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关键词: 化学品 方方面面 人们 生活

无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共8篇)

篇1:无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无储存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本公司在生产加工场所还没有建设完毕的情况下先期开展无储存、无运输经营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本公司所经营的化工产品、石油化工产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包括石脑油、甲苯、二甲苯、MTBE(甲基叔丁基醚)、甲醇、混合芳烃(苯、甲苯、二甲苯的混合物)轻烃(C1~C8)、沥青、石蜡

等产品经营全过程。

3.职责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工作程序

4.1.1凡从事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会处理事故,并能够及时准确的告知客户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4.1.2凡是从事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要熟知并且及时提醒客户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

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要经常对其进行维护检测。

4.1.3凡是从事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知并且能够告知客户单位: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设施。

4.1.4凡是从事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知并且能够告知客户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

4.1.5在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如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4.1.6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要提醒客户单位危险化学品能产生静电,在运输、储存的场所,均须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5.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要熟知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保管过程中的相关知识与技能,并且能够提醒客户单位遵守。

5.1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必须进行验收登记,并定期检查。临时存放废旧危险化学品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环保部部门进行处理。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5.2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储存不准超量。到达储存限量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3天。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通道)和通风口,储存地点距生产装置、罐区、管廊、电缆桥架、下水井等设施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得小于30米。

5.3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5.4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在露天、潮湿处存放,要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对于怕冻、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

5.5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6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纳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6.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要熟知危险化学品装卸与运输过程中的相关知识与技能,并且能够提醒客户单位遵守。

6.1液化气充装站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通过交通部门资质认定。未经资质认定的车辆,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6.2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

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6.3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装材料要适应物品的性能,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分解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

6.4回收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不准改做他用。

6.5包装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贴印警示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1990)的规定。

6.6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充装速度不得大于规定值。

6.7装卸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磨擦、拖拉、重压和倾倒。

6.8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装运。

6.9装运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过市区时,应遵守地方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路线和时间,中途不准随意停车。

6.10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运人员或保安人员。

7.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要熟知危险化学品报废与销毁过程中的相关知识与技能,并且能够提醒客户单位遵守。

7.1报废和销毁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征得主管安全的部门同意,送往指定的有效会资质的单位进行报废或销毁处理。

7.2批量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制定安全处理方案。

7.3负责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包括监护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项。

7.4危险化学品在报废、销毁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燃烧等相应处理方法。

7.5剧毒或对环境有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直接排入下水,不准倾倒在地面上。

7.6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销毁。

篇2:无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易燃品和易爆品的存储与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易燃品和易爆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制,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三、对生产过程中的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易燃品和易爆品装置和设备以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确保处于受控状态。

四、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档案,定期对危险化学品、易燃品和易爆品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五、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危险化学品、易燃品和易爆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以上是我单位对危险化学品、易燃品和易爆品的安全管理的承诺,我们一定认真履行。

承诺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篇3:无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具有爆炸性、燃烧性、腐蚀性和毒害性等危害特性, 一旦发生事故, 将造成巨大的损失。近年来各类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频发, 特别是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于2015年8月12日发生的特大火灾爆炸事故, 该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 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 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人民币。本次事故残留的化学品与产生的二次污染物逾百种, 对局部区域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1]。

由于该公司违规经营和储存危险货物引发了惨痛事故, 暴露出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的不健全。因此, 亟需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要求方面的研究, 借鉴国外相关技术规范的经验, 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分类储存, 严格限定危险货物仓储总量。进一步提高我国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和统一性。

1 国内与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有关的规定及标准

1.1 危险化学品的定义

国内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 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2]。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5版) 》[3], 并于2015年3月公布。在该名录中指出, 危险化学品的品种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 (即GHS分类标准) , 从规定的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加以确定。

综上所述, 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分类采用的是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GHS) 而不再是联合国危险货物的运输分类体系 (即GB 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4]中的分类体系) 。

1.2 危险化学品储存相关标准规定

目前国内与危险化学品储存直接相关的国家标准主要有如下四个:GB 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5]、GB 17914-201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6]、GB 17915-2013《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7]和GB 17916-2013《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8]。

(1) GB 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本标准规定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适用于常用化学危险品出、入库、贮存及养护。本标准中所指的化学危险品按GB 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的规定分为以下8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本标准主要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基本要求、贮存场所要求、贮存安排及贮存量限制、养护、出入库管理、消防措施、废弃物处理以及人员培训九个方面的要求。标准的附录A给出了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禁忌物配存表。

(2) GB 17914-201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本标准规定了易燃易爆性商品的储存条件、入库验收、堆垛、养护技术、安全操作、出库和应急处理等要求。

具体来说, 本标准适用于如下几类商品: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标准的附录A给出了危险化学商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附录B中给出了易燃易爆性商品的消防方法。标准中对储存条件的规定主要包括对建筑等级、库房、安全要求、环境、温湿度方面的要求。

(3) GB 17915-2013《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和GB 17916-2013《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和GB 17916-2013两个标准规定了腐蚀性商品和毒害性商品的储存条件、入库验收、堆垛、养护技术、安全操作、出库、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要求。分别适用于GB 6944中的第8类腐蚀性物质以及6.1项毒性物质的储存养护。标准的附录A给出了危险化学商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附录B中给出了部分腐蚀性商品或毒害性商品的消防方法。标准中对储存条件的规定主要包括对库房、安全、环境、温湿度方面的要求。

2 美国与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有关的规范

在美国, 关于危险化学品的技术规范主要是由一系列规范组成的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 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要求的是美国消防协会 (NFPA) 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如NFPA 400《危险物质规范》[9]、NFPA 30《易燃和可燃液体规范》[10]、NFPA 495《爆炸性物质规范》[11]、NFPA 30B《气溶胶产品生产和储存规范》[12]、NFPA 55《压缩气体和低温流体规范》[13]、NFPA 58《液化石油气规范》[14]、NFPA 59《公用液化石油气工厂规范》[15]、NFPA 59A《液化天然气 (LNG) 生产、储存和处置标准》[16]和NFPA 484《可燃金属标准》[17]等。本文重点介绍NFPA 400《危险物质规范》和NFPA 30《易燃和可燃液体规范》中与储存相关的规定。

2.1 美国NFPA 400《危险物质规范》

该规范主要规定了储存基本要求以及适用范围中的10类危险物质的特殊储存要求。储存基本要求主要包括通用要求、室内储存的通用建筑要求、室外储存的通用建筑要求。对于10类危险物质还规定了室内、室外储存的特殊要求。

(1) 适用范围。该规范适用于所有居住区和工厂中的以下10类危险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硝酸铵固体和液体、腐蚀性固体和液体、易燃固体、有机过氧化物、氧化性固体和液体、自燃固体和液体、有毒和高毒固体和液体、不稳定的 (反应性) 固体和液体、与水反应的固体和液体、压缩气体和低温流体。对于具有多种危险性的危险物质应遵从每一种危险类别的所有要求。

(2) 允许储存危险物质的场所。危险物质应在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如下场所储存和使用:控制区域、符合防护等级1级、2级、3级或4级要求的建筑以及室外区域。储存含有高危物质的建筑还应符合规范中更多的规定。

所有建筑允许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一个或多个控制区域, 单个控制区域内的危险物质的数量应符合规范5.2章节中给出的各种建筑类型的最大允许量。规范中包括居民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和储存用建筑等11种建筑类型。一个建筑物内最多的控制区域数目应符合相关规定, 如果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于一个控制区域, 每个控制区域须根据相关规定使用防火屏进行分隔。

如果储存或使用的危险物质的量超过规范5.2章相关规定时, 建筑应符合规范6.2章节规定的防护等级1级、2级、3级或4级的要求。

每个室外控制区域允许储存或使用的危险物质的最大允许量应符合规范中5.2章节或5.4章节的相关要求。任何建筑都允许有一个室外控制区域。如果室外储存或使用的危险物质的数量超过规范5.4章节中规定的室外控制区域的最大允许量, 该室外区域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第11章至第21章中有关室外区域的更多要求。

(3) 储存基本要求。基本要求适用于任何数量危险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储存数量超过规范第5章相关规定的危险物质须符合规范6.2章节以及第11至第21章所适用的各类物质的特定要求。与危险化学品储存相关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对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 (MSDS) 、危险物质的释放、人员培训、点火源控制、标记、电线和设备、避光、与不相容物质的隔离、一般储存、室外储存和使用区域、火灾报警系统和烟雾检测系统等方面的规定。

(4) 室内储存的通用建筑要求。如果储存或使用的危险物质的量超过规范5.2章规定时, 建筑应符合规范6.2.2至6.2.5中规定的防护等级1级、2级、3级或4级的要求。

对于这类建筑的要求主要包括对防火系统、含有高危物质的建筑之间的分隔、出口、通风、防爆、限值控制 (如温度控制和压力控制) 、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危险物质的泄漏控制和二次密封、储存室的地面以及报警、检测和自动灭火系统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5) 室外储存的通用建筑要求。规定室外储存时应清除可燃物, 同时对天气保护和二次密封系统进行了规定。

2.2 美国NFPA 30《易燃和可燃液体规范》

(1) 适用范围。该规范适用于易燃和可燃液体 (包括废弃液) 的储存、处置和使用。在此规范中可燃液体是指闭杯闪点不低于37.8℃且低于93℃的液体, 易燃液体是指闭杯闪点低于37.8℃且使用ASTM D323测定的37.8℃下雷德蒸气压不超过276 k Pa (绝对压力) 的液体。

(2) 主要内容。该规范主要规定了使用容器盛装液体时的储存通用要求, 对各种储存用容器盛装的液体的建筑 (如储存用建筑、工业用建筑等) 以及室外储存进行了规定, 还对储存液体用的各种罐体、储存用罐体盛装的液体的建筑、管道系统等进行了规定。

对于用容器盛装的液体的储存通用要求主要包括对每个控制区域的最大允许量、储存区域的建造要求、防火、电气系统、密封、排水和泄漏控制、通风、防爆控制、与不相容物质的分隔等方面的规定。

对于储存用容器盛装的液体的储存室、液体仓库和一般用途仓库的通用要求主要包括对允许储存液体的最大数量以及最大储存高度的规定。

3 中美相关规定的对比分析及建议

通过对比国内各储存相关的国家标准与美国的NFPA 400、NFPA 30相关规范规定, 可以看出我国国家标准的规定较为原则, 美国规范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规定更为具体, 技术性更强。NFPA 400规范中的规定很多是量化的。通过研究国内标准与美国的这两个规范, 认为美国的技术规范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供我国今后制定、修订相关标准时参考。

3.1 体系更加完善

目前我国的国标体系, 除了GB 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外, 与特定类别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相关的标准仅有易燃易爆性商品、腐蚀性商品和毒害性商品储三种, 即使是采用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分类体系, 目前也至少还缺少气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的相关储存标准。在NFPA 400中规定了硝酸铵、氧化性固体和液体、有机过氧化物、不稳定 (反应性) 固体和液体、压缩气体和制冷流体几类危险物质的特殊储存规定。因此可以参考NFPA 400中气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类别的危险化学品的特殊储存规定来建立我国目前标准体系中未涵盖类别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养护技术条件标准。“812”天津港事故中也涉及了大量硝酸铵类物质和其他氧化性危险货物, 因此应关注这类危险物质。

另一方面, 目前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已经采用GHS分类, 需尽快完善GHS分类体系下各类别危险物质的储存技术规定。

3.2 安全储存要求涉及可燃液体

美国NFPA 30规范对于可燃液体 (闪点不超过93℃) 也有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相关危险化学品储存标准还是采用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的分类体系, 因此我国相关标准中基本不包括对可燃液体的规定, 实际上在发生火灾等事故中, 可燃液体的危害作用是不应忽视的, 应该纳入标准的适用范围中。

3.3 储存方式相关规定更加具体

GB 15603-1995中将化学危险品贮存方式分为隔离贮存、隔开贮存和分离贮存三种。隔离贮存和隔开贮存两种贮存方式仅在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上有所不同。标准中提到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 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除此之外并没有规定其他类别的危险化学品应该采用哪种贮存方式。

NFPA 400中主要区分隔离储存和分离储存, 其中的隔离储存包含了GB 15603中的隔离贮存和隔开贮存。对于大批量压缩气体、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不稳定反应性物质 (包括硝酸铵及含硝酸铵的混合物) 、与水反应物质以及自燃气体, 如果储存量超过规范中表5.3.7中的规定应使用分离储存的方式进行储存。GB 15603-1995只是规定了三种贮存方式, 但哪些危险化学品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何种贮存方式并不明确。建议修订该国标时合并隔离贮存和隔开贮存, 并增加分离贮存的适用范围及相关建造要求。

3.4 对不相容物质之间的隔离距离有具体要求

NFPA 400在6.1.12中规定了与不相容物质的隔离方面的具体要求, 例如:“当储存容器的容量超过2.268 kg或1.89 L时, 不相容的物质应分开存放。采用不相容物质以不小于6.1 m的间距分隔等方式实现隔离”等。而在GB 15603-1995中并没有与禁忌物料之间具体隔离距离的规定。

3.5 更加具体的危险化学品储存通用要求

通过比较GB 15603-1995与NFPA 400及NFPA30发现, 关于危险化学品储存通用要求国标存在以下不足:

(1) 关于储存允许量的规定不区分危险特性。NFPA 400中对控制区以及室外储存各类危险物质都有不同允许量的限制, 这样更加科学合理。

(2) 缺少对危险物质的泄漏控制和二次密封的有关规定。NFPA 400在6.2.1.9中有详细的规定, 例如大楼、房间或区域应能通过使用防液体渗漏斜坡等方式容纳或排尽危险物质以及消防用水等。

(3) 缺少对储存室地面的规定。NFPA 400规定储存硝酸铵、有机过氧化物、氧化剂、自燃物质、不稳定 (反应性) 物质、与水反应固体和液体、腐蚀性物质以及有毒和高毒物质的区域的地面应使用防液体渗漏、不燃材料建造。

(4) 有关堆垛规定的欠合理。“812”天津港事故也涉及超高堆放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研究堆放高度的问题。GB 15603中6.1.3规定:“无货架的垛高不应超过3 m”。与国外规范比较可知, 这样的规定不够合理, 应该区分不同危险特性。在NFPA 30中对于易燃液体的储存高度有如下规定:“容量超过115L的盛装类别I或类别II的容器不应叠放, 只能放一层”等。因此, 在修订国家标准时可参考国外相关规定, 对于堆垛的规定应区分不同危险类别分别加以规定。

(5) 对于仓库储存的通风的要求过于原则。NFPA 400在6.2.1.5中对于通风有详细的规定, 包括通风速率、排风、补风、空气循环等都有较为详细的要求。这部分内容也可供国标修订时参考。

(6) 缺少对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的要求。NFPA400中规定机械通风、处理系统、温度控制、警报、检测系统或其他本规范或建筑规范要求的电力安全系统应配备备用电源或应急电源。

3.6 对室外储存有具体规定

GB 15603-1995中对于室外储存没有明确规定, 仅在4.3中规定:“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 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NFPA 400在6.1.15中要求储存和使用危险物质的室外区域应符合如“室外储存和使用区域的周围至少4.5 m的区域内应无杂草、垃圾和非储存或使用危险物质必需的常见可燃物”等规定。NFPA 400对于硝酸铵、易燃固体、有机过氧化物、氧化剂、自燃物质等的室外储存的特殊要求都有详细规定。

4 结语

篇4:浅析危险品储存安全管理

【关键词】危险品;现状;安全管理

一、 危险品的定义及种类

(一)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品。

(二)危险品的种类:

(1)爆炸品,如:炸药、烟火制品、无烟火药;(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如:原油、苯;(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毒害品;(7)放射性物品;(8)腐蚀品。

二、危险品储存管理的现状

我国部份危险品储存仓库设施、设备较为完善,具有较好的管理水平,从事管理的人员具备一定危险品储存管理的专业素质,对整个危险品储存管理还是比较到位的,从而保证了危险品储存安全。但是由于危险品仓库要实现机械化、自动化、科学化储存,仓库造价成本较高,对于一些私营企业,小型仓库等由于高昂建设成本,他们仍采用落后设施设备,管理人员专业素质较差,管理水平落后;同时加之仓储空间有限,他们难以将化学危险品做到有效,安全的分类隔离储存,促成不同性质、性能以及不同灭火方式的危险品储存在一起,这样就很难进行安全、有效的管理。加之利益驱使,聘用一些未经培训、无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管理,他们缺乏相应的安全知识和从事该行业所拥有的专业知识,不具备相应经验和法律意识淡薄,极易造成危险品在储存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一)危险品仓储市场供不应求,仓位严重不足,危险品仓储业发展相对滞后

目前我国各地普遍存在危险品仓库严重不足,据统计调查在化工产业发达地区和某些大城市缺口尤为突出,甚至短缺30%以上;其他中小城市普遍短缺20%左右。

(二)危险品仓库管理现代化水平较低

多数危险品仓库缺乏现代化管理水平。很多仓储企业管理仍停留在传统经验管理上,缺乏先进管理方法和智能化管理,还有些企业重经营轻管理,经营管理理念未能及时更新,不引进先进管理措施和方法;同时仓储设备落后,设施不够完善、机械化、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不高,信息化管理落后,多数企业尚未实现信息网络管理,总体企业信息管理水平不高。

(三)从事危险品储存管理的专业人员匮乏

目前,我国拥有5000多家危险品仓储企业,企业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尤其是危险品仓库储存一线保管人员中,近33.57%是外来务工农民,他们缺乏对危险品商品科学养护和管理的基本知识,只能从事简单的货物收发和搬运装卸。由于没有进行正规的岗位从业技术培训,企业自身从业人员只重视安全教育培训,忽视专业技能操作训练和培训,这将给企业生存、发展带来不利。

三、危险品储存管理措施

(一)实行严格岗前培训,专业操作技能培训,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组织管理

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通过学习获悉储存管理的每种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相应的处置方案及岗位操作规程。岗前培训熟知储存物质分类、性质和消防安全。对凡是从事危险品储存管理从业人员,都应进行仓储管理专业技能培训,通过考核认证持证上岗,作为一项制度坚决执行。组织学习消防安全责任,贯彻消防法规,进行消防宣传、培训、考核,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不定时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查找出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并对整改进行及时检查,定期总结消防安全。

(二)仓储过程中严格按危险品储存场所,储存物性质储存量的规定执行

仓储地点和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安装通风排风设备,保持通风且应设有除静电接地装置、清洁、防潮、防毒,备有消防器材。危险品应分类储存,由于其种类繁多,理化性质各异,要按分类、分区、分品种储存方式和消防要求来分门别类储存管理。如:爆炸物不得与其他物品同时储存,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还有化学性能互相抵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品;压缩气体与液化气体必须同爆炸物品、氧化物、易燃物品、自然物品、腐蚀品隔离储存;易燃液体(固体),遇湿易燃物品不能与氧化剂混存;使用不同灭火剂的物品不能同库储存。对于重要物品采用定位管控,这样可最大限度降低责任事故发生。

(三)应对危险品储存预测分析和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预案实施演练

据危险品储存,预测分析危险品在倉储过程中可能发生哪些危害,并撰写危害管理预警应急救援预案,制订预案处理程序,有效地减少危害。管理预警应急救援预案可编印成手册发给全体员工,也可通过多种形式,如录像、幻灯片向员工介绍,让员工对出现危害的可能性及应对方法有所了解。模拟预案实施演练,提高员工处理问题的能力。通过应急救援预案学习和预案实施演练,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水平,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提高事故应急、抢险能力,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和社会生活的稳定。

(四)借助现代安防技术产品,提前预防预警安全事故发生

利用周界入侵报警系统,该安防系统可在复杂天气环境中(雨、雾、雪、大风),全时精确对出入口重要区域及四周围墙划定警戒区实施监控,当发生异常情况时,系统会实时发生警报信息,跟踪目标运行轨迹并自动录像,可做到通过录像追查,进行有效的预防和制止,有效控制危险品安全事故发生,降低事故带来的损失,提升企业管理的安全系数。

(五)加强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

进行安监、公安、消防、质检、环保等部门联合协同监管,推动联合监管的常态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品仓库仓储设施建设、设备、规模等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同时对其经营管理、操作规范、培训,危险品仓储等设施与新技术推广等进行积极引导;加大对违规企业和人员惩罚力度,强化相关危险品法律、法规宣传,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六)建立行业联合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行业联合组织可协助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业检验、职业培训、资质认证 。开展经验交流、推广新技术、新技能。了解行业发展动态和行业运行状况,及时与有关部门反映沟通,同时向企业宣传有关法规、标准,以提高行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和堵住管理漏洞,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加大对危险品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发挥各部门联合监管的合力优势,强化危险品储存监管。

参考文献:

[1]刘枫棣.张香成试论化学危险品储运的安全管理要点与措施[J].科技展望.2016(11).

[2]魏秀杰.探析化学危险品储运的安全管理措施[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11).

篇5:无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资格考试试卷

(2011年9月)

单位:姓名:职务:成绩:

一、填空:(将正确答案填在横线内。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在使用化学品的工作场所吸烟,除可能造成和,还可能中毒。

2.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贮存。

3.同一辆车内禁止运输互为的物料。

4.易燃易爆场所需要进行焊接作业必须办理,否则,不能进行作业。

5.工程技术措施是控制化学品危害最直接最有效的方

法,其主要有以下方法治理粉尘:。

6.遇湿易燃物品系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和的物品。

7.个人不得购买、、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8.危险化学品贮存方式分为、、三种。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

境内、、、、危险化学品

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

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时,应

当提供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并

在包装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

学品。

二、单选题(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B、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

下C、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

A、安全第一,以人为本

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C、安全第一,重在预防

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颁布时间是。

()

A、2008年11月29日B、2009年1月1

C、2008年12月1日D、2010年1月

1日

4、生产经营单位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

面负责。

A、主要负责人B、安全管理负责人C、安全管理人

5、对发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禁止新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A、半年内B、一年内C、二年内

6、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

须保证上岗的从业人员都经过(),否则,生产经营

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A、安全生产教育

B、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C、安全技术培训

7、《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督促企业做到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责任、()、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A、投入B、达标C、资金D、考核

8、化学品泄漏事故发生时,下面()做法是错误的。

A、报警B、进行交通管制C、所有人员参加事故救

9、《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充分认识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的重要意义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A、重要B、重要手C、必要途D、长效制度

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造成3人以

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

()。

A、一般事故B、较大事故

C、重大事故D、特别重大事故

三、判断题(10题,每题3分,共30分)

1、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化学品的特性、危害性、预防措施、培训程序;当有充分理由判断安全与健康受到威胁时,可以脱

离危险区,并不受不公正待遇。()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这一

制度仅适用于煤矿。()

3、用泡沫灭火剂扑灭油罐火灾时,假如火势很大,有时并

不能将火完全扑灭会发生闷燃,引起爆炸。()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无须经过有关

部门的审查批准。()

5、《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对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不具备最低安全生

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地方政府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直至

依法关闭。()

6、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两类危险化学品,不

得混合贮存。()

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处理和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检测分析。()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

任。()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且在规定期限内

未及时整改的,取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参评资格。()

四、简答:(5题,每题4分,共20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将危险化学品分为那

几类?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称的重大危险源的定

义是什么?

3.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如何进行管理的?

4.安全标签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5.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五、论述题:(共10分)

篇6:无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出入库管理。法律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

3.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3.4《四川省消防条例》

3.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3.6《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3.7《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4.职责

4.1车间主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与出入库的安全工作。

4.2安全环保科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与出入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工

作。术语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控制程序

6.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6.1.1储存方式和设施的安全要求

6.1.1.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

6.1.1.2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要求。

6.1.1.3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的标志。

6.1.1.4禁忌物品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质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6.1.1.5储存有火灾、爆炸性质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其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要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安装防爆电气和防爆照明灯具。

6.1.2仓库周边防护距离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周边环境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6.1.3仓库保管人员的安全要求

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合格后上岗。做到每日检查,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处理。

6.1.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储存

a.仓库应阴凉通风,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明灯。库房周围不得堆放可燃材料。

b.入库验收要注意:包装外形应无明显外伤,无漏等现象,严格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c.易燃气体不得与其它种类化学危险品共同储存,储存应直立放置整齐,并留有通道。

6.1.5易燃液体的储存

a.易燃液体应储存于通风库房,远离火种、热源、氧化剂等。b.专库专储,实行“双人双锁”的管理规定,一般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混放。

6.1.6遇湿易燃物品储存

a.严禁露天存放。库房必须干燥,严防漏水或雨雪浸入。注意下水道畅通,暴雨或潮汛期间必须保证不进水。

b.库房必须远离火种、热源,附近不得存放丙酮等物品。

c.不得与其它类危险化学品,特别是酸类、氧化剂、含水物质、潮湿物质混储混运。亦不得与消防方法相抵触的物品同库存放。

6.1.7腐蚀品储存

a.腐蚀品的品种比较复杂,应根据其不同性质,储存于不同的库房。本公司的次氯酸钠和氢氧化钠等应分库存放于不同库房。b.储存容器必须按不同的腐蚀性合理使用。

6.2 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

6.2.1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严格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和安全检查。

6.2.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进行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和危险标志,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出入库。

6.2.3进入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6.2.4装卸、搬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倾倒和滚动。

6.2.5装卸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篇7:无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发文字号】粤安监[2007]389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地方各级人大(含常委会)和政府/广东省/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08.15 【实施日期】2007.10.01 【全文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迳向省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反映(联系电话:020-83133474)。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1、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2、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

3、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

附件1: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其安全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以下简称“储存单位”),是指本省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业仓储单位和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专用储罐(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储存单位,非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及辅助储存单位,以及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对储存单位实行安全备案管理的内容如下: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物理和化学性质、储存单位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以下简称“储存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储存单位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条 储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活动,开展安全评价,依照本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手续,并对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条件及安全对策措施,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

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

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储存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并督促储存单位整改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及其配套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设立前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章 储存安全要求

第八条 储存单位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城市和经济发展规划。

第九条 储存单位(装置、设施)与周边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十条 储存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标注中文名称、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并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储存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十二条 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通讯、监控、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三条 储存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安全主任)。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储存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对相关场所、设施及其温度、压力、浓度等主要技术参数实行监控。

第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还应当符合《条例》的有关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三章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七条 储存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八条 储存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九条 储存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危险、有害程度和规模等实际情况,自主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试生产(使用)前编制或重新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储存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或启动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时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第四章 安全评价及备案要求

第二十一条 储存单位应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储存安全进行评价。并将储存情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评价报告一并报所在地的备案机关进行安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储存单位应当依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实施计划,及时对存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确保安全储存。

第二十三条 储存安全备案由承担储存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的法人单位提出。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式2份):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另附Word电子文档1份);

(二)储存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三)储存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的批准文件;

(四)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租赁场所的单位还应提供租赁安全协议;

(七)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安全评价报告(现有储存单位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储存单位首次提出储存安全备案的,提交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

(九)备案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储存区域平面布置图、照片等)。

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备案机关应在接到储存单位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向储存单位出具《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同时抄送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

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书》应载明备案的范围和期限。

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告知书》有效期为1年;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告知书》有效期为2年。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书》,应指出存在问题,告知储存单位认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后重新提出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符合备案条件: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或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

(三)评价报告提出的或安全检查发现储存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四)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要求的;

(七)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有不符合《条例》有关要求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储存单位应当对存在问题和隐患限期进行整改。经县(区)安全监管局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符合安全备案条件的,储存单位将整改复查情况报备案机关并重新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通过审查备案的储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储存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原备案机关提出重新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

(一)储存单位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且不符合安全要求需要进行整改的;

(二)储存单位发生改建、扩建、迁建的;

(三)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储存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发生较大变更的;

(五)储存单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原通过安全备案范围的;

(六)《告知书》有效期限届满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安全备案条件的,由储存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发出整改指令书,督促限期进行整改。

对经整改复查仍达不到安全备案条件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责令其停业或予以关闭。

第二十九条 备案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储存安全备案情况通报储存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

备案机关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储存安全备案情况汇总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查。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对本行政区内储存单位的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已安全备案的储存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当责令储存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依法建立的储存单位,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本办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物品。

专业仓储单位,是指专业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业务的单位。

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作为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试剂等生产用途的危险化学品,不包含文教、卫生、科研、国防、交通运输、人民生活等领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国家《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工程项目设计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的式样为推荐性文书。

篇8:无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关键词:安全评价 现场检查 安全隐患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0)06-121-02

1引言

随着危险化学品行业各类事故的频频发生,改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状况,改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是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面对的严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中明确指出“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此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25 号文、8号令等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也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安全评价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在改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是危险识别与控制,主要包括风险分析工作、签订安全评价服务合同、资料收集、现场安全检查、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核以及过程管理等几部分内容,其中现场安全检查是危险识别与控制的关键,现场安全检查首先关系着安全隐患是否被准确全面地辨识,其次还关系着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总之,现场安全检查在安全评价工作过程中占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2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现场安全检查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和储存装置的设计、装置工艺条件、实际操作、维修等进行详细检查以识别所存在的事故隐患。

现场安全检查适用于安全现状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一般包括初步检查、正式检查和落实复查等,现场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以法律、法规和标准等依据,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整体的符合性和配套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可靠性,以检查记录、数据等为依据,编制安全检查表进行分析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提出消除和减弱的对策措施或或整改建议。

现场检查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如上图所示:

3现场安全检查存在的问题

现场安全检查是危险识别与控制的关键,虽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工作越来越被重视,安全评价的水平在不断的提高,但是目前在安全评价中的现场安全检查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安全评价工作的质量。

(1)规范引用不合适或引用废止规范

安全生产的法律、条例、制度及标准、规范是企业生产经验、教训的总结,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因为它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是进行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是现场安全检查的重要依据。但是一些企业在进行安全检查时,没有注意根据不同行业的项目情况,选用相应的法规、标准,致使选错标准、规范,这样就达不到现场安全检查的目的。规范的条文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条文,一些评价机构不严格按照强制条文检查,或是没有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强制性的采用推荐性条文规范,没有考虑企业的经济技术条件。一些机构的规范标准更新不及时,引用废止规范,致使现场检查不准备。

(2)忽视主导风向的影响

在进行现场时,一些现场检查人员忽略风向在危险、危害性方面影响的程度,如企业的选址方面忽略使用或产生有毒物质、散发有害物质的企业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企业自身的平面布局方面忽略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产生以上这些情况应该在整改意见中提出进行位置的调整。

(3)忽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控制措施的检查

在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时,现场检查人员会关注电气是否防爆、是否有通风设施以及消防设施,但是可能会忽视工艺过程的控制措施,如事故紧急切断阀、紧急冷却系统、温度压力报警联锁、有毒气体回收及处理系统、自动泄压装置、双电源供电等。

(4)只注重系统整体配套安全设施的符合性,忽视其有效性。

现场安全检查以法律、法规等为依据,检查系统整体的符合性和配套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可靠性。但是在实际的安全评价现场安全检查时,评价人员往往只注重检查系统是否设置安全设施,忽视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从而做出错误的安全评价结论。如在一个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评价人员只注重是否设置通风设施,但是却忽略其通风量是否满足要求。

(5)忽视与评价项目相联系的接口

现场安全检查一般在评价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查,没有兼顾与评价项目相联系的接口,如:对一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改造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时,动力系统不属于改造的范围,但是动力系统的变化会导致所评价系统的变化,现场安全检查忽视动力系统的现实状况,从而影响安全评价的结论。

(6)检查重点不明确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重大危险源、储罐区以及特种设备等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检查不充分,反映不出检查过程中的主次关系

(7)现场检查过程中缺乏检测手段

检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备的运行状况,特别是特种设备等的运营状况,只依赖其他法定单位提供的测量、检测、检验资料,现场检查本身缺乏检测手段,只是单纯的靠人的肉眼去观察,这会导致不真实的检测数据从而影响评价结论。

(8)检查过程中存在故意回避的现象

有的评价机构忙于接评价项目,不重视评价报告的质量,有不熟悉的专业问题刻意回避,有的甚至为满足报告中不出现否决项而对问题项采取故意回避、避重就轻的做法。

(9)现场检查前准备不充分,缺乏与企业的沟通

现场检查前应与企业沟通,初步熟悉现场、收集企业有关资料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资料,以确定安全检查重点、编制安全检查表、确定检查依据等。由于危险化学品行业涉及的化学品品种众多,更应该加强现场检查前的沟通。但是一些评价机构在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前对企业了解甚少,缺乏与企业的沟通,致使安全检查不全面,重点不突出,失去了现场安全检查的目的。

(10)整改复查落实不认真,甚至存在未去现场复查的现象

一些评价机构对现场安全检查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复查时,存在不认真予以落实,有些整改不到位也按已整改对待,甚至有些机构未去现场却得出了整改合格的结论,这是对企业不负责任的做法。

(11)现场检查人员专业配备不齐

有些机构在现场安全检查时只派一个人参加现场检查,且检查人员现场经验缺乏,缺乏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造成现场检查不到位,评价深度不够,不能为企业提供有效的安全评价服务。

4对策措施及建议

安全评价现场安全检查是安全评价过程中十分重要的环节,是安全评价的基础工作,现场安全检查关系到安全评价是否能真正改进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改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状况,因此为了做好安全评价现场安全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议:

(1)重视现场安全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认真对待前期准备工作,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联系。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等,明确现场检查的依据。

(2)编制现场勘察单

在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安全评价工作之前,应设计一套合适的工作表格,如工作流程单、单元划分表和安全检查表等,按照一定的方法来划分企业的作业活动,保证安全隐患识别工作的全面性。

(3)安全检查表内容要完整

现场安全检查前应认真编写现场安全检查表,且编制检查表要有不同专业人员参加,安全检查表要依据充分,内容完整。其中,现场安全检查应关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周边环境、自然条件、内部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流程、工艺控制参数、现有的安全控制措施以及与评价项目相联系的借口。

(4)现场安全检查不仅要关注系统整体配套安全设施的符合性,也要关注其有效性

(5)提高自身素质

评价人员应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不断积累理论和实践经验,不断积累现场检查的经验。

(6)明确检查重点

针对各个企业危险、有害因素的不同,明确检查重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尤其重点检查关键设备和安全连锁装置;对重大危险、危害因素,不仅要分析正常生产、运输、操作时的危险、有害因素,更重要的是要分析设备、装置破坏及操作失误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危险有害因素。一些危险和易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化工工艺,更应该关注其工艺安全控制要求和事故处理措施,针对这些情况,国家相关部门也提出相应的要求,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中明确指出“化工企业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要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也指出“对未开工建设的化工项目,设计方案都要充分考虑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处置措施,处理不合格不得排放。”

(7)认真复查、落实整改

危险化学品现场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就是辨识危险,以及提出整改措施。辨识出危险而不能整改就失去了意义,也不能使企业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所以这是进行现场复查的意义就十分重大,且应该认真复查,落实整改。

(8)借助外界专业技术力量,完成现场检查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涉及很多专业,而评价机构也不可能各个专业都配备齐全,所以在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时如果自身专业人员配备不齐,应聘请有经验的专家和技术人员,从而提高安全检查的质量。

5结束语

安全评价现场检查水平最终体现着安全评价的质量,由于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的现场安全检查经常会牵扯到生产工艺复杂,化学品品种繁多、专业性强,现场状况良莠不齐等问题,但只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整体出发,以系统安全的观点进行现场检查,就是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和建议,从而达到安全评价现场检查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编.安全评价[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5.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S].

[3]《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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