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精选9篇)
篇1: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一、总则
1·1为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质量,使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能够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技术规范,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1·2验收工作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初验。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
进行自验后,由项目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验;第二阶段
为全面验收。初验合格后,由省辖市水利(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验收;第
三阶段为抽验二市级验收合格后,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抽验。
1.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验收范围为国家下达的计划所涉及省辖市、县(市、区)、乡(镇、办)、行政村的供水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按照计划安排分批进行。
二、验收依据
2·1水利部第30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埋规定》。
2·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06]74号)。
2,3河南省发改委、水利厅、卫生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
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农经
[2007]1867号)。河南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财政部、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建[2008]17号] 2·4《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 标准。
2·5中央和地方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
三、验收内容
3,1组织领导。项目市、县(市、区)党政领导重视,将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纳
入到目标考核内容,层层签订责任书,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负责,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管理有序。
3·2计划完成。严格按照计划安排项目实施,全面完成项目计划建设任务并全部覆
盖项目区人口,工程项目及附属设施按设计标准完成,建设工期符合要求。3·3工程质量。施工组织健全,工程布局合理,水源工程、附属建筑物、供水设备、输配水管路以及管理设施质量良好,水质、水量和取水方便程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入户工程规范,符合有关要求。
3·4工程运行管理。有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和决算报告,工程档案资料详尽。管理
机构、管理人员落实,管理制度健全,水费标准经过成本核算并由物价部门审批,收
取合理到位,工程运行正常。
3·5资金使用。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市、县(市、区)级配套资金足额落实,财政
专户储存,使用规范,专款专用。工程建设设备、材料实行招标,统一采购,集中支
付。入户管网费用群众负担合理,使用公开透明。
3·6群众满意度。工程实施中尊重群众意愿,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群众满意。
四、工程建设标准
4·1制水
4·1·1供水水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的饮用水,要经国家计量认证的县以上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化验认定,符合国家《生活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或 《农村
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4·1·2供水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设计用水量包括居民生活用水、畜禽饲养用水、庭院经济用水等。根据我省实际,综合核定为30—50升/人·日。
4·1,3用水方便程度。饮水安全工程要实行供水到户,自来水入户率达到95%以上。
确因自然客观条件无法实现供水到户而兴建集中供水点的,人工到集中供水点取水,取 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
4·1.4水源保证率。20年一遇干旱年饮用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0%。10年一遇干
旱年饮用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
4·2主体工程。
4·2·1水源地的选址和取水构筑物、净水工艺、净水构筑物、消毒设施等,要按照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4.2.2水厂生产附属建筑物布局合理,占地面积适中,应绿化美化,绿化占地面积不小于水厂总面积的20%,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洁净生产的要求,集中供水工程 要有管理院、管理房、生产间、消毒间等。
4·2,3管理房内悬挂工程简介、管护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管理院门口公布服务 热线电话。
4·2,4水源保护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
4·2·5规模水厂要采用自动控制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4·2·6工程设置有永久性的工程标志牌,并注明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和监理单位等。
4·3输配水工程
4·3·1管道质量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并满足工程设计要求。
4·3.2管道施工要按照《室外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管线位置严格按
规划定位、勘测放线。管槽开挖宽度满足施工要求,管顶应埋设于冻深线以下,管顶
覆土一般不宜小于7Ocm,回填土的压实系数不应小于90%。
4·3·3供水管道穿越乡村道路时采取了保护措施,避免管道受压破裂,影响供水。
4·4入户工程
4·4·1入户工程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标准,达到通水进院,尽量入厨、入
厕。统一修建水池,水池尺寸、样式尽量一致,耐用、美观。并引导项目村落实村内 排水工程。
4·4·2水管立杆应固定且高度适宜,并对裸露水管立杆统一采取保暖措施。
4·4·3水表池设置在院外,采用预制件或砌筑,水表池顶部出露地面达到一定高度,并能满足防冻、防水要求。
五、验收资料
验收时,应提供如下资料:(1)项目县(市、区)竣工报告(包括工作总结、竣工决算、水质化验报告、机
电设备合格证、管材卫生许可批件及质量检测合格证、工程管护制度等)。
(2)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万案、设计文件和图纸、批复文
件、及相关政策文件。
(3)项目县(市、区)初验报告及验收证书。(4)各级配套资金拨付文件或凭证。
(5)经县级审计部门审计合格的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6)市级请验报告及验收证书。
六、验收的组织与程序
6·1第一阶段。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自验后,由项目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验。
6·2第二阶段,初验合格后,报请省辖市验收。省辖市水利(水务)局会同有关部
门要对工程逐处、逐村进行全面验收。
6·3第三阶段,全面验收合格后,报请省抽验。抽验工作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发
改委、财政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并邀请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申 请项目进行验收。
6·4抽验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市、区)不少于任务县(市、区)数的
50%,每县(市、区)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6·5验收步骤
(1)听取汇报。验收组每到一处先听取当地汇报,掌握初步情况。
(2)查看帐目。检查饮水安全工程是否与省下达任务一致;资金是否按要求全部
拨付,资金管理是否专账、专户管理,是否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内业资料是否齐 全、达到要求。(3)实地考察。按计划文件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随机抽查具体工程,实地检查工程是否属实、建设标准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工程质量的“水质、水量、方
便程度、保证率”是否符合规定,管理措施及水费征收是否落实、群众是否满意等。
(4)小组评议。按照《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证书》(见附件)中规定的
评分标准,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被验收县(市、区)做出综合评价后/填写
《验收证书》(一式5份),由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案存档。
七、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申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
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
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验收结论将作为农村饮水安全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八、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一、总则
1.1为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质量,使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能够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2验收工作分三级进行。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自验后,由项目县(市、区)水利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请省辖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全面验收;市级验收后报请省级抽验,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抽验。
1.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验收范围为国家下达的分批次计划所涉及市、县(市、区)、乡(镇、办)、行政村的供水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按照计划安排批次分批进行。
二、验收依据
2.1水利部第30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2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07]1752号)。
2.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06]74号)。
2.4《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2.5中央和地方下达投资计划文件。
三、验收内容
3.1组织领导。项目市、县(市、区)党政领导重视,将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纳入到目标考核内容,层层签订责任书,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负责,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管理有序。
3.2计划完成。严格按照计划安排项目实施,全面完成项目计划建设任务并全部覆盖项目区人口,工程项目及附属设施按设计标准完成,建设工期符合要求。
3.3工程质量。施工组织健全,工程布局合理,水源工程、附属建筑物、供水设备、输配水管路以及管理设施质量良好,水质、水量和取水方便程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入户工程规范,符合有关要求。
3.4工程运行管理。有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和决算报告,工程档案资料详尽。管理机构、管理人员落实,管理制度健全,水费标准经过成本核算并由物价部门审批,收取合理到位,工程运行正常。
3.5资金使用。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市、县(市、区)级配套资金足额落实,财政专户储存,使用规范,专款专用。工程建设设备、材料实行招标,统一采购,报账提款,集中支付。入户管网费用群众负担合理,使用公开透明。
3.6群众满意度。深入供水农户家中走访,听取群众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工程实施中尊重群众意愿,用水户积极参与,广大群众满意。
四、工程建设标准 4.1制水
4.1.1供水水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的饮用水,要经国家计量认证的县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化验认定,符合国家《生活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4.1.2供水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设计用水量包括居民生活用水、畜禽饲养用水、庭院经济用水等。根据我省实际,综合核定为30—50升/人〃日。
4.1.3用水方便程度。饮水安全工程要实行供水到户,自来水入户率达到95%以上。确因自然客观条件无法实现供水到户而兴建集中供水点的,人工到集中供水点取水,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
4.1.4水源保证率。20年一遇干旱年饮用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0%为。10年一遇干旱年饮用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
4.2主体工程。
4.2.1水源地的选址和取水构筑物、净水工艺、净水构筑物,要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4.2.2水厂生产附属建筑物布局合理,占地面积适宜,应绿化美化,绿化占地面积不小于水厂总面积的20%,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洁净生产的要求,集中供水工程要有管理院、管理房、生产间、消毒间等。
4.2.3管理房内悬挂工程简介、管护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管理院门口公布服务热线电话。
4.2.4水源保护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
4.2.5规模水厂要采用自动控制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4.2.6工程设置有永久性的工程标志牌,并注明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
4.3输配水工程
4.3.1管道质量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并满足工程设计要求。4.3.2管道施工要按照《室外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管线位置严格按规划定位、勘测放线。管槽开挖宽度满足施工要求,管顶应埋设于冻深线以下,管顶覆土一般不宜小于70cm,回填土的压实系数不应小于90%。
4.3.3供水管道穿越乡村道路时采取了保护措施,避免管道受压破裂,影响供水。
4.4入户工程
4.4.1入户工程要统一标准,达到通水进院,尽量入厨、入厕,并引导项目村落实村内排水工程。
4.4.2水管立杆应固定且高度适宜,并对裸露水管立杆统一采取保暖措施。4.4.3统一修建水池,水池尺寸、样式尽量一致,耐用、美观,同时指导用水户做好院内排水。
4.4.4水表池设置在院外,采用预制件或砌筑,水表池顶部出露地面达到一定高度,并能满足防冻、防水要求。
五、申请验收的基本条件
5.1项目县(市、区)完成工程建设计划后,对工程逐项进行初验并形成初验报告,报请省辖市验收。省辖市对工程逐处、逐村验收后报请省进行抽查验收。
5.2抽验时,提供如下资料:(1)项目县竣工报告(包括工作总结、竣工决算、水质化验报告、机电设备合格证、管材卫生许可批件及质量检测合格证、工程管护制度等)。
(2)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设计文件和图纸、批复文件、及相关政策文件。
(3)项目县(市、区)初验报告及验收证书。(4)各级配套资金拨付文件或凭证。(5)经县级审计部门审计合格的审计报告。(6)市级请验报告及验收证书。
六、验收的组织与程序
6.1抽验工作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并邀请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申请项目进行验收。6.2验收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市、区)不少于任务县(市、区)数的50%,每县(市、区)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6.3验收步骤
(1)听取汇报,即验收组每到一处先听取当地汇报,掌握初步情况。
(2)查看帐目,检查饮水安全工程是否与省下达任务一致;资金是否按要求全部拨付,资金管理是否专账、专户管理,是否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内业资料是否齐全、达到要求。
(3)实地考察,按计划文件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随机抽取具体工程,实地检查工程是否属实、建设标准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工程质量的“水质、水量、方便程度、保证率”是否符合规定,管理措施及水费征收是否落实、群众是否满意等。
(4)小组评议,按照《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证书》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被验收县(市、区)作出综合评价,并填写《验收证书》(一式5份),由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七、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八、附则
篇3:浅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验收
验收: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确认。
1 验收
1.1 单元工程验收。
申报单元 (分项) 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1个工作日向监理单位书面提出。单元工程验收记录表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单元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单元工程中的保证项目应进行全检,一般项目可进行抽检,抽检数量应由建设和监理单位共同确定。
单元工程对质量控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材料与设备的质量控制,另一方面是对施工质量控制。施工质量控制分三个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作业阶段与施工验收阶段。显然,施工作业阶段的质量控制是最基本的质量控制,它决定了单元工程的质量,从而决定了分部与单位工程的质量。
1.2 分部工程验收。
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进行到一定时期后,工程施工中某一个或几个分部工程中的所有分项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质量全部合格,施工单位对分部工程资料整理完备后,应预先3个工作日向监理或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申报。为保证分部工程验收资料的完整程度和整理质量,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准备工作和施工过程中,从组织结构到原材料,从仪器检测到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并保留可以追溯的质量资料。
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每单位以不超过2人为宜,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应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附录A的规定。签证的原建不少于4份,暂时由项目法人保管,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1.3 单位工程验收。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中规定的。单位工程验收实际上是将竣工验收的一些内容提前进行了验收,减少竣工验收的工作量和繁琐程度。
申报单位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5个工作日向监理或建设单位书面提出。单位工程验收的条件是该单位工程的所有分部工程已施工完毕。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检查工程是否具备安全允许条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主持单位工程移交。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由项目法人主持,组建验收委员会,由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个单位一般以2~3人为宜。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应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附录C的规定。
在单位工程验收以后,应进行工程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4 阶段验收(试运行)验收。
工程按审批的项目全部完成后,应至少经过一周的试运行期,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供水管理单位应参与工程的试运行。
试运行前,应根据净水工艺要求按设计负荷对净水系统进行调试,定时检验各净水构筑物和净水设备的出水水质,作好药剂投加量和水质检验记录,在连续3次水质检验均合格后,方可进入整个系统的试运行。并应完成输水管道的试压、冲洗和消毒,以及完成水源工程施工验收。
整个供水系统投入试运行后,应定时记录机电设备的运行参数、药剂投加量、絮凝效果和消毒剂投加量,定时检验各净水构筑物和净水设备的出水浊度、出厂水余氯以及特殊水处理的控制性指标,每天检验一次出厂水的细菌学指标、记录沉淀池(或澄清池)的排泥情况和滤池的冲洗情况。
投入试运行72h后,应定点测量管网中的供水流量和水压,对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各进行一次全分析检验。当水量、水压、水质合格,设备运转正常后,方可进入试运行观察期,观察期应按水厂管理要求作好各项观测记录和水质检验。
1.5 竣工验收。
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程序,它是在施工单位已完成整体工程的前提下,并试运行合格后,工程投入使用前,对饮水安全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竣工验收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前,应完成管理单位组建、管理制度制定与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申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10个工作日向监理或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成应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中5.2.4条的规定。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其组成应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第5.2.5条规定:“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银行(贷款项目)、环境保护、质量监督、财政、审计、投资方等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第5.2.6条规定:“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但应列席验收委员会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的质疑。”
竣工验收鉴定书应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附录D的规定,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可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附录E的规定。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分类立卷;单元工程、分部工程、试运行(阶段验收)、单位工程的验收报告;工程试投产或工程使用前的准备工作;编写竣工决算分析。
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管理单位、质量监督和卫生部门,以及用户代表参加。
验收时,首先听取并讨论预验收报告,核验各项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然后进行工程实体的现场复查,最后讨论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鉴定书,合格后在工程竣工验收书上签字盖章。
验收时,应对供水系统的安全状况和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看分析,并实测其供水能力、各净水构筑物和净水设备的出水浊度、出厂水余氯以及特殊水处理的控制性指标。
验收过程中若发生意见分歧,应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协商解决,验收委员会有裁决权。如某些问题被认为不宜在现场裁决,则应报请主管部门决定。对工程遗留问题,验收委员会应提出处理意见,责成有关单位落实处理、限期完成,并补行验收。
2 验收标准
供水能力、水质、水压均应达到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应无安全隐患,否则为不合格工程。机井应符合《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的规定;构(建)筑物应符合《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的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与《泵站安装及验收规范》SL317的规定;砌体结构工程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管道工程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268的规定;机电设备应符合《泵站施工规范》SL234、《泵站安装及验收规范》SL31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器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与《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的规定。
3 验收注意事项
3.1 遗留问题的处理。
一般来说,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对遗留尾工不够重视,遗留尾工拖延时间长,迟迟不能完工,建设单位也很棘手。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定要明确尚未完成的尾工项目,拟采取的措施,遗留尾工的完成时间,完成后如何验收,以保留金为担保,督促施工单位尽快完成。
3.2 及时完善资料,达到归档要求。
竣工验收过程中,参建各方的资料中或多或少地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竣工验收委员会指出后,因无法监督,个别单位将资料放在一边,不去及时改正,往往造成资料的永久性错误。为此,竣工验收委员会应责成参建各方对资料中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改正,由建设单位负责检查核实。否则,建设单位不予接收资料,采取经济手段,促使参建各方认真整改。移交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人员应仔细检查,确认达到归档要求后予以接收。
3.3 加强保修期的管理。
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办理交接手续,将工程项目的所有权移交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下属的运行管理单位进行运行管理。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保修,一般以一年为保修期限。保修期是工程内在的、隐蔽的质量问题容易暴露的时期,通过试运行,有些质量问题会暴露出来,形成质量缺陷。
篇4: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办法》对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在职责分工、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管理、资金筹措与管理、项目实施、建后管理、监督检查等建设各环节都做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的施行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办法》指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团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建设管理任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办法》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血吸虫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
和投资计划管理
《办法》规定,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区别不同情况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工程实际情况,合并或减少某些审批环节;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准制。
各地的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划分,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同级水利等部门确定。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政府批准的规划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中央投资规模计划下达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要求及时会同省级水利部门将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将计划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核。分解下达的投资计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地点、总投资、年度投资、资金来源及工作要求等事项,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出资及其他资金来源责任,并确保纳入计划的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完成各项建设管理程序。项目分解安排涉及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工作的,应及时征求意见和加强沟通协商。在中央下达建设总任务和补助投资总规模内,各具体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实行项目法人制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责任制,要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和签订责任书,把地方各级政府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技术责任等落实到人,并加强问责,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千吨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理;其他规模较小工程,可在制定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以县、乡镇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全县或乡镇规模以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鼓励推行“代建制”,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国家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地方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商卫生计生等部门及时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加大资金筹措与管理力度
《办法》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中央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化的投资补助政策,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地方投资落实由省级负总责。入户工程部分,可在确定农民出资上限和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前提下,引导和组织受益群众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中央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建后管理与维护
《办法》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长期发挥效益。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村民自建、自管。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采用工程经营权招标、承包、租赁的,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水费收入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地区,要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加快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县域内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
原则上应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供水技术服务体系和水质检测制度,加强水质检测和工程监管,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保障工程供水水量和水质达标。要全面落实工程用电、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降低工程运行成本。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各级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按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和监管工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要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做到“建一处工程,保护一处水源”;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位。
篇5:福建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准备的资料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的综合报告,包括规划设计情况,工程施工情况、工程竣工情况、工程管理情况、财务决算情况;集中供水工程(一般联村以上项目)要有规划设计、施工、竣工、管理、财务决算报告,可装订成册;单项小型工程(一般单村及其以下项目)要求有一个简要的工程建设情况报告。
(二)乡、镇完成工程总体分布图,建设项目计划和完成工程情况统计表,工程项目竣工情况登记表,单项工程情况卡片(以村建档建卡,存档备查)等。
(三)所有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图表、设计修改部分文件、图表,设计批复及设计变更批复文件(单项小型工程设计文件备查)。
(四)竣工决算报表:包括单项工程主要技术指标表,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及决算表和单项工程决算表,单项工程交付使用财产表。
(五)县级审计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报告。
(六)建设单位对每项工程的自验报告(备查)。(七)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文件。(八)工程建设大事记。
(九)反映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影集(贴粘式)。影集中要有 每处工程的照片及文字说明。
篇6: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及省级补助投资兴建的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利用其它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三条政策性文件
1、国家有关部委政策性文件:《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指标体系〉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通知》等。
2、省有关部门政策性文件:《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 1
理实施意见》、《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
第四条规程规范及标准
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2、《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4、《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GB11730-89)等
第五条计划及批复文件
省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计划文件,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
第三章 验收组织、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由各地农村饮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委员会成员由发改、水利、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和特邀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下设工程组、资料组、财务组,负责验收具体工作。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分投资计划进行。验收工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县级初验;第二阶段为市级复验;第三阶段为省级抽验。其中,县级初验应在当年底完成(如有规模较大但当年未完工的应不迟于下6月底),市级复验应在收到县级复验申请报告3个月内完成,省级抽验应在收到市级抽验申请报告3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县级初验由县级验收委员会对投资计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逐座进行验收。县级初验完成后由县发改、水利部门联合向设区市发改、水利部门申请市级复验。
第九条市级复验由设区市验收委员会对有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的县逐个进行验收,对于供水规模为百吨千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须逐座验收,百吨千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每县抽验工程数不少于该同类工程总数的30%,分散工程(以受益自然村为单位)每县抽验工程数不少于该同类工程总数的10%,市级复验完成后由设区市发改、水利部门联合向省发改、水利部门申请省级抽验。
第十条省级抽验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3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逐座验收;其他工程的验收分设区市随机抽样进行:景德镇、新余、鹰潭3设区市抽样县各1个,南昌、萍乡2设区市抽样县各2个,其余设区市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30%;各抽样县百吨千人以上规模集中供水工程抽验工程数不少于该同类工程总数的30%,百吨千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不少于该同类工程总数的15%,分散工程(以受益自然村为单位)抽验工程数不少于该同类工程总数的5%。
第四章 验收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计划执行、建设管理、任务完成、工程质量、水质达标、资金投入与管理、工程运行管理等八个方面。
第十二条县级初验应察看工程现场,审核完善工程相关资料并填写《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卡》(见附件1-
1、2), 汇总《市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计划与变更情况对比表》(见附件2-1)、《市县建成工程基本情况表》(分中央投资项目和省级投资项目,见附件2-2-
1、2-2-2)和 《市县
建成工程运行管理情况表》(见附件2-3),计划项目县级初验完成后,编写《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总结》(见附件5)。
第十三条市级复验应察看工程现场、核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填写《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卡》(见附件1-
1、2),听取县级汇报,对被验县进行项目建设管理综合评价(填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市级复验综合评分表》,详见附件3-1),形成被验县计划项目《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市级复验鉴定书》(见附件4)。各项目县市级复验完成后,编写《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总结》(见附件5)。
第十四条省级抽验应察看工程现场、核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填写《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卡》(见附件1-
1、2),听取县级汇报,对抽验县进行项目建设管理综合评价(填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省级抽验综合评分表》,详见附件3-1);听取市级汇报,对该市进行项目建设管理综合评价(填写《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省级抽验综合评分表》,详见附件3-2),形成被验市《市省级抽验鉴定书》(格式参照附件4)。各设区市省级抽验工作完成后,编写《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总结》并报送国家发改委、水利部。
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市级复验(省级抽验)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共分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要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才能核发验收鉴定书。
第五章验收资料
第十六条县(市、区)上报设区市的资料
1、申请市级复验的报告;
2、《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总结》;
3、反映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电子文档、影像资料。包括工程照片、《市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计划与变更情况对比表》、《市县建成工程基本情况表》和《市县建成工程运行管理情况表》等相关资料,以光盘介质保存。
第十七条设区市上报省的资料
1、申请省级抽验的报告;
2、《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总结》;
3、反映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电子文档、影像资料。包括工程照片、《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计划与变更情况对比表》、《市建成工程基本情况表》和《市建成工程运行管理情况表》等相关资料,以光盘介质保存。
第十八条备查资料
1、市、县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文件、计划调整及批复的相关文件;
2、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
3、成立领导小组、层层签订责任书等相关文件;
4、落实前期工作经费及配套资金等相关文件;
5、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若有);
6、计划投资财务审计报告;
7、各工程水质检测报告;
8、由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监理报告(若有);
9、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承包及建设监理委托等合同;
10、相关会计资料;
11、《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发改委、水利厅、财政厅、卫生厅负责解释,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卡(集中工程)》; 1-
2、《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卡(分散工程)》;2-
1、《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计划与变更情况对比表》; 2-2-
1、《市县建成工程基本情况表》(中央投资项目); 2-2-
2、《市县建成工程基本情况表》(省级投资项目); 2-
3、《市县建成工程运行管理情况表》
1、《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综合评分表》;
2、《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省级抽验综合评分表》及评分
标准说明;
4、《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市级复验(省级抽验)鉴定书》编写提纲;
篇7: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马政[2009]1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马鞍山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工程持续稳定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以及《安徽省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建设的各类供水工程。第三条 县区政府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所辖区域
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使行业管理职责。
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保、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个人、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推行企业化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建立合理核定水价、计量收费、以水养水的管理运行机制。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投资渠道和工程规模,明晰产权归属,确定管理主体和管理方式。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部分,经县区国资部门登记后,由乡镇政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受益的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招标、承包、租赁、转让使用权和委托经营等形式,确定管理单位和管理方式。
(二)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财政性资金投入为辅建设的村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资产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集体决定管理方式。积极推行民主协商,成立用水户协会,实行自主管理。
(三)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投资为主、财政性资金投入为辅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投资者进行经营管理。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人参与管理,并对工程运行管理进行监督。
(四)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归投资者所有,由投资者自主经营,实行 “自建、自有、自管”的管理体制。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行使监管职能。
(五)通过BOT模式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县区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国有资产投资总额和占有比例,并在县区国资部门进行登记。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跨乡镇工程由县区政府)负责对其运行进行监管,定期进行清产核资或财务检查,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及国有资产安全。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
(二)按要求办理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
(三)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供水设施安全;
(四)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程管理维护,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正常安全运行,满足当地人畜饮用水需求;
(五)定期向县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报告和运行报告,真实反映供水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需承包(租赁)经营的,由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跨乡镇工程由县区政府)对承包(租赁)者资质进行审查、通过后,工程所有者方可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包(租赁)给承包(租赁)者经营。承包(租赁)经营合同须明确承包(租赁)期限、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年承包费不得低于年提取的折旧费。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根据实际情况需出让产权或经营权的,工程所有者须征得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同意,并报经所在地县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进行公开竞价出售。出售时应明确供水范围、水价标准、服务年限等内容。出售后继续运行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首先保证原设计范围内用水户的饮用水需求,受让方不得擅自调整供水性质。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权进行招标、承包、租赁或拍卖等所得,财政性投资部分的收益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作为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展基金,继续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构筑物和输水管道,应具体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影响供水安全的其它建筑物。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的工程规划报告、批复文件、施工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竣工报告、水质化验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相关图表等,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章 水源和水质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五条 以河流、湖泊、库塘、地下水等为供水水源的,县区政府应划定保护区域,并在取水点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保护告示。在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域内,不得建设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工矿企业和生活设施。
第十六条 卫生部门应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和检测。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应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各安排一次全面的水质检测,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安排一次全面的水质检测,检测结果报县区政府。
环保部门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监测和水源保护工作。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公布一次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监测结果。
各级卫生和环保部门做出的水质监(检)测报告须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对其所供水水质负责,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检验,并按要求向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的一线生产管理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体检。
第二十条 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供、用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保证农村人、畜饮水安全为前提,有条件的可兼顾工业和第三产业等生产用水。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由
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提前一天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用水户实行申请制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在接到用水申请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准入手续,并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安装。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相关人员须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县区水利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供水企业及其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五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县区制定供水价格。城市供水单位的趸售水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所辖区域内各供水单位的分类水价和相关收费标准。第二十八条 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政策规定和供水单位合理的运营成本、供水规模以及用水户承受能力,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整机制,并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抄表计量收费制度。用水户均要安装经质量监督部门校准的水表,按量付费。用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的,供水单位可加收滞纳金或停止供水。因水表发生故障致使计量不准或不计量等非人为情况时,可比照上月的用水量由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协商收缴水费。
第三十条 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公示水价、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用水户的监督。
第六章 有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区、乡镇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证经营或证照不全的;
(二)擅自拆迁供水设施或改变供水性质的;
(三)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
(四)对水源及出厂水质监管不力、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离岗位影响生产或无故停水的;
(二)违章操作致使水质污染或设备损坏,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伙同用水户窃水的;
(四)玩忽职守,发现安全生产隐患不处理、不报告,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一定影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其他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及时制止,限期改正,据实追偿损失,直至停止供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水、擅自接水或改换计量仪表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水费的;
(三)毁坏供水设备、设施的;
(四)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运行的;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8: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 把发展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作为推进农村科技工作的重要手段和有效平台,推进农村科技进步与创新,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和种子种苗、农药、兽药、肥料、农机以及民族特色产品、地方特色产品等科技开发与应用推广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第三条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 负责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认定条件
第四条申报认定条件
(一)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已经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二)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和产业规模,经济效益良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年度总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须科技服务业绩显著, 会员年度总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三)对当地农民增收具有较大带动作用。通过建立可靠、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拥有会员50户以上,农户年度人均纯收入增长15%以上。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 建设目标和科技工作计划,并具备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 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示范、服务方面业绩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优先认定。
(五)组织负责人科技意识强,注重科技创新,服务意识强。 组织负责人为科技特派员、科技辅导员的,其所在组织优先认定。
(六)管理规范、信誉良好。 内部章程、财务管理、民主监督、 民主决策等规章制度健全规范。
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
第五条凡符合上述申报认定条件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均可申报。申报认定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申报书》。
(二)登记注册证明: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明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还需提供其相关经营机构的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
(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近两年财务报告;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提供服务业绩及相关证明。
(四)组织章程、技术、财务管理制度和与农户签订合同文本复印件。
第六条各州(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初审推荐。申请、认定材料由推荐部门初审同意后,一式六份统一报送省科技厅。
第七条省科技厅受理材料后,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认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经省科技厅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专家组评审、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省科技厅行文,对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授牌。
第四章扶持措施
第八条对于已认定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省科技厅给予5万元至1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主要用于该组织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等。 发展业绩突出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申请省科技厅的滚动支持。
第九条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申报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由州(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组织申报。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省科技厅常年受理申报,每年组织一次评审认定。根据申报、认定条件的要求,按规定程序受理申报、组织评审,以专家组评审意见为重要依据,择优认定。
第十一条获认定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省科技厅签订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发展任务书。
第十二条各州(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获认定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每年11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提交经州(市)科技局审核的本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对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每两年进行定期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 经核实,取消称号,公告并收回授牌。连续3次考核通过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除发生重大情况外,以后将不再考核。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一)年度总收入、服务业绩、 带动农户数量等指标严重下滑的;
(二)在经营运行中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其它信用问题的;
(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已经解散、注销的。
第十五条主营业务范围有较大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迁移等情况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需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加强经费管理。 对省科技厅支持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按《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22日起施行
篇9: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水质、水量、用水方便程度等指标衡量,目前全国尚有3亿多农村人口(中西部地区占80%)饮水未达到安全标准。2005年,国家启动了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要在两年内解决212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
1.现状
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会同水利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规划》,确保在“十一五”期间解决1亿农村人口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和血吸虫病区、微生物超标等水质不达标以及局部地区严重缺水的问题。,“十二五”期间,中国将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内容之一,全面解决2.98亿农村人口和11.4万所农村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问题。
饮水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10年来,我国累计完成农村饮水工程投资1786亿元,解决 了3.26亿农村居民和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问题,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受益人口比例由2004年的38%提高到2011年的63%。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在2015年前基本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
据介绍,“十二五”期间,我国将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大投资力度,强化项目管理,落实工程用电、用地、税费等优惠政策,加强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等,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农村群众长期受益。
2.十二五安全饮水规划介绍
一要统筹兼顾,分步实施。优先解决严重影响居民身体健康的水质问题、涉水重病区的饮水安全问题以及局部地区严重缺水问题。二要规模发展,注重实效。有条件的地区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分散式供水或分质供水。三要防治结合,确保水质。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完善水质检测与监测制度。四要建管并重,促进节水。建立健全县级供水技术服务体系。积极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建设和管理。认真落实节水政策和措施,促进节约用水。五要坚持政府主导,农民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由地方政府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群众投入以投工投劳为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3.切实抓好,农村饮水安全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目前,我国农村的饮水设施以传统、落后的分散供水为主,与城市供水有相当的差别,饮水安全问题很多,是我国农村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之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十一五”期间,全国要解决16亿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优先解决人口较少民族、水库移民、血吸虫病区和农村学校的安全饮水。用两个五年时间解决全国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十一五”期间,重点解决饮用水高氟、高砷、苦咸、污染及微生物病害等水质问题,以及部分地区的严重缺水问题。
本期话题围绕如何加强农村饮水安全、推进新农村建设进行探讨。
4.城乡一体化,同饮安全水
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涉及到水源保护、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安全监测等多方面的内容,是一个必须统筹考虑的系统工程。贵州毕节市通过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有效解决了水源保护难、饮水工程运行管理难、水质安全监测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较好地解决了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贵州毕节市近年来,立足毕节市城乡差别不断缩小,城乡融合发展的趋势十分明显的特点,市委、市政府通过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从而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自然条件,按照整合资源、统筹规划的原则,毕节市突破行政区划制约,合理选择饮水安全工程的类型,科学制订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做到使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与新农村建设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相衔接。扩大市自来水公司和乡镇自来水厂的供水能力,建成连片集中供水体系,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使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价”。
对于适宜铺设自来水管网的地方,毕节市采取市、镇水厂管网向周边镇村辐射延伸的模式。对于居住相对分散,管网延伸投入成本过高的地方,毕节市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在有水库、湖泊、山泉的地方引蓄供水;在地表水匮乏的地方,兴建集中井。通过这两种途径建立自备水源。自备水源的水经过净化处理,达到饮用水标准后,送到农户家,解决了一小部分人的饮水安全问题。
在资金筹措上,毕节市采取“三个一块”:即国家和省补助一块,市、区、镇(乡)财政安排一块,群众自筹一块。市、区、镇(乡)财政投入用于城区至乡镇的主管网建设。国家和省级补助主要用于乡镇至自然村的支管网建设。乡镇负担主管网的土方挖填、青苗补偿费用。群众自筹资金,用于解决村内的入户管网、水龙头、水表的安装费用。市供水、交通、供电、城管等相关部门还免除了各种收费,以降低工程建设成本。
为了保障城乡供水一体化的顺利运行,毕节市努力健全使用管理机制,确保运转协调。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既让企业有利可图,又让群众用得起。毕节市城乡供水一体化模式的实践被群众称为“德政工程”、“惠民工程”。
科学制订规划。科学规划是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重要前提。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仅靠中央的补助是不够的,要建立各级地方财政补助、吸引社会资金、引导农民投入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工程质量保障机制。工程建设质量是效益的生命线,在工程建设中,必须采取质量保障措施,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上狠下功夫。一是严把材料设备关,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选择有信誉的单位集中供货;二是严把施工队伍关,规模较大的集中式供水工程,选择有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三是严把质量监督关,由水利专业监理和受益农户跟班监督;四是严把竣工验收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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