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队安全员考核办法

关键词: 家属 考核办法 干部 安全员

第一篇:安全队安全员考核办法

致全队领导干部家属的一封信

尊敬的干部家属:

值此全国上下庆祝建党94周年之际,谨向你们致以诚挚的问候!

一直以来,我队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创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措施,全队领导干部认真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做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了较好的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全队干部职工努力的结果,也凝结着广大领导干部家属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在此,谨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站在时代发展和全局战略的高度,强调反腐倡廉是事关人心向背、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政治问题,本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对腐败现象的惩治力度,着力打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保障党的事业健康发展。为此,相继出台了“八项规定”等一系列反腐纠风措施,开展了一系列教育活动,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讲纪律、守规矩,心中有党、有民、有责、有戒,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群众的贴心人、发展的开路人、班子的带头人将是对每位领导干部在新常态下的基本要求。

我队近60年来,足迹踏遍了祖国的西东南北,历经天山浙水红土地,在赣南这块沃土上扎根、发芽、开花、结果,创造了核地质事业的辉煌成就,同时,培育和传承了许多优秀文化,勤政务实,廉洁自律就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也培养和锻炼了一支过硬的干部队伍。当前,我队正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地矿立队、转型升级,各项事业稳步推进。在这个进程中,要求我们的领导干部既

要发扬我队求真务实的创业精神,更要弘扬和传承好优秀的廉政文化,自觉讲纪律,守规矩,做到心中有戒,廉洁自律。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更是预防和抵制腐败的重要阵地。培育家庭廉政文化,构筑家庭反腐倡廉的牢固防线,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家属在家庭助廉中的特殊作用,对抓好我队党风廉政建设至关重要。作为领导干部的亲属,您的亲人在单位是中流砥柱,夯基之石,他们为大队的发展奉献着自己的才华,在工作岗位上实现自身的理想,通过努力和拼搏,付出了辛勤和汗水,脱颖而出,走上如今的领导岗位,这其中他们收获着成就,也收获了荣誉。与此同时,在纪律上必然地就对他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纪律伴随着他们的成长,纪律守护着自由和家庭的幸福,纪律既是对领导干部的约束也是对他们的一种保护,如果领导干部经不起诱惑,发生违纪违法行为,不仅对单位、对事业造成损失,也将失去宝贵的自由和幸福的家庭。我们必须时刻谨记,贪廉一念间,荣辱两世界,任何时候,都不能心存侥幸。

俗话说“妻贤夫祸少,子孝父心宽”,您是领导干部身边的特殊人物,您的言行会对干部最直接的影响。“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一个稳定繁荣的社会是人们向往的,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是令人羡慕的,我们要珍惜今天的生活,守住美满的家庭。作为领导干部的家属,您的叮咛、嘱托是最深情、最真切的关爱,我们希望并且相信,您一定能当好家庭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员”、“监督员”、“守门员”,常吹“廉政家风”,把好“廉政家门”,建好“后方阵地”,共同打造我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最后,衷心祝愿您:身体健康!家庭幸福!生活美满!

2015年7月6日

第二篇:安全员绩效考核办法

瓦安全员绩效工资考核办法

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提高瓦安员的现场管理水平,增强工作主动性、能动性,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到实处,现场隐患及时发现和督促处理,确保各井队安全生产,经矿委会研究,特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 考核工资按安全、生产各占50%比例考核;

二、 生产考核办法:以矿委会下达的生产计划(各井队)为准,年终通算,超欠产按比例奖惩;

三、 安全考核办法:

1、轻伤事故

① 瓦安员分管区域发生轻伤事故(未评残)1人次,且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下,扣安全考核工资100元/人次,依次类推。

② 瓦安员分管区域发生轻伤事故(未评残)1人次,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扣安全考核工资200元/人次,依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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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残事故

① 瓦安员分管区域发生评残事故(十级)1人次,扣安全考核工资400元/人次,依次类推。

② 瓦安员分管区域发生评残事故(九级)1人次,取消安全考核,2人次按评残事故的七-八级/次扣考核。 ③ 瓦安员分管区域发生评残事故(七-八级)1人次,取消安全考核,倒扣其它考核300元/人次。2人次按事故评残的五-六级扣考核。

④ 瓦安员分管区域发生评残事故(五-六级)1人次,取消安全考核,倒扣其它考核500元/人次,2人次按事故评级四级及以上扣考核。

⑤ 瓦安员分管区域发生评残事故(四级及以上)1人次,取消当月安全、生产考核。

四、 各井队公共区域(提升运输及其它)若发生安全事故,由各井队长确定区域责任人或大家共同承担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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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瓦安员月出勤26天以上(因矿政策性放假除外),若出勤达不到规定天数,依次递减安全、生产考核,(若瓦安员分管区域发生安全事故,安全考核不在递减范围内);

六、 考核实施:由安全科依据《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责任人为王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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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 2017年3月9日

第三篇:安全考核办法

全文明施工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工程施工安全和管理水平,保障作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和安全事故“零”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鑫海实业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章奖励

第三条、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法令、 法规,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项目 部批准给予奖励。

第四条、由于个人工作认真,发现设备重大缺陷及时,处理得当,避免事故发生或防止事故扩大者,应视其情节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避免或防止特大事故,解决重大悬案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一2000元,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六条、避免或防止重大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亡事故、机械伤害事故或高空坠落者,一次性奖励200 -1000元,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七条、避免或防止一般考核事故、人身重伤事故或有效地解决事故根源成绩显著者,一次性奖励100 -200元,并进行通进行通报表彰。

第八条、避免或防止一类障碍、设备故障或人身轻伤者,视其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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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奖励50-100元。

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对安全工作其它方面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项目部认可后,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考核

第十条、施工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其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次。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上岗证的,对其责任单位罚款100元/人·次。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按时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周五安全大检查等各种安全活动,缺席一次罚款100元/人,迟到罚款50元/人。

第十三条、经管理人员劝阻无效,强行冒险作业,或对安全管理人员漫骂、殴打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1000元/每例。

第十四条、发生事故后隐瞒或故意拖延上报者,视情节罚款5000~10000元/例。

第十五条、对项目部和上级安监部门发出的“安全整改限期通知单”必须认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力者根据情节罚款100~1000元/例。

第十六条、重大项目的开工、组装、起吊工作要有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交底,在无安全措施或不进行安全交底的情况下开工,罚款200~2000元/例。

第十七条、施工中缺少必需的安全设施、信号、标志、用品、用具。限期整改不及时的,罚款100~1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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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设备严重失修或存在重大缺陷不得在工地使用,限期整改不及时的,罚款200~1000元/次。

第十九条、违章作业罚款50 —100元/人·次。违章指挥视情节罚款100 —1000元/人·次。发生未遂事故和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罚款100~1000元。

第二十条、发现“三违”情况视而不见,不予制止或帮助“三违”人说情隐瞒者,罚款50元/人·次。

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对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而造成更大伤亡或损失的要严肃处理,并罚款5000~10000元/例。

第二十二条、任意切割或移动施工现场敷设的电力管线。挪动或移动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照明灯具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没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井、孔、洞和沟道等没有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夜间没有设红灯示警者,除立即整改外,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罚款100~1000元/处。

第二十四条、油漆作业时,应保持现场通风良好,现场做好防火措施,违者根据情节罚款100元/人。

第二十五条、进入施工现场没带安全帽,罚款100元/人·次, 没有按“安全工作规程’要求佩戴使用防护用品,罚款5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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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者,责令退出施工现场,并处罚100元/人。

第二十七条、施工场所垃圾、废料没有及时清理,没有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在高处清扫的垃圾和废料,未进行禁戒和隔离向下抛掷者。视情节罚款50~500元/次·处。

第二十

八、条在易燃区域或禁烟区域吸烟或动火,发现一例罚款200~500元/人。

第二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源等没有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内,或没有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汽油、酒精、油漆及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没有密封存放者。限期整改不及时的,处罚金100~500元/例。

第三十条、施工用电的使用不符合施工用电的有关规定者,限期整改不及时的,处罚100-~500元/例。

第三十一条、非专业电气工作人员擅自拆、装施工电源,乱接电气设备者,每人次罚款50元/例。

第三十二条、夜间工作的场所没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没有装设路灯者。限期整改不及时的,罚款100~500元。

第三十三条、地线连接不符合规定者,限期整改不及时的,罚款100元/例。

第三十四条、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匀然接地体者。限期整改不及时的,罚款200~1000元/例。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的氧气、乙块瓶,放置不合理,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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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的,罚款100元/例。

第三十六条、配电室、开关柜及配电箱没有防雨防潮措施并无警告标志者。限期整改不及时的,罚款200元/例。

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安全消防设施达不到《安规》要求者。限期整改不及时的,罚款100~200元/例。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安全消防设施达不到《安规》要求者。限期整改不及时的,罚款100~200元/例。

第三十八条、在力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者,罚款100~1000元/例。

第三十九条、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未达到规定要求者。限期整改不及时的,罚款100~200元/例。

第四十条、雨季的防风、防雨、准备工作不足,预防措施不到位,罚款100~1000元/例。

第四十一条、冬季对取暖设施没有进行全面检查和加强用火管理,及时清除火源周围的易燃物,限期整改不及时的,罚款200元。

第四十二条、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时,必须有完善的高处作业安全措施。否则罚款200元。

第四十三条、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没有装设防护 、栏杆和挡脚板,或未设防护立网。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四十四条、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没有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每发现一处,罚款100 元。

第四十五条、遇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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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作业。在霜冻或雨雪天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没有采取防滑措施。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 ~500元/例。

第四十六条、高处作业没有系好安全带,罚款100元/例。

第四十七条、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有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罚款100元/例。

第四十八条、高处作业时,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等没有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罚款100元。

第四十九条、特殊高处作业的危险区没有设围栏及“严禁靠近”的警告牌。罚款100元。

第五十条、必需交叉时,施工负责人没有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配合失误或不好,施工场地没有错开;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没有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对有关单位罚款100~1000元/例。

第五十一条、起重吊车及塔吊必须具有有关部门的年检合格证,起重操作人员必须持有起重操作证,违者罚款100~500元。

第五十二条、卷扬机工作前没有检查其是否固定牢固,防护设施、电气绝缘、离合器、制动装置、保险棘轮、导向滑轮、索具等是否完全合格即投入使用。整改不及时的,罚款1000元。

第五十三条、下班后电焊线没有切断电源,气瓶未关闭,罚款50元。

第五十四条、沥青、油漆作业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除立即整改外,罚款5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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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熬制沥青应通风良好,作业人员的脸和手应涂以专用软膏或凡士林,戴好防护眼镜,穿专用工作服并配备有关防护用品。 (二)在基础、池壁、管道、容器内进行有毒有害涂料的防水防腐作业时,应配备足够的通风设备,使用防护用品,并定时轮换和适当增加间歇时间,施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使用汽油、煤油、松香水、丙酮等稀释剂时必须空气流通,戴防护用品并严禁吸烟。

(四)进行喷漆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护用具,作业地点应通风 良好。在密闭容器内进行沥青、油漆、喷漆及其他防腐作业时, 容器外必须有人监护。

第五十

五、条检修电动机械设备时,要切断电源,并悬挂不准合闸的警告牌,违者罚款100~200元。

第五十六条、下班后要切断电源和关闭机械,违者罚款50元。

第五十七条、起重机械起吊重物时司机不准离开操作室,违者罚款100元。重物悬在空中不得停机,重物未停稳不得反向操违者罚款200元。

五十八条、大型起重机械工作完毕要切断电源、锁好配电箱,违反者罚款100元。

第五十九条、在金属容器内、潮湿场所作业,没有用24伏及以下行灯,行灯电源线没有使用软胶电缆,行灯没有保护罩,罚款100元。

第六十条、使用金属外壳的手提电动工具,没有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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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上班时间在施工场所不准打闹、打架;违者罚款100~10000元。

第六十二条、不得损坏安全设施,如安全网、警示牌、标语牌等违者罚款1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项目部。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授权项目管理人员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规定处罚费用,各相关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处罚通知确定时间内交纳罚款,如不能按期交纳,由项目部直接在结算进度款中10倍扣除。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鑫海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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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安全环保考核办法

发行版本:B 安全环保考核办法

修改次数:0

文件编号:QG/HBYT 158-2007

码:1/9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安全环保先进单位、部门、队站、个人的考核奖励评比标准以及对违章、事故的处罚管理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程序的引用而成为本程序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程序,然而,鼓励根据本程序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程序。

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中油质安字„2005‟648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评比办法 3 职责

3.1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安全环保考核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

3.2 公司及各单位QHSE委员会负责审批公司及各单位的安全环保奖励和处罚方案。

3.3 公司及各单位QHSE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全环保的综合评比工作,向同级QHSE委员会呈报评比方案,并监督执行和落实。

3.4 各级人事、财务部门根据同级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奖惩意见,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2007-4-17发布

2007-4-17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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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9 负责对相关单位、个人进行奖罚。 4 管理内容 4.1 奖励设置

4.1.1 公司级安全环保奖励设置

a) 安全环保先进单位;

b) 安全环保先进部门;

c) 安全环保先进队站;

d) 安全环保先进工作者;

4.1.2 公司各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环保先进部门、队站、个人进行奖励。 4.2 评比标准

4.2.1 公司对各生产单位实行季度考核评比,奖励。根据考核情况, 分为季度、安全环保先进单位、安全环保合格单位和安全环保不合格单位。部门、队站和个人只参加评比。

4.2.2 安全环保先进单位标准:未发生事故且各项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4.2.3 安全环保不合格单位标准(下列条件之一):

a)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累计重伤人数>0.3人/千人; b) 累计工业事故轻伤人数>0.6人/千人; c) 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d) 发生对等及以上责任交通死亡事故或累计重伤人数>3人/千台车或累计轻伤人数>10人/千台车;

e) 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4.2.4 安全环保合格单位标准:介于先进单位和不合格单位标准之间的。

4.2.5 公司对科研单位、消防支队、煤层气勘探开发分公司(正式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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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9 之前)实行季度安全环保考核,奖励。根据考核情况, 分为季度、安全环保合格单位和安全环保不合格单位。考核标准参照安全环保先进单位和安全环保不合格单位执行。 4.2.6 安全环保先进部门标准:

a) 所在单位为安全环保合格或先进单位; b) 安全环保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4.2.7 安全环保先进队站标准:

a) 未发生任何有责任的事故; b) 各项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4.2.8 安全环保先进工作者标准:

a) 模范遵守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章守纪,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了显著成绩;

b) 自觉遵守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无违章行为,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环保活动,表现突出;

c) 认真参加风险管理活动,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

d) 严格管理,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环保措施,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对事故积极组织抢救,对减少人员伤亡、环境污染或国家财产损失做出了突出贡献;

e) 在安全环保管理上,努力学习,积极进取,获得重要成果,效果显著。 4.3 奖励标准

4.3.1 对安全环保先进单位的奖励

a) 被评为公司安全环保先进单位,按人均30元奖励; b) 连续3-5年被评为公司安全环保先进单位,按人均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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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9 递增10元奖励; c) 连续5年以上被评为公司安全环保先进单位,按人均100元奖励; d) 被评为省级、股份公司及以上等级安全环保先进单位,按人均50元奖励。

e) 各类奖励以最高等级为准,不重复奖励。

4.3.2 安全环保合格单位按人均15元进行奖励。 4.3.3 对安全环保先进部门的奖励

a) 被评为公司安全环保先进管理部门,按人均300元奖励。 b) 连续3年以上被评为公司安全环保先进管理部门,按人均500元奖励。

c) 连续5年以上被评为公司安全环保先进管理部门,按人均1000元奖励。

d) 被评为股份公司、省级及以上等级安全环保先进部门,按人均1000元奖励。

e) 各类奖励以最高等级为准,不重复奖励。

4.3.4 对安全环保先进队站的奖励

a) 被评为公司安全环保先进队站,按人均100元奖励。 b) 连续3年及以上被评为公司安全环保先进队站,按人均300元奖励。

c) 被评为股份公司、省级及以上等级安全环保先进队站,按人均500元奖励。

d) 各类奖励以最高等级为准,不重复奖励。

4.3.5 对安全环保先进工作者的奖励

a) 被评为公司安全环保先进工作者,奖励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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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9 b) 连续3年及以上被评为公司安全环保先进工作者,奖励500元;

c)被评为股份公司、省级及以上等级安全环保先进个人,按照公司有关文件进行奖励。没有文件规定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适当增加。

4.3.6 对有关人员的奖励

a) 公司安全环保各项指标不超过股份公司和省下达的控制指标,对有关处室人员给予相应奖励。被评为省、股份公司安全环保先进企业或先进部门,上述人员奖励适当增加;

b) 对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隐患的举报人,根据举报的事故征兆或安全隐患所挽救的损失大小,给举报人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c) 在安全管理、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特别嘉奖。

4.4 公司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制度。

4.4.1 公司机关领导干部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数额:QHSE委员会主任、管理者代表9000元/年,QHSE委员会副主任6000元/年,生产运行处、质量安全环保处、资产装备部、开发部、勘探部、油藏评价部、运销部、工程监督部的QHSE委员会成员4000元/年,其他部门的QHSE委员会成员3000元/年,QHSE委员会办公室成员2000元/年。 4.4.2 公司机关领导干部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实行考核。 4.4.3 风险抵押金沉没标准:

4.4.3.1 风险抵押金沉没100%标准(下列条件之一):

a)全年累计工业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考核指标1倍及以上;

b)全年累计工业责任事故重伤(中毒)人数超过集团公司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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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9 指标1倍及以上;

c)全年累计交通对等以上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考核指标1倍及以上;

d)出现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4.4.3.2 风险抵押金沉没50%标准(下列条件之一):

a) 全年累计工业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考核指标; b) 全年累计工业事故重伤(中毒)人数超过集团公司考核指标;

c) 全年累计交通对等以上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考核指标;

d) 出现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4.3.3 当4.3.3.2中两个及以上的条件同时出现时,按照4.4.3.1执行。 4.4.4 风险抵押金奖励标准:以“工业事故轻伤(中毒)人数<0.6人/千人”、“交通对等以上责任事故重伤人数<3人/千台车”、“各类责任事故累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3项为考核指标。3项指标均不超标,奖励3倍风险抵押金。3项指标每超标1项,减少1倍风险抵押金的奖励。

4.4.5 风险抵押金不奖不罚标准:介于奖励和沉没标准之间的。 4.4.6 生产要害部位联系点发生事故的,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及相关责任,对挂点联系人相应减少风险抵押金的奖励。

4.4.7 公司安全、环保业绩特别突出时,经公司QHSE委员会讨论可以在4.4.4条的基础上,再增加奖励1-2倍风险抵押金。

4.4.8 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干部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数额及考核细则,参照公司标准制定并实施。各单位制定的抵押金数额及考核细则须经公司QHSE委员会办公室审定、批准后方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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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9 4.4.9 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由公司QHSE委员会办公室一次性收取,并按相关规定管理。 4.5 安全环保处罚办法

4.5.1 对考核为安全环保不合格单位或安全环保指标超标的单位按公司当年薪酬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方案进行扣奖,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业绩奖励执行QG/HBYT 098-2007《中层管理人员业绩考核办法》。

4.5.2 对事故责任单位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按事故损失额的5%-10%进行罚款。由于相关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相关方负责赔偿,并由合同甲方依据事故责任,按照事故损失额的5%-10%进行扣罚,扣款从结算款中一次性扣除。

4.5.3 对事故主要责任者,扣发2个季度至1年的绩效工资(业绩合同中对绩效工资另有规定的,按业绩合同执行,下同),赔偿直接经济损失3%-5%;次要责任者扣发1至2个季度的绩效工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3%。一定责任者,扣发1个月至1个季度的绩效工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0.5%-1%。无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及责任划分,扣发1个季度至1年的绩效工资。

4.5.4 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理执行QG/HBYT 169-2007《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4.5.5 对单位、个人违章的处罚执行“安全生产双十条禁令”。 4 相关文件

4.1 QG/HBYT 169-2007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4.2 QG/HBYT 098-2007 中层管理人员业绩考核办法 4.

3QG/HBYT 158-2007 安全环保考核管理办法

QG/HBYT158-2007

页码:8/9 附录A

安全生产双十条禁令

一、操作岗位员工十条禁令:

⑴禁止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上岗; ⑵禁止违章操作;

⑶禁止酒后上岗、在岗位喝酒或擅自脱岗、串岗、睡岗; ⑷禁止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⑸禁止违章进行工业动火、登高作业、厂内取土、临时用电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⑹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使用非防爆移动通讯器材或违章使用明火;

⑺禁止违章拆卸、擅自挪用、关闭各种安全环保设备、设施及器材;

⑻禁止违章行车、违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⑼禁止操作有安全隐患的设备、装置或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

⑽禁止未履行确认制度而进行操作。

二、各级管理者十条禁令:

⑴禁止违章指挥;

⑵禁止未按规定进行“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投入开工或使用; ⑶禁止未经安全教育进入油气生产场所; ⑷禁止对已发现的违章行为不制止; ⑸禁止隐瞒、谎报、迟报事故;

QG/HBYT158-2007

页码:9/9 ⑹禁止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员工或未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

⑺禁止对带有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不整改、不采取控制措施; ⑻禁止对自身的HSE职责不清楚者上岗; ⑼禁止工作期间违反规定饮酒; ⑽禁止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生。

凡违反上述禁令者,根据责任划分,对行为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100-10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情节严重者,由安全环保部门建议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引发事故者,按有关规定从严追究责任;对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除按第一次被查处的规定处理外,对责任人离岗教育1周,考试合格后上岗;对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的,除按第一次被查处的规定处理外,对责任人离岗教育1个月,考试合格后上岗;对三年内因违章两次离岗教育的,由安全环保部门建议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编写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 编 写 人:李记鹏 余 波 潘永东 审 核 人:刘纯山 审 批 人:苏 俊

第五篇:安全奖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奖金考核办法

为激发广大员工参与公司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树立安全就是生命、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责任的意识,形成公司上下广泛参与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公司决定:设立安全生产奖金,特制定安全生产奖金管理办法如下:

一、人员范围: 公司全体在职出勤员工。

二、安全奖金的发放原则:

1、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当月安全生产未发生事故的个人,公司将按照公司确定的奖金基数发给员工安全奖金;

2、凡发生安全事故、并有申报工伤和医疗费报销的人员,不论由于何种理由和原因,是否获劳动部门批准,一律全额扣除员工本人当年的安全奖金。

3、为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奖金处罚的时效性,坚持对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当月进行处罚,并分析事故原因,举一反三,教育员工,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安全奖金按规定扣除。

三、安全奖金基数:

1、当月出勤少于5天者,安全奖金按50%发放。

2、出现安全事故不影响正常工作者,扣除本人当月安全奖20元。

3、出现安全事故,并因安全事故请假休息少于3天者,扣除本人当月安全奖金50%,扣除带班长带班长当月安全奖金50元。

4、出现安全事故,并因安全事故请假休息超过3天者,扣除本人当月全部安全奖金,扣除带班长当月安全奖金50%,扣除部门负责人50元,扣除安全员30元。

5、凡发生安全事故、并有申报工伤和医疗费报销的人员,不论由于何种理由和原因,是否获劳动部门批准,一律全额扣除员工本人一年的安全奖金,扣除公司全体人员当月安全奖金,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另外处罚。

6、 发生安全事故、人身未收到伤害,但设备和公司财产受到损失时,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处罚。

四、安全奖金的管理流程:

1、人力资源部按照各部门所在岗位实有人数及奖金基数确定各部门应发奖金数额。

2、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事故申报、报销工作。

3、安全环保部建立公司安全事故统计台帐,将日常安全检查、考核情况逐项及时登记造册,并通过网络、简报等形式通报检查情况。

4、对发生事故及违反公司安全奖金管理规定者,人力资源行政部和安全环保部进行核实确认,报公司奖金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年终扣除安全奖金。

五、检查方法:

1、部门、车间互查:为创造公司安全、环保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本着对员工本人和他人负责的态度,公司全体员工有责任和义务相互监督检查公司安全奖金管理落实情况。

2、安全环保部检查:安全环保部对落实公司安全奖金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3、公司安全委员会抽查: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各管理职能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安全奖金处罚

1、员工有违犯下列规定情况之一者,第一次扣罚员工个人安全奖金50%:第二次扣罚员工个人全部安全奖金: 1)不按公司规定佩带劳动保护用品者;

2)动火、登高等作业,未按规定流程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者; 3) 在厂区内办公室、楼顶、厕所等区域吸烟者(吸烟室内可以吸烟,车间、危险品库等防火防爆区域吸烟的立即开除);

4)公司化工产品的生产,不严格执行原材料安全生产配比的管理规定,未落实生产投料、出料、粉碎等操作双人在岗,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双人双锁等管理要求者; 5)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者; 6)穿戴钉鞋进入车间等防爆作业场所者; 7)工作期间脱岗、在岗睡觉、酒后上岗者。

8)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者。

2、凡进入车间、危险品库等防爆作业禁烟场所吸烟者,一经发现,扣除本人安全奖金,并立即通知人力资源部解除劳务合同。

3、以安全环保部和人力资源部本年底的培训记录统计为准, 已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全年累计学时不足者,扣罚本人全部安全奖金; 危化品操作工新上岗培训72小时(厂级、车间、班组各24小时),每年再培训20小时;危化品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培训48小时,每年再培训16小时;一般岗位操作工新上岗培训24小时(厂级、车间、班组各8小时),每年再培训8小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培训32小时,每年再培训12小时。

4、对发生伤亡、火灾、设备事故隐瞒不报的责任单位和当事人,实行一票否决权,全额扣除本人安全奖金奖励。

5、对造成设备损坏、生产错误投料等安全、质量事故负有责任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者,按照除扣罚安全奖金外,还将根据造成损失的后果和责任情况加重处罚。

6、存在安全隐患,限期未整改完毕,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人,扣罚安全奖金外,还将根据造成损失的后果和责任情况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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