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机化信息网(共8篇)
篇1:四川农机化信息网
2010年四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变化情况
1.补贴机具的`种类进一步扩大.2009年四川省是9大类18小类31个品目,2010年扩大到10大类20小类43个品目.四川省增加的品目是:杀虫灯、全喂入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油菜籽收获机、水果分级机、水果打蜡机、蚕茧收烘机械、粮食烘干机、固液分离机、沼液沼渣抽排机械、手扶搬运机、桑枝修剪机、园木枝条粉碎机等机械.
作 者:胡德理 作者单位:四川省农业厅,四川成都,610041刊 名:四川农机英文刊名:SICHUAN AGRICULTURAL MACHINERY年,卷(期):2010“”(3)分类号:关键词:
篇2:四川农机化信息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
为规范我省农村机电灌溉项目建设和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资金效益,保障灾后重建机电灌溉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对《四川省农村机电灌溉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完善的《四川省农村机电灌溉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各地在项目实施中的有关技术问题、提灌站的测试问题,请与农村机电灌溉技术依托单位四川省农机研究设计院、法定专业泵站测试机构四川省泵类及通用设备监督检验站联系与协调,做好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农村机电灌溉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二OO九年二月十一日
四川省农村机电灌溉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村机电灌溉项目建设和管理,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省级及其以上财政投入建设的农村机电灌溉项目。市、州、县(市、区)等各级财政投入用于农村机电灌溉的项目;各类综合性项目涉及的农村机电灌溉项目和其他个人、社会资金投资兴建的农村机电灌溉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项目建设应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和建设程序,进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第四条 项目分类:
(一)农村提灌站(含电力提灌站、饮灌站、潜水泵站、农用机电井站、水轮泵站和固定机灌站)恢复重建、新建、技改和修复;
(二)农机抗旱排涝救灾服务队建设;
(三)机械化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
第五条
省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设立、批准、指导、监督检查;市州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和对项目进行验收;县(市、区)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及竣工初验。
第六条 项目建设原则:坚持科学性、技术性和经济性原则;坚持安全、节能、环保、高效的原则。第七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项目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
第八条 项目的设立。项目(包括灾后恢复重建)应根据相关规划和财政投资、任务要求设立,以项目指南形式公布。第九条 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条件:
1.提灌站项目的恢复重建、新建、技改和修复申报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1)提灌站装机原则上不低于11千瓦或设计灌面100亩以上;(2)提灌站具有良好的经济性,并且灌区群众要求迫切,积极性高,社会效益好;
(3)提灌站设施设备毁损;因外界条件变化,需要改造、迁建;严重老化,带病运行或无法运行的,装置效率低于相关标准;
2.农机抗旱排涝救灾服务队申报条件:重点解决应急性抗旱排涝救灾,旱山村和旱片死角、灌溉尾水区的农业灌溉和部分人畜饮水问题。原则上以县级农机抗旱排涝救灾服务队建设为主体,同时可适当发展到常旱区的乡镇。
3.机械化节水灌溉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园区,集中连片,且面积在100亩以上,示范带动性好,能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2)地方政府和业主积极性高,有资金自筹能力;(3)项目区水电、交通等具备基础条件。
(二)申报要求: 1.县(市、区)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和项目申报条件提出立项申请书(项目建议书),达到有关要求的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立项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立项理由、组织领导、管理措施及自筹资金情况,并填报申报表,详见附件表
一、表
二、表
三、表四。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及项目区基本情况;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地点、规模、技术措施等);工程量;资金概算及来源;效益分析(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4.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委托具有排灌行业丙级或水利行业乙级及以上设计、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第十条 项目的审查
立项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完成后,报市州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由市州农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一式三份上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复审和批准。扩权试点县应直接上报省局,并同时报市州局一份备案。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应按要求重新申报。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应制定实施方案
(一)方案制定的指导思想:应根据灌面、地质、地形、水源、水质及水位变化幅度等不同情况进行多方案比较,在满足流量和要求前提下,择优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最佳方案。抗旱排涝救灾服务队项目,不上报实施方案。
(二)申请报告的内容:申请报告理由、组织结构、措施、资金额度,并填报申报表,详见附件表
一、表
二、表
三、表四。
(三)实施方案内容:项目区概况、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工程设计依据及要求、设计图纸及说明、造价预算、资金来源、建设工期、项目管理、项目效益分析。
第十二条 新建、重建、迁建或技改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完成后,应随项目申请报告一并报市州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一式三份报省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评审通过后方能实施。扩权试点县应直接上报省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报市州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建设标准及依据
第十三条 下列标准及文件中的条款适用本办法。
(一)项目建设应按以下技术标准执行:
GB/T 50265《泵站设计规范》,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6490《水轮泵》,SL234《泵站施工规范》,SL254《泵站技术改造规范》,SL255《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8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316《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7《泵站安装验收规范》,DL/T477《农村低压电力安全工程规程》,DL/T493《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T1499《农村低压电力技术标准》,四川省有关地方标准。
(二)、项目建设概(预)算编制依据:
GB5050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四川省建设厅《四川2004清单计价定额》,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05国土整理定额》。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的招投标。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十五条 项目的设计。项目设计单位应具有排灌行业丙级和水利行业乙级以上资质。
第十六条 项目的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应具有排灌行业和水利水电机电设备专业承包或水利水电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
第十七条 项目的监理。项目监理单位应具有水利工程监理乙级及其以上资质。
第十八条 在项目建设中,要优先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不得使用低质、劣质产品和淘汰产品,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技术水平。材料设备的选用应符合有关规定(具体应按省农机局有关农村机电灌溉工程建设中材料设备推荐目录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管理。各县(市、区)从申报立项开始就要建立项目档案,包括立项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资料、合同协议、设计资料、实施方案、施工记录、监理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资金拨付款凭据等,装订成册,保存,以便查阅。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使用部门、单位和农村集体组织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批复下达的资金使用范围和要求,不得擅自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动的项目,必须向省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同意后才能执行。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与检查,及时了解项目资金到位、使用及项目实施的进度,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可暂缓、削减、停止拨付资金或取消项目资格。若项目建设中涉及违法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及补助环节,搞计划外项目或提高项目建设标准;
(二)截留、挤占项目资金和将项目资金挪作它用;
(三)工程出现重大安全和质量问题,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四)项目建成后,没有制订切实有效的管护制度,落实责任不力,而出现较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的监督审计。
第六章
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试运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内容。
(一)审查提灌站的测试报告。为确保工程质量,单站投资在20万元及以上或装机在45千瓦及以上的新建、重建、重大技改的提灌站建设项目,在验收前,应按照有关标准由法定专业泵站检测机构进行测试,并出具测试报告。测试费用列入工程建设造价。
(二)审查项目设备材料的选用情况;
(三)审查项目的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监理程序;
(四)审查项目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五)审查项目资料是否规范、完整。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一般由市州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省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抽查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颁发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或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处理。
第二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提灌站,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篇3:四川农机化信息网
1 2008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1.1 项目实施情况
2008年四川21个市州共有157个县实施了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占全省181个县的86.74%。全年兑现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08亿元(其中,2008年中央资金1.9亿元,2007年中央结转资金0.12亿元,省级资金0.06亿元),带动市州、县级财政投入0.06亿元,购机户自筹投入3.2亿元。补贴购置各类农业机械6.68万台,其中:动力机械1.11万台,耕整机3.88万台,联合收割机0.12万台、水稻插秧机0.08万台;受益农户达7.29万户。
1.2 项目实施措施
一是领导重视、责任落实。在农业部、财政部下达购机补贴项目后,四川省农机局抓紧召开了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议,对2008年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做了全面部署,要求各项目市州县农机部门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落到实处,做到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让政府放心、农民满意。各项目实施区县成立了实施农机购置补贴项目领导小组,并将项目任务分解到股室、乡镇,使项目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有的项目县(市、区)还将农机购置补贴任务列入有关乡镇政府和部门的全年目标考核之中。
二是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四川省农机局2007年底制定了《四川省非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选型办法 (暂行)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08年初制定了《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项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提出经销企业需要有健全的售后服务网络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以确保购机户的利益。项目执行中,我们一再强调各项目市县要严格执行“三个决不能、三个严禁、四个到位”,加强领导、规范操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安全。
三是加强宣传、政策公开。2008年,四川遭受特大地震灾害。因忙于救灾和自救,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购机补贴工作一度停滞不前,待抢险救灾阶段过后,农机部门重振精神,加大宣传力度,提供更好的咨询服务,使购机补贴项目得以顺利完成。省农机局多次参加由省纪委等部门组织的阳光政务活动,就购机补贴等项目的相关政策通过四川省人民广播电台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宣传和答疑;同时将购机补贴政策、购机补贴产品目录、经销商的确定及相关规定等,在四川省农机化信息网上进行公布;并将购机补贴产品目录印制成册,发到项目县的每一个乡镇,以便农民选择购机。项目市、县农机部门也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项目县召开乡镇、村支书、村主任和群众代表参加的项目实施动员会;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宣传媒体向广大农民宣传,宣传购机补贴政策、补贴程序、补贴标准,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家喻户晓;组织机具现场演示会,向农民群众现场演示操作,展示机械性能,提供直观认识。
四是加强监督,确保落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省农机局坚持省级结算制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每月结算一次,以缓解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大的困难。在结算过程中,县级农机部门全面核实农民购机的真实性,省、市州农机部门抽查核实,同时了解机具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情况。对于抽查情况不符的,由省农机局直接调查或责成县(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实地核查,并暂停结算;对于抽查机具质量不过关、售后服务不到位的,及时与相关厂家及经销商联系,要求其尽快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国家补贴资金安全和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1.3 项目成效
一是促进农业机械的推广和应用。国家对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农机给予补贴的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购置农机的积极性,增强了购买力,促进了农机推广和应用,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农业生产综合能力,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促进了农业机械的更新换代,提高了农机装备水平和农机化水平。通过政策引导,高性能联合收割机和机动插秧机购置数量较2007年都有大幅度增长,2008年新增半喂入联合收割机300台,新增插秧机809台;耕整地机械的大量购置极大地提高了四川耕作机械化水平,卖耕牛买铁牛成为农村新时尚;购机补贴项目的实施,促进了农机升级换代,为四川农机化水平年增长2.4个百分点、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20元作出了重大贡献。
三是抗震救灾,不误农时。“5.12”特大地震发生后,重灾区各级农机部门积极组织农机抢收队,帮助受灾农民收回小麦。如成都市调集新都、大邑、郫县等地联合收割机支援都江堰市、彭州市小麦收获;德阳市农机局组织外地和本地联合收割机近千台,为极重灾区农民收割小麦0.93万公顷。这些联合收割机中大部分是享受了国家补贴的机具,在灾难面前购机户用自己的行动回报社会,帮助受灾群众。部分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自发地或在农机部门的组织下,积极组织灾区需要的防疫喷雾器、提灌设备,并积极为抢收中的联合收割机免费维修,更换零件。大灾面前,农机工作者和经营者的风采得到了充分彰显。
四是增加了农民收入、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益。购机补贴项目的实施,不仅让购机户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也缓解了由于劳动力不足造成的农业生产困难,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益。如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村民罗全生先后购买中小型拖拉机3台,收割机1台,耕整机1台,在当地进行田间作业,仅仅2个月时间帮助农民种植蘑菇开沟作业收入就达1.6万多元。宜宾市珙县孝儿镇的陈联军全年耕作收入达5万元,恒丰乡宋富文耕作收入达3万元。
五是农机专合组织蓬勃发展,农机大户不断涌现,促进了农机服务产业化。按照鼓励、引导和支持农村发展各种新型社会化服务的要求,四川省以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手为依托,推进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产业支撑。
2 2009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新特点
一是补贴资金投入力度前所未有。经省农机局向农业部多次汇报、积极争取,2009年国家投入四川农机补贴资金达5亿元,资金额度是2008年的2.6倍,也是全国资金额度前几位的省份之一。
二是受益区域和受益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从受益地域看:四川采取自愿申报、省级审定的方式确定实施区域。全省21个市州上报了补贴资金需求的174个县(市、区)都确定为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县,占全省181个总县(市、区)数的96.13%。因此,2009年购机补贴政策惠及到了四川有需求的所有农牧业县。从受益对象看:除农(牧、渔)民个体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外,2009年,新增了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
三是补贴机具种类增加。2009年四川补贴机具品种增加了10个:包括动力小于35马力的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割幅小于1.2米的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储奶罐,冷藏罐,秸秆粉碎还田机,茶叶杀青机、茶叶揉捻机、茶叶炒(烘)干机,稻麦脱粒机和农产品初加工组合机。其中,稻麦脱粒机、农产品初加工组合机2009年进行政策性探索,试点一年。
四是补贴标准适当提高。从补贴比例上看:新增汶川重灾区县执行50%的中央资金补贴比例政策,其他项目县继续执行血防重疫区县50%、一般项目县30%的中央补贴比例。从单台机具最高补贴限额看,2009年部分机具由8万元提高到12万元。
五是省级补贴资金结构调整。省级资金1 130万元中,500万元用于补助各级农机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630万元用于插秧机的累加补贴。这两部分经费较2008年略有增加。插秧机累加后的中央和省级资金补贴比例达70%,但单台最高补贴额不超过8万元。
3 认真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心组织项目实施
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四川省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印发的“四川省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来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并严格执行选型竞争制、资金集中支付制、受益农民公示制、管理实行监督制以及成效实行考核制。
3.1 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农服务的理念,按照蒋巨峰省长“一定要依法按规、管好用好资金”的批示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健全实施机制,狠抓措施落实,做到执行政策不走样,不变调,不自行其是,保持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把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把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农民,把实惠一点不少地送达农民,将政府满意、农民满意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
各级农机部门要及时向本级党政领导汇报,争取他们的重视和支持,要主动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希望大家通过汇报和协调,争取到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工作经费,为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项目打下良好的基础。这些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为保证落实政策的公开、公平、公正性,所必需的宣传、申请登记、公示等资料的印刷费、示范会以及调查核实必需的差旅费、交通费等支出。
3.2 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项目县要严格按《四川省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规范项目操作,项目市州要切实起到指导、监督、协调的作用。各级农机部门都要加强对补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企业履行价格承诺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反馈信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省市县三级农机部门都必须牢记“三个绝不能、三个严禁、四个到位”的要求。“三个绝不能”: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绝不能在思想和工作上出现丝毫麻痹,绝不能在措施和操作上有丝毫疏漏,绝不能在政策落实中有丝毫走样。“三个严禁”: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农民收取购机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严禁在销售和售后服务环节以任何名义增加企业负担,严禁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和搞地方保护主义。“四个到户”: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做到政策宣传到户,机具落实到户,技术培训到户,监管服务到户。
3.3 加强宣传,搞好服务
篇4:论农机化信息宣传
关键词:农机化信息宣传;必要性;存在问题;内容
中图分类号:F3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4-0204-1
1 宣传农机化信息的必要性
1.1 农机信息是连结农民与市场的纽带,农机信息宣传是推进农机化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舆论保障
农机信息宣传可以解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缺技术、缺农具的问题,推动农产品的销售,增加农民的收入,是关系农机化发展全局、影响社会舆论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农机信息化宣传工作在宣传农机化政策,展示农机化发展成就,凝聚各方力量,沟通领导和基层,服务农机化决策,推进政务公开,树立部门形象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能否做好农机化信息宣传工作,更关系到社会各界对农机化工作的认知水平和支持程度,关系到农机化行业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地位,关系到农机化行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关系到农机化事业发展的速度、质量和效益。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农机化信息宣传工作是引导和推动农机化发展最直接、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
1.2 农机化信息宣传是凝聚农机化行业发展力量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发展农业机械非常重视,农机化发展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随着中央农机补贴等惠农政策的落实,农机化事业发展步伐加快。时代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农机化信息宣传工作,凝聚发展力量,引导农机系统广大干部職工团结一致向前看、聚精会神干事业、齐心协力谋发展。通过宣传可以进一步使农民意识到农机化工作的重要性,为农机部门的工作打下良好基础;通过宣传可以充分调动广大农民使用农机发展农村生产力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宣传农机化工作典型经验可以推动农业机械的使用者对效益充满信心,鼓励没有使用过农业机械的农民加入进来,促进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的转变;通过新闻媒体、报纸、计算机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政策、反馈信息和舆论监督,多渠道、多角度宣传“新农机”,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引导和促进农机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农机化信息宣传呈现发展新格局,推动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
2 目前宣传农机化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社会各界对农机化信息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思想认识不到位
没有真正把农机化信息宣传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有的工作人员不是从宣传农机化发展的本身出发,而是出于应付,所以农机化宣传工作相对落后。
2.2 信息质量总体不高
目前农机化信息大多为工作动态、常规工作情况等,缺少有数据、有分析、有调研、有对策、有份量、有价值的信息。有些信息服务资源没有被充分利用。农机化信息网络开发应用不够,有的地区虽开通了互联网,但单位局域网不能及时更新。
2.3 农机化信息宣传工作开展得很不平衡
发达地区的信息质量高,数量多,落后地区相对较差。
3 做好农机化信息工作的要求
3.1 深入探究农机化信息宣传工作
为做好当前农机化信息宣传工作,要着力提高农机化信息质量和数量。加强农机化信息宣传工作领导,要有独立的信息服务机构,配备人员专门管理农机化信息宣传工作。根据农业部制定的相关要求,建立农机化信息宣传规范的工作制度。
3.2 加强农机化信息宣传队伍建设
为更好地服务于农民,工作人员要掌握农机化业务知识,不断拓宽知识面,提高自身对农机化信息宣传和为农民解决问题的能力。信息宣传工作是涉及农机化方方面面的综合性工作,要走到田间地头了解实际情况,找到可以宣传的切入点,并围绕农机化工作的重点和热点进行宣传,提升农机形象。
3.3 明确农机化信息宣传的目标
农机化信息服务要明确信息宣传服务的对象,按不同地区、人群和宣传内容进行针对性、时效性和有效性地宣传,为广大农民获取有价值的信息提供便捷条件。开展农机化信息服务工作要根据区域特点,土地和生产的具体情况对信息进行有取舍地传递,为农业主体服务,为农业部门宣传农机化信息。
4 农机化信息宣传的内容
4.1 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宣传
要大力宣传发展农业机械化对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发展农业机械化对建设现代农业、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4.2 农机购置补贴宣传
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各界宣传购机补贴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程序,同时积极宣传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购机补贴政策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宣传血吸虫疫区实施“以机代牛”工程的绩效;宣传购机补贴政策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机工业振兴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4.3 “双抢”和“三秋”农机化生产宣传
大力宣传全国农机化系统唱好“四季歌”,积极组织农业机械投入农业生产,加强重要农时季节农业机械化生产指导,开展农机作业的各种好的做法、经验和重大活动。
4.4 “平安农机”活动宣传
围绕“双抢”和秋季农机安全生产,宣传各地农机部门在奥运、国庆期间和秋耕秋播期间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农机监理部门行风建设,做好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农机年检审等活动,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好的经验和做法。
4.5 发展农机服务产业宣传
大力宣传各地在创新农机服务体系的经验、做法和成效,以及农机服务组织在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新农村建设的作用;要加大力度宣传各地发展农机大户、农机协会、农机合作社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培育壮大农机作业、流通、维修、运输等服务市场的经验和成效,以典型引路,创新农机服务模式,创建农机服务品牌,促进新型农机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典型农机服务组织发展壮大的经验和做法介绍;依托新型农机服务组织发家致富的农民典型。
篇5:四川农机化信息网
(川卫办发函字[2004]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前诊断技术安全、有效地服务于人群,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简称《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 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规划、审批,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
置
第六条 产前诊断技术原则上在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符合条件的,每个市级设一所产前诊断技术机构。
第七条 单项产前筛查(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技术原则上在县级以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符合条件的,每个县(市)设一所。
第八条 全省设产前诊断中心1至2个,其余为分中心。
第九条 鼓励人才、技术、设备等资源共享,对细胞遗传、分子遗传等项目可与科研院校等合作,履行法定合同,作为产前诊断技术机构的室(站)。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条 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必须符合人员基本条件,参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产前诊断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产前诊断技术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三)符合卫生部《从事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的规定;
(四)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设置产前诊断技术机构的规划;
(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三)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五)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六)符合卫生部《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从事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的规定。
申请开展单项产前筛查的应当符合卫生部《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
(三)可行性报告;
(四)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配备、机构设置、设备和技术条件;
(五)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开展相关产前诊断技术的情况;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产前诊断技术项目3项以上。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资格许可和从事产前诊断技术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单位材料后,5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现场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由原审批机关校验。经校验合格的,可继续开展产前断技术;不合格的,撤销其许可证书。
第五章 技术与管理
第十七条 开展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与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产前诊断技术合同,保证筛查可疑病例能落实后续诊断。产前筛查质量纳入产前诊断质量控制管理。
第十八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治医师应当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年龄超过35周岁的;
(六)产前筛查提示出生缺陷风险高。
第十九条 既往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经批准开展产前诊断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咨询。医务人员应当对当事人介绍有关知识,给予咨询和指导。
经治医师根据咨询的结果,对当事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二十条 确定进行产前诊断的重点疾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疾病发生率较高;
(二)疾病危害严重,社会、家庭和个人疾病经济负担大;
(三)疾病缺乏有效的临床治疗方法;
(四)诊断技术成熟、可靠、安全和有效。
按照以上要求进行产前诊断的重点疾病为:常见染色体病,先证者明确的单基因遗传病,常见严重先天畸形等。常见疾病有:21-三体综合征、血友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神经管缺陷、先天性心脏病、严重唇腭裂、先天性脑积水、严重肢体短缩、腹裂等。
第二十一条 开展产前检查、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应当进行有关产前筛查知识的宣传,对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孕妇,应当提供咨询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孕妇或其家属,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并提供经许可进行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孕妇自愿提出进行产前诊断的,经治医师可根据其情况提供医学咨询,由孕妇决定是否实施产前诊断技术。
第二十三条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产前诊断报告,应当由2名以上经资格认定的执业医师签发。
第二十四条 对于产前诊断技术及诊断结果,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妇或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妇或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
第二十五条 在发现胎儿异常的情况下,经治医师必须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进一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孕妇,由孕妇夫妻双方自行选择处理方案,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若孕妇缺乏认知能力,由其近亲属代为选择。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二十七条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经产前诊断后终止妊娠娩出的胎儿,在征得其家属同意后,进行尸体病理学解剖及相关的遗传学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孕妇实施产前诊断技术,坚持知情选择,知情同意,自愿。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产前诊断技术实行分级管理,医疗保健机构产前诊断分中心应与医疗保健机构产前诊断中心建立合同关系,保证疑难病例的转诊及后续诊断。同时中心有责任和义务对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培训、医学伦理和职业教育。做好质量控制,负责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对确诊的阳性病例进行跟踪观察,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依法加强对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质量评估,其评估结果作为重新审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和未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不得出具产前诊断证明书。取得产前诊断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未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严禁擅自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擅自进行胎儿的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该项技术工作的档案,并依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许可范围,擅自从事诊断技术的,按照《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对未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项目许可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照《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6:四川农机化信息网
摘要:农机化信息宣传,对于农机化的科学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因此,应该加强信息宣传工作,加大农机化信息宣传力度,促进农机化科学有序发展。
为了推动农机化发展,应强化信息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出农机信息对农机化工作的引导和宣传作用。让农机化的科学发展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发挥舆论作用,使农机化事业拥有良好的发展环境。具体宣传工作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实效,加大宣传力度
在推动农机化发展,展现农机化成效工作中,信息宣传的作用不可忽视。为了落实信息宣传工作,锡林郭勒盟的领导同志十分重视宣传实效,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积极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制定齐抓共管的责任制,大力开展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同志十分重视宣传工作实效,认真听取工作汇报,针对农机化具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积极改进发展策略。对农机化信息宣传工作进行有效的组织和领导。由业务能力过硬的专门人员负责信息的收集和上报,提高了信息宣传工作的整体水平。
2宣传方式要灵活多样
在宣传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农机化网站、农机简报等信息平台,加大网络、报刊信息容量,不断提升信息更新速度。要有创新意识,增强与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的沟通,促进合作,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宣传作用,全方位点亮农机化发展宣传工作[1]。在此基础上,还要广泛组织农机现场会,以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农机知识流动宣讲和有奖问答等活动,增加农机使用业务培训活动数量,鼓励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开展互动,进而达到农机化信息宣传的预期效果。
3抓住重点进行宣传
3.1重点宣传农机生产安全
在提高农机生产效率的`同时,扎实做好农机生产安全工作。要让广大农民朋友熟知农机安全生产规章,并谨慎遵守,注重农机使用安全。发挥宣传工作效力,为农机化科学发展保持平稳态势。农机化信息宣传工作,是以推进农机化发展为目标的,宣传工作要以“兴机富民”和“节本增效”为主要目标,重点宣传新农机新技术,农机补贴政策,服务组织建设的先进实例,包村连户服务的典型经验等。通过宣传,展示农机化的重要作用,包括“农业增效”,“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等。大力推广有深度的、时效性强的专题报道。
3.2重点宣传农机合作社,加大农机化发展规模
为了推进农机化发展,应加强农机合作社的组织和宣传工作。建设农机服务体系,宣传成功案例。让广大农民朋友对新型农机服务体系的重要作用,有更加清楚的认识。农机服务体系,能够有效地扶持农机使用大户,包括农机合作社等组织,合理、有序、积极地开展农机化生产活动。
3.3重点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国家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在农机化发展中有着主导作用。在农机化宣传活动中,要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作为重要内容来宣传,以此扩大农机化发展的影响力。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作为促进农机化发展事业的契机,让广大农民朋友主动接受农机化,发展农机化,加快农村生产方式变革。在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实现农民增收、粮食增产的目标。
4建设宣传队伍,建立农机化宣传激励机制
农机宣传工作要有一支业务能力强的高素质宣传队伍。在农机化的宣传工作中,要健全这支队伍。锡林郭勒盟已经组建了专门报道小组,由众多信息员组成,形成了规范有序的通讯网络。这支宣传队,配备了包括录音笔、摄像机、数码相机和计算机在内的专业传媒设备。队员在实践工作中互相学习、交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提高信息宣传工作的质量不懈努力,成为锡林郭勒盟农机化信息宣传工作的中坚力量。任何工作的开展都需要有一定的激励机制,对于宣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鼓励,以肯定其在促进农机化科学发展方面的突出成绩,进而调动起广大信息工作人员的热情,形成多渠道的、全方位的宣传格局,促进信息宣传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5结语
农机化的科学发展,离不开宣传工作。在工作中,要运用多种方式和渠道,不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对农机安全使用、农机合作,以及农机购置补贴等主题的宣传,促进农机化的科学发展,促进农业生产转型,促进农业现代化。
参考文献
[1]梁俭.宜都:强力推动农机化信息宣传工作[J].湖北农机化,2015(02):26.
篇7:四川农机化信息网
近几年来,在省农机办、滨州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农机信息宣传部门上下同心,努力拼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尽职尽责,农机化信息宣传工作一年一个台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受到了农业部和省市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有力地促进了农机化业务工作的开展。
一、建章立制,狠抓落实,促进政务信息宣传工作开展
建立信息宣传激励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是搞好农机信息宣传工作的关键。从2003年起,通过到外地参加学习和到市直先进单位取经,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订了五项促进农机化信息宣传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一是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机化信息宣传工作的意见》。从提高对政务信息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成立信息宣传领导组织,加大农机化信息宣传工作的投入等方面进行强调和要求。并要求各县区农机局选拔责任心强、文字水平高的同志充实到信息宣传工作岗位,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农机网站,不断拓宽农机信息宣传的渠道,提高宣传效果。二是成立农机化信息宣传领导小组,建立市县信息宣传情况月汇总、季通报、半年小节、年终评比的信息宣传统计制度。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实行量化管理,促进工作开展。三是建立农机信息宣传工作激励机制。根据信息采用情况和信息宣传的层次给予适当奖励,并按时兑现,以调动信息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促进面上工作的开展。四是每年召开农机化信息宣传工作会议。总结经验,部署任务,表彰先进,交流工作,解决问题,相互促进,不断提高宣传效果。五是不定期举办农机信息人员培训班。根据市县区农机局信息宣传工作人员的变动情况,及时举办培训班,提高农机信息宣传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信息宣传的写作水平,不断提高农机化信息宣传的质量。
通过以上五项措施和办法,有力地促进了我局农机信息宣传工作的开展。一年一小步,两年一大步,全市农机信息宣传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
二、加强督导检查,完善规章制度,增强农机信息宣传效果
加强督导检查,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是确保信息宣传工作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做好信息宣传工作可能不难,但要保持长期稳定发展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要随着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各项制度,并不定期对各县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上下贯通,步调一致,促进农机政务信息宣传工作的稳定发展。近几年来,通过市县区农机部门的共同努力,我们取得了如下成绩:一是市农机局自2004年起连续三年取得省农机办信息网信息采用量全省前二名的好成绩;市农机局连续二次获得省农机办三年一届的全省农机信息宣传先进单位称号。2006年滨州市农机局被农业部表彰为全国农机化信息宣传先进单位,宋敬国同志被评为全国农机信息宣传先进个人。二是政务信息宣传取得好成绩。2006年在“滨州政务信息”采用情况通报中,市农机局列市直机关第14位;在滨州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用考评中市农机局取得并列第三位的好成绩。三是不断加大农机工作在滨州主流媒体上的宣传力度,营造了良好的农机化发展环境。在“三秋”、“三夏”、农机跨区作业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等关键时期,主动同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联系,发布农机跨区作业信息,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通报麦收进度情况,引导作业机械有序流动,搞好农机新技术、新机具试验示范,为群众解困,为机手增收。四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几点工作体会
总结近几年农机化宣传工作做得好的县(区)和单位的经验,有以下几个共同点:一是领导到位,主要领导经常过问,分管领导亲自抓。二是组织到位。配备了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同志来从事信息宣传工作。三是制度到位。建立奖励制度,调动了信息宣传工作者的积极性。四是措施到位。为信息宣传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证和工作条件。
篇8:四川首发农机加油卡
2010年10月20日, 四川省农业厅与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公司在成都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并举行了“中国石油 (四川) 农机加油卡”首发仪式。“中国石油 (四川) 农机加油卡”由四川省农业厅和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公司联合推出, 是全国首张专门针对农机户的加油卡。该卡可实现“一卡在手, 全国加油”。
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公司负责完善我省农村成品油销售服务网络、设施, 尽力确保我省农业生产燃油供应, 通过开辟绿色加油通道、小额配送车送油下乡等方式, 积极为四川省农机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专项服务, 同时免费为我省农机户发放“中国石油 (四川) 农机加油卡”, 并给予农机户柴油销售让利3%, 汽油销售让利2.5%的优惠。四川省农业厅积极支持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公司在我省农村的各项业务, 积极向广大农机手宣传中国石油 (四川) 农机加油卡, 认真做好加油卡的推广、发放和使用工作, 积极争取将中国石油 (四川) 农机加油卡作为落实我省农机相关政策的平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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