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键词: 辽阳市 内设 人员编制 市政府

关于印发辽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共10篇)

篇1:关于印发辽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

关于印发辽阳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辽阳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8号),设立辽阳市财政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收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与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的预算工作会商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简化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严格征管的税收管理原则,逐步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完善市和县(市)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研究制定全市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县(市)区政府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资金分配下放给县(市)区政

(七)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研究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管理。

(八)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国家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及省和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有关政策和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支出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内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拟订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办法,防范财政风险;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参与涉外债务谈判。

(十二)贯彻执行中央、省会计管理制度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9个内设机构:

(六)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拟订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拟定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和标准;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采购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执行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所具备的条件,以及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按法律规定权限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证、备案管理和业绩考核;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负责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网络管理;负责集中采购资金审核缴拨管理;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负责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培训;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七)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拟订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统计工作;负责审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违规查处工作;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的核定工作。

(八)行政政法科

承担行政、政法、党派、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管理政法、工商、旅游、民族宗教等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负担的民兵事业费、预备役部队业务费、国防动员经费、武警业务费和出国经费;拟订行政政法经费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管理;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九)教科文科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广播体育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事业单位通用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教育、科技、文化、计划生育及体彩公益支出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承担市本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财务管理有关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经济建设科

承担服务业、供销、外经贸、物价等相关专项资金和粮食风险基金财政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五)债务金融科

拟订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承担金融方面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政府内外债的统筹协调、统计工作;承担政府外债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承担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六)会计

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按管理权限承担全市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负责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宣传推广会计信息化标准。

(十七)行政

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承担机关接待、保卫和后勤总务管理工作;落实应急预案措施;承担中华会堂会议管理及服务。

(十八)人事科

拟订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九)行政监察科

负责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受理本系统党员、干部群众的控告和申诉;受理并承办本系统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拟订工作制度并负责督察、督办工作;协调机关政务、业务的督促检查工作;承担市纪检委、市监察局交办的纪检、监察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本系统党建工作;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和社会治安

篇2:关于印发辽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辽阳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8号)精神,设立辽阳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职责划入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将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原市房产局城市供暖职责划入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

(三)划出的职责

将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局;将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职责划给市水

务局;将污水处理运营监管职责划给市环境保护局。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统一建设和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绿化、燃气、供暖等基础设施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本市地方性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绿化、燃气、供暖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编制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绿化、公用事业等方面的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统一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政道路桥梁的改造、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依法承办道路挖掘和临时占道的审批工作;负责城市占道经商审批;负责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负责特殊车辆上城市道路许可;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管线、线杆建设许可;负责排水审批和许可证的发放。

(四)负责城区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化项目审批

(五)负责城区环境卫生和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拆除许可;制订全市环卫系统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六)负责城区燃气供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燃气项目审批;负责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负责燃气管网规划、安装、改造的监督工作。

(七)负责城区供暖的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负责城市墙体户外广告、牌匾的审批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拟订工作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车辆、信访、接待、保密、保卫、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信息报送等机关日常工作。

(二)财务科

负责全局系统财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经费计划工作;负责投标企业的资信和保涵工作;负责办理工程款项的拔付工作;负责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三)公用事业科

负责城市公用事业管理;负责城市绿化项目审批;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拆除许可;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畜禽的许可;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负责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负责城市燃气项目审批;负责设立墙体户外广告牌匾的审批;负责在桥涵管理范围内敷设管线许可;负责占道经商的审批;负责供暖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用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负责改制后的企业行业管理工作。

(四)安全法制科

拟订本系统的依法行政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依法行政意见,并组织专项检查;起草本行业实施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对本系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许可、处罚、强制、征收等)进行前置性审查;受理并承办本系统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管理行政执法证件;承办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政策贯彻落实和调研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能源设备等安全工作。

(五)服务管理科(公共行政服务审批科)

负责协调本系统政风行风和民心网工作;承担推进城市公用事业社会化服务的责任;负责处理涉及城市建设管理和公用事业等方面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并进行督办落实;负责受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协调有关科室按期限完成审核审批工作;统一送达行政许可等事项决定

(六)计划工程科

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统一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计划,制定市政府投资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计划;负责特殊车辆上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负责占用城市道路作集贸市场审核;负责城市道路管线、线杆建设许可;负责因工程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七)招商分局

负责本系统招商引资工作;参与本系统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并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工作;负责招商引资项目论证评估工作;负责招商引资资料收集整理汇编、对外发布等工作。

(八)党委工作部

负责本系统党建工作;负责本系统组织、宣传、统战、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工会、群团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及干部队伍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和劳资工作;组织局属企事业单位工人技师的考核评聘和职工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市纪检委、市监察局交办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兼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篇3:关于印发辽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

规定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芦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芦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芦溪县委、芦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芦溪县

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芦发〔2010〕4号),保

留芦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挂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政府法

制办公室牌子),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县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组织

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县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负责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论证工作。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门和县委文电的呈(传)阅,提出贯彻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决定

(四)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请示县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审批

(五)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对县政府各部门间、乡(镇)间、部门与乡(镇)间相互协商后仍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决定

(六)督促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对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文电、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县政府领导有关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七)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协助县政府领导做好需由县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演练,负责县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九)指导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负责与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联系,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办理市人大、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县政协委员提案

(十一)负责承办县政府系统行政复议、应诉、行政赔偿等方面的工作,履行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具体职能

(十二)负责金融管理工作。配合协助国家货币政策的贯彻落实,督促金融机构落实好有关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金融信息交流,研究拟订本县金融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提出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改善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十三)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外事侨务工作的政策、规定、指示和决定,承办全县外事侨务的具体工作。

(十四)办理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政府办公室内设5个职能股室。

(一)秘书股

负责文件收发、登记、传阅、催办、立卷、归档、发文编号、印章管理、人事编制等工作,负责日常值班安排,负责日常值班电话接转和处理,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及领导批示意见的传

达与反馈,负责会议通知、催办查办工作,负责编写县政府大事记。

(二)综合股

负责草拟、初核县政府工作报告,县政府领导的综合性文稿,县政府向省、市政府的重要汇报材料和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综合性文件;负责收集整理全县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组织开展调查研究;负责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的日常文秘事务;承担全县政府系统目标管理考评的日常工作;负责承办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收集整理和会务工作,承办会议纪录,草拟会议纪要,组织办理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其它综合性工作会议、上级召开的由县政府领导参加的电视电话会议的会务工作;参与全县性大型会议和政务活动的会务组织、安排工作。

(三)应急管理股

负责及时掌握和报告县内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督促落实县政府领导关于应急管理工作方面批示、指示;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

保障等工作。

(四)法制股

负责拟订和组织拟订重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有关政策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县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涉法工作。

(五)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负责规划和组织全县电子政务建设,审核政府系统网上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全县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推进县政府网站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和办公自动化建设。负责收集整理、编发、报送、传递全县政务信息,指导全县政务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副科级)。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外事侨务工作的政策、规定、指示和决定,负责承办全县外事侨务的具体工作。

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拟订我县落实中央金融政策和省、市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拟订全县金融业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分析宏观经济金融形势,提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联系驻芦金融机构;负责与县外金融机构联系;协调各类金融机构和融资平台、信用担保机构、企业的联系;负责融资平台、担保机构等的有关数据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的初审、上报工作;承办企业

上市有关前期工作;配合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四、人员编制

县政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20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9名。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2名,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兼),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外事侨务办主任1名(副科级)。

五、附则

篇4:关于印发辽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文号】浙政办发〔2010〕109号

【发文时间】2010-08-16

【正 文】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保留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为省政府派出的正厅级综合性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我省各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工作的指导。

(二)加强公共服务职能,为我省在京和赴京企业、经商人员、就读学生和赴京群众服务。

(三)增加协助我省各市政府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廉政建设的职责。

(四)增加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对我省在京流动党员的管理和党建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在京中央企业、科研院所来浙投资合作的联络和服务的职责。

(六)增加与在京浙籍及在浙工作过的领导、浙籍“两院”院士及学部委员的联系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做好我省与中央国家机关及北京市有关部门的政务联络工作。

(二)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送重要政务信息。

(三)负责我省在京和赴京企业的协调工作,为我省在京经商人员、就读学生及赴京群众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服务。

(四)负责我省各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工作指导,协助各派出地政府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廉政建设,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加强我省在京流动党员的管理和党建工作。

(五)负责省领导赴京公务活动、出席全国性会议和学习培训的联络和服务工作,负责我省在京举办大型活动的会务工作。为省直机关干部赴京公务和培训提供服务。

(六)负责与国家信访局、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联系,处理和劝返我省赴京信访人员和其他需要处理的人员,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在京中央企业、科研院所来浙投资合作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八)负责在京浙籍及在浙工作过的领导、浙籍“两院”院士、学部委员的联系工作。

(九)负责办事处(含原省政府驻山西、天津、沈阳办事处)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办事处设置以下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协助办事处领导抓好机关自身建设和行政管理,办理领导交办的事项;承担党组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及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秘书工作;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办事处(含原省政府驻山西、天津、沈阳办事处)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联席会议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联系各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

(二)组织人事处。指导我省驻京机构加强党的建设、纪检监察、思想政治工作和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办事处机关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和老干部管理工作;协调工会组织、团组织相关工作;负责办事处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联系共建单位;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

(三)联络处。负责与中央国家机关、北京市有关部门政务联络工作;负责在京浙籍和在浙工作过的领导、浙籍“两院”院士及学部委员的联系工作;负责在京中央企业、科研院所来浙投资合作的联络和协调工作;协助做好省领导赴京公

活动的联络工作;负责我省在京举办大型活动的会务工作;负责办事处机关信息化建设和政务信息的采编报送工作。

(四)接待处。负责省领导赴京公务活动、出席全国性会议和学习培训的接待服务工作;做好省直机关干部赴京公务和培训的有关服务工作;负责办事处车队管理、车辆调度和交通安全工作。

(五)群众工作处。负责联系和协调北京市有关部门,做好我省在京和赴京企业的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为我省在京经商人员、就读学生及赴京群众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服务;配合省驻京信访工作机构有关工作;负责《在京浙江人》编辑部工作。联系北京浙江企业商会。

四、人员编制

办事处行政编制25名,其中:办事处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中1名兼任省信访局副局长);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

五、附则

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篇5:关于印发辽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

员编制规定通知

(宁政办发〔2012〕6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2〕43号),自治区公务员局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管理的副厅级行政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调任、辞职、辞退的法律法规;拟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拟定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推行公务员职位分类,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全区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综合管理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组织自治区本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五)贯彻执行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

(六)综合管理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公务员奖励工作,审核以自治区政府名义表彰和推荐的人选,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

(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公务员局设立2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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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信访、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全区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有关工作;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区各级政府公务员考核和政府奖励工作;指导、协调公务员考核工作;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

降、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初步审核以国家名义和自治区政府名义奖励人选,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授予和表彰的有关事宜;贯彻公务员纪律惩戒、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依法对公务员实行监督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承担自治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登记和管理工作。

(二)考试录用与职位管理处。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区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指导考试命题专家队伍建设,负责面试考官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拟定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负责全区政府系统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规划计划的拟订以及指导,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师资队伍;完善公务员培训监督检查机制;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实施方案;负责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数设置工作;依照组织法办理自治区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依照自治区政府行政任免办法办理提请自治区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事项。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区公务员局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2名(正处级);处室领导职数正处级2名,副处级2名。

四、其他事项

自治区公务员局行政编制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总编内调剂解决,原核定的公务员局处级领导职数核销。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自治区公务员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篇6:关于印发辽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

西政办发„2010‟13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商务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运行中重大问题。

(二)负责推进本区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促进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牵头协调本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提出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建议,参与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四)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有关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组织落实中央及本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商品供应和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五)负责本区外商投资相关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本区投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工作。

(六)负责指导、协调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依法对食盐、典当、成品油流通等方面的安全工

史记、年鉴的编纂工作。负责信息交流和对外宣传

行政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三)流通发展科。

研究提出本区现代流通业发展规划提出促进流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组织推进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创新和发展,负责商业特许经营者备案工作;促进社区商业、中小商贸企业和“老字号”企业发展;监测、分析本市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求情况,完善市场监测体系,研究提出市场调控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重要生活必需品和重要农用生产资料的政府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组织落实中央及本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商品供应和服务保障工作。促进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在流通领域推广和应用;负责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确认和核查。

承担本区餐饮、发、洗染、摄影、家政、修理等生活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监测相关行业运行,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拟订行业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

行政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四)对外贸易科。

研究提出本区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规划计划,拟订外商投资的政策建议,参与协调吸引外资重大项目确定;批准外商投资项目,承担本区利用外资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境内外政府间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与交流,指导外商投资促进工

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监测分析酒类流通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盐、酒类流通市场的管理;负责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管理及原油经营资格审核

行政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四、人员编制

区商务委机关行政编制为27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6正5副。

五、其他事项

(一)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核销。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规定由西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北京市西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篇7:关于印发辽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交给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编制中的技术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服务工作、污染物减排核查的技术性工作、环境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等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生态省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工作职责。加强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政策,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二)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三)负责落实国家和本省减排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展

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七)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承担核事故场外应急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协调督查专业组的应急工作。承担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察与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交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四)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评价工作。协助设区市党委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材料;负责建议、提案、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组织指导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财务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承担环境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环境保护政策调研和制度体系建设;承办环境行政处罚、复议案件;组织应对行政诉讼案件;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供环境保护法律咨询。

(三)规划财务处。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省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审核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内容;参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提出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初步意见,参与管理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自然生态保护处。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新建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

(五)污染防治处。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光、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拟订污染防治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承担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责任。拟订主要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制度及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污染减排责任制考核;组织管理相关排污许可证发放;组织指导排污权交易;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

(七)建设项目管理处。组织拟订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区域限批制度执行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环评工作。

(八)环境监测与信息处。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拟订环境监测、环境质量信息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编制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九)科技与合作处。负责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和国际合作。拟订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监督实施;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工程示范;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交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管理。

(十)辐射环境管理处(核应急办公室与其合署)。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电离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拟订辐射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负责辐射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承担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单位放射性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核电厂核事故场外、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承担辐射环境和核应急监测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协调、督查核应急各专业组的应急工作;承担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环保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环保系统领导干部环保教育培训;组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机关离退休人员;负责机关、直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环境保护行政编制69名(含核应急办编制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8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境保护厅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省水利厅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内容,省水利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应协商一致。

(二)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篇8:关于印发辽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

规定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卫生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二)将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四)取消或停止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三)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初审、备案工作。

(四)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评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保健食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技术监督,依法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许可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六)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的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审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

(七)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目录药品生产政策措施。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和流通网建设。

(八)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

(九)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监督检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质量发布质量安全信息;负责监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质量检验机构。

(十)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十一)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业执业人员资格准入、注册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利用监管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医药产业政策,打假治劣,扶优扶强,促进食品医药产业可持续发展。

(十四)领导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十五)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担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建武汉城市圈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七)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统计管理等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本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局机关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及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

(三)餐饮服务监管处。

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四)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担保健食品许可、化妆品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初审和有关化妆品的初审、备案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审查与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发布与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五)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标准;承担药品(含医疗机构制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的有关注册工作;监督实施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拟订地方规范;负责初审非处方药物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六)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承担有关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承担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以及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源性兴奋剂等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八)药品市场监督处。

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承担国家基本药物经营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制度的实施;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与监督管理;承担互联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承担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

(九)财务规划处。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法规;负责全省系统财务管理工作;拟订本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装备条件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申报、行政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工作;承担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对局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审计监督工作。

(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全省系统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研究拟订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局党组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行使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奖励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业执业人员资格准入、注册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社团的指导工作;承担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人员编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食品药品稽查专员3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

四、其他事项

(一)保健食品的监督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厅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整合。

(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和稽查分局的管理体制、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规定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篇9:关于印发辽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

(银政办发〔2008〕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银川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银川市规划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部门。现将银川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职能调整

(一)银川市市辖三区的村庄、集镇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核,市规划局组织论证,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银川市绕城高速公路圈外500米范围内、沿山和沿河旅游带、机场高速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由市级管理审批

(三)绕城高速公路圈外500米范围以外(不含沿山和沿河旅游带)和机场高速公路两侧500米范围以外的村庄、集镇建设项目,由所在区统一受理并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四)德胜工业园、望远工业园、河东机场片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片区纳入银川市城市规划审查管理范围;

(五)负责市辖三区内城市建筑的外装修及景观设计(含城市雕塑)的审查。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各类

专业规划;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对各类规划成果进行审核认定

(三)负责全市各类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市城市规划建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及市雕塑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市辖三区内城市建筑的外装修及景观设计(含城市雕塑)的审查;

(四)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规划许可,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的验线和规划验收工作;

(五)负责全市规划用图的编制和规划管理所需基础图件等技术资料的审核收集;组织规划设计项目的招投标,推进科技进步,推广科技成果;负责城市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更新和利用;

(六)负责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综合利用;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宣传教育、对外合作与交流;

(七)组织对全市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依法查处规划违法案件;承办有关信访接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八)负责城乡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规划指导;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

(九)指导、监督全市集镇、村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集镇、村庄规划执行情况;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管理局内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后勤事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重要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信息综合、文书档案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的组织推动

工作;负责安全、保卫、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承办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党组开展纪检、党建、妇女、工会、共青团工作。

(二)法制监察科

调研起草规划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项;组织对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规划方面的违法案件;受理规划执法投诉;组织对建设项目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协调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以及政府督办件、市长邮件、领导批示件;负责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三)规划管理科

负责组织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工作,拟定土地使用强度标准和限制性、指导性规划设计条件;核定用地性质、数量及具体范围,对用地性质调整提出规划审查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承办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的规划管理事项;联系、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

(四)市政工程管理科

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负责城市市政工程管线走向定位、管径及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电信、路灯等市政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城市主要街区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和报刊亭、电话亭及其他公用设施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为建设单位提供道路及其它城市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技术条件;负责城市各类市政建设项目的放线、验线及竣工规划验收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部分);负责组织城市规划用图的测绘编制和成果验收工作。

(五)建设工程管理一科

负责兴庆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市辖三区内城市建筑的外装修及广告、景观设计(含城市雕塑)的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工程管理二科

负责金凤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负责政府代建项目和市辖三区范围内的加油加气站的规划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建设工程管理三科

负责西夏区城市规划区和市辖三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及康居工程的规划编制和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工业建设项目的放线、验线与竣工规划验收。负责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大片区(宁东化工基地、河东机场片区、望远和德胜工业园区)规划建设项目技术审查;监督和指导各开发区按照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规划落实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建设工程规费收缴科

负责规划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收缴工作。

(九)村镇规划管理科

拟定全市集镇、村庄规划指导性意见,制定地方性的村镇规划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规划控制区内集镇、村庄规划审批和管理;负责县(市、区)重点建设地带的规划审查和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指导、监督县(市、区)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审查小城镇建设、村庄建设中基础设施和大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负责示范小城镇和“塞上农民新居”建设有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行政编制28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9-15名。

篇10:关于印发辽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

规定通知

江府办[2008]79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印发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七日

根据省政府《关于在江门市开展城市管理综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07]191号)和省编办《关于设立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批复》(粤机编办[2007]312号)精神,成立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正处级,归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管理。

一、调整职能

 整合市及蓬江、江海和新会区城市管理领域的城市规划、建设、燃气、市政园林、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房产管理、城市绿化方面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统一交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

 实行城市管理综行政执法后,市市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园林局、市房产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区有关部门原承担的上述行政执法职能统一划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不得再行使上述职能,否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可就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意见,为执法提供依据。

二、主要职责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关主要负责市区城市管理综行政执法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组织和指挥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及大案、要案和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各分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等。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如下:

(一)行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三)行使城市建设及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四)行使市政园林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五)行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管理、拆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六)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 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政务,草拟综合性文件,组织大型会议;负责文电处理、档案、保密、信息、文印、财务、接待、车辆、设备和机关后勤管理;负责电子政务和办公自动化建设;负责固定资产采购与管理;负责市委市政府布置工作任务的督办工作;负责保卫、消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 负责党务、组织、人事、监察、宣传教育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行政执法队伍的纠风督察工作;负责受理对执法队伍建设方面的投诉,受理对执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负责工会、共青团、妇女和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综合科(加挂直属大队、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牌子)

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各区城市管理综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城市管理重大案件、突发案件和跨区域案件的处理工作;承办需由市局直接处理的案件;负责依法查处城市管理活动的抗法、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市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活动;负责制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目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处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综行政执法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负责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三)法制科

 负责编制城市管理综行政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草拟行政执法地方规范性文件和执法文书;负责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负责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证件管理;负责城市管理违法案件的处罚审查工作;承办城市管理重大违法案件的审理;协助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调研;负责各区城市管理综行政执法活动、执法效能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综行政执法目标管理考核;负责城市管理综行政执法罚没、暂扣物品的监督管理。

四、派出机构

设立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蓬江分局、江海分局、新会分局,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分别与各区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各分局日常业务开展、经费(含各分局局长经费)、人员管理由各区负责,执法职权界定、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着装、执法队伍相关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局负责。

 各分局机关根据城市管理综行政执法职能,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综行政执法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组织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及对所属执法队伍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参与市局组织的跨区行政执法工作;对所属执法队伍及协管人员进行管理;承办市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 各分局内设综合股和若干个执法中队(股级),执法中队负责本辖区的具体执法工作。各分局执法中队的设置、名称、管辖范围和人员编制等问题,在核定的执法专项编制总额内,由各区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市编办备案。

五、人员编制

 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关执法专项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科长8名。

 蓬江分局执法专项编制6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江海分局执法专项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 新会分局执法专项编制5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暂由市市政局局长兼任。各分局局长实行市、区双重领导,分局局长人选由所在区提出,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任免,分局局长兼任区城市管理局局长职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日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

六、其他事项

(一)组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后,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市市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园林局、市房产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区有关部门原承担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在编公务员统一划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其分局,这些执法人员原使用行政编制及事业编制分别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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