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关键词: 整改 车间 安全员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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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一、 总 则

1.1 生产部是安全检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厂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1.2 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由车间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

二、检查方式、组织方法和检查内容

2.1 公司级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每周检查一次。检查需填写《安全检查整改记录》。

2.2 班组级安全检查,由班组长组织本班工人在各自工作范围内,按时按点进行巡回检查,并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3 日常安全检查以查违章、查隐患、查管理为主要内容。

2.4 季节性安全检查

2.4.1 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倒塌、防跑、冒、滴、漏及防火为重点检查内容;

2.4.2 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汛、防暑、防爆、防人身伤害为重点检查内容;

2.4.3 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保温为重点检查内容;

2.4.4 冬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防滑、防毒为重点检查内容;

2.4.5 季节性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检查。

2.5 专业性安全检查:

2.5.1 检查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设施;

2.5.2 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器具、通风、除尘、噪声等;

2.5.3 检查防爆、防触电、防雷、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等;

2.5.4 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各种气瓶、特殊工种及用具等;

2.5.5 检查设备、仪表、安全联锁、报警仪器、安全状况;

2.5.6 检查工艺操作、跑、冒、滴、漏、堵、串等;

2.5.7 检查设备开停工等安全状况;

2.5.8 检查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等;

2.5.9 专业性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和车间主要领导进行联合大检查,每月检查一次。

2.6 节假日安全检查

2.6.1 重要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

一、十一等)前,为保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应进行安全检查;

2.6.2 节假日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

2.6.3 节日前需认真检查下列情况

a:生产原料、燃料、辅助原料及备品准备情况;

b: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保管情况;

c:贮存易燃、可燃易爆物料罐区的防火和安全保卫情况;

d:假日生产安全措施的安排落实情况;

e:劳动纪律、操作规程的执行以及节前安全教育情况;

f:各类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隐患整改情况;

g:节假日值班人员的落实情况。

2.7 不定期安全检查

2.7.1新、改、扩建装臵运行、试运、投产验收检查,装臵开停工前、检修后检查,临时性专业检查及生产出现问题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2.7.2 各级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做好记录。

2.7.3 对查出的隐患应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车间、班组两级管理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2.7.4 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做到“三定”(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日期),“两不交”(即: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公司);

2.7.5 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限于物质或技术条件暂不能解决的,必须采取并落实风险消减措施,然后定出计划,按期解决。厂里无力解决的,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写书面报告申请安排解决;

2.7.6 凡查出的重大隐患,在未彻底整改前,各有关部门、各车间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消减措施并由生产部监督执行;

2.7.7 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列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2.7.8 对未按期整改的隐患,实行《隐患整改通知单》办法,由安全管理人员填写,经生产办签发,由车间负责人签收并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处理完毕,《隐患整改通知单》应存档检查;

2.7.9 各类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其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必须认真保存备案;

2.7.10 凡查出的各类隐患,因没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要追究车间安全负责人的责任。

三、 隐患整改

3.1 事故隐患范围

3.1.1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3.1.2 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3.1.3 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3.2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实施、验收

3.2.1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生产部需建立治理完成情况和效果考核验收等管理档案,并负责日常的隐患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及备案工作;

3.2.2 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两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

3.2.3 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加强监护;

3.2.4 安全主管领导须对事故隐患的整改负首要责任,技术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负责。

3.3 各部门及车间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全面的组织实施,按计划完成,并做好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3.4 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3.4.1 已竣工的隐患治理项目经试运转基本正常后的2个月内,报请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进行组织考核、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建立竣工档案;

3.4.2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车间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组织操作人员学习,转入正常维护管理。

3.5 车间要高度重视事故隐患的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安全生产检查小组依据发现事故隐患的难易程度,隐患危险性,发生事故的后果程度及事故隐患处理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对发现重要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进行不同程度的奖励,同时对不认真进行事故隐患整改而酿成事故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 附 则

4.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4.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4.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规范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整改效果监督检查的范围。经相关监管部门认定为一级重大、二级重大、三级重大的事故隐患。

四、整改效果监督检查的分级管理。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由我县监管部门负责督查;二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在我县监管部门督查的基础上,扬州市级监管部门同时进行督查。

五、整改效果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是否及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是否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预案五落实,并按治理方案实施整改。

(三)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是否落实相应的安全监控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是否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五)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所在单位是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是否在整改期限内完成了整改。

六、整改效果监督检查的方式和要求。

(一)整改过程中的督查。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下达《整改指令书》的监管部门应派员进行督查,督查时督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做好督查记录,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跟踪督查记录表》。每个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督查的频次由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合理确定。在督查中,监管部门若发现拒不整改或可能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的审查。监管部门收到隐患所在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后,应在10日内组织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进行审查,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审查人员应对隐患整改的相关资料以及现场整改的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审查表》,由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销案。审查未通过的,责令隐患所在单位继续整改,直至审查通过。

第三篇: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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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更好地贯彻执行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

一、事故隐患排查实行公司每月进行一次检查,车间每日进行检查一次,班组每班检查。产方针,加强对各类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消除事故苗头,制定本制度。 公司检查由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进行月度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以书面通知隐患存在单位限期整改,并在公司生产调度会上通报。车间开展每日的自查,自查所属车间设备、员工、工作环境等是否存在隐患。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整改,确因客观条件制约一时整改不了的,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安全部,安全部牵头召开整改会议,由主管经理审定,限期整治。 班组自查,对人的不安全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严重违规违纪的,停止工作;物的不安全因素,班组能及时整改的要及时整改,班组无条件整改的,报所属车间及时或限期整改。

二、各级安全隐患检查,必须建立健全检查台帐、记录,并将整改情况资料整理归档。

三、加强节假日的安全、消防检查力度,对检查出的各种隐患必须在节假日以前整改完毕,同时各单位节假日期间应安排值班人员,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四、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通报并规定整改时间,各部门要认真登记,认真研究,指定专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五、对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负责人可提出意见,报公司审批后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整改期间要积极采取防范、监控措施,避免发生人身、设备事故。

六、有重大隐患单位,应制作重大隐患报告书,其内容包括:

1、事故隐患类别;

2、事故隐患等级;

3、影响范围及程度;

4、整改措施;

5、整改资金来源及保障措施;

6、整改目标;

七、各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管理应履行如下职责:

1、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2、制定应急计划,报公司备案。

3、员工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4、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八、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监督机构健全,无“三违”人员,员工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九、交接班时应检查所使用的设备、电器和供电线路,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

十、加强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的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检查情况认真作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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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有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及时处理。

十一、设备旋转部位都要有牢固的防护罩,非检修时不得取下,运转时,不准擦洗和清理设备,并严禁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十二、设备清洗的场地,要通风良好,严禁烟火。清洗零件用煤油,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液体擦洗设备、机件,用过的棉纱、布头、油纸等应收集在金属容器内。

十三、禁止在转动的设备上工作、在潮湿和金属容器内工作。照明灯不得超过24伏,检查设备内部要用安全行灯或手电筒,禁止明火。

十四、各工种员工都应严格遵守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十

五、事故隐患整改,必须做到“三定”、“四不推”。

十六、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七、凡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才能进入工作岗位,区域内所有设施的更改需要生产部按程序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外来人员要有专人陪同方可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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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湖北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分级挂牌督办办法

湖北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分级挂牌督办办法 鄂安[2010]20号2010-10-26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查处和挂牌督办,按事故隐患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一)四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在媒体上公示,挂牌督办;

(二)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在媒体上公示,挂牌督办;

(三)二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在媒体上公示,挂牌督办;

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依照事故隐患等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的二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事项、期限要求、责任单位的建议,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同意后,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向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所在的市(州)政府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落实情况的指导、协调、核查、综合及上报工作。

(二)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提出的督办事项,提出落实建议,报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同意后,以同级政府名义下达落实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具体意见,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落实情况的指导、协调、核查、综合及上报工作。

(三)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的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事项、期限要求、责任单位的建议,报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同意后,以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向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所在的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四)存在三级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所在的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按上级安委会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提出的督办事项,提出落实建议,报政府领导同意后,以县(市)政府名义下达落实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具体意见,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落实情况的指导、协调、核查、综合及上报工作。

(五)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的四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事项、期限要求、责任单位的建议,报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同意后,以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向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企业的监管部门和所在地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六)存在四级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所在的地方政府按上级安委会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提出的督办事项,以地方政府名义下达落实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具体意见,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落实情况的指导、协调、核查、综合及上报工作。

第四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在当地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安全监管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五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隐患的名称及责任单位;

(二)督办事项;

(三)整改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应当做到“五到位”,即整改措施到位、资金到位、期限到位、责任人到位、应急预案到位。

第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责任;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 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期间,被督办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企业,应提请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对重大隐患到达整改限期或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的部门应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或者根据省级指定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出具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报告组织现场验收,确认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作出重大隐患核销和同意恢复生产经营的批复。并将整改结果在媒体上公告。在限期内没有整改到位的,应暂扣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隐患排除。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隐患治理激励约束机制,安排专项资金,对重大隐患治理效果好的地方给予奖励。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重大隐患不能如期整改、可能超事故控制指标的县级政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重大隐患治理与企业用地审批、信用评级、品牌创建挂钩,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实行“一票否决”和经济及行政制裁。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投入,在每年的预算中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支持靠企业自身能力无法完全排除的,且涉及面广、整治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很大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

第十四条 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明确具体职责,协调解决治理重大事故隐患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按要求完成整改。对经停产、停业整顿治理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十六条 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事项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2011年8月10日公司组织安全部等有关部门对南安市柳城象山308复线拆迁安置小区(二期)工程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参加的人员还包括项目经理、总工、施工管理人员、各班组长。在检查中发现已放置好钢筋笼的人工挖孔桩在未浇筑砼前或虽已浇筑砼但砼未达到强度时均没有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一、分析:检查后立即组织所有人员在项目部开会进行分析,原因主要是项目部安全管理意识不强、工人存在侥幸心理。

二、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作业人员一不小心有可能坠落到桩孔内,桩孔深度在8米—12米之间,如真掉入孔中必死无疑。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三、措施:在该区域内撤出所有施工作业人员,采取全封闭围档,并在每个桩孔上盖板、做好安全警示标志。派专人负责守护以确保安全。

四、资金:从项目部抽调出购买防护材料、人员工资的专项资金,确保整改完成。

五、时间:要求项目部在两天内(即8月12日前)完成。

六、责任人:由项目经理负总责,专职安全员现场负责。

七、预案:项目部成立应急救援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施工管理人员及专职安全员为组员,并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

公司当场向项目部发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项目经理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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