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临时建筑和违法违章建筑的通告

关键词: 呼和浩特市 违法 通告 拆除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临时建筑和违法违章建筑的通告(通用5篇)

篇1: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临时建筑和违法违章建筑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临时建筑和违法违章建筑的通告 为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快首府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市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两年的时间,全部拆除市区各类临时建筑和违法违章建筑。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临时建筑是指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的工棚、料库、围墙、周转房、商业服务网点、广告牌、各类棚亭以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二、城市道路两侧所有的临时建筑和违法违章建筑以及占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绿地、消防通道、防护林带、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城市道路、铁路、公路干线两侧控制带、河道两侧通道;占压道路红线、地下管线设施以及影响市容、妨碍交通的各类临时建筑和违法违章建筑均在拆除范围之内。

三、已达到两年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和已确定拆除的违法违章建筑,其所有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拆除期限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有关部门可以强行拆除,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未满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拆除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补偿。

五、已确定拆除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临时建筑和违法违章建筑,工商、公安、文化、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其它职能部门不得给其生产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提前收取任何费用。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不再给其供水、供电、供气。

六、各区人民政府、城管、城建、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对循私舞弊、以权谋私、管理不力、严重失职的,要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对干扰和破坏拆除工作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八、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煽动群众闹事、谩骂、殴打或以暴力威胁、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一年三月九日

篇2: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临时建筑和违法违章建筑的通告

特此通知!

xx县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篇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临时建筑和违法违章建筑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加快我市“森林城市”建设步伐,确保冬季绿化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规划为绿化用地上的各类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和违法占地全面清理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清除范围为和平、沈河、大东、皇姑、铁西、东陵、于洪和浑南开发区内规划为绿化用地上的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占地。重点拆除各类违建商亭、棚厦;清理取缔各类违法摊点、加工点、废品收购站及占道市场。

二、按照绿化规划需要,应拆除的临时建筑,其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即行废止。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其拆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类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和违法占地的使用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清理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四、本次清理拆除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建委、房产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清理拆除工作,凡阻碍清理拆除工作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临时建筑和违法违章建筑的通告

严格管控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有序开发和项目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批准,擅自修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正在修建或者已经修建完成的违法建筑,必须自行拆除,不予任何补偿。逾期拒不拆除的,由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所在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依法拆除。

二、各有关区政府、管委会承担辖区内重点道路沿线拆违控违工作的第一责任,按照“属地管理、主动防控、综合治理、责任追究”的原则,严格防控新违法建筑,有效遏制新违法建筑的产生和蔓延。

三、各有关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机制,建立值班和巡查制度,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日常管控巡查,设立拆违控违举报监督电话,坚决把违法建设控制在萌芽状态。

四、对修建违法违章建筑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采用举报电话等形式,向市、区综合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遵守本通告规定的义务,拒绝、阻碍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有关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投诉举报电话:

市城市综合执行局(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12319 云岩区:6868110南明区:8134110

花溪区:3851725乌当区:6842616

白云区:4610000小河区:3833231

金阳新区:7987099

特此通告。

贵阳市人民政府

篇5:拆除违章建筑通告

一、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扰乱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正常秩序,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侵占了公共空间,损害了群众利益。市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拆除城区内占压主次干道红线、河(湖)道蓝线、绿地绿线、基础设施用地和历史文物保护范围的违法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上述各类违法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由权属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市民应积极支持配合拆除城区违法建筑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

四、对于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出现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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