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标签如何审核备案(通用4篇)
篇1:进口食品标签如何审核备案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备案办理指南
一、依据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质检总局2011年第59号)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12年27号公告),天津检验检疫局对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实施备案管理。
二、职责
天津检验检疫局各相关分支机构(东疆局、机场局、新港办、保税办、北疆办等)承担各自辖区内进口食品标签的检验及备案材料的受理审核工作;天津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负责食品标签备案审核工作;中检集团天津公司负责受理进口商主动自愿提出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委托咨询业务,对所设计的中文标签出具《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报告》。
三、要求
1.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预包装食品及标签的相关规定。
2.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掌握食品标签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规定的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进口的食品标签进行审核,以确保所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同时,应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3.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当按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已取得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的应将备案号填写至报检单中的“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一栏中。
4.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指未取得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号的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2)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标注与实物的对应比例);(3)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5)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为外文应随附中文翻译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6)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须办理保健食品(包括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而不以提供能量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审批、新资源食品审批、新食品原料审批、益生菌审批,以及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的,应提供有关审批证明文件;
(7)进口预包装食品中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口商应提供应提供国务院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其进口的批准证明文件、进出口许可证及海关的证明文件;(8)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或自我声明;
(9)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现场无法核实本条第(4)项证明文件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文件需经外交途径确认,外交途径确认是指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确认。
5.第4条第(5)项中的证明材料出具机构可以是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也可以是境内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食品检测实验室(如天津局动植食检测中心等)。
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如不能提供第4条第(5)项所要求的证明材料或检测报告,可以委托境内经CNAS认可的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并出具证明材料或检测报告,检务部门可凭检测机构的受理回执接受报检。报检单位或进口商应在进口食品调离集中查验场库之前将证明材料或检测报告送交相关施检部门。
6.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并已经取得中检集团天津公司《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报告》的,货主或代理可凭标签咨询报告原件报检,并在相应档案中留存证明复印件,免于提供第4条第(3)-(8)项证明材料。7.对于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凭证与中外文标签样张,免于提供第4条第(3)-(8)项证明材料。8.对已经取得标签备案编号或《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报告》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如相关食品标签法规标准发生变化,进口商应依照新规定主动对标签进行自主审查,保证标签符合新的标准规定要求,并在报检时重新提交标签检验所需的全部资料。
9.进口预包装食品(不含已经过国家卫生食药部门审批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预包装食品配料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适用范围内可以使用的配料
a.在我国有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及其分离、加工的食品原料;
c.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品种和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包括卫生部公告调整或新增的食品添加剂;
d.已经获卫生部门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或新食品原料(审查配料时要注意食用人群和食用量);
e.按照卫生部门规定,传统上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菌种,以及《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中列明的菌种; f.《中国食物成分表》中所涉及的食品。(2)不得使用的配料
a.非食用物质如三聚氰胺、硼酸、硼砂、吊白块、罂粟壳、工业用乙酸等; b.《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相关文献典籍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文件中所列明的药品(不包括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和可用作食品添加剂的物品);
c.《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以及其他规定的只能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的物品如透明质酸钠等;
d.国务院有关部门通知文件、质检总局警示通报中禁止加入到普通食品中的配料,如蜂胶、黄芪、冬虫夏草、羊胎素、野生甘草、麻黄草、苁蓉、雪莲、熊胆粉、肌酸等。食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可以添加到特定食品的除外,如按照《运动营养食品运动人群营养素》(QB/T 2895)肌酸可添加到B类运动人群营养素中; e.运动营养食品不得使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禁用物质;
f.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中不得加入特定食品的配料,如氢化油脂不得加入婴儿配方食品;
g.某些产品中不得加入受检验检疫准入限制的配料,如速冻面米制品的肉馅应来自准入国家或地区; h.其他标准规定不允许使用的配料。
10.对于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有关标签规范对标签实施检验,检验合格后通过总局标签管理系统将初次检验合格后的标签信息进行上传,上传的标签图片电子信息包括清晰可读的外文标签样张、翻译件及中文标签。合格后予以备案并由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进口食品企业凭产品报检号,从进口口岸施检部门领取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号。食品标签信息不同(不包括生产日期、葡萄酒年份等信息)的产品应分别获取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号。
11.经检验,进口预包装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标签不合格:(1)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的;
(2)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格式版面检验结果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
(3)符合性检测结果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
12.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标签检验不合格但可以进行标签技术整改处理的,在重新检验合格之前,应当暂扣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13.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发现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商应实施主动召回,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将食品召回情况报告所属检验检疫部门。
14.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预包装食品标签国家标准要求,规范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未在标签上标注的,则应同时提供符合标准标注要求的说明书或合同。
篇2:进口食品标签如何审核备案
2012年11月05日 发布
一、项目名称:进口药品注册
二、许可内容:
进口(含港、澳、台)药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补充申请审核,其分类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四注册事项中的第21、23、24、25、26、27、28、29补充申请事项,即:
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第10项外)。
23.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24.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25.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品说明书。
26.补充完善进口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27.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
28.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29.其他。
三、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9]18号)
四、收费: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进口药品补充申请表》
资料编号(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资料编号(二)证明性文件:
(1)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对于不同申请事项,应当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要求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对于进口药品,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其格式应当符合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中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要求。
除变更药品规格、改变产地、改变制药厂商和注册地址名称外,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
资料编号(三)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资料编号(四)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资料编号(五)药学研究资料:
根据对注册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原注册申请相关资料,申报资料项目按照附件1~3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提供。
资料编号(六)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根据对注册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理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申报资料项目按照附件1~3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提供。
资料编号(七)临床试验资料:
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附件1~3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要求,在临床试验前后分别提交所需项目资料。不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可提供有关的临床试验文献。
七、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请资料项目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附件四的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封面上注明:药品名称、资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请机构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
2、申报资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资料应完整、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
3、资料按套装如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分类、注册分类、药品名称、本袋所属第X套第X袋每套共X袋、原件/复印件 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注册代理机构名称。
4、请报送2套完整申请资料(其中1套为原件,1套为复印件),申请表3份(1份为原件,2份为复印件)分别装入各套资料中。
5、请在邮箱中。
6、外文资料应当按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7、按照《办法》附件四中关于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的说明提供本品历来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再注册申请尚未完成审批程序前申报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药品补充申请表》中列明相关再注册申请情况,并提交相关再注册申请的受理通知单复印件。
8、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若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其格式应当符合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中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要求。除变更药品规格、改变产地、改变制药厂商和注册地址名称外,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
(1)提供新的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的文件。
(2)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2.补充完善药品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
(1)仅可增加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的范围,对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项目补充新的资料。不包括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项目增加使用范围。
(2)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3.修改药品包装标签:
(1)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者,应提供有关规定的文件内容。
(2)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提供境外制药厂商委托新的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新的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制药厂商解除原委托代理注册关系的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八、申办流程示意图: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四)行政许可决定:
在收到备案资料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五)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C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六)复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前,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填写《药品注册复审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十、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充资料及补充资料审评所需的时间。
十一、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
无许可批件
十二、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三、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受理地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十四、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投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驻局监察局、法制司
篇3:进口食品标签,你看懂了么
必须与非必须标注项
必须标注中文标签 国家《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进口食品必须要有中文标签,并要求中文标签的字不能小于外文(商标除外),而且必须标注完整的食品信息(商标、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常见的中文标签有2种情况(如下图):
很多人认为第一种包装更“洋气”,其实这两种都符合国家预包装食品通则。反而是那些只有洋文,没有一个汉字的包装食品,不符合国家进口标准,没有经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审核,有可能是走私或者是国货冒充,甚至存在着安全隐患,最好不要购买。
可不标注生产者 很多细心的消费者可能会发现,有些进口食品上会标注生产者的名称,有的则只有代理商、进口商或者是经销商的名称,于是存在疑惑。之所以存在这样的情况,是因为《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因此进口食品中有的标注生产者,有的则没有标注。
营养标签同样要看清
1.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这可能是大多数人都会看的一个内容,由于进口食品经历长途的运输,时间长,进入国内市场后又因为价格高等因素导致某些食品很长时间都销售不出去,因此要注意看好生产日期,不要购买过期的食物。进口食品的生产日期有的是在原来包装上,也有的会印到添加的中文标签上。
2.营养成分表 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签上必须标示出能量以及三大产能营养素和钠的含量,进口食品同样是这个要求。营养成分表可以告诉你吃这种食品,获取的能量以及各营养素是多少,占到一天所需量的百分比(NRV值)。比如钠的多少对高血压患者非常重要,营养成分表明确显示了该食物的含钠量,便于控制钠的摄入。
3.配料表 配料表主要标示的是食物的原料,表中的排序是按照由多到少的顺序排列的。比如一款像是奶的饮料配料表中排第一位的是水而非牛奶,那么这款只能成为乳饮料,如果想买的是奶,那么这种就不适合。因此,配料表可帮助你认识你吃的是什么。
4.过敏原提示 容易过敏的人要注意看配料表临近处标注的过敏原或者有关过敏的小提示。如果有让您过敏的东西,最好就别买了。
5.注意标签陷阱 比如无蔗糖食物,容易让人误认为是无糖食物,这对需要控制糖摄入的糖尿病患者来说很不利,糖尿病患者需要的是无糖食品,而非无蔗糖食品。如果是用麦芽糖代替了蔗糖,那么血糖上升速度会更快,更不利健康。
进口食品并非质量更好
进口食品一般都要比国产贵很多,很多人认为这是因为质量更好的缘故。其实,进口食品除去食物本身的价值外,还要加运费、关税等费用,价格自然要高。外国的月亮并非更圆,所以不要盲目认为进口食品的质量更高,要理性地选择购买。购买的时候要睁大眼睛看准标签,选好食物。最近央视“焦点访谈”就曝光了进口奶粉的质量问题。
篇4:关于进口食品中文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7月30日公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款规定禁止“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同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十二)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
食品标签是反映商品内资品质及相关信息的载体,它对于指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欺诈、规范市场有关键的作用,标签的主要功用是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 及固型物含量、厂名、批号、日期标志等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饮用的说明,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只能通过标签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了解食品的特性。
一、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要求是强制性的。
食品标签作为传达给消费者重要信息的主要载体,每个国家在准许食品类商品进入其国家的时候都有着严格的要求。我国规范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工作由来已久,曾采取过不同的管理方式,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第44号)》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进行调整: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时要对进出口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
这里应该强调的是,虽然取消了标签的预审制度省去了一些繁琐过程,实际对进口单位来说要求更高了,因为之后公布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第六条规定要求进口单位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以及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同时在“评定 程序”中规定: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不能按本规程第6条规定提供报检资料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另外现场检验时,发现进口食品、化妆品未印制、加施标签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这就要求进口单位应当重视进口食品中文标签工作。
二、应办理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范围
所有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境内分装食品和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均属于办理食品标签审核的范围。
三、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样张的要求:
1、报检时提供的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样张必须是进口及销售时所实际使用的完整的标签样张。
2、如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或标注“经GMP或ISO9002认证”,等须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保健食品则需提交我国有关部门批准的保健品进口批文(复印件)。
四、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样张制作需要的材料
1、要有原始的包括预包装食品外部全部信息的标签样张。标签上标注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标签样张应该以平面形式提供。
2、在提供原样张的同时,应将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外部信息以平面形式扫描在A4纸上。
3、当原始标签样张大于A4纸或或实际包装难以平面展 示时可采用照片、扫描等形式臵于A4纸上。
4、翻译件:对包装物外部所有外文内容,都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并加盖进口单位的公章。
五、中文标签的制作
1、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必须标注内容”的规定,具体应该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原产国或地区、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具体制作方法:
一是将上述“必须标注内容”直接印制在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的相应位臵;
二是如不能直接印刷需要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时,将上述内容印制成面积适合的中文标签进行加贴,应加贴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固定位臵,加贴好后形成一份完整的标签样张,并以平面形式扫描在A4纸上。
3、食品进口时,加贴的位臵及内容必须标签样张相一致。加贴的中文标签所覆盖的原标签外文内容不需再进行对应翻译标注。
六、食品标签标注的内容要求
1、基本原则与基本要求
中外文应严格的一一对应,有外文就应有相对应中文翻 译,但加贴的中文标签所覆盖的原标签内容不需再进行对应翻译标注。
中文字体不得小于外文字体。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另外,标签上的字体不得小于1.8毫米。
2、标签标注内容
对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的具体要求请参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中的规定。
对标签标注内容应注意的问题:
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配料表: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标注、甜味剂、着色剂、防腐剂应标出具体名称,不得采用代码标注。
净含量及沥干物含量: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体积单位:mL(ml)或亳升,L或升。
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固形物含量应在同一视野。
原产国和地区:原产国是指进口食品原产国、地区专指香港、澳门、台湾。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示
贮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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