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特聘煤安全群众监督员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用2篇)
篇1:山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特聘煤安全群众监督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总工会
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特
聘煤安全群众监督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在生产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总工会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制定了《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用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请各地按照全总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企业工会要高度重视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参加群众监督员聘任试点的企业于6月底以前完成聘任工作;原国有重点煤矿于8月底完成聘任工作;国有地方煤矿于10月底完成聘任工作;重点产煤县(区)乡镇煤矿的聘任工作争取在年底以前完成。
三、2005年8月10日前,原国有重点煤矿应将特聘群众监督员的有关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8月20
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将特聘群众监督员的聘任情况报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加强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在生产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总工会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在全国煤炭系统特聘一批兼职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以下简称群众监督员),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聘任范围
1、群众监督员在国有煤矿和重点产煤县(区)乡镇煤矿工人中聘任。
2、煤矿井下采煤和掘进班组中,每个作业班组至少配备1名群众监督员。
二、聘任条件
1、了解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2、具有从事井下工作3年以上经历,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煤矿生产过程、作业环境及主要装备设施,有较为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
3、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敢于维护职工利益,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身体健康,能胜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工作。
三、聘任方法
1、煤矿井下采掘班组按照群众监督员的聘任条件,经职工民主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提出群众监督员推荐人选,上报区(队)工会;区(队)工会对班组上报人选进行研究后,填写《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审批表》(见附件)报矿工会。
2、国有煤矿、重点产煤县(区)的乡镇煤矿经矿工会审核,并征求矿行政部门意见后分别报矿区(矿务局、集团公司)工会、县(区)总工会。
3、矿区(矿务局、集团公司)工会或县(区)总工会对推荐人选复核同意后,向群众监督员颁发《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聘任证书。同时将聘用情况报省、自
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并抄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4、群众监督员的聘用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或解聘。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或因健康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聘任的,聘任单位应及时解聘。
四、群众监督员职权
1、监督作业现场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为班组当好安全参谋,认真做好当班安全情况记录。
2、及时制止作业现场各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制止无效,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反映;特殊情况可随时、直接向地面调度指挥系统或值班矿领导报告。
3、发现作业场所内有毒有害气体、温度、粉尘等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主要生产安全设施及环境异常,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时,有权命令所有人员停止作业、撤离现场,并应协助做好疏导工作。
4、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阻挠或打击报复群众监督员履行安全职责的行为,有权向上级工会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
5、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学习,不断提高安全监督能力。在履行职责中要以身作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五、组织与管理
1、矿区(矿务局、集团公司)工会、重点产煤县(区)总工会负责群众监督员的组织领导及年度考评工作。矿工会负责群众监督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企业要支持群众监督员的工作,优先选派群众监督员参加安全轮训或生产技术培训活动,为群众监督员切实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群众监督员一定的经济补贴;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群众监督员的业务指导。
2、各级工会、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监督员工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开展好各项相关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群众监督员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年应对群众监
督员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4、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对群众监督员工作进行重点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总结。
六、其它
1、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2、重点产煤县(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3、《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聘任证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
附件: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审批表
篇2:山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特聘煤安全群众监督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工办发〔2011〕30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1〕46号)转发给你们,望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免和管理,强化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实绩的考核,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现通知如下:
1、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齐配强工会劳动保护专兼职人员,并保持监督检查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工会劳动保护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并按岗位任职要求及时补充调整,确保劳动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2、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按规定选送相关人员参加市总工会举办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上岗培训和两年一度的复训,确保劳动保护干部具有专业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
3、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工会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检查职责,切实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要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了解情况,加强监督,努力为基层、为职工服务。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工发[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全国总工会修订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1991年发布的《关于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1年5月24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管理,切实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是指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经过劳动保护业务培训和考核,经由上级工会任命的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反映职工群众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愿,履行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的基本职责。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学习党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钻研业务知识,研究、分析和掌握本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第五条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或本行业内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制定、实施以及经费提取、使用情况。掌握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情况,跟踪监督检查,督促其整改。特别重大隐患问题,应及时写出专题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第六条为企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指导企业工会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并监督落实。
第七条参加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审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出改进意见。对于参加审查验收的工程项目,应整理专项材料归档,并对审查验收项目负责。
第八条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事件的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对抢险救援、善后处理、调查处理等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监督企事业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整理事故调查材料并归档。
遵守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九条宣传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及时向所在工会组织和任命机关报送。
第十一条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应主动出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对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任职条件和任命程序,按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执行。
省(区、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地(市)总工会、省属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区、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区)总工会、地(市)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地(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区、市)总工会备案。
乡镇(街道)工会、县(区)所属产业(系统)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县(区)总工会审批任命,报地(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对所在工会组织和任命机关负责。根据工作需要,任命机关可选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上级工会参加安全检查、“三同时”审查验收和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其所在工会组织应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件的抢险救援时,所代表的工会组织应为其配备必要的通讯、音像设备,提供及时赶赴现场的交通工具和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参加有毒有害、矿山井下等危险场所检查,以及企业伤亡事故、职业危害事件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享受特殊津贴。津贴标准参照同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执行,津贴由同级工会列支。
第十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离岗位、退休、退职及新增的人员,需在每年12月前上报任命机关予以备案。
第十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任命、考核等工作由任命机关负责,日常工作由所在工会组织负责。
任命机关每年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表每年12月中旬上报任命机关。任命机关将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上旬反馈所在工会组织,供所在工会组织干部考核参考,记入任命机关管理档案。
对于做出优异成绩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任命机关予以通报表扬。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对于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不称职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任命机关免去其资格并收回证件。
第十九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业务培训由任命机关负责。
第二十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资格。专业资格的培训由任命机关或委托有关院校承办。
第二十一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任命机关应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县(区)以上总工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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