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7]23号)(共2篇)
篇1:《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7]23号)
湖北]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7]23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06〕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大意义。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是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高技能人才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人才队伍逐步发展壮大。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人力资源能力建设要求不断提高,高技能人才工作也面临严峻挑战。从总体上看,高技能人才工作基础薄弱,培养体系不完善,评价、激励、保障机制不健全,轻视技能劳动和技能劳动者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当前,高技能人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在制造、加工、建筑、能源、环保等传统产业和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领域,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阻碍产业升级的“瓶颈”。加快推进人才强省战略,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是增强经济社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巩固和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的必然要求。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社会氛围,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努力开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新局面。
(二)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高技能人才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紧紧抓住 1
技能培养、考核评价、岗位使用、竞赛选拔、技术交流、表彰奖励、合理流动、社会保障等环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带动技能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发展壮大。
(三)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目标任务。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激励和保障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全省城镇技能劳动者比重达到50%以上,高级技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6%以上,基本形成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
二、适应市场需要,创造现代化的培养方式
(四)实行校企合作,扩大培养规模。各地要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行业和职业院校代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发展规划,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和协调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06〕23号)的整体部署,“十一五”期间,每个市州要重点办好1—2所高级技工学校。支持各大中城市建立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技师学院,力争“十一五”期来,全省技师学院达到15所,国家高级技工学校达到30所。要以重点职业院校和大中型企业为基础,整合资源、优势互补,组建一批职业教育和培训集团。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鼓励职业院校与大中型企业发挥各自的优势,实行订单培训、定向培养、合作办学,进一步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
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制度。企业应接受职业院校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为合作院校提供实习场所,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并做好学生劳保和安全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养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奖励。
(五)立足岗住实践,提高培养质量。鼓励企业推行名师带徒制度、技师研修制度、企业培训师制度。要引导职工立足岗位、钻研技能、积极参与攻关项目和技术革新,不断提高运用新知识解决新问题、运用新技术创造新财富的能力。鼓励并支持企业通过出国培训(研修)和引进国外先进培训资源等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对参加当地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能以上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且被企业聘用的人员,企业可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广泛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指导企业开展群众性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为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对在国家和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应给予表彰奖励,可破格晋升技术等级或优
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六)搭建服务平台,提高培养层次。建立公共实训平台。各地要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发挥本地优势,实行资源共享,将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纳入国家缎和省级实训基地建设规划,依托大中型骨干企业和重点职业院校,建立一批规模大、实力强、特色鲜明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为各类培训对象实习见习、操作训练、技术攻关、工艺制新、技能交流提供服务。
建立技能交流提升平台。积极组织高技能人才技术交流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集团)、行业组织、职业院校成立科技协会、技师协会、职工技术协会、职业教育培训协会以及高技能人才工作室,并以此为依托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交流活动,为高技能人才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同业技术交流以及与科技人才交流、绝招绝技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创造条件。挖掘和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民间传统技艺,实现代际传承,使之发扬光大。鼓励和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省际、国际间职业技能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突出技能水平,建立科学化的评价体系
(七)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标准。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坚持以创新精神为导向,以专业技能为重点,以贡献和实绩为基础,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标准体系。坚持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坚持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把实际操作能力、攻关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考评、鉴定的重要标准,促进高技能人才更好更快地成长。
(八)优化高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各地要积极推进评价方式智能化、科学化、社会化、网络化,按照技能种类和等级,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考试、评价趣库;运用计算机现场随机抽题,模拟操作,微机评分,确保考评的公平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实行考评队伍职业化、社会化,由本行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社会知名人士、高级专家学者、曾理人员和名师组成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小组,确保考评的独立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积极探索高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实施办法。依托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逐步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试点企业可按规定,结合企业生产和科研活动实际,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考核鉴定工作。要在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努力使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九)规范高技能人才评价程序。严格高技能人才评价程序,把好标准认定、考题审核和考试验收各个环节,突出实际专业技能水平,着力于提高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生产问题的能力,改变考评内容与考评专业技能脱节的现象,不断提高高技能人才的专业技能水平和综合实力。强化专家现场考评和面试答辩,让那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家里手、具有绝活绝技的技术带头人、关键岗位的业务骨干、技术能手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十)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考评质量监控,建立由社会知名人士、大中专院校和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参与制
订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加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凡通用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核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06〕23号)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应从经过职业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基础建设,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全额上缴非税收汇缴结算户;支出按规定编制单位预算,纳入劳动保障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四、优化社会环境,实施系列化的激励政策
(十一)坚持技能水平与待遇标准挂钩,完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企业在确定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时,要根据工作岗位对技能水平要求的高低、责任大小等因素,拉开工资档次,向技术岗位(工种)和高技能人才倾斜。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有关待遇。建立相应的激励办法,鼓励企业实行高技能人才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对高技能人才在聘用、工资、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城镇户口、子女入学等方面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提倡在股份制企业实行技术入股。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按规定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依据贡献大小,通过奖金、期权、股权分配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奖励。
进一步落实好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高技能人才流动中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应为包括高技能人才在由的各类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在研究统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政策时,适当向企业高技能人才倾斜。
(十二)坚持培训与使用统一,完善高技能人才使用制度。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的聘任制度,企业要积极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为其创造条件,发挥他们在技术攻关、实施精品工程、带徒传技等方面的主力军作用,并给予经费等方面的支持。要健全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发挥其在参与重大生产决策、组织技术革新、技术攻关项目上的领头人作用。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要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中要占有一定的比例,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作用,真正使高技能人才干事有舞台、创业有平台、发展有空间、贡献有奖励。
(十三)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完善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建立首席技师制度。从2008年起每年选拔100名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突出,在全省各行业、企业和各级各类经济组织中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由省政府授予“首席技师”称号,颁发证书,给
予一次性奖励。
建立湖北省技能大师和湖北省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由省政府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湖北省技能大师”称号的,优先参与“湖北省五一劳动奖章”评选,符合条件的授予“湖北省五一劳动奖章”,并享受政府专项津贴。
健全高技能人才发明创造成果命名制度,对具有创造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先进操作法等成果的高技能人才,可以本人名字命名。
(十四)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相协调,完善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制度。要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发布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数据库,掌握当地高技能人才状况。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鉴证、劳对保障事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要突破部门、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积极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工作。
五、整合社会资源,健全多渠道的投入机制
(十五)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的高技能人才开发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高技能人才教育培训投入,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要根据高技能人才工作需要,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师资培训、教材编写、教育研究、标准修订、题库开发、评选表彰等工作经费给予必要支持。各级财政在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时,应向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倾斜。各级政府要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部分,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技工教育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办技工院校的办学经费要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重大工程项目、技术引进项目等项目投资中,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要占一定比例。
(十六)落实企业投入。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确保30%以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定期对企业职工培训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杜查。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的1/3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其中一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
(十七)鼓励社会投入。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参与兴办各类职业院校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国外资本,投入职业教育培训产业。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参与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提供融资服务。鼓励社会各界、海外人士、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为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培训等综合系列服务。企业和个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捐赠,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要制定职业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核定后向学员收取。
六、发挥各方优势,建立全方位的工作格局
(十八)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整个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要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由组织、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防科工、财政、人事、国资、经委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要在组织领导、计划引导、政策导向、分类指导、及时督导上发挥主导作用。要把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主要领导千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监督。
(十九)实行社会各方联动。要充分调动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统一、政府投入与民间投资相配套、企业培养与社会培训相结合,走合资、合作、联合培训、培养的模式。充分利用、整合大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师资、教材、教学经验的优势和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培训实体、企事业单位等方面的实践经验、设施设备的优势,加快培养进程,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层次,提高培训质量。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广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二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及社会各方面,要大力支持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上的主体作用,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在资金上予以支持,在工作上予以指导,在法规上予以保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以及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做好需求预测和培养规划,提出本行业高技能人才合理配置标准,抓好本行业和所属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各类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集团),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建立和完善职工定期培训和技能考核制度,创立学习型组织,构建职工终身培训体系,每年参加技能培训的人数不得低于企业职工总数的20%。鼓励企业结合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通过研发攻关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作为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要建立行业和重点企业职工技能状况报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没有建立职工培训制度、职工队伍技能状况低于当地和行业平均水平的,要扣减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考核。
机关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二十一)加强舆论宣传。全省各级宣传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国家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的政策措施、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企业使用高技能人才的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
篇2:《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7]23号)
中共萍乡市委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市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省驻萍有关单位党组织:
经市委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2月9日
和隶属关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尊重企业意愿。
3.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作用。以“创先争优”为主要活动载体,引导非公企业党组织在保证政治方向、促进企业发展、引领先进文化、引领企业和谐建设、引领技术和管理创新、引领人才成长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排头兵作用,使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同向、思想同心、工作同步。企业党组织要积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努力把党的工作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支持企业主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协调处理好劳资关系,推动企业发展。要加强党员教育,结合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开展把党员培养成企业骨干,把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骨干培养成经营管理人员的“三培养”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要坚持“小型、业余、多样、灵活”的原则,围绕服务企业设计活动,围绕企业的急难险重任务组织活动,围绕塑造企业形象组织活动,创新活动载体,改进活动方式,增强活动实效。要建立市县乡党员领导干部挂点联系非公经济组织党组织制度,在硬件、软件建设等方面加大帮扶指导,努力把联系点建设成为示范点。对党建工作成效显著的培植建设点,各级党组织要进行验收授牌,并及时总结、推广培植建设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充分发挥示范点的辐射带动作用。
4.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带工建、团建等党群共建工作。党组织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领导,指导其按章程开展活动,注意依托工会、共青团组织开展党建工作。要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团委组织的组建力度,努力实现党、工、团组织在工作部署上整体谋划,在活动开展上同频共振,在力量组织上协调统一,在考核评价上共同开展。积极开展“党建带工建、工建服务党建”活动,确保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扩大基层工会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切实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发挥基层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工会对党的建设的促进作用。
5.切实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员队伍建设。坚持“造血”和“输血”相结合,扩大党员覆盖。加大非公经济组织中党员发展力度,注重在生产经营一线、业务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中发展党员。探索城乡基层党组织一方为主、接续培养、两地考察、两地公示、相互衔接的发展党员办法,加强在企业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党员发展工作质量。企业要定期开展“党员普查登记”,并在企业招工登记时设置党员情况栏,摸清党员底数。在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的党员,不在户籍村(社区)组织担任职务的,原则上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企业党组织。不能转移党组织关系的,应持《流动党员证》或党员证明在企业党组织登记,参加企业党组织活动,接受党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和企业党组织的双重管理。没有党组织的企业中的发展党员工作由企业所在村、社区或园区党组织负责。企业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6.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要有专人负责党建工作;规模较大的企业,应当有专职党务工作者。要通过“内选、外聘、委派”等办法,选好配强党组织负责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是党员的,一
心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县区委、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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