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医疗器械各项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各项制度汇编
1医疗器械采购制度 2医疗器械验收管理制度 3医疗器械存储养护制度 4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5医疗器械出库复核管理制度 6医疗仪器设备使用培训考核制度 7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8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宁波象山港妇产医院2016年6月
1,医疗器械采购制度
1.我院医疗器械的采购的应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仇静娜负责医院医疗器械的采购工作。
2.采购医疗器械产品时,选择合格供货方。首次采购应向供货商索取以下资料: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b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C《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复印件,1类医疗器械索取备案凭证。
d采购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e销售人员委托授权书(授权书应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区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企业红章和企业法人印章或签名)
f 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参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审核许可证的产品范围是否包括准备采购的产品。许可证过期、超出产品范围,不得购入。产品注册证过期或超出《生产制造认可表》批准范围的医疗器械产品,不得购入。医疗器械包装上或包装内应有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不得购入。7 对首次采购供货商,按上述程序由采购人审核,经医院领导批准后,列入合格供货商名单及其供应产品目录。医院采购医疗器械负责人,必须建立合格供货商的档案,(包括a_f内容,院领导的审批记录)
医疗器械采购人员必须从合格供货商名单中进行采购。9医院每年对合格医疗器械供货商进行评价。
2医疗器械验收管理制度
1.目的 把好验收医疗器械质量关,保证进货数量准确,防止不合格医疗器械进入本单位。.职责 仇静娜负责医院医疗器械的验收、养护等工作,黄艳红负责检验科试剂的验收和养护等工作,所有人员均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3.内容
3.1医疗器械验收工作应在与其储存条件相符的待验区或合适的区域进行,并按规定比例抽取样品进行质量检查。
3.2验收员应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的法定质量标准、购进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中的质量条款以及入库凭证等,对购进的每一个医疗器械品种进行逐批、逐次的验收。
3.3验收员根据原始凭证,对医疗器械进行验收时应核对医疗器械的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包装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等是否与单据相符。
3.4医疗器械质量验收还包括医疗器械外观性状的检查和医疗器械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的检查。
3.4.1医疗器械外观的性状检查包括色泽、发霉异物、包装有无破损等。
3.4.2医疗器械的包装应符合国家局10号令《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规,产品的外包装上必须标明 产品注册证书编号。
3.4.3每批医疗器械应当有加盖企业印章的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注册证书及其制造认可表的复印件。
3.5验收员在验收医疗器械时应做好验收记录,并签字保存备查。验收记录应记载供货单位、生产厂商、数量、到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产品注册证号、生产批号、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签名等项内容。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医疗器械有效期2年。3.6验收工作中发现质量有疑问或资料不全、手续不清的医疗器械,应予以拒收,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7验收合格可入库的医疗器械,验收人员应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保管员根据验收结论和验收员的签章将医疗器械放置于相应的库区,并做好记录。
3.8 所有医疗器械必须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才可入库投入使用。
3医疗器械存储养护制度
1、器械仓库负责人负责对库房耗材的养护工作计划、处理养护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等防止耗材变质失效,确保储存质量的安全、有效。
2、做好库房温湿度监测和调控工作,根据库房温湿度状况,采取相应的通风、降温、增温、除湿、加湿等调控措施。
3、对标注明确有效使用期限的耗材,尤其是一次性耗材,需挂有效期标志牌,进行控制管理。对临近失效期的耗材,提前(三个月)填写效期产品催办单及时上报,以便及时进行调整,确保临床应用的安全可靠。
4、仓库存储环境(包括临床各科室小仓库在内),按照各类耗材的不同储存要求,应达到干燥、通风、避光、恒温、冷藏等相关要求,以防止霉变、,锈蚀等变质现象发生。库存材料,一般产品温度控制在0~30℃,相对温度在60%~80%之间;
5、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切实做到防火、防水、防盗、防爆。仓库应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门窗加固并随时加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经常性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6、仓库保管人员变动时,必须在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好移交手续。
7、根据库存流转情况进行质量的养护检查、重点养护品种按月进行养护并做好养护记录,养护记录应保存至超过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4,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严格不合格医疗器械的控制管理,严格不合格医疗器械售出,确保消费者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3、适用范围:
适用于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管理。
4、职责:
质量管理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1)、进货检查验收时发现不合格医疗器械,报经质量管理员确认,应及时通知采购员与供货单位联系退货事宜。
2)、对不合格医疗器械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标准,放宽验收或降价采购,不得办理入库手续,不得销售。
3)、不合格医疗器械应暂存于不合格品区,悬挂红色不合格标记牌。4)、在库储存环节发现医疗器械质量问题时,应立即悬挂黄色停售标记牌,暂停销售,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复查确认,复查确认合格,则可摘除黄色停售标记牌,停止销售,并移放不合格品区,等待处理。5)、对在库储存中发现并经复查确认的不合格同一批号(出厂日期)销出的医疗器械,应立即通知购货单位停止销售使用,尽快追回,等待处理。
6)、对在库储存中发现并经确认的不合格医疗器械相邻批号的在库或进货医疗器械,必须同时进行复查,以确保其质量合格。
7)、对在库储存中发现的不合格医疗器械,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如果是生产环节或运输环节的质量隐患而导致的,则要向供
货单位联系,商洽退货或销毁等处理办法。如果是本公司储存保管或养护不当而导致的,则必须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犯。
8)、对不合格医疗器械产品决定销毁时,必须报经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监督销毁。销毁时,必须有供货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销人员参与,质量管理员亲临现场监督,并负责做好销毁记录。销毁人员与监销人员均应在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5医疗器械出库复核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出库医疗器械的复核管理,保证销售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2、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3、适用范围:医疗器械出库复核的管理。
4、职责:复核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制度内容: 5.1、医疗器械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先进先出”和按批号发货原则。
5.2、医疗器械出库必须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按出库单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检查和数量、项目逐一核对无误后应在出库凭证上签字,方可发货。
5.3、发货时要注意检查外包装是否牢固和完整,如发现箱内有破损、流体外溢等到现象,应及时调换补足;发现包装材料因受潮、破损或散架的,则应更换包装或加固后,才能发货。
5.4、医疗器械出库复核时,为便于质量跟踪应做好复核记 录,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少于二年。
5.5、医疗器械出库发货应注意既要准无误,又要及时。6,医疗仪器设备使用培训考核制度
一、新引进医疗设备特别是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前,操作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学习、熟悉操作、考核合格在规定的医疗设备培训登记表上签字后才能正式上岗操作使用仪器设备。
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培训学习途径:到生产厂家培训学习;到已经有同类设备的兄弟单位学习;向已经参加过培训的科室人员学习,向厂家工程师学习;仔细阅读说明书自学等等。
三、医疗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在熟悉操作后,必须及时制定出操作规程和安全维护保养制度。每台装备均应在医疗设备维护记录本上按时记录该仪器的维修情况。
四、贵重医疗设备要求专人管理、专人操作。因工作需要必须移交他人操作时,应该由原操作人员负责教会使用并移交操作规程和安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否则后果由原操作人员负责。
五、医疗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仪器设备使用者执行操作规程情况,定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操作仪器设备。
六、未经培训擅自操作仪器设备或者有章不循造成仪器设备故障或者医疗事故者,责任自负,并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七、使用科室负责人应定期(一季度考核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进行考核)组织对本科室医疗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医疗设备操作再培训与考核,认真填写再培训记录(注明培训人、受培训的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地点),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
八、培训记录与考核记录一式两份,一份用于使用科室存档,另一份交医务科登记存档。7,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1、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小组负责指导本院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2、医务人员如发现可能与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事件时,应及时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迹报告单,同时,报告本科室专职监测员。
3、监测网信息员负责本科室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宣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病例的收集,并报告专职监测员。
4、专职监测员发现或接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应及时到现场查看,协助调查,并填写不良事件报告表,核实后定期提交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小组评价。
5、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小组定期对收集的报告表进行初步的审核讨论后,有专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人员汇总后,统一上报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
6、发现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事件病例,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需及时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7、未经国家药监管理局公布的不良事件监测资料,不得向国内外机构组织学术团体或个人泄露 8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1.定义:植入性医疗器械(植入性人工器官,接触式人工器官,支架,器官辅助装置)是指任何借助外科手术植入人体器械全部或者进入人体或自然腔道过;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这些器械部分留在体内至少30天以上或者通过外科手术插入人体达24小时以上的,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且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被认为是植入性医疗器械。2.验收:验收员在验收植入性医疗器械质量时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厂家合法的检测报告书,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等文件证明,做好验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地址,联系电话,数量,规格型号,注册证号,许可证号,生产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验收日期,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员和仓库报关员签字。
3.审核:医疗机构巡回护士和手术医师应做好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术中审核,应该核对手术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生产厂家、批号、产品编号、灭菌批号、灭菌有效期、产品系列号等,发现产品包装、合格证、标签注明的产品信息不一致,不得使用。
4.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建立记录,内容包括: 手术日期、手术医师姓名、产品名称、数量、型号规格、生 产厂商、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粘贴所使用产品的合格证、标签。
5.医疗机构应书面向患者告知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情况,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商、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篇2:医疗器械各项管理制度
一、目的
建立健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完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主动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医疗不良事件、安全隐患,对医疗安全信息、不良事件进行分析、反馈,促进医院管理体系、运行机制与规章制度的集成创新,以推动我院医院管理质量持续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
二、定义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是指临床诊疗活动和医疗机构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患者的诊疗结果、增加患者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三、等级划分
根据中国医院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中国医院质量安全管理第4-6部分:医疗管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的要求,结合我院质量与安全工作实际,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I级事件(警讯/警告事件):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的永久性功能丧失。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界定的一、二级医疗事故,原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以及医院内部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事件。
II级事件(不良后果事件、差错事件):在医疗过程中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集体与功能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界定的三、四级医疗事故,原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以及医院内部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事件。
III级事件(无后果事件、临界差错):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给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要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的事件。
IV级事件(隐患事件、未遂事件):由于及时发现,错误在实施之前被发现并得到纠正,未造成危害的事件。
四、事件分类
共分为11类(详见附件1),包括医疗管理类事件、护理管理类事件、药品管理类事件、医技管理类事件、输血管理类事件、器械管理类事件、院内感染管理类事件、职业防护管理类事件、信息管理类事件、后勤管理类事件、治安管理类事件。
五、报告原则
(一)强制性:I、II级不良事件属于强制性报告范畴,报告原则应遵照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卫健委《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自愿性:IILIV级不良事件属鼓励报告的范畴,医院各科室、部门和个人有自愿参与(或退出)的权利,提供信息和报告是报告人(部门)的自愿行为。
(三)保密性:本制度对报告人以及报告中涉及的其他人和部门的信息完全保密,报告人(部门)可通过系统选择匿名上报,相关科室与职能部门将严格保密。
(四)非处罚性:报告内容不作为对报告人、被报告人(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违规处罚依据。
(五)公开性:对事件信息及其结果在医院内定期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分析、讨论、共享,用于医院和科室质量持续改进。但对报告人、被报告人及其单位信息保密。
六、报告方式
电话报告、面对面报告、信息网络报告。
七、报告时限
应遵循早发现、早报告的原则,ITI级事件应立即电话报告,24小时内通过不良事件管理系统报告;III-IV级事件应在发生后48小时内通过不良事件管理系统报告。
八、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医院发生的与患者、职工安全相关的不良事件与隐患,含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事件、医疗器械不良反应、输血不良反应、院内感染个案报告及非计划再次手术等。凡医院内与患者、职工安全相关的部门、科室、人员均适用,医院鼓励全院职工主动、自愿报告院内发生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九、奖惩措施
(一)鼓励自愿报告,对及时阻止I、II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发生的报告者,经调查核实后给予报告人500元现金奖励。
(二)主动报告I、II级不良事件者给予报告人40元/例的奖励,主动报告III、IV级不良事件者给予报告人20元/例的奖励;虽主动报告但仍引起纠纷造成赔偿者,视情节轻重在医院相关规定要求当事人赔偿比例的基础上减少其赔偿比例。
(三)对于I、II级不良事件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300-500元/例的处罚,若因此造成医疗纠纷引起赔偿,视情节轻重在医院相关规定要求当事人赔偿比例的基础上增加其赔偿比例。
(四)科室不良事件年上报例数每百张床位不低于20例,年不良事件上报例数排名前三的科室给予1000元/科的奖励,年上报例数不足每百张床位20例的科室分别扣除科主任、护士长安全奖500元/人。
十、组织管理
(一)医院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医院安全(不良)事件的管理与监督工作。下设办公室在质量控制办公室,质量控制办公室除负责不良事件管理系统的维护工作外,应定期对全院职工进行不良事件相关知识培训,监督全院各临床科室、职能科室对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的落实情况,每季度对发生率高或情节严重的不良事件,组织相关部门或科室讨论并提出改进建议,必要时提交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或院办公会讨论。
(二)职能科室应设专人负责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管理工作,每月对不良事件上报的质量及内容进行审核并将不良事件上报人员奖励的名单上报至质量控制办公室。运用质量管理工具对已上报不良事件的成因进行分析讨论、制定整改措施并对事件的结果及整改情况进行追踪评价。
(三)各科室应按要求上报不良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并记录发生原因、处理情况、改进措施等。每月组织科室人员召开医院安全(不良)事件讨论会(格式见附件2),针对严重的不良事件(I、II级不良事件)进行讨论,分析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严格落实,科主任为科室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篇3:养猪场(小区)的各项防疫制度
(1) 猪场大门设专职人员, 负责出入人员与车辆的消毒工作及阻止闲杂人员入场。
(2) 猪场职工及饲养人员离岗时将工作服、鞋、帽留在更衣室, 不准带出场外。
(3) 猪舍饲养人员必须固定, 不准随便串舍, 工具不准串用。
(4) 不准将猪肉及其制品带入场内。
(5) 兽医人员不准给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诊疗动物疾病。
(6) 出售生猪必须在场外交易, 出场猪不准回流。
(7) 外来人员及车辆不准进入生产区。外来购买猪只、挑选种猪的人不准进入猪舍, 可通过观察走廊进行观看选择或通过闭路电视观看选择。
(8) 禁止其他动物进入养猪场内, 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
2 消毒灭源制度
(1) 养猪场 (小区) 大门和猪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 并保证消毒液有效;不结冰时在消毒池内放3%~4%火碱水浸湿的锯末或稻草;结冰时在消毒池内撒生石灰或漂白粉, 每周至少更换1~2次。
(2) 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 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1次。
(3) 养猪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4) 选择高效低毒、对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 消毒药物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进行选择、贮备, 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物不得选择。
(5) 圈舍每天清扫1~2次, 周围环境每周清扫1次, 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 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6) 猪舍每周带猪消毒 (含配种圈) 消毒1次, 周围环境每月消毒1次。发病期间做到每天消毒1次。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7) 猪出栏后, 先彻底清扫并用清水冲洗, 然后用化学药品如3%~4%的火碱液或0.5%的过氧乙酸喷洒地面, 隔天再消毒1次。空圈1周后进猪。
(8) 场内工作人员进出猪场要更换衣服和鞋, 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 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 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9) 产房消毒。进入产房前, 地面和设备应冲洗干净并严格消毒, 母猪全身洗刷干净并消毒后进入产房, 分娩前必须严格消毒乳房和阴部, 分娩完毕再用消毒药抹拭乳房、阴部和后躯, 及时清洗产房。
(10) 环境大消毒 (包括猪舍外道路、空地等) 。每年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大清扫、大消毒, 可用3%~4%的火碱液或0.5%的过氧乙酸喷洒地面。
(11) 车辆消毒。运输猪和饲料的车辆, 在装运前后必须消毒。
(12) 剖检室的消毒。每次使用后, 除将尸体装入不漏水的塑料袋送无害化处理场处理外, 剖检室应立即用对可疑疾病有效且抗菌 (毒) 谱广的高浓度消毒液彻底消毒。
(13) 死猪及分娩的死胎、胎衣应装入不漏水的容器送到无害化处理场处理或在指定地点焚烧深埋。
(14) 养猪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 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 尿液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 或排入指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中, 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15) 经常性开展防鼠灭鼠、灭蝇工作。
(16) 饲养人员必须随时注意观察猪群的健康情况, 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 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3 引进种猪制度
(1) 坚持自繁自养, 为了调剂品种不得不引进种猪时, 要到无特定疫病的种猪场购买。
(2) 引进种猪前, 对出卖种猪的猪场必须进行疫情调查, 包括已往发生过哪些疫病、发生的时间、流行情况、诊疗情况及防治效果。
(3) 就地检疫。首先观察猪只精神、外貌、健康状况, 然后根据需要采全血或血清、尿液检查特定疫病。
(4) 进场隔离观察。种猪引进后必须隔离观察1个月以上, 在入场前再次检疫并补注各种疫苗, 驱除体内外寄生虫, 确定健康无病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4 猪群免疫制度
(1) 增强非特异性免疫力。科学饲养, 按猪的品种、性别、年龄、体重、强弱、性情进行分群饲养, 同时根据各种猪的营养需求确定饲料标准和饲养方法。
(2) 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项目, 并做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常规免疫项目。
5 驱虫制度
(1) 全群猪 (包括种公猪、母猪及后备猪) 每年春秋两季各驱虫1次, 用左旋咪唑按每千克体重8 mg混入饲料中饲喂。
(2) 断奶后的仔猪注射阿维菌素1次, 有疥螨和猪虱的猪, 间隔半个月再驱虫1次。
(3) 驱虫后应注意观察, 对出现副作用的猪及时解救。驱虫后7 d内应及时清粪, 妥善处理, 防止病原扩散。
6 用药制度
(1) 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 必须由兽医决定, 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 不得使用禁用和非法兽药及添加剂产品。
(3) 不得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用药时间等。
(4) 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 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屠宰, 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5) 做好用药记录, 包括猪的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7 疫情报告制度
(1) 义务报告人。驻场 (小区) 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2) 报告内容包括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发病猪品种、年龄、数量、同群猪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3) 报告方式主要为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 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4) 采取临时性措施。将可疑传染病病猪隔离, 派人专管和看护, 对病猪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病猪死亡时, 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 不得随意急宰, 病猪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 禁止畜禽进出养猪场 (小区) 。限制人员流动。
8 无害化处理制度
(1) 当养猪场的猪发生疫病死亡时, 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 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 当养猪场发生重大疫情时, 按规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 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 对同群或染疫的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 当养猪场发生传染病时, 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 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4) 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猪的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5) 无害化处理完后, 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6) 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 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9 疫情扑灭制度
篇4:医疗器械各项管理制度
一、“四项制度衔接”的必然性
——是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需要。“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新的要求之一。推行“四项制度衔接”,是政府组织向城乡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大事,是政府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的表现。
——是解决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问题的需要。当前,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程度不高、保障水平有差距,关系不能转移,看病不方便,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仍然突出。推行“四项制度衔接”,是完善我国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是一项有利于解决农村缺医少药状况、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的民心工程。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公认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不协调发展的问题。其中,至今尚未建立全面、系统、公平、有效的医疗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因素之一。实施“四项制度衔接”,运用法律、政策、经济、制度和行政等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不同利益群体需要解决的问题,建立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和谐的运行机制,有效地疏导存在的矛盾,使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门、不同人群、各种要素处在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之中,从而形成和谐相处的社会。
二、“四项制度衔接”的可能性
——时机基本成熟。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发展医疗保障事业指明了方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做好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目前,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已基本实现全覆盖,并统一了公共财政城乡居民补助均等化。这为“四项制度衔接”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支持和营造了良好的环境氛围。
——经济条件基本具备。1979-2008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8%,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6%;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8.7%。国家财政收入从1978年的1132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61317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43元提高到2009年的17175元;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34元提高到5153元。同时,中央决定投资4万亿元扩大内需,3年内各级财政投入8500亿元用于医改,其中很大部分投入医保事业,为“四项制度衔接”奠定了经济基础。
——已有成功的尝试和可供借鉴的经验。一些省市在“四项制度衔接”上做了有益的探索实践。广东省整合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江苏省、杭州市注重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城乡一体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成都市实行“五个”统一建立城乡医疗保险制度。以上经验,为制度衔接提供了宝贵借鉴。
——拥有一支善于管理的队伍。我国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十几年来,基础管理扎实,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建立了完整的省(区)、市、县三级行政、经办管理体制。并拥有一支讲政治、懂业务、会管理、善服务、能吃苦、有劲头的管理队伍,为制度衔接奠定了管理基础。
三、“四项制度衔接”的重点
(一)推进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衔接。整合“四项制度”,重点先行整合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要统一制度构架。按一种制度、两个参保平台的不同筹资标准构建制度框架,实现新农合向医疗保险转轨,使制度覆盖到所有地区、所有人群,享受同等财政补助,同等缴费义务,同等待遇标准。二要统一统筹层次。新农合要尽快实行市级统筹,与居民医保的统筹层次一致,实现制度间的关系可转换、可接续、可转移。三要统一城乡筹资标准。根据城乡差别、居民收入差异情况,建立不同参保平台的缴费标准,初期暂分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个缴费档次,由居民、农民选择参保。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政策的完善,要逐步建立起适合城乡居民不同需求的多个缴费档次和与之相对应的多个待遇标准,形成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四要统一城乡保障范围。统一制定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原则上社区卫生机构以提供基本药物、基本诊疗项目为主,报销比例明显高于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引导病人到费用低的社区卫生机构就诊。五要统一城乡医疗待遇水平。坚持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不同参保平台确定不同待遇标准,统一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起付线和基金报销比例。逐步降低起付线、提高基金报销比例。有条件的地方,可取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未成年人的统筹基金起付线。探索建立城乡居民门诊医疗统筹,扩大受益面。
(二)加快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一是促进职工医保市级统筹,统筹制定城市区域内的统一政策、标准和管理,方便就医购药、解决异地就医结算难问题。实现参保人同市生活,同市便利,共享医疗资源。二是统一缴费基数,针对县(市)发展不平衡实际,可设不同缴费率,供不同经济状况用人单位选择。三是均衡城乡医疗待遇水平,缩小城乡待遇差别,减少社会矛盾。对用人单位缴费率達不到6%的地方要提高缴费率,确保有钱办事;控制统筹基金结余数量,使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提高到80%以上。同时,要控制个人负担水平,探索建立医疗费用二次补偿办法,对个人负担数额实行年度封顶。四是调整个人账户使用方式,建立门诊医疗费统筹办法,充分发挥基金共济作用。五是统筹解决困难人群医疗保障问题,对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及具有国有工龄、现已无单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采取政府帮助、基金结余调剂、企业尽力、个人尽责等多渠道筹措参保资金的办法,保证他们病有所医。
(三)统筹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一是取消政策歧视,打通各项制度通道,在参保年度内,允许不同身份人群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选择适宜的一个险种参保。流动人员身份改变的,其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可互通、可转换,跨地区可转移、可接续。二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等,通过强制措施,促使其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要明确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规定累计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三是允许有经济能力的居民、农民参加职工医保,对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且达到60岁的,可给予享受相应待遇。四是探索建立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相衔接的办法,把最高支付限额从6倍提高到6倍以上或不封顶。五是做好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不论是职工医保,还是城乡居民,通过申请、评审、公示,年度个人负担影响基本生活的,可获得城乡医疗救助补助,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四)做好各项制度经办管理资源的衔接。一是整合管理资源,把分散在人社、卫生、民政三个部门的“四项制度”职能统一归口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整合管理资源,形成城乡一体化管理,节约管理成本,实现“四项制度”一个窗口办事、一站式服务,提高管理、服务效率,解决管理体制不顺、缺乏统一规划、城乡差别的问题。二是明确省(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城乡医疗保险职能、责任,明确经办机构级别。三是建立市、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服务平台,统一经办执行标准、业务流程,形成层级分明的管理格局。四是加快“金保工程”建设,统一信息标准,使各种医保数据实现无障碍交换、共享,实现医保“一卡通”。五是健全城乡医保绩效考核制度,统一制订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考核标准,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贴、医疗费结算挂钩,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篇5:医疗器械各项管理制度
报流程)
2015年新农合相关政策
2015年新农合筹资工作将于11月开始,为进一步完善补偿方案,引导参合城乡居民合理就医,我市对2015年新农合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告知如下:
一、参合须知
(一)2015年哪些对象可以参加新农合:具有本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学生未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医保的农村居民及城镇居民,均可参加新农合。
(二)2015年新农合的筹资标准:个人缴费9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标准360元/人,人均筹资标准450元。
(三)我市2015年参合缴费和登记时间
1、缴费时间:2014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2、缴费登记: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进行参合登记,并按规定缴纳个人参合费用,领取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新农合收款收据。
3、参合登记缴费规定:参合登记是以户为单位,按户口簿扣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大学生已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的家庭成员必须全部参合。
4、禁止重复参合:不得重复参加新农合或参加新农合的同时又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四)哪些参合对象个人免缴交90元,由市政府资助
1、民政局确认的: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
2、计生部门确认的: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
3、市残联确认的: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以上对象必须在参合缴费时间内登记参合,在《政府补助核销单》上签名,并领取专用发票收据,才可享受政府资助,逾期视为放弃。
二、补偿标准
(一)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二)门诊特殊病种补偿标准(2015年新增肝硬化失代偿期病种)
(三)普通门诊补偿标准
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70%,次封顶线40元/人,年封顶线400元/人。一般诊疗费不计入封顶线,标准为8元/次(其中新农合基金承担6.5元,个人自付1.5元)。龙海市新农合各项补偿申报流程
住院补偿
一、已开展即时结报的医院:
1、龙海市内、漳州市和福建省级公立医院均可实现出院即时结报。
参合患者住院申报即时结报,须提供社保卡、患者身份证(未成年人携带户口簿)。
二、在未开展即时结报的定点医院住院的,申报住院补偿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社保卡;
⑵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
⑶住院发票 ;
⑷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⑸出院小结;(医疗机构提供的材料均须加盖公章)温馨提示:
①未即时结报的住院参合患者: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下,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新农合报账中心申报补偿;医疗费用在10000元及以上的,到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申报补偿; ②因意外伤害住院无法即时结报的:应附加填写《外伤及其他事故就医调查表》并提供门诊病历,再按以上规定的费用申报额申报;
③有参加商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先报销,由商业保险提供医疗机构材料复印件(加盖保险业务章)及理赔计算书等材料,再按以上规定的费用申报额申报;④已在城镇职工医保报销过的,不得再在新农合重复报销;
⑤当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申报截止日期:次年3月31日17时,逾期不再受理。门诊特殊病种
1、参合患者持身份证、社保卡、两张彩色相片及相关病历资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报账中心(卫生院)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批后确认为门诊特殊病种补偿对象的,自审批之日起享受门诊特殊病种补偿政策。
2、门诊特殊病种参合患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现场即时结报;如在市外就医,需将门诊发票、费用清单、《门诊特殊病种资格申报表》等材料带到乡镇报账中心申报补偿。
3、门诊特殊病种费用补偿时间(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上半年费用补偿申报时间为: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费用补偿申报时间为:次年度1月1日至1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普通门诊
1、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经认定的村卫生所(室)。
2、普通门诊补偿实行现场即时结报,参合患者凭社保卡及本人身份证就诊。未持证件就医,当次门诊费用不再予以追补。
3、门诊特殊病种参合患者可任选普通门诊或特殊病种补偿,但不得重复申报。
龙海市内无法诊治的特大病种种类
1、器官移植(肝、肾、心、肺等)。
2、干细胞移植、骨髓移植。
3、冠脉搭桥。
4、复杂先天性心脏病。
5、脑肿瘤及脑血管疾病的放射治疗(伽玛刀、X刀、光子刀治疗)。
6、癫痫的手术治疗。
7、帕金森病的立体定向疗法。
8、视网膜脱离手术。
9、严重的产科合并症、并发症。
10、恶性血液系统性疾病。
11、重症尿毒症。参合居民患以上十一类特大病种的,必须在转院前或转院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3天内,携带相关病史证明材料及身份证、社保卡到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申报,经审查批准,其住院费用可比照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予以补偿。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1型糖尿病、甲亢、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唇腭裂、尿道下裂、慢性髓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苯丙酮尿症等22种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采取定点救治,定额补偿。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另行通知)大额住院医疗费用补充补偿是对于年度内累计保内费用自付部分超过起付线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比例进行二次补偿的政策,起付线、封顶线及补偿比例另行通知。新生儿补办参合
当年度新生儿登记入户后,持社保卡、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报账中心申请补办参合,自出生之日起享受新农合待遇,无需缴纳个人参合费用。网址:http://ws.longhai.gov.cn 咨询电话:6538871 投诉电话:6538870 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地址:石码镇二环紫崴路邮政大楼二楼(原龙海市行政服务中心)
关于调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乡镇报账中心:
我市已出台《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海市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4]218号)文件,对新农合筹资标准、基金分配、住院以及特殊门诊补偿政策等进行调整,将于2014年10月20日(星期一)开始执行,现就调整内容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内容(一)住院方面
第一,乡镇卫生院实行分段补偿政策,可补偿费用500元以下部分补偿比例70%,500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95%; 第二,龙海市外住院补偿比例由55%下调至50%。(二)门诊特殊病种方面
第一,乡镇、本市级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殊病种补偿比例由原来的95%、85%、55%下调至85%、75%和45%; 第二,新增肝硬化(失代偿期)门诊特殊病种,年封顶线20000元。
二、相关要求
篇6:各项管理制度
1. 部长工作例会:学生会干部、团委委员、支部书记例会定期每两周召开一次,学生会干部、团委委员都必须出席。例会由团委会通知召集。会上学习上级文件,通报工作情况,探讨近期工作计划,学习团的工作知识,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理论水平,能正常开展各项活动。例会由学生会主席、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由秘书长记录。参加例会时,各团干须做好工作笔记。有事须向秘书长请假。
2. 各部门例会:各部门例会定期每两周召开一次,由各部门部长或副部长主持,各所属学生会干部、班干部都要参加,进行工作经验交流,部长指导各班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各部门的班、团干培训。地点与时间由各部门机动决定。
3. 团支部书记会议:定期每月召开一次,传达学校的有关精神,布置各项工作。针对当月的工作情况得失,总结经验,指出不足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二、考勤制度
1.团委、学生会干部,各班团干在参加例会及活动时,必须依时出席,如有事应办好请假手续。
2.团委、学生会干部在一学期内无故缺席两次以上,无故迟到四次以上,取消“优秀团干”的评选资格。
3.基层团干、学生会干部在一学期内无故缺席三次以上,无故迟到五次以上,取消“优秀团干”的评选资格。
三、公章制度
1. 共青团公章是共青团权威的象征,应当严肃使用,私人私事不得借用。
2. 公章由团委书记保管,全面负责。
3. 由团委颁发的文件,一律要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四、财务管理制度
1. 团委活动经费、团费由书记全面负责保管、调配和做好经费使用登记。
2. 各部门举办活动所需要的经费,必须提前一周向书记递交书面申请或报告,并附活动的具体方案。
3. 经费使用以节俭为原则,按计划进行。
五、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1. 团委必须不断完善工作档案管理制度,使其日益规范化、制度化。
2. 工作档案应定时进行整理、入档。
六、工作计划和总结制度
1. 团委各部门、团支部都必须制定长期(一年),中期(一学期)的工作计划和近期活动的具体计划,并做好相应总结。
2.团委各部门、团支部的工作计划要在活动前一周上交秘书处,活动结束需上交活动总结。大型活动工作计划在活动开展前两周上交。工作总结要在活动后一周内上交。
七、团员、团干档案管理制度
1.新生、插班生团员的组织关系必须在校团委规定的时间内转入。
2.团员、团干在校期间的表现、所受的奖惩,必须建立档案,归入团员档案。
3.团委要定期整理团员、团干档案。
4.评选优秀团干、团员的各种资料均由团委管理、存档。
5.团员、团干档案随学生毕业离校转入新单位。
八、团费收缴管理制度
1. 团费收缴是团支部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它不仅是组织管理教育团员的一项制度,也是团员和团组织经常联系,在经济上支持团的工作,履行团员义务,增强组织观念的一种必要形式。
2. 团支部团费由支部书记负责收缴,按时上交团委。
3. 收缴团费必须填写在团证的注册栏目及团费收缴年限月份。
4. 团费由团委统一上缴团市委,团市委应开出收据,以免发生纠纷。
5. 各团支部按校团委规定时间上缴团费。
6. 团委留成团费,由书记管理,应做好团费结账工作,并在团员代表大会上公布。
7. 团员连续六个月无故不交团费,按团章规定处理。
九、团员证管理制度
团员证管理制度是共青团组织以团员证为媒介进行团员管理的一项组织工作制度,由团员证和《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构成。
2.做好团员证颁发、补发、收回、注销的工作,严格团员证的日常管理。
3.凭团员证转接团员组织关系、团费收缴情况以及团员年度团籍注册。
4.以团员证为媒介,严格对团员进行管理。
5. 团员证如有遗失,必须申请补办,由团委对团员进行必要教育后办理补办手续。
团组织关系的转接制度根据团章规定:“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团组织关系的转档。”这是团籍延续的一种方式,每年新生入学都要进行团关系的转接。
(一)转接关系的对象:新生团员、插班生
(二)转接关系的时间:入校后两个月内
(三)转接关系的程序:
1. 新生入学报到时,团委收取新生团员档案和团员证,并将其汇总。
2. 填写《团员登记表》,一式两份,校团委和支部各保留一份。
3. 检查团员证是否标准。包括团员证基本情况的填写,注册是否正常,是否加盖钢印,有无组织关系转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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