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系统的集成和发布

关键词: 模块化 机柜 发布 数据中心

应用系统的集成和发布(共8篇)

篇1:应用系统的集成和发布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订版)》的通知

(修定版 [信部规(2003)440号])

一级资质

(一)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四年以上,原则上应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一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

4、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超过亿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经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业绩

1、近三年内完成的、超过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3亿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近三年内完成至少两项3000万元以上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1500万元以上项目总值超过6500万元,这些项目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且至少应部分使用了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

3、近三年内完成的超过200万元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900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

4、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5、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在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居国内同行业的领先水平。

(三)管理能力

1、已建立完备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有效运行一年以上;

2、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3、已建成完善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获得电子信息类高级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5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四)技术实力

1、有明确的系统集成业务领域,在主要业务领域内技术实力、市场占有率等居国内前列;

2、对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深入研究,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业务软件平台或其他先进的开发平台,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工具,且在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加以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高级研发人员及与之相适应的开发场地、设备等,并建立完善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

4、用于研发的经费年均投入在300万元以上。

(五)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25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8名;

3、培训体系健全,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组织实施与考核;

4、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二级资质

(一)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三年以上,原则上应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资质一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4、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超过5000万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经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业绩

1、近三年内完成的、超过8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1.5亿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近三年内完成至少两项1500万元以上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的800万元以上项目总值超过4000万元,这些项目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且至少应部分使用了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

3、近三年内完成超过8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450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2500万元;

4、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5、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有较高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三)管理能力

1、已建立完备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有效运行一年以上;

2、已建成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3、已建成完善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4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获得电子信息类高级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4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四)技术实力

1、有明确的系统集成业务领域,在主要业务领域内技术实力、市场占有率等在国内具有一定的优势;

2、熟悉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工具,且在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加以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高级研发人员及与之相适应的开发场地、设备等,并建立基本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

4、用于研发的经费年均投入在150万元以上。

(五)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5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3名;

3、培训体系健全,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组织实施与考核;

4、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三级资质

(一)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两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4、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150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

5、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业绩

1、近三年内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4500万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近三年内完成至少一项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近三年内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135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750万元;

4、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5、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具有较先进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三)技术和管理能力

1、已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2、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

4、在主要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5、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及与之相适应的开发场地、设备等,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工具且用于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

6、用于研发的经费年均投入在50万元以上。

(四)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6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3、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四级资质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两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近三年经济状况良好;

4、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5、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1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30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6、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7、已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8、建立客户服务体系,配备专门人员;

9、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10、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2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2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

11、具有与所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且用于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

12、从事软件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3名。

篇2:应用系统的集成和发布

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 信息产业部

【发文字号】信部规【2001】631号-----------【颁布时间】 2001-08-16 【生效时间】 2001-08-16 【时效性】

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吉通公司、铁通公司、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

为适应通信信息网络建设的需要,保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的质量,部制定了《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适应我国通信信息网络建设的需要,保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通信信息网络包括通信网和计算机网。

第二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是指从事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实施过程。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方可进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建设活动。

第五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企业承建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工程。

第六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新申请资质的企业为临时等级,临时等级分为临时甲级、临时乙级和临时丙级。

第七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具体负责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企业的认证审批、发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甲级资质的初审和乙级、丙级资质的认证审批、发证工作。

第九条 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是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业;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开发必需的计算机、仪器、仪表等设备;

(四)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评定标准。

第十条 新设立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 凡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将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审查,对企业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对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标准的,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非中央管理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通信管理局,由通信管理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进行实地考核。

申请甲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由通信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审批;申请乙级和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由通信管理局审批,并将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3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申请资质的审批期限,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批,其中由通信管理局负责初审的,通信管理局应当从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到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在收到初审材料30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五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在取得临时等级两年后,根据承担业务实绩,向审批部门申请核定正式等级。

申请定级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书》;

(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临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能反映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 企业在定级两年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升级程序按定级程序办理。

临时等级、正式定级、升级均按本办法规定的等级标准进行评定,其中临时等级不考核承担工程业绩。

第三章 资质分级标准及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按专业分类划分为: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等。

第十八条 甲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并具有高级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4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

(二)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专职从事系统集成工作的人员。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1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硕士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或本科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4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50人,具有通信工程的项目经理证书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20人以上。

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三)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5 00万元。

(四)业绩和能力:企业近3年内完成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1亿元以上,并独立承担过至少2项4000万元以上或4项20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所完成的项目的形务内容应包括从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天发、工程实施及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至少5项内容以上;

(五)技术装备:具备相应的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第十九条 乙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

(二)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硕士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或本科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40人,具有通信工程的项目经理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15人以上。

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三)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800万元。

(四)业绩和能力:企业近3年内完成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8000万元以上,并承担过3项1500万元以上或4项10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所完成的项目的服务内容应包括从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服务及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至少5项内容。

(五)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第二十条 丙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

(二)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硕士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或本科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20人,具有通信工程的项目经理证书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10人以上。

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三)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业绩和能力:企业近3年内完成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4000万元以上,并承担过3项800万元以上或4项5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所完成的项目的服务内容应包括从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服务及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至少5项内容。

(五)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第二十一条 业务范围(具体承担工程业务范围在证书副本中明确):

甲级(临时甲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各种规模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

乙级(临时乙级)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下列规模业务:

(一)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2000万元以下工程项 目;

(二)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2000万元以下工程项 目;

(三)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 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 目。

丙级(临时丙级)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下列规模业务:

(一)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 目;

(二)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 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 目;

(三)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500万元以下工程项 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

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负责;非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报信息产业部终审;

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批准,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年检工作程序如下:

(一)持证单位每年5月底以前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年检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30天内做出结论,并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年检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情况、所承担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评定标准,且承担过2项以上所核定专业的工程项目,且质量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企业注册资金或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标准的70%,并且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企业注册资金或通信工程技术人员未达到标准的70%;

(二)上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本仍未达到标准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两年内未承担过所核定专业业务的。

第二十六条 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时参加年检的企业,其证书 自行失效,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第二十七条 持证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时,应在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重新核定资质手续。

第二十八条 持证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每年年检时说明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审核后,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名称的由原发证机关换发新的证书正本。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因破产、倒闭、撤消、歇业的,应当将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三十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实行公示制度。

信息产业部于每年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企业的年检工作结束后,在媒体上公示所有年检合格企业及新审批企业名单。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或年检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应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持证企业违反本条规定的,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持证企业必须在批准的资质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对再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的,应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持证企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或单位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建设活动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通信管理局责令停止建设活动,并在媒体上公示。

第三十六条 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在资质认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是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篇3:应用系统的集成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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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IBM发布首个专家集成系统 等

高通公司推出“移动眼健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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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应用系统的集成和发布

系统功能介绍

“慧点科技”推出的协同办公系统主要分为4个层次,即办公信息门户、系统办公平台、数据集成工具和系统安全管理平台。作为系统的使用者,他们最早走访的就是系统的办公信息门户,在该层次中,系统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而对于企业的内外部信息进行阅读,另外,用户还可以通过协同办公系统进入协同办公平台,从而便于用户办理其他性质的业务;用户还可以借助系统数据集成工具和综合信息查询等板块进行其他业务的查询。数据集成工具的主要功能是作为系统协同办公平台以及其他业务之间的连接桥梁,当需要对于系统用户和权限进行集中管理的时候,就必需运用统1的系统安全及管理平台。

系统的特色及优势

实时协作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说是无比首要的,通过实时走访专家,借助他们的智力能够有效提高企业各项工作效力,使员工能够随时、随地进行沟通,从而有效减小信息反馈延迟现象,切实提高企业决策速度。通过运用协同办公系统,可以依据自己特色树立属于自己的个性化页面,除了了页面的模板及数据库由系统提供外,页面的内容完整可以依据自己的需求来定。每一个用户可以将自己认为比较首要的内容及数据支配在页面的适量位置,这样,用户只需要通过页面就完成相应的工作,实现了个性化服务的目的。系统中树立了1个相似企业信息处理的网关,该网关至关于1个domino域,该domino域可以实现手机短信的传递,通过路由服务,能够无缝地将手机短信功能集成到domino邮件中,从而实现了应用手机短信方式就可以介绍来自会议通知等信息的`目的。作为办公系统的首要功能之1,文件流转在企业信息化管理中扮演首要的角色。文件流转进程中的修改及批注痕迹作为1种首要信息,“慧点科技”公司推出的协同办公系统专门开发了痕迹保存控件。通过这个控件,既可以实现word多人修改功能,又可以保存word修改痕迹,将不同人的不同修改内容用标签或者色彩的情势标注出来。

篇6:如何管理和实施系统集成项目

摘要:项目管理主要是对工期、人员、设备、用户关系、系统验收等内容相关,如果处理好相关工作是保障一个项目是否成功验收的前提。一个良好的项目管理,可为公司创造更多利润空间及人际关系。关键词:管理 实施 验收

文档

一、项目管理实施

项目实施成功的关键是实现时间目标与质量目标的管理。另外,也只有项目管理的成功,才能充分发挥人力与物力的优势,并且依赖于公司多年的管理经验,全面计划、组织、协调、审核,避免技术失误和工期延误等问题,按时、保质地开通验收。

项目质量管理包含有项目组织工作管理、进度控制管理、实施管理、风险管理、问题管理。

1、组织工作管理

针对项目的实施,应成立专项管理部门,包括:专家顾问组、关系协调组和文档管理组等,分别对方案设计、应用系统的本地化开发、技术支持和服务、项目实施、设备供应文档等进行管理。

2、进度控制管理

应由经验丰富的项目负责人领导项目组进行进度控制,包括软/硬件系统的安装和调测、工程进度、资源调配及满足各种需要的进度计划的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以及开发、实施筹备方面计划的协调,根据用户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经常性地对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进行比较,并及时调整计划等。

3、项目实施管理

与用户的项目负责人一起解决有关项目计划与项目进度的偏差。适时地审阅项目任务、项目计划和人力资源,作好项目变化控制。与用户的项目负责人一起组织项目例会并审阅了项目进程,负责会议记录的编写、发放及存档工作。

准备例行项目状态报告,对项目中存在的风险或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

4、风险管理

保证项目中运用得技术可靠性、先进性。

保证项目管理的组织严密性,开发、实施、管理和服务的严谨性。确保及时获得项目进程中所需的各种信息。确保项目人员所需的技能。保证最小程度的差误损失。

5、问题管理

发现问题应该填写问题报告表,同时详细描述问题状况、发生时间、提交问题人以及解决方法等,从而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问题报告及管理体系。

二、项目管理协调策略与具体措施

1、与用户的协调策略与具体措施

由于业主是项目使用的最终用户,对项目实施应能够尽可能多的参与并提供意见。应时刻牢记自己是在给业主提供服务,所有工作的出发点都应是从业主的利益以及项目的成功为出发点。与业主的关系必须紧密而友善,这是工作能够正常开展的前提。但同时,必须注意到一个事实:业主的某个或某些观点并不一定能够科学及全面地代表业主的利益。所以,应与用户的协调必须有所超越,在遇到具体问题必须要保证冷静、客观,要勇于表达自己的看法与原则供用户参考。并提供完整的协调记录备查。应将针对业主的业务需求,提出并实现解决方案,尽最大可能地保证项目的设计、开发和实现。同时通过规范的文档机制体现出来。各级文档包括:

1)工作进度计划

2)项目周期性报告

3)项目的专题性报告(建议、评估意见)

4)业主指令反馈单

5)工程支付签认单

6)项目备忘录

7)项目总结报告

8)其它(会议纪要、工作规范、说明文件)。等等。

2、与主要设备厂商的协调策略与具体措施 从项目涉及的各类货物到达现场开始,用户设备的各类需求和意见将直接通过公司予以贯彻和实施。

为了最及时地到达用户现场,定位问题,解决问题,应将利用公司各种资源和服务队伍,参与项目的现场支持、服务、培训,协助厂商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针对保修、备品备件、紧急情况处理等实际问题,并应将在厂商的直接配合下提供服务,并主动与用户协调沟通,提供完整的记录文档,以保证项目的成功实施及使用。

三、工程实施计划

将一个成功的设计方案转换成为一个准确、快速、安全可靠、先进的控制系统需要有周密的计划和明确、有效的组织。工程实施计划概要对整个工程进行明确的阶段划分,并说明每个阶段的任务、工作过程、方法,明确各阶段的职责划分,工作成果的内容和形式、进度时间限制。工程实施计划概要仅是一个粗略的纲领性计划,在每一个阶段,还要做出详细的阶段性计划,每个工作过程应对照计划执行、检查监督,阶段结束前必需按照预定的计划对阶段成果进行审核,才能转入下一个阶段。系统需求规格说明(或合同规定的功能和性能要求)和系统平台设计方案是整个工程计划、执行、检查、审核的指导性文件,按照以上原则我们将制定如下计划:.1、工程阶段划分与进度

项目合同的签订意味着工程实施的开始,在合同签定后的应组织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投入工程实施的准备和设计阶段。通过对工作量进行评估,对工期要求进行分析,对可用资源以及资源的分布进行分析,制订合理的施工步骤和施工路线,做到环环相扣,对于互不依赖的工作过程,尽量保证工作可以同时进行。

2、设备到货、验货及准备计划

在工程实施管理、售后服务,尤其是对大型项目工程实施和管理方面应有一整套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工程实施控制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工程协调会

工程协调会议是工程能否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因素。业主与公司的工程管理人员,相互之间的合作和理解是工程实施成功的一个重要基石。通过工程协调会的方式可以为参与工程的各个有关方面有机会面对面地交流各自负责工作的进展状况。以便公司能够通过该工程协调会向业主有关方面提出需要协调和帮助的请求。

(2)、设备到货及验货

设备到货后,在安装之前,由业主、公司共同对设备进行验收,在通过验收货物之后,由业主负责进行保管,直至系统验收。

并可以提供根据ISO9001标准制订的现行作业指导书作为设备到货验收的参考依据。

验收内容包括外包装、加电查看系统配置与合同是否相符。

3、验收测试计划

系统测试是系统初验和系统终验前的测试,测试系统建设完成后是否达到了设计目标,测试通过后方可进行验收。

4、系统验收

在系统联调完毕后,由公司提出验收申请,由用户组织初验,邀请有关专家对整体系统进行初验。系统初验的内容主要是测试系统功能和性能是否满足合同种的技术指标,同时依据在试运行期间的运行日志,评判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以及容错能力等。系统初验结果要提交一份由验收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的系统初验报告。报告应附系统的测试报告,同时给出明确结论。系统验收标准包括设备验收、系统验收和文档验收三部分。

(1)、设备验收

交货设备清单与投标设备清单是否一致

交货设备的装箱单是否与到货的货物、配件清单一致 交货设备的技术指标是否与投标设备的技术指标一致(2)、系统验收

系统验收是确认系统实施时按照详细设计方案进行,系统集成实施结束后系统功能与投标书中技术部分的技术方案中设计的系统功能一致。

(3)、文档验收

在系统初验通过后,系统进入试运行阶段,在系统初验通过后一周内完成文档资料移交,其中设计文档、技术文档、测试文档、工程日志等四份分别提交给用户的项目负责人和公司项目管理部;硬件设备技术文档、软件设备技术文档、备品、备件及仪表工具分别提交给用户。

5、试运行

初验通过之后,系统开始试运行,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期后,全部设备的实际运行后,试运行结束,可以进行终验。

在试运行期间,由于设备质量等原因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公司负责更换,试运行期相应顺延一个月。

6、最终验收

系统试运行期结束,公司应提出书面申请,由业主组织验收。整体最终验收的结果由双方签名,形成系统终验报告,附上整体系统试运行期间的有代表性的运行日志的记录,并且给出最终的明确结果:通过整体验收。

四、结论

篇7:信息系统变更和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区信息系统的变更和发布管理,变更和发布管理作业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确保变更需求的受理符合业务的优先需要,并使变更和发布过程规范化,控制变更对银行业务和已投产系统安全运行的不利影响。达到降低信息系统变更和发布风险的目的。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根据《高新区信息安全管理策略》制订。第三条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区信息系统变更和发布管理。第四条 定义

(一)软件产品:泛指信息技术开发的生产业务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应用软件项目。

(二)生产业务系统:指我区从事金融服务的应用网络系统。

(三)管理信息系统:指我区信息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具体指OA办公系统、信贷管理、报表系统等用来进行内部管理的应用软件系统。

(四)业务部门:指我区相关业务部门。

第五条 遵循原则

(五)监督制约原则:针对信息系统变更和发布管理工作中各个环节,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

(六)计划性原则:信息系统发布应纳入每年计算机应用计划,确保全行计算机系统资源、应用环境、维护力量、操作技能能满足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要求。

(七)可行性原则: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八)风险控制原则:

若为新项目或新业务功能变更和发布,需进行以下风险分析: 1.备份机建设情况;

2.应用系统投产后的集中监控方案; 3.生产数据备份方案; 4.程序及系统备份方案;

5.数据库建库/建表/建索引方式等; 6.对其他系统的影响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职责划分(一)需求部门:

1.提出需求,并确认《用户需求说明书》;

2.用户测试阶段确认用户测试计划、记录用户测试问题、确认用户测试报告;

3.接受用户培训并提出反馈。

(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

1.在需求阶段审阅和提出风险控制、合规和稽核方面的要求,在项目开发阶段对有关风险控制、合规和稽核方面的测试结果进行审阅;

2.在项目实施后审阅阶段对有关风险控制、合规和稽核要求的实施效果进行审阅。

3.负责受理所有变更和发布需求,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变更和发布需求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向部门领导汇报;

4.在详细设计阶段审阅和提出网络、硬件、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等方面的配置和容量要求;

5.在设计与编程阶段提供网络、硬件、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的参数配置; 6.在测试阶段配合项目组设立网络、硬件、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环境; 7.配合对系统进行联合测试,把信息系统版本软件、相关配置文件、标准数据和相关文档提供给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

8.将信息系统发布到使用部门,系统上线时会同项目组搭建生产系统并进行程序移植,组织定期对变更和发布效果进行分析和总结。

9.接收管理和备份软件开发中心提供的源程序、相关标准数据、配置文件、相关文档

10.负责设计、编程、纠错和开发质量控制,编制《系统设计规格书》; 11.落实项目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手册的编制工作,参加制定上线方案制定,编制《上线实施计划》;

12.负责系统切换上线的技术支持工作;

13.负责项目验收资料整理汇总,配合项目验收工作。14.负责对需要测试评估的软件进行分析测试; 15.负责提交测试分析报告。

第三章 信息系统变更

第七条 信息系统变更,指由于新增信息系统功能、系统逻辑改变、系统错误修正、系统补丁安装及版本更新、系统配置修改及业务参数修改等原因,而对已投产系统进行局部改变的一切活动。已投产系统变更需求主要来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由于业务快速发展,业务部门对现有已投产系统的功能或设置进行变更或通过新增功能来满足需求;

(二)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操作错误,或技术人员、监控管理软件自动发现的故障或事件,需要通过安装程序补丁或修改配置等操作进行修改;

(三)厂商定期发布的系统补丁,涉及系统的功能、性能、安全漏洞,需要在已投产系统中进行安装;

(四)由于系统容量扩充或与已投产系统存在数据交换或数据共享的其他已投产系统发生变化后引发的已投产系统变更。

第八条 信息系统变更的提出,必须由申请部门填写《系统变更流程单》(附件1)第一部分,申请信息。在申请信息填写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需选择变更类型;

(二)描述变更内容和目的;

(三)是否存在其他措施满足变更需求;

(四)如不实施变更可能对客户、合规、外部利益相关方、内部管理和操作、安全控制、系统可用性和数据准确性的影响

(五)选择变更的急迫性。

第九条 申请部门主管审批签字后提交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进行处理。第十条 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收到变更申请后,和变更申请部门充分沟通,理解变更需求的合理性,审阅变更的影响和急迫性,并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可行的变更实施方案和变更对已投产系统的影响做出评估,最终形成建议的变更日期,填写至《系统变更流程单》第二部分,变更需求评估信息,交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组织变更需求评估时,应充分考虑系统是否已存在满足变更需求的功能或设置;是否存在其他操作手段,能达到同样的变更需求效果。

第十二条 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组织变更需求评估时,了解实施变更:(一)是否需要进行开发,以及开发的工时;

(二)是否需要进行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中间件、硬件和网络的变更;(三)是否需要进行后台数据变更;(四)是否存在信息安全控制的考虑因素;

(五)结合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现有的资源,统筹安排变更实施时间表;

(六)实施相关变更时,可能导致的业务中断或服务水平下降。

第十三条 综合对变更需求合理性的评估和变更实施影响的评估,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在《系统变更流程单》的第二部分提出变更的建议日期,并进行资源协调。在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人进行审批后,通知相关部门:

(一)如不建议实施变更,则向变更申请部门说明理由;

(二)如建议实施变更,则告知建议变更的时间及对客户服务和内部操作的影响,要求变更申请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准备;

第十四条 对涉及软件开发的需求变更,向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对不涉及软件开发的需求变更,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根据需要,提交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相关人员负责制定变更的测试步骤,落实测试人员在测试环境中对变更进行测试,测试人员对测试结果进行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信息安全人员对变更进行上线前审阅,确保系统变更过程中的系统安全。信息安全人员完成上线前审阅后,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进行上线处理。信息安全人员根据变更的风险程度,进行上线后审阅,确保达到变更目标。

第十七条 为控制已投产系统的变更对客户服务和业务操作带来的影响确保生产环境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应制定一系列控制变更的策略和制度,严格控制变更的规模、涉及面及信息安全风险。包括:

(一)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人每周对集中的变更工作计划进行审阅,确保充分有效的技术资源或系统供应商/开发商技术资源,保证变更的有序进行;

(二)除非是需要立即实施的特急变更,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应选择非业务繁忙时间,如凌晨、周末或公众假期进行变更上线;

(三)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进行周密计划,包括制定意外应急措施;(四)分离已投产系统与开发或测试系统的管理职责;

(五)保证已投产系统和开发或者测试系统相分离,禁止开发人员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进入已投产系统;

(六)只有在得到管理层批准执行紧急修复任务时,开发人员才能访问已投产系统,所有的紧急修复活动都应立即进行记录和审核;

(七)开发人员对已投产系统进行变更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和控制;开发人员访问已投产系统时必须由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系统管理员对其访问进行监督和记录,并在访问结束后系统管理员及时禁用或删除开发人员在已投产系统中使用的账号;

(八)对已投产系统进行变更必须经过严格的授权之后才能进行操作实施,操作实施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监控。

第十八条 变更实施上线前需进行用户测试,并在变更上线后由变更申请部门负责人对变更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对于上线过程可能导致业务暂时中断或导致业务操作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必须在上线前以书面方式告知相关业务部门影响的业务范围和时间,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变更上线执行的工作内容和相关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变更计划与步骤、回退计划与步骤、测试步骤与结果、信息安全审阅意见、用户测试确认等变更实施信息记录在《系统变更流程单》第三部分,变更计划和测试接受信息。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人负责对变更实施信息进行审阅。

第二十二条

急变更是指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对已投产系统需要在没有完整的系统测试,或无法完成正式审批流程的情况下进行的变更。如:因系统缺陷需要对已投产系统进行立即修补,或突发的监管要求对已投产系统进行紧急变更。

第二十三条

紧急变更应由变更申请部门相关负责人提出,获得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人的审批或者授权方可进行。可以接受的审批方式或者授权是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人的口头授权或邮件授权等,并在紧急变更实施之后,补足相应的《系统变更流程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员签字,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紧急变更实施前,须进行测试。紧急变更前未能实现测试的,须事后补足相应的测试及测试文档,并由相关测试人员签字。

第二十五条

紧急变更应记录日志,由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和变更申请部门共同审核和签字确认,并进行程序和数据备份,以便必要时可以恢复到原来的程序版本和数据版本。

第二十六条

变更实施后,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对变更实施的结果进行定期集中评估,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变更实施的情况进行总结:

(一)变更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二)变更是否存在负面影响

(三)一段时期内实施的变更数量(包括总量以及按变更类型分类的数量);(四)变更以及变更请求的理由清单和类型分析、以及未来控制变更数量的跟进措施;

(五)变更回退的数量及其原因。

第二十七条

《系统变更流程单》填写完整后由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进行整理,并由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人安排人员进行定期审阅,最终交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归档。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检察监督

(一)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管理员在系统切换发布前对系统切换发布的版本进行检查控制;

(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系统管理员在系统更变和发布前对系统进行检查控制;

(三)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每季度对项目文档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检查监督;

(四)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安全科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篇8:公安信息化系统的集成和应用

近年来,“三级”公安网的建设和规模化效应,为公安信息化系统的集成和应用奠定了基础。但是,观其成效,和公安实战的需求差距甚远。客观上,我们缺少的不是手段,而是方法,因为我们面对的现状是信息化建设的“自闭性”。

一、公安信息化系统建设的“三低”现象

信息化建设的“自闭性”,主要表现为“三低”现象,即共享程度低、实战效率低、自愈能力低。

1. 共享程度低

许多公安信息化应用系统都是一些离散孤立的系统,互相兼容性较差,从而形成了“信息孤岛”,致使在跨业务、跨警种、跨地区的密切合作与整体协调上,无法做到各种信息的“一站式”集成应用,降低了使用效能。

2. 实战效率低

大部分应用系统往往局限于提供单一的信息查询、检索和统计等基本功能,民警无法或很难从中得到关联的信息,实时化应用无法实现,实战效率很低。

3. 自愈能力低

任何系统都难免会发生故障或版本升级等,关键要提供直观的方法和手段使用户能在第一时间发现,便于操作和维护。现有的大部分系统因未形成集成应用,尚难依靠网络实现。

这“三低”现象,在逻辑上构成了互为因果的关系:不具共享性或共享程度低的信息化系统均无法展现较高的实战效率;未能为实战服务的信息化系统,多半是少人问津,束之高阁的。

二、公安信息化系统集成和应用的成功案例——“车驾查控系统”

信息的集成和应用,是将各类信息形成一个关联链。在公安管理中,当采集到一点(或一组)信息,或因某个事(案)件触发时能实时地形成批有效的信息和情报,直接成为了基层实战的有力武器。截至2008年4月底,各道口检查站民警已通过系统累计截获各类布控机动车455辆,被盗抢机动车246辆,违法未处理机动车54.1万辆,在逃人员52名,并筛选出涉嫌使用假牌上路行驶的机动车8 933辆。

1.“车驾查控系统”的信息集成和应用思路

“车驾查控系统”的主要用户是坚守在上海市境出入口的民警,他们一个与此相关的“信息集合”。从公安管理的实际来看,信息的采集和源头是多方面的,事(案)件的触发也是随机的,但因关联而形成的“信息集合”所指向的应对部门,往往是可以预先安排的,这是科技强警所要追求的实时效应。那么,在哪个环节上构建关联链,用什么手段实现“信息集合”,答案显然不是唯一的。本文仅以“车驾查控系统”作为一个信息集成和应用的成功案例予以阐述。

2006年6月,我们在上海16个市境公安道口检查站建设、部署了“上海公安道口机动车、驾驶人查控系统”(简称“车驾查控系统”)。在建设和功能拓展的过程中,我们建立了机动车号牌数据“采集识别—关联比对—实时报警”的处理流程,整合了多元异构的系统资源,提炼出了一大日常工作的内容就是为上海这座城市架起第一道“滤网”,构筑最后一道“屏障”。查控嫌疑机动车和随车人员是其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但由于缺乏信息支撑和有效手段,当时仍以“经验导控”为主,即根据民警的工作经验,有针对性地对过往机动车进行拦截、盘查,这种工作方法无论从打击精确度还是效能来看都比较低。

我们在“车驾查控系统”的功能设计和功能开发过程中,依靠车牌这一信息点的采集,力求对多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统一集成,构成关联链,使道口检查站民警的工作方法由“经验导控”向“情报导控”转变。每一位道口民警都能依靠公安网络,实时了解每一辆出入市境的车辆所依附的信息,达到精确打击、有效防范的目的。如图1所示。

2.“车驾查控系统”的信息集成

“车驾查控系统”可分为:前端数据采集、中心信息集成和多种报警提示等三部分。其中,信息集成是整个数据处理的核心环节。

一般来说,信息集成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数据联合进行分布式数据访问;二是将数据移动到对应用程序更有效或更一致的位置,成为数据合并或数据安排。当需要访问实时数据时,联合是一种较为适合的方案;当需要对源数据进行复杂转换或清理的时候,联合处理起来就很费劲,最好是将数据加载到数据仓库中。但数据仓库的信息集成既包括数据合并,又包括数据联合。

“车驾查控系统”数据比对源多、发布实时性强、准确性要求较高,我们在信息集成时,将获取的信息分为直接信息和间接信息两类:一是直接信息,即可通过关系型数据库查询直接获取的信息。其主要有:机动车状态是否正常、是否为盗抢机动车、是否为布控机动车等。直接信息的数据处理流程如图2所示。二是间接信息,即通过若干个数据库多次关联间接获取的信息。其主要有:机动车号牌的真伪、车主是否在逃人员等。此类信息的获取,随着网络、数据库等技术特性的进一步提升,能接近直接信息实时获取的相应标准。间接信息的数据处理流程如图3所示。

同时,建立了多个分析应用主题。通过在逃人员与机动车档案、机动车事故、机动车违法等数据库的关联比对,获取可能涉及在逃人员的机动车车牌号码;通过机动车档案数据库与车驾查控数据仓库的关联比对,获取使用假牌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号牌。

这些主题的分析结果均进入布控机动车数据库。一旦这些车辆通过道口,均会发出报警,提示道口检查站民警拦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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