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安全十大禁令

关键词: 劳动法 禁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

第一篇:石化安全十大禁令

中石化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禁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禁令主要内容是:

一、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四、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五、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六、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决定钻开高含硫化氢油气层或进行试气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八、严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井控坐岗的监护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十、严禁钻井、测录井、井下作业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的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违反上述禁令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导致发生上报集团公司重大事故的,按照《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对企业有关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中国石化油品销售企业安全禁令(试行)

一、油库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油库重大作业期间值班领导及岗位操作人员脱岗,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2、严禁对入库车辆和人员不检查、不登记,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3、严禁擅自更改、编造计量、质检数据;严禁未按规定进行前尺计量、进行油品化验及工艺流程复核进行油品接卸、输转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4、严禁汽车油罐车(油船)装、卸油品时,不有效连接静电接地线和防溢油装臵进行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5、严禁汽车油罐车装、卸油品后,不按规定油罐车设臵铅封(含电子铅封)即驶离油库,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6、严禁值班巡检人员离岗、睡岗、代检、漏检和不按时巡检,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二、加油(气)站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在加油(气)站内吸烟、在爆炸危险区域接打手机使用非防爆照明器材和非防爆电器,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2、严禁加油(气)站卸油(气)作业时不有效连接静电接地线和无人监护;严禁在卸油作业时利用收油罐进行加油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3、严禁使用加油枪直接给塑料容器加注易燃油品;严禁给未熄火车辆加注油品,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4、严禁加油员工使用客户加油卡代替员工加油;严禁挪用加油站货款、用预收款冲抵应收货款、以个人名义保留预收货款,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5.严禁擅自更改、编造计量、质检数据、破坏加油机流量计准确度、私自更换加油机电脑主板,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6、严禁员工私自拆除油罐车和运油船铅封(含电子铅封);严禁汽车油罐车卸油后,不按规定油罐车设臵铅封(含电子铅封)即驶离加油站,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 动合同或辞退。

三、成品油管道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在流程切换过程现场无人监护,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2、严禁未按调度操作,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3、严禁当班操作人员脱岗、睡岗,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4、严禁在生产计算机上使用移动储存设备或进行与生产

操作,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5、严禁未经审批摘除控制系统联锁保护或变更联锁保护值,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6、严禁场站、外管道未按规定巡检,未能及时阻止和上报违章占压、违章施工,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四、检维修与施工作业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未按规定办理施工作业手续、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就进行施工作业,违者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2、严禁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和无监护人现场进行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破土和高处作业,违者对我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3、严禁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未对气体进行检测分析,进行用火和进罐作业,违者对我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4、严禁使用合格绝缘工具和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检修作业;严禁未安装漏电保护器使用移动电动工具,违者对我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5、严禁油罐清洗、检修后不经验收合格就直接投入使用,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 辞退。

6、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和非防爆工具,违者对我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第二篇:中国石化安全生产十大禁令和岗位职责

中国石化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一、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四、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五、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六、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决定钻开高含硫化氢油气层或进行试气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八、严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井控坐岗的监护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十、严禁钻井、测录井、井下作业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天然气分公司管道运行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在站场、阀室、隧道等生产作业场所吸烟、使用非防爆无线通讯设备、照明设备,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严禁生产现场施工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在岗饮酒,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3)严禁无操作证从事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4)严禁无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监火人不在场、安全措施不落实进行用火作业,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5)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6)严禁值班人员睡岗、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天然气分公司级以上事故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7)严禁未经检测进入阀井、隧道、涵洞、排污池等受限空间及阀室巡检、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天然气分公司级以上事故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8)严禁未采取防中毒、防窒息、防自燃等安全措施对含硫化物的天然气管道设备进行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天然气分公司级以上事故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9)严禁巡线不到位、迟报、漏报、瞒报事故隐患、对第三方施工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天然气分公司级以上事故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0)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严禁带负荷操作刀闸、带接地线合闸、带电挂接地线和作业前不验电;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摘除或投用连锁回路。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天然气分公司级以上事故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生产操作人员HSE职责

2.6.11.1 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6.11.2 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应交接安全情况,交班应为接班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

2.6.11.3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向上级如实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2.6.11.4 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2.6.11.5 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安全生产。 2.6.11.6 上岗应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2.6.11.7 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2.6.11.8 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2.6.11.9 认真做好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工艺技术人员HSE职责

2.6.6.1 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中的工艺技术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6.6.2 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程及管理制度。在编制开停工、技术改造方案时,应有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6.6.3 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操作技术知识培训,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练兵和考核。

2.6.6.4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向领导报告。

2.6.6.5 参加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参加工艺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2.6.6.6 发生与生产有关的事故及时报告,参加生产和有关事故调查、分析

2.6.6.7 负责本单位装置检修、停工、开工安全技术方案的制定,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班组兼职安全员HSE职责

2.6.10.1 班组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接受本部门安全员的业务指导,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6.10.2 组织开展本班(组)的各种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和建议。坚持班前安全讲话,班后安全总结。

2.6.10.3 对新职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组织岗位技术练兵和开展事故预案演练。 2.6.10.4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2.6.10.5 检查监督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防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及灭火器材。 2.6.10.6 发生事故时,及时了解情况,维护现场,救护伤员,并向领导报告。 2.6.10.7 落实好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

基层班组长(站长)HSE职责

2.6.9.1 贯彻执行公司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站(班组)的安全生产

2.6.9.2 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公司、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2.6.9.3 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及其它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2.6.9.4 负责对新职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2.6.9.5 负责本站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落实防范措施。

2.6.9.6 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消防和气防器材。 2.6.9.7 组织站场(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

2.6.9.8 负责站场(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安全生产。 2.6.9.9 落实好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

第三篇:中国石化安全生产禁令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行为,防止和避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2.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3.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4.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子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5.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6.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决定钻开高含硫化氢油气层或进行试气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7.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8.严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井控坐岗的监护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9.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10.严禁钻井、测录井、井下作业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的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导致发生上报集团公司重大事故的,按照《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对企业有关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篇:中国石化油品销售企业安全禁令

中国石化油品销售企业安全禁令》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员工工作和操作行为,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和油品销售事业部《中国石化油品销售企业安全禁令(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劳务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在严格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的同时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各单位、相关处室要将《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和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与承包商、承运商等签订的合同、协议中提出明确的约定,确保禁令全面贯彻执行。

第五条油库安全生产禁令

第六条成品油管道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在流程切换过程现场无人监护,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2、严禁未按调度操作,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3、严禁当班操作人员脱岗、睡岗,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4、严禁在生产计算机上使用移动储存设备或进行与生产无关的操作,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5、严禁未经审批摘除控制系统联锁保护或变更联锁保护值,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6、严禁场站、外管道未按规定巡检,未能及时阻止和上报违章占压、违章施工,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第七条生产厂安全生产禁令

第八条酒店安全生产禁令

第九条项目部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进行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破土和高处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2、严禁未按规定办理承包商准入和施工作业手续、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就准予施工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3、严禁将施工项目发包给无资质单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第十条检维修与施工作业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未按规定办理施工作业手续、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就进行施工作业,违者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2、严禁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和无监护人现场进行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破土和高处作业,违者对我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3、严禁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未对气体进行检测分析,进行用火和进罐作业,违者对我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4、严禁使用合格绝缘工具和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检修作业;严禁未安装漏电保护器使用移动电动工具,违者对我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5、严禁油罐清洗、检修后不经验收合格就直接投入使用,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6、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严禁无证使用非防爆照明和电器,违者对我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所提及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上报集团公司等级事故。

第十二条重大作业是指清罐、一级动火等。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根据油品销售事业部要求,原油品销售事业部《中国石化销售企业安全纪律(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五篇:安庆石化安全生产禁令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发展、以人为本、从严治企的安全管理理念,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员工行为,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和《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细化指导意见》,结合安庆石化(以下简称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员工及进入本企业的外来人员。

2.2 本规定内容同时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的实施细则。 3 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内容见附录6.1) 3.2 本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3.2.1 严禁冒名顶替代签或未到现场就确认各种作业、工程票证,违者解除劳动合同。

3.2.2 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违者解除劳动合同。 3.2.3 凡因“三违”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解除劳动合同,随同的作业人员离岗培训。

3.2.4 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废弃或销毁放射源。 3.2.5 严禁违反规定采购、储存、发放、使用、处置有毒有害物品。

3.2.6 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具)从事有毒、有害、腐蚀等介质和窒息环境下的危险作业

3.2.7 严禁未经许可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灌装化学品

3.2.8 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3.2.9 严禁油品、液态烃脱水(液)(含切水、切碱等)时操作人员离开现场。 3.2.10 严禁在不告知、不设置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放射性探伤作业。 3.2.11 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等。 3.2.12 严禁未检尺计量及工艺复核,进行油品接卸、输转作业。 3.2.13 严禁油罐清洗、检修后不经验收直接进行收油作业

3.2.14 严禁对进入油库车辆和人员不检查、不登记。 3.2.15 严禁直接给塑料容器加注汽油。 3.2.16 严禁给未熄火的车辆加注油品。

3.2.17 严禁在成品油管道流程切换过程现场无人监护。

3.2.18 严禁外管道巡线人员不按规定巡检,不及时阻止和上报违章占压、违章施工

3.2.19 严禁高处作业抛掷材料、工具及其它杂物。 3.2.20 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3.2.21 严禁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盖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3.2.22 严禁将施工项目分包给无资质单位

3.2.23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锅炉、高压阀门等危险设备设施。 3.2.24 严禁未经“安全救生培训”的人员进行水上、临水作业。 3.2.25 严禁对油轮实施灌舱作业使用非防爆器具观测油舱。 3.2.26 严禁船舶靠泊码头不按规定搭设跳板、安全网。 3.2.27 严禁无有效票证从事进网电气作业

3.2.28 严禁无监护进行进网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3.2.29 严禁使用合格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作业。 3.2.30 严禁电气仪表作业前工作班全体成员不进行安全措施确认签字、工作结束时不办理工作终结手续送电。

3.2.31 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3.2.32 严禁带负荷操作刀闸、带接地线合闸、带电挂接地线和作业前不验电。 3.2.33 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3.2.34 严禁在DCS/ESD等操作系统中私自安装软件使用个人存储设备。 3.2.35 严禁无公司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务用车。 3.2.36 严禁不经审批出长途车。

3.2.37 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防静电等安全措施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 3.2.38 严禁违反规程操作特种作业车辆。

3.2.39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装卸过程驾驶人员擅离岗位。

3.2.40 严禁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各类油品、危险化学品车(船)装卸作业。 3.2.41 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载人行驶或载人作业。 3.2.42 严禁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 3.2.43 严禁在卷绕、牵伸设备高速运行时处理缠辊。 3.2.44 严禁当班操作人员脱岗、睡岗。 3.2.45 严禁不按生产调度操作

3.2.46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点炉、退油操作

3.2.47 严禁从事检维修作业办理作业票、不进行现场交底和措施确认。 3.2.48 严禁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现场监护人离岗位。 3.3 监督检查

3.3.1 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执行、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本单位员工和辖区内外来人员执行禁令的情况实施检查。

3.3.2 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包、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员工和外来人员执行禁令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其中办公室、人事教育部、生产部、机动部、工程管理部、保卫部和安全环保部按专业管理职责,负责本专业禁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3.3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单位、部门的禁令实施情况及本企业员工、外来人员执行禁令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3.4 本企业领导对各单位、部门执行禁令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4 处罚实施

3.4.1 员工违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附录6.1)、《安庆石化安全生产禁令》,按《安庆石化员工违禁处罚细则》(附录6.2)执行。 3.4.2 外来人员违反禁令,按《安庆石化外来人员违禁处罚细则》(附录6.3)执行。

4 相关文件

4.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

4.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4.3 《安庆石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追究管理规定》 4.4 《安庆石化事故管理规定

4.5 《安庆石化富余职工暂行管理办法

5 附则

5.1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提出并归口。

5.2 本规定经本企业办公会议研究、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本企业主要领导余夕志批准发布

5.3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全生产禁令(试行)〉实施细则》(AQSH-3-13.116-2007 A/0)同时废止。 5.4 本规定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6 附录

6.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 6.2 安庆石化员工违禁处罚细则

6.3 安庆石化外来人员违禁处罚细则 6.4 安全生产禁令的有关解释 6.5 安庆石化禁烟区域

附录6.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四、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五、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六、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决定钻开高含硫化氢油气层或进行试气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八、严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井控坐岗的监护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十、严禁钻井、测录井、井下作业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的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导致发生上报集团公司重大事故的,按照《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对公司有关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附录6.2

安庆石化员工违禁处罚细则

1 处罚标准

1.1 员工违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和《安庆石化安全生产禁令》中有特殊规定条款的,直接给予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1.2 员工违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及《安庆石化安全生产禁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对所在单位(部门)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1.3 员工违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及《安庆石化安全生产禁令》条款(除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外),造成公司级事故的,给予违禁人员待(离)岗培训2个月,并按照《安庆石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追究管理规定》和《安庆石化事故管理规定》,对违禁人员、相关责任人和所属单位(部门)进行考核和行政责任追究。

1.4 员工违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及《安庆石化安全生产禁令》条款(除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外),造成作业部级事故的,给予违禁人员待(离)岗培训1个月,并按照《安庆石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追究管理规定》和《安庆石化事故管理规定》,对违禁人员、相关责任人和所属单位(部门)进行考核和行政责任追究。

1.5 员工违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及《安庆石化安全生产禁令》条款(除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外),给予违禁人员待(离)岗培训10天,同一员工一年内第二次违禁,给予下岗3个月,第三次违禁,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6 对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的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7 同一单位(部门)在公司或主管部门检查中一次被发现3人以上(含3人)违禁或一年内累计6人次违禁的,对所在单位(部门)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职处分。 1.8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被公司或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除对违禁员工按上述规定实施处罚外,并按《安庆石化HSE工作专项考核办法》,对违禁员工所属单位(部门)进行考核。

1.9 违禁人员待(离)岗培训期间待遇,按《安庆石化富余职工暂行管理办法》(安庆石化人〔2005〕45号)规定执行。 2 实施程序

2.1 员工违反禁令,由检查单位(部门)将违禁事实或核实情况书面报安全环保部。

2.2 安全环保部会同人事教育部、工会等部门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罚意见,由人事教育部和企管部实施处罚

2.3 违禁人员待(离)岗位培训工作由人事教育部负责组织,培训中心负责实施,违禁人员所属单位(部门)负责督促违禁人员按要求到人事教育部报到,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2.4 违禁人员受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2.4.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安庆石化安全生产禁令》等相关内容;

2.4.2 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等;

2.4.3 典型事故案例作业风险及HSE责任制等。

附录6.3

安庆石化外来人员违禁处罚细则

1 处罚标准

1.1 外来施工人员违禁,未造成后果的,对违禁人员,收缴其出入证件,一年内禁止进入安庆石化施工现场,同时扣罚施工单位每人次1000元;造成后果的,对违禁人员,禁止进入安庆石化,视事故情况,扣罚施工单位5000-20000元,同时降低承包商的信誉等级直至清退出安庆石化。

1.2 劳务派遣用工违反禁令的,未造成后果的,对违禁人员,收缴其出入证件,直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年内禁止安庆石化从事劳务工作,同时扣罚劳务派遣单位每人次1000元;造成后果的,对违禁人员,禁止进入安庆石化,视事故情况,同时扣罚劳务派遣单位2000-10000元。

1.3 供应商、销售客户、实习人员、访客等其他外来人员违禁,收缴其出入证件,带出厂区,扣罚每人次200-1000元。

1.4 同一施工项目,一次检查中被发现有3人及以上违禁,责令该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作业,接受工程主管部门教育培训,并降低承包商的信誉等级。 1.5 同一承包商、供应商、销售客户,三个月内被发现有三次或累计6人及以上的违禁,该承包商、供应商、销售客户的信誉等级视为合格。 1.6 外来施工人员违反上述禁令被公司或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除对违禁人员按规定实施处罚外,对施工点所在单位或工程主管部门给予100—1000元处罚。 1.7 供应商、销售客户、实习人员、访客等其他外来人员违反上述禁令被公司或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除对违禁人员按规定实施处罚外,对违禁行为发生所在单位、违禁人员接待单位(部门)给予100—1000元处罚。 2 处罚实施

2.1 收缴出入证件

a) 外来人员违禁,由检查单位或部门收缴其出入证件,将违禁人员带出厂区,并将违禁情况报安全环保部。

b) 收缴的出入证交保卫大队,保卫大队负责登记证件信息,并报告保卫部。

c) 保卫部建立违禁人员名录,督促保卫大队对违禁人员一年内停发出入证。

2.2实施程序

a) 工程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开具处罚单,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b) 实施部门不落实处罚,由公司在经济责任制中等额考核实施部门。

附录6.4

安全生产禁令的有关解释

1、本禁令是针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处罚,凡不在本禁令规定范围内的“三违”行为处罚,仍按公司已有的规定执行。

2、本禁令中的在岗饮酒是指生产现场施工作业现场的直接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含值班人员)在岗饮酒或酒后上岗。酒后上岗是指正常当班(值班)前4小时内饮酒后上岗。

3、本禁令中的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

4、本禁令中的无证或酒后驾车是指在工作过程中无证或酒后驾驶公车。

5、本禁令中的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6、本禁令中的所在单位(部门)直接负责人是指车间负责人、作业区主管,主要负责人是指作业部、业务部、部门负责人。

7、本禁令的禁烟区是指因安全生产而设定的禁烟、禁火区。

8、本禁令所提及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上报集团公司级及以上事故”。

9、本禁令所提及的“特种作业车辆” 是指由技术监督部门发牌,仅限于在厂区、库区内行驶和作业叉车、铲车、蓄电池搬运车等用于物资配送、转库的车辆。

10、本禁令所提及的“驾驶人员擅离岗位”中的“擅离岗位”是指危险化学品装卸过程中离开装卸现场

11、本禁令所提及的“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厂内机动车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等。

12、本禁令所提及的“公司人员”是指公司全民所有制员工及华成公司、华成劳务公司的集体工。

13、本禁令所提及的“外来人员”是指工程施工(检维修)承包商、供应商、销售客户、劳务派遣用工、外来实习、访客等。

14、本禁令所提及的“特殊规定”是指违禁直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

附录6.5

安庆石化禁烟区域

一、主要生产

1、炼油生产区:

炼油二道门与炼油西大门间封闭围墙内的所有区域;炼油二部二联合大院封闭区域。

2、化肥生产区:

化肥部南大门内、南北主干道及东围墙以西的所有封闭区域;供水作业区所辖区域(包括江边#2源水泵房);化肥栈桥。

3、腈纶生产区:

原腈纶厂南、北大门间封闭围墙内的所有区域。

4、热电生产区:

热电部二道门围墙西侧的所有封闭区域;除尘作业区干灰控制室;汽机江边#1源水泵房。

5、港贮部:

港贮部生产区封闭围墙内所有区域;趸船引桥入口以内的区域。

二、辅助生产

1、储运部所辖的原油罐区、北山罐区

十、十四罐区、油气回收、液化气罐区、液态烃码头、液化气站等区域。

2、运输部所辖的发油作业区域、部内调车场、机车库、华成公司洗槽站、铁路卸煤槽以西、铁路化肥煤堆场以内、水路煤场控制室以西、输煤栈桥和转运楼、化肥部内运输部原料煤输送区域。

3、公用工程部所辖的排水作业区大院、水质净化场大院、氮氧站等区域。

4、物供中心所辖的新库、茅岭南北库、化肥仓库等区域。

5、检验中心(技术中心)大楼、中试基地

6、华成公司所辖的服装厂厂房、印刷厂(机印、装订、微机、纸库车间)、塑料厂(打包带、圆织、拉丝、成品车间)、复合肥厂编织带仓库等区域。

7、电仪部所辖的主要生产区外的变配电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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