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文件提要(精选7篇)
篇1: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文件提要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文件提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28号)[2017年3月31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并作出六个方面的通知要求:一,着力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二,着力整治尾矿库“头顶库”和采空区事故隐患;三,着力整治六类事故隐患;四,着力推动矿山整合技改和整顿升级;五,着力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依法监管;六,着力加大对与煤共(伴)生矿山的监督检查力度。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10号)[2017年3月21日发布]
【内容提要】
近年来,我国暴雨、大风、高温、雷电、大雾等气象灾害多发频发,对安全生产影响加大。据预测,2017年我国极端气象水文事件可能多发,区域性暴雨洪水可能重发,登陆和影响我国的台风可能偏多偏强,防汛防台风形势严峻。为贯彻落实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做好防灾减灾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2017年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知要求做好四项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及早做出安排部署;二,??化应急准备,做好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三,强化监测预警,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四,突出重点,深入开展汛期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陆上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和陆上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27号)[2017年3月15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陆上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陆上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和《陆上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要求有关油气输送管道企业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反馈问题。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333号)[2017年3月14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加快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和服务能力,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就充分认识危货监管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总体目标、建设思路、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及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作出要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强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7〕18号)[2017年3月10日发布]
【内容提要】
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结合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就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有关事项作出通知:一,强化煤矿瓦斯等级管理;二,强化煤矿瓦斯监控;三,强化瓦斯超限处置;四,强化区域综合防突;五,强化瓦斯抽采达标;六,强化瓦斯综合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2017年3月9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办法》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及监督检查要点》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23号)[2017年3月9日发布]
【内容提要】
2016年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安监总厅安健〔2016〕10号),组织开展了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为指导各地区集中监督执法和各相关企业深入开展排查治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及监督检查要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号)[2017年3月6日发布]
【内容提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发布的同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同时出台了“安监总政法〔2017〕15号”,将原《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三部已经被废止的“十条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重新出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2017年3月6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三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等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最新安全生产标准目录
AQ 2059-2016 《磷石膏库安全技术规程》
AQ/T4276-2016 《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指南》
AQ/T 8011-2016 《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AQ/T 2050.1-201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导则》
AQ/T 4274-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NB/T 20442.2-2017 《核电厂定期安全审查指南 第2部分:安全性能》
编辑 王与晗
篇2: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文件提要
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月9日 国务院令第493号)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 国务院令397号)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3月11日 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第549号修改)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07年7月19日 国务院 国发【2010】23号)
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
(2009年12月1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改投资【2009】3183号)
6、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7年2月14日 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7年12月28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8、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2010年7月15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9、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罚暂行规定
(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1号)
10、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4号)
11、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企
【2006】478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2011年1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
13、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年1月11日交通运输部交质监发(2011)6号)
14、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2011年5月5日交通运输部交质监发(2011)217号)15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2010年12月3日交通运输部厅质监字(2010)231号)
16、关于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2009年3月3日 交通运输部交质监发(2009)78号)
17、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200年12月9日交通运输部交质监发(2009)757号)
18、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2008年4月28日交通运输部 交质监发(2008)52号)
19、交通运输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
(2010年11月25日交通运输部交监察发(2010)648号)
20、关于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中增加施工安全监理和施工环保监理内容的通知
(2007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 交质监发(2007)158号)
21、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平安工地”建设暨开展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篇3: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文件提要
要求:
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重点:
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难点:
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
课时安排:本章共用2课时,第一、二节用1课时,第三节用1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新 授:
第一节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 产”。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冒险作业。
(3)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4)安全生产必须强调预防为主。如果我们能事先做好预防工作,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发生事故之前,这是最理想的。所以说,“预防为主”是落实“安全第一”的基础,离开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一句空话。
(5)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一、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1)知情、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2)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事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 同。”
(5)保(险)外索赔权
《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的义务(1)遵章作业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佩载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载和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 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
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一是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两证缺一即可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
(二)《劳动法》相关知识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0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
1、第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第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56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 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职业病防治法》中以下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止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职业病防治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职业病防治法》第13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它要求。”
4、《职业病防治法》第28条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6、《职业病防治法》第32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 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工伤保险条例》相关知识 主要应当了解两条:
1、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商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二、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有以下几方面:(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可偿还查等。
(3)监督机关的监督。
(4)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5)社会公众的监督。(6)新闻媒体的监督。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等法律、法规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隐患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以保 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
首先,是生经营单位内部的事故报告。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向上级报告和立即组织抢救,以免贻误抢救时机,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接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1)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要求
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建立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 织;以上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也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配备的所有应急救援 器材和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修和保养,按要求及时废弃和更新,保证应急救器材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1)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了以下六方面的内容: ①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②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末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③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 的人员组成。
④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利。⑤生产安全事故的结案。⑥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和公布。
4、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任何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必须贯彻“责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坚决克服因人施罚的思想。无论什么人,只要违返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就必须予以追究,决不应姑息迁就,不了了之。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还包括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人员。
正确贯彻这一制度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客观上必须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主观臆断。
(2)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事故责任人。这是“责任自负”的法制原则在责任追究制度中的体现。
(3)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责任的种类和处罚幅度执行,该重则重,该轻则轻。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针对特种作业的特殊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条件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积极主动参加培训与考核,既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是自身工作、生产及生命安全的需要。
第三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规范与岗位职责
每个从业人员,不论从事哪种职业,在职业活动中都应该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由于其本身工作的特殊性与危险性,严格按照岗位责任职责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是遵守职业道德的起码要求。
一、基本职业道德要求
1、爱岗、尽责
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岗位,热爱自己的职业。三百六十行,不管从事哪种职业,只要倾注自己的全部情感,全力以赴,持续努力,都有可能做出突出成绩,成为业界精英。
尽责就是按照岗位的职业道德要求尽职尽责的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爱岗不仅表现在情感上、语言上,更应该表现在工作过程中。对自己所承担的工作、加工的产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这就是尽责。尽责应当是一种自觉的行为,它不需要领导检查,也不需要同伴监督,干一件事就要求自己必须有始有终,追求尽善尽美。
2、文明、守则
文明是一种内在的品质,它表现在各个方面,工作、劳动中更能体现一个人的文明程度。工人也应该讲文明,没有文明的工人就不会有文明的工厂;没有高素质的工人就生产不出高质量的产品。这并不难理解,关键是如何做,如何养成。所以培养工人文明道德观念应作为一项基本教育内容,常抓不懈。
守则指遵守上下班制度,遵守操作规程等。现代社会要求人们不管以前熟不熟悉,都要互相协作,遵守必要的规则。惟有如此,生产才能顺利进行,生活才能和谐有序。作为一个特种作业人员应当自觉克服自由散漫的小农生活意识,严格按制度、规程办事。否则就不能 成为一个合格的现代工人。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特种作业人员由于岗位的特殊性,理应在职业道德水准方面有更高要求,具体内容如 下:
1、安全为公的道德观念
特种作业人员不仅对操作者本人有较大危险,对周围的人和物都有较大危险。所以,每个特种作业人员不仅要保证自身的安全,还要有安全为大家的道德观念。始终牢记:一人把好关,大家得安全,这就是安全为公的道德观念。
2、精益求精的道德观念
产品性能是否安全可靠,与加工质量、操作精度密切相关。一个特种作业人员对自己加工的产品在质量上、精度上应有更高的要求标准。
3、好学上进的道德观念
由于特种作业多具有危险性、重要性和复杂性的特点,特种作业员还 必须善学习善钻研。通过学习一方面尽快掌握现有的设备、技术,还可以自己进一步改进设备,使其达到本质安全型设备的要求。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主要内容如下:
(1)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从事工作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各岗位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全部设备和系统,掌握构造原理、运行方式和特性;
(3)在值班、作业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不准违章作业,发现违章作业应制止,对违章作业领导要提出意见,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反映;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提前进岗做好班前准备工作,值班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5)工作中不做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事情,不准擅自乱动与自己工作无关的机具设备和车辆;
(6)经常检查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保证运行、备用、检修设备的安全,设备发生异常和缺陷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联系汇报,不得让事态扩大。
(7)定期参加班组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参加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积极参与解决不安全问题;
(8)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主动积极参加抢险救援。课后复习题:
1、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2、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观念有哪些?
篇4: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文件提要
蓝天安字[2011]第003号
签发:
-------------------------☆----------------------------关于深入开展班组安全建设的 通知 各部门、科室、车间:
班组是企业最基本单元,也是直接承担安全生产任务的最前沿、最基层组织。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水平,对于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筑牢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有效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博兴县总工会、共青团博兴县委《关于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意见》(博安监发[2011]9号)精神,现就加强班组安全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班组和班组长在安全生产中的基干作用,积极倡导先进的安全文化,健全完善班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切实加强班组现场安全管理,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和优秀班组长创建活动,全面提升班组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二、主要目标
通过持续不断地加强和改进班组安全建设,提高班组组织管理能力、抵
1制“三违”能力、安全操作能力、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实现班组安全责任全员化、制度建设规范化、现场管理精细化、教育培训常规化,培养和造就一大批作风优良、素质过硬、爱岗敬业、安全生产、团结协作的优秀班组长,使班组员工真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他人伤害,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的坚固基石,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落实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班组是作业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班组长是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逐个岗位、逐个员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完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考核奖惩。
(二)完善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班组安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台账,完善岗位操作规程,使每个员工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
(三)加强班组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班前会制度和交接班制度,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文明生产;制定各岗位、各工种安全工作程序和标准,实行风险超前预控,实现安全操作标准化;抓好隐患排查,落实治理责任;加强现场监督检查,防止“三违”现象,落实班组安全生产权益。
(四)加强班组安全文化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体现班组特色的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培养安全价值观;强化班组员工安全知识、岗位技能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特别是加强对班组长的安全培训,严格落实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的规定,不断增强防范事故能力和自救处置能力。
四、工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是县委、县政府深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公司各部门要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班组安全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纳入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制定工作规划,确定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和保障措施,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二)典型引路,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和“双十佳”创建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坚持试点先行,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做法,发挥典型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以点带面,建立有效推进机制。县里确定从2011年开始,先在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冶金有色企业等开展争创安全生产优秀班组活动,并制定了《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基本标准(试行)》(见附件),每年评选100个安全生产优秀班组进行表彰奖励,从中选出10个班组和10个班组长作为“双十佳”班组和班组长(评选条件另行通知),由县总工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公司各部门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创建标准和工作措施,扎扎实实地推进班组安全建设深入开展。
(三)深入开展“四项活动、四项建设”,推动班组安全建设持续深入开展。公司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齐抓共管,把各项活动落实到企业班组,激发广大员工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深入开展“四项活动、四项建设”,即开展岗位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调动一线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实行全员安全管理;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增强每一位
员工重视安全、关心安全、遵章守纪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发挥青年在安全生产中骨干和生力军作用;开展群众性寓教于乐安全生产文体活动,培养职工良好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习惯。加强班组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班组规范化、班组队伍建设。通过开展“四项活动、四项建设”,丰富班组安全建设内容,突出争创特色,强化活动效果,把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四)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营造班组安全建设的良好氛围。各部门要采取各种各样的形式,加大对争创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和“双十佳”活动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加强班组安全建设的重要意义,及时报道争创活动的情况和效果,宣传各班组开展争创活动的好做法、好经验,营造促进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不断增强企业安全生产的基层活力和参与积极性。
附件: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基本标准(试行)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班组安全建设通知 抄送:董事长发:各部门 核稿人:杨成山校对:王庆拟稿/打字:刘新星 山东蓝天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2011年3月24日印发(共印15份)
(附件)
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基本标准(试行)
篇5: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文件提要
序号 类别 名称 文号/标准号 实施日期
部门规章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 59 号
2013-07-01 2
国家标准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 2006-12-01 3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30871—2014 2015-06-01 4
行业标准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 6—2009 2010-07-01 5
电力行业缺氧危险作业监测与防护技术 规范 DL/T 1200—2013 2013-08-01 6
地方标准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DB11/T 852—2019(北京)
2020-04-01
供热管线有限空间高温高湿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DB11/ 1135—2014(北京)
2015-07-01 8
有限空间中毒和窒息事故勘查作业规范 DB11/T 1584—2018(北京)
2019-07-01 9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DB13/T 5023—2019(河北)
2019-08-01 10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DB23/T 1791—2016(黑龙江)
2016-08-20 11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DB33/ 707—2008(浙江)
2009-06-01 12 城镇供排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DB33/T 1149—2018(浙江)
2018-11-01 13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DB37/T 1993—2011(山东)
2011-12-01 14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DB64/ 802—2012(宁夏)
2012-11-20
政策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四〔2014〕37 号
2014-04-1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
篇6:安全检查工必考的几个法规文件
(约占试卷25%题量)
第一部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 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附件:特种作业目录
。。。。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
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第二部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相关内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
(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第三部分:
安监员十条禁令
(1)不参与生产单位任何形式的吃请或娱乐活动。
(2)不以任何理由索要或收受生产单位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3)不在工作中出现漏查、漏检、脱岗、睡岗现象。
(4)不凭经验推断抓“三违”或进行安全检查。
(5)不准利用职权干涉生产单位正常管理工作。
(6)不准利用职权刁难职工或让其为自己办私事。
(7)不准虚报、瞒报或擅自改变“三违”处罚事实。
(8)不准徇私舞弊,执人情法、关系法。
(9)不准酒后入井。
(10)不准违反公司和矿井的各项管理制度。
如有违反的惩处措施:
(1)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吃请或娱乐活动价值不超过200
元的,给予10倍罚款,调离安监队伍。
篇7: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文件提要
考点1:税务登记范围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另外,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凭证。
考点2:税务登记种类
税务登记的种类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设立税务登记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其他非生产经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考点3: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考点4: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通常为停业前一个星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考点5: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考点6:发票的概念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考点7:发票的种类
按照行业分类,发票可分为工业发票、商业发票、服务业发票、交通运输业发票、建筑安装业发票等;按照发票所用纸质不同,发票可分为普通纸发票、涂碳纸发票、水印纸发票等;按照发票填开的金额的不同限制,发票可分为无限额发票、限额发票、定额发票等;按照发票使用对象的不同,发票可分为通用发票和单位具名发票等;按照发票填开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手写发票、电脑发票、税控发票等;按照发票用途的不同,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等。
只有经国家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和法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增值税纳税人在办理完毕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应按如下程序领购专用发票;一是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二是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证件;三是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并在发票领购簿上核定专用发票的购票种类、领购数量和购票方式;四是领购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税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向其发售专用发票:一是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二是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有关纳税资料的;三是未规定使用和保管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
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个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对无固定经营场地、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需要发票的,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由征收窗口发票。
专业发票。
为里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加强“以票管税”、税源监控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级税务机关逐步将专业发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范畴。目前,我省已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专业发票有:保险专用发票、金融服务统一发票、邮政业务统一发票、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等,很多地方还将交通客运统一发票也纳入税务机关管理。
考点8: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自爱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考点9: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期限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另一种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
考点10:纳税申报的方式
邮寄申报以邮政部门收寄的日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考点11:税款征收是国家税收征收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征缴入库的一系列税收管理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特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在整个税收工作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考点12:税款征收方式
第一, 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税款,事后由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第二, 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第三, 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第四, 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
第五, 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
考点13:核定应纳税额
第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第二,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材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第三,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四,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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