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是指一个国家 (地区) 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督管理当局, 依据国家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的称谓。包括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的规定, 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机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等过程。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地位, 通过监督管理保证金融业平稳运行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关键。
1 当前银行金融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监管内容和范围的狭窄
金融监管的内容和范围应该包括各类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 但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 却存在着以下问题: (1) 目前银行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 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 (主要针对基层银行) 。具本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监管资源过多地分配于摸清商业银行风险的大小, 而对其风险管理的就都能力监管不够。第二, 风险监管的内容不全面。首先, 在风险监管中存在着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等问题, 而一些表外业务和金融创新业务同样也潜伏着巨大的风险。其次, 风险监管中偏重于信用风险, 而对于金融机构经营中的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等其他风险去重视不够;再次, 主要强调从资产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 即侧重于考核金融机构一段时间之后的经营成果, 但忽视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考核。 (2) 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前的监管还未完善。对于金融体系来说, 一个强有力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合并、关门或清盘) 应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准人机制同样重要。而我国目前尚缺乏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3) 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基本上还不完善。随着计算机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起, 网络银行得到了很快的发展并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各类金融机构纷纷涉足网上银行业务, 但这种发展是在相关法规几乎空白的情况下进行的, 形成了很大的潜在风险, 在金融监管当局未出台相应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如果基层银行再监管不到位, 就很可能会出现大问题。
1.2 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近年来, 我国陆续颁布了不少金融法律法规, 为金融企业的规范经营和人民银行的有效监管提供了依据。但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不能象市场经济国家那样规范而灵活, 权威而超脱, 金融法的司法性和透明度还不高。现行《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比较概括、笼统, 可操作性不强;《商业银行法》不能适应未来金融业务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 必须重新予以修订。
1.3 监管人员素质较低, 监管水平得不到提高
目前基层银行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 监管员适应不了金融业务的创新和计算机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 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专业知识越来越不适应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业务发展的要求, 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整体水平。
2 完善银行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
2.1 转变监管理念, 调整监管目标
(1) 突出监管重点。一是对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进行细致审查分析, 对存有风险隐息的环节提出修改建议;二是督促商业银行遵循审懊、稳健的原则, 真实反映资产的市场价值和点利水平;三是要体现出“介人式”监管特点。监管人员可以列席参加商业银行重要的业务会议, 并传达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尽快建立起适合基层银行实际的金融风险监管制度和办法, 切实防范金融风。 (2) 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面, 构筑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银行可根据地方的实际并参考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 为金融监管当局制定详细可行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提出合理的制度框架。这一制度框架应包括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判断、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损失控制、有问题金融机构的重组及有问题金融机构的退出等机制, 以便对有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有效的处理措施或勒令其退出市场, 化解金融风险源, 使整个金融系统处于安全状态。
2.2 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
(1)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银行监管模式为了适应金融全球一体化的要求, 我国银行监管必须逐步从单一的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转变, 实现监管理念的创新。为实现这一目标, 银行监管部门应投入更大的精力以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为把银行塑造成真正的市场主体提供基础条件;同时, 银行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先进的监管手段, 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实现银行风险的早期预警。 (2) 提高银行监管水平金融国际化和金融监管现代化的趋势, 要求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必须建立现代化的银行监管方式和手段。要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手段, 制定统一完善的非现场监管数据体系, 全面反映银行内外资产质量与风险、盈利状况等信息, 实现对风险的早期预警。要提高现场检查的效率, 加强现场检查的连续性和针对性, 实行差别化监管和监管资源的有效配置。要逐步实行银行评级制度, 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监管效率。 (3) 监管与自律相结合, 发挥市场约束作用实现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有机结合, 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 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不应过多干预银行机构的自律活动, 防止行业自律的虚化。除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外, 还应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三者结合, 这样就能够初步形成以政府监管为主导, 行业自律管理为基础, 结合社会监督的完整监督体系。
2.3 完善银行监管的法律监管保障制度
监管主体自身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关系到整个银行监管法制及实施水平的提高。监管主体内部职能部门的划分也应顺应监管新形势的需要进行改造, 要突出金融监管职能部门的地位, 注意处理金融监管与金融管理服务之间的关系。银行监管和银行业内部控制, 直接影响到我国银行业的安全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按照有效性、审慎性、全面性、及时性及独立性的原则, 建立健全我国的银行业内部控制法律制度。同时,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使之符合WTO的标准和规则,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个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责任。法律、法规设定的监管措施不仅要体现对违反者的处罚的强制性, 还应该防止因违反行为所带来金融风险。从而发挥对银行业的监管作用, 为我国的金融市场和银行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2.4 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银行金融监管人员的水平决定监管的水平。因此, 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引入现代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 培养造就高素质的现代化经济管理者队伍。使监管人员能够不断扩大知识面, 更新知识结构, 同时还要严格约束监管人员的行为, 防止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现象, 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
摘要:当今世界,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 金融监管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金融体系稳定运行和宏观金融调控是维护银行金融安全的重要保证。本文主要结合银行现阶段在金融监管工作的若干问题, 提出银行监管的具体措施, 以期为银行监管体系带来帮助。
关键词:银行,金融监管,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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