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公益林

关键词: 公益林 补偿 效益 生态

第一篇:广东省生态公益林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生 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 办法》,结合我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对象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对象包括:

(一)补偿对象。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

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集体;

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或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

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

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二)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或协调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1.负责生态公益林管护的管护人员;

2.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的省、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部门);

3.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有关协调工作的乡镇政府、村委会。

第三章资金使用及拨付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为损失性补偿和管护经费两部分。

(一)损失性补偿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75%专项用于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确定的补偿对象。

2.省林业局编制省级损失性补偿资金安排计划(编至县级),送省财政厅审核,由省财政厅将补偿资金下达到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及省级用款单位。

3.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根据核定的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会同有关部门(县级需会同乡镇政府、村委会等),与补偿对象签订现场界定书,明确权利与义务,建立档案资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资料拷贝。

4.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编制细化编列至补偿对象的本区域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具体分配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分配计划表中应分别列明省、市、县下达的计划数。

5.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资金分配计划,委托有条件的银行,开设补偿对象的个人帐户,将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支付到其个人帐户内。

(二)管护经费。包括管护人员经费、管理经费和省统筹经费。

1.管护人员经费: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18%专项用于补助管护人员经费。管护人员经费包括管护人员工资、管护工具的购置费用等。

(2)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落实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按本地区实际情况核定管护人员经费标准。

(3)省、市、县(市、区)林业部门编制本级管护人员经费安排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

2.管理经费: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4%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县、乡镇、行政村分别按1.5%、1.5%、1%的比例分配。县级经费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宣传培训及检查验收等支出;乡镇、行政村经费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的协调管理。

(2)县级林业部门编制本级管理经费使用计划,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乡镇政府编制乡镇、行政村管理经费使用计划,报县级林业部门初审,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将资金拨付给乡镇。行政村的协调管理经费,实行报帐制,村凭支出凭证到乡镇财政部门报帐列支。

(3)地级以上市管理经费在本级财政安排的林业事业费中列支,不再从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中安排。

3.省统筹经费: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3%由省统筹。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森林生态环境监测、突发性的森林灾害救助、森林生态科技研究和推广、技术培训、宣传、检查验收以及林业生态县创建等工作。

(2)省林业局编制统筹经费使用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按现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程序支付。

第 五条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计划,应于每6月底前,由省林业局会省财政厅下达。安排给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 金,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级林业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逐级下达。损失性补偿资金,必须在本9月底前拨付到补偿对象帐户。

第六条资金分配计划一经下达,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批准。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必须建立认领签收制度。发放时由补偿对象签收,并将认领签收情况造册登记,存档备查;县(市、区)林业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负责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分配情况在各行政村张榜公布,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地方补偿资金。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应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足额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定期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各级林业部门应加强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建立翔实的生态公益林基础数据及补偿对象资料。提供的资料、数据必须真实可靠。由于资料失实而引起纠纷和造成补偿者损失,林业等有关部门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市、县级财政、林业部门应每年检查验收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落实情况,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应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或骗取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现有的生态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及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农[2000]344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

【颁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1117 【实施日期】 19990101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已经1998年10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 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为人类生存、生活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优良生态环境为目的的森林。具体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红树林、农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休憩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工业环保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公益林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科学、经营、严格管护的方针。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六条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财政安排的林业资金中,用于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不少于30%。

(二)省每年安排治理东江、北江、韩江水土流失经费中,用于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的生物措施经费不少于25%。

(三)省每年从东深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东江流域水源涵养林建设。

(四)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生态公益林建设重点工程,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七条 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政府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省财政对省核定的生态公益林按每年每亩2.5元给予补偿,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给予补偿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协调。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第九条 全省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不少于林业用地总面积的30%。各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生态公益林规划面积按所占林业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为:山区县占25%以上,半山区、丘陵县占30%以上,平原县占40%以上。城镇城区内应当有30%以上布局合理的绿化造林用地。

第十条 生态公益林规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其原来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生态公益林区内的宜林荒山、沙滩、滩涂,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限期造林,沿海基干林带宜林地段应成带造林,不留缺口。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内现有的针叶纯林,郁闭度在0.3以下的疏残林地,应进行补植、套种或更新改造。生态公益林的郁闭度应逐步达0.7以上。

第十二条 生态公益林中的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区,原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地方,可在该区内划出15%以下的林地发展竹、茶、果、药等经济林。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风景观赏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等的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封育管护工作,按每66.7 ̄200公顷划定综合管理责任区,落实管护人员。并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营造防火林带,加强防火、防病虫害工作。生态公益林区内火灾、病虫害发生面积不超过省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伐木、放牧、狩猎、采脂、打树枝、铲草及地表植物、开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

第十六条 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必须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生态公益林林地、林木所有者签订合同。改变林地用途的,须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生态公益林面积超过500公顷或沿海防护林特殊保护林带长度超过10公里的乡(镇),没有设立林业工作站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人员负责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和占用国有生态公益林地的,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和采伐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采伐沿海防护林特殊保护林带内的林木时,应保留临海面不少于200米宽的林带。

第二十一条 生态公益林林木更新采伐的年限:人工松林40年以上,木麻黄林20年以上,其它阔叶林及针阔叶混交林50年以上。复层林更新应实行择伐,不准皆伐,择伐后的植被覆盖度不低于70%。生态公益林内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应于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第二十二条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 - 广东省林业厅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加大公益林培育力度,提高公益林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生态省建设决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公益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国家级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不包括市、县级公益林。

第三条 本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从事与公益林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涉及国家级公益林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四条 公益林的更新改造必须有利于增强森林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益林更新改造在实施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低效林改造时,应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690-2007)和《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的相关标准。 第六条 更新改造采伐公益林条件:

(一)更新:公益林达到更新林龄申请更新采伐的。主要树种的更新年龄按我省《公益林龄组划分标准》达成熟林标准的年限执行。

(二)抚育:符合《森林抚育规程》条件申请公益林抚育采伐的。

(三)疏残林改造。对年近中龄而仍未郁闭,林下植被覆盖度小于0.4,或单层纯林尤其是单一针叶树纯林,郁闭度小于0.3,林分结构不合理、稳定性差,系统功能退化,没有培育前途的林分,采取保留有培养前途的乡土阔叶树种,伐除疏林、残林中非乔木杂灌、小老头针叶树、短轮伐期速生树种的萌芽树、病腐木等,补植套种乡土阔叶树的。

(四)低效纯松林改造。林木生长不良、生长状况较差、林分结构(如层次结构、密度结构等)已达不到防护和景观效果,生态功能等级为

三、四类林的纯松林;或者松材线虫病旧疫区范围内感病严重的纯松林;松材线虫病新增疫点实施根除性采伐的。

(五)桉树林改造。交通干道(高速公路、国道、铁路)、主要河流两侧(岸)第一重山或1公里可视范围内,以及布局不合理并已列入当地市、县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范围公益林中的桉树纯林。

(六)救灾复产林改造。因台风、火烧、雨雪冰冻、干旱、洪涝、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灾害导致林木倒伏、折断或死亡,其中受害林木株数占单位面积株数30%以上且难于自然恢复的林分,实行皆伐改造的,或受害林木不足30%的择伐受害林木。

(七)自然保护区林分改造提升。为提升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景观协调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对未签订管护协议人工种植的桉树、松、杉林进行改造提升的;自然保护区内的竹林可以按照当地经营习惯实施择伐,但是不得扩大原有竹林的范围。

(八)其它因减灾防灾、抢险救灾、林业科学研究等需要采伐公益林的。

因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含临时使用林地)、修建防火通道、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等特殊原因,已办理林地使用或者规划审批手续的,按商品林规定进行采伐审批,不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第七条 公益林年森林采伐限额单独编制、专项管理。年公益林采伐限额是国务院批准下达给我省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公益林林木蓄积的最大量。

第八条 公益林采伐限额有4个分项组成,分别是更新采伐限额、抚育采伐限额、低效林改造限额、其他采伐限额,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益林采伐限额由省统一管理,不再分解下达到各编限单位,年初由省林业厅统一录入《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

第十条 公益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不得结转使用。 第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采伐林木且编限单位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省林业厅可在公益林总限额内统筹解决。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采伐林木且限额内无法解决的,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二条 公益林采伐更新改造须经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实行采伐许可制度。公益林行政许可采取会审制度,由审批单位相关业务处(科)室组成会审小组。原则上会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一般在月底进行。省林业厅对连片皆伐面积大于300亩的,原则上派员现场调查核实,并附现场调查报告;对连片皆伐面积超过500亩以上的,还需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 实行采伐公示制度。公益林更新改造单位和个人申请采伐情况、林业主管部门的采伐审核情况等,应在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国有林场)、村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牌(栏)上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益林更新改造审批结果在审批单位门户网公开。

第十四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伐区作业质量的管理,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进行采伐作业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单位)应责令停止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十五条 按照适地适树、优化林分结构、改善林分状况、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效益功能发挥的原则,将公益林采伐迹地纳入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范围,科学合理地进行作业设计与施工,在采伐当年或次年限期完成造林更新。 第十六条 每年省林业厅组织检查组对采伐公益林情况和迹地更新情况分别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林采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程规定采伐公益林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林业厅关于粤林〔2013〕43号文件延期的通知》(粤林〔2016〕20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生态公益林保护宣传

前言:

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的首要问题,2006年4月17日,温家宝目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会上强调,保护环境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和长远发展,是造福子孙的事业,一定要充分认识我国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以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改革开放,我国经济飞速增长,对木材的需求、森林资源的利用居高不下, 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接踵而至的极端恶劣气候的形成和地质灾害频繁发生,给人类自己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损失。试想,与其每年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搞洪救灾、抗冰抗旱,不如合理经营利用环境资源,从根本上改善环境,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新形式下的环境保护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对全球生态环境的发展起着主导作用,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努力扭转生态恶化趋势,坚持不懈地开展和完善国家生态公益林保护工程,使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率逐步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人与自然和谐相片,友好共存。

1、什么是生态公益林: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及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王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因沙林和护路护岸林等,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生态公益林也是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王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

2、国家级公益林:自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级力务院林业王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可划分为特殊和重点二个等级。

3、地方公益林:自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规划后,并经林业王管部门认定的公益林(地)。

4、水源涵养林: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寒,以及保护可饮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5、水土保持林:以碱缓地表径流,碱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为王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6、护路林:以保护铁路、公路免受风、沙、水、雪侵害为王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包括铁路、国道、高速公路、省道两旁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陡坡地段)或平地100米以内、币县道两旁各50米范围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7、国防林:以掩护军事设施和用作军事屏障为王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8、环境保护林:以净化空气、防止污染、降低噪音、改善环境为王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包括城币及城郊结合部,工矿企业区内、居民区与村镇绿化区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9、自然保护区林:各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内以保护和恢复典型生态系统和珍贵、稀有动植物资源及栖自地或原生地或者保存和重建自然遗产与自然景观为王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

三、公益林的区划界定范围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范围

(1)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其中,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2)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重要江河干流包括:

1.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河流:长江(含通天河、金沙江)、黄河、淮河、松花江(含嫩江、第二松花江)、辽河、海河(含永定河、子牙河、漳卫南运河)、珠江(含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

2.生态环境极为脆弱地区的河流:额尔齐斯河、疏勒河、黑河(含弱水)、石羊河、塔里木河、渭河、大凌河、滦河。

3.其他重要生态区域的河流:钱塘江(含富春江、新安江)、闽江(含金溪)、赣江、湘江、沅江、资水、沂河、沭河、泗河、南渡江、瓯江。

4.流入或流出国界的重要河流:澜沧江、怒江、雅鲁藏布江、元江、伊犁河、狮泉河、绥芬河。

5.界江、界河:黑龙江、乌苏里江、图们江、鸭绿江、额尔古纳河。

(3)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

(4)湿地和水库——重要湿地和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1.重要湿地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湿地:

——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重要湿地名录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湿地。

——长江以北地区面积在8万公顷以上、长江以南地区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湿地。

——有林地面积占该重要湿地陆地面积50%以上的湿地。

——流域、山体等类型除外的湿地。

具体包括:兴凯湖、五大连池、松花湖、查干湖、向海、白洋淀、衡水湖、南四湖、洪泽湖、高邮湖、太湖、巢湖、梁子湖群、洞庭湖、鄱阳湖、滇池、抚仙湖、洱海、泸沽湖、清澜港、乌梁素海、居延海、博斯腾湖、塞里木湖、艾比湖、喀纳斯湖、青海湖。

2.重要水库:年均降雨量在400毫米以下(含400毫米)的地区库容0.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年均降雨量在400—1000毫米(含1000毫米)的地区库容3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年均降雨量在1000毫米以上的地区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5)边境地区陆路、水路接壤的国境线以内10公里的林地。

(7)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含绿洲外围的防护林基干林带);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包括:

1.八大沙漠:塔克拉玛干、库姆塔格、古尔班通古特、巴丹吉林、腾格里、乌兰布和、库布齐、柴达木沙漠周边直接接壤的县(旗、市)。

2.四大沙地:呼伦贝尔、科尔沁(含松嫩沙地)、浑善达克、毛乌素沙地分布的县(旗、市)。

3.其他荒漠化或沙化严重地区:河北坝上地区、阴山北麓、黄河故道区。

4.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黄河中上游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以乡级为单位,沟壑密度1公里/平方公里以上、沟蚀面积15%以上或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侵蚀模数5000吨/年?平方公里以上地区。

——长江上游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36度以上地区。

——四川盆地丘陵区,以乡级为单位,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流失厚度3.7毫米/年以上或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侵蚀模数5000吨/年?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区。

——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基岩裸露率在35%至70%之间的石漠化山地。

本项中涉及的水土流失各项指标,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7)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台湾海峡西岸第一重山脊临海山体的林地。

(8)除前七款区划范围外,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禁伐区为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

2.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3.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树种为优势树种,以小班为单元,集中分布、连片面积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

本款所称禁伐区是指按照《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森林分类区划技术规则》(林资发[1999]218号)区划的重点生态保护区。

第八条 凡符合多条区划界定标准的地块,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顺序区划界定,不得重复交叉。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和区划界定程序认定的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分为三级。

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一级

1.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江河源头的林地。

2.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标准确定)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4.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46度以上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5.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有林地,以及覆盖度60%以上的灌木林地。

6.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热带雨林。

7.边境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8.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以及森林与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二级。

1.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2.在重要水库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国家重要湿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4.台湾海峡西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5.边境地区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6.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46度以下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山体坡度46度以上地区的疏林地。

7.除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外,其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疏林地、覆盖度60%以下的灌木林地。

8.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树种为优势树种、连片面积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

一级、二级以外的划为三级。

四、公益林保护管理 (1)公益林管护公约

1、严禁在公益林内从事野外用火、严禁森林火灾发生。

2、禁止在公益林内毁林开荒、取土采矿等破坏公益林行为

3、禁止和限止采伐公益林。禁止和限止征用公益林地。

4、积极预防森林病虫害,做好测报工作。

5、做好公益林的补植补造工作。

6、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补偿,年终验收后兑付。

(二)保护管理具体规定

1、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执行地。

2、公益林划定后,林权权利人应履行管护责任,与林业王管部门管护合同,专职护林员与林业王管部门签订护林合同,公益林村集体或国有林场委托林业王管部门进行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资源监测合同及林业王管部门与村集体、国有林鉴订的公益林管护合同。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严禁主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4、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区域设立公益林宣传牌和标示牌。标明地点、管护公约及管护人等内容,所在地林业站及专职护林员有保护宣传标志不被破坏的责任。

5、禁止在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征用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征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6、各级人民政府就当切实加强公益林的森林防火工作。科学编制防火规划,区划森林火陛等级,制定森林防火布控与应急预案,加强森林扑火队伍、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安排资金营造防火林带,使全县构建个网格式责任区的防火体系。

7、县级以上林业王管部门应当做好公益林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按照预防为王、综合治理的方针,科学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规划,制定林业有害生物和疫源疫病防控预案,有效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和蔓延。

五、经营管理

(一)公益林应当编制经营规划,并纳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森林经营规划,编制经营方案,确定经营目标、经营原则、经营管护措施等,并将经营措施分落实到山头地块。

(二)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困保护、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开展相关活动的,应当自省级林业王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二级、三级国家组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适度的森林经营活动和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

(四)生态公益林地应充分利用自然力进行生态修复,对宜林地、疏林地,其经营主体应当结合实际,科学采取人工造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封山育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要严格保护原生植被,严禁采用炼山,城改梯等全面整地的作业方式。

(五)因自然灾害肥损严重的重点公益林,经省级以上林业王管部门批准,可依法清理死亡、受损森林,并于当年或次年完成补植、补造。并可享受公益林保险陪偿。

(六)公益林资金管理

国有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4.75元,集体和个人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9.75元。用于集体和个人补偿资金中发人给林农个人用于公益林营造、补植和抚育部分不得低于8.5元,用于统护林补助费不得高于0.8元,用于公益林资源监测,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等项目建设的每亩不高于0.45元。国有林业单位和村集体对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补偿基金进行核算、专款专用,将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每年在村集体范围内公示。对困故或生大过失示履行管护义务,扣减或不予支付其劳务费或补偿费,对扣除或示支付的劳务费、补偿费、自林业部门组织实施,专项用于公益林的补植、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防火等管护性支出。

第五篇:生态公益林工作总结

生态公益林工作自查报告

我镇生态公益林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县林业局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严格按照《江西生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认真贯彻“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工作方针,加强组织领导、靠实目标责任、强化管护措施、狠抓落实,全面完成了2013年度生态公益林工作的各项任务和指标。现将我镇2013年度生态公益林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共有生态公益林面积28873.8亩,涉及到9个行政村,农户3216户。镇、村两级成立生态公益林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生态公益林建设具体工作。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由农村信用社直接拨入补偿对象的账号内,对护林人员管护费实行专款专用。

二、 主要做法

1.加强宣传,提高思想认识。镇、村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窗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讲清楚公益林与商品林不同的建设要求,另外宣传森林防火意识和安全避火教育,不断增加林农的生态保护责任,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及防患森林火灾的意见,使广大群众在思想上形成共识,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公民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积极性。按规定要求在山林的路口设立大型混砖结构宣传广告牌5块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护质量。今年以来结合重点公益林项目的全面实施,全镇各重点林区都加强配备了专护林员,其中2名专职护林员,19名村干部兼职护林员。为了加强管理,护林大队每月定期对护林员进行考核,由护林员汇报当月管护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同时加强了对护林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集中学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法律 ,统一了执法程序,做到严格执法,努力提高护林员素质。要求护林员在平时的巡护中,走到哪里,就讲到哪里,对目前国家重点公益林政策,封山育林政策,以及农民不懂的进行宣传讲解。发现违反规定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将事情控制在萌芽状态;再就是对林政案件进行宣传,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努力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保证了全镇森林资源的安全。

3.加大投入,改善防火设施。罗城镇为提高森林火灾扑救能力,组建一支10人组成的专职消防队。风力灭火机13太,油锯机7太,铁锹、拖把等扑火物资,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重点负责全镇森林火灾扑救。今年进入防火期后,安装了防火标语牌12个;张挂防火标语60条并签订护林防火公约10000份,有效的增强了全民防火意识。

三、在生态公益林工作中存在的建议

1.恳请上级部门增加纳入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面积。 2.建议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大对公益林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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