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暂行办法5则范文

关键词: 重点 暂行办法 单位 管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暂行办法5则范文(精选2篇)

篇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暂行办法5则范文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提高重点单位自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定等级,公安消防机构对其实行挂牌监管、分类督导

第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评定分为达标一级(优秀级)、达标二级(良好级)、达标三级(一般级)和不达标四个等级。规范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达到组织制度规范化,安全提示统一化,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培训演练经常化,检查巡查常态化,重点单位管理档案化的目标。

第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要将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责任划分到每名消防监督员,实行定人定时帮扶指导重点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加强消防管理,争创等级达标

第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定消防安全“明白人”,参照附件2建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积极整改并消除火灾隐患,不断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争创等级达标先进单位。

第二章 等级的评定与管理

第六条

各县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工作的领导,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成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等级考核评定小组,评定小组成员由部分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重点单位负责人代表、公安消防机构相关人员组成。

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重点单位等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

第七条

重点单位等级管理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统一标准,从火灾隐患和消防管理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火灾隐患评定参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消防管理评定总分为1000分,参照《恩施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考评细则》(见附件)。

第八条

下列情形的评定为不达标

(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消防管理评分600分以下的。

第九条

消防管理评分600分以上800分以下的评定为达标三级。第十条

消防管理评分在800分以上的评定为达标二级。第十一条

消防管理评分在900分以上的评定为达标一级。第十二条

初次评定时间为4月份,初次评定等级后,公安消防机构要督促重点单位不断加强管理,每名消防监督员要加大对列管重点单位的指导,督促提高消防管理等级,重点单位经过整改后,可申请上调管理等级,初次评定三个月之后方可对申请上调等级的单位进行重新评定。

公安消防机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下降,达不到初次评定等级时,应立即下调管理等级。

第十三条

各县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整理等级评定结果,并依托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对初次评定为不达标的单位,进行告知。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积极整改隐患,加强管理,制定阶段性等级达标计划,力争在半年内火灾隐患整改或消防管理得到明显提升。

第三章 等级评定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对评定为不达标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名义制发“消防安全等级管理不达标”牌匾挂于单位醒目位置

(二)以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名义函告综治办、文明办、纪检、监察、工商、安监及其相关上级主管单位;

(三)以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名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四)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单位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五)符合重大火灾隐患标准的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整改;

(六)公安消防机构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

对评定为达标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安消防机构对评定为达标一级的重点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评定为达标二级的重点单位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评定为达标三级的重点单位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重点单位半年以上未采取措施提高消防管理水平,未申请评定高一级管理等级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或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办法适用于本州各县市公安机关发文明确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十八条

办法由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暂行办法5则范文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新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全面创新管理模式,通过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消防管理情况、消防设施设备、单位队伍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定等级,实行“星级达标管理”,提高重点单位自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星级级管理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定星级,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及派出所对其实行挂牌监管、分类督导

第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星级评定分为四星级(优秀级)、三星级(良好级)、二星级(一般级)和一星级(不达标级)四个等级。规范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达到组织制度规范化,安全提示统一化,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培训演练经常化,检查巡查常态化,重点单位管理档案化的目标。

第四条

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和派出所要将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责任划分到每名消防监督员,实行定人定时帮扶指导重点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加强消防管理,争创等级达标

第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定消防安全“明白人”,建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积极整改并消除火灾隐患,不断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争创等级达标先进单位。

第二章 星级的评定与管理

第六条

各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星级管理工作的领导,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成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星级考核评定小组,评定小组成员由部分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重点单位负责人代表、公安消防机构相关人员组成。

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办事处重点单位星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

第七条

重点单位星级管理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统一标准,从火灾隐患和消防管理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火灾隐患评定参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消防管理评定总分为100分,参照《光明新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星级管理考评细则》(见附件)。第八条

下列情形的评定为一星级(不达标级):

(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消防管理评分60分以下的。

第九条

消防管理评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定为二星级。第十条

消防管理评分在80分以上的评定为三星级。第十一条

消防管理评分在90分以上的评定为四星级。第十二条

星级评定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评定星级后,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派出所要督促重点单位不断加强管理,每名消防监督员要加大对列管重点单位的指导,督促提高消防管理星级,重点单位经过整改后,可申请上调管理星级,评定三个月之后方可对申请上调星级的单位进行重新评定,并及时进行更新星级。

公安消防机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下降,达不到初次评定星级时,应立即下调管理星级。

第十三条

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派出所要明确专人负责整理星级评定结果,并对评定结果向各重点单位进行告知。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积极整改隐患,加强管理,制定阶段性等级达标计划,力争在半年内火灾隐患整改或消防管理得到明显提升。

第三章 星级评定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对评定为一星级(不达标级)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名义制发“消防安全管理一星级单位(不达标)”牌匾挂于单位醒目位置

(二)以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名义函告综治办、纪检、监察、工商、安监及其相关上级主管单位;

(三)以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名义进行通报(向社会进行公告);

(四)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单位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五)符合重大火灾隐患标准的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整改;

(六)公安消防机构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

对评定为二、三、四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安消防机构对评定为四星级的重点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评定为三星级的重点单位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评定为二星级的重点单位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重点单位半年以上未采取措施提高消防管理水平,未申请评定高一级管理星级的(四星级除外),可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或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办法适用于光明新区明确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第十八条

办法由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3月班主任工作总结 下一篇:安全主任(初级)安全专业知识( 5 )5则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