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租赁合同(精选11篇)
篇1:简单的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方):________
乙方(出租方):________
一、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设备租赁过程、双方义务和经济等,经协商达成共识签订本合同。
二、租赁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租赁期限为________个月,不足________个月按________个月计算,超出天数按每天________结算。
三、付款方式:
进场后甲方应提前支付乙方月租费的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元整)乙方按月提交结算报告,经甲方经办人确认后按月支付,机械进出场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责任:
1、甲方根据需要应提前1天通知乙方准备设备的进出场。
2、甲方按照施工实际需要提供国标的汽车泵燃油。
3、甲方在承租期内提供驾驶人员食宿。
4、甲方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5、甲方需给乙方每月提供________小时的维修保养时间,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
五、乙方责任:
1、按照甲方要求如期完成设备进场、调试以及报监理及相关单位的相关手续,确保汽车泵按期使用。
2、每台汽车泵应保24小时正常运转,每天至少配备2名泵工。
4、乙方机械手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机动车辆操作规程、严禁违章驾驶和酒后开车,保证行车安全。
5、乙方未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离场。
6、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每月可对设备进行________小时的保养,乙方应努力保证机械完好,积极消除机械故障。
7、乙方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
六、争义与裁决: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誃,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签约所在地方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七、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废止。(未经事宜可写入补充条款。)补充条款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
法人代表(委托人):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
法人代表(委托人):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2:简单的租赁合同
承租单位(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向乙方提供混凝土输送泵车租赁一事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签订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租赁设备的基本情况
1、设备名称:________
2、规格型号:________
第二条租赁价格(不含税)
1、乙方使用甲方________m汽车泵泵送混凝土,价格为_______元/________m。
2、乙方使用甲方________m汽车泵泵送混凝土,价格为______元/________m。
3、乙方使用甲方________m汽车泵泵送混凝土,价格为________元/________m。
4、乙方使用甲方________m汽车泵泵送混凝土,价格为________元/________m。
5、乙方使用甲方________m汽车泵泵送混凝土,价格为________元/________m。
6、每次泵送方量低于________方的,按________方计算(________小时内泵送完);________方以上,按实际方量计算。(________米泵、________米泵保底方量________方)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结算方式
1、租赁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
2、结算依据:通过工地签收的`实际数量为结算依据。
3、结算方式:________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提供符合双方预定的设备。
2、甲方提供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管理。
3、甲方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乙方及工地负责人的指挥,按时提供优质服务。
4、甲方应积极、认真的态度对待乙方指令的每一次泵送工作,保证在24小时内的任何时间有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乙方24小时
联系方式:________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将所有的混凝土泵车输送任务交由甲方完成。
2、乙方应该按设备型号提供设备所使用的场地和条件,保证入泵混凝土质量达到泵送要求,由于场地、物料不符合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乙方应向甲方陈述理由,及时解决方案。
3、乙方只能在商定的范围内使用设备,不能超范围使用。
4、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设备需求,以便甲方合理安排车泵作业。
5、甲方在合同中提供的服务仅限于设备的租赁,对乙方的产品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无连带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支付泵送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付款,如果不能及时支付,甲方有权停止服务。
第七条租赁期间,租赁设备所有权归甲方,乙方不得对租赁设备进行销售、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转让设备所有权的行为。
第八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时,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名称(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名称(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篇3:建筑机械租赁合同管理的思考
1 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实践中,建筑机械租赁合同管理存在的常见问题有下列几个方面。
1)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当事人主体适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合同能够如约履行的前提条件之一。合同主体应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跟单位签订合同尽量保证单位名称及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名称齐全,防止因合同签订主体引来不必要的麻烦。
2)合同内容不够完善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的现象有缺少合同签订日期,漏写违约责任部分等。一般来说,合同双方会约定合同签订日为合同生效日,也就是说没有签订日的合同就是无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都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对于违约责任部分,有些合同只讲好话,有意避免合同文本中违约条款的出现,一旦发生违约,不知所措。
3)合同文字不够严谨不够严谨就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说,合同要讲究咬文嚼字。
4)应变更合同没有及时变更因行业的特殊性,租赁合同得以完全履行不仅牵扯到承租方,还会涉及发包方与承包方等多方因素,因此在履约过程中进行合同变更是很正常的事情。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合同的意识。合同变更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证合同更好履行和合同目的的最终实现。
5)没能行使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抗辩权,签订合同时当事人也会约定些具有约束力的条款,但大多数租赁公司都不会行使。碍于和气或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承租方欠款越来越多,问题更难解决。
6)不重视证据资料的搜集及保管并不是所有的书面资料都具有法律效力。作为证据的资料强调是原件,有盖章签字,有明确的内容,合法取得的。有效的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缺一不可。
7)不注意诉讼时效建筑租赁行业被拖欠租赁费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当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超过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失去了胜诉权。
建筑机械租赁业合同管理中诸多问题,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下列几个方面。
1)管理理念及管理制度不适应市场发展不少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思想和管理方式以及管理制度不会因市场变化而加以完善,仍坚守陈旧观念。随着市场上建筑租赁业竞争的不断加剧,以不变应万变的思路不是处处可行。在这竞争较为激烈的社会中扎根成长,企业管理理念及时更新及相应制度及时完善,是企业持续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2)从业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及应变能力不少建筑租赁业人员对市场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之间的关系缺乏认识,对待事情缺少法律意识。首先,市场与合同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市场的运作需要合同,市场主体各方都是靠合同去履行其权利义务。相应的,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市场为前提,没有市场谈不上什么合同。合同是市场的产物,是市场可持续的动力。只顾及承揽业务,不重视合同,遇上纠纷无从寻找依据,这都是不可取的。其次,合同签订是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合同履行过程是实现权利义务的过程,是合同管理的中期和后期阶段。很多业内人员合同一签订就不去重视后期合同管理工作,甚至认为那仅仅是生产过程。到头来由于急于签成合约而过于草率或过于迁就对方,不注重履约过程等原因导致损失惨重。
3)相关法律及制度不够完善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及相关制度来制约和赋予人们在行使某项事物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人们的行为只有在有法可依或者符合普遍原则的情况下才得以保障。原则是个极为笼统的规定,这时行业之内应有相应的制度可循,所谓行业自律公约。如缺乏这些相应的法律及制度的规定,就无法更有效的预防和解决纠纷,从而各方的利益在不同程度上都会受损。不可否认这也是合同管理中诸多问题得以存续的原因之一。
3 解决建议
加强合同管理,对企业保全自身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从而在市场上站稳脚跟有着重大意义。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供讨论。
1)提高管理人员管理理念及自身素质管理理念及自身素质的提升是加强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这就要求企业不仅要懂得选用人才、培养人才,还要懂得接受考验,适应市场。首先,企业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要求,选择优秀人员担任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位。其次,通过在职学习及选送深造等方式对在职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企业应注重智力投资。最后,企业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合同管理人员责、权、利,并通过制定相应制度保证其得以实现。
2)建立健全企业合同管理体系履约要靠企业上下共同的努力,要靠企业管理方方面面的配合,因此企业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由上而下的建立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使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首先,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其次,做到职责分明,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确保合同管理各个阶段不出任何差错。最后,对合同管理体系进行动态控制,通过定期检查,及时调整,不断完善,保证合同管理体系适应能力。
篇4:简单的租赁合同
关键词 合同 风险负担 租赁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和风险的负担。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本文拟就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做一探讨。
一、租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租赁物发生风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这说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所致的租金损失。这样规定不同于交付转移风险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笔者认为,是因为租赁合同转移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便丧失了使用租赁物的机会,非归责于他的原因还要他承担风险,有悖于理。
关于租赁物自身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物之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故,当事人若无约定,由出租人按所有人主义承担该风险为宜。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既有买卖合同性质又租赁合同性质,使得它的风险承担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否既采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一般原则,又采租赁合同的所有主义原则呢?
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如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前发生风险,因出卖人实际控制支配租赁物且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应没有争议。但如出卖人已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后发生风险,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风险呢?笔者赞同按如下情况区别对待为宜。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等于向买受人交付租赁物。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性质更强一些,承租人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为了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不足,目的是融资。而出租人向承租人融资,不是为了获取租赁物所有权,而是获取租金,最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是承租人。按买卖合同中交付主义原则,承租人是买受人,出卖人向其交付了标的物,风险自然移转其承担。这也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对融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租赁权的限制,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体现了“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的市场交易原则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租赁物所有权无约定,则按合同法250条的规定,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所有。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性质更浓厚一些,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目的是获取租金。按所有权主义,所有权归谁风险由谁承担。即风险应由承出租人承担。
三、承揽合同
关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该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揽人仅在保管不善情况下才承担风险,若发生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风险由谁承担呢?
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笔者认为,不妨参照各国通用做法。如《法国民法典》第1789条规定:“在承揽人仅供给劳动力或操作的情形,材料灭失时,承揽人仅对于其本身的过失负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644条规定:“(1)工作验收之前,由承揽人承担风险。定作人迟延验收的,风险移转于定作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承揽人不负责任。(2)经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将工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时,准用第477条关于买卖的规定”,说明承揽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定作人承担所提供材料的风险。《瑞士债务法》第376条前2款规定:“在交付前,工作成果因意外毁损的,承揽方无权请求赔偿其完成的工作也无权请求赔偿其支付的费用。但定作方未及时接受工作成果的除外。因意外造成的材料毁损,由提供方承担后果”。《意大利民法》第167条规定:“在定作人接受成果前或者在检查成果时并未发生迟延,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毁损,材料是承揽人提供的,则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由承揽人承担。如果定作人全部或部分提供了材料,他要对其提供的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承担损失,其余部分由承揽人承担”。
可见,各国立法对于报酬实行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而对于材料则实行所有人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即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由于定作物此时包含材料与已物化的承揽人的劳动,则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担由于定作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承揽人物化劳动的灭失。
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些规定在表述上所采用的技术是先一般性地规定整个工作物的风险负担问题,然后再例外地规定当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的该材料的风险负担规则。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2]史尚宽.债法各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篇5:最简单的厂房租赁合同
关于住房的修缮责任
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篇6:简单实用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
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一、租赁土地位置、面积及用途:
甲方将土地约亩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大写)年。
三、租金计算标准及交付方法:
1、租金计算标准:,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再提出增加租金的要求。
2、租金交付方法:。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租赁的土地拥有所有权;
2、保护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3、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得将该土地再次出租给第三方使用。
4、租赁期内,甲方人事等其他的任何变动不会影响此协议的执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协议的执行。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租赁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
2、租赁期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款,均视为违约,甲方违约,必须赔偿违约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特殊规定:
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造成重大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相关事宜;租赁期内如遇国家征用或征收土地,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地上物补偿及经营损失补偿等归乙方所有。
八、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双方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篇7:房屋租赁合同的标准简单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计___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____________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____________,从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连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
篇8: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
传统租赁是以实物流转为主要特征的, 而融资租赁是以实物、技术流转为前置继而进行货币流转为主要特征的。因此, 按照我国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从事以融资金融手段进行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此类企业在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后必需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如果以外汇从事融资租赁经营活动的, 还要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于1984年10月17日颁布的《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即明确规定, 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 应当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1991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关于金融机构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银发 (1991) 38号】中又明确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经验收合格给予换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经营外汇业务的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1994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第四条规定:金融租赁属于金融业务;第六条规定:法人型金融机构要取得《金融法人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 凭工商营业执照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济外汇业务许可证》, 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200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作了专门规定, 上述的规定中始终体现我国对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采取法律上严格管制措施, 对其主体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定, 其特征之一就是许可证资格准入制。
我国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 宗旨为利用外资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到80年代中期, 我国形成了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 (至今为止约近50家) 为主体, 从事以国际货物买卖为前置的国际融资租赁业务, 国内银行也设置了专门从事国内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 形成了一定的行业规模, 但由于行政部门之间政策上的协调和沟通不够, 管理上的衔接性和统一性不足, 出现了政出多门, 各执一端的现象。加上立法上的滞后, 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出现争议后, 司法机关不能形成整体和统一的司法评价。例如, 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国家外经贸部批准成立, 批准成立后既持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规避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 从事金融租赁业务, 在未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 从事外汇金融租赁业务, 对这类企业, 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而诉讼人民法院时, 必然要涉及主体资格被审查的情形。如认定其主体资格合法, 就否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职能, 否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力。如认定其主体资格不合法, 又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职能, 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企业经营主体资格的权力, 在司法评价上处于两难境地, 其本质体现出维护国家法律的整体性、统一性、权威性上的无奈。所以, 对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 即取得从事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 其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否定说、肯定说和折衷说。这些争论还在继续,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履行和争议的解决, 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问题是应当重视和解决的法律问题。
二、回租赁形式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
按照国际租赁契约统一规则和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分四种并列方式, 既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直接租赁是以国际货物买卖或国内杂物买卖为前提的融资租赁业务。转租赁是以国际货物租赁或国内货物租赁为前提的融资租赁业务。这两种租赁方式是以具有先进生产要素为特征的物资 (技术、设备) 形态的运动为前提, 继而进行货币形态 (租金) 的运动, 这种以金融为手段把工业、金融、贸易集于一体, 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以先进的生产要素实现企事业单位技术进步, 可以直接和显见地体现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产业要求, 体现我国对外开放的宗旨和立法目的。委托租赁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居间服务, 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延伸。回租赁业务是将承租人享有所有权的设备买入, 再租给承租人收取租金, 回租赁合同履行终结时, 再将设备所有权回转于承租人。这种租赁业务设备的物资运动形态仅有观念上的运动, 涉及实际上的运动是以货币形态的运动为主要特征。本质上体现的是资金市场的融资和物的担保。回租赁业务如不在立法上和行政管理上严格规范, 极易造成我国关于融资租赁业利用外资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促进国内企业贸易发展, 实现企事业单位科技进步的产业政策发生冲突, 也极易规避我国对金融行业的严格管理和外汇严格管制的法律规定。例如, 有些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规避企业间不得相互借贷的法律规定, 利用回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极为相似的特征, 达到既为“承租人”解决资金, 又为“出租人”牟取高于贷款利息租金利润的目的, 而订立形式要件为融资租赁合同, 实质要件为借款合同,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争议纠纷中常见的规避法律的行为。由于回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有较多相似之处, 加上实施操作不规范, 故二者在实践中比较难以区分和认定。由于回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在主体、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标的物流转方式等方面的极为相似, 将此类问题全部归于司法环节中解决难度极大。笔者认为, 第一, 在立法上要明确和具体地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从事回租赁业务的资格, 并且应当严格限制, 实行回租赁业务的特别准人制度;第二,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回租赁业务的资格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和监管制度;第三, 融资租赁行业要建立自律制度, 在回租赁业务自律方面应更加严格。回租赁业务并不体现进口技术和设备的租赁业务的主要宗旨, 仅是租赁业务的补充形式。回租赁业务规避法律的行为, 客观上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外汇管理秩序, 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成为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的祸源之一, 应当是国家在经济活动中重点治理和整顿的对象。笔者认为, 回租赁业务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活动中应当限制其发展, 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 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回租赁业务方式实施融资租赁的合同行为, 应当进行严格的治理和制裁。
三、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破产的法律问题
按照融资租赁行业惯例, 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终结之际, 承租人象征性地交付给出租人小额款项, 租赁物所有权就转移至承租人, 而在租赁物交付出租人时起至承租人交付全部租金并且象征性地交付给出租人小额款项前, 在法律上都属于合同履行之中。在此时间段内, 从租赁物权属性质上看, 出租人为所有权人, 承租人是使用权人, 如承租人发生破产事由, 出租人应首先对租赁物行使其所有权, 其后才能行使债权。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 一般都有保护人为承租人提供担保, 并且多是连带保证责任。《审理租赁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承租人破产时, 出租人可将租赁物收回, 也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拍卖租赁物, 将拍卖所得款用于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租赁物价值大于出租人债权的其超出部分应退还承租人, 租赁物价值小于出租人债权的, 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应作为一般债权参加清偿程序, 或者要求承租人保证人清偿”。如果承租人至破产宣告之日时存在欠付出租人的租金的事由, 出租人要以先处分租赁物为前置条件, 根据处分租赁物的具体结果, 才能确认债权的具体数额并行使法律上的请求权。这种情形是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本身就存在的担保特征, 既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和物的担保属性。融资租赁合同如存在处于从属地位的保证合同时,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存在物权的保证而相对弱化。因此, 融资租赁合同的保证责任区别于为破产提供担保的如借款合同的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中对连带责任保证人, 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保证人主张并由保证人对破产人的全额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融资租赁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在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全额承担清偿责任时, 可依法主张出租人先处分租赁物, 之后才对租赁物处分所得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责任。而在实践中往往判令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代破产人 (承租人) 偿还全部债务。完全漠视了出租人的物权应当折抵部分或全部债权的属性, 违反了法律上的特别规定, 客观上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 也违背了物权优于债权的民法原理。
篇9:简单的租赁合同
一、基本案情
徐某驾驶证被吊销,因需用车,于2015年5月14日同王某到朱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用王某的驾驶证和自己的身份证并以王某名义承租马自达6轿车一辆,徐某是租赁合同的担保人,也是该车实际使用人,其先后支付租金6500元。后徐某谎称自己是车主,因老婆在医院生小孩大出血有生命危险急需要用钱,不得已才卖车,于2015年5月26日利用伪造的朱某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将该车卖给唐某,声称车子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经过讨价还价,唐某最终出价5.5万元。朱某通过GPS定位查看出租车辆异常,后发现车子一直停在某小区停车场不动了,在联系王某和徐某无果后,朱某根据GPS导航于2015年6月2日将停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汽车开回。2015年6月3日下午,唐某发现放置于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轿车不见,后报警抓获徐某。经鉴定,涉案的马自达6轿车价值人民币115374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租赁车辆取得对车辆的占有和使用,但不包含车辆处分权,其擅自将车处分给唐某,就是典型的拒不交付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虽合法占有该车辆但其伪造相关证件将车辆卖给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徐某虽然采取欺骗手段但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不构成刑事犯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徐某不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中的侵占是行为人易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的行为,突出行为人对先前财物持有的合法性。表面上看,徐某、王某和朱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取得对汽车的合法占有,而徐某将该车出卖的处分行为表明其将合法持有行为转化为非法占有,似乎符合侵占行为的特征,但侵占行为前提是徐某需负交还或交出义务。相较于租赁合同这个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王某和朱某,徐某只是担保合同这个从合同的当事人,不论徐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都只能在王某不履行合同情况下才需要徐某承担,所以徐某虽合法占有涉案车辆但并不能代替王某承担返还车辆的责任,徐某因没有交还或交出义务而不构成侵占罪。倒是,徐某和王某之间存在非法侵占罪的可能性,徐某占有王某租赁的汽车,其显然负有返还和交付义务,同时其非法处分显然构成拒不返还的情形,但王某既没有向徐某表达要求其返还的意思,也没有因此行为造成损失,更没有亲告,所以不存在侵占罪适用的余地。
(二)唐某对车辆不构成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构成善意取得需满足三个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由于徐某声称车子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唐某出价5.5万元应该认定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但唐某作为受让人应该具有善意,对于大宗商品和汽车等大额交易而言,受让人是否善意还需考量其是否履行“不真正合同义务”,即注意义务。简单地说,就是到车辆登记管理单位查看其产权情况。而本案中,唐某仅通过查看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来确认车辆的所有关系并支付价款,而没有履行到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看产权情况这一自身注意义务,不应该认定其善意。同时,由于涉案车辆具有4万元贷款,要购买车辆应及时行使涤除权方可获得,但案件中唐某没有要求徐某做出相应安排,也没有要求徐某提供购买车辆的相关单据和凭证,仅支付5.5万元就获得价值11余万元的车辆显然不符合一般人理解的“善意”,更何况涉案车辆没有也不可能登记过户。因此,唐某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取涉案车辆所有权。
(三)徐某也不构成诈骗罪
徐某谎称因家人生病才处置涉案车辆,并利用伪造朱某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方式证明自己是该车辆的合法所有人,能够依法处分该车辆。虽然存在欺骗因素,但就本案而言构成合同欺诈而非诈骗犯罪,原因是:首先徐某本身合法占有涉案车辆,虽不具有所有权但其转让该车辆仅构成无权处分,形成的是一个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为此,徐某通过伪造证件方式来促使对方相信自己具有处分权能,目的是缔结合同取得财物,属于典型的合同欺诈。其次,诈骗罪与合同欺诈在客观层面上区别是被欺骗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遭受财产损失。唐某仅支付了5.5万元就获得价值11余万元的车辆,如若不是自己没有履行注意义务,那么自己将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而且交易时唐某正是认识到自己将获得涉案车辆这一“等价物”才支付价款,无论唐某是否最终取得涉案车辆所有权都没有遭受财产损失,反而是“赚了”,这显然不能说明唐某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遭受损失。再次,徐某租用车辆时是使用了自己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而且其也明知涉案车辆装有GPS导航系统,一旦事发,自己难脱干系。案件中也没有反映出其挥霍所得价款、积极潜逃或从事违法犯罪等诈骗犯罪常有的附随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徐某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同时,还有一个细节非常值得注意,徐某声称涉案车辆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最终仅获得5.5万元价款,再一次印证了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目的。总之,综合主客观方面来看,徐某不构成诈骗罪。
(四)徐某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徐某不构成刑事犯罪,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清晰:王某与朱某之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徐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与徐某之间成立借用合同关系;徐某虽合法占有涉案车辆但非法处分之,构成无权代理或非法处分行为。本案中唐某而没有履行到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看涉案车辆的产权情况这一自身注意义务而不构成善意取得。本案危害后果主要是唐某支付了5.5万元没有获得等价物,由于其损害主要由徐某造成,应由徐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当然具体情况应由法院来依法裁判。
篇10:车库租赁合同简单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车库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自愿租用甲方位于阳光国际号楼号车库作为储存货物使用(以下简称“该车库”),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第二条租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该车库的年租金为:;(¥元/年)以上租金不含税价,如有关部门检查需办理出租手续等应交缴的一切税费由乙方缴纳(即开发票的税费)。乙方的租金于每年月日一次性向甲方交清当年的租金
第四条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一次向甲方交付元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押金退回。
第五条该车库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使用费等有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缴交,与甲方无关。如由于这些费用未交清而致使甲方被有关部门(公司)追讨滞纳金或罚金,则甲方有权从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中抵扣,并有权要求乙方补足该保证金的不足部分。
第六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须于年月日将该车库交付乙方使用。
3、合同期满时,乙方须在租约期满之日退还房屋,同时经甲方验收该车库无欠缴的水电费与物业管理费后,返还乙方所交的保证金。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如期交纳租金。
2、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及取暖费等,由乙方自行按时缴付。
3、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管理规定,爱护并正确使用该商服及内部设施。如乙方违反有关规定或超出其经营范围进行的活动,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甲方可以此原因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如不遵守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点的规定,则乙方缴交保证金的期限顺延;如超过十五天仍无法将该商服交付使用,则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无效,甲
方需无条件退还乙方保证金。
2、甲方如不遵守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点的规定,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滞纳金,每天按保证金的3‰计收。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如拖欠租金,则每天按应缴租金的3‰交纳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壹个月,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和收回商服,并有权拒绝返还保证金。
2、一切非自然因素造成租用车库及配套设施的毁损和故障,乙方应在退房前独自承担维修责任,否则甲方将动用乙方的.保证金作为修复费用,在修理工程结束后,该保证金多退少补。
3、乙方如租期未满不继续承租,则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缴交保证金之日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水表数:电表数:该数之前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结清,多交的由乙付给甲方
第十一条补充条款: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篇11:简单门面租赁合同
店铺房屋临街的一面,俗称门面,店铺是商家经营的一个地方,店铺也就是门市,商人经销货物的固定场所;而店面是店铺的门面,铺面。店面一般是指单独的一间或多间,自己有独立的门及钥匙的铺面才叫店面。以下是以下是由收集整理的简单门面租赁合同模板,欢迎参考。
简单门面租赁合同范本一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 租给乙方使用。同时该门面内的设施(卷闸门、电线、灯管、开关、水管、地板、楼梯、扶手等)在现有完好状态移交给乙方管理使用。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年之内房租不得变动。租赁期满,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书面申请,在相等条件下,甲方应当优先租赁给乙方。
三、租金与交租方式:年租金 元,分两次缴清,首次付 元,如未按期交纳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无条件收回门面,且押金不退。
四、水电费用:乙方单独安装水、电、煤气表,乙方按照实际使用量缴纳费用,水表开始,水费价格按自来水公司标准电表开始,按电业局标准收费,煤气表开始,按煤气公司标准收费。门面物业费、卫生费由承租方按时向物业公司缴纳,出租方概不负责。
五、签订合同时,甲方收取乙方
押金 元(不计息),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租金,任赁期满,乙方在交清各种费用后,门面内结构未改动,甲方退回所有押金,如有结构变动,乙方需恢复原状,甲方才能退押金。
六、本协议租期届满如乙方未继续租赁,乙方应在期满第二天内搬出。如未搬出,甲方对乙方所有存放的物品不承担存放、保管的责任。
七、乙方在租住期内,必须遵守法律和暂住人口的有关规定,乙方及其家人的安全,包括人身和财产安全,均由乙方负责。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实用门面租赁合同范本二
出租方(下称甲方):
承租方(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拥有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门面描述
1、甲方将其拥有的座落于 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为商业门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第一年租金为 元,然后每年租金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 %,租金提前一个月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为:
2、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
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3、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元。租赁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本保证金由甲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第一年上半年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3、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 日内搬离。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
3、乙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
用、税收、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5、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租金。
七、续租
租赁期满,甲方如有意续租,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 40 天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房屋的。
(4)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房屋20天以上的。
(2)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房屋或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20天的。
(3)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将出租的房屋用于抵押或转让给第三方的。
(4)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
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间,乙方承租的门面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4)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及赔偿
1、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第1、2项的约定,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应如期交付租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超期占用房屋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按当年租金
折算日租金并加收百分之五的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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