纳米化妆品标准的统一和各国监管体系的建立, 纳米化妆品潜在的风险将会得到控制, 化妆品质量安全会进一步规范, 人们可以放心享用其带来的便利, 纳米化妆品也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摘要:本文介绍了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等国对化妆品中纳米材料进行管理的政府机构、法律法规和指南等文件, 并介绍了国际化妆品监管合作组织发布的化妆品中纳米材料有关的报告, 以供国内政府机构和企业借鉴。

关键词:纳米,化妆品,法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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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计量监管工作经验材料 篇4

近年来,省局将民生计量作为全省计量工作的首要任务,在改革计量器具监管模式、创新计量工作机制、争取计量工作经费、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安排。市局按照省局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突出安全、健康、节能减排三大主题,强化涉及公共

安全计量器具监管,突出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计量热点问题,致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在强化涉及公共安全计量器具监管上下功夫。确保公共安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为了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对确保公共安全的基础保障作用,省局要求全省质监系统突出抓好食品检测用计量器具、环境保护检测类计量器具、医用计量器具、道路交通执法类计量器具、锅炉和压力容器类计量器具、进口类计量器具等涉及公共安全计量器具的强检管理。为此,我们一是明确目标。在食品检测用计量器具检定方面,确定对所有公共食品检验机构检测用计量器具和所有已发证食品企业的出厂检验用计量器具100%实施检定;在环保类计量器具检定方面,确定对本辖区内的环境监测机构和安装了水质监测仪器的排污单位进行摸底建档,100%实现动态监管;在医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方面,争取省市县三级医院医用计量器具检定覆盖率前达到100%;在交通执法类计量器具检定方面,争取实现强检全覆盖。二是加强协调。对外,通过与公安、环保、交通等公共安全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采取联合召开会议、联合发文、联合检查等有效形式,共同开展计量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对内,通过与特种设备检查检验、生产许可证发放、名牌质量奖评审等工作有机结合,将计量器具强检作为企业测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计量保证能力等认证、认可、确认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质监系统内部形成工作合力。三是以管促检。分别组织召开与民生计量密切相关的行业计量监管会议,通报监管情况,发放宣传手册,宣讲法律法规,提高从业人员对计量工作的认识,提高民生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自主报检的积极性;对超期未检的单位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改的由市局稽查支队立案查处,确保检定工作顺利推进。今年,我们对5家医院医用计量器具未经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和惩戒效果。

二、在实施民生计量器具监管新机制上下功夫。去年以来,省局针对加油机、医用计量器具和集贸市场衡器等涉及民生的计量器具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确立了新的监管模式。我们结合实际,着重在实施监管新机制上下功夫。一是大力实施加油机强检管理新机制。在加油机投诉日渐增多的情况下,为确保油品计量准确,加强对加油站和检定机构的监管,省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全省加油机强制检定管理的若干意见》,针对过去存在的“以检代管”等现象,以解决责权不清、角色错位为核心,对加油站油品计量管理参与者的责、权、利进行清楚界定,提出统一强检过程管理、统一检定铅封管理、统一维修备案管理、统一检定不合格后处理管理等“四统一”的监管要求,建立强制检定、日常监督、执法检查、维修维护各环节相对独立、各负其责的“检、管、查、修四分离”监管模式。我们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完成了宣贯培训,铅封更换、督查检查,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的发动、引导和诚信承诺公示牌悬挂等工作。从反馈情况来看,加油机检定行为已初步规范,加油站计量监管初见成效,加油机计量投诉呈大幅下降趋势,投诉量同比下降近70个百分点,社会各界反映良好。二是大力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计量器具免费检定新机制。为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保医用计量器具准确可靠,着力解决“看病准”问题,省局经过数次摸底核查、反复请示汇报、多方沟通协调、重点宣传造势等扎实有效的工作,积极争取政府财政对医用计量器具检定经费的支持。去年以来,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补助经费1000万元,用于对全省乡镇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15种近5万台件医用计量器具的免费检定。省局核拨给我局的经费为144万元,今年达到189万元,解决了我市乃至全省医用计量器具因收费而导致的受检率低、监管难的老问题。今年,我局已组织完成对全市373家基层医疗机构5413台(件)医用计量器具的免费检定,得到了基层医疗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和赞誉。三是在实施集贸市场商贸衡器检定新机制上先行先试。按照省局“先免费检定、再争取财政支持”的指导原则,在市政府财政补贴一时不能到位的情况下,我局自筹资金,成立专门检定小组,配备专人、专车、专用设备,每年对全市城乡近200家农贸市场的2万余台衡器实施免费检定。目前,我们正积极争取市政府财政支持,拟逐步建立并实施“统一购置、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轮换”的市场衡器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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