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关键词: 组员 整改 学校 排查

制度是长期的、规范的、有效的,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探索而来的。而落实责任的关键,就是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优化举措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开展。那么如何制定相关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

第一篇: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一、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组员由各处室负责人及班主任组成,负责对学校安全隐患排查的具体工作。

二、安全隐患排查内容

(一)校舍及教学设施设备安全隐患。

一查学校是否新出现危房;二查是否存在继续使用危及师生安全的校舍房屋上课或活动;三查学校安全工作是否正常运转;四查学校围墙及重点基础设施有无安全隐患和警示标志。

(二)学校消防安全隐患。

一查;消防通道是否畅通;二查灭火器材是否好用;三查消防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装置是否正常;四查防火警示标志是否损坏;五查学校用电线路有无安全隐患。

(四)学生路途安全隐患。

一查各班对学生开展交通法规和道路安全知识的教育情况;二查学校组织师生集体外出教育活动是否按照定人员、定车辆、定线路“三定”原则,并经教育局批准。三查师生有无搭乘“三无”车(无驾驶执照、无牌照、无客运执照)、病车、超载车、机动三轮车情况和有无学生搭、骑摩托车上学回家的情况;四查学生路途安全是否采取了向家长预告通报制度。

三、安全隐患整改的工作方法

1、做到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

2、学校每学期对校舍进行一次全面性的安全检查;在风、汛、雪、雨季进行突击性的检查。每次安全检查做好书面文字记录,作为学校安全档案保存备查。

3、对发现结构损坏、破裂或其它重大险情的及时书面报告县教育局,及时研究落实维修措施。

4、各班责任到人。班主任为本班第一责任人。对重要部位和贵重物品检查要定时、定位检查。

5、安全检查每期制定检查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把电器、电源、燃气、体育设施等均作为检查的重点。按时检查,促进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6、班主任每日对所在班级进行一次全面晨检,学校领导小组每月组织相关责任人组成检查组对全校安全工作进行拉网式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

尽最大可能当场落实到具体人头上。领导小组对整改情况要检查验收。

7、重要阶段专项检查。学校除定时的安全检查之外,元旦、春节、五

一、暑假、国庆、寒假分别进行六次大检查,在重要阶段或特殊时期可随时进行专项或全面的抽查,并将检查情况在校内进行通报。

9、开展安全检查评比。对自查自改无隐患的班级以及相关责任人要给予表扬;对隐患多、漏洞大,又迟迟不整改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每次安全检查的结果均作为期末工作考核的内容。

10、坚持空档值班,校门口东至乡政府、西至王都村门楼。

11、邀请镇司法所赵所长、派出所同志定期开展法制报告会。

12、与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

13、利用金属探测仪每周2—3次检查随身携带物品。

第二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我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五条 项目部和各施工队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 项目部和施工队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项目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项目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

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 项目部按照合同约定将部分工程或劳务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项目部对分包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安全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施工队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 项目部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项目部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四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项目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项目部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建管处、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督检查及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部应当定期对施工队安全生产状况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分为重点时期督查、日常检查、专项督查三种方式。

(一) 重点时期督查检查。元旦、春节、五

一、国庆、安全生产月、法定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各施工队要根据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并将检查及整改情况上报;

(二)日常检查。必须结合项目的建设特点,开展经常性日常隐患排查,确保公程建设的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分为综合性、经常性、季节性和专业性检查;

(三)专项督查。针对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的工作重点和突出问题以及上级的统一部署开展专项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公路工程施工进展或上级的有关要求,项目部组成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督查组不定期对所辖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督查。

第二十条 项目部要建立重大隐患登记制度,对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可能造成的后果、整改措施要详细登记,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一般事故隐患由项目部监督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要按规定逐级上报,项目部实施动态监控,督促项目部整改。

第二十二条 受检单位(或相关人员)必须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严重威胁施工、从业人员安全的隐患,必须停工整改,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 整改完毕后要报项目部组织验收。有关部门要在整改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督办单位要分别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记录整改情况。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隐患整改方案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 隐患整改过程的工作记录;

(三) 整改责任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及整改完成相关材料;

(四) 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的结论报告。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报告不及时、整改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的,按严重违约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规定时间报告、不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和个人,或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接到《停产停业整改指令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施工队和个人,由项目部依法从严从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项目部公路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我项目部施工的施工队。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系指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等级分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较大事故四个等级。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或迟报事故,违反者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条 项目部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项目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费。

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及疏通交通确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简图、摄像或者照相等措施,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八条 项目部应当按照规定,迅速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调度,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九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事故的跟踪调度工作,及时续报事故抢救进展和人员伤亡的变化情况。

第十条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部要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三章 事故调查及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部要及时调查事故情况,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报。

第十三条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级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现场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五条 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其他损害和事件,事故处理单位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上级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要及时按照上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认真整改,落实处理意见,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负法律责任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项目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部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对承担直接责任的施工、监理或勘察设计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项目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较大事故以上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项目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

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项目部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交通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各施工队和个人。 第三条项目部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制定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参与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章 应急预案内容及演练要求

第四条 项目部应根据《突发应急事件预案(试行)》和《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所辖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等,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人员、装备;

(四)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通信与信息保障、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保障措施方案;

(六)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七)经费保障;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项目部应当将所制定的预案及时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做到项目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第六条 项目部应督促检查并指导各施工队普及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高度重视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化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救援队伍的应急能力。

第七条项目部要督促各施工队组织开展各类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及时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确保预案针对性强,提高预案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第三篇: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化安全生产工作成效,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监管水平,落实治本之策,进一步规范我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分为三类: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发现后单位自身能够完成整改的,但需一定时间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隐患;

(3)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各科室责任:

(1)安全科对全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等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生产部对厂区建筑、道路、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电器仪表、避雷装置、机械设备、电器联锁装置、高压管件及生产车辆等生产设施进行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3)工程管理部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规定。遵循《建筑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查承包方的相应资质、具备合法的用工手续和持有各种合法有效证件。监控施工中的各种安全事故隐患,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在我厂发生。

(4)门卫对全厂的周边环境、门卫、厂内治安、车辆等工作进行经常性的隐患排查,保障厂内有一个平安和谐的生产环境。

第九条有对外承包的施工项目,厂主管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4、事故隐患排查

(1)事故隐患排查要与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安全科组织的综合性隐患排查每月不少于1次。

(2)分厂隐患自查每周1次,生产岗位的班长和操作工,应在班前、班中、班后对岗位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隐患排查,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和交接班检查。

(3)专业性隐患排查。机电仪主管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内容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电气设施、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危险化学品、特种防护用品及防火、防爆设施等的隐患进行排查。

(4)季节性隐患排查。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跑冒滴漏为排查重点;夏季以防暑降温、防汛为排查重点;秋季以防火为排查重点;冬季以防冻、防滑、防火、防爆为排查重点。

(5)厂二级危险源部位的隐患排查。除厂级检查外,各单位对二级危险源部位每周必须检查一次。

5、事故隐患整改:隐患整改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安排、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实施分类管理,分级整改。

(1)一般事故隐患,由各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情况报安环部备案。

(2)对于较大事故隐患,由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措施和完成时间,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安全科,安全科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重大事故隐患,由隐患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成立隐患整改小组,组织制定、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同时上报主管厂长和安环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上报的内容包括:

(一)隐患部位;

(二)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三)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四)负责整改的单位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整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或临时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安环部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重点跟踪、全程监督。

(4) 各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

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5)安全环保部定期公布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在安全例会上提出批评;对事故隐患顶着不整、拖着不办或不能限期整改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厂部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追究责任,进行处理,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各单位按事故隐患分类进行登记建档。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附件的格式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月生产会议时报安全科。 安环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档案

第四篇: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落实公司安全检查,监督工作,使安全工作形成一种长效机制来抓,制定本制度。

1、公司成立安全小组,对公司的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每季度组织一次专业安全生产检查、要害岗位检查;各部门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

2、各部门除坚持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外,还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包括专业检查、防洪、防汛等季节性安全检查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检查。、

3、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领导,在安全检查中,各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全程参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安全生产检查组应由各部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按检查项目认真进行检查。

5、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包括: 1)、查思想:主要检查各级领导和职工是否认真树立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2)、查安全管理:主要检查各级领导及职能人员是否真正落实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3)、查规章制度:主要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贯彻执行

1 4)、查事故隐患:主要检查物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

6、安全生产检查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由检查小组负责人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事故隐患所属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一时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和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7、检查部门按限期对整改项目验收,隐患整改不力,或无故拖延整改时间的责任部门,公司按责任大小予以处罚。

8、运行班组应做好班前、班后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解决或及时上报,解决后方可开始作业。要害岗位要定人、定职责每天检查,检查结果要记录。下班后要对现场进行清理,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检查过程中,有权对违章人员进行制止、纠正和处罚,根据隐患情况采取责令整改直至停工等应急措施,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部门或单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2、定期排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生产管理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定期对本单位各个环节,重点部位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各部门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3、认真登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各生产管理部门要建立重大

2 隐患登记制度,对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可能造成的后果,整改措施要详细登记,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4、及时报告:各部门要将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或站领导报告,重大隐患要逐级上报.

5、限期整改:检查小组要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向责任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各部门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认真组织人员进行整改.。

6、责任追究:公司和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整改情况的责任追究,对因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报告不及时,整改不到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将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篇: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汇报制度

一、隐患排查报告程序

1、煤矿总经理对煤矿隐患排查和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煤矿各分管矿长及管理人员对本系统或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处理负直接责任。

2、煤矿实行每周五安全大检查及煤矿各级领导、专职安全检查员日常巡查的方法,对全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煤矿鼓励全体员工参与安全隐患排查、举报和治理工作。

3、隐患排查实行分级制,所有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级,其中A级指难度较大,班队解决不了、须报告矿领导解决的隐患;B级指难度较大施工队解决不了、须由汇报带班领导解决的隐患;C级指由施工队必须解决的隐患。

4、煤矿各级领导和专职安全检查员将隐患汇报到安全科后,安全科应及时将隐患内容按A、B、C三级进行筛分,并将B级以上隐患当天抄送生产、机电、通风等有关业务安全科室、副矿级领导、煤矿领导。

5、各安全科室接到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对隐患进行审定,确定级别提出整改方案,经科室班队负责人签字后,报煤矿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经总经理审批的,由总经理审批)。整改方案确定后,各业务科室负责将隐患整改处理措施反馈给安全科备案,安全科以此为依据监督处理,以上工作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

6、排查中发现《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隐患之一的,或发现的隐患不立即处理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安全科或安全管理

人员有权在现场做出立即停止生产的指令,然后逐级向有关单位、领导汇报。

7、安检科必须将本周发现的B级以上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向周五

安全办公会汇报,以便及时沟通信息便于总经理做出决策。

8、由安检科负责按照《焦硐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报表》的要求,每月25日前填报A、B级隐患。报表应经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报表包括重大隐患内容、隐患产生的原因和现状、危害程度、整改方案、安全措施、资金计划、整改结果等项目,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集团煤矿。

9、重大隐患在未整改完毕前,必须每次都要向矿领导汇报,直

至隐患彻底整改。

二、隐患整改、验收

1、隐患整改按照“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煤矿安全第

一责任者全面负责,煤矿各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各有关负责人和各管理人员进行隐患的整改工作。

2、重大隐患由总经理主持专题会议,相关科室、班队、分管

导参加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按照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五落实”的规定进行整改。

3、煤矿生产、机电、通风、调度等业务科室应加强对本业务系

统重大隐患的管理及督促整改工作,安全科负责对重大隐患整改进行全面的督查工作。

4、隐患的整改实行验收制度。A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

验收,B、C级隐患由矿长组织验收,煤矿对B级隐患整改验收情况进行督查。未经验收合格的隐患不得销号。验收标准由负责验收的单位制定,验收标准应符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验收人员应当签字。停产整改的重大隐患验收不合格不得恢复生产。

三、责任追究

1、煤矿对隐患排查、上报和整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各单位未按照煤矿规定组织隐患排查并及时上报重大隐患

的,煤矿将扣罚各单位安全工资的10%;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对B、C级隐患整改完毕、验收消号的,发现一条煤矿将扣罚安全工资的5%。

3、煤矿各管理人员对本次的B级隐患未及时提供整改方案和整

改时间的,每次扣罚管理人员安全工资的5%;未按规定时间督促本

业务系统B级隐患整改完毕的,一条扣罚管理人员安全工资的5%。

4、对于因重大隐患漏查,整改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

负责人、安全科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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