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危机金融监管论文

关键词: 贫富差距 加大 互通 经济体

摘要: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金融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我国推行金融改革,而金融监管是金融改革的重点。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不足,需要采取高效举措,解决监管难题。本文将具体探讨金融改革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优化金融监管的措施,希望能为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参考。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经济危机金融监管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济危机金融监管论文 篇1: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分析研究

摘 要:经济全球化为世界不同级别经济体的融资和互通提供了极大便利,同时也加大了各经济体之间的贫富差距,加大了各经济体之间摩擦的广度和深度,因此,经济全球化具有很大的危机传导风险。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对区域或世界经济产生了巨大破坏。对世界经济的破坏主要是由于危机的快速传导和扩散引起的,危机传导使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备受考验,为各国敲响了金融监管的警钟。金融监管是预防经济危机爆发并有效降低其破坏程度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毋庸置疑。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在适应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在有效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同时,也受到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冲击,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有适应国情的一面,也有需要改进的一面。本文针对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现状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 模式分析 完善

1 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模式概述

1.1 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合称,是指金融监管机构为了实现金融行业运行的规范性、高效性和稳定性等目标,采取多种措施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干预、规范、调控和指导等行为的总称。金融监管理论及其实践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关键,制定合理的监管目标和实施方案决定了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方向,对具体监管制度和监管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具有重要意义。概括起来,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有以下三方面:一是维系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二是保护存款人与投资人等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三是维护金融市场的合法公正,促进金融市场的高效运行。

1.2 金融监管模式探析

金融监管模式,又称金融监管机制,是维系一个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金融监管制度,包括金融监管主体的机构组成、运行模式和金融监管的制度体系等,金融监管模式分为金融监管主体的机构组成模式、金融监管主体的日常运行模式及用以确立以上这两种组成和运行模式的制度体系模式。在金融监管中,监管主体的机构组成模式和日常运行模式是金融监管模式的核心内容,而制度体系模式是其外在形式。

世界各国的主要监管模式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单一监管型。该模式的定义是,一个机构完全承担整个行业的监管职能,不仅包括审慎监管,还包括商业监管。(2)分头监管型。这种监管模式和机构监管虽然不同,但划分标准却相同,具体是以分业经营为基础,监管机构根据不同的监管相对人,而监管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别对应证券业、保险业和银行业三大主要金融业务领域,并且成立了保险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三大监管机构。(3)牵头监管模式。牵头监管模式是在分头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对分头监管模式进行升级和延伸。(4) “双山华”监管型。“双山华”监管模式主要由两种类型的监管机构构成,一类监管机构主要负责整个金融系统的系统性和全局性风险防控,并依法對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实行有效的审慎监管,此类机构的监管类型属于宏观层面;另一类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分别监管不同种类的金融业务,此类机构属于微观层面的监管,侧重于管控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局部风险。

2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现状分析

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现状进行分析。

2.1 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模式

在我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对整个银行业实施有效监管的法定专门政府机构,其职能是依据法律授权,承担对银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并有效实施行政监管权,其机构性质为事业单位。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目的为:净化市场,保护广大消费者和存款人的切身利益;规范市场运行机制,增进金融市场和消费市场信心;增进公众对经济运行情况、现代金融和市场环境的了解;通过有效的引导、规范和教育,减少金融犯罪。银监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在国务院的授权下,统一监管各类银行、信用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存款类金融机构。

2.2 证券业监管模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对银行业依法实施监管的法定专门政府机构,其职能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监管全国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维护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秩序,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以保障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合法运行,其机构性质为正部级事业单位,由国务院直属。证监会依据法律规定的基本职能,在其基本职能范围内展开工作,其职能主要是对各类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进行纵向领导,建立统一、高效和合理的证券期货监管制度;强化风险防范工作和风险化解工作;负责组织制定与证券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草案,研究制定能够使证券市场稳定高效运行的管理方针、规章和政策;负责对证券业进行系统和统一监管。

2.3 保险业监管模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保险业监管机构,其职能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务院授权下,履行保险业行政管理职能,依法监管全国保险业市场,规范和维护保险业的依法、稳定和健康运行,其机构性质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保监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主要对保险业进行业务、机构、偿付能力、财务和资金运用等方面的监管。在调查有关违法案件、处置保险业金融风险等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过程中,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地方政府协调资源,并给予必要的配合与协作。

3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3.1 监管方式和手段存在缺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的方式总体上有三种类型,即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金融主管部门的外部监管以及媒体和社会的外部监督;金融监管采取的主要手段分别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事实上,中国当前金融监管的手段极为有限,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所以监管方式主要是外部监管;金融行业自律机制不完善,导致内部监管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等社会组织对银行业的监管形同虚设,存在着严重的体制缺陷。从监管手段上来说,依靠法律和规章进行法制化监管是监管的应有之义,也是监管的主要形式,而现实情况却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法规缺乏有针对性的实施细则,导致在具体的监管实践中,出现无法可依、约束不强、执法困难等现象,使金融监管的可操作性、有效性和严肃性大大降低。此外,还缺乏有效的经济手段来实施监管。

3.2 尚未形成高效率的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的当务之急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但是,监管是保证全局向好,并不意味着不能发生个别或一小部分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通过必要且合理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仅可以实现优胜劣汰,提升资源配置效率,还可以增加金融产品的有效供给,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在惯性思维和维稳思想的影响下,仍然只是一味地强调防范金融风险,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缺少创新,机制僵化,效率低下,这事实上保护了垄断,浪费大量社会资源服务于低效落后的金融机构,降低了金融机构新陈代谢的能力,制约了社会生产率的提高。3.3 分业监管方面存在问题

(1)我国混业经营模式的加强使原有的以类型学识别监管对象和监管领域的监管模式难以为继。随着我国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模式快速发展,一些新的综合性的金融集团也应运而生,这些都使得原有的以类型学识别监管对象和领域的监管模式困难重重,极易出现监管空白。(2)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外交流和中外合作的步伐日渐加快,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外资金融机构为了在我国境内从事混业经营,往往会绕过监管,规避我国为保护本国金融机构而制定的限制性保护条款,因此,外资金融机构不仅对我国金融机构形成了冲击和挑战,而且对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3)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进入我国市场,这些外资企业全球经营战略灵活多变,经营手段新颖丰富,在逐渐熟悉我国监管政策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采取规避监管的措施,这将大大提高我国的监管成本。

4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发展的策略分析

4.1 健全现有的规章制度

要健全金融监管的规章制度,首先要立足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完整可靠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要根据公开、透明、统一的原则,逐步废止、清理和修订与国际惯例相悖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同时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和中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参考金融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经验,制订既符合国际惯例,又能体现中国国情,和而不同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金融监管的核心主体是“一行三会”,除此之外,还需将相关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金融自律机构等作为社会监督主体,以進行横向和纵向的联合监管。

4.2 建立统一协调的金融监管制度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各种金融衍生品相继出现,而对于金融衍生品的分类也十分困难,给监管部门的决策造成了一定影响,因此,国际上通用的是统一的监管模式。在金融衍生品和金融创新充斥金融市场的今天,金融国际化又使我们必须采取混业经营模式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对监管效率的提升微乎其微。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创新管理方式,改变管理现状,提高监督水平,提升管理效率,提高发掘和防范潜在风险的能力,预防和化解金融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

4.3 推进市场化的监管思想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不断完善和提升金融市场环境,但是受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还不成熟,将监管职责完全委托给市场,并不能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也不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依靠市场机制进行监管还有诸多缺陷,如信息不对称和内幕交易等。市场机制还存在诸多问题,所以就要求政府发挥积极作用,主动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逐步完善市场监管理论。

5 结语

金融监管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基石,金融监管体系的高效运行是一个及其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本文从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完善、金融监管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具体的监管体制建设等方面为金融监管提出了几条建议,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水平,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加之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存在不同程度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因此我国要建成适应全球化和全球金融治理的金融监管模式,需要在现实和理论两个维度继续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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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巴曙松.金融监管框架的演变趋势与金融机构的发展空间[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01).

[4] 田代臣.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8(34).

[5] 聂碧芳.探讨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制[J].经营与管理,2009(12).

作者:胡怡彤

经济危机金融监管论文 篇2:

金融改革视角下金融监管措施分析

摘要: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金融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我国推行金融改革,而金融监管是金融改革的重点。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不足,需要采取高效举措,解决监管难题。本文将具体探讨金融改革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优化金融监管的措施,希望能为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金融改革;金融监管;现状;措施

引言: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繁荣,金融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一方面,金融行业面向的国内外市场得到拓展,发展前景一片大好。另一方面,金融监管的难度不断加大,监管真空、监管重复问题屡见不鲜。金融监管是规范金融行业发展的关键,也是推进金融改革的必由之路。为了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必须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制,促进监管机构的相互协调。

1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不足之处

1.1认知存在不足

對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现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相关部门对金融监管认知不足,致使金融监管缺乏全面性、科学性。金融监管主要有三大主体:第一是中国人民银行,第二是证监会,第三是保监会。上述三个行政部门对我国的金融行业直接负责,需要开展监管工作,规范金融行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行政部门在开展金融监管时,仍然保留了较大的行政色彩[1]。行政部门只是制定了相关规定,对金融行业进行了限制,但是没有对金融行业的可能性风险进行预测,树立风险监管意识。风险监管是全面监管的重中之重,在风险监管认知不足的情况下,我国金融行业承担了较大风险。

1.2监管实效性低

监管手段直接关系着金融监管的效果:监管手段越单一,金融监管效果越差;监管手段越多元,金融监管效果越好。为了发挥金融监管的实效性,需要将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融合在一起。我国金融监管处在发展初期,行政监管手段占据主体地位。行政监管的主观性比较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金融监管的实效性。为了将金融监管落到实处,需要对金融信息进行披露,稳定金融市场的秩序。我国立法部分推行了相关法律,对金融监管内容、金融监管方法进行了界定。但是金融监管内容、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监管实际存在较大差异,在实践过程中难以贯彻全部监管原则。

1.3监管创新欠缺

我国的金融行业处在持续发展变化中,金融监管也应该顺遂金融行业的发展变化,实现监管模式的创新。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将着眼点放在传统业务上,没有对创新业务进行全面把控,阻碍了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金融产品创新的确承担着较大风险,监管部门需要对风险进行预测,采用针对性的应对举措。我国监管部门总是在问题发生之后探索风险的防范路径,势必会对金融监管效果造成不利影响[2]。

1.4协调机制失衡

上文已述,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这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在每年召开四次会议,共享最新的金融信息。近几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到健全,金融控股集团越来越多,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金融控股集团的业务范围非常宽泛,使金融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更加贴近。在此背景下,第三方信息分享受到阻碍,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无法实现对金融控股集团的无缝监管。

1.5外部合作缺失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监管的实效性比较低。发达国家与外部建立了合作关系,对监管模式进行了创新。以《巴塞尔协议》为例,这一协议就是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最佳体现。《巴塞尔协议》设立了国际委员会,对合作国家进行金融监管,收获了事半功倍的效果[3]。我国金融监管以国内行政部门为主体,外部合作相对缺失。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很难保持独立性,使金融行业不受到任何波动。

2金融改革视角下金融监管的重要举措

2.1转变认知理念

我国推行金融改革,以金融监管作为先导。在这一背景下,必须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对金融管理体系进行创新。发达国家已经为我国提供了金融监管的经验,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宝贵经验,和国际建立合作关系。金融行业很容易受到内外环境的影响,陷入到金融风险之中。我国监管部门应该对金融风险类型进行总结,针对风险类型制定差异化的应对举措,凸显风险性监管的重要性。

2.2发挥监管实效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制度,才能发挥金融监管的实效性。在构建金融监管机制时,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应该形成预警机制,让权威机构作为管理体系的中心,对金融市场进行动态监测。除了内部金融市场外,还要对国际金融市场进行监控。第二,应该对监管体系进行分割,形成上中下三层。上层主要担任决策任务,在风险出现时提供决策意见。中层主要对风险进行监测,将风险数据及时传递给上层系统。下层主要执行上层系统、中层系统的指令,对风险进行应对。第三,应该提升金融监管的灵敏度,对市场风险指标进行设定,让风险指标体系为预警系统提供支持[4]。

2.3推进监管创新

在开展金融监管时,不仅要发挥行政手段的重要作用,还要结合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弥补行政手段的不足之处。除了行政部门之外,我国的法律部门、经济部门也应该履行职责,完善立法制度,为金融行业提供引导。传统金融监管的范围比较小,金融服务很容易陷入困境。针对这一情况,应该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将银行、证券保险等纳入到金融服务体系之中,并对金融产品创新活动进行监督。

2.4构建协调机制

金融监管合作协调机制,主要含括两个内容:第一,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要实现监管协调。第二,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要和政府部门相互协调。我国与他国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承担的金融风险不断加大, 为了降低金融风险发生率,应该采用宏观调控手段,对金融行业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应该促进金融监管部门的相互配合,构建信息平台实现第三方数据的互通共享。

2.5开展国际合作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越来越多。牵一发而动全身,一国爆发经济危机,会对其他国家产生不利影响。为了稳定金融市场秩序,我国应该和他国建立联动机制,开展金融监管合作,对两国的金融市场信息进行传递。在应对国内金融风险时,我们应该借鉴合作国家的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寻求国际伙伴的帮助[5]。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的经济社会飞速发展,金融改革不断推进。金融监管是金融改革的必由之路,只有提高金融监管水平,才能将金融改革落到实处。就目前来看,我国金融监管的行政色彩比较浓厚,监管实效性较差。为了提升金融监管质量,应该促进行政部门、立法部门、经济部门的合作,与国外建立互通机制,对内外的金融市场风险进行预测。

参考文献:

[1]陈志峰,钱如锦.我国区块链金融监管机制探究——以构建“中国式沙箱监管”机制为制度进路[J].上海金融,2018(01):60-68.

[2]危钊强.美国经验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启示——以宝万股权之争为切入点[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7,19(04):24-30.

[3]中国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课题组,章彰,杨瑾,沈鸿.系统重要性银行国际监管改革进展及启示[J].金融监管研究,2015(11):1-14.

[4]王茜,张继.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开放与法律监管问题研究——基于上海自贸区的分析[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4,21(03):27-38.

[5]杨东.后金融危机背景下欧盟金融监管改革的新发展[A].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金融法学家(第二辑)[C].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2010:14.

作者简介:尹丽荣(1989年7月),女,河北省唐山人,汉族,从事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授信评审员,主要从事公司授信业务审查、审批,重大项目前期调查、方案设计等。

作者:尹丽荣

经济危机金融监管论文 篇3:

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问题

摘要: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加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但是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是复杂和困难的,目前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措施都需要对经济波动加以识别和判断,而这些识别和判断本质上同微观主体对市场的判断是一样的,都是系统的组成部分,一旦判断失误同样会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金融监管必须要跳出金融系统之外寻找答案。

关键词:金融监管;系统性风险;金融系统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再一次敲响了金融风险的警钟,也再一次提醒人们不容忽视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尽管金融监管并没有防止金融危机的爆发,但是,人们还是寄希望于金融监管这最后一道风险防范的屏障,并努力地改革金融监管的缺陷和不足,试图通过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来维护金融体系的健康和稳定发展。其中,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问题应是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研究内容。

一、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世界各国都进行了金融监管改革,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也进行了重大变革。在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浪潮中,欧美金融监管改革的影响力最大的。

(一)欧美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了多德—弗兰克金融改革法案,欧盟于2010年9月通过了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这些改革法案的基本内容如下:(1)引入系统性风险监管。金融危机后,美国建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欧盟建立了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建立这些机构的目的是进行宏观审慎性监督。这些机构负责监测、识别和防范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系统性、宏观性的风险,控制信贷总体水平,抑制泡沫出现。(2)强化金融监管职能。美国和欧盟整合了金融监管机构,目的是对金融机构实施更为严格、审慎和有效的微观监管。通过整合金融机构,美欧重新调整了金融监管框架,明确和强化了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增加了金融监管的覆盖面。(3)全面细化金融监管。美国引入沃尔克规则,将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分开,从源头上限制金融机构的规模和风险。美国和欧盟都采取技术措施,对场内和场外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和机构在资本金比例、保证金、报告、纪录保存、职业操守以及交易活动方面实施全面的监管,规范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行为,增加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透明度和可控性。(4)引入金融消费保护机制。美欧设计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和中介机构管理等机制,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美联储内部新设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制定监管条例并实施监督;欧盟建立了自己的评级公司,加强对金融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这些机制保证投资顾问、金融经纪人和评级公司的透明度和可靠性,保证消费者和投资者得到清晰、准确和完整的信息,免受金融欺诈。这些机制特别照顾到了金融知识较少的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强化了“卖者有责”的监管理念。

(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1)加强宏观审慎性监管。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协调机构金融稳定论坛扩大成为金融稳定理事会,金融稳定理事会负责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金融稳定理事会强调进行宏观审慎监管,将系统性风险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其中,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的监管以及对其经营失败的负外部效应的监管是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的改革内容包括:增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损失吸收能力,提高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和有效性,健全有效处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制度,以及强化核心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2)升级银行业监管标准。巴塞尔协议是一向是银行监管的主导,“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成为银行监管的新标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强调既要重视资本数量也要重视资本质量,增加资本监管的风险覆盖面,提升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建立超额资本和动态拨备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充制度,目的是缓解商业银行的顺周期效应。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通过衡量这两个量化指标来降低商业银行对短期流动性的依赖,兼顾长期影响与短期效应,提高银行解决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能力。确定银行体系的杠杆率底线,缓解银行去杠杆化过程给经济金融体系稳定带来的风险。

二、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问题

从以上的金融监管改革的措施来看,各方都意识到了系统性金融风险,并加强了重视,这是这次金融监管改革的最大特点。以往的金融监管的变化并非是主动的改变,而是当金融体系出现危机时的被动的反应,虽然其应对金融危机的监管措施都具有比较强的针对性,但是,它们都忽视了金融的系统性风险。这次的金融危机使人们的认识上升到一个高度,能够从系统性风险角度来改革金融监管,从以往的以资本为核心的微观审慎监管上升到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为核心的宏观审慎监管,从顺周期的微观监管上升到逆周期的宏观监管。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难度是很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是一个或几个金融机构发生巨额损失或倒闭导致整个金融体系崩溃的风险,以及对实体经济产生恶性影响的可能性。它是金融系统内累计的风险,具有传染性、蔓延性、负外部性以及对整个实体经济的巨大溢出效应。现代的金融系统已经形成了一个复杂的、自组织和自适应系统,金融危机可以看作是这个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金融机构之间频繁的日常交易使金融网络越来越复杂,所有机构通过这个网络将信息迅速传播给与其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因此,任何约定俗成的规定或基于某些产品制定的规定都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金融市场的变化,反而会形成对金融系统干扰,引发“蝴蝶效应”。即使监管者对金融市场变化做出迅速的反应,但要找到与其相对称的风险防范措施也需要时间。这也是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复杂性和艰难性所在。因此,金融监管不能仅限于对金融业务和职能的监督和管理,而更应该坚持金融监管的原则。

从金融监管的发展过程来看,金融监管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1)20世纪30年代以前。这一阶段,市场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鼎盛时期,而金融监管却处于自发性、初始性、单一性和滞后性的初级阶段,金融监管是弱化的。(2)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30年代初市场经济出现了历史上最严重的危机,金融监管实行了全面而严格的限制,这一阶段金融监管是强化的。(3)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末。70年代初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市场经济出现了“滞胀”危机,金融监管放松,金融自由化浪潮席卷全球,这一阶段金融监管又是弱化的。(4)20世纪90年代至今。在此阶段,区域性和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相继爆发,金融监管趋向于安全与效率之间的融合与均衡。金融监管可以说是随着经济的波动而不断地在强化与弱化之间进行着选择。即使是现在的追求均衡的策略,比如说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等,都需要对经济波动加以识别和判断,本质上同微观主体对市场的判断是一样的,都是金融系统的组成部分,只不过是在识别和判断经济波动上更加的用心和更加的专注。即使是全面细化金融监管,引入金融消费保护机制,升级银行业监管标准等等,也只是对金融业务和职能的监督和管理上更加的用心和专注而已。但是,就像上面所说的,金融市场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而系统性金融风险是累计性的风险,无论是微观的还是宏观的,只要是在系统内的判断都难以把握和驾驭金融风险,即使再用心和专注,也难免会出现错误或失误。而这些错误或失误又都属于系统内部的,因此是系统性风险的一部分,一旦出现或失误就会造成系统性风险。因此,金融监管的原则不能以微观或宏观经济的波动为标准,必须要跳出金融系统之外寻找答案。

三、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对策

市场经济起源于14世纪,资本的原始积累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也加速了市场经济的确立,工场手工业得到了迅速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和政治力量上的壮大,客观上产生了革命要求,市场经济革命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市场经济制度最终得以确立。而随着市场的扩大,市场经济产生了工业革命的客观要求,工业革命使工场手工业过渡到机器大工业,工业革命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基础。表面上看起来是资本积累的增加、制度和技术的进步提高了经济效率,但是本质上是自由竞争创造出的更多的可能性促进了资本积累的增加、制度和技术的进步,而这些要素又进一步促进了经济效率。但是,这些可能性在扩大了生产可能性边界的同时也产生了更多的风险,而资本积累的增加、制度和技术的进步在提高了经济效率的同时,也放大了这些风险,最终导致经济危机和金融危的频繁的发生。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竞争是收益与风险的根本来源。

自由竞争创造出的可能性本身就是不确定的,它既能产生收益,也蕴含着风险,因此自由竞争产生的收益和风险是一体的,并且是成正比的或者说是对称的,高收益对应着高风险,低收益对应着低风险。反之,高风险对应着高收益,低风险对应着低收益。如果不对称,那么就会出现问题。在高收益的时候应加强风险防范,在低收益的时候可放松风险防范。但是,加强风险防范又会造成低收益,低收益又需要放松风险,而放松了风险防范将会形成高收益,而高收益又需要加强风险防范。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强化风险和弱化风险的循环。这也是为什么金融监管在其四个发展阶段中不断在强化与弱化之间转换的原因。因此,对金融监管的客观要求实际上是人们对收益与风险的接受程度的选择,因此导致金融系统以及金融监管波动的根本原因是自由竞争的程度。

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复杂性并非来自于复杂的金融系统,而是来自于自由竞争。金融系统虽然复杂,但是它的演化过程使它内生出稳定的运行机制,在一定的外部条件下完全可以实现相对的稳定。这个外部条件就是自由竞争程度,自由竞争的程度决定了它创造的可能性的发散程度,因此,也决定了金融系统的不确定程度和不稳定程度。自由竞争程度过大会加大它所创造的可能的发散性,从而会加大金融系统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而自由竞争程度过小会加大它所创造的可能的收敛性,或抑制可能,从而使金融系统失去活力;对自由竞争程度进行相机抉择更会加大金融系统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一是信息不完全会增加风险,二是这种外在的波动性会破坏金融系统内在的稳定机制。金融监管的四个发展阶段就是有力的事实论据。

金融监管改革引入系统性风险监管,强化宏观审慎性监管,重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实行逆周期监管,这些都是合理的;全面细化金融监管,引入金融消费保护机制,升级银行业监管标准也是有必要的。但是,所有这些都应该以维护一个固定不变的社会可接受的适度的自由竞争程度为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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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凤雪]

收稿日期:2014-04-19

基金项目:2013年辽宁省社科联基金项目成果“集聚创新要素,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对策研究”(2013LSLKTJJX-07)

作者简介:陈奇超(1971-),男,辽宁锦州人,讲师,从事国际金融研究。

作者:陈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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