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充满活力和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场合需要使用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和公正的有效手段,也是我们工作的底线要求。什么样的制度是有效的?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安全标志使用管理制度》,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安全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安全标志使用及管理规定(2)
安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一、标志牌的设置高度
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二、使用安全标志牌的要求
1、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
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
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2、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3、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4、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5、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6、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
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7、其他要求应符合GB 15566 的规定。
三、检查与维修
安全标志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二篇:施工现场安全警示、警告标识、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警告标识、标志
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安全标志的设置,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含义与概念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注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4)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二、各部门职责
1、公司安技保卫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2、基层单位安保部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发放、入库、使用、管理。
3、项目经理部负责提供安全标志使用的计划和日常管理。
4、施工现场安全员把安全警示标志挂贴到相应的存在危险因素的部位,并负责监督。
三、工作要求
1、基层单位安保部门应根据各项目经理部的施工现场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经理审批后进行采购。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2、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牌应由公司到安监站统一购置。
3、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结合施工现场或不同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悬挂标志。安全标志应按分部、分项(基础、主体、附属)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图,应有项目经理签字、有绘制人签字、有绘制日期,并填写《安全标志登记表》。
四、设置场所
1、线路施工时在土方开挖的洞口四周设置警戒线,设置警时标识牌,晚间挂警示灯,施工点在道路上时,应根据交通法规在距离施工点一定距离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派人进行交通疏导。
2、场地施工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在高压线路,高压电线杆,高压设备,雷击高危区,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其它应设置安全标志的场所。
五、设置原则
1、现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通道”标志。在远离安全通道的地方,应将“安全通道”标志的指示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员经常路过的地方施工时,应当依照相关交通法规设置恰当的安全警示标识,建筑中的临边洞口等应按《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
3、施工现场布置应合理,根据施工安全平面布置图所标识的部位挂贴统一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现场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增添统一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
4、临时用电的标准设置应符合用电有关规范的标准。
5、所有机械的标志设置应符合有关专门机械的规定。
6、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49-1996《安全标志》和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3-2001《安全色》的要求。
六、管理规定
1、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标志牌须移动或拆除时,由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组织将安全标志牌移动,或回收后,退交基层单位安保部门统一保管。
2、安全标志牌未经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3、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志牌进行整修和更换。如发现有损坏的,应报请公司,经公司核准后,将相同标志牌发放项目部,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按要求进行挂贴。
4、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安全标志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5、公司安技保卫部每季度、基层单位安保部门每月对项目经理部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如发现项目部不按公司统一要求进行挂贴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三篇:安全标志的正确设置与使用
安全标志的正确设置与使用070617 作者:佚名 来源:湖北安全生产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7-6-17 9:39:10 安全标志是向工作人员警示工作场所或周围环境的危险状况,指导人们采取合理行为的标志。安全标志不仅类型要与所警示的内容相吻合,而且设置位置要正确合理,否则就难以真正充分发挥其警示作用。
1、 安全标志的设置
1.1安全标志应设置在与安全有关的明显地方,并保证人们有足够的时间注意其所表示的内容。
1.2设立于某一特定位置的安全标志应被牢固地安装,保证其自身不会产生危险,所有的标志均应具有坚实的结构。
1.3当安全标志被置于墙壁或其它现存的结构上时,背景色应与标志上的主色形成对比色。
1.4对于那些所显示的信息已经无用的安全标志,应立即由设置处卸下,这对于警示特殊的临时性危险的标志尤其重要,否则会导致观察者对其它有用标志的忽视与干扰。
2、安全标志的安装位置
2.1 所有标志的安装位置都不可存在对人的危害。
2.2 标志上显示的信息不仅要正确,而且对所有的观察者要清晰易读。
2.3 通常标志应安装于观察者水平视线稍高一点的位置,但有些情况置于其它水平位置则是适当的。
2.4危险和警告标志应设置在危险源前方足够远处,以保证观察者在首次看到标志及注意到此危险时有充足的时间,这一距离随不同情况而变化。例如,警告不要接触开关或其它电气设备的标志,应设置在它们近旁,而大厂区或运输道路上的标志,应设置于危险区域前方足够远的位置,以保证在到达危险区之前就可观察到此种警告,从而有所准备。
2.5安全标志不应设置于移动物体上,例如门、因为物体位置的任何变化都会造成对标志观察变得模糊不清。
2.6已安装好的标志不应被任意移动,除非位置的变化有益于标志的警示作用。
3、安全标志的使用
3.1 危险标志;只安装于存在直接危险的地方,用来表明存在危险。
3.2 禁止标志;用符号或文字的描述来表示一种强制性的命令,以禁止某种行为。
3.3 警告标志;通过符号或文字来指示危险,表示必须小心行事,或用来描述危险属性。
3.4 安全指示标志;用来指示安全设施和安全服务所在的位置,并且在此处给出与安全措施相关的主要安全说明和建议。 3.5消防标志;用于指明消防设施和火灾报警的位置,及指明如何使用这些设施。
3.6方向标志;用于指明正常和紧急出口,火灾逃逸和安全设施,安全服务及卫生间的方向。 3.7交通标志;用于向工作人员表明与交通安全相关的指示和警告。
3.8信息标志;用于指示出特殊属性的信息,如停车场,仓库或电话间等。
3.9强制性行动标志;用于表示须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以及需要采取的预防措施。例如,穿戴防护鞋,安全帽,眼罩等。 4 安全标志的维护与管理
为了有效地发挥标志的作用,应对其定期检查,定期清洗,发现有变形,损坏,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现象存在时,应立即更换或修理,从而使之保持良好状况。安全管理部门应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另外要经常性地向工作人员宣传安全标志使用的规程,特别是那些须要遵守预防措施的人员,当建议设立一个新标志或变更现存标志的位置时,应提前通告员工,并且解释其设置或变更的原因,从而使员工心中有数,只有综合考虑了这些问题,设置的安全标志才有可能有效地发挥安全警示的作用。
第四篇:中国渔政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渔业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确保中国渔政标志的正确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渔政标志是经农业部确定的专用标识,所有权归农业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标志或与该标志相似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不得擅自使用该标志的名称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
第三条 中国渔政标志由衬有浅蓝色背景的圆型其周围绕排中国渔政中英文(或加单位名称),中心由周边为浅黄色的红色立体五角星和深蓝色(某些场合可反白)舵轮组成的图案(见附件使用规范及图例说明)。
第四条 全国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渔政装备,包括渔政执法、渔港监督、渔船检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中国渔政标志(包括车、船、艇及房屋建筑物内外徽标、纪念品、办公用品装饰等),不得随意更改或使用其它标志。
第五条
中国渔政标志在渔业行政执法船舶上的使用方法:
(一)设置烟囱的渔业执法船舶:在烟囱两侧或驾驶楼两侧设置渔政标志。标志主体的具体尺寸视烟囱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可按方格放大法进行放大或缩小)。
(二)不设置烟囱的渔业执法船舶:在驾驶室正面窗户下居
1 中的醒目部位设置渔政标志。标志主体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实行统一外观颜色和编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农业部2000第33号令)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中国渔政标志在渔业行政执法车上使用并备案的 方案:
(一) 渔业行政执法车的车身颜色以白色为基色,喷涂 渔政标志和“中国渔政”字样(见附件使用规范及图例说明)组成。
(二) 具体排列为:两侧车前门从前往后由渔政标志和深 蓝色(黑体)“中国渔政”字样组成,标志、字样的具体尺寸:高以车门窗下沿到车门底部三等分居中处,“中国渔政”字样以前后两门中缝两侧排列,标志在前,视车辆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三)我部2002年以来配发各地的渔业行政执法车,其外观、颜色不变,但需统一用新标志;各地自行装备的渔业行政执法车亦应参照以上规定统一外观标识。
第七条
中国渔政标志在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建筑物上使用时,室内、外可使用衬有浅蓝色背景的圆型其周围绕排中国渔政中英文,中心由周边为浅黄色的红色立体五角星和深蓝色(某些场合可反白)舵轮组成的图案(见附件使用规范及图例说明),具体尺寸质地视建筑物类别及背景的大小做到协调匀称为宜。
2 第八条
中国渔政标志在纪念物和办公用品(包括纪念物、名片、信纸、信封等)上使用时,在标志环型内绕排中国渔政中英文也可加单位名称,或直接加单位名称。
在使用中国渔政标志时,可以根据需要按方格放大法等比例放大或缩小复制,但不得改变标志的形状和颜色(具体标准见附件使用规范及图例说明),在规定外的其他场合使用搭配要体现庄重、大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附件:
中国渔政标志使用图例及说明
一、中国渔政标志
中国渔政标志由圆形、五角星、舵轮以及中国渔政中英文文字组成。具体组合方式为:衬有浅蓝色背景的圆型,其周围绕排中国渔政中英文文字,圆的中心由红色立体五角星和深蓝色(在特定场合为达到标志颜色与背景颜色协调时可反白)舵轮图案组成,五角星周边镶浅黄色(见图例)。
二、中国渔政标志在执法装备上的正确使用说明及图例
(一)正确使用说明
1.中文用黑色或深蓝色“黑体”字体,英文用黑色或深蓝色“Arial ”字体,在特定场合为达到标志颜色与背景颜色协调时可反白。
2.标志与中国渔政字样组合使用时,标志在“中国渔政”字样的上方或左方也可在中间,英文在中文的下方。
3.标志和中国渔政字样组合时注意比例适中。
(二)正确使用图例
4 例如:
三、标志的禁止使用说明
(一)文字在标志左方或上方,英文在中文上方;
(二)改变标志形状或文字用特殊体。 例如:
四、标志的组合比例及放大复制说明
标志的组成比例详见图例标注的说明,需放大使用时,请按方格放大法。
方格放大法:一种放大构图的方法,先用横竖线条的方格覆盖画面,然后将每一方格里的内容转到另一清洁表面更
5 大的方格子里(如下图例示)。
舵轮为”2”
(注:中国渔政标准图案可从中国渔业政务网下载)
五、标志图案标准色
第五篇: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2006-08-2
5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信誉,规范环境标志的使用,根据《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是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制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秘书处的名义授权给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实施的证明产品环境特性的第三方认证制度。
第三条中国环境标志已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凡已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单位,在其产品(服务)及包装、宣传材料上均可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第四条未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仿用。违反者,认证中心有权要求对方停止其侵权行为,并提出经济赔偿要求,同时要求其在指定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否则,认证中心将采取法律措施,包括通知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等。
第五条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单位,应仅在已认证的型号的产品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不得超出认证范围使用。
(一)中国环境标志可用作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企业在使用中国环境标志认证标识时应在环境标志产品及包装物上按统一规格的环境标志图形(见附件)使用。
(二)中国环境标志只允许在获证产品上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防止不正确使用包括对认证的虚假声明和对标志的误用,这种误用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三)生产企业对环境标志有特殊印制要求(如低值易耗产品)的应填写《环境标志特殊印制要求申请单》,经认证中心批准,可在已经认证的产品上自行印制环境标志。
(四) 获证组织到期不再继续认证或由于其他原因停止交纳认证费用或被暂停、注销或撤消了认证资格,就应停止中国环境标志的使用。
第六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冒用、仿用以及超范围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的,认证中心将采取如下措施,并保留提出经济赔偿和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力。
(一)如在受理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申请阶段,发现企业已存在冒用、仿用等违规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现象,认证中心将立即终止其申请受理并要求其在指定媒体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自发现之日起6~12个月后,视其整改情况,重新受理该企业的认证申请。
(二)如在中国环境标志现场检查阶段发现企业冒用、仿用等违规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现象,检查组将立即停止现场检查,认证中心做出不予通过认证结论。同时要求其在指定媒体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自发现之日起6~12个月后,视其整改情况,重新受理该企业的认证申请。
(三)认证中心在实施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发现企业冒用、仿用等违规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现象,即认为该企业存在诚信问题,将中止审核过程或撤销已发放体系认证证书。同时要求其在指定媒体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自发现之日起3个月内,视其整改情况,重新受理该企业的管理体系认证申请。
(四)认证中心在实施中国环境标志检查过程中,或通过其他途经发现已获中国环境标志认证企业存在超范围使用或其他违规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的,将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同时要求其在指定媒体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将暂停直至
撤销其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资格。被撤消认证资格的企业,自撤消之日起6-12个月,视其整改情况,重新受理该企业的认证申请。
第七条认证中心将定期在媒体上公告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企业名录、产品型号等,同时公告撤、注销认证企业名单、产品型号等。
第八条获中国环境标志认证企业可自愿采用认证中心推荐的数码防伪措施,公众可通过电话、网上查询等方式,辨别中国环境标志产品的真伪。
第九条违规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的企业,经整改后,是否接受其重新申请认证由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本规定由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信誉,规范环境标志的使用,根据《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是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制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秘书处的名义授权给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实施的证明产品环境特性的第三方认证制度。
第三条中国环境标志已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凡已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单位,在其产品(服务)及包装、宣传材料上均可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第四条未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仿用。违反者,认证中心有权要求对方停止其侵权行为,并提出经济赔偿要求,同时要求其在指定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否则,认证中心将采取法律措施,包括通知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等。
第五条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单位,应仅在已认证的型号的产品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不得超出认证范围使用。
(一)中国环境标志可用作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企业在使用中国环境标志认证标识时应在环境标志产品及包装物上按统一规格的环境标志图形(见附件)使用。
(二)中国环境标志只允许在获证产品上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防止不正确使用包括对认证的虚假声明和对标志的误用,这种误用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三)生产企业对环境标志有特殊印制要求(如低值易耗产品)的应填写《环境标志特殊印制要求申请单》,经认证中心批准,可在已经认证的产品上自行印制环境标志。
(四) 获证组织到期不再继续认证或由于其他原因停止交纳认证费用或被暂停、注销或撤消了认证资格,就应停止中国环境标志的使用。
第六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冒用、仿用以及超范围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的,认证中心将采取如下措施,并保留提出经济赔偿和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力。
(一)如在受理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申请阶段,发现企业已存在冒用、仿用等违规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现象,认证中心将立即终止其申请受理并要求其在指定媒体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自发现之日起6~12个月后,视其整改情况,重新受理该企业的认证申请。
(二)如在中国环境标志现场检查阶段发现企业冒用、仿用等违规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现象,检查组将立即停止现场检查,认证中心做出不予通过认证结论。同时要求其在指定媒体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自发现之日起6~12个月后,视其整改情况,重新受理该企业的认证申请。
(三)认证中心在实施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发现企业冒用、仿用等违规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现象,即认为该企业存在诚信问题,将中止审核过程或撤销已发放体系认证证书。同时要求其在指定
媒体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自发现之日起3个月内,视其整改情况,重新受理该企业的管理体系认证申请。
(四)认证中心在实施中国环境标志检查过程中,或通过其他途经发现已获中国环境标志认证企业存在超范围使用或其他违规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的,将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同时要求其在指定媒体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将暂停直至撤销其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资格。被撤消认证资格的企业,自撤消之日起6-12个月,视其整改情况,重新受理该企业的认证申请。
第七条认证中心将定期在媒体上公告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企业名录、产品型号等,同时公告撤、注销认证企业名单、产品型号等。
第八条获中国环境标志认证企业可自愿采用认证中心推荐的数码防伪措施,公众可通过电话、网上查询等方式,辨别中国环境标志产品的真伪。
第九条违规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的企业,经整改后,是否接受其重新申请认证由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本规定由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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