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关于实施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制度
关于实施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制度
为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妥善加以整改,保证经营生产和管理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督查组、依据安全规章制度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督查。
二、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对各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和不定期检查。
三、督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6、重大隐患和危险源整改、监控情况
7、事故处理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8、安全管理工作台帐、各项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情况;
9、督查(检查)有关安全生产应该督查(检查)的有关事宜。
四、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指出,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开具安全事故隐患督查通知书,立即或限期整改。督查(检查)人员、被督查(检查)单位负责人必须在事故隐患督查通知书或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记录上亲笔签字。
六、被督查(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整改情况进行书面反馈;督查(检查)人员应当对隐患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验收。
七、各督查组应在每次督检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材料,及时进行登记汇总造册。
篇2:关于实施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制度
专项检查督查活动的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要求,为严格落实安全大检查安排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并取得实效,确保大院安全,经研究决定,开展安全大检查专项检查督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扎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吕梁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三深化”(深化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深化依法监管,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深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内容,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活动,不断提高安全水平,确保党校院内安全。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此项专项检查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校委会决定成立安全大检查专项检查督查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 员:xxx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xx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党校、老干活动中心抽调,主要负责此项专项检查督查行动的综合协调及督查情况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督查时间及方式
此项专项检查督查从2011年10月18日至11月18日,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0月18日至10月28日,主要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确定整改方案。
第二阶段从10月28日至11月8日,主要检查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三阶段从11月8日至11月18日,主要进行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等工作。
四、督查内容
1、综合楼及多功能大厅:各种用电设备是否在核定负荷下工作,有没有超负荷运转;各防火重点(会议室、图书资料室、档案室、微机室、宿舍、配电室等)是否严格规范使用用电设备,严格杜绝使用明火;楼内各处厕所、水房的上下水管道、阀门是否有滴漏现象;住宿人员是否有使用煤气、电磁炉或电炉做饭的现象。
2、食堂:冰箱、蒸箱、烤箱、微波炉、电饼铛等设备及附属装置等设备是否能够正常工作,无安全隐患,是够能够严格执行《职工餐厅管理制度》(见附件一)。
3、水电管理方面:后勤水电管理人员是否能够严格执行《水电管理制度》(见附件二)
4、消防管理方面:消防器材是否配备,是否有有过期、失效现象,相关人员是否熟悉和掌握防火器具的使用和修理,是否严格执行消防法和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到以防为主的原则,杜绝火灾的发生。
5、院内绿化、保卫、门房管理方面:校园绿化管理是否认真组织实施,绿化管理人员是否加强对校园花木的浇水,施肥,剪枝等项管理工作,保证花木正常生长。门卫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保卫科、门房岗位职责》(见附件三)。
6、电梯管理方面:电梯管理及司乘人员是否能够严格执行《电梯使用管理制度》。(见附件四)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此次专项检查督查对于进一步确保院内安全,集中解决安全领域存在的各种隐患、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促进全院安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督查工作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紧密结合实际,围绕此次专项督查内容,明确督查重点,做到点面结合、统筹推进。
(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此次专项督查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落实督查责任制。对排查出的各类问题和隐患,要填写安全隐患通知书,并提出整改意见措施,能现场进行整改的现场整改;对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和隐患,要提出防范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跟踪督促整改。对于事故易发、隐患突出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隐患点等,要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监管责任人,确保安全。
篇3:龙门县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责任制度
关于印发《龙门县安全生产巡查检查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场、街道、管委会)、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龙门县安全生产巡查检查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遇到困难请与县安监局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7797050
传真:7889050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龙门县安全生产巡查检查责任制度
为加强我县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及时排查和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规范》,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巡查的对象及其分类
(一)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
(二)非煤矿山;
(三)烟花爆竹储存、销售场所;
(四)建筑施工场所;
(五)各类人员密集场所;
(六)工商贸企业
①建材行业
②机械行业
③商贸行业;
(七)其他行业。
二、检查巡查职责
各乡镇(场、街道、管委会)安监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监管对象进行安全生产日常综合巡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辖区内所有监管对象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人员要严格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二)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督促、协助隐患单位整改;
(三)及时向辖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所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四)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相关措施;
(五)指导、督促村(居委会)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六)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对各安监所的检查巡查工作以及所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检查巡查的时间要求
(一)各安监所对本辖区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或高危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普通工矿商贸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重要节假日,如春节、五
一、国庆、元旦等按上级政府要求增加检查次数。各安监所在每月每季开展检查工作结束后将情况及时报县安监局。
(二)县安监局对各安监所的检查巡查工作进行督查,对相关企业进行抽查,高危行业每月不少于1次,对工商贸企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各安监所在检查和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四、巡查督查的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资格,如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消防审查验收意见书等;
(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班组安全建设制度、工伤保险购买和事故应急处理制度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资格和遵章守纪情况;
(四)现场巡查如下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安全防范措施:
1.有无生产、办公、住宿“三位一体”现象;
2.用电、用火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3.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有效和安全出口畅通情况;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6.有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冲、剪、压、切等机器设备有无安全保护装置;
7.危险部位或场所是否设置警示标志,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有无违章搭建并形成安全隐患;
9.对有毒有害物质有无防护设施,劳动保护、职业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10.有无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五、工作纪律要求
(一)各安监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人员要经常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专业知识,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及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廉洁执法。
(二)安全监管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检查巡查要提前制定工作计划,做到目标明确,工作有序展开。每次检查巡查要有情况记录。要严格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不得影响受检企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安监工作人员九不准:
不准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
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由监管监察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及其他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钱物;
不准违反规定向监管监察对象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接受馈赠;
不准到被监管监察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不准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产; 不准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或对监管监察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
不准在煤矿及其他企业入股“分红”或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
篇4:关于实施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制度
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委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深入排查治理重点行业领域,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全省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宁的春节,为全国两会顺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时间安排
2014年1月27日28日(具体时间安排由各督查组确定,并与负责督查的市政府联系)。
三、督查内容
(一)对各级政府督查的重点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
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3、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实施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情况;
4、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回头看期间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6、重大隐患排查、监控、登记、整改情况,特别是油气管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7、冬季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8、应急管理制度、预案体系建设和演练工作落实情况。
(二)对重点行业督查的内容
1、道路及水上交通:打击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货运车辆违法载人、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情况;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的情况;渡口渡船整治情况;低质量船舶治理及长效机制落实情况。
2、消防: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筑等单位和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经营性场所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3、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铁路、公路、水务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情况;地铁、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预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等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4、海洋渔业:打击违法违规渔船,整顿渔港和渔船出海作业管理秩序情况;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和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海洋渔船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情况。
5、煤矿:《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煤矿安全七大攻坚举措落实情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情况;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治后采探放水措施落实情况;冲击地压综合防治措施落实情况;领导干部跟班下井,打击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情况。
6、非煤矿山、冶金:金属非金属矿山防范中毒窒息、矿井水害、地表塌陷措施落实情况;矿山边坡管理、排土场、爆破作业等场所和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情况;节后企业复产前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冶金企业煤气、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情况;熔融金属吊运、煤气区域作业、交叉检维修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相关企业粉尘抑爆、阻爆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7、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和专家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涉及危险工艺和重点监管危化品装置的自动控制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落实情况;企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八大作业规章和检维修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对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生产、经营专项检查情况,完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措施落实情况。
8、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督查检查情况;批发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仓库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使用情况;专店、专柜依法经营情况;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各环节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点违规储存、违规经营礼花弹行为整治情况。
9、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情况;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有效证件情况;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校验)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旅游景区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重点行业领域危化品压力容器、电站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10、民爆器材:开展四超专项整治情况;拆除旧生产线制定停产、销爆处置和销爆处理方案情况;新建生产线按计划实施及安全管理情况;打击民爆器材非法生产、经营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情况。
11、农业机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换发、审验情况;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及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情况。
12、铁路: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和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道口设备设施、标志设置,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及平改立推进情况;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非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矿、采砂等情况;公跨铁立交桥、公铁平行地段防护设施等管理情况。
13、民航:空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机组飞行准备质量情况;飞机故障处理情况;整顿机坪秩序情况;危险品运输管理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14、电力: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保证电力安全情况;电力建设施工防滑坡、防坍塌、防泥石流、防机械设备损坏,保证电力施工安全情况;电网主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情况;煤矿安全供电情况。
15、自然灾害预防:易受暴雨、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综合督查组要深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克服厌战情绪,把这次督查作为贯彻总书记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作为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重点措施,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组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配备安全生产方面的专家参与督查。除听取市政府全面汇报外,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企业、深入一线、深入现场,尤其要深入生产环节和重点部位,确保督查到位。
(二)认真履职,严格执法。各督查组要敢于动真碰硬,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要坚持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督导地方政府、企业整改隐患,切实做到该罚的罚、该治的治、该停的停、该关的关,绝不循情顾面、徇私枉法,严禁走形式、走过场。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督查组要及时明确地向地方政府和企业指出,提出整改或关停意见。
(三)遵守纪律,务实高效。督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确保督查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各督查组要服从省安委办的统一安排,督查组成员和专家要服从督查组长的统一调配。严守保密纪律,发现重大隐患或者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要及时向省安委办报告,并与所在地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沟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督查结束后写出书面督查报告,1月31日前报送省安委办。
五、分组安排
篇5:关于实施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制度
苏安办„2010‟9号
关于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集中督查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 “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开展,扎实推进各地区、各领域、各行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切实做好世博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根据国家、省通知精神和市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苏安„2010‟3号)要求,市安委会将组织对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进行集中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苏安„2010‟3号)精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
(二)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
(三)道路交通、危化等高危行业、建筑施工、消防、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上海世博会期间,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所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二、督查时间
5月17日开始,5月25日结束。具体督查时间与工作安排由各督查组与被督查地区商定。
三、督查组组成市政府成立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集中督查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市安委会主任周伟强;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朱国强,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华仁杰;成员: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5个督查组,由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人员名单、督查地区和督查重点见附件)。
四、督查方式
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档案资料、随机抽查、实地查看等方式,每个市(区)随机抽查乡(镇、街道)政府不少于2个、企业单位不少于2家。
五、有关要求
1.各组工作方案确定后,各组带队单位联络员要及时与被督查地区安委办联系,商定督查具体时间和日程。
2.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对督查组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及有关部门要立即落实整改,并进行跟踪督办。
3.此次督查,主要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制订实施方案或工作意见、各项工作推进情况;督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自查自纠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等情况。
4.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要及时与被督查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反馈督查意见,5月28日前将相关材料(各市汇报材料及督查组与各地政府反馈意见)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陈云刚;电话:68611760;传真:68611780
附件:督查组安排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安全 督查 通知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5月13日印发
共印:15份
附件:
督查组安排
第一组: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带队,市公安局(联络员)、市监察局、市安监局(监管二处)相关人员参加。
重点督查昆山市、沧浪区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落实市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以及世博会安全保障工作等情况。
第二组:由市住建局分管领导带队,市住建局(联络员)、苏州质监局、市安监局(监管一处)相关人员参加。
重点督查吴江市、平江区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落实市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以及世博会安全保障、建设工地、燃气等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第三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带队,市交通运输局(联络员)、市公安交巡警支队、市安监局(综合监督处)相关人员参加。
重点督查太仓市、金阊区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落实市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以及世博会安全保障、道路交通等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第四组:由市安监局分管领导带队,市经信委、市卫生局、市安监局(监管三处、联络员)相关人员参加。
重点督查吴中区、高新区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落实市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以及世博会
安全保障、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职业危害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五组:由市消防支队分管领导带队,市消防支队(联络员)、苏州工商局、市安监局(综合监督处)相关人员参加。
重点督查相城区、工业园区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落实市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以及世博会安全保障、“三合一”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政府“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整改进度等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篇6:关于实施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制度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的通知
安委明电〔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 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决定于12月份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检查督查范围和对象
此次检查督查的范围是全国各地区和所有行业(领域)。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检查督查。国务院安委会派出由有关部 委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督查组,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和部分重点企业进行综合督查(其中西藏自治区自行组织),重点抽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 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的企业。
二、时间安排
各省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开展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综合检查督查活动,具体时间自行确定。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于12月3至18日赴各地开展综合督查,每个督查组在地方工作10天左右。
三、检查督查内容
1.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国办发〔2010〕15号文件和1月18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重点检查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的贯彻国 发〔2010〕23号文件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措施,以及层层落实到基层、企业的情况;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等。
2.国家有关重点专项治理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11月2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落实情况;《国务院安委会关于 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和10月28日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召开的严厉打击 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 〔2010〕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等部署落 实情况。
3.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和明年工作安排建议。各地区深刻吸取近期有关重特大事故教训,针对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季节性、阶段性特点,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各地区对2011年和“十二五”时期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督查方式
1.全面检查,重点督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深刻吸取近期重特大事故教训,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深入的安全生 产检查督查活动。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要在各地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企业进行重点督查。
2.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要及时发现各地区在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和开展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和企业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问题,消除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3.总结典型,推动工作。要善于发现各地安全生产工作中创造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并着力总结推广;对工作不扎实、走过场、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提出严肃批评,并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书面通报,提出处理意见。
4.沟通交流,提出建议。检查督查结束后,要向被检查督查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检查督查意见,指出问题,提出建议。
五、有关要求
1.请各地区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工作,在认真组织开展自查的同时,积极配合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各组督查地点及联系方式附后)。
2.国务院安委会各督查组要深入基层一线,严肃认真地开展督查活动;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3.国务院安委会各督查组要对督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经验、有建议的总结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督查组督查地点及联系人名单(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篇7:关于实施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制度
专项督查工作总结
局安委办: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湘高安办函【2015】46号)要求,由
牵头积极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专项督查工作,周密部署,对全线前期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了认真的复查抽查,切实解决了影响安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集中精力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对《关于深入开展坚决纠正安全生产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整改工作方案》(湘高局路政【2015】249号),《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湘高局工程【2015】34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系统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严打严治”和危险品运输等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高局路政【2015】481号),《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隐患台帐管理工作的通知》(湘高安办函【2015】38号)等文件要求开展活动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复查,坚决遏制安全隐患的死灰复燃,确保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运转。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以娄衡高速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为本次督查工作的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建设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各监理及施工单位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安全部,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专项督查工作。
三、工作内容
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专项督查工作开展以来,娄衡公司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一方面在抓好正常的每月日常检查的同时,对全线前期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了认真的复查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扎实深入开展。对照以往检查所发现的隐患台账,以及较易出现安全隐患的施工区域,进行跟踪复查,加强监控,确保不反弹,同时不放松对娄衡高速全线的隐患排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落实检查活动,切实做到不走过场,严密排查,覆盖全面,不留死角,排查出的问题即时整改,不出纰漏,不出事故。
通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活动,摸清了存在的隐患,落实了整改措施和责任,实现了源头防范和长效管理,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苗头,通过排查、及时发现、整改,基本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具体发现问题如下:
四、下步打算
一是继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和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二是继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三是全面完善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总之,安全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我们要从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狠抓事故源头管理,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建立健全安全长效机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形势良好。
湖南省娄衡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篇8:关于实施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制度
一、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重视组织开展安全生
产大检查的情况。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情况;特殊工种人 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各行业企业,尤其是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旅游、食品卫生、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民用爆破物品、供气、供水、供电、学校等行业(领 域)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历次安全检查、督查出来尚 未整改的隐患的整改情况。
(四)五级重点监督整改项目的整改进度情况;本地区、本 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
(五)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建设 的情况。
(六)各县(市、区)纳入我市今年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440 亿元,技术改造投资 101 亿元,新增贷款 130 亿元的重点在建项 目的安全监管情况。
(七)高危行业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修改和演练情况。
二、督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督导等方式进 行。
三、督查的组织机构 督查工作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安委会常务副主任 李克民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委会副主任陈家 勋、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崔绍富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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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组 负责督查北流市、容县和市交通局、农机局、公安交警支队 组 长:王 祥 市建规委副主任 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市安监局副主任科员 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副组长:马瑞海 成 员:黎志军 姚星光
(二)第二组
负责督查玉州区、福绵管理区、兴业县和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规委、水利局 组 长:黄 斌 市安监局副局长 市质监局副局长 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市安监
局科长
副组长:吕显杰 唐志勇 成 员:梁传留 程开达
(三)第三组
负责督查陆川县、博白县和市公安消防支队、公路局、质监 局 组 长:郑科丰 市纪委常委 市农机局副局长 市交通局助理调研员 市安监局副科长
副组长:陈桂生 成 员:邓国章 顾 琦
四、督查时间安排 2009 年 9 月 9 日至 11 日。督查组的具体日程安排由各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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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组长直接通知有关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督查组全体成员 9 月 8 日下午 3: 集中市安监局四楼会议 30 室开会,布置督查工作有关事项。
五、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对照督 查内容认真组织好企业自查自纠工作,并准备好相关的汇报材 料,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交通工具由组长单位解决,如果组长单位解决不了,由组长协调解决。
篇9:关于实施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制度
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联合督查制度》等
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根据市政府五十五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合肥市安全生产联合督查制度》、《合肥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合肥市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合肥市安全生产联合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督查工作,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督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至两次,或根据工作需要由牵头单位在市政府安委会联席会议上提议并组织。
第三条 联合督查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动,各相关执法部门和专家编组按督查计划或方案进行督查。
第四条 督查范围主要督促检查道路交通、水上运输、重点电力设施和水利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建材、工贸企业、民爆物品、消防安全、学校安全、森林防火、防汛抗旱、旅游和特种设备安全。
第五条 联合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及省、市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三)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
(四)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
(六)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应急体制和机制是否到位,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臵的需要。
每次专项督查的重点内容根据国家及省、市的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六条 专项督查应当制订相应的督查方案,明确督查目标、督查时间、督查形式、督查内容和督查要求。
第七条 专项督查应当由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并明确督查人员的工作职责。督查工作开始前应当组织督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八条 联合督查应做好督查记录。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问题的要书面抄送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跟踪督办。
被督查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向督查组书面报告。
第九条 督查结束后,督查牵头单位要认真做好总结、通报工作,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督查结果。
第十条 督查牵头单位及市政府安委会、防火安全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形成并妥善保管督查总结等相关文书、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专项督查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综合监管)职责,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密切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增强综合监管效能,构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综合监管工作应当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强化监督的原则,实现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综合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保障综合监管工作经费,支持、督促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综合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情况专题汇报,分析、部署综合监管工作;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所辖区域安全生产状况;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综合监管人员,落实主管领导,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及时研究、掌握和解决综合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和新问题。
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综合监管,认真落实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意见。
第二章 综合监管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体系。研究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及意见和建议;组织制定、修订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技术标准、规范;指导有关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等。第七条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地区及重点行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主要目标,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
第八条 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评价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研究拟定行业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合理界定各自的管辖权,建立起完整的责任体系。将安全生产考核结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政绩、业绩考核内容,推动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研究部署、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跟踪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整改。
第十条 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和领域特别是跨部门、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监督落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性检查;依法开展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推动安全发展;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情况,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和责任落实情况,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并进行评估和通报。
第十一条 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对事故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强化行政问责和社会监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对较大及其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分析事故原因,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整改措施,并把整改措施的落实作为对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综合分析和把握安全生产形势。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研究分析安全生产的倾向性、规律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定期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及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等。
第十三条 指导监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组织实施或督促指导开展有关行业和领域建设项目特别是高危行业领域、较大风险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对有关部门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严格安全准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十四条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掌握各类应急资源,组织指挥和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估、备案、演练和人员培训,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平台和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五条 促进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和中介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及中介服务体系,把综合监管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技术审核、认证评价、检验检测、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基础工作等交由或委托相应技术支撑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
第十六条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促进安全文化建设。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构建安全生产宣教网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知识竞赛等活动平台,广泛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政府和企业有关负责人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强化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 综合监管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制度:
(一)完善专题协调会议制度。根据领导安排或应有关部门要求,对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在报请同级政府安委会同意后,不定期召开专题协调会议。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参加会议,或视情邀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
(二)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针对突出问题,采取联合方式,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工作,采取部门会签、联合发文的方式,共同完成相关任务。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工作通报制度。通过领导会商、工作例会、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印发通报、编发简报等多种方式,定期与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进行工作信息交流与沟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充分运用《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强制措施权和行政处罚权,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检查、专项督查抽查、联合执法等。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提请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工作备案制度:
(一)有关部门应将涉及本行业(领域)的事故灾难类专项预案、部门预案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应将批准发布的事故灾难类专项预案抄送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有关部门应将本行业(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检验情况、定期评估情况及监控措施落实情况等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监管部门应对相关信息分析处理后,建立基本信息数据库。
(三)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特种设备等事故,有关部门在调查处理结束形成事故结案处理意见后,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批复结案后,应将调查报告和批复意见抄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批复意见,认真做好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四)有关部门应将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方案等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隐患所在地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函告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估制度:
(一)建立全覆盖的考核体系。制定有针对性的考核指标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半年小结、年终总评,对目标责任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控。
(二)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一岗双责”纳入班子考核和工作考核,列入各级总体目标管理考核重点内容之一,加大安全生产的考核权重,研究制定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一岗双责”的具体实施办法。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有关部门把“一票否决”和“一岗双责”贯穿到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
(三)完善奖惩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应于次年初对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及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报告;评估结果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提请政府对优秀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后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综合分析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与有关部门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工作运行的特点及规律,研究阶段性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工作,把握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权。针对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有效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各个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联合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
(二)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应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依法处臵的非法、违法行为;
(三)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统一部署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
第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问题或隐患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应及时处理和督促整改,并向移送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发现需多部门参与的,应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整治。
第五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经常分析主管(或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认为需要启动联合执法行动的,应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综合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认为必要,也可向主管(或监管)部门提出建议。
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一般应每半年牵头组织实施一次联合执法行动,遇有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可随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第六条 依照法定职责界定为牵头单位的部门具体负责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七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应当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参与部门等事项。
第八条 联合执法的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牵头单位提出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部门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可提前5日将联合执法实施方案(草案)提交有关部门,并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牵头单位应及时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要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阶段性结束后,联合执法牵头单位应及时采取召开联合执法分析评估会等形式,总结工作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将联合执法情况10日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
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有关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联合执法的经费需求。
第十三条 联合执法有关部门不作为或工作懈怠的,依照行政监察法、行政问责规定等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联合执法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及时掌握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强化涉及安全生产监管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协调问题,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第一条 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交通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牵头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并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 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成员。
第三条 联席会议应当在牵头单位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会议议题;督促落实联席会议的各项决议;沟通信息,联系成员单位及联络员;承办联席会议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人担任。
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在市政府安委会领导下,负责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对策措施。
第六条 协调、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涉及行业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
第八条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并会签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会议主要内容
第九条 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确定工作重点,提出阶段性工作意见。
第十条 督促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
第十一条 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议题,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协调解决其它有关事宜。
四、会议规则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也可根据上级指示、成员单位要求和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第十四条 会议由召集人或受其委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召开之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应印发《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必须共同执行会议形成的决议和意见。
五、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第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安全生产实际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合肥市各专项工作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合肥市各专项工作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工作的安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我市关于各专项工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
(二)分析研究各专项工作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加强各专项工作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或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活动;
(四)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人员主持召开。根据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和需要,邀请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上级指示、成员单位要求和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三)联席会议召开前应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
(四)联席会议《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并抄送市政府安委会。
(五)联席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六)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四、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安全管理的事项和问题,在会议召开前5日内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监管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认真履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作用。
(四)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五、联席会议的组成
(一)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1.召集人:市安监局局长
2.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合肥供电分公司。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1.召集人:市安监局局长
2.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市地震局、市规划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消防支队。
(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1.召集人: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2.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文明办、市公路局、市公交集团。
(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1.召集人:市公安治安支队支队长
2.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国土局。
(五)消防安全联席会议
1.召集人: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2.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建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房产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园林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支队。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生产 制度 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0年4月3日印发
篇10:关于实施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制度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春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的通知
(南府办〔20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2009年春节即将来临,自治区“两会”也即将召开,为切实抓好自治区“两会”、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市安全稳定,让人民群众过上一个喜庆祥和的节日,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方式和重点领域
(一)检查的组织方式
检查分三个层面开展:各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各县(区)、开发区开展辖区全面检查;市直各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市政府开展工作督查。
(二)检查的重点领域
1.抓好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一是有煤炭生产的县(区)必须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防止煤矿生产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以整代产或私自组织生产,督促企业做好“一通三防”和防水工作,防范瓦斯爆炸和透水事故。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非法开采小煤窑行为的打击,严查非法小煤窑煤炭经营(销售)和运输环节,在矿区通往城乡和市区的交通路口实行24小时巡回检查,堵死非法小煤窑开采者的销售和运输途径。三是要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按属地原则组织实施好专项整治工作,凡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破坏资源、污染环境、该整改而未整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改无望的矿山,一律采取强制措施整治。要对矿井、尾矿库、炸药库、露天矿边坡、矿区道路及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地方进行专项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抓紧整改,确保万无一失。对检查中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尾矿库,在治理的同时,必须妥善安置好下游的群众,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加大对春运期间特别是节日期间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监管力度。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运输工具的安全检验工作,防止运输工具带病运行;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检查,严厉查处无证驾驶、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特别是要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管理,坚决制止客车超载超速。要针对春运过境车辆增多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严加监控,遏制过境车辆引发安全事故。各客运站点要开展安全出行宣传教育,加大旅客行包安全检查力度,杜绝乘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搭载客运交通工具。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公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坚决杜绝农用运输车辆非法载客的行为。对非法载客的农用运输车及其它车辆的驾驶员及车主,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3.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加强对商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车站、码头、机场、学校、公园、旅游景点、网吧、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要加强“三合一”建筑、居民住宅楼、店铺及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层层建立、落实以消防安全为重点的安全责任制,并制定好应急预案。消防设施、安全条件不完善的,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对不具备安全条件,违章经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又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场所,要坚决予以停业整顿。
4.水上交通安全。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巡回检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组织开展以客渡船、旅游船等载客船舶和渡口、乡镇船舶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强化现场监管,凡达不到安全渡运要求的船舶,一律禁止参加载客渡运。二是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督促县乡政府严格履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县、乡、村和船主安全管理责任,坚决取缔“三无”船舶和非法渡运。三是加强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安全管理整治,对全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进行逐个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作业码头、装卸设施的安全检查;实施危险化学品水运船只安全检查,严肃查处无证运营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营运船只。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情况。凡是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停产停业整顿,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对化工企业在去年安全评估中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生产行为整改情况的检查,对还未按自治区要求加装报警联锁、紧急泄压装置、紧急停车系统、DCS自动控制系统等安全设施的化工企业实施停产整顿,直至安装完毕后才予批准复产。
6.旅游安全。要加强对旅游景点、景区的安全管理,加强对车辆、轮渡、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以及带有危险性的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游乐项目和设备的安全检查,排查、整改各种事故隐患;要加强旅游景点中的险路、险坡和其他危险地段的治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7.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要严格检查民爆器材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的管理情况,严肃查处私自生产、藏匿雷管、炸药的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私炮生产和非法运输组织者,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小作坊。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制度,严禁烟花爆竹摆卖销售一条街和集中贸易的行为,严防事故发生。
8.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严防建筑施工企业为赶时间抢进度而引发安全事故。要检查建筑施工设施、设备,特别是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井架(龙门架)、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临时用电设施的防水防触电装置;地处山坡、邻近挡土墙的施工工棚、宿舍和位于集贸市场、城区等人口密集地段的施工及临时围墙的搭设情况等,要重点防范高处坠落和建筑物坍塌事故。凡检查发现违反有关标准规范的,要立即限期整改。
9.特种设备安全。要对各类气体储存、充装单位、企业大型锅炉及高压容器、电梯、游乐设施和运输危险品槽车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检查特种设备各项安全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0.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要切实落实属地分级建档、分级管理机制,不断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督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加强监控管理工作。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监控管理不到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
11.做好食品卫生和预防食物中毒工作。加强对食品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监管,重点检查超市、食品商店卫生条件、安全保障及各种食品卫生安全制度的制订完善和执行情况。检查各类餐馆、饭店、饮食店原料选购、加工卫生操作、监测检验、流通索证和过期食品处理五个环节;对食品加工环节进行抽查,严厉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使用非食用原料、高残留农药蔬菜、病死畜禽、回收过期食品加工后再上市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和病害肉的违法行为,确保不发生食品中毒事件和其它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12.加强节日期间举办的各类活动的安全管理。要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检查节日期间举办各种重大活动场所的安全情况,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节日重大活动项目,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审批。同时,重点检查节日期间人员密集场所、重要活动场所、商品促销点和可能发生人员踩塌事故场点的安全防范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的落实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成有关单位整改,整改不合要求的要给予停业或关闭处理,避免发生重大人员踩塌伤亡事故。
二、市政府督查的主要内容
督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是查本次大检查开展情况;三是查事故防范情况,对本地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整改是否到位,事故防范措施是否得力,是否建立了事故应急和处置预案;历次安全大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是否得到了解决;四是现场检查。
市督查组由市政府领导带队,指定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具体安排见《2009年春节安全生产督查组工作安排表》(附件)。
三、时间安排
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
2009年1月9日至14日,各县(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进行自查自纠。
(二)督查阶段
2009年1月15日至24日,市督查组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要查到企业、机关、学校、机场、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仓库、建筑工地、歌舞厅、游乐场等每个基层单位和所有的公共场所,要查到人员密集场所和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每个环节,检查要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务求实效。
(二)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全面整治。一般性隐患和问题,要当场责令进行整改;较严重的隐患和问题,要正式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督促有关单位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切实落实整改措施,隐患不排除,不能恢复生产或运营。凡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又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该停业整顿的一律停业整顿,该停运的一律停运,该关闭取缔的一律关闭取缔。
(三)厉行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应依法关闭的各类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至今还没有关闭的,要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予以关闭或停产停业整顿。导致事故的,要依法严厉追究业主和整改责任单位的责任,问题涉及所在地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企事业单位自查自纠结束,要写出自查报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区)政府备案。各县(区、开发区)、部门、各督查组牵头单位要在2009年2月10日前,将开展春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安委会和市政府。
五、其他事项
(一)南宁日报社、南宁广播电台、南宁电视台派记者随市政府各督查组前往检查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二)各督查组牵头单位负责做好联系组长确定检查行程安排并通知受检单位,安排检查车辆,通知记者随行。
附件:2009年春节安全生产督查组工作安排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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