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检机构岗位职责(精选6篇)
篇1:安检机构岗位职责
一、经理
a、对本公司的工作全面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经理主持全公司的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机构的设置、职能分配和资源配置;
b、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制定本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审查并批准、发布实施《质量手册》;
c、全面负责全公司的生产、技术、质量、行政等各项工作,特别是抓好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切实保证检测质量;负责签发本公司发出的文件;主持制定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贯彻情况;
d、定期召开全公司人员工作会议,对一定时期内的工作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e、负责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工作报告,包括本公司的长远规划、工作计划及业务发展计划等;
f、搞好安全、文明生产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h、审批内部审核工作计划,主持管理评审;
i负责组织对全体人员的考核;
j负责审批新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设备的购置计划。
二、副经理
a、协助经理工作,组织制定本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b、负责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c、负责科研开发和技术引进工作;
d、组织和主持召开分管工作业务会议,对会议决议负责指导实施、检查落
实;
e、负责技术交流、技术培训的组织和落实;
f、经理不在时行驶经理职责,完成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业务。
三、技术负责人
a、负责本公司的检测技术工作,组织贯彻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认真研究解决车辆检测方面存在的技术问题;
b、参与《质量手册》的编写;
c、负责组织新建项目和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立项工作;
d、主持对重大技术事故分析、处理;
e、负责组织公司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f、随时掌握检测设备的技术状况,在必要时可发出设备暂停使用通知; g、配合质量负责人,处理有关车辆检测质量的申诉;
h、负责审批检测方法、试验大纲等技术文件,核定各工位检测设备的操作规程、规范、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负责新购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组织人员进行安装调试;
i、批准技术性质量记录表格;
j、按照检测报告的审批程序,审批检测报告;
k、参与管理评审;
l、批准实验室间对比等能力验证计划;
n、在质量负责人外出时代行其责;
o、负责编制全公司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工作考核计划;
p、负责组织对检测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
q、负责技术人员技术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r、组织协调全公司检测的质量保证工作;
s、负责申诉和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四、质量负责人
a、全面负责本公司检测质量,定期向经理汇报检测质量情况;
b、组织编制、修订《质量手册》;
c、组织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负责编制内部审核计划、委派内审员、签发内部审核报告;
d、负责组织对不符合项的控制,并对纠正措施执行情况组织跟踪验证; e、组织处理检测工作中的申诉和投诉以及检测质量事故;
f、负责检查检测人员的检测质量和工作质量,监督检测人员遵守操作规程; g、组织落实检测仪器定期送检和日常维护工作;
h、严把检测质量关,行驶质量裁决权,处理还检测质量申诉,确保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i、参与管理评审,负责编制管理评审计划和评审报告并组织实施; j、负责管理性质量记录表格式的批准;
k、在技术负责人外出时代行其职
瓜州县宏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瓜州县宏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篇2:安检机构岗位职责
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2、保持信息系统通畅,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
3、保证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遵守保密规定;
5、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
6、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一工作报告;
7、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8、安检机构如需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交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并向社会公告;
9、建立严格的报告审批制度,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0、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网;
11、积极配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安检机构守则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
2、不得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4、不得出具虚假检测结果;
5、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6、不得使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7、不得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
8、不得在工作中以权谋私、索要或者收取礼品、礼金及其他物品,收取贿赂;
9、不得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稳态工况测试程序
B.2.5.1ASM5025工况
车辆经预热后,加速至25km/h,测功机根据测试工况要求加载,工况计时器开始计时(t=0s),车辆保持25km/h±1.5km/h等速5s后开始检测。当测功机转速和扭矩偏差超过设定值的时间大于5s,检测应重新开始。然后系统根据B.2.1.1所规定开始预置10s之后开始快速检查工况,计时器为t=15s时分析仪器开始测量,每秒钟测量一次,并根据稀释修正系数及湿度修正系统计算10s内的排放平均值。运行10s(t=25s)ASM5025快速检查工况结束。车辆运行至90s(t=90s)ASM5025工况结束。测功机在车速25.0km/h±1.5km/h的允许误差范围内,加载扭矩应随车速的变化做相应的调整,保证加载功率不随车速改变。扭矩允许误差为该工况设定扭矩的±5%。
B.2.5.3ASM2540工况
车辆从25km/h直接加速至40km/h,测功机根据测试工况要求加载,工况计时器开始计时(t=0s),车辆保持40km/h±1.5km/h等速5s后开始检测。当测功机转速和扭矩偏差超过设定值的时间大于5s,检测应重新开始。然后系统根据B.2.1.1.2所规定开始预置10s之后开始快速检查工况,计时器为t=15s时分析一起开始测量,每秒钟测量一次,并根据稀释修正系数及湿度修正系数计算10s内的排放平均值。运行10s(t=25s)ASM2540快速检查工况结束。车辆运行至90s(t=90s)ASM 2540工况结束。测功机在车速40.0km/h±1.5km/h的允许误差范围内,加载扭矩应随车速的变化做相应调整,保证加载功率不随车速改变。扭矩允许误差为该工况设定扭矩±5%。
汽车自由加速试验 不透光烟度法
Ⅰ.3 试验方法
Ⅰ.3.1 目测检测车辆的排气系统的相关部件是否泄漏
Ⅰ.3.2 发动机包括所有装有废气涡轮增压的发动机,在每个自由加速循环的起点均处于怠速状态。对重型发动机,将油门踏板放开后至少等待10s。
Ⅰ.3.3 在进行自由加速测量时,必须在1s内,将油门踏板快速、连续地完全踩到底,使喷油泵在最短时间内供给最大油量。
Ⅰ.3.4 对每一个自由加速测量,在松开油门踏板前,发动机必须达到断油点转速。对带自动变速箱的车辆,则应达到制造厂申明的转速(如果没有该数据值,则应达到断油转速的2/3)。关于这一点,在测量过程中必须进行检查。例如:通过监测发动机转速,或延长油门踏到底后与松开油门前的间隔时间,对于重型汽车,该间隔时间应至少为2s。
篇3:房屋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
一、关于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
1.《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第一款为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的必要材料。对于“查验”二字的理解, 笔者认为查验是指查看验收的意思, 而不是指查验无误, 也就是说不要求登记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伪作出准确无误的判断, 这对于登记机构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但也不是完全的形式审查, 有一些材料是需要的, 如对房屋权属证书的真伪应该审查, 因为房屋权属证书是由登记机构发出, 审查其真伪对于登记机构是一种责任。但对于假造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 登记机构是无法辨别其真假的, 比如夫妻双方的共有房产, 由于夫妻闹纠纷, 房屋是登记在女方名下的,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共有的财产在处分时, 需要共有人同意处分的书而意见。此时女方找来了一个持假身份证的假丈夫, 将房屋卖给了善意第三人, 并持假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向登记机构提出卖房申请。此时, 登记机构在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时, 登记机构要对原来女方原登记档案中留存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如果女方的原登记档案留存有其身份证复印件,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通过比对, 只要尽到勤勉谨慎的审查, 是可以核对出申请人与档案留存的复印件的人是否是同一人, 但是对于那个假丈夫的身份证, 由于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验身份证真假的专业知识, 不可能辨认出身份证的真假, 也无法辨认结婚证件的真假。据此, 登记机构为当事人办理转移登记, 在此种情形下, 登记机构是没有过错的, 再比如如果是某人捡到了某人遗失的房证, 并伪造了权利人的身份证, 持房屋权属证书, 又卖给了第三人, 第三人由于相信了房证, 和当事人到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此种情形下, 如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没有认真核对原来的登记档案资料, 或者虽然进行了比对, 但没有将档案中真实权利人留存的证件和申请人进行比对而办理了转移登记, 登记机构是否有过错的, 还需要区别对待。因此, 登记机构在尽到合理审慎的职责时, 也不能做到完全比对, 如二代身份证与一代身份证头像因年代长而发生了变化, 当事人签字也会因时间不同而有很大差别, 登记机构不可能具备做笔迹鉴定的能力。
因此,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但在具体要求实践中, 一旦因此发生行政诉讼, 各地法院对登记机构的审查责任, 究竟到审查到什么范围, 也有不同的审判标准, 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2. 第十二条第二款是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对于“询问”二字的理解, 是指询问就与登记事项有关的问题向申请人询问。只要是与登记事项有关的问题, 登记机关都有权向登记申请人询问, 比如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是否有共有人、是否有产权纠纷等。因此询问是法律赋予登记机构的一种权力, 同时也是一种义务。也就是说, 登记机关询问时, 申请人就应该如实回答;如果不询问而发生了错误的登记, 就是没有尽到职责。由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熟练程度不一, 对同一事项的询问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对于询问的事项, 登记机构应当做询问记录, 并且询问完之后, 要经申请人签章确认。如果不进行询问记录, 一旦因为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没有如实回答登记机构的询问, 并发生了错误登记, 引发了纠纷, 申请人极可能说当时是如实回答, 造成的登记错误完全是登记机构的责任, 从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3. 第十二条第三款为如实、及时登记。
登记机构将登记申请的事项进行及时准确的登记, 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及时准确地记入房屋登记簿, 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登记机构应增加内部审查环节, 确保登记正确, 避免发生登记记载的事项与登记申请的不一致。如果登记机构将登记申请事项登记错误, 从而引发了纷纷, 登记机构是有过错的。
第十二条第四款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该款还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细化。
二、关于登记机构的责任
《物权法》第21条专门规定了登记机关的责任: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款可以看出, 由于登记申请人自己弄虚作假而登记机关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职责而登记错误, 登记机构应当不承担责任;因登记错误,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 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该款规定了由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失职等而登记错误, 登记机构要承担责任。可见, 如果登记机构要承担实质审查的责任, 则登记机关不仅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 而且应当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内容的真伪, 对相关法律关系的真实性也要进行审查。一旦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就都要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在实践中登记机关是不可能进行实质审查, 那样登记机构的工作效率将大大降低, 职责和责任都会加重, 在目前情形下, 登记机构是不能承担如此重的责任, 也是不可能做到的。否则对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登记, 对于真实权利人来说, 就可以起诉登记机构承担审查不严的责任。如果登记机构完全承担形式审查的责任, 登记机构仅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只确定这些申请登记的材料符合形式要件, 就为当事人办理了登记手续。如此, 将会产生很多的错误, 从而大大减弱了登记的公信力, 对于交易安全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很难切实得到保障。
三、房屋登记机构应尽到合理审慎职责
从《物权法》中规定的登记机构的职责和责任中可以看出, 登记机构承担的责任既不是完全的实质审查, 也不是完全的形成审查。在实践中发生的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案件,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 审判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各地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所要求和所审查相关材料也不尽相同。因此, 房屋登记机构应尽到合理审慎职责。
1. 对于申请材料的查验。
查验房地产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证明、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查验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信息是否冲突。申请人、代理人为自然人的, 申请书等有关申请材料上相应姓名、签名应与身份证明上的姓名相符。申请人为非自然人的, 申请书等有关申请材料上相应名称、印章与单位名称相符。申请材料内容应与申请登记的事项相互对应;申请材料之间的内容应相互对应;询问结果与申请材料相互对应。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应为依法有管理职权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应在规定的有效使用期限内。查验申请人或代理人在申请书、询问记录等申请材料上是否签名 (章) 。收取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齐全完整, 并符合法定形式。
2. 询问申请人。
申请人是否与身份证明记载的主体信息相符;对共有情况询问。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有共有人;共有性质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属按份共有的, 应询问申请人的共有份额;按份共有人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 其他共有人是否知情。需要进一步询问的其他有关事项。申请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3.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和实地查看。
需公告的, 公告期届满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需实地查看的房屋, 实地查看结果应与申请材料记载房屋信息一致。
4. 合法性审查。
一是申请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房屋在规划验收证明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的范围内,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在预销售许可证范围内, 申请其它登记的房屋在登记簿记载的范围内。二是申请登记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三是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不冲突。四是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
摘要:《: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房屋登记机构的义务和职责, 在登记实践中, 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如何审查, 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登记机构公信力至关重要。文章从《物权法》对登记机构规定的职责以及房屋机构的实际情况, 阐述了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登记时的审查职责既不是完全的实质性审查, 也不是完全的形式性审查, 应为尽到合理审慎的职责。
关键词:房屋登记,合理审慎,审查职责
参考文献
篇4:安检机构岗位职责
关键词:岗位职责;项目经理;各岗位负责人
不同的项目施工内容不尽相同,但都需要设置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施工工作和日常工作进行专门管理。管理机构各岗位职责制定的是否完整,决定了该机构能否有效运行。
轨道公司上盖物业开发项目“牛角沱新增设备用房”是轨道公司重点项目,该项目地理位置复杂,为了牛角沱轻轨车站和重庆外事办之间,施工环境受到很大的限制,为了保证施工质量,轨道公司通过招投标引进一家有实力的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在业主的协助下,成了专门项目经理部,并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特别是项目管理部各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项目领导小组
(1)领导项目经理部在施工中严格按公司的质量体系、安全管理体系管理运行。
(2)对项目经理部与公司的生产安全、施工管理、技术质量、物资供应、人力资源等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强化管理和相互协调工作。
(3)针对施工现场实际需要,责成和协调各分公司及时对施工人员和工器具、机具、物资进行调配,以确保最大限度保证施工现场之需。
(4)会同公司各职能部门对项目经理部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5)与甲方进行及时的沟通和协调,使甲乙双方职责明确,互惠互利、合作愉快,关系融洽。确保合同条款顺利执行。
2、项目经理
(1)在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对承接的项目施工进行全方位有效管理,承担承包合同和公司内部管理对施工要求的全部责任。
(2)由项目经理牵头组织施工经理、各专业技术负责人与甲方共同落实施工现场的办公场地、物资场地、机具场地、施工人员住地以及水电气、通讯、道路、消防等临设场地划分和搭设。落实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以及现场各种标语牌、告示牌、宣传栏的制作和设置。
(3)与甲方协调落实项目施工图等各种设计文件及施工相关资料。
(4)组织安全、技术、质量等相关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质量计划、HSE方案进行审核和修改,并经项目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向甲方和监理报批。组织相关人员对甲方和监理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向项目经理部进行技术交底。
(5)审批项目总体施工节点网络计划、用工计划、材料需用计划、机具仪器使用计划。负责土建、对外加工、物资零购等外委落实,报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6)根据施工进度和特点每周或每天组织召开内部施工协调会,编写会议纪要。负责与甲方和监理联系,通知和组织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认真参加甲方和监理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
(7)对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成本控制、服务质量、施工协调等负全面责任。
(8)抓好项目经理部“两个文明”建设,掌握现场员工思想动态,做好现场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现场员工严格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杜绝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发生。
(9)项目完工后组织相关施工人员认真参加由甲方和监理组织项目交接验收工作。
(10)组织相关人员收集整理项目的结算资料,资料完整后交项目领导小组审核,送公司预结算中心进项目费用结算。项目完工后,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相关要求进行竣工资料编制和移交。
3、项目施工经理
(1)在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直接负责对施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技术管理,对施工过程中,各施工作业队、组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消防工作、施工进度、服务等实行有效监督。
(2)与项目经理共同落实施工现场的办公场地、物资场地、机具场地、施工人员住地以及水电气、通讯、道路、消防等临设。
(3)与技术负责人共同认真熟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根据设计要求、安全法规、甲方相关规定,组织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及专项施工方案,报相关人员等审核。
(4)根据施工进度,认真组织编制施工作业项目总体施工节点网络计划、周月季进度计划、用工计划、材料需用计划、机具仪器使用计划,并向监理报验。
(5)根据施工准备情况编制开工报告,并向甲方和监理报批。
(6)合理进行施工人员、施工机具仪器、施工材料等施工资源调配,建立健全材料、机具仪器等使用和管理措施。
4、技术负责人
(1)认真组织技术员共同熟悉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领会设计意图。掌握相关专业的特点,积极配合甲方、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作好施工图等文件资料的审核工作。
(2)根据施工特点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并与项目经理共同进行施工技术交底。
(3)负责施工材料审核,按施工进度编制和申报施工物资需用计划。
(4)扎根施工现场,认真检查各施工队是否按设计要求、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施工;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和质量问题。参与项目部内部的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以及参与由甲方、监理组织的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5)积极与甲方和监理的专业工程师进行协调和沟通,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及时向监理提交工程联络单。
(6)项目完工后,认真参与由甲方和监理组织的“三查四定”、“中间交接”、“联动试车”、“竣工验收”等项目交接验收工作。
5、安全工程师
(1)组织施工安全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工作,指导安全员的业务工作。对现场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实施、监督、指导各专业班组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
(3)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汇同甲方、监理一道组织开展施工安全检查工作。消除隐患,保证安全作业。
(4)作好施工装置现场和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5)负责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6)认真组织好反事故演习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按要求上报各类事故,各类事故档案齐全、完善,对发生的任何事故必须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7)做好各种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检查维护工作,保证器材的配置合理及性能可靠,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训练,以提高初期火灾的扑救能力。
6、质量工程师
(1)组织施工质量计划的编制和审核工作,负责提供各种施工标准规范,审核施工质量技术资料是否正确,指导质检人员的业务工作。对现场质量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组织对进场物资材料的复检工作,并向监理进行报验。
(3)负责审核施工质量技术资料是否正确,组织开展施工质量检查工作,根据施工进度,及时向监理提出A级和B级质量控制点检查的书面申请,并与甲方监理共同进行检查(A级:重要质量控制点,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B级:较重要的质量控制点。C级:一般质量控制点,为施工承包方质量检查部门进行自行检查全过程质量控制),组织对C级质量控制点的检查。
(4)及时组织开展施工工序、分项、分部施工的质量验评(自评)工作。
(5)参加调查处理质量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6)项目完工后,认真参与由甲方和监理组织的“三查四定”、“中间交接”、“联动试车”、“竣工验收”等项目交接验收工作。
7、资料员、材料员、施工队队长、施工技术员等也都是肩负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篇5:2009年安检机构检查通报
〔2009〕7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监管,规范检验行为,提高技术水平,2009年我局组织对安检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对内蒙古、浙江、江西、湖北、海南、四川、甘肃、青海、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的98家安检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安检机构资格、设备条件、管理制度、工作质量等方面的20项要求。通过对98家安检机构的综合统计分析,有37家工作比较规范,61家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其中6家问题比较严重。
二、工作进展情况
(一)资格许可工作的推进。通过检查了解到,9个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积极协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总局的有关规定,加快了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的进展。检查的98家安检机构,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有82家,占检查总数的83.7%。
(二)多数安检机构具有法人资格。9个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积极协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推进安检机构社会化进程,多数安检机构已实现了符合社会化要求的法人管理体制。被检查的98家安检机构中有85家具有法人资格,占86.7%。
(三)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管在加强。9个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了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对安检机构进行计量检定和技术指导,监督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督促存在问题的安检机构落实整改,不断加强日常监管工作。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新标准的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08)颁布以后,9个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安检机构宣贯新标准,按照新标准规定的检验程序、方法进行检验,更新检验记录和报告的格式,提高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检查的98家安检机构中已采用新的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有74家,占总数的75.5%。
三、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存在漏检与未检项目。检查发现有48家安检机构存在漏检与未检项目等问题,占检查总数的49.0%。其中,有24家安检机构未检“底盘动态检验”项目,占检查总数的24.5%;有10家安检机构存在未检“外观检查”项目或检验内容不全或不能提供有效检验记录的现象,占检查总数的10.2%;有16家安检机构未检“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占检查总数的16.3%;有20家安检机构未检“车速表”项目,占检查总数的20.4%;有10家安检机构不检验“车辆底盘”项目,占检查总数的10.2%;有4家安检机构“制动性能”检验不符合规定要求,检验中缺少轮重测定内容,不能确定检验制动性能中的制动力平衡要求。
(二)关键设备不齐全或不能正常工作。检查发现有25家安检机构存在检测线上使用的仪器设备不齐全或不能正常工作的现象,占检查总数的25.5%。其中,有11家安检机构缺少滤纸式烟度计,有6家安检机构的滤纸式烟度计超过了检定有效期,占17.3%;有3家安检机构的前照灯检测仪损坏,有2家安检机构的前照灯检测仪超过了检定有效期,占5.1%;有3家安检机构的检测线设备超过了检定有效期,占3.1%。
(三)检验结果不准确。检查发现有20家安检机构存在部分检验结果的判定上明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现象,占检查总数的20.4%。其中,个别安检机构检验报告单中车速表项检验结果均为1.0km/h、喇叭声级均为80.1dB(A);部分检验报告中侧滑量测定值均为“0”,前照灯远近光光束照射位置偏移报告打印值是仪器显示值的1/10等。
(四)线外检验设备不全或未检定。检查发现部分安检机构线外检验设备(包括道路试验设备及外观检测设备)不齐全或未检定,无法正常有效开展道路试验与外观检查。其中,有20家安检机构缺少制动性能测试仪,有28家安检机构的制动性能测试仪未检定,占检查总数的49.0%;有34家安检机构没有试验车道或试验车道不符合要求,占检查总数的34.7%;有53家安检机构无符合要求的驻车坡道,占检查总数的54.1%;有29家安检机构无透光率计,有26家安检机构的透光率计未检定,占总数的56.1%。
(五)辅助设施不完善。检查发现有59家安检机构车间内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占检查总数的60.2%。其中,25家安检机构制动工位前后地面附着系数不够,占检查总数的25.5%;20家安检机构未设置引车道,占检查总数的20.4%;16家安检机构地沟无通风装置,占检查总数的16.3%。
(六)管理方面的问题。检查发现有33家安检机构的技术标准(或其修改单)、管理制度等技术文件不完整,占33.7%;有32家的检验记录、报告内容不符合有效标准的规定,占32.7%;有24家安检机构存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或报告授权签字人员没有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考核的现象;有27家存在没有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考核的人员在从事检验工作的现象,占27.6%。
四、下一步措施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管理和日常监管,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对存在问题的安检机构的监管。针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9个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将本次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漏检、不检应检项目和存在检验结果不真实现象的安检机构,立即整改;责令不具备道路试验设备、试验车道以及试验车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在整改完成前,限制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许可范围;责令关键检测仪器设备缺乏或不能正常工作的立即整顿,在完成整改后方可出具检验报告;对存在其它不符合项目的安检机构要限期完成整改。
(二)加强安检机构检验资格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真落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及相关规定,提高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的质量,加强对安检机构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新国家标准的监督检查,督促安检机构依法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加强资格许可和监管人员培训。要加强对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人员和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检机构监管人员的技术培训,增强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提高基层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
(四)做好安检机构检验技术人员的考核。要定期组织对安检机构检验人员的资格考试,并加强检验操作技能的考核,使检验人员准确理解国家标准,严格按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
篇6:机动车安检机构管理制度
经理工作职责
1、负责领导公司的全面工作,对汽车检测业务全面质量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负责公司的管理评审工作。对公司的管理体系现行有效负主要责任。
3、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机关指令和指示,并做好实施工作。
4、以身作则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负主要责任。
5、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执行财务政策。对财务管理负主要责任。
6、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做到公司人人有职、有权、有责,把责任与经济利益联系起来。对违反规定和标准的一切行为及人员有处置权,对人力资源管理负主要责任。
7、充分调动公司各方面积极性,挖掘潜在质量,确保全面完成公司各项任务。确保公司质量方针、目标的落实。
8、重视安全检测,对人员安全、设备安全负主要责任。加强职工教育工作,抓好两个文明建设。
技术负责人工作职责
1、技术负责人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技术管理工作,对技术管理工作的质量负全面责任。
2、在公司经理的委托下,全面负责公司的技术管理工作,具体组织与协调本公司技术管理工作的仲裁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有权下达技术监督的命令,实施技术奖惩,有权禁止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车辆出公司。,有权检查《质量手册》的执行情况:
3、负责审定《质量手册》
4、负责质量改进、技术改进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负全面责任。
5、掌握国内外车辆安全检测技术动态、国家标准及法规。
6、经理不在时,代行经理职权。
7、对检测技术负全面责任。
8、对职工教育、技术培训负完全责任。
9、对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技术行为和人员有权处理和建议。
10、对设备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标准、法规管理负主要责任。
质量负责人工作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质量方针、政策、规定,确定检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对检测质量负全部责任。
2、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对质量政策与质量体系的正确、完善实施和保持负全面责任。
3、负责仲裁与解决重大质量问题,有效实施实验室能力验证对提高检测质量,开展检测质量管理有贡献的人员实行嘉奖,对损坏和降低质量信誉和检测质量的责任者负责实施质量奖惩。
4、授权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对从事各项质量活动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在行使组织、协调、计划、检查、督促、指导权力时,不受其它职能部门的干预,直接领导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检查,对公司的内部审核负主要负责。
5、授权质量检查部门对检测质量进行独立的检查,并保证不受任何部门与人员的干预,不受任何行政、经济利益的干预。正确行使监督把关、报告的职能,防止商业贿赂。对质量申诉、报怨负主要责任。
6、技术负责人不在时,有权代行其职权。
内审员工作职责
1、在质量负责人领导下工作,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验收)评审准则。
2、负责公司的质量体系审核、评审,对内部质量体系有效性有权监督,提出批评。
3、负责公司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验收)材料和申报、评审、验收工作的准备和协调。
4、有权对质量手册的不符合提出意见。
5、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质量监督员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令,要做到联系实际、严格执行。
2、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3、熟悉本公司业务和职责范围,负责指导检验员的工作,监督检查检验结论及工作质量,对其正确性负责。
4、在质量负责人领导下,严格执行标准,严把检测质量关,根据标准有权做出车辆检验合格与否的决定。
5、做好用户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进行信息反馈。
6、加强学习,不断更新知识,学习掌握新的检验方法与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水平。
7、对违反规定和标准的行为有向质量负责人及主管监督和报告权力。
总检员(报告审核人员)工作职责
1、掌握国家有关机动车辆检测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技术标准;
2、认真学习车辆检测业务知识,熟悉检测设备工作原理和车辆检测程序,了解各种车辆的性能、技术参数,掌握数据处理知识;
3、对检测后的判断:原始数据对照有关标准进行综合评判、对计算机自动评判的结果进行复核;
4、负责车辆检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移交资料员存档;
5、参与检测质量争议的协调处理工作,接待客户技术咨询;
6、做好检测记录、检测报告的传递、登记工作,依据检测记录指导用户进行车辆检测调试。
登录员工作职责
1、积极参加培训,自觉学习业务技术和检测知识,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2、按照有关规定受理、登录检测业务;
3、做到登录信息准确,具有正确识别车辆基本参数的能力;
4、按检测类别和相关标准,正确选择检测项目;
5、正确使用机算机,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和系统维护工作;
6、兼任检测资料的保管工作,做到按规定收发资料,及时归档;调阅、借阅检测资料要履行登记审批手续,不得随意调、借阅相关资料。
检测员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学习,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业务水平。
3、工作中搞好本岗位的精神文明建设,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4、熟练掌握本工位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5、熟悉本工位设备结构、性能、特点,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参与设备修理,调试工作。
6、工作中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停机,通知有关人员研究处理、维修。
7、按时完成领导交给的临时性作业任务。
引车员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执行公司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学习,不断提高专业业务水平。执证上岗,无驾驶证不得做引车员工作。
3、工作中搞好本岗位的精神文明建设,抵制不正之风。
4、熟练掌握各种车辆驾驶技术、熟悉各工位检测内容和引车路线。
5、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对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高度负责,确保安全引车无事故。
6、爱护用户车辆,按制度交接车。
7、按时完成领导交给的临时性作业任务。
仪器设备管理员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熟悉仪器设备工作原理、构造和维护常识;
2、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参加定期维护工作;
3、负责仪器设备的运行检查;
4、做好仪器设备运行故障和检修的记录;
5、参与仪器设备维护计划的编制;
6、做好仪器设备标识张贴工作。
7、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熟悉仪器设备工作原理、构造、校准、维护、维修、报废等相关的管理工作;
8、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参加定期维护工作;
9、负责仪器设备的运行检查;
10、做好仪器设备运行故障和检修的记录;
11、参与仪器设备维护计划的编制;
12、做好仪器设备标识张贴工作。
二、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本公司检测人员均应参加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授权签字人必须经计量认证部门确认授权,内审员必须经计量部门考核合格;
2、技术负责人负责人员内部培训、考核的组织实施;
3、办公室具体实施培训、考核工作。
1)办公室制订“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人员培训、考核记录和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2)各部门按计划组织人员参加培训。
4、本公司各岗位人员应具有与其承担的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资质等方面的能力,其具体任职条件应符合相关规定。
5、人员培训内容:
1)基础知识:主要包括计量基础知识、标准化知识、质量监督和管理知识、误差理论及数据处理、检测专业知识、新标准宣贯学习、新理论、新技术、计算机等基础知识。
2)实际操作技能:主要包括检测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汽车安全引车、标准物质的使用及检测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
3)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质量体系文件、计量认证评审准则等。4)继续教育、提高学历教育等。5)岗位职责、职业道德; 6)检测场地安全防护知识。
6、人员培训方法
1)实际操作技能分二种形式,一是提倡检测公司内以老带新、二是参加外部组织的各种培训班。
2)其它教育如学历采取自学与组织培训相结合,以业余自学为主。
7、人员培训计划、审批、记录
1)年初由办公室牵头,征求部门负责人意见,编制培训计划,报公司长批准实施。
2)办公室应对各类培训的情况留下完整记录。
8、考核 1)应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上岗考核,所有检测岗位必须持证上岗。2)上岗证发放情况应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入档。
3)外出学习培训的职工参加主办单位组织的考核,回本公司后应及时持考核证明或有关证书复印件到办公室办理登记归档手续。
4)本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由办公室组织考核或总结,并留下完整记录。5)公司内考核每年不少于两次。
9、人员技术档案管理
1)办公室为人员建立人员技术档案,保证技术档案的完整、有效、保密。2)人员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人员简历(包括主要工作经历、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等)。b)业绩考核材料(包括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业绩)。c)培训和技能考核记录。
d)有关资格证书(证明)复印件。
e)各类奖惩记录(包括证书复印件)。
三、公司技术和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1、态度端正,举止文明,按规定佩戴上岗证;
2、热情服务,秉公办事,对客户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
3、办公桌面、地面、电脑保持清洁,办公用品、资料要摆放整齐,并做好室内防火、防盗工作;
4、禁止工作期间上网和电脑游戏,禁止洒后上班;
5、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不以岗谋私,虚心接受社会监督。
四、检测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的采购、验收、使用、保管、报废制度
一、采购、验收制度、目的
确保检测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外部支持服务的质量。、职责
办公室负责服务和供应品采购运作; 相关部门配合办公室实施。
3、范围
1)检测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服务提供者的选择。
2)检测仪器设备及消耗性材料的供方和对购买、验收、存储和不合格品的处理规定等内容。
4、程序内容
1)办公室负责建立“服务供应方”的名单及其档案资料,服务方至少保存授权证书和能力表,供应方保存体系认证资料,供应品种性能资料等。
2)对供方评价
评价部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配合,依据有关标准调查使用单位意见,综合对供方进行评价,报技术负责人审核,经理审批。评价内容
a)供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资格能力证书等); b)供方的产品性能、服务质量; c)供方的企业规模;
d)供方的供货能力和生产规模。)评价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评价。a)到供方现场调查;索取材料的审核;
b)调查考察供方产品的使用厂家对产品的质量评价满意程度; c)了解和考察供方以前的供货业绩;
d)本公司各部门对产品性能、质量、使用情况的统计汇总。
4)由于本公司的采购活动发生较少,所以对采购评价分以下三种形式进行:
a)对大型的检测设备及配件采购前对“供方进行调查评价”,确定其符合 要求的,列入“服务和供应商”名单,则可采购,供公司长、技术负责人采购决策时参考。
b)对常用的消耗性材料由办公室在初次选定时对其进行调查评价,符合要求列入“服务和供应商”名单。
c)对设备检定/校准等服务,由办公室在初次选定时对其进行调查评价,每年一次对其业绩进行评定,列入“服务和供应商”名单。、采购
1)公司在采购时,应按《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管理程序》填写“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申购单”。
2)“申购单”应清楚注明采购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和性能质量要求 3)对大宗仪器、设备的采购应签定“采购合同”,报公司长审批。
6、采购产品的验收
1)仪品设备及贵重物品的验收由技术负责人组织人员依据相关标准进行验收,消耗材料由办公室负责验收,验收情况办公室做好相应记录。
2)对需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应以检定/校准后的结果作为验收参考依据。
二、使用、保管制度
1、经安排决定在各工位上的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即是保管人。应熟悉其使用的设备、仪器仪的性能、技术参数、检测使用规程和操作方法,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2、保管人应参加新购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填写使用、操作、维修记录;
3、检测线仪器设备的位置不得随意变动。如果重新安装,需重新检定或校验;
4、操作人员下班前需切断电源,罩上防尘罩;
5、检测仪器、设备不得用于与检测无关的其它工作;
6、所有仪器设备的均按周期进行计量检定或自校,以确保其功能正常,性能完好,精度满足检测使用要求;
7、全部检测仪器设备的使用环境应满足实施细则要求;
8、计量标准器具一般不能直接用于检测,并一律不外借;
9、因使用、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应及时报告经理处理。
三、仪器设备报废制度
1、仪器设备报废条件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报废:
1)设备已损坏,虽能修复,但修复费用接近同类新设备单价者。2)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者。
3)设备使用年限已过,主要结构陈旧、元器件老化、性能指标降低,不符合检测需要的基本要求者。
5)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应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者。
2、报废手续
1)公司对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详细填写《仪器设备报废单》,写明名称、型号、规格、厂家、单价、设备编号、维修人员意见和报废理由。
2)凡属于固定资产类的仪器设备,经鉴定后报公司经理批准。
3、报废仪器设备处理方法
1)报废的设备经领导审批报废后,公司可选用报废设备上的可用的零部件,但要建立登记制度。
2)确定无法使用的报废设备,可统一作价处理。其收入纳入新购设备经费。
五、检验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为确保检验工作安全可靠,杜绝严重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特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所有上岗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签订安全责任状后,方可上岗;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不违规作业,特殊作业必须由持证人员进行,他人不得随意操作或拆查;遵守检测员守则和行业规范;遵守本公司的公正性声明,为用户保密;安全消防器材按指定位置摆放,不得随意挪动,凡违规操作或不遵守本制度者,引起的一切事故及损失均应由责任者承担,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本单位发生以下事件,即按事故处理:
1、被检车辆车主或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丢失或失密,检测报告丢失或失密。
2、由于人员、检测设备、仪器、检测条件不符合检测工作要求,检测方法错误,数据差错而造成的检测结果错误。
3、不负责任的对待检测结果而发生的误判或随意更改检测结果、结论的。
4、检测过程发生人身伤亡。
5、检测过程发生设备、仪器直接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二、一旦发生以上事件,则按以下程序执行:
1、小事件、一般事件发生后,有关人员应及时到场处理。
2、大事件、重大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扩大,抢救伤员、维护现场,并通知有关人员及时处理。在24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3、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本公司完成事故报告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事故发生5天内,本公司召集有关人员进行分析研究,举一反三地制定相应的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的责任者应酌情处理,处理结果应公布并存档。
6、凡发生事故均应在本公司内通报,使全体员工得到教育,并引以为戒。
7、凡大事故,重大事故发生一周内,本公司领导写出书面专题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检测记录、检测报告等技术文件和资料档案的修改、保存、销毁及保密制度
1、技术负责人负责检测记录、检测报告等技术文件和资料、档案的修改、保存、销毁、保密工作,质量负责人负责监督其执行情况。
2、原始记录修改必须由原检测人员完成和授权签字人监督下执行,他人不得代替填写。
3、原始记录修改应在更改处划“∥”,将其正确记录标示其上方并加盖印章。
4、在记录的形成过程中从登记、电脑录入、审核等过程均应有标识。
5、同一辆车检测过程记录应有唯一标识(流水号)。
6、数据维护和清理须由授权签字人进行,他人无权进入控制系统。
7、记录报告保存期为不少于二年。
8、记录报告应及时存档,妥善保管、为客户保密,非本次检测人员和授权签字人,他人不得翻阅和外借。
9、记录和报告的收集应由检测人员在其工作完成后及时整理、归档,所有归档记录、报告必须做到便于查找和管理。
10、记录报告应每半年清查一次,对已到保存期的记录和报告由保管人员列出清单,填写销毁登记表,经质量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指定人员监督销毁。
七、检测车间管理制度
1、本公司检测车间所有设备及设施,均由专业人员安装,非设备维护人员不得拆卸。
2、保持检测车间检测有序,非本公司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车间。
3、保持检测车间环境卫生,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车辆有废弃物或油污等杂物落下时,应立即清理。上班时工作人员应主动清扫工作场地、设备及仪表等,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4、上班时,应及时开启检测设备做好设备预热等准备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设法排除或报告技术负责人。
5、下班时,应按操作规程关闭检测设备及其他用电设施,切断单机电源和电源总闸,并关好门窗。
6、车间内的安全器材不得随意挪动,应做好定期检查,过期或失效时,应及时更新或充装。
7、非本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引车进入车间或操作检测仪器设备。
8、所有检测设备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注意安全事项、定期保养。
八、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报告制度
本公司工作中一旦发生质量安全问题,质量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找准产生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减少质量安全问题的影响范围。杜绝今后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属于工作责任造成的问题,要在全体职工中进行教育,使全体职工以此为戒。
1、发生轻微质量安全问题,由部门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找准原因,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做好记录。
2、发生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当事人或知情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视情况可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大,并在一小时内报告质量负责人。
3、质量负责人接报告后,首先赴现场查看情况,同相关人员沟通,了解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初步原因,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或报告技术负责人参加分析原因。
4、质量负责人应在一天内完成质量安全问题,报告说明产生的原因及采取措施和处理意见,上报公司长。
5、公司长接报告后,应在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由办公室公布,并召开全公司职工会进行一次质量安全教育,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和宣布处理意见。
九、工作报告制度
根据国家质总局121号令的有关要求,我公司在每年1月底之前,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检机构基本情况
(二)机动车年检验车型及其数量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
(三)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
(四)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变更情况;
(五)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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