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制结构分析

关键词: 税制 税种 结构 主体

我国税制结构分析(精选六篇)

我国税制结构分析 篇1

当今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一般都是由多个税种构成, 其中主体税种是确立税制结构模式的关键。主体税种在一个国家税制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起主导作用。根据主体税种的不同, 可以将世界各国税制结构主要划分成三种模式:一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二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三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研究认为, 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 都可能出现所得税和流转税的“双主体”税制。目前,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 “双主体”税制成为税制改革的国际趋势, 我国实行“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将是必然趋势。

二、我国双主体税制结构的现状

(一) 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 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 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向个人倾斜, 使个人所得税的税源丰富, 并且成为目前中国最具收人潜力的税种。但是, 由于我国税收的征收管理水平较低, 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还存在着明显的漏洞, 税收流失严重, 因此, 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改善执法环境成为税收工作的当务之急。

(二) 企业所得税制度不统一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目前在我国实行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 不利于市场竞争的要求和国内统一市场的建立。因此, 应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 尽快创造条件实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 建立统一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三) 流转税所占比重过大

目前, 我国的税制结构与多数低收入国家的税制结构相似, 均表现出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特征。据统计, 2013年, 收入为110 497亿元, 较上年同期上涨9.8%, 季度环比增长3.71%, 流转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56%, 所得税占27%, 其中个人所得税占7%, 其他税种约占10%。这种税制结构格局是与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水平基本适应的。但是, 流转税所占比重过大, 使其他税种比重较低, 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过低。

三、我国双主体税制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 税种结构方面

经过多次的税制改革, 我国已形成了以所得税和流转税为主体, 以资源税、行为税、财产税为辅助税种的复合税制体系, 且这种税制体系已经与世界税收的制度顺利接轨。但是从主体税种的收入来看, 所得税的收入一直持续在一个低水平的状态, 仅为20%;流转税却占据了税收总收入的70%, 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在保障税收增长的同时, 弱化了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二) 征收标准方面

以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例:从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实际水平和税收管理的状况来看, 增值税的征管成本比较高, 且税收损失较重。增值税的主要问题是增值税的设计与征管环境的不协调, 使得偷税、逃税现象屡禁不止, 且日益严重。

(三) 征管方式方面

自2009年的新税收的制度实施以来, 各地区在征收管理方面下了很多功夫。但是从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 很多地方还停留在以往的征收大厅的建设层面, 税收工作人员的能力不高, 征管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问题。

四、我国双主体税制结构发展对策

(一) 进一步完善双主体税制结构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税种结构失衡, 间接税占比远超过直接税占比, 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直接税居于主体地位相比, 反差相当明显;在这一税制结构下, 商品与服务最终消费的税收负担难以有效降低, 而所得税促进社会公平的职能也难以有效体现;因此, 今后一段时期税制改革方向应该是逐步有效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 有效缩小二者差距, 完善“双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

(二) 强化所得税, 弱化流转税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 我国的税制结构应该有一个较大的调整, 逐步达到弱化流转税而强调效率的目标, 加大所得税注重公平的力度, 真正实现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且营业税依行业设置不同税率, 使得流转税法变得复杂和非兼容。税法的复杂性和不同税制之间的非兼容性又不可避免地严重降低税收体系的有效性, 使政府无法在预计期限内实现应有的收入规模。通过改革体系,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使得我们社会充满活力和动力, 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同时, 努力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三) 推进税种改革, 完善所得税体系

应积极推进该税种的改革, 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并尽快实行储蓄实名制, 建立规范、严密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 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因此, 我们可以通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形式, 进行收入再分配, 适当缩小收入差距和贫富悬殊, 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通过完善所得税体系, 协调各税种的比重变化, 最终实现“双主体”模式

摘要:税收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税制结构问题。通过对我国双主体税制结构的研究, 分析了我国税制结构的现状、存在的问题, 以及税制结构的发展。提出进一步完善双主体税制结构;强化所得税, 弱化流转税;推进税种改革, 完善所得税体系的对策。

关键词:双主体,税制结构,所得税

参考文献

[1]安体富.关于宏观税率与税制结构问题的思考[J].税务研究, 2012 (4) .

我国税制结构的现状 篇2

张 何

我国税制结构的现状、问题与总体改革方向

一、我国税制结构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税制结构比较稳定。2004年,税收收入总额为25718亿元(不含关税及农业税)。其中,流转税收入18396.9亿元,占税收收入的71.53%;所得税收入5811.3亿元,占税收收入的22.60%;财产及资源税收入1261.64亿元,占税收收入的4.73%;其他税收296.3亿元,占税收收入的1.14%。

在流转类税收中,增值税收入12588.9亿元,占税收收入的48.95%;消费税收入1550.5亿元,占税收收入的6.03%;营业税收入3583.5亿元,占税收收入的13.93%;流转税的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674亿元,占税收收入的2.62%。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作为对商品劳务普遍课征的流转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合计为65.18%。消费税及其附加作为选择性流转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6.35%。

在所得类税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3141.7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932.5亿元,两项合计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15.85%;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1亿元,占税收收入的6.75%。

资源税收入99.1亿元,仅占税收收入的0.39%;财产类税收收入1162.3,占税收收入的4.34%。

二、税制结构的国际比较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税制结构及统计口径差别较大。即使在经济发展水平接近的国家,税制结构也有较大差异。总体来看,经济越发达,所得税的比重越高:世界上最发达的20多个工业化国家的所得税比重远高于流转税比重,如法国、英国所得税与流转税的比重分别为62%∶28%和56%∶31%;比较发达的高收入国家所得税与流转税的比重大体相当,如韩国的所得税比重约为35%,流转税比重约为40%;发展中国家的所得税比重低于流转税,但也占到相当份额,如泰国的所得税比重约为30%,流转税比重为68%。

综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OECD的统计资料分析,工业化国家所得税比重平均在35%左右,其中,企业所得税的比重大多不足10%,个人所得税的比重高达25%以上;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约为30%,一些欧洲国家(如法国、荷兰)这一比重高达40%。主要OECD国家的流转税比重平均约为30%,其中增值税等一般流转税达约占17%,消费税等选择性流转税约占13%。另外,发达国家的税种设置比较全面,房地产税(物业税)、遗产税、环境税等各类税种齐全。

三、我国税制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流转税与所得税的比重不尽合理,流转税比重偏高。我国流转税的比重在70%以上,所得税比重只有20%多。流转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不仅远高于发达国家,也高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流转税比重过高,使企业无论是否盈利都必须负担税收,影响了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同时也产生了国家出口退税负担重等问题。

2.在流转类税收中,选择性流转税(消费税)的比重过低。通过国际比较可以看出,在流转类税收中,我国消费税仅占税收收入的6%左右,占流转税收入的8.6%。而大多数国家消费税占流转类税收的比重都在40%以上。选择性流转税对资源性产品、高档奢侈品及烟

酒等嗜好品征收,能够起到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的目的。

3.在所得类税收中,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过低。企业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为了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20世纪80年代以来,无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了针对企业所得税的大规模减税。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有所下降。由于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具有较好的调节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均收入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在发展中国家有逐步上升的趋势。我国所得税收入中,企业所得税的比重较高,而个人所得税比重偏低。尽管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总量有了迅速增长,但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一直维持在6.5%~7%的水平,这不利于发挥税收的收入调节功能。

4.社会保障未实行费改税,对社会保障收入筹集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在发达国家的税收收入中,社会保障税占到30%左右,与个人所得税、流转类税收的比重基本相当,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社会保障支出迅速增加。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将现行的社会保障费改为税,不仅可以加大征收力度,还能够增加社会保障收支的透明度,有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5.资源税税负过轻,环境税、物业税、遗产税等对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意义重大的税种缺乏。目前。我国资源税收入仅为99.1亿元,占税收收入的0.39%。资源税收入过低不利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环境税、物业税、遗产税等对社会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的税种没有开征,导致税收政策在引导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四、完善我国税制结构的总体方向

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保持了持续高速增长,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财力保证,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较好地发挥了收入筹集功能。随着我国人均收入突破1000美元,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的协调等问题日益突出,税收政策需要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我国的人均收入水平和税收征管环境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因此,从我国现阶段国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税制结构进行改革与完善。

1.流转税的征收成本较低,具有较好的收入筹集功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不会发生较大变化。在实行增值税转型、扩大征收范围等改革的同时,应适时调整消费税税目与税率,将高档消费品、奢侈品,如高档餐饮、高尔夫球等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烟、酒等产品的消费税率。这既可以增加税收收入,又能够实现收入分配的调节。

2.在所得税方面,应将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增加抵扣项目,放宽扣除标准,适当降低税率。通过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稳定企业所得税收入。同时,加大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尤其是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纳税状况的监管,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

3.扩大资源税税目,提高资源税税负,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逐步对社会保障收入实行费改税,加大征收力度,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我国煤炭资源税税制改革分析 篇3

关键词:煤炭资源;税制;改革

在自然界中,煤炭资源是稀缺资源、有限的可耗性资源,是我国能源体系中占据极其重要地位的资源。虽然我国的煤炭资源储备量丰富,产量巨大,但是对于煤炭资源的消费同样惨烈,均占据着世界三分之一的地位。另外,分布不均衡是我国煤炭资源的一个重要特征。大煤矿企业之间竞争激烈,产生许多不公平竞争的现象;小的煤矿企业胡乱开采,为了追求利润不择手段,破坏环境,恶化生态。一系列的原因引起了国家社会的重视,要求改革煤炭资源税制的呼声越来越高,当前情况下,改革我国煤炭资源税制有着重要的意义。应当尽快制定合理有效的煤炭资源税制政策,限制合理开采,大力保护煤炭资源,实现环境生态与国家发展之间的平衡,达到一个令人们满意又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为子孙后代谋福利。

一、 我国煤炭资源税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煤炭资源税收现状

我国当前实行的煤炭资源税制是按照1994年颁布实施的《资源税暂行条例》。我国税法中规定只征收原煤的税,不征收选煤、洗煤和其他煤炭产品的税,但是照章征收加工所用原煤的税。焦炭资源税额度统一为每吨8元,除此之外,因为各地煤质、采煤条件的不同,国家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每吨0.3元到8元不等。尽管煤炭资源税制经过多次改革调整,但是过低的税率,按量征收的方式难以体现出煤炭价格的波动,也导致了不合理的开采和利用,从根本上造成了我国煤炭资源的大量浪费,因此,对于我国煤炭资源税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2、煤炭资源税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煤炭资源税税制改革,能够推动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利用,节约使用。合理地进行煤炭资源税的征收,从纳税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层面出发,合理经营煤炭资源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不侵害个人的权益,提高煤炭使用效率,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煤炭资源税税制改革能够缩小资源级差的收入,为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一定程度地提高煤炭税率,有利于调整由于外界条件造成的煤炭级差收入,使其利润空间更加合理,提高社会公平程度,提高企业经济收入,维持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煤炭资源税税制改革对个人之间,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有着深刻的影响。完善煤炭资源税的征收制度,使煤炭资源的税收更具调节性,使所得税和增值税相互配合,公平征收,既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丰富了国家财政,又使得个人收入、企业利润、国家利益多方受益。

二、 我国煤炭资源税税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1、煤炭资源税的本质定位不合理

煤炭资源税在我国的税制框架中,是一种为求调整煤炭企业利润收入的级差调节手段。把企业开采取得的级差收入划为国有,以求煤炭开采企业之间实现公平竞争。如此定位很难实现煤炭资源自身所拥有的内在价值,国家提高开采煤炭效率,保护资源的意图不能充分体现,不能将煤炭开采的成本内在化,不能有效地遏制不合理的开采和资源的浪费现状,对环境的破坏及生态的侵害程度不能降低,随着日积月累,更加肆意妄为,达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2、煤炭资源税税制政策不能充分表现价格的变动和资源的稀有

税率过低造成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导致资源大量浪费,生态负荷加重,使开采成本低廉,稀缺性表现不足;税赋设计不合理,煤炭资源开采中的负外部性不能从煤炭的价格上得到体现,导致资源被外国消费,污染被中国全收,环境破坏留给子孙后代。这样的煤炭资源税制政策对自身的危害极其巨大,不仅损害了国家自身的利益,还不能得到应有的好处,得不偿失,造成生态的超支,使后患无穷。

3、煤炭资源税税制的征收方法不科学

税收计算的依据不科学。我国煤炭资源税的征收从量计征,不征收库存或积压的部分,征收税额过低,这样的征收模式大大地增加了开采过程中的浪费和不合理开采行为,从事煤炭开采的门槛过低,各种煤炭开采企业肆意妄为,无拘无束,随意浪费或库存积压。过低的税额不能对资源级差收入合理调节,造成不公平的企业竞争,使社会不能稳定发展。企业的煤炭回采率很低。征收煤炭资源税的计算方法与煤炭资源的可采储量不相牵连,资源浪费无成本可言,大量的煤炭因开采难度过大而被弃之不采,造成了严重的浪费。从量计征的方式流失了大量的税收。对煤炭企业监督不力,手段缺失,煤炭的实际产销量不实,无证开采随地可见,使得大量税收流失,减少了国家大量的财政收入。

三、 煤炭资源税税制改革的建议措施

1、改变税收计算方法,实现从价计征

煤炭资源税的征收方法从定额定量转变为从价定率的方式,把资源回采率、税率、资源的可采储量和生态保护相互联系起来,使企业对于煤炭区域的富贫状态平等对待,提高企业对煤炭资源的回采率,最大程度地提高煤炭的开采效率和煤炭的使用效率,减少杜绝煤炭的肆意浪费,不节约使用现象,加强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持续利用煤炭资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应当对煤炭开采单位的可承受力进行综合分析考虑,制定合适的征收方法,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如何平稳过渡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避免煤炭企业承担压力过重,适得其反,认真研究税制改革方案,提出一个资源与利益相搭配,保持社会稳定,科学、完整的煤炭资源税制体系。

2、提高资源税额额度,扩大税额变动范围

改革应当逐步实行,一步一步地提高全部税额,提高进入煤炭开采行业的门槛,促使煤炭开采行业公平有序的竞争;拉大税额幅度,結合研究资源认定的使用额度,调整煤炭开采过程中的级差收入,达到一个利润均衡的境况,避免出现弃贫采富的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现象,使煤炭资源得到合理综合地开采利用,让企业在公平的范围内合理竞争,营造一个激烈而又公平的竞争环境。

3、合理地进行税收分配

减轻煤炭企业以及整个行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一定的纳税人的消费税,建立煤炭开采基金,加强煤炭开采调研和煤炭资源的勘探力度,加强煤炭开采的安全教育,补充煤炭开采救灾防范措施,对于一些煤炭开采过程中的特殊情况进行特殊补贴;规范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合理调整个人、企业和国家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关系,增加税收收入,清理煤炭开采行业中的不合理收费和违法开采状况,使煤炭开采的环境变得公平良好,平衡有序,为国家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加积极的作用。

4、因地制宜,给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管理权.

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中央集中税权,但是国家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应当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管理权力,根据煤炭开采的区域市场价格、开采条件等可变因素进行及时地调整,自主调整地方经济,提高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国家应当给予地方对税额的调整权力,使其可以及时地重新调整制定合适的税收标准,调节资源税,得到一定的地方收入。

结语:改革煤炭资源税税制,调整煤炭资源开采过程中的不经济性,科学制定税收标准,有效地进行级差收入的调节,使煤炭开采单位学会自主保护资源,提高煤炭资源的开采率和利用率,为煤炭资源的公平竞争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另外,提高资源税的透明度,加强规范支出,注重环境保护,追求自然与人的和谐发展,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潞安集团史志办公室)

参考文献:

[1]李楠楠. 煤炭资源税改革中难点研究[J]. 中国商界(下半月). 2010(06)

[2]李焕培. 煤炭资源税经济分析[J]. 经营管理者. 2011(17)

[3]王文平,姬长生,班林杰. 我国煤炭资源税费合理性分析[J]. 煤炭科技. 2012(01)

[4]李伟. 对我国上调煤炭资源税的分析与思考[J]. 煤炭经济研究. 2011(01)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差距分析 篇4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来看, 主要有三种征收模式即:综合征收制、分类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综合征收制, 代表国家美国, 即纳税的时间单位是年, 纳税人根据全年所得进行汇总, 减计法定扣除后进行征税。分类征收制, 代表国家中国, 即根据不同来源的应税项目, 进行对应的费用扣除和对应的税率征税。混合征收制, 代表国家日本, 即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收制, 先按照一定比例分类征收, 实行源泉征收和预定征收, 然后根据全年所得额加计汇总计税, 并对预定征收或源泉征收的予以扣除。根据对78个国家和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模式调查如下表。

从征收模式看,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单一。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征收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 虽然可以控制税源, 节约成本, 提高征收效率。但是, 随着居民收入来源渠道的多样化, 征收模式单一一定会出现使取得多种不同收入的纳税人多次扣除费用, 根据不同税率, 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 这样就难以实现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同时, 一些人为了少缴税, 将自己的收入在不同类型收入间进行转换, 就样就造成不同项目、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同时由于分类课征制实行分项扣除费用, 造成所得来源少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 所得来源多的纳税人纳税较少的情况, 客观减少纳税, 更不能调节个人收入, 难以实现税负公平。

二、从税基角度看,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过窄

我国个人所得税没有规定相关的经营支出扣除方法, 个人为了获得收入, 不但付出劳动性支出, 而且还有其他经营性支出。既然与其他所得经营性有关的, 都可能发生相关性支出, 应该给予扣除, 那么在个人所得税中对不同的劳动采用的不同标准, 难以实现分类征收的目标。同时, 我国个人所得税只规定对个人的基本扣除, 并没有充分考虑个人的家庭因素。因此, 就会造成收入相同的纳税人, 但是由于家庭支出不同, 从而导致的税负不同, 阻碍了公平原则的实现。

三、与社会保障脱节———单纯的财政性税收

税收的职能作用是由税收的本质所决定, 是税收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所具有的内在功能。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通过累进税率来调节收入分配的, 随着个人所得的增加, 其适用的边际税率也会不断提高, 从而对高收入者则按较高的税率征税, 相反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这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个人收入所得税目的就是为了调节并缩小贫富差距, 缓和阶级矛盾, 保持社会和谐。因此, 个人所得只是单纯的财政性税收, 与社会保障脱节。同时, 随着经济的发展, 我国社会保障、教育等深入改革, 个人与家庭负担的相关费用出现了显著地增长。我国现行“定额扣除”税制没有充分考虑个人与家庭的相关费用的负担。而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用于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规定统一的扣除费用和征收率, 这样就会在实质上造成税负不公的现象。

四、征收方式杂乱:月+次+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 是对每月收入进行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是对每次收入进行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是对每一纳税年度进行征收。就以上三种项目用来看就有三种不同的征收方式, 征收方式的不同会造成纳税人多缴或者偷税漏税。特别针对个人所得税中劳务报酬所得来说, 根据规定:劳务报酬所得, 属于一次性收入的, 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国税发[1994]89号对于“同一项目”予以明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例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 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 应分别减除费用,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6]602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 统一规定以县 (含县级市、区) 为一地, 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 则应分别计算。仅仅对于同一个项目就出现以次、月甚至年的时间方式征收, 由此带来税收滞后性, 会对收入分配产生消极影响。同时, 对于个人举办各种辅导班来说, 国税函[1996]6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 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 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 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 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 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杂乱的征收方式不仅不利于个人申报缴纳, 而且不利于税务机关及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将会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难以实现收入分别再配。

摘要: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 历经多次改革, 虽然在以提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基础上提高居民收入, 减税效果明显。但是在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作用不大。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差距,分析

参考文献

[1]李乾杰, 尹士.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差距[J].现代商业, 2013 (8) :131-132.

[2]赖湘蓉.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思考[D].兰州:兰州大学, 2008.

[3]李小青.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个税新规解读[J].财务与会计 (理财版) , 2013 (3) .

“高税负”的症结是税制结构不合理 篇5

关于这个问题,观点不外乎两种。一种观点是中国税负水平很高。相对于中国寒酸而捉襟见肘的社会福利支出来说,中国的税负是太高了,而且取的多,予的少,痛苦指数必然很高。另一种观点是,中国税负水平很低,以官方观点为代表,主要依据是中国的宏观税负指标。2006年,中国税收收入37636亿元,而GDP水平为209609.52亿元,以此算得中国的宏观税负水平为17.9%。按此标准,不但发达国家比中国的税负水平高很多,就是发展中国家的税负也普遍比中国高不少。

其实,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

中国的实际税负水平要比《福布斯》的统计低,因为在该杂志的六个统计指标里,增值税在我国服务性企业并不适用,也就是说税基不具有普遍性。45%的最高个人所得税税率并不代表我国的个税水平,因为有钱人能够通过种种方式避税。缴纳个税的主体是适用较低税率的那部分民众。

中国的实际税负也要比官方宏观税负指标所表达的高出很多,因为像社保基金这样具有明显税收性质的收入,在我国税收收入中是没有统计的。而在美国这样的国家,社会保障税是税收的主要成分。

合理的判断应该是,中国的税负水平不可能位于世界前列,但总体是偏高的。

中国的税负症结到底在哪里?

实际上,民众的负担不但有政府明确的征税,还有各类收费,比如教育费附加和其他收入。2005年,这两项加起来超过3000亿元。这还只是预算内收入,而预算外收入只多不少。这些因素相加,中国百姓的负担要重得多。

相对于高税费,欧美发达国家往往会提供高福利,纳税人的其他方面支出因此减少。而中国的纳税人在教育、医疗和其他方面继续高额支出,自然会感到痛苦。

另外,中国的税制结构也存在弊端。实际征税对象为中低收入阶层,而对高收入人群和垄断行业,缺少有效的税收调控。这导致了税收原则的违背,即不符合税收的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我国还需要继续向“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目标努力。

此前,中国的税制以间接税(增值税)为主,而美国等发达国家是以直接税为主。增值税虽然是一个优良的中性税种,但税收的最后承担者依然是广大消费者。现在,中国政府致力于加强直接税的征收,等于向间接税和直接税并重的方向发展,这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随着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实际征收率上升,纳税人会感觉负担加重。

中国确实有降税空间,比如政府在7月份已经把利息税税率从20%降到了5%。两税合并后,国内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从33%降到25%。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改革,也会降低税率。但是,有些领域也可能增添新的税种,比如西方国家税收中占重要地位的财产税,在我国还没有相应的税种。再如遗产税,对垄断资源和利润的征税,这些都有可能进一步增加。

此消彼长,中国的税负水平不会下降太多,但因为税制结构更趋合理,税收负担均衡地对应相关的纳税主体。民众的“痛苦指数”也许会减轻不少。

我国开征环境税的税制要素分析 篇6

目前, 我国政府治理环境污染的手段主要有征收排污费、排污权交易、补贴制度以及直接管制等四种。下文将就这四种治理手段做一简要的介绍, 并与环境税的治理效果进行理论上的比较, 从而证明开征独立型环境税是治理环境污染的有效手段。

(一) 排污费

排污收费是中国环保投入中最早、最稳定的一条资金渠道, 是中国环境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但存在征收面窄, 征收标准过低;征收力度不足, 征收效率低, 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征收来的费用不能按照法定用途使用等问题。环境税相对于排污费而言, 具有形式固定、征收范围广以及通过减免税产生一定激励效应的作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释放出资源环境税费改革的积极信号, 有专家建议借鉴发达国家所采用的环境保护税收返还制度, 为环境税的开征创造条件。

(二) 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 即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环保部门根据排污者的申请, 依法针对各个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分别提出具体要求, 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作为排污单位守法和环保部门执法以及社会监督的凭据。这个书面凭据就是排污许可证。其理论源于科斯定理, 最大的不足在于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相比之下, 在征收环境税的情况下, 各个排污企业每年只需根据自身的排污情况缴纳一定数量的环境税就可以进行正常的生产, 这为排污者的缴纳和税务机关的征收行为带来了极大便利。

(三) 补贴制度

补贴制度是指政府对排污企业进行一定数额的资金补贴, 以达到使排污企业购买环保设备、降低排污量的目的。补贴制度是各个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情况制定的地方政策, 不存在广义上的国家标准。与补贴制度相比, 环境税具有征税范围较广以及税收本身的固定性特点, 往往可以征收到大量的税金。该部分资金可以作为环保基金来治理环境污染。政府在核定企业的排污量之后可以对资金进行集中拨付, 为企业购置环保设备, 并可以通过税收返还制度对节能减排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实行减免税, 形成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

二、环境税的税制要素设计

(一) 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依法参与税收法律关系,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对国家负有并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环境税的纳税人的界定应当依据国际公认的处理污染“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 即将环境污染的制造者确定为环境税的纳税义务人。简而言之, 即在中国境内制造并且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都为环境税的法定纳税人。然而, 由于税收具有转嫁的功效, 根据税收的后转原则, 消费者往往是环境税的最终承担者。生产者在生产和产品流转的过程中将环境税的税负加入产品的价格中, 从而实现环境税的后转。

(二) 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亦称征税对象, 即课税客体, 是由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客观目的物。由于我国开征环境税的目的主要是为治理污染筹集资金, 并且用课税的方式来减少环境污染物的排放, 所以环境税的课税对象理应是各类污染物。现阶段, 我国的污染物大体可以分为固体污染物、废气以及工业废水三类;其中, 固体污染物主要包括工业废渣和其他各种工业垃圾, 废气污染包括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两种。税务部门应监督该类企业安装排量测定装置, 根据排放量课税。

此外, 我国的环境税还可将生产要素作为课税对象。生产要素的质量直接决定了产成品的质量。因此, 如能对生产要素的质量进行有效监管, 必能提高产成品的质量以及使其符合环保产品的要求。所以,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对生产要素课税来使其提高投入品的质量, 从而有效减轻环境污染物的排放量。

(三) 税基

税基, 即计税依据, 从量的方面对征税作出规定, 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总起来讲, 可以作为我国环境税税基的主要有以下三类:1.污染企业污染物的排放量;2.污染企业的产品数量;3.污染企业生产要素的投入数量。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生产产品以及排放污染物类型的不同来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税基。计税依据的设计需要考虑以下三点因素:第一, 税收与环境损害行为和程度之间的关联性;第二, 税收的征管成本;第三, 考虑经济发展的水平及所要解决的资源和环境问题的区域性。

(四) 税率

税率是指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者征收额度, 是衡量税负轻重的主要标志。我国征收环境税的主要目的是以税收的形式代替现阶段普遍存在的排污费等, 以立法的形式固定筹集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本。所以环境税税率确定的主要原则之一是筹集的税款足以补偿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本。而治污成本与污染物的排放量紧密相关。因此, 假设以M代表税率, C表示成本, N表示排放数量, 则M=C/N所得出的数值就是环境税的税率。这种较简单的计算所得出的税率根据生产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别。税率与治污成本成正比关系, 与排放数量成反比关系

(五) 税目

税目是指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 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规定的具体的征税品种和项目。在环境税的制定中, 可根据污染物种类的不同, 相应地将税目划分为工业固体污染物、水污染、空气污染以及城市居民垃圾和噪音污染五类。

(六) 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由于环境税是专门针对环境污染而开设、且其主要职能是为治理环境污染筹集费用。故而环境税的纳税环节应当选择在污染产生的始点。对于城市居民垃圾、工业废弃物以及工业废水而言, 由于其排放量较容易测定, 可以选择在排污环节征收。

(七)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它是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具体体现。一般来说, 纳税期限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即按期纳税、按次纳税以及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三种。由于环境税的课税对象数量相对稳定且较容易测定, 因而环境税可以选择按期纳税的形式。具体纳税期限可根据企业所处行业以及污染物种类和性质的不同来确定。

(八) 减免税

减免税是指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与照顾和鼓励的一种特殊规定。在环境税中, 其纳税人为在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直接行为人。因此, 环境税的减免税旨在通过减免税款的形式来鼓励纳税人采取相应的措施以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目的。然而, 环境税减免税的含义却不止于此。由于我国的超过七成以上的污染物是由于工业生产所产生, 所以环境税的大部分税源来自于工业企业, 而污染物的排放量又与产成品的数量呈正比关系。减免税的作用在于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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