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精选4篇)
篇1: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8〕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银川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银川市规划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部门。现将银川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职能调整
(一)银川市市辖三区的村庄、集镇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核,市规划局组织论证,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银川市绕城高速公路圈外500米范围内、沿山和沿河旅游带、机场高速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由市级管理审批;
(三)绕城高速公路圈外500米范围以外(不含沿山和沿河旅游带)和机场高速公路两侧500米范围以外的村庄、集镇建设项目,由所在区统一受理并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四)德胜工业园、望远工业园、河东机场片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片区纳入银川市城市规划审查管理范围;
(五)负责市辖三区内城市建筑的外装修及景观设计(含城市雕塑)的审查。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各类
专业规划;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对各类规划成果进行审核、认定;
(三)负责全市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市城市规划建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及市雕塑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市辖三区内城市建筑的外装修及景观设计(含城市雕塑)的审查;
(四)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规划许可,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的验线和规划验收工作;
(五)负责全市规划用图的编制和规划管理所需基础图件等技术资料的审核、收集;组织规划设计项目的招投标,推进科技进步,推广科技成果;负责城市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更新和利用;
(六)负责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综合利用;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的宣传、教育、对外合作与交流;
(七)组织对全市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依法查处规划违法案件;承办有关信访接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八)负责城乡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规划指导;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
(九)指导、监督全市集镇、村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集镇、村庄规划的执行情况;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管理局内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后勤事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重要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信息综合、文书档案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的组织推动
工作;负责安全、保卫、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承办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党组开展纪检、党建、妇女、工会、共青团工作。
(二)法制监察科
调研起草规划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项;组织对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规划方面的违法案件;受理规划执法投诉;组织对建设项目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协调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以及政府督办件、市长邮件、领导批示件;负责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三)规划管理科
负责组织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工作,拟定土地使用强度标准和限制性、指导性规划设计条件;核定用地性质、数量及具体范围,对用地性质调整提出规划审查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承办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的规划管理事项;联系、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
(四)市政工程管理科
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负责城市市政工程管线走向定位、管径及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电信、路灯等市政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城市主要街区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和报刊亭、电话亭及其他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为建设单位提供道路及其它城市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技术条件;负责城市各类市政建设项目的放线、验线及竣工规划验收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部分);负责组织城市规划用图的测绘编制和成果验收工作。
(五)建设工程管理一科
负责兴庆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市辖三区内城市建筑的外装修及广告、景观设计(含城市雕塑)的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工程管理二科
负责金凤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负责政府代建项目和市辖三区范围内的加油加气站的规划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建设工程管理三科
负责西夏区城市规划区和市辖三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及康居工程的规划编制和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工业建设项目的放线、验线与竣工规划验收。负责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大片区(宁东化工基地、河东机场片区、望远和德胜工业园区)规划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监督和指导各开发区按照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规划落实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建设工程规费收缴科
负责规划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收缴工作。
(九)村镇规划管理科
拟定全市集镇、村庄规划的指导性意见,制定地方性的村镇规划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规划控制区内集镇、村庄的规划审批和管理;负责县(市、区)重点建设地带的规划审查和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指导、监督县(市、区)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审查小城镇建设、村庄建设中基础设施和大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负责示范小城镇和“塞上农民新居”建设有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行政编制28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9-15名。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
篇2: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法[201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工作需要,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发布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
二、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
1、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多个,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仍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即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但是,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对少部分案由也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对包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在内的特殊程序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2、关于案由的体系编排。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的基础上,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将案由的编排体系重新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
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四十三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424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一些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第四级案由,目前所列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见的,或者为了司法统计需要而设立的案由。
3、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编排。此次修改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其项下增补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首先,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了该法规定的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其次,协调好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与其他第一级案由之间的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些民事权益,分别包含在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权益之中,而这些民事权益纠纷往往既包括权属确认纠纷也包括侵权责任纠纷,这就为科学合理编排民事案件案由增加了难度。为了保持整个案由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尽可能避免重复交叉,此次修改将这些民事权益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仍旧保留在各第一级案由之中,只是将侵权责任法新规定的有关案由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项下,并将一些实践中常见的、其他第一级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也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并从“兜底”考虑,列在其他八个民事权益纠纷类型之后,作为第九部分。
4、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编排与适用的问题。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仍然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的编排体系。具体适用时,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
5、关于第二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与“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的协调问题。“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既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物权确认纠纷案由,也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侵害物权纠纷案由。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即“物权保护纠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在涉及侵害物权纠纷案由确定时,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一种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六种第四级案由;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应按照所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各种物权类型纠纷)。
6、关于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案由与“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案由的协调问题。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等其他部分项下的案由。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三、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修
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可以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
2、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3、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4、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5、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6、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案由。
7、对于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即“、”)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由,应当根据纠纷发生的具体水域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由,应当根据具体侵害对象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适用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篇3: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状态:有效;发布文号:法发[20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贯彻施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5日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存在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二○○三年一月九日
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
1.应诉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3.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4.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5.准许/不予准许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6.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7.因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8.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9.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10.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
11.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通知书
12.不予准许更换证据申请通知书
13.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
14.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决定书
15.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
16.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
17.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
18.证据保全裁定书
19.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
20.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21.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22.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
23.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
24.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25.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26.人民法院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通知书
27.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 28.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通知书29.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通知书30.程序转换通知书31.证据收据
样式之一
×××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字第××号 ×××:
本院已受理×××(原告或者上诉人的姓名或名称)诉你方×××(案由)纠纷一案,现发送×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被告或者被上诉人。
样式之二
×××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字第××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剧本。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七、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附:
1.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或者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审判人员可以针对不同案件情况填写。2.如当事人可能提供域外形成的证据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证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填写相关内容。
3.……(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当事人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适用于一审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应当指定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后收到通知书的一方当事人举证期限不足30日的,自其收到通知书起第31日为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
注:
①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申请的时间可以不受十日的限制。
②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申请的时间可以不受七日的限制。
样式之三
×××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延长本案举证期限至××××年××月××日。
××××年××月××日(院印)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情形。②延长举证期限系延长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而非仅针对一方当事人。本通知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
样式之四
×××人民法院通知书(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院印)
说明: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情形。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本通知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样式之五
×××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不予准许当事人变更举证期限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向你方发出举证通知书,指定你方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现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协商确定双方于××××年××月××日前完成举证,并向本院申请认可。
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或“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准许的通知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不予准许的通知书,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样式之六
×××人民法院通知书(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因……(根据案件涉及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具体情况填写),本院现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本案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变更至××××年××月××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变更后的举证期限届满日应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不少于30日。
②本通知书送达公告送达的受送达人之外的当事人。
样式之七
×××人民法院通知书(因追加当事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因……(根据案件涉及的“追加当事人”或者“××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具体情况填写,并应当写明追加的当事人的名称及诉讼地位),本院决定本案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变更至××××年××月××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被追加人之外的各方当事人。
样式之八
×××人民法院通知书(二审指定举证期限)
(××××)×××字第××号
×××:
本院已受理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上诉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你方如有新的证据,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者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在××××年××月××日前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①本通知书运用于二审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形。②人民法院指定的二审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不少于三十日”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③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样式之九
×××人民法院通知书(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已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根据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具体情况填写。适用《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情形的,应当表述为“×××经本院告知已变更诉讼请求”)。
你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款和第三十五条的情形。②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样式之十
×××人民法院通知书(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经×××(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组织当事人于××××年××月××日××时××分交换证据,你方应准时到×××(证据交换的地点)参加。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逾期提供证据的,现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情形。②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样式之十一
×××人民法院通知书(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证据交换)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由于……(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具体情况填写),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三十七条(再次组织证据交换的,应当依据《证据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组织当事人于××××年××月××日××时××分交换证据,你方应准时到××(证据交换的地点)参加。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①本通知书运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四十条的情形。②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样式之十二
×××人民法院通知书(不予准许证据交换申请)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庭前交换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予准许的理由)。对你方的申请,本院决定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情形。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本通知书内容,审判人员可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样式之十三
×××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调查收集……(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名称)。
经审查,你方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①本通知书送达申请方。②本通知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可以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样式之十四
×××人民法院决定书(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调查收集……(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理由)。你方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十七条(可根据情况以第 十八条或者第 十九条为依据)的规定,本院决定不予准许。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年××月××日
(院印)
说明:本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样式之十五
×××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驳回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复议)
(××××)×××字第××号
×××:
你方不服本院(××××)×××字第××号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决定,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提出:……(当事人申请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
××××年××月××日
(院印)
说明:本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样式之十六
×××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
(××××)×××字第××号
×××:
×××不服本院(××××)×××字第××号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决定,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提出:……(申请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年××月××日(××××)×××字第×××号决定;
二、准许×××(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的调查收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名称)的申请。
××××年××月××日
(院印)
说明:本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样式之十七
×××人民法院通知书(证据保全担保)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关于……(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证据名称)证据保全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你方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提供……(具体的担保方式。采取何种担保形式,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作为担保。逾期不提供担保的,视为放弃申请。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样式之十八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据保全用)
(××××)×××字第××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当事人申请对何证据采取何种保全方法,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也应当写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出证据保全裁定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的证据名称、数量等情况及保全方法)。
审判长
审判员(或独任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说明:
本裁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以及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或相关的第二三人。
样式之十九
×××人民法院通知书(驳回证据保全申请)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当事人申请对何证据采取何种保全方法,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也应当写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出决定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二十三条(有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可援引)的规定,本院决定驳回你方的证据保全申请。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内容可以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样式之二十
×××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重新鉴定申请)
(××××)×××字第××号
×××:
×××(申请重新鉴定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对××院委托×××(鉴定机构的名称或者鉴定人员的姓名)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并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
经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子以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样式之二十一
×××人民法院通知书(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对××(原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名称)院委托××(原鉴定机构的名称或者鉴定人员的姓名)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并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
经审查,……(不予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申请的理由),你方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运用于《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
样式之二十二
×××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证人×××(证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庭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陈述证言。
经审查,你方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运用于《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方,但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应当记入证据目录或证据收据。
样式之二十三
×××人民法院通知书(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证人×××(证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庭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陈述证言。经审查,……(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理由),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样式之二十四
×××人民法院通知书(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字第××号
×××:
×××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向本院申请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出庭作证,并已经本院准许。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应于××××年××月××日××时××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证人作证的地点)出席法庭审理(证人出席证据交换陈述证言的,可表述为“证据交换”),陈述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二、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三、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
五、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证人。
样式之二十五
×××人民法院通知书(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字第××号
×××:
×××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现通知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作为证人,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出庭陈述证言。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应于××××年××月××日××时××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证人作证的地点)出席法庭审理(证人出席证据交换陈述证言的,可表述为“证据交换”),陈述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二、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三、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
五、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运用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情形。
②本通书送达证人。
样式之二十六
×××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当事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姓名)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事项)事项协助质证。经审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的情形。
②为程序公正考虑,此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样式之二十七
×××人民法院通知书(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当事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姓名)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事项)事项协助质证。经审查,作方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写明不予准许的理由),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内容,审判人员可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样式之二十八
×××人民法院通知书(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
(××××)×××字第××号
×××:
×××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向本院申请你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本案涉及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具体的专门性问题)问题协助其质证。本院经审查已准许×××(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应当于×××年××月××日××时××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法庭审理的地点)出席法庭审理。
二、你应当遵守法庭秩序,服从审判人员指挥,不得参与本案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具体的专门性问题)问题无关的诉讼活动。
三、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你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你可以与对方当事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具体的专门性问题)问题进行对质。
四、你在法庭上可以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具体的专门性问题)问题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运用于《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出庭协助质证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样式之二十九
×××人民法院通知书(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主张新的证据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向本院提交了新的证据:……(新的证据的名称)。你方应当在××××年××月××日前针对该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者举证。逾期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证据规定》第四十五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提出新的证据的当事人的对方。
样式之三十
×××人民法院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担任审判长,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年××月××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涉及举证期限的变化,由此,在程序转换通知书中应当一并写明有关举证期限的确定。
②本通知中送达双方当事人。
样式之三十一
×××人民法院证据收据
(××××)×××字第××号
今收到×××(提交证据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提交的证据……(单一证据可填写证据名称。如证据较多,可表述为“参见附录”)一式××份。
签收人:×××
××××年××月××日
附录:
┌──┬────┬──┬──┬──────┬────┬──┐
│序号│证据名称│份数│页数│原件/复制件│证明目的│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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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9 生效日期: 2003-01-09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发[20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贯彻施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5日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存在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二○○三年一月九日
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
目录
1.应诉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3.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4.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5.准许/不予准许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6.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7.因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8.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9.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10.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 11.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通知书 12.不予准许更换证据申请通知书 13.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 14.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决定书
15.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16.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17.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 18.证据保全裁定书 19.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 20.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21.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22.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 23.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
24.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25.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26.人民法院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通知书 27.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 28.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通知书 29.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通知书 30.程序转换通知书 31.证据收据
样式之一
×××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字第××号
×××:
本院已受理×××(原告或者上诉人的姓名或名称)诉你方×××(案由)纠纷一案,现发送×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五十条、第 五十一条、第 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年××月××日(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被告或者被上诉人。
样式之二
×××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篇4: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的制作,提高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的质量,根据我院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规定如下:
一、关于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
(一)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列为“申请再审人”;各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的,均列为“申请再审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二)“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后的括号中应按照“一审原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原被申请人”列明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在括号中列明“案外人”;
(三)当事人名称变化的,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原名称;
(四)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五)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写为“住(具体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具体地址)”;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区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区(具体地址)”;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县、市辖县级市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具体地址)”,不需再写明所在地级市(地区);如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住址相同,应当分别写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
(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厂、村委会等)董事长(厂长、主任等职务)”;
(七)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为“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并审核其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为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应分别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写为“委托代理人:×××,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址;”,并审核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当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八)诉讼地位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名称或姓名之间用冒号隔开。示例: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北京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河北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河北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关于案件来源部分
(一)本部分在当事人全称后加括号注明简称;
(二)当事人简称应做到简明规范,体现当事人的特点;
(三)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应在被申请人之后,按照其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
(四)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表述为“不服××人民法院(××××)×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示例:
申请再审人天成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天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阳公司)、一审被告××市城市管理局(简称××城管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关于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部分
(一)本部分首句表述为“×××(申请再审人的简称)申请再审称”,中间与具体事实与理由以逗号隔开;
(二)对于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应进行总体概括,做到简洁、准确、全面,不要再分段落,避免按照再审申请书罗列的具体事实和理由照抄;
(三)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有多个,且分为多个层次的,每个事由按照
(一)、1、(1)的序号写明,(一)之后不加顿号;有两个层次的,每个事由按照
1、(1)的序号写明;有一个层次的,按照1、2、3的序号写明。
示例: ××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一、二审判决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概括理由)
2、本案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概括理由)
3、本案判决缺乏事实依据。(概括理由)。
四、关于被申请人意见部分
(一)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意见的,表述为“××提交书面意见认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二)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表述为“××未提交书面意见”。
五、关于本院审查查明部分
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如在审查过程中查明了与申请再审事由相关的新的事实,以及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变化情况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写明。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予表态。
六、关于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
本部分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逐一进行分析评判,避免漏审事由。
七、几点技术性要求
(一)为避免引起歧义,裁定书中不再使用“原审”的表述,应指出具体审级,如 “二审法院”、“二审判决”;
(二)在裁定书中指代最高法院时,应使用“本院”,不要使用“我院”的表述;
(二)当事人有简称的,除当事人基本情况和裁定书主文两部分用全称外,裁定书其余部分均用简称指代该当事人,不再使用“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等代称。出现次数很少的当事人不必使用简称;
(三)第一次引用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应写明全称并注明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此后使用该简称不加书名号;
(四)引用法律法规条文的,应用汉字注明条文序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引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汉字的,用汉字注明条文序号,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的,用阿拉伯数字注明条文序号,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
(五)5位及5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数字应当连续写,不加空格或分节号,如123456元;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如100000元可以写作10万元。
附件:
1、立案二庭常用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2、立案二庭诉讼文书格式规范(试行)
附件一:
立案二庭常用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1、审查报告
2、民事裁定书(本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
3、内部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民事裁定书附)
4、民事裁定书(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用)
5、民事裁定书(审查中准许或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用)
6、民事裁定书(审查中按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用)
7、民事裁定书(终结对再审申请的审查用)
样式一:审查报告
关于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
„„(案由)一案的审查报告
(××××)民申字第××号
一、案件来源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一审、二审诉讼地位):××公司。住所地:××省××市××区××街××号。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二审诉讼地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省××县××路××号。
委托代理人:×××,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省××县××路××号。三、一审审理情况
概述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裁判情况。从本部分起,在第一次使用当事人全称后注明简称,并注意保持简称同一。四、二审审理情况
概述二审上诉人上诉请求和理由、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裁判情况。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的,不必重复。
五、申请再审事由和被申请人意见
概括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做到简洁、准确、全面。概括被申请人的书面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原审其他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的,亦应概括写明。
六、审查查明的事实
如在审查过程中查明了与申请再审事由相关的新的事实,以及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变化等情况,在这一部分写明。
七、承办人审查意见
针对申请再审事由逐一分析评判,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注意避免漏审事由。
八、需要说明的问题
如有矛盾激化、社会影响大等其它特殊情况,可在这一部分予以说明。
九、合议庭意见
需要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讨论的案件,写明合议庭意见。
样式二:民事裁定书(本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或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如果是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则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或指令、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院 长
×××
××××年××月××日
(院 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裁定由本院提审或者指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时使用;
2、当事人的地位表述为“申请再审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被申请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一审原告”、“一审被告”、“一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
3、在阐述裁定理由时,指出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可,应注意避免以绝对的语气认定原判“确有错误”;
4、当事人双方申请再审,一方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另一方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提审或者指令再审裁定书中仅写明一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或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可,对于另一方再审申请是否成立不必表态;
5、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此裁定书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署名。
样式三:内部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民事裁定书附)
(××××)民申字第××号
×××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简称×××)因与被申请人×××(简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你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现以(××××)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指令你院再审。再审时请注意以下问题: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需要分层次的,按照
一、(一)、1、的序号列明。)
请你院依法及时审理,并将审理结果报告我院。
××××年××月××日
(院 印)
说明:
1、本内部函样式供指令再审时,与裁定书一并发高级人民法院时用;
2、在内部函中,对于意见一致,拿得准的问题,以肯定的语气明确指出。对于需要在再审中进一步研究或查明的问题,以商榷语气指出;
3、在内部函中,一律用“我院”指代最高人民法院,不要用“本院”。样式四:民事裁定书(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简称×××)因与被申请人×××(简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简称)申请再审称,„„(概括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做到简洁、准确、全面,不要再分自然段,避免按照再审申请书罗列的具体事实和理由照抄)。×××(被申请人简称)提交书面意见认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表述为“×××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审查查明,„„(写明审查过程中查明的新的事实和证据,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予表态。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不写这一部分)。本院认为,„„(针对申请再审事由逐一进行分析评判,阐明应予驳回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如果当事人申请再审已超过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的,则应阐明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应予驳回,并引用该条。如果申请事由超出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则应阐明,予以驳回,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 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予以驳回时使用;
2、本裁定由合议庭署名。
样式五:民事裁定书(审查中准许或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简要写明申请再审人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情况,包括时间、理由等内容)。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如果审查后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的,则写明不准许撤回申请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第一种情况,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准许×××(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撤回再审申请。(第二种情况,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不准许×××(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 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准许或者不准许时使用;
2、本裁定书简要阐明理由即可,无需涉及原生效裁判内容和申请再审理由等。
样式六:民事裁定书(审查中按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简要写明本院向申请再审人发出传票的情况,及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 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人民法院按其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时使用;
2、本裁定书简要写明本院向申请再审人发出传票的情况,及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事实,无需涉及原生效裁判内容和申请再审理由等。
样式七:民事裁定书(终结对再审申请的审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写明终结审查的事实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 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终结再审申请审查程序时使用;
2、本裁定书简洁写明导致审查终结的特定情形,无需涉及原生效裁判内容和申请再审理由等。
附件二:
立案二庭诉讼文书格式规范(试行)
为统一本庭诉讼文书格式,结合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标题
报告类文书,用小二号黑体字,裁判类文书,用小二号宋体字。标题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二、案号或文号
用三号仿宋体字,标题下空一行,右顶。
三、正文
用三号仿宋体字,案号或文号下空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数字、年份不能回行;函稿应当使用正反面。
四、汉字数字与阿拉伯数字的用法
(一)下列情形用汉字数字表示:
1、法院诉讼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款项;
2、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一起、一笔账、三个单位等;
3、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词、缩略词的语句。如三角形、七上八下、二分之
一、第一书记、某部二连三排四班等;
4、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四天,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二)下列情形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1、公历年代、年、月、日(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和时刻。如1998年11月1日、下午3时1刻;
2、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1)案号。如(2009)民申字第16号;
(2)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如345 000 000可以改写为3.45亿元或者34 500万元人民币;
(3)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五、附件
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记“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
六、成文时间
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成“O”;右空4字,不能右顶。
七、印章
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八、印章特殊情况说明
当文书排版后所剩空白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九、抄送
成文时间下空两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十、页码
三页以下(不含三页)无需标注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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