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安全生产形势 有关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形势、法律法规
讲
座
2010
一、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
什么是安全?
•安全,顾名思义,“无危则安,无损则全”, •生产安全是指生产系统中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不发生人员伤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损害或环境危害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 什么是危险 ?
•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什么是危险源? •
从安全生产角度,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事故的特征是什么? • 因果性
偶然性 必然性 规律性
潜在性
再现性
预测性
•什么是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事故隐患的特点 •(1)故隐患具有潜在性. •(2)事故隐患具有隐蔽性 •〈3〉事故隐患具有动态性 •隐患的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 • •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 • •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什么是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是指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查证,以确定隐患或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的存在状态,以及它们转化为事故的条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和有害与危险因素,确保生产的安全。
•安全生产检查的方式:
1、经常性检查
2、定期检查3 、专业检查
4、群众性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实施
•
1、出示证件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至少应有两名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
•
2、了解情况 •
3、现场检查
•现场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 •
一、查现场人员的违章行为;
•
二、查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有无异常变化;运行是否正常;
•
三、查现场环境条件:
•
四、查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设备的有效性; •
五、查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
•
六、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和使用;
•
七、抽查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知识、技能,验证教育培训效果;
•
八、抽查现场危险作业的安全手续、安全措施; •
九、查现场安全会议、安全交底记录; •
十、查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
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
二、查现场是否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 •十
三、查生产现场各项生产活动的组织安排的合理性, 是否有管理上的缺陷
4、制作文书 •
5、通报情况
6、不可忽视的复查 事故怎样分类?
按事故形成的责任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 按事故伤害的对象划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事故的成因是什么?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指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条件,这些人、物、环境因素构成了生产中的危险因素。
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技术的原因
教育的原因
身体的原因
精神的原因
管理原因 二 、安全生产形势
(一) 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体系初步建立
一是“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指导原则。二是“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三是以“两个主体”和“两个负责制”为内容的安全工作基本责任制度。四是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安全法制建设方略。五是倡导先进的安全文化 (二)
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三)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不断健全
(四)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五)安全生产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趋势
(六)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道路交通事故成为各类事故中的第一杀手,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
三 、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一) 《安全生产法》
1、政府统一领导 2.部门依法监管
3、企业全面负责 (1)责任保障 (2)组织保障 (3)素质保障
(4)重点保障
一是设备管理
二是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三是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四是现场安全管理
五是交叉作业和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 (5)源头保障 (6)投入保障
4.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和三项义务 ( 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需要把握的精神内涵
• 一要牢牢把握《通知》提出的“三个坚持”。 • 二要紧紧抓住重特大事故多发的8个重点行业领域。
• 三要施以更加严格严厉的综合治理措施。
• 《通知》突出“十个创新、十个强化” • 制度创新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十项: • 一是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 二是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 三是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 • 四是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
• 五是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 • 六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制度。 • 七是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
• 八是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 • 九是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 • 十是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 •
(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 第
302号) ,自2001年4月21日起施行。
•
• 《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省政府令第148号
)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
•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6月29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六),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罪的刑期由七年以下修改为五年以上,增设了不报、谎报事故罪。
• 中纪委、监察部会同安监总局,已经制定发布了《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也已发布。 •
。
第二篇:2015年有关安全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
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
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10.《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二、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替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6.《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9.《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10.《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1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
1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1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14.《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1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1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7.《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
18.《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
19.《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20.《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
21.《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
2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23.《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
24.《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25.《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第三篇: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促进辖区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企业员工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主人翁作用,南沙街道从08始,在辖区企业中开展以“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为内容“三不伤害”劳动竞赛活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三不伤害”劳动竞赛活动,倡导社会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文化氛围,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普遍提高企业全体员工个人防护能力,增强群体抵御生产事故水平;治理整顿安全生产秩序和环境,控制与减少工伤事故,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再上新台阶。
二、组织领导
街道成立“三不伤害”劳动竞赛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张大庆街道办事处主任、街道安委会主任
副组长:王希广街道武装部部长、街道安委会副主任
成员:解传宝街道安监站负责
郭永庆街道安监站科员
沙德仁、张继海、周世旭、石玉福、袁俊瀛、唐敏(街道安全生产督导员)
以及辖区30人以上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
街道成立“三不伤害”劳动竞赛活动办公室,设在安监站。负责人由解传宝担任,联系电话:84367107 ;13084156549。
三、方法及措施
开展“三不伤害”劳动竞赛活动,以企业为主,结合自身单位实际,从单位全面建设出发,立足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绿色发展,以每一位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工作空间为轴心向外辐射,进行安全隐患梳理、排查、整治,最大限度地形成所有员工都有一个安全的工作空间,为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街道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查评比,进行座谈交流、典型介绍、总结鼓励。
(一)开展“三不伤害”部署
街道将在08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部署“三不伤害”劳动竞赛活动,下发活动方案,吹响在辖区单位开展“三不伤害”劳动竞赛活动的号角。
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精神,结合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落实“三不伤害”劳动竞赛活动意见,并进行全员动员和部署。
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企业员工上下齐心步调一致,充分利用广播、板报、橱窗等各种舆论工具,宣讲开展“三不伤害”活动的重大意义,让“三不伤害”在每个职工及家属的脑海里扎根。
(二)签订“三不伤害”保证书
辖区各单位要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告知每个员工从事该行业及岗位的危险因素。高危行业及岗位,必须重点培训,强制告知。制做“三不伤害保证书”,以班组或车间等形式,与每位员工签订,把“三不伤害”作为一种义务和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员工的实际工作中。
(三)制订岗位“三不伤害”防护卡
要充分发挥企业员工的主人翁作用,在员工中开展以“三不伤害”为内容的“诸葛亮”会、讨论分析会,学习岗位安全规程和作业标准,做到知、会、用;分析自己的岗位、设备、环境的危险点,有哪些因素可能造成自我伤害或被别人所伤害。还可通过回忆以往自己的工作岗位曾发生过的各类事故,同时针对工作岗位的危险点,制订岗位“三不伤害”防护卡,使自己所在岗位,使用的设备、工具、材料及他人的设备、工具都不能伤害自己,也不因自己的行为而伤害他人。
(四)制订“三不伤害”奖惩措施
各单位要制定“三不伤害”长期运行机制,设立意见箱、举报电话等,定期开展全员隐患排查,畅通员工信息反馈渠道,调动员工的参与性积极性。对员工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尽快采纳;对举报重大隐患的,给予适当的奖励;对避免事故,为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给予重奖。鼓励员工为企业为单位安全发展献计献策。在生产过程中,人人都能从“我”做起,做到“我不伤害自己,也不伤害别人”,那么源于“我”的事故就会减少,“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进一步得到落实,也为降低伤亡事故频率找到了一条新的出路。
广大员工是企业的主人,是企业抓好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依靠力量。只有广大员工都行动起来,在生产过程中保证个人操作无违章,岗位无隐患,相互联保,才能实现班组乃至整个企业无事故,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为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和谐进步奠定基础。
附:“三不伤害”活动的涵义及其特点
“三不伤害”活动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以“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为中心内容的安全自主管理活动。
以往的经验和统计数字告诉我们,无论是轻、重伤害,还是工亡事故,绝大多数是出于少数员工安全意识不强,思想麻痹,技术素质不高造成的。从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来看,大多数是相互配合不当伤害了别人,或者是自己失误,违章操作造成的。而“三不伤害”活动就是针对这种现象,发挥员工的自主性,要求人人参与,以人的安全行为为对象,以我为主线,以无事故为目标,在安全生产中处理好“我、你、他”的关系。强调“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他人,我不被别人伤害”。其特点:一是自主性。“三不伤害”以“我”为出发点,为“我”的利益,尽“我”的职责,又以“我”为归宿。主要强调“我”,从而使员工易于接受,使员工感到亲切,爱听、爱讲、爱做,诱发员工自觉地参与这项活动。从心理效果来讲,比行政命令的方法更容易接受,是一种员工安全生产自主管理的好办法。二是群众性。“三不伤害”活动落实到员工中,要求大家共同参与,人人动脑筋想办法,人人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在整个企业形成一种浓厚的气氛。三是科学性。宣传内容中包括各种危险辩识,危险评价,危险控制,把人与物、人与人的行为关系形成整体,是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
第四篇: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涉及常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更新至 2014 年 8 月)
(一) 法 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2002年 11 月 1 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6 号,2011年7月 1 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 号,2009年5月1 日起施行;2008 年 10 月 28 日修订,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4、《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法 规(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2004 年 1 月 13 日公布并施行);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2007 年 6月 1 日起施行);
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三)规 章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年 1 月 28 日建设部令第 166 号发布,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 年 7 月 5 日建设部令第 128号发布并施行);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 年 7 月 4 日建设部令第 91 号发布并施行);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 年 2 月 3 日建设部令第 124 号发布,200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 年 8 月 25 日建设部令第 81 号发布并施行);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 8月 23 日建设部令第 13 号发布并施行)。
(四) 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 号);
2、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 号);
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 号);
4、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 号);
5、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 号);
6、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57 号);
7、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 号);
8、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 号);
9、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 号);
10、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 号);
1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 号);
12、关于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30 号);
13、关于做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07]225号);
14、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15、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 号);
16、《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
17、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建质[2007]223 号);
18、《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质[2004]75 号);
19、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 号) ;
20、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质〔2003〕82 号)。
(五) 标准规范(部分)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程》(GB50720-2011);
3、《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
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6、《施工升降机》(GB/T10054-2005);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1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1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JGJ146-2013);
1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14、《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15、《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16、《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
17、《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18、《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19、《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20、《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
2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
2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2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程》(JGJ79-2012);
2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25、《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26、《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 ;
2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一部分 总则》(GB6067.1-2010);
28、《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29、《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2003); 30、《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06);
3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3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09)
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总工办
品质保障部
二O一四年八月八日
第五篇:安全生产有关知识
一、领导干部首先要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
(一)强化红线意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要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绝不要带血的GDP。城镇发展规划以及开发区、工业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都要遵循“安全第一”方针。把安全生产与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提高安全发展水平。
(二)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政府要抓,党委也要抓。党委要管大事,发展是大事,安全生产也是大事,没有安全发展就不能实现科学发展。要抓紧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四)加快安全监管方面改革创新。要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加快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采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暗查暗访,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五)全面构建长效机制。安全生产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常、长”二字,经常、长期抓下去。要做到警钟长鸣,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做到防患于未然。
(六)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领导干部不要幻想当太平官,要居安思危,临事而惧,有睡不着觉、半夜惊醒的压力。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敢抓敢管、勇于负责,不可有丝毫懈怠、半点疏忽。
二、安全生产应知应会资料
(一)红线意识:2013年6月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重要指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二)底线思维:面对安全生产的困难和风险,要敢于面对、敢于担当、知难而上,主动思索研究,探索破解之法,掌握安全生产主动权,做最坏的打算,谋最好的结局。
(三)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作为安全生产主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六)五落实五到位:2015年3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27号)规定:
(1)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2)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3)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4)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5)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6)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七)三必须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新安全法明确规定)。
(八)三同时: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常说的“三同时”,还包括环境保护“三同时”和职业健康“三同时”。
(九)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原则是: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科学管理,务实高效。
(十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3)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人员;
(4)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十二)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分为哪几个等级? (1)一般事故 (2)较大事故 (3)重大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
(十三)安全生产领域“三违”指什么? 三违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十四)安全生产 “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十五)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事故等级的处罚额度。
一般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大事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大事故,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是什么?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 (3)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十七)我局安全文化理念是什么?
珍爱生命和健康,不让员工流血、流泪的理念;重视安全就是对企业效益负责的理念;对环境负责就是对社会负责的理念;树立安全服务理念;没有伤害,没有隐患,没有事故的目标理念;事故可控的理念;事故教训的反思理念。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一)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是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由习近平主席于2014年签署第十三号令予以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 (1) 知情、建议权 (2) 批评、检举、控告权 (3) 合法拒绝权 (4) 遇险停、撤权 (5) 保(险)外索赔权
(三)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作业的义务 (2)佩载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四)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一是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两证缺一即可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
四、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可偿还查等。
(3)监督机关的监督。
(4)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5)社会公众的监督。 (6)新闻媒体的监督。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等法律、法规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隐患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以保 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
首先,是生经营单位内部的事故报告。 接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任何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必须贯彻“责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坚决克服因人施罚的思想。无论什么人,只要违返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就必须予以追究,决不应姑息迁就,不了了之。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还包括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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