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采用文献计量学方法,运用CiteSpace软件对CSSCI数据库(2017—2020年)期刊文献进行处理及知识图谱分析。在深入阅读文献内容基础上,进行归纳总结得出乡村振兴相关研究主题的研究概况。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管理法治化分析论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行政管理法治化分析论文 篇1:
行政不作为类型化研究现状与反思
【摘要】行政不作为类型化是透过纷繁复杂的行政不作为现象,把握行政不作为的共同规律及个性特征,进而推进行政不作为研究向纵深发展的必由之路。文章提出,应当以构建“关注民生、有所作为”的政府为目标,从动态的、立体的角度,选择作为义务的发生原因、不作为所针对的对象等要素对行政不作为进行类型化。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 类型化 分类
行政主体应作为、能作为却怠于作为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随着福利国家时代的来临,政府担负起了越来越多的积极作为义务,行政不作为现象呈蔓延之态,且变得越来越复杂。相应地,对行政不作为进行整理、归类就显得越来越重要。本文拟就行政不作为类型化的意义、现状、缺陷等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推动行政不作为研究向纵深发展。
行政不作为类型化的意义
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和要素将行政不作为划分为不同类别的活动。“谁能够对法律进行完美的分类,谁就能获得关于法律的完美知识。”①为了把握行政不作为的共同规律与个性特征,进而建立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与预防机制,有必要对行政不作为进行类型化研究。
首先,类型化研究是认识行政不作为本质的重要方法。透过行政不作为现象发现行政不作为的本质,是行政不作为研究的最终目的。随着给付行政的不断发展,政府的职能日益扩张。相应地,行政不作为现象日趋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对形态各异的行政不作为现象进行类型化研究和模式化处理,才能认识行政不作为的本质,把握行政不作为的规律。
其次,类型化研究是构建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的理论基础。“无救济即无权利”,要建设一个有所作为、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政府,就必须构建一个全面且具有实效的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要构建全面的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就需要对行政不作为的各种类型或者形态有切实的把握,而只有深刻认识各种类型的行政不作为所具有的不同特点,才能在此基础之上构建出具有针对性的不作为救济制度,进而构建出具有实效性的不作为救济制度。
最后,类型化研究是完善行政不作为预防机制的前提条件。“预防重于补救”,对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制,除了建立事后救济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外,还必须建立起完善的事前预防机制。只有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从根本上避免行政不作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要建立完善的行政不作为事前预防机制,就必须深刻认识不同种类的行政不作为各自的产生原因与特点,而这种认识的取得同样有赖于对行政不作为的类型进行深入研究。
行政不作为类型化的研究现状
国外的研究。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被理解为“控权法”,即控制、约束政府权力的法。以“控权法”为理论依据,英美法系国家形成了成熟的行政救济体系,并在行政救济理论体系内关注行政不作为。但是,英美法系国家并不重视对概念的分析和演绎,行政行为理论(包括行政不作为理论)并不发达。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并未对行政不作为的类型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即使有所研究,也仅仅是从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特别是从法院审查密度的角度对行政不作为进行大致的分类。比如,在英国,行政不作为大致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法律明确课以行政主体作为义务的不作为;第二种,法律授予行政主体裁量权限的不作为;第三种,依据传统,行政主体拥有固有权限之不作为。②在美国,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不作为属于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但是,与英国相类似,美国学者也不重视对行政不作为进行细致的类型化分析。
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注重对法律概念的演绎与解析,因此形成了系统而成熟的行政行为理论。其中,有关行政不作为问题的学说及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已灿然大备”③,对于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研究也较为成熟。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日本对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研究开始较早,也较为深入,堪为这些国家的代表。
在日本,较有影响的行政不作为分类有五种:第一种,以作为义务的类型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分为公务员的作为义务由法令明文规定或者依法令的解释得以明确;法令赋予公务员作为权限,然而作为权限之行使与否由公务员裁量;公务员的作为权限在法令上没有具体规定。第二种,以法律责任的类别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分为直接打击型不作为,即内在于国家活动本身之危险所生的“危险责任”;防备失败型不作为,即国家未能防范自然现象或第三人所生危险的“危险管理责任”。第三种,以行为领域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分为行政裁量权限之不行使;行政指导之不作为;食品与药品公害之不作为等。第四种,以法令的目的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区分为行政相对人为原告的不作为;行政第三人为原告的不作为。第五种,以行政行为所欲防止的危险类型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分为因自然界的危险所引发的不作为;因人类社会活动所引发的不作为。④
我国的研究。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行政不作为的分类直接受到了日本相关学说的影响。比如,王和雄先生认为,依据加害行为之态样或者发生之原因类型,行政不作为可以分为:迟延不作为、作为起因性之不作为、危险管理责任或危险防止责任之不作为。⑤蔡志方先生则以不作为之状态及其基准时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分为:完全未作为、无价值之作为、未完成全部作为以及迟到的作为。⑥
我国大陆地区学者也注意到了行政不作为的分类问题。综合目前的有关研究,行政不作为的分类主要包括九种⑦:第一种,以作为义务的产生条件为标准,分为依申请的行政不作为与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第二种,以不作为所侵犯的客体为标准,分为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与侵犯个人利益的行政不作为。第三种,以不作为所针对的对象为标准,分为具体行政不作为与抽象行政不作为。第四种,以不作为的发生阶段为标准,分为行政复议不作为与行政不作为。第五种,以行政行为的功能为标准,分为排除性行政不作为与授益性行政不作为。第六种,以不作为程度标准,分为完全行政不作为与不完全行政不作为。第七种,以行政主体是否具有裁量权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不作为与裁量行政不作为。第八种,以不作为的主体为标准,分为职权行政主体的不作为与授权行政主体的不作为。第九种,以行政主体的主观状态为标准,分为故意的行政不作为与过失的行政不作为。
另外,依据发生领域之不同,分为行政立法之不作为、行政执法之不作为和行政司法之不作为。依据行政主体是否立即履行,分为即时性违法行政不作为和持续性违法行政不作为。依据发生时间的不同,分为事前行政不作为、事中行政不作为和事后不作为。还有学者依据不作为是否违法,分为合法的行政不作为与违法的行政不作为。依据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分为积极的行政不作为和消极的行政不作为等。
行政不作为类型化的反思与探讨
行政不作为类型化的反思。上述研究为我们为深入分析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既有的研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上述日本和台湾地区学者的分类存在标准不统一、分类未穷尽和重复分类的问题。但总体上而言,日本和台湾地区学者的分类较为全面、细致。反观目前我国大陆地区有关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研究,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类型化研究的深度不够,缺乏对各形态的具体分析。我国的行政法学体系奠基于行政作为之上,有关行政作为的理论较为成熟。相对而言,对行政不作为的研究起步较晚,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问题更是近年来才受到学者们关注。因此,对行政不作为的分类基本上是参照了行政作为分类。这本无可厚非,但是,行政不作为具有不同于行政作为的结构与特征,行政不作为的分类不能完全移植行政作为的分类。比如,将行政不作为分为内部行政不作为与外部行政不作为、故意的行政不作为与过失的行政不作为等类别,这对行政不作为的规制与救济而言,意义不大。更突出的问题是,学者们多是在提出分类标准之后简单提及区别的意义,而未就行政不作为的个性特征进行深入而具体的研究。因此,既缺乏对行政不作为类型理论的阐述,又缺乏联系司法实践的分析。比如,对依职权行政不作为与依申请行政不作为的分类研究就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第二,类型化研究的广度不够,缺乏对新形态的密切关注。类型化研究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保持理论对实践的开放性的同时引领实践。因此,对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研究应当时刻关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行政不作为新现象,及时概括和提炼出行政不作为的新形态。然而,我国目前有关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研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缺乏对新形态的密切关注。比如,松花江污染事件、三鹿奶粉事件提出了纯粹不作为和侵犯公共利益不作为的问题,桂亚宁诉民航总局案、养路费征收事件则提出了行政立法不作为这一新问题。但很少有学者密切关注这些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事件,并展开深入的类型化分析。
第三,类型化研究的高度不够,缺乏对诸形态的体系化思考。我国学者对行政不作为的分类可谓多种多样。但是,综观这些分类,有的在标准的选择上具有某种程度的盲目性,缺乏对行政不作为诸形态的整合性分析和体系化思考。这种分类研究可能产生两方面的不利后果:一是分类可以无限增多,但很多分类没有实际意义,从而妨碍了对真正有意义的不作为类型展开深入研究。比如,将不作为分为合法不作为与违法不作为即属于此种分类。二是无法揭示行政不作为诸形态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无法提升人们对行政不作为本质特征的认识水平。比如,将不作为分为积极的行政不作为和消极的行政不作为即是如此。
行政不作为类型化的探讨。鉴于上述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以构建“关注民生、有所作为”的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从动态的、立体的角度对行政不作为形态展开体系化研究,特别是要突破目前行政救济制度框架的限制,对行政不作为新形态进行前瞻性研究。
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将行政不作为视为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选择这一过程中的关键要素对行政不作为予以类型化。这些要素的选择,一是要能够凸显行政不作为本身的特点。二是要具有实践意义,特别是要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具有指导作用。据此,我们认为可以选择作为义务的发生原因、行政不作为所针对的对象、行政主体是否具有决定裁量权、行政不作为所侵害的法益性质等因素为标准对行政不作为进行类型化。具体而言,对行政不作为可以做如下分类:
第一,以作为义务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分为迟延不作为、作为起因性不作为与纯粹不作为。作为义务是行政不作为的本质性要素,也是行政不作为区别于行政作为的最显著特征,作为义务发生的原因之不同会直接造成作为义务的性质、不作为的成立要件、法院审查的重点和标准等的不同。因此,这种分类在不作为类型化研究中居于首要的地位。
第二,以不作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分为抽象行政不作为与具体行政不作为。抽象行政不作为又可以分为行政立法不作为与行政规范制定之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直接影响到行政救济的可能性、行政救济的方式、方法的不同。这种分类目前在我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第三,以行政主体是否具有决定裁量权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分为羁束行政不作为与裁量行政不作为。这种分类对于分析和认定不作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不作为只存在着合法性问题,而裁量行政不作为不仅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且存在合理性问题。这进一步影响到法院司法审查的标准。羁束行政不作为只涉及合法性问题,因而全部都构成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但是,对于裁量行政不作为,法院司法审查的强度受到限制,除非构成裁量逾越和裁量滥用,否则法院不得审查。
第四,以不作为所损害的法益性质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分为侵犯个人利益的不作为与侵犯公共利益的不作为。侵犯个人利益的不作为又可以分为侵犯相对人利益的不作为与针对第三人利益的不作为。这种分类对于全面把握行政不作为的形态与类型,充分保护各种不同性质的法益,实现行政法应有之目的与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迁以及政府职能的不断调整,行政不作为必将呈现出更加丰富的面貌。相应地,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研究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直面社会生活,联系行政管理与司法审判实践,及时总结和提炼出行政不作为的新类型。
(作者均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本文系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成果,项目编号:HB13FX014)
【注释】
①John Chipman Gray: The Nature and Sources of the Law , The Macmilian Company ,2ed , 1931. p 3.
②罗明通:“英国行政法上法定权限不作为之国家赔偿责任”,《宪法体制与法治行政—城仲模教授六秩华诞祝寿论文集》(第2 册),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第442 页。
③⑤王和雄:《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前言,第279~280页。
④刘宗德:“行政不作为之国家赔偿责任—日本国家赔偿诉讼之新动向”,《政大法学评论》,第35期;王和雄:《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第278~280页;廖瑞珍:《违章建筑取缔不作为之行政救济》,2008年中正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第115~118页;卢文琦:《行政立法请求权之研究》,2004年私立东海大学法律学系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第43~45页。
⑥蔡志方:“论行政违法不作为之国家赔偿要件—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项后段之分析与检讨”,《植根杂志》,第11 卷第7 期。
⑦熊菁华:《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2001年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26~29页;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行政法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王世涛:“论行政不作为侵权”,《法学家》,2003年第6期;王玉兰:“不完全作为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分类归属”,《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2期;唐尧:“行政不作为刍议”,《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4期;张劲松:“对行政不作为性质的理论研究”,《湖北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
责编 / 于岩(实习)
作者:尚海龙 伊士国
行政管理法治化分析论文 篇2:
基于CSSCI数据库的乡村振兴研究的知识图谱分析
摘要 采用文献计量学方法,运用CiteSpace软件对CSSCI数据库(2017—2020年)期刊文献进行处理及知识图谱分析。在深入阅读文献内容基础上,进行归纳总结得出乡村振兴相关研究主题的研究概况。结果显示,目前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研究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国内学者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研究日益深化,研究主题及内容深度不断拓展且主要集中在“城乡融合发展”“乡村治理”“乡村文化建设”“乡村旅游”“产业振兴”“乡村贫困治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方面。在此基础上,梳理了当下乡村振兴相关主题研究存在的不足,并对进一步深入研究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 乡村振兴战略;知识图谱;可视化;研究概况
doi:10.3969/j.issn.0517-6611.2021.11.060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Knowledge Graph Analysis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Based on CSSCI Database
HE Dong-hao, LIU Tao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Hohhot, Inner Mongolia 010070)
Key words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Knowledge graph;Visualization;Research situation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发展中面临的重大问题,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随后学术界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研究的学术成果呈现指数增长。乡村振兴涉及到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乡村地理规划学、农业科学等众多学科,对于乡村振兴的研究现状进行全面、科学地梳理,有利于进一步拓展乡村振兴研究的范围及深度。虽然沈费伟等[1]对乡村复兴主题的学术进展与未来趋势进行了研究,但由于传统文献述评方法受偏好选择及文献检索不够全面的影响,造成对于乡村振兴的研究现状描述聚焦视角不一、内容庞杂且综述有失偏颇。因此,新时代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迫切需要相关研究文献进行全面科学的梳理。而知识图谱分析是一个客观评价及分析相关研究领域研究现状及研究态势的科学方法。但学界对乡村振兴主题相关的文献进行文献计量及可视化分析的研究还并不多见。其中,陈升等[2]利用CiteSpace工具对“乡村治理”的研究文献进行了知识图谱的分析。而杜文忠等[3]以CNKI和Webof Science数据库中关于“休闲农业”领域的核心期刊文献作为研究样本进行了图谱分析。许恒周等[4]通过对我国农地确权研究领域的发展轨迹及特征分析,为减少后续研究的主观性提供了参考依据。李根[5]则基于定量和图谱对国内精准扶贫的研究进行了可视化的分析,并指出了精准扶贫的研究中存在精准扶贫理论研究指导性不强、研究问题细化不足、缺乏创新等问题。然而,上述研究中,要么是基于乡村振兴相关研究的一个子方向来进行文献梳理,要么虽然是以乡村振兴主题作为研究的对象,但对其研究现状及研究热点的梳理缺乏科学性、客观性。因此,通过科学的文献计量分析工具,系统全面地梳理乡村振兴相关领域的研究文献,明确乡村振兴相关研究的热点内容等既有理论意义也具有实践意义。鉴于此,笔者采用文献计量学方法,运用CiteSpace软件对CSSCI数据库(2017—2020年)期刊文献进行处理及知识图谱分析;在深入阅读文献内容基础上,进行归纳总结,得出乡村振兴相关研究主题的研究概况。
1 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紧接着学界关于乡村振兴的相关研究迅速爆发,文献数量呈指数增长趋势。为确保研究结果能准确、客观地体现乡村振兴相关研究的研究现状、热点和前沿。笔者以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作为文献检索来源,通过高级检索功能,将发文年限设置为2017—2020年,检索条件限定为主题词“乡村振兴”或关键词“乡村振兴”,手动筛选并剔除会议介绍、观点综述、笔谈记录、書评、编辑部提示性说明,以及期刊中的新闻报道、工作部署等非学术性研究文献和与乡村振兴主题联系不紧密的部分文献。然后将经过格式转化后的样本数据导入CiteSpace软件中进行处理及图谱分析。关键词词频分析即通过能够反映文献核心内容和思想的关键词出现的频数,来反映该领域的研究热点。科学知识图谱是基于文献计量分析结果的延伸[3],“图”具有直观性和可视性,“谱”具有序列性[6]。因此,科学知识图谱是通过的数学算法计算得出,并通过图形节点大小、连线、时间序列位置等形式可视化地呈现出来研究结果的一种科学方法。
2 乡村振兴研究知识图谱分析
2.1 乡村振兴的研究主体分析
目前对于乡村振兴主题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个数量庞大、初具规模的研究群体。通过对作者所发表文章的图谱分析,结果如图1所示,形成了以刘彦随、龙华楼、屠爽爽、张英男等学者为核心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的研究团队;以贺雪峰为代表的武汉大学社会学院的研究团队及以姜长云为代表的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的研究团队,以上这些作者及研究团队期刊文章产出数量较高。此外,刘彦随、龙花楼、姜长云、李裕瑞、戈大专等学者发文数量较多且被引频次在100以上,也将更进一步说明这些作者是乡村振兴研究领域的“专家”,在乡村振兴主题研究方面产出了具有深远影响力的成果,其研究成果中的观点也被普遍认可和接受。最后,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等全国各类高校的公共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形成了乡村振兴主题相关研究的中坚力量。
2.2 研究热点问题
关键词是一篇文献的关键研究内容及研究问题的集中呈现[7],该研究通过对关键词词频进行分析,来确定乡村振兴研究领域的热点主题。在CiteSpace软件中,选择“keyword为网络节点类型,剪切连线算法(Pruning),择路径搜索算法(Pathfinder)和路径网络简化(Pruning sliced networks),设置适当阈值后行可视化分析。初次分析得到关键词节点之后,通过人工筛选将部分意思表述一致、存在包含关系的关键词节点进行合并,例如将“‘三农’问题”与“三农问题”进行合并,将“农村现代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进行合并。并去除“路径”“路径选择”“发展路径”等含义宽泛的关键词,然后绘制关键词共现网络图谱如图2所示。由表1可知,除文献检索的主题关键词“乡村振兴”及“乡村振兴战略”之外,频数最高的5个关键词分别为“城乡融合发展”“乡村治理”“农业农村现代化”“精准扶贫”“三农问题”,说明上述关键词是乡村振兴相关研究的热点。
关键词聚类可以显示学者们关注的研究热点间的结构特征[6]。因此该研究在参照CiteSpace生成的聚类图谱结果后,查看具体聚类关键词,并通过阅读相关文献进行人工合并部分相似度较高的类项。最终总结出目前乡村振兴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 城乡融合发展。随着农业税取消之后,城乡关系从过去城市资源攫取型转向城市反哺农村。虽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补齐乡村发展的短板,城乡分割的局面不断被打破,但长期以来城乡之间不对称的发展,导致城乡之间在资源要素配置、基本公共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巨大
的差距,“城市繁荣”和“乡村衰落”之间形成了难以弥合的张力。因此,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期,弥合城乡发展差距的一大重要战略,对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及城乡非均衡发展的现实问题,实现城乡协同发展起到了政策导向性作用。城乡融合发展与乡村振兴战略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再次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目前,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系统梳理国外城乡关系理论、国内城乡关系演变的基础上提出新的理论观点及改革方向。然而单纯的新农村建设并未能触及城乡之间深刻的矛盾根源。要实现乡村振兴,首先要把乡村摆在同城市同等重要的位置来看,重新塑造城乡关系。姜德波等[8]基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视角对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乡村衰落成因展开分析,系统阐述了乡村人口结构、产业发展、教育、文化、社会治理、生态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张克俊等[9]认为实现城乡融合发展,首先要激活乡村发展的内生动力,促进乡村与城市之间要素市场融合。此外,城乡融合发展还涉及除城乡关系以外乡村空间格局[10],乡村地域系统的演化等诸多城市规划领域方面的研究[11-12]。然而,基于“项目”式的改造及重塑不仅可能存在与乡村固有价值不相容问题,而且也有可能会导致资源浪费,乡村社会矛盾升级的问题产生。
2.2.2 乡村治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主体日渐多元化,治理内涵、形式也逐渐丰富。自从基层政权的职能从农业税征收到现在资源的分配转变之后,基层政权“悬浮化”,传统乡村自治组织“行政化”[13]等现象日益严重。并且在城镇化进程中,乡村面临“空心化”“老龄化”、乡村社会主体缺失、组织涣散等严峻问题。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面对日益增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要素的回流,乡村将面对更加复杂的治理态势,乡村治理也再次成为理论和政策研究者的研究热点议题[12]。目前关于乡村治理及治理体系的研究较多集中在乡村治理主体、模式、机制等方面的探索。在治理主体层面,袁金辉等[14]分别从乡村干部队伍、专业技术人才、新型职业农民、乡贤能人及其他各界人士等方面为乡村治理主体优化提出相关指导意见。在治理模式层面,袁方成等[15]乡村政党与社会力量嵌入式整合的乡村治理模式及刘建生等[16]提出“双轨双层治理”等。但遗憾的是,在鄉村治理机制及治理体系的研究中自治、德治、法治之间功能及作用组合程度没有明确的学理分析[17]。此外,关于村民自治的空间、实现形式,学者们也未能给出较为清晰的剖析。最后,虽然研究人员曾主张在从乡村分化的角度来讨论乡村管理体制的问题,为乡村治理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但目前部分学者研究乡村治理体制、机制时,仍然较少依据乡村类型特点来进行分类讨论。
2.2.3 乡村文化建设。该类别所包含的关键词有乡村文化振兴、乡村文化、文化治理等。随着我国城镇化的进程的推进,乡村资源向城市流动,对乡村文化、乡村价值造成了较大影响。其中,索晓霞[18]通过时间、空间、个体与整体视角去阐述乡村文化的价值。门献敏[19]提出乡村文化可以通过有形和无形的方式推动乡村精神风貌发生转变,促进乡村产业兴旺及乡村振兴战略的稳步推进。另一些学者则围绕乡村文化的“保护”与“创新”,“繁荣”还是“衰落”,“公益”还是“产业”以及乡村文化振兴过程的现实困境、实现路径等方面展开了研究[20],产生了较多的研究成果。方晓红[21]认为乡村文化振兴需要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发展乡村文化产业和事业等层面入手。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乡村振兴不是简单地复制城市的发展模式,也不是将乡村建设成城市。而是在保留乡村现有底色的基础上,深入挖掘乡村独特的文化艺术的内涵和价值。通过重塑乡村文化[22]、文化治理[23]等途经对村落传统特色文化的挖掘、文化符号的识别以及保护和传承来梳理乡村文化发展的基本规律,探索乡村未来发展的趋势,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元文化艺术体验的需求,彰显乡村发展的自身规律。
2.2.4 乡村旅游。该聚类包含乡村旅游、美丽乡村建设、生态宜居等关键词。刘长江[24]提出美丽乡村建设需要落脚到乡村生态产业、乡村人居环境及乡村生态文化上。“生态宜居”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之一。十九大之后,理论及政策研究者逐渐转向关于建设“生态宜居型”乡村的讨论。生态宜居乡村的建设涉及生产、生活、生态3个方面的联动[25]。在生产方面,以陈美球为代表的学者主张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促进农业的生态化[26-28]。在生活层面,现有文献则主要围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所涉及的内容要求,探索其实施路径。最后,在生态层面,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通过形式多样的重大工程进行生态整治及生态修复工作,提升乡村的生态景观。然而,乡村旅游作为一种新业态,既是实现乡村产业振兴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打造“生态宜居型”乡村、传承乡村文化的重要载体。但对于乡村旅游的概念、功能等问题,理论界目前还存在分歧。由于过分追捧乡村旅游的经济功能,在实践中乡村旅游存在过度引导、过度开发的现象[29]。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是由于理论界没有将乡村旅游的多重功能、价值界定清晰。因此,对于乡村旅游的其他功能的拓展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2.2.5 产业振兴。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首要任务,不仅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而且是乡村振兴的物质前提所在。因此,部分学者围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的发展目标,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倡导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推进多功能的产业融合[30],延伸产业链,打造农产品区域品牌来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的目标。但另一些学者,认为上述产业振兴路径路线不明晰,缺乏分类。因此,部分学者将产业定位分为与乡村发生关系的农业和不发生关系的农业来划分,为乡村产业振兴分类实施提供了较好的区分视角。此外,叶敬忠从“小农”与“小农户”的界别上,为乡村产业振兴的具体方案,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新视角[31]。并且提出了区别于主流无限市场的“巢状”市场,作为一种小农扶贫实践[32],致力于深度贫困地区的脱贫,这无疑也为欠发达地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总而言之,2种分歧可以归纳为:一种是受新古典经济学的影响,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和效率的最优,无法摆脱规模效应思想的影响,认为小农生产是落后的生产力的代表,必将被规模化的农业生产所代替,然而在规模层面却未做进一步深入的探讨;另一种是充分考虑乡村的价值、功能的多元化和政治的稳定,从而对规模化、技术化、设施化的农业及农事行为的改造保持谨慎怀疑的态度。
2.2.6 乡村贫困治理。该聚类类别中所包含的关键词有民族地区、精准扶贫、脱贫攻坚、产业扶贫、现代农业等。“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战略之间的关系界定,主体、政策、组织职能的过渡以及机制衔接的研究是学者们讨论的热点话题。其中,豆书龙等[33]提出两大工程之间在主体、内容、作用等方面的互涵式关系。其中,朱建江[34]从必要性和可行性2个方面切入探讨两大工程之间的衔接机制的构建。但也有学者提出不同观点,即“两大工程”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暂且搁置“两大工程”之间的差异,对于两大工程之间如何紧密对接及相互联动,如何实现“两大工程”之间目标、内容、资源、组织等方面的有机协调,如何指导政策及实践在两大系统工程之间的平稳过渡,进而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研究仍然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
2.2.7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土地制度改革涉及生产关系的再调整,是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突破口[35]。众多学者从我国土地改革的历史脉络去梳理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变迁,从而总结我国历次土地制度改革的经验及挑战,并提出未来改革的建议。当前的土地制度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之间存在巨大鸿沟,因此迫切需要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释放经济发展潜力,从而发挥土地制度改革的联动作用。处理好农民和土地、需求和供给、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关系,并形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共识。随着社会发展,城乡二元对立关系逐渐走向融合[36],因此需要再盘活农村沉睡资产,促进土地合理有序流转,激发乡村的生产经营的活力。但贺雪峰[37]认为,发展并非农村第一要务,乡村是我国实现城镇化进程的缓冲阀,保留了进城失败农民返回的权力,有效避免了城市“贫民窟”现象的产生。此外,现有部分研究在探讨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问题时,没有界定清晰是中国农民整体性的土地问题还是个别地区局部性的土地问题。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进行土地制度改革讨论时,也没有界定清楚乡村发展的首要目标是“发展”还是“稳定”,并且对于改革最终所惠及的是“强势”农民还是“弱势”农民也没有进行深入的剖析[38]。
3 乡村振兴的研究不足及未来展望
綜合看来,目前乡村振兴已有研究中仍然存在一些欠缺之处:
(1)目前虽然关于乡村振兴主题的研究文献在指数增长,但综合看来,除乡村振兴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间形成了一定的合作基础外,其他众多学者游离在核心作者网络之外。主要以个人研究为主,总体上呈现出研究合作深度与广度不足,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因此,需要通过举办相关学术交流活动或其他形式,加强乡村振兴学术研究交流与合作,思想碰撞,相互启发,从而产出更多高质量的学术成果。
(2)在研究对象层面,我国地域辽阔,东西部乡村类型及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其中,贺雪峰[39]将乡村地区划分为沿海地区经济带的城市了的乡村和中西部地区传统农业型乡村。但目前关于乡村振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城郊融合类村庄、特色保护类等更具备发展潜力的“潜力型乡村”,这类乡村在全国占据的比例较少,较容易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而对于一些生态相对脆弱、发展基础较为薄弱、暂时仍不能搬迁撤并的村庄的研究相对较少。而此类村庄占我国村庄总数70%以上,且大多处于中西部地区,是典型的资源输出型乡村。在城镇化发展的进程中,村庄中人力、资本、技术等要素向城市单向流动,且缺乏第二、三产业发展所要求的规模经营及集聚效应的特点[37]。因此,这类村庄才应该是乡村振兴的主战场。此外,部分学者照搬城市社区及沿海地区“工业化”乡村的振兴经验,忽略了研究对象的主体在地域上的差异。因此,未来需要增强对不同类型乡村振兴的研究,尤其突出对中西部地区资源输出型乡村的研究。
(3)在研究范式层面,目前学界对乡村振兴主题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乡村战略实施的背景、必要性、目标要求及实施路径的理论性阐释,以及对“三农问题”问题的描述和分析等方面。但缺乏对于“三农问题”形成机理的理论性探讨,缺少跳出“五个总要求”“五个振兴”框架的探索性分析。在某种程度上,现在研究成果对于乡村振兴战略更具体、更明晰的战略定位、目标愿景、实施步骤及与“其他国家战略”内在逻辑联系的研究不足,对于“三农问题”内在矛盾性思考也不够深入,未来可补齐对上述研究短板。
(4)在研究方法层面,从最初规范研究取向转变为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结合并重。但總体呈现出重“路径模式类”的定性分析,轻“评价指标类”的规范化研究。因此,未来需要重视新的技术、工具的应用,充分借鉴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形成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研究体系,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的时间体系,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的空间体系[40]。从而形成新的理论增长点,丰富研究成果并更好地从学理层面解释、指导乡村振兴实践过程[41]。
总而言之,部分研究对于乡村振兴主体、对象、目标界定不明,重在谈论乡村振兴实践问题和应对对策,而忽略了理论性层面的探讨。乡村振兴战略是一种宏观的战略谋划,是一种战略性的蓝图及构想。为更好地指导微观层面的乡村振兴实践,学者们需要对乡村振兴战略做更为精确的中观性的理论阐释,完成实施步骤在中观层面的具体化。例如,虽然学者们在鼓励构建新型主体参与乡村产业振兴方面基本达成共识。但目前研究并没有深入区分不同主体的特点以及在产业振兴中的作用,更没有对小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之间进行区别。这便造成了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愿景相违背的政策主张和实践事例比比皆是。因此,学者们在进行乡村振兴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时应避免先入为主,警惕用城市发展的愿景、要求和标准来改造农村,避免造成乡村振兴过程中只关注局部价值而忽视乡村多元价值问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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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栋豪 刘桃
行政管理法治化分析论文 篇3:
浅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现状及改善举措
摘 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中,分析具体的执法表现形式,有针对性做好执法管理调整,主要涉及交通运输监察执法、路政执法、道路运政执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等问题。掌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理念落后、人员专业素质欠佳、执法不规范、执法保障不足等问题,都会影响最终的行政执法效果。加强执法人员思想政治建设,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构建执法基础建设,全面提升执法管理能力,保障执法水平提升。
关键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现状;措施
1引言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对于改善交通运输市场,引导交通运输行业健康、积极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在目前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中,也存在很多的行政执法实施问题,如人员素质、制度依据、法律法规、执法方法等方面的问题,仍需要积极做好执法管理,突出执法科学活力。
2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表现形式
2.1交通运输监察执法
交通运输监察工作开展中,做好必要的法律法规运输维护管控,控制超限运输问题,保障路产路权得以长期维护。
2.2路政执法
路政执法需要做好道路保护,对于道路各种病害问题全面监督、检查,做好公路设施控制,注重在公路设施维护中,做好合法权益管理,提升公路安全控制力,做好公路使用者控制分析,提升法律管理控制力,制定可靠路政管理机制,保障道路发挥其应用的价值。
2.3道路运政执法
运政执法的内容主要有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进行执法行为。
2.4工程质量监督执法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中,做好工程质量监督,避免存在偷工减料问题,保障在工程质量监督上,做好科学化管控,引入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机制,同步做好安全管理,落实监督执法组织部门结构的协调,注重提升工程质量执法实施能力。
3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
3.1理念落后
交通運输综合行政执法需与时俱进的做好管理模式方法的提升、改善,提升执法效率,通知对于各种违法问题全面控制,注重能做好执法理念的管理,控制服务隐患,做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理念的控制力,在执法人员的管理上,能做好必要的创新意识管控,全面提升服务意识管理能力,保障在执法中,始终利用可靠的综合执法管理机制,全面实现服务模式的改善,突出执法控制效果。
3.2人员专业素质欠佳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具备公正、严格、灵活的执法能力,保障对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可靠的掌握。而部分执法人员缺乏长期有效的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执法能力不足,很多交通运输执法效果难以体现,在综合素质管理上,不能落实高素质人员的可靠管理能力,队伍建设效率不足,在分工管理上,不能获得执法理念的全面可靠落实。
3.3执法不规范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不规范,主要体现在执法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流程开展,在监督管理上,难以获得较高的管理部门监督控制力,监督执法机构控制效果不足,对执法人员的约束力不强。人员系统化、法治化执法意识不足,很多执法行为体现出明显的人为意志,导致法律法规的实施存在很多问题,不利于形成规范完善的执法机制,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形象受到影响,执法过程缺乏监督,导致很多执法要求不能落实。
3.4执法保障不足
交通运输综合法制建设管理效果不足,在执法管理上,不能获得良好的资源配置,如人员不足、执法设备配置不到位,很多执法漏洞的存在,不利于形成全面系统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威慑力,在综合执法管理上,难以获得较高的人员流动控制效果,在核心能力管理控制上,不能起到一定的执法保障,导致执法行为难以顺利开展。法制建设不足,导致很多法律指导作用不足,在制度管理上,难以提升国民经济的管控力,在交通运输管理上,不能发挥较高的交通运输制度控制力。尤其对于各种新型的交通运输方存在一定的发展管理滞后性特点,不利于做好法制建设管理,缺乏及时性的执法依据,健康引导作用不突出。
4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改善举措
4.1加强执法人员思想政治建设
执法人员的道德水平、思想政治认知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在人员管理上,需要做好必要的引导教育,保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更加规范,使得有关人员始终依靠正确的执法理念,做好监督控制,在培训工作开展中,树立较高的管理意识,做好监督管理,稳步提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对有关人员提出明确的思想政治建设要求,使其重视学习思想政治理论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建设管理分析,做好必要的培训教育优化,注重提升执法人员理论知识与执法实践结合的能力,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提升服务意识,做好执法人员全面化控制,突出教育职业化管理优势。
4.2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完善综合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的思想和行为有效的引导,突出监督作用价值,保障在执法中,提升有关人员的责任意识。明确执法人员的责任义务,为执法监督提供可靠依据,做好监督管理,在监督管理上,全面实现综合执法控制力,在执法层面上,全面落实科学化管理机制,注重提升综合执法控制效果,提升监督分析能力,在综合执法管理上,结合具体的监督模式,提升监督引导力,规避不良执法问题,保障人员能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形成良好的执法监督机制控制,做好必要的监督范围控制,突出执法机制的探索。
4.3加强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
积极鼓励执法人员参加相关技能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知识储备,提高其综合素质,帮助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观念。执法人员对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直接影响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能力,应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专业素养。建立合理的考核机制,并对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进行考核。执法人员应始终坚持有法必依的执法观念,并在实际中严格按照相应的理念执行工作。落实科学化培训模式,探索活力性、多元化学习培训机制,做好执法管理。利用在线教育培训机制,利用移动终端等现代化设备,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保障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提升学习培训水平,做好执法控制,利用碎片化培训实践,长期做好培训控制,提升人员的专业水平。
4.4执法基础建设
执法基础建设是指对各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依据和实施条件长期进行完善,做好执法基础建设管理,做好交通运输管控,做好综合执法分析,注重经费管理控制,全面落实综合执法分析,在执法管理上,能实现科学化管控,提升队伍建设能力。做好配置管理,保障执法人员队伍数量充足,各种执法仪器设备配置合理,建立现代化高效执法队伍。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做好必要的管理控制,突出执法管理水平。在基础控制上,能解决各种制度隐患,做好执法队伍控制分析,落实行政管理责任,突出执法绩效评定力,充分利用评价结果,突出交通运输控制效果,做好人员管理,积极开展有关的执法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支付控制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基础建设中,制度建设是重要一环,制度制定方面,应能突出交通运输控制力,具备一定的综合管理优势,突出制度控制和管理分析效果,做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管理,突出交通运输执法流程和具体方法的指导作用,在长期落实规范化执法模式中,形成积极、健康的执法机制,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果提升,各种执法问题得以管控,需充分依靠制度,解决各个部门和人员的组织协调问题。健全制度控制机制,保障规范化建设更加合理,在交通运输中,能做好制度控制,突出综合执法管理能力,依靠动态化分析和调整优化机制,突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更新和完善调节能力,实现执法模式的不断调节,突出综合执法效果。
5结语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措施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做好科学化管控,突出执法管理水平,完善执法制度,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能力,保护执法中的专业水平以及思想政治认知。合理为执法人员配置资源设备,构建现代执法管理机制,使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更加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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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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