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说明范文

关键词: 公务 说明 工资 职工

第一篇:公务卡说明范文

个人公务卡使用说明

关于办理职工个人公务卡的通知及使用说明

根据上级部门关于绩效工资及财政资金收支二条线改革精神,单位与职工涉及到工资奖金发放、经费报销一律不得支付现金,所有工资奖金发放统一打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卡上,单位对职工个人的经费报销统一打入个人公务卡上,为保证这一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个人公务卡的办理:

一、办理个人公务卡的人员范围

1、单位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

2、部分返聘人员;

二、需准备的资料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个人公务卡申请表;

三、个人公务卡的优惠政策

1、终身免年费;

2、非透支部分存款取现免手续费;

3、非透支部分存款在全国任何ATM取款免手续费;

4、透支额度在1—5万元(以申请人收入水平及信用记录为参考),免息期25天~56天(账单日为每月25日,最后还款日为出账单日次月19日。例如1月26日至2月25日之间的消费,出账单日为2月25日,最后还款日为3月19日)。

5、消费、还款及近期特约商户优惠活动短信提醒;

6、可以参加江苏银行普通信用卡的所有优惠活动(积分换购、餐厅就餐打折等活动)。

四、统一办卡时间及相关事项

1、个人公务卡申请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由科室统一收取截止2013年1月10日送至财务科。

2、江苏银行统一上门服务,时间定于2013年1月14日至16日;

3、个人公务卡会以挂号信形式发送至申请人本人,用卡前需通过拨打申请时填写的本人电话激活卡片,并自行设置密码。

五、其他事项

1、实施个人公务卡后,单位对个人的经费报销统一通过个人公务卡支付,无公务卡的不得报销经费。

2、实施财政收支二条线政策后,因个人公务卡具有透支功能职工个人因公办理业务原则上不得借支现金。持卡人透支消费属于个人行为,医院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篇:关于单位“公务卡”开户办理的说明(供参考)

2013年9月10日

办卡文件依据:深龙财[2013]107号《关于推行我区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办卡对象和相关要求

1、需要办理公务现金业务的在编人员、财务人员、聘用人员原则上都需要申请办理(注:按财政通知,聘用人员如需要开“公务卡”,需向单位另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才给予登记办理,申请资料交财务室备存);

2、因个人需要的在编人员、聘用人员可自愿申请办卡,但聘用人员如需要开“公务卡”,需向单位提出办卡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才给予登记办卡,申请资料交财务室备存;

3、不强制“一人一卡”,没公务需要的可不申请开卡。

二、财政指定中标办卡银行

“办卡人”或“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平安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任意1家银行申请开卡,各单位不得指定开卡银行。

三、办理“公务卡”的主要方式

1、可由单位员工申请通过学校代办。如需单位代办卡的,申请人向单位财务室登记,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财务室按各办卡银行的办卡确认表进行登记(五家银行办卡确认表到网上下载),财务人员自行确定联系办卡银行的联系人或其他业务员上门办卡服务,银行办理好后,公务卡由银行办理人送交回单位财务室,财务室按规定在“公务卡管理信息系统”中再次进行确认(一人只能确认一家银行一张公务卡),经系统确认后,单位财务室才能将办好的“公务卡”发给开卡人;

2、可由单位员工个人自行联系开卡银行业务员办理。银行办理业务员需按深龙财[2013]107号规定到单位财务室办理书面确认和系统确认(聘用人员的,需开卡人向单位提出办卡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财务室才给予确认)。

3、可由单位员工个人自行到五家银行任意网点办理。办理后,办理人需通过开卡银行业务员或自行到单位财务室办理书面确认和系统确认(聘用人员的,需开卡人向单位提出办卡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财务室才给予确认)。

四、“公务卡”简介

1、是可用于公务零星日常支出和财务(现金)报销业务,也同时可用于个人消费的信用卡;

2、公务信用额度原则上5万元,需提高额度的需另行向银行申请;

3、“公务卡”免收年费、免费开卡,最长还款日50天,一般情况信用消费还款日为下个月的20号前(详细需咨询办卡银行或阅读银行资料)。

4、“公务卡”可在五家银行市、区内的任一网点办理,以后如果销户、挂失等银行事务,不需在开卡点办理,而是可在开户银行的市、区内任意网点均可办理。

5、11月1日起,原则上不给予办理现金报销,原公务现金报销方式均需通过“公务卡”进行支付和报帐结算。

五、要求完成时间

1、需单位财务室代办公务卡的员工,需在9月23号前到单位财务室完成开卡意向确认表登记;

2、需单位财务室代办公务卡的,财务人员需9月24-27号前联系银行联系人员上门办理。

3、个人自行办理或单位代办的,都需在10月底前完成开卡和发卡。

六、其他

1、到网上下载五家银行的业务介绍资料,在单位公示栏或内网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3天。

2、到网上下载五家银行的办理银行和联系人,由单位财务室登记代办开卡的,财务人员可自行选择下载的银行联系人,也可自行联系银行其他业务员代为办理。

3、到网上下载五家银行的开卡书面《确认表》,对所有开卡人按意向开卡银行的《确认表》进行登记和确认。

4、各单位的《确认(登记)表》不需上报,直接交给办卡银行办卡和备存。

5、各单位应将区财政局《关于推行我区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深龙财[2013]107号)向单位员工做好传达。

6、办理过程中不清楚的事项可咨询银行联系人。

第三篇:公务卡意义

1、推行公务卡管理是提高财政财务管理透明度的内在要求。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大多数违规和不规范操作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大量提取现金规避监管的现象仍然存在,是财政国库改革后的监管盲区。推行公务卡管理对于深化公共财政改革,加强财政支出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支出透明度,建设“阳光财政”等具有重要意义。

2、推行公务卡管理是源头防治腐败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在传统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下,财务管理手段落后,资金运行信息透明度差,为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土壤和条件。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一些违法违规行为逐渐转向采用现金方式,大额提现和不规范使用现金已经成为一个突出问题。推行公务卡制度,通过制度创新,从源头上、根本上堵住漏洞,是当前加强财政管理和防治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

3、推广公务卡管理是进一步提升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传统现金支付和报销方式已落后于现代科技,存在着现金保管不安全、现金携带不方便、借款还款报销环节多,且票据真实性、合法性审核难等问题。建立公务卡制度后,财务人员既不需要经常提取和保管现金,工作人员也不需要提前借款,财政财务部门还可以有效监控单据支付的真实性和规范性,方便快捷,安全简单,可以有效克服传统现金支付方式下存在的问题,对提升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第四篇:富滇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发卡行(下称“甲方”)与公务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公务卡相关事宜,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 乙方已知悉并全面理解《富滇银行公务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内容。

2.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意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打印、保存其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不论申请是否成功,均同意甲方留存相关资料。

3. 甲方恪守对乙方资料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需要除外。

4.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公务卡,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调整其信用额度,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乙方也可以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 5. 乙方应对其用卡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条 使用

1. 乙方收到公务卡后,应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凡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或无交易单据的,如未及时列入结帐单的旅店消费、网上支付等,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由于消费的单据或内容不全,但查证确实存在的,乙方亦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2. 为确保用卡安全,乙方收到的公务卡初始状态为未激活状态,不能直接使用,乙方需致电甲方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533)或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甲方营业网点办理卡片激活手续并设置密码。

3. 乙方在境内消费统一采取密码加签名的方式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境外消费凭签名或密码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密码相符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

4. 如公务卡遗失、灭失、被盗等情形发生,乙方应及时致电甲方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533)或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挂失业务。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后即时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挂失生效后因公务卡被冒用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有证据显示乙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的;甲方调查情况,遭到乙方拒绝的。

5. 乙方遗忘交易密码可携带公务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甲方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遗忘查询密码可直接拨打24小时客服热线(400-88-96533)办理查询密码重置。

6. 公务卡只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乙方出租、转借或密码泄漏或其他不谨慎、不良行为发生卡片冒用或信息盗用,以及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公务卡,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公务卡,并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7. 公务卡卡片损坏,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换卡,卡片工本费由乙方承担。

8. 乙方与特约商户或甲方之外的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偿其因使用公务卡而发生的债务。

9. 因供电、通讯或甲方系统升级等因导致乙方不能用卡的,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 的帮助,但对此可能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 账户管理

1. 乙方公务卡在境外使用时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2. 乙方持公务卡在境内、境外消费均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

3. 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可继续使用账户剩余信用额度。 4. 乙方不得利用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结算账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5. 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及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继续使用公务卡,对相关账户进行止付,并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为维护双方的权益,甲方也可以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对乙方公务卡进行止付。

6. 乙方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的,应全额偿还公务卡欠款;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仍应偿还正式销户手续完成前发生的欠款。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1.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年费、工本费等费用。

2. 对于非现金交易,乙方在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至月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待遇;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 3. 乙方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

4. 本合约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利息、滞纳金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

5. 公务卡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若乙方欲取回公务卡内溢缴款,无须向甲方支付手续费。溢缴款是指持卡人在公务卡还款时多缴的资金,或持卡人担心信用额度不足预先多存入的资金。溢缴款可增加公务卡可用额度,抵充消费和取现金额。

6. 本合约涉及到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收费标准》。

第五条 对账

1. 乙方公务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

2. 乙方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并及时核对账务;乙方在账单日(在寄出公务卡时的信函上列明)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否则推定为已收到。

3. 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内的对账单,索取三个月之前的对账单需要支付一定的对账单补印手续费。也可采用电子对账单的方式免费获取对账单。

4. 乙方对对账单上的交易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甲方助查询;如在账单日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

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5.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单位地址、住宅地址或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及联系人资料如有变更,应立即联系甲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如果乙方申请手机短信相关服务,手机号码更换或遗失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带来的短信服务中断,乙方信息泄露以及由此引起乙方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于乙方没有及时更新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还款

1. 乙方可以在甲方提供的还款方式内,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2. 乙方同意承担公务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还款先后顺序为:费用(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滞纳金等)、利息、上期预借现金、上期消费欠款、本期预借现金、本期消费欠款。

3. 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欠款,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对交易有异议、与特约商户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等为由拒绝还款。

4. 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甲方有权止付乙方公务卡,有权止付乙方在富滇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有权从该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依法追索,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并有权将乙方的拖欠行为向外公开披露。

5. 若乙方选择以其名下的甲方借记卡自动转账还款,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扣款偿还公务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应还款额。如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

第七条 所有权

1. 公务卡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不说明理由而:(1)中止乙方使用公务卡;(2)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或特约商户没收公务卡;(3)将该卡止付。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2. 公务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出租。

第八条 有效期

1. 乙方可以在卡面所列明有效期内使用公务卡,卡片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公务卡卡片的过期失效而消灭。

2. 公务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不愿继续使用公务卡的,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乙方自愿继续使用而自动为其换发新卡。

3. 公务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继续使用的,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本合约自动续期。

4. 公务卡有效期内,乙方有权申请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公务卡效力,但应偿还账户所有欠款。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违反法律、章程、本合约及相关规定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公务卡效力,甲方已收取的年费等费用不予以退还。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金融惯例和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2. 乙方若使用公务卡进行网上支付,则须由乙方与甲方另行签订议,乙方在此充分知晓互联网上使用

个人公务卡的潜在风险。

3. 乙方已完全知悉并了解本合约以及《富滇银行公务卡章程》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本合约的规定。 4.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商解决,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 本合约由富滇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本合约、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后立即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乙方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间仍未至甲方处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修改。

第五篇:公务卡使用常识

一、公务卡概念及意义

(一)什么是公务卡

公务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正式职工持有和使用的,以个人名义申请开立的银行贷记(信用)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并可兼顾个人消费的信用卡,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持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务卡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将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功能与银行卡的结算方式相结合,形成的一种新型财政财务管理手段和工具,以确保公务消费行为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寻,同时减少日常开支中的现金流量。

(二)公务卡与普通信用卡的区别

公务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透支功能,主要用于公务开支的一种贷记卡(信用卡)。除普通信用卡所具有的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特点外,公务卡与普通信用卡最大的区别在于单位财务部门在报销时必须通过集中支付系统对公务支出进行全面、有效的审核。其次,我省推行的公务卡为银联标准卡,主要用于公务开支,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免收年费的政策。且持卡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办卡时须由其单位确认身份。

(三)推行公务卡结算的重要意义

公务卡作为一种现代化支付结算工具,不仅携带方便,使用便捷,而且透明度高,所有的支付行为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寻。推行公务卡制度,无论对提高财政财务透明度、推进源头防治腐败工作,还是对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推进全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财政财务管理透明度。建立公务卡制度,通过制度和技术创新,可以生成公务消费的各项明细信息,使公务消费置于阳光之下,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从而有效地克服现金支付结算方式信息不透明所导致的种种弊端。

二、是有利于提升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建立公务卡制度后,预算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办法基本不变,但对现金的使用要实行严格管理。使用公务卡结算,既不需要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和保管现金,也不需要工作人员提前向单位借款,简化了手续,减轻了单位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同时财政财务部门还可以有效监控支付的真实性和规范性。杜绝利用虚假发票报销等漏洞,对于提升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公务卡管理

(一)公务卡适用范围

主要是指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日常公用支出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商品采购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培训费、邮电费、会议费、招待费、设备购置费、物业费、水电费、维修费等。在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支出中,按规定必须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财政支出,仍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办理。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的支付转账结算,不得提取现金

(二)公务卡的信用额度

公务卡的初始信用额度(透支额度)为2-5万元,具体的信用额度由发卡行根据个人的收入和信用状况核定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务卡结算报销基本程序

第一步,公务卡持卡人因公务活动的需要,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单)。 第二步,在规定的免息期内,公务卡持卡人持发票、消费交易凭条(POS单)以及报销的相关凭证到本单位财务部门申请报销。

第三步,单位财务部门根据消费交易凭条的“交易日期”、“卡号”、 “消费金额”等要素,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按规定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单位财务人员将报销款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到持卡人的公务卡账户,完成还款操作。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还款。

三、公务卡使用

(一)公务卡的启用

在拿到新卡(包括毁损补卡、挂失补卡、自动换卡、提前换卡)后,首先,应确认卡片正面的凸字姓名拼音拼写与您在申请表上填写的姓名拼音拼写一致,若发现两者不同,请立即联络发卡银行予以更换。其次,您应该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条上签上自己的姓名,并尽量与申请表上的签名保持一致。最后,为保证新卡在寄送过程中不会被他人盗用,新卡均是未启用的,多数发卡银行规定拿到新卡后必须完成“卡启用(激活)”操作,请您依照发卡银行指示通过电话或网络等完成开卡程序。完成后,您就可以进行刷卡交易了。

(二)公务卡免息期的计算

公务卡消费有四个时间概念,分别是交易日、记账日、账单日和还款日。交易日是指持卡人实际刷卡消费、转账、提取现金的日期;记账日是指银行把持卡人的交易记入公务卡账户上的日期;账单日是指银行对持卡人每月(按上一个月的账单日到本月的账单日计算)持卡消费交易“算总账”的日期;还款日是指当期账单还款的最后日期。账单日与还款日之间的间隔一般为20天左右。

公务卡属于贷记卡,可以先透支后还款,享受免息期(取现、转账除外)。免息期是指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因为刷卡消费的时间有先有后,所以享有的免息期长短不同。例如:某信用卡的免息期为20-50天,账单日为每月15日,最后还款日为次月5日,持卡人应在账单日后20天内还款。持卡人在5月12 日和5月16日分别刷卡消费1000 元和2000元,那么1000 元将在5月15日的账单上列出,持卡人最迟应该在6 月5 日前还款,这笔消费的免息期就是24 天;2000元将在6月15日的账单上列出,持卡人最迟可以在7月5日还款,这笔消费的免息期就是50天。

(三)公务卡刷卡消费时注意事项

1、刷卡时,不要让卡片远离持卡人的视线,以避免卡片被误用或盗刷。

2、不要随意在空白的或未填妥金额的签账单上签名。

3、签名时,务必确认签账单所列的卡号、金额等是否正确,并留意消费币种及大小写是否正确。

4、刷卡消费时必须使用密码。

5、签章后,应确认商户收银员交还的卡片,确实是持卡人的公务卡。

6、完成交易后,务必保留签账单持卡人存根联。

(四)公务卡提现

持卡人不得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若有提取现金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因提取现金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公务卡还款

公务卡的还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转账或现金还款,另一种是银行扣缴还款。选择前一种还款方式的,公务消费还款由单位财务部门在报销时向公务卡账户转账完成,个人消费还款由您自行通过现金缴款或转账方式完成;选择后一种还款方式,可避免还款不及时而引发的种种问题,无论公务消费还款还是个人消费还款,均由公务卡代理银行根据您的授权在还款日前自动从您指定的借记卡账户扣缴完成。

(六)公务卡使用注意事项

持卡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各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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