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工程建设论文

关键词: 邀请书 建设项目 要求 工程

[摘要]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工程建设中的串通招投标行为也是层出不穷,串通招投标行为影响十分严重,它不仅扰乱了社会经济市场整体秩序,在一定程度上还损害了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招投标资源的优化配置。基于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恶劣性,广大工程建设企业应全面实施强有力的手段,遏制该类现象的蔓延。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招投标工程建设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招投标工程建设论文 篇1: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投标人资格要求探讨

【摘 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是目前工程投资领域常见的做法,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即本文探讨的资格条件。

【关键词】工程建设;投标人;资格

前言

随着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颁布执行,工程项目招投标越来越普遍,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使更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工作,对招标工作有积极的影响,本文对工程招标中常见资格条件设置问题及解决办法做以下说明:

一、资格条件设置常见问题

1.资格条件设置笼统、模糊,不明确。

例1:某项目的投标人须是有能力提供此次招标货物、售后服务及培训等全过程工作的制造商、代理商或贸易商,且均须符合投标须知规定。如投标文件对此条款有实质性偏离,将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例2:某项目的合格投标人须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生产许可,已获得ISO9001体系认证。

例3:某招标文件否决项为:制造商是否具有国家认可的阀门允许生产许可证书或入网证。

2.资格条件设置错误:將已经取消的资质作为资格条件或是资质等级错误。

例1:某招标文件中要求:系统集成商具备中国电子行业联合会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系统集成商具备建筑智能化施工资质证书。

例2:某项目为油库消防设施施工招标,招标文件资质要求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为三级。

3.货物招标中,应严格限定资质条件,除国家强制3C和特殊许可外,不得要求其他资质;如:ISO系列,国标系列,TUV系列等职能作为加分项。

4.人为要求资质条件,或有意抬高资质条件,如制造加工企业要求设计资质。

以上是招标文件编制中经常出现的投标人资格要求问题,为避免以上问题,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应明确投标人资格条件。

二、分清实质,明确资格条件,主要分为强制性资格条件和一般性资格条件

1.国家强制性资格条件是国家根据行政管理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相关领域企业主体设置的行政许可,一般有许可证、资质证书或行业准人等形式,与工程物资及设备投标相关的国家强制性要求主要有以下内容: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关系人体健康、财产安全、金融安全、通信质量安全、保障劳动安全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行的行政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令第4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令第156号)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重要工业产品。

(2)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可从事相关业务。

(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必须取得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2.法人或其他组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是成为投标人的一般条件。要成为合格投标人,还必须满足两项资格条件,一是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二是招标人根据项目本身要求,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1)国家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即一般性资格条件

以工程建设项目为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规定了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应当具备5个条件:

①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②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③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④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招标文件中资格和资质条件设置办法: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要求,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并依此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1.国家强制性资格条件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作为实质性条款。

2.一般性资格条件依据项目实际情况来合理设置为实质性条件还是评分项(财务状况、投标人信誉、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等。

(1)财务状况:投标人财务状况主要包含企业注册资金、经营状况等。

(2)投标人信誉:招标选定的投标人要与招标人长期合作,为此,招标人对投标人的信誉要有一定的要求。反映投标人信誉的因素包括投标人的履约守信情况、违法以及法律诉讼记录等情况。由于目前国内尚未建立统一的企业诚信考核体系,为了便于评审履约信誉,通常要求投标人自行声明是否曾发生任何重大违法行为,以及是否发生过重大合同违约或被解除协议情况,或财务被冻结,以及近年曾发生的诉讼或仲裁情况等。

(3)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是指国际公认的独立机构向企业出具的证明企业管理水平的认证。常见认证有: 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

3.招标应注重本质,满足技术条件下,应侧重标的物的质量,主要参考投标人的类似业绩、管理能力、设备状况等。

(1)类似业绩。业绩可以反映投标人的经验和能力、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等重要信息,可以影响投标人中标的可能性。货物招标时,由于投标人既可以是制造商,也可以是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时必须明确投标人业绩及其制造商业绩,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以特定的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

投标人应具有类似项目业绩分为一般和专门业绩经验要求:

A.一般业绩经验要求是投标人应满足的最低类似业绩标准,是指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成功组织供应规模和复杂程度与招标项目类似货物的业绩,并根据招标采购货物的规模设定投标人近年应具有的类似项目业绩营业额。

B.专门业绩经验是针对招标采购大型、复杂货物,单一投标人难以承担全部制造和供货任务的,可允许由2个以上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总分包的形式联合供应招标采购货物的全部单元系统货物,此时可以分类设定各单元系统的专门制造和供货业绩经验要求,联合体各成员业绩均应满足各自负责供应单元系统货物所对应的制造和供货分类业绩经验要求。

C.类似项目业绩是指投标人直接负责设计、制造和供应货物的业绩。

(2)管理能力。货物招标一般需要审查投标人拟投入货物生产和供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能力。

(3)投标人的设备状况。制造货物所需生产设备的技术性能状况以及货物生产设备的剩余能力。

四、探索招标资质资格条件的发展

1.招标资质资格条件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公示,便于行业监督,做到公开、公正;

2.强化竞争,市场清淤,即除法定要求和特殊行业限制外,一律放开,市场淘汰,物美价廉优先;

3.招标应以业绩和供货能力为招标的核心,不得以设置资格资质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促进市场的发展。

结束语:工程建设项目投標人资格条件设置应与项目实际相结合,需持续关注相关专业资质变化情况,不断完善资格条件设置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令第440号) .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作者:李新萍 王维

招投标工程建设论文 篇2:

基于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探究

[摘 要]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工程建设中的串通招投标行为也是层出不穷,串通招投标行为影响十分严重,它不仅扰乱了社会经济市场整体秩序,在一定程度上还损害了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招投标资源的优化配置。基于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恶劣性,广大工程建设企业应全面实施强有力的手段,遏制该类现象的蔓延。文章主要分析了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串通招投标行为及其产生原因,并提出相应法律规制等解决策略。

[关键词]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法律规制

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招投标制度也随之得到了进一步推广,但是这并没有遏制工程建设中传统招投标行为,究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招投标制度不够健全及招投标市场不够成熟等问题。我国相关部门应积极面对这些问题,并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实现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有序化开展。

一、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基本性质

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实质上属于违法行为,首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的行为就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有失公平。其次,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发生后,就意味着其违背了投标主体的公平竞争理念。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主要是由招标负责人向多个投标人发出投标邀约,对投标人做出合同承诺的过程中,由于第三方投标人的各种条件及关系等因素,招标人取消了对原来投标人的合同承诺,这种行为就属于串通招投标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招投标双方进行交易活动的诚信与公平原则。

二、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产生的原因

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在目前工程建设市场竞争中较为常见,导致这种行为的原因也有很多,该行为从整个社会来讲,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工程建设来讲,该行为违反了双方的承诺合约,损害了原有投标人的权益。那么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对该行为产生的原因做出正确的分析,以下是笔者针对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产生原因进行的分析:

(一)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有待完善

相对于国外招投标建立制度的时间而言,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起步较晚,虽建立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相对而言还不够完善,这是导致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产生的一大原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对招投标行为做出了一定规定,但是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并没有进行严格规定,规范内容较为粗略。比如《招投标法》在其中的第五十九条相关规范表示,招标人与中标人凡不按照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是招标人与中标人双方违背合同内容的,应给予责令改正。虽然给予了惩罚规定,但是惩罚力度较小,起不到维护招投标双方权益的作用。

(二)部分工程建设企业诚信度有待加强

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中主要存在的不良现象有招标机构与招投标监管部门私自串通,暗自确定工程建设企业,还有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为了从中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向投标方泄露标书的内容,这些招投标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不仅仅是法律制度不完善,部分原因是因为部分工程建设招投标企业没有规范自身行为,才导致在招投标过程中做出有失诚信的事情。

(三)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管力度不够

建立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行为,但是部分招投标监管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并没有充分发挥其本身的监督作用,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化,失去了建立招投标监管机构的意义。不仅如此,一些招投标监管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监管方式较为单一,监管执行力度也不够强,工程建设中串通招投标行为依旧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四)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直接关系着招标项目的投标,花落谁家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评标专家,由此可见评标专家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性与权威性。然而就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现状而言,评标专家并没有充分展现其作用力及影响力。甚至一些道德素质不高的评标专家在评标之前就已经被工程建设投标人所收买,或者收取其给予的贿赂,为了取得竞标,互相串通,使评标专家无法正确客观对招投标做出评价。

三、规制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有效策略

(一)健全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影响巨大,不仅损害了招投标双方利益,同时还扰乱了整个社会市场秩序。那么要从根本上遏制串通招投标行为,首先应健全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行为进行严格明确规范,而对于违法招投标行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其所带来的影响力,给予相应惩罚,其惩罚力度不易过轻,要能够给工程建设招投标双方一定的警示性,让其看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其次,国外招投标制度建立较早,有一定的可借鉴之处,我国应吸取精华,从而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健全。

(二)建立招投标档案库,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工程建设企业缺乏诚信及责任感是导致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原因之一,那么要避免这一问题,全面提高工程建设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诚信度,我国相关政府迎面建立严格的招投标诚信标准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并将该地区每次招投标等相关信息记录起来,形成招投标档案库,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对于累积失信次数超出规范的企业应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建立招投标档案库,若有串通招投标行为,那么就可以快速找出参与该行为招投标双方,有利于优化招投标内部组织,

在一定意义上规范了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

(三)创建信息化平台,加大监督机制的覆盖率

目前我国信息化网络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在规制串通招投标行为中,可以应用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创建信息化平台,在保证网络程序不出错的情况下,对工程建设实际招投标行为进行有效录入,通过网络可以随时调取相关信息,十分方便。此外,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招投标,比如利用互联网及时发布招标公告、在网上报名投标,网络评标等,这一形式大大提高了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招投标监督机制的覆盖率,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与规范性

(四)提升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综合素质

工程建设中部分串通招投标行为是由于评标专家的不合理评价引起的,因此要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综合素质,这样能够有效遏制评标一些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与招标企业串通或者受贿等现象,提高了招投标评价的客观性与科学性。评标专家对招投标结果进行合理化公正性评价,能够帮助帮助招标方准确选择投标方,从而使工程建设为招投标双方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四、总结

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对我国社会经济市场及招投标双方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性,对其进行合理化解决势在必行。本文对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原因进行剖析,目的是为了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有效策略。那么要实现做到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行为,应制定完善的招投标相关法规,用法律准绳约束招投标双方行为,同时还要结合实际,建立招投标制度,维护招投标双方共同利益,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利阳.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3.5(06):256-258.

[2]尚雪莉.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J].法律法规,2011,6(11):302-303.

[3]王玉辉.串通招投标法律规制研究[J].青海社会科学,2009,10(02):48-49.

[4]武晋伟.串通招投标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08,9(24):65-66.

[5]田蜜.串通招投标行为的竞争法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论文,2008,2(15):104-105.

[作者简介]宋学杰,河南省机电设备准备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宋学杰

招投标工程建设论文 篇3:

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的几点思考

摘要:当前,我国招投标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招投标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本文就我国工程建设中招投标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探讨了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的几项主要措施,认为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制度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招投标制度透明度,完善、规范竞争机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专业人员及机构介入。

关键词:工程建设 招投标 制度 完善 问题

一、工程建设项目与招投标

自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各项建设项目都开始依照《招标投标法》开展和实施招投标工作,工程建设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将招投标积极应用在工程承发包工作之中,不仅规范、促进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采购与承发包工作,还大大推动了招投标制度在社会各界的普及与推广。在招投标法的推广与实施中,我国有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国内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制度,使招投标制度更好地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竞争机制,科学、合理选定合作单位,进而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与施工效益,杜绝工程建设承发包及后续建设施工审核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及有损社会利益的行为发生,最终推动社会经济建设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问题分析

由于我国招投标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尚处于初步建设与实施阶段,加之国内工程建设市场自身管理机制及运行体制缺乏系统性与规范性、招投标工作经验不足,未能有效与招投标法律法规相融合,致使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的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

(一)招投标流程不合法、不规范

当前的招投标制度未能引导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规范、依法开展与实施,有违《招标投标法》及招投标相关规章制度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招投标活动作为阳光工程项目,在当前的工程建设工作的应用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公告的发布不规范;招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发传送;自行招标没有通过系列评审;招投标评标小组的组织与召集未按规定进行;评标结果及报告内容格式不完整、不规范。

经过一段时期的改革与纠正,国内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这五点规范性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整改,但一些建设单位仅仅是表面上作出了调整和改善,实则“换汤不换药”,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招投标不规范、不合法的问题。例如,部分工程建设单位表面上进行的是公开、公正的招投标承发包活动,实则存在严重的程序不规范、暗箱操作的问题,或是招标人与代理公司相互串通,或是评标小组“内外勾结”,虽然为整个招投标活动披上了“规范、合法”的外衣,还是没有改变招投标违规操作的事实。

(二)缺乏对招投标中利益纠纷的有效协调

招投标活动的实施与开展是为了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但工程建设项目本身的实施过程中又涉及到多个单位及个人的实际利益,因此,招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一些团体及个人切身利益之间是存在明显的矛盾的。由于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常出现围标串标的问题:

投标报价的串通问题。工程建设的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活动的报价;投标人事先“内定”中标人,使后续招投标工作失去意义;投标人之间事先商定,各自报出低、中、高三个层次的价位。

投标人招标人相互串通。招标人违反活动规定,事先将投标文件内容泄露给投标人;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意思,将招投标文件违法更换或更改;招投标双方合力抬高或压低报价或标价,事后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缺乏对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规范管理

代理结构、评标委员会及行政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主体性作用。其中,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规范主要体现在:很多招投标业务代理结构没有明确的性质特点,不能确定其性质与业务归属,且机构在社会及招投标活动中的地位不确定;很多招投标代理机构不符合机构成立条件及市场准入标准。评标委员会及行政部门的不规范体现在: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和组织不合法、不规范,具有很强的临时性和随机性;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的打分及评价缺乏科学性;行政部门未能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及制度形式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职责。

三、完善工程间色和招投标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建设与完善

招投标法律法规是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顺利、规范开展的基础和关键,当前的工程建设单位应积极积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招投标活动经验,科学总结行业及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相关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和融入状况,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政府相关部门则认真听取工程建设单位及招投标人、代理结构的意见与建议,在完善和调整招投标法的基础上,积极健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同时加强相关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依法修订和废止不符合实际操作的规定。

(二)增强招投标制度透明度

推行“四个公开”制度,所有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都应在制定的建筑市场公开进行,招投标工作中,以下方面应推行“四个公开”:招标与投标信息资料要公开;投标单位报名过程要公开、投标结果要公开;招标单位实际招标方法、评价方式、评价标准要公开;开标与评标过程要公开。

(三)完善、规范竞争机制

完全依照优胜劣汰的标准实施招投标工作。工程建设单位可采用统一计分评估方式,对参与投标的单位进行公正、全面的实力与信誉评估,并将整个招投标过程完全公开,摒弃与团体、个人利益相关的评比方式。重点对参与投标的单位三年以内的同类工程实施质量进行评估;将投标单位信誉分级打分评估,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一评三挂钩”考核办法评定优、良、中、差。认清招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一些团体及个人切身利益之间是存在明显的矛盾,引导参与投标的单位在实力、信誉上下功夫,杜绝旁门左道。

(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专业人员及机构介入

行政部门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及制度形式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职责,带头遵守和维护《招标投标法》及招投标相关规章制度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引导和监督招投标单位共同建立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工程建设招投标体系,通过严格的监督指导工作规范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预防并及时纠正招投标双方的不良思想和行为,严惩以各种方式规避招标和假招标、暗箱操作的违法行为,对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参加投标的违法行为,要坚决纠正。帮助加强国内工程建设市场自身管理机制及运行体制的系统性与规范性、积累规范的招投标工作经验,促进招投标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有效融合。

四、总结

工程建设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将招投标积极应用在工程承发包工作之中,不仅规范、促进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采购与承发包工作,还大大推动了招投标制度在社会各界的普及与推广。由于我国招投标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尚处于初步建设与实施阶段,应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招投标制度透明度,完善、规范竞争机制等方面完成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

参考文献:

[1] 夏心文.浅议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完善[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7):135.

[2] 徐建民,王国青,徐海波等.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之我见[J].科技致富向导,2011,(14):251.

[3] 姚舜.公路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缺陷及对策[J].交通世界,2011,(7):155-157.

[4] 张立军.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之我见[J].交通世界(建养机械),2010,(4):233-234.

作者:张新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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