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通用8篇)
篇1: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
【分类号】 L35401199105 【标题】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11130 【实施日期】 1991113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文号】 劳安字(1991)33号
【名称】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 【题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我部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和《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共6个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颁发执行。各地劳动部门在对上述6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时,应严格按照《大纲》的内容进行。《大纲》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章名】 附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一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和办法。1.适用范围
只在企业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含矿山)。2.驾驶人员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初学驾驶者不得超过45岁)。2.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3 身高1.50米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1.60米以上);双目视力均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无色盲、色弱;左右耳距音叉0.50米能辨清声音方向;心、肺、血压正常;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厥及其它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2.4 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驾驶的能力。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的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4.2 厂内交通安全标志。4.3 安全驾驶操作技术。
4.4 机动车辆的主要构造、性能。
4.5 机动车辆的机械、电气和液压基本知识。
4.6 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纵装置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4.7 机动车辆一般常见故障的判断与排除方法。4.8 机动车辆的一般维护、保养知识。4.9 车辆消防常识。4.10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场内和道路驾驶的培训考核按GB11342-89《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执行。
【章名】 附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二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1.适用范围
从事建筑施工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和建筑用提升设备的架设、拆除作业人员。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
2.2 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及妨碍登高架设作业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2.3 具有初中文化程度。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基础知识
4.1.1 力学基本知识。
4.1.2 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4.1.3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有关安全的一般规定。
4.1.4 登高架设作业中设施与电气线路的安全距离及安全防护区。4.1.5 触电急救与现场救护。4.1.6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4.2 架子工作业基本知识 4.2.1 脚手架的基本要求。
4.2.2 脚手架材料的种类、规格及材质要求。
4.2.3 绑扎材料和连接件的规格、型号、强度要求、报废标准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4.2.4 地锚和缆绳的规格、形式及允许载荷。4.2.5 安全网的选择、搭设、拆除和管理。
4.2.6 各类脚手架的适用范围、构造、架设、拆除及安全措施。4.2.7 脚手架的检查、验收、维护和管理。4.3 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作业安全知识 4.3.1 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的基本知识。
4.3.2 索具和吊具的种类、构造、规格、允许拉力、报废标准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4.3.3 拆装部件重量的估算方法。
4.3.4 手动葫芦、电动葫芦、千斤顶等简易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4.3.5 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4.3.6 门式升降的结构、安装规范及拆装安全技术。4.3.7 井架式升降机的结构、安装规范及拆装安全技术。4.3.8 地锚和缆绳的规格、形式及允许载荷。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 架子工
5.1.1 各类脚手架及防护装置的搭设和拆除。
5.1.2 脚手架材料、绑扎材料及连接件的规格、型号和功能的辨识。5.1.3 常用绑扎、连接的操作。5.2 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作业人员 5.2.1 门式升降机和井架式升降机的安装和拆卸。5.2.2 常用索具和吊具的规格、型号的识别。5.2.3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运用。5.2.4 建筑用提升设备部件重量的估算。
5.2.5 简易起重设备(手动葫芦、千斤顶等)的使用。5.2.6 常用绑扎、连接的操作。5.2.7 地锚和缆绳的设置。
【章名】 附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三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电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1.适用范围
电工作业人员,含从事电工实际操作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不含电业系统及矿山企业的电工作业人员。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
2.2 身体健康,无癫痫、精神病、心脏病、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电工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2.3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4 学徒期满(含改变工种者)。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电气安全基础知识。4.1.1 电流对人体的危害。4.1.2 触电方式、触电事故发生的规律及典型事故的案例解析。4.1.3 触电急救及现场救护知识。4.1.4 保护接零及保护接地。
4.1.5 电气安全用具的分类、性能、使用及管理。4.1.6 漏电保护装置的类型、原理、选择及使用。4.1.7 我国安全电压的等级、选用及使用条件。4.1.8 电气绝缘、屏护、安全间距和安全标志。4.1.9 电气防火与灭火。4.1.10 防雷保护。
4.1.11 静电的危害及防护。4.1.12 高频辐射的危害及防护。
4.1.13 与电工作业有关的登高、机械、起重、搬运、挖掘、焊接、爆破等作业的安全技术。
4.1.14 电气安全管理的有关措施与规定。4.2 电气运行安全。
4.2.1 低压变、配电装置的控制电器、保护电器的运行安全技术。4.2.2 户内外线路、低压电缆线路及临时供电线路的安装、维护安全技术及有关安全规定。
4.2.3 电气设备的过载、短路、欠压、失压、缺相等保护原理,常用电气设备保护方式的选择和保护装置的安装、调试技术。
4.2.4 照明装置、家用电器、移动式电器、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的安全技术要求。
4.2.5 本岗位电气设备的性能、主要技术参数及其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等项工作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要。
4.2.6 本岗位电力系统的结构图、设备编号、运行方式、操作步骤和事故处理程序。4.3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
4.3.1 爆炸性物质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4.3.2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一般规定。
4.3.3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一般规定和各种类型防爆电气设备的基本要求。
4.3.4 爆炸危险场所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的基本要求。4.3.5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修的有关规定。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 触电急救。
5.2 识别导线和电缆的规格、型号。5.3 导线的选择和连接。5.4 正确布线。
5.5 电气安全用具的正确使用。
5.6 电气器材及仪表的识别、安装和使用。5.7 保护电器、保护装置的选用与安装。5.8 接地电阻的测量。5.9 灭火器材的选择与使用。
5.10 各种防爆电器接线盒、隔离盒的安装接线。5.11 登高作业。
【章名】 附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四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从事气焊、气割、手工电弧焊、焊剂层下电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切割)、碳弧焊(气刨)、电渣焊、接触焊等作业人员(不含锅炉压力容器焊工)。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2 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4以上且矫正视力在1.0以上,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等妨碍本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2.3 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操作能力。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常用焊接与切割方法的基本原理与安全。4.2 焊接(气割)防火与防爆。
4.2.1 常用焊接(气割)气体的性质和安全要求。4.2.2 电石的保管与使用安全规则。4.2.3 乙炔发生站(器)的安全技术要求。4.2.4 气瓶安全要求。4.2.5 管道安全措施。
4.2.6 气焊与气割工具的安全要求。4.2.7 防火、防爆与灭火技术。4.3 焊接安全用电。
4.3.1 常用电焊设备的结构和安全要求。4.3.2 电焊工具及其安全要求。4.3.3 焊接触电事故原因及安全措施。4.3.4 触电急救。
4.4 特殊焊接、切割作业安全技术。
4.4.1 密闭空间焊接、切割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4.4.2 盛装、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常压容器、管道的补焊安全技术。4.4.3 登高焊接、切割安全技术。4.4.4 水下焊接、切割安全技术。4.5 焊接、切割作业劳动卫生与防护。4.5.1 作业环境有害因素的来源与危害。4.5.2 劳动卫生与防护措施。
4.5.3 化工设备焊接、切割作业防毒。4.6 安全操作规程。4.7 安全防火制度。4.8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 现场安全检查及不安全因素的排除。5.2 工件安全检查及不安全因素的排除。5.3 防护用品与工作用具的安全检查。5.4 按2级焊工技术标准进行实际考核。5.5 触电急救。
5.6 消防器材的选择与使用。
【章名】 附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五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起重机司机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1.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通用起重机司机。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司机和矿山井下提升设备的操作人员。
2.司机的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2 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均不低于0.7,无色盲,无听觉障碍,无癫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和突发性昏厥等妨碍本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2.3 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操作能力。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起重机的构造、性能和工作原理。4.2 起重机电气、液压和原动机的基本知识。
4.3 起重机主要部件的安全技术要求及易损件的报废标准。4.4 起重机钢丝绳的安全负荷、使用、保养及报废标准。
4.5 起重机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作系统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方法。4.6 起重机一般维护保养知识。4.7 起重机常见故障的判断与排除。4.8 一般物件的重量计算和绑挂知识。
4.9 有关电气安全、登高作业安全、防火及救护常识。
4.10 GB5082棧福怠镀鹬氐踉酥富有藕拧泛陀泄匕踩曛尽?/P> 4.11 GB6067棧福怠镀鹬鼗蛋踩娉獭泛推鹬鼗踩娉痰扔泄毓娑ā?/P>
4.12 安全操作技术。4.13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按照GB6720棧福丁镀鹬鼗净踩际蹩己吮曜肌匪娑ǖ哪谌莺头椒ń小?/P> 【章名】 附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六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参加起重作业,直接对物件绑扎、挂钩、牵引绳索,完成起重、吊运全过程的专业人员(简称起重司索或挂钩工),及直接从事指挥起重机械将物件进行起重、吊运全过程的专业人员(简称起重指挥)。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 司索作业人员。2.1.1 年满18周岁。
2.1.2 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均不低于0.7,无色盲、听觉障碍、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突发性昏厥等妨碍起重司索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2.1.3 具有初中文化程度。2.1.4 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技能。2.2 起重指挥人员。
2.2.1 从事起重作业满4年以上。2.2.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2.3 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起重作业的组织能力。2.2.4 身体健康情况同司索作业人员。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司索作业人员。
4.1.1 起重作业所需的基本力学知识。
4.1.2 GB5082棧福怠镀鹬氐踉酥富有藕拧贰?/P> 4.1.3 索具和吊具的性能、使用方法、维护保养及报废标准。4.1.4 一般物件的重量计算。4.1.5 一般物件的绑、挂技术。
4.1.6 一般物件的起重吊点的选择原则。4.1.7 司索作业安全技术。4.1.8 起重作业的安全规程。4.1.9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4.2 起重指挥人员。
4.2.1 4.1.1~4.1.9的内容。4.2.2 通用起重机的基本构造与性能。4.2.3 起重指挥人员的安全要求。4.2.4 起重作业各岗位职责及要求。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 司索作业人员。
5.1.1 选择索具、吊具。打结与绑扎。5.1.2 起升前检查,挂钩。
5.1.3 牵引绳索,起升初始检查和就位。5.1.4 信号运用。5.2 起重指挥人员。5.2.1 场地准备与检查。5.2.2 指挥起重机就位。5.2.3 起升前检查。
5.2.4 指挥起升、就位、松钩、收钩回车。5.2.5 信号运用。
篇2: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
(劳安字〔199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我部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和《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共六个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颁发执行。各地劳动部门在对上述六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时,应严格按照《大纲》的内容进行。《大纲》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劳动部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一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和办法。
1.适用范围
只在企业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含矿山)。
2.驾驶人员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初学驾驶者不得超过45岁)。
2.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3 身高1.50米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1.60米以上);双目视力均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无色盲、色弱;左右耳距音叉0.50米能辨清声音方向;心、肺、血压正常;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厥及其它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2.4 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驾驶的能力。
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 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的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
4.2 厂内交通安全标志。
4.3 安全驾驶操作技术。
4.4 机动车辆的主要构造、性能。
4.5 机动车辆的机械、电气和液压基本知识。
4.6 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纵装置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
4.7 机动车辆一般常见故障的判断与排除方法。
4.8 机动车辆的一般维护、保养知识。
4.9 车辆消防常识。
4.10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5. 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场内和道路驾驶的培训考核按GB11342-89《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二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 适用范围
从事建筑施工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和建筑用提升设备的架设、拆除作业人员。
2. 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
2.2 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及妨碍登高架设作业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3 具有初中文化程度。
3. 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 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基础知识
4.1.1 力学基本知识。
4.1.2 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
4.1.3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有关安全的一般规定。
4.1.4 登高架设作业中设施与电气线路的安全距离及安全防护区。
4.1.5 触电急救与现场救护。
4.1.6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4.2 架子工作业基本知识
4.2.1 脚手架的基本要求。
4.2.2 脚手架材料的种类、规格及材质要求。
4.2.3 绑扎材料和连接件的规格、型号、强度要求、报废标准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4.2.4 地锚和缆绳的规格、形式及允许载荷。
4.2.5 安全网的选择、搭设、拆除和管理。
4.2.6 各类脚手架的适用范围、构造、架设、拆除及安全措施。
4.2.7 脚手架的检查、验收、维护和管理。
4.3 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作业安全知识
4.3.1 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的基本知识。
4.3.2 索具和吊具的种类、构造、规格、允许拉力、报废标准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4.3.3 拆装部件重量的估算方法。
4.3.4 手动葫芦、电动葫芦、千斤顶等简易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
4.3.5 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4.3.6 门式升降的结构、安装规范及拆装安全技术。
4.3.7 井架式升降机的结构、安装规范及拆装安全技术。
4.3.8 地锚和缆绳的规格、形式及允许载荷。
5. 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 架子工
5.1.1 各类脚手架及防护装置的搭设和拆除。
5.1.2 脚手架材料、绑扎材料及连接件的规格、型号和功能的辨识。
5.1.3 常用绑扎、连接的操作。
5.2 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作业人员
5.2.1 门式升降机和井架式升降机的安装和拆卸。
5.2.2 常用索具和吊具的规格、型号的识别。
5.2.3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运用。
5.2.4 建筑用提升设备部件重量的估算。
5.2.5 简易起重设备(手动葫芦、千斤顶等)的使用。
5.2.6 常用绑扎、连接的操作。
5.2.7 地锚和缆绳的设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三
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电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电工作业人员,含从事电工实际操作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不含电业系统及矿山企业的电工作业人员。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
2.2 身体健康,无癫痫、精神病、心脏病、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电工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2.3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4 学徒期满(含改变工种者)。
3. 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 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4.1.1 电流对人体的危害。
4.1.2 触电方式、触电事故发生的规律及典型事故的案例解析。
4.1.3 触电急救及现场救护知识。
4.1.4 保护接零及保护接地。
4.1.5 电气安全用具的分类、性能、使用及管理。
4.1.6 漏电保护装置的类型、原理、选择及使用。
4.1.7 我国安全电压的等级、选用及使用条件。
4.1.8 电气绝缘、屏护、安全间距和安全标志。
4.1.9 电气防火与灭火。
4.1.10 防雷保护。
4.1.11 静电的危害及防护。
4.1.12 高频辐射的危害及防护。
4.1.13 与电工作业有关的登高、机械、起重、搬运、挖掘、焊接、爆破等作业的安全技术。
4.1.14 电气安全管理的有关措施与规定。
4.2 电气运行安全。
4.2.1 低压变、配电装置的控制电器、保护电器的运行安全技术。
4.2.2 户内外线路、低压电缆线路及临时供电线路的安装、维护安全技术及有关安全规定。
4.2.3 电气设备的过载、短路、欠压、失压、缺相等保护原理,常用电气设备保护方式的选择和保护装置的安装、调试技术。
篇3: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
《规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据国内外有关资料统计, 由于特种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 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总量的比例约80%。因此, 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对保障安全生产十分重要。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如《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以及《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都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安全生产法》第23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2005年至今, 历时5年, 在深入调研、认真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制定并发布了《规定》。
当前, 我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存在哪些问题?《规定》的出台有哪些重要意义?
1999年, 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主任令第13号, 以下简称13号令) ,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范围、人员条件和培训、考核、管理作了明确规定。近年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继颁布实施了《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意见》 (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作了进一步规范, 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据初步统计, 目前全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数已超过1200万人, 其中煤矿约260万人。但是, 随着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2003年国家颁布实施了《行政许可法》, 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时限、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而目前执行的13号令中的一些条款, 已明显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二是特种作业类别不规范、工种不明确。目前执行的有关法规中, 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种类、数量偏多 (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约57.4%, 个别小矿山甚至达到70%以上) , 失去了特种作业的意义。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没有明确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部分地方自行设置了一些工种, 导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混乱。另外, 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企业的一些危险作业未纳入特种作业。三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管理比较混乱。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上, 有关行政部门存在职能交叉, 造成不依法培训、重复培训、多头发证, 给企业带来负担的同时, 也给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带来困难。
制定《规定》的重要目的, 就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从这个意义来讲, 《规定》涉及面十分广泛, 是一部综合性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明确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职责, 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 必将为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能力, 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 促进安全生产起到积极作用。
《规定》对特种作业范围作了哪些重大调整?依据什么?
《规定》本着成熟一个确定一个的原则, 在13号令的基础上, 对有关特种作业类别、工种进行了重大补充和调整, 主要明确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类别、工种, 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调整后的特种作业范围共11个作业类别、51个工种。这些特种作业具备以下特点:一是独立性。必须有独立的岗位, 由专人操作的作业, 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二是危险性。必须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 如果操作不当, 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或物造成伤害, 甚至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三是特殊性。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不能很多, 总体上讲, 每个类别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不超过该行业或领域全体从业人员的30%。
《规定》保留了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4种作业。重新调整和划分了矿山作业, 将矿山特种作业划分为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2种作业类别, 分别列了10个和8个工种;将危险物品作业规范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增列了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等16个工种。增加了石油天然气安全、冶金 (有色) 生产安全和烟花爆竹安全等3个作业类别, 分别增列了1个、1个和5个工种。
另外, 《规定》删除了5种作业, 即: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 删除了起重机械 (含电梯) 、锅炉 (含水质化验) 、压力容器和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等4种作业。同时, 由于《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对矿山救护队员培训作出了明确规定, 经广泛征求意见, 矿山救护队员不再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规定》对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 为了避免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上的职能交叉, 《规定》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其次, 由于基层对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持有不同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职责, 《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 (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作了哪些特别规定?
目前, 特种作业人员中存在着大量的农民工, 提高学历要求, 会影响一大批人的就业, 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此, 《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学历要求仍规定为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但是, 考虑到危险化学品企业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较高, 《规定》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学历要求做出了特别规定, 即: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 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另外, 为进一步增强对特种作业人员体检健康要求的可操作性, 《规定》对影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的有关疾病作出了禁忌规定, 即: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和生理缺陷。
《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有哪些新的规定?
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3方面:
一是免于培训的规定。为使职业教育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有效衔接, 避免重复培训, 根据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 《规定》第九条规定:“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 持学历证明, 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于相关专业的培训。”
二是考核发证程序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 《规定》将考核划分为考试和审核。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有条件的机构进行, 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进行。同时,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规定》对考核发证的程序、时限等作出了严格规定。
三是跨地区考核的规定。为便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参加考试, 《规定》对申请考试的地点作出重大调整, 允许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提出申请, 方便了特种作业人员跨地区从业。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 《规定》都有哪些要求?
目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 每2年复审一次。为方便和加强复审工作, 《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一是对复审时间作了调整, 延长为3年进行一次。二是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满时, 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 不再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延长3年。三是明确特种作业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 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四是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不合格, 或者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 并经查证确实, 或者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并给与行政处罚, 或者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 或者考试不合格等情形的, 不予复审通过。五是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通过的, 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 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规定》发布后, 下一步如何推动这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规定》发布后, 我们专门就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进行了部署。近期我们考虑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宣教行动, 在相关报刊、网站上广泛、深入宣传《规定》, 使公众深刻理解, 准确把握《规定》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二是印刷《规定》单行本, 发放到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以及有关中央企业, 并通过他们及时向辖区内相关机构和部门, 以及所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宣传学习。
三是举办省 (区、市) 和部分重点市 (地) 安全监管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业务培训班, 重点解读《规定》的要求, 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 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篇4: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
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不到位。不少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必要性、重要性认识不足,舍不得花钱选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参加培训,认为对新进厂员工进行的“三级培训”已包括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导致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按规定持上岗。
2、培训机构资质、师资资格问题。与数量巨大的特种作业人数相比,目前培训机构数量仍然偏少,一些未具备资质的单位或机构也在组织培训,有的培训机构聘用的教师未取得相应的师资资格,综合素质较差,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
3、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带来重复培训问题。在一些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上,建设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电力系统与安全监督部门职能交叉,责任权限不清,造成各部门各层次互争培训权,部门间的证件互不承认,重复培训,使生产经营单位无所适从,苦不堪言。
4、培训及考核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一些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为了减少开支,没有按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减少了授课时数;有的培训机构在组织培训时,由于条件所限,只进行了理论考试,没有进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有的培训机构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理论考试要求不严,名义上安排的是闭卷考试,实际上是开卷考试。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基础工作薄弱。相当部分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材开发滞后,未能及时按照新的法规、标准、规程要求进行修改,实践性、实用性较差。有的培训机构安全培训管理工作基础较差,没有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学员报名培训前未对“身体健康”项目进行核查,造成有的特种作业人员患有某种“禁忌症”,却仍在从事不得进行的特种作业;对“文化程度”的要求也睁一眼闭一眼,未达到实际文化水平的也参与培训;考核不过关的往往以“已收培训费了怎么也得让人家过”说法千方百计帮助“过关”。
6、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不及时。企业不重视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工作,认为取到证后就一劳永逸了,没有定期复审,每年复审的人数仅仅只占应进行复审人数的很小比例。某些人员已离开原操作岗位或证件已超过较长时间,但没有按规定进行再培训,就直接上岗。
7、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界定不清晰。目前按有关规定只有13种特种作业,但实际中有很多应纳入的工种未能纳入,而有些未纳入的又以文件形式将其纳入其中,如将加油站操作工列入特种作业人员,其法律依据不足,培训考核工作也难以开展。
8、特种作业考核机构及考核人员、考核内容无法标准化、规范化。目前不少培训考核机构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只是按以往经验进行,由于每个考核人员自身的素质、知识结构、业务技能及工作经验、考核要求不同,其考核结果必然存在较大差距,造成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技能参差不齐。
9、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情况检查不够严格、不够到位。由于《安全生产法》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生产经营单位首先只能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才能进行处罚。但对一些危险性特别大的岗位无证上岗者如不能及时给予应有的处罚实际上很难有效制止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的现象。
二、搞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对策建议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安全生产法》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企业按规定配备相应和足够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组织参加培训,并确保相应的经费投入,使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工作顺利进行,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列入企业日常安全检查的内容。
2、结合实际,逐步制定高危行业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标准。国家有关部门应逐步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危化、烟花爆竹、煤炭矿山等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最低配备标准,并监督企业认真执行。各类企业也应按要求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等工作列为正常工作计划。
3、制定培训机构的认定及管理办法。对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执业范围、师资配备、管理要求要有明确具体可行的规定,适当提高机构、师资的准入门槛,对已取得资质的培训机构要定期复查其教学条件、师资力量,定期检查其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及考核。
4、尽快明确特种作业具体工种范围。同时逐步划定各部门培训范围,统一规划,避免部门间互争培训权限的现象,理顺各自责任范围内的培训考试工作,减少企业负担。
5、提高培训质量,注重实效。培训机构均应按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取证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严格审核参加培训人员,确保参加特殊作业人员的适应性和可靠性。同时,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有关规范、标准加快特种作业教材的修订、完善;加快开发形成特种作业人员理论考试试题库及实际技能考核题库;严格考试考核标准和考试纪律。
6、严格执行培考分离制度,加强考核机构建设,理顺培训、考核、发证三者之间的关系。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订发证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培训考核大纲要求和标准进行考核,严格执行“培考分离”制度即负责培训的不考核,针对目前有些地方没有真正实行培考分离的现状,在不改变现有考核格局的情况下逐步健全培训考核制度,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派员巡视监考,参与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并统一阅卷,防止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流于形式或走过场。
篇5: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
管理的通知
索取号: AC7450600-2008-006
文件编号: 沪质技监特〔2008〕25号
产生日期: 2008-01-17
发布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工作,保证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质量,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和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现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技能和管理水平,切实做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规范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按规定程序报告,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各单位应制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履行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义务,切实做好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并结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复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档案。
本市大中型企业应自行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统一由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除上述单位外,对无能力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单位,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相应培训。
对未能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行重新考试。
三、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尤其是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数量必须满足实际需要,使管理不留死角。
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其管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作业的重要作用。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掌控所管辖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负责对操作人员的现场作业进行必要的正确指导和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四、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具备符合考试要求的基本设施和考试条件。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并在规定的考核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原则上不得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工作(除经我局同意外)。
六、从2008年起,各考试机构的应知考试必须实行机考。有关考试题库内的考试题目(包括今后考题的变更)均应经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审定。
七、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在不降低考核质量的前提下,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应抓紧研究相应考试项目和内容的调整与整合(如一次申请,可多项取证)。调整的相应考试项目应经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同意后,在全市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推行。
八、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及其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严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违规操作,帮助和督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提高操作技能和管理水平,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章作业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篇6: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
为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和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要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做到培训工作不间断、培训秩序不混乱、相关工作平稳过渡,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二、各级考核发证机关要按照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的特种作业名称、适用范围等,对原有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进行规范。凡未列入特种作业目录的,不再按照特种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未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同意,各地不得自行增设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确需新增的,由省级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三、《规定》将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周期由2年调整为3年,对于已发放的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未到有效期的,执行3年复审;有效期到期的,给予延期复审,延期复审合格的,换发新版证书。每个操作证(IC卡)只能对应一个特种作业工种。
四、对于《规定》中新增的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在新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公布之前,各省级考核发证机关可结合实际,先行确定相关人员培训和考核的基本要求,以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五、按照《规定》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实行全国统一式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IC卡的式样作了重新调整(见附件),调整后的证书式样除版面设计外,技术规格和要求与原证(IC卡)相同。
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继续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的制作和发放管理等工作。各地现存的旧版证书(IC卡)可继续使用,待用完后,再按照新的式样制作或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购买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直接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申领。
七、各省级考核发证机关要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管理等制度,推动《规定》的贯彻实施。在《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联系电话:010-64463082)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联系电话:010-64463015)反馈。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式样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样式
正 面
篇7: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
苏建质安〔2010〕490号
各市、县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订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要求,我省相继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认证工作的通知》(苏建管质〔2009〕17号)、《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建管质〔2009〕29号),积极筹备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目前相关工作已基本就绪,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发文之日起在全省先期开展建筑电工等九个工种的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考核工种
建筑电工;
建筑架子工(含附着升降脚手架);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
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建筑焊工(电焊、气焊、切割)、桩机操作工、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施工升降机)等六个工种待教材编写完成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核条件
参加考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近3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听觉障碍、无色盲,无妨碍从事
本工种的疾病(如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精神病和突发性昏厥症等)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其中,报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施工升降机)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工程机械(建筑机械)类、电气类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机械(建筑机械)类、电气类、安全工程类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起重机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操作、检验工作2年及其以上;
2、具有工程机械(建筑机械)类、电气类中专、理工科(非起重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机械(建筑机械)类、电气类、安全工程类技术员任职资格,并从事起重机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操作、检验工作3年及其以上;
3、具有高中学历并从事起重机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操作、检验工作5年及其以上。
三、考核方式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在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考核基地(见附件1)进行。
1、安全技术理论考核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以计算机在线考试方式进行,题库按照各工种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大纲命题。安全技术理论考题由单选题、判断题、多选题组成。考试时间为1小时。单选题15题、判断题15题、多选题10题,每题2.5分;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及格。
2、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按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采用实际操作考核方式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70分为及格。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成绩及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及格,即可办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相关信息可在江苏建筑业网
(http://)“我要查询”专栏查询。
四、考核程序
1、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可由企业统一组织,通过江苏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按照“就近考核”的原则选择考核基地,上报考生信息和报考类别;自然人可直接向考核基地报名参加考核。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见附件2)。
2、审核和考核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首先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按考核工种汇总上报到所属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准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研究确定考核日期和监考人员,并将《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计划审批表》(见附件3)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考核工作由考核基地组织,属地建设(筑)主管部门派人进行监考,省、市建设(筑)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巡考。
3、成绩评判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成绩由计算机实时评分。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成绩,由考核基地各工种考评员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进行打分评判。考评员和监考人员应同时在《江苏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实操考核记录表》(见附件4)上签字予以确认后,考核基地进行计分并归档,以备核查。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或安全操作技能考核不及格的,均可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应重新参加相应的培训。
4、证书发放
考核基地对合格人员进行证书打印,统一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用印手续,并组织证书发放。
五、考核信息管理
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及管理系统集成在江苏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上。技术支持为江苏省建设信息中心,联系人:陈小明、芦莹莹,电话:025-51868614。鉴于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均由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管理,今后只负责对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进行复审,不再对其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或外省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进行复审。
六、有关要求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针对考核工种多、考核组织工作复杂、考评人员考评水平参差不齐的特点,加强组织计划工作,进行考评能力摸底,周密制定教学方案、考核实施方案,切实做好考核各项准备工作。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评分标准,制定操作技能考评方案和安全防范预案,做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和评判标准三统一,确保考核工作安全顺利地进行。要注重场地、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维护和保养,正规教学秩序;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经省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考评员,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积极开展考评业务交流,为履行好职责打好基础。
2、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积极主动地帮助和解决考核基地当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起好步、开好头。要加强对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能力,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好省厅赋予的任务,把好申请人材料初审关和现场考核监考关。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杜绝无证上岗的现象。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监管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使用和监管工作健康发展。
3、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基地)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旦发现将给予通报警告、停业整顿、取消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违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规定、弄虚作假的行为。
附件:
1.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简要信息
2.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
3.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计划审批表
4.江苏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实操考核记录表
篇8: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
现行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是根据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相关文章:
校园安全国家培训通知01-24
教育活动整改报告01-24
交银行信用卡年费01-24
高校网络安全总结01-24
安全教育培训范文01-24
英语四级翻译预测01-24
建筑安全员培训通知01-24
2025年暑假趣事日记字 暑假趣事日记字优质(4篇)01-24
2025年暑假趣事日记(实用20篇)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