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资本制度的弱化
2013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新《公司法》, 以及2014年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对公司的资本制度做出了修改, 涉及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期限、货币出资比例、验资、认缴制等等重要内容。公司资本制度的弱化一方面对于激活市场发挥了很大作用, 但另一方面却给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尤其是猛烈地冲击了作为前提性权利的债权人知情权。新形势下, 要平衡好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三方的利益, 最终保证资本制度改革的成功落实及市场的蓬勃发展, 就必须特别重视对公司债权人知情权的保护。
二、资本制度弱化对债权人知情权的挑战
债权人与公司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其知情权是一种私法性质的权利, 对债权人其他权利的保障和实现至关重要。如果债权人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那么债权人的其他权利也只能沦为法律的权利, 而不能在现实中得以实现。公司债权人的知情权是指公司债权人有权了解公司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重大经营活动和其他经营状况的权利。传统上, 债权人知情权的实现主要有赖于公司对相关资本信息的披露和公示, 其中, 对注册资本等工商登记事项的查阅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障债权人知情权的方式, 而此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及公司资本制度变革则是深度弱化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 使债权人知情权的保护遭遇了巨大的挑战, 尤其是债权人对公司的资本情况和股东持股情况难以知悉。
三、我国债权人知情权保护配套制度之构建与完善
在我国注册资本制度深度弱化的新背景下, 充分尊重和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尽管我国法律赋予了公司债权人一些保障性的权利, 如优先权、担保权、保全权等, 但是这些权利的实现无不是要建立在债权人的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因此, 我国亟需建构与完善一套完整的债权人知情权保护机制, 这也是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事情预防机制。在国外, 许多国家, 尤其是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 己逐渐建立和完善了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主要有三种模式:资本制度、信托义务和信息披露。分析各国对债权人知情权的保护来看, 有合同手段、公司登记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商业账簿制度以及重大资产变动公示制度, 这些制度对我国债权人知情权保护机制的构建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 强化政府对企业的信用监管
虽然债权人与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 但政府在债权人知情权保护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 一方面, 企业信息的披露和公示需要一个完善的公示平台, 这个平台应尽可能地涵盖较大的企业范围, 信息的公示应准确和及时, 而这必须依赖于政府的力量。另一方面, 此次资本制度改革要想真正取得成效, 必须将“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 政府有义务和职责加强对企业的信用监管, 完善资本制度弱化的配套制度, 适时监督和约束企业的行为。这又包括完善企业信息信用公示体系, 完善企业信用约束机制, 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设置“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录”, 将这些配套措施及制度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相配合, 共同发挥对企业的监管作用, 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知情权。
(二) 完善公司及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
公司在自身经营发展的同时也要承担对债权人的义务和责任, 尤其是资产信息披露义务。虽然,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已有所涉及, 如《公司法》第145条主要是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公开制度, 第173条、第175条第2款, 第177条和第185条主要涉及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清算, 但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知情权还远远不够。在资本制度弱化的背景下, 公司的披露义务应更侧重于对资产信息的披露, 而非对资本信息的披露。在我国公司法理论中, 资本的作用被深化了, 人们对资本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迷信或崇信, 资本信用有意无意地冲淡和误导了人们应有的风险意识。
在我国法律上, 董事仅对公司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对债权人并没有的直接的义务, 但是随着各国公司治理逐渐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 《公司法》扩张董事会职权已成为趋势。与此同时, 董事的滥权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件也不断发生, 基于权利义务平衡的基本理念, 一些国家已经开始发展创新董事对债权人信义义务和注意义务。美国法院已经基本认可在公司接近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而不是股东负有信义义务与注意义务。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 英国在公司破产相关时通过判例法创造了董事对债权人的忠实义务。这些法律规定与实践为我国董事对债权人信义义务的发展提供了借鉴, 现代公司法理论不断完善, 尤其是在我国资本制度弱化的新背景下, 完善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能够更加简单快捷地使债权人了解公司的资产信息和资产状况。
(三) 加强债权人自我保护
强制性信息披露、资本制度和信托义务, 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基础制度, 但这些制度多是以对债务人的义务设定为主, 债权人处于被动的地位, 利益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公司对相关义务的履行, 因而, 其知情权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实际上, 基于债权人对自己利益的关心, 债权人利益尤其是知情权的保护, 应充分发挥债权人自身的积极性。尤其是在我国资本制度弱化的背景下, 债权人的自我保护的加强与公司资产信息公示的结合才是债权人知情权保障的根本出路, 债权人更应该充分利用契约自由来保障自身的知情权, 约束公司及董事的行为。例如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公司协商, 约定哪些重大经营活动或事项必须由公司在恰当的时间、以恰当的方式通知自己, 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还可以约定公司董事对相关事项的通知义务及责任;约定在发生某些特定情形时, 有权审计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资产流向等。
总之, 随着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弱化, 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尤其是知情权的保护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政府、公司和债权人三者应积极发挥各自的作用, 加强政府监管、完善公司治理、发挥债权人积极性, 共同构建一个完备的债权人知情权保护机制, 唯有如此, 才能进一步为研究债权人其他权益的保护提供基础性前提, 也才能更好地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保障注册资本制度变革的顺利落实和发展。
摘要:随着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变革, 公司设立对资本的要求被极大弱化, 给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尤其是强烈冲击了债权人的知情权。传统上通过对资本情况的工商登记来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已经无法再发挥作用, 要保护债权人的知情权, 必须加强政府对企业的信用监管, 完善公司及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 提高债权人自身的积极性, 构建与完善一套合理的债权人知情权保护机制。
关键词:资本,弱化,债权人,知情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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