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2004年9月21日邯郸市第十二%B(共3篇)
篇1:邯郸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2004年9月21日邯郸市第十二%B
【发布单位】河北省邯郸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8-08 【生效日期】2005-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邯郸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
(2004年9月21日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5年8月8日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节约资源,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综合经济效益,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交通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列入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水泥的生产、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和推广预拌混凝土的原则。
鼓励使用预拌砂浆和新技术生产的散装水泥。
第二章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含生产线,下同),应当按照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六条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批量生产时,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鼓励其他使用水泥的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
第七条第七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八条第八条 在市主城区环城路外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在市主城区环城路内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和市主城区内的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在市主城区环城路内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三百立方米以上,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九条第九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或发包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在招标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预拌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施工现场搅拌:
(一)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因其它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预拌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分别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计量规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拒绝小批量混凝土供应;预拌混凝土结算价格,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单位,应当提供质量保证书,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见证取样制作预拌混凝土试块,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混凝土强度应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做为评定依据。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鼓励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配置相应的散装水泥设施和设备。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使用的专用车辆进入禁行、禁停路段时,车辆所属单位分别凭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预拌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专用车辆通行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并为专用车辆通行提供便利。
第三章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应当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征收专项资金应当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核定散装水泥使用计划,并按规定标准征收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缴纳专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实际使用率达到规定比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后,报财政部门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按规定征收的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将所收专项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上缴市财政部门,集中用于全市重点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和购置。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建或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和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设施、设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实地考察,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
(三)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四)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投入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建设和改造项目,原则上采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贴息资金根据项目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额和同期银行正常贷款利率计算确定,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二)资金补助。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技术开发创新项目以及资金缺口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建设和改造项目,可给予适当补助。申请无偿补助方式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建设和改造项目,其自筹资金应当占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备案。
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并按照已使用的袋装水泥数量每吨处以三十元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按日加收所欠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限期改正,并可按自行搅拌混凝土的使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五万元。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由预拌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并限期改正、停产整顿。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征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擅自减免专项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征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扩大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扩大征收的专项资金限期返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工具进行装运、储存、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和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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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邯郸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2004年9月21日邯郸市第十二%B
(2004年9月21日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颁布日期:20050808
实施日期:20051001
颁布单位:邯郸市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与管理
第三章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7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于200
5年10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8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节约资源,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综合经济效益,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散装水泥和预拌混
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交通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列入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计划。
水泥的生产、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和推广预拌混凝土的原则。
鼓励使用预拌砂浆和新技术生产的散装水泥。
第二章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含生产线,下同),应当按照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散装水泥
发放能力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批量生产
时,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鼓励其他使用水泥的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
第七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八条 在市主城区环城路外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不得低于
百分之五十。
在市主城区环城路内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和市主城区内的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在市主城区环城路内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三百立方米以上,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九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或发包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在招标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预拌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施工现场搅拌:
(一)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因其它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
拌混凝土的。
预拌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
为同意。
第十一条 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分别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计量规定。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拒绝小批量混凝土供应;预拌混凝土结算价格,可以参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单位,应当提供质量保证书,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见证取样制作预拌混凝土试块,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混凝土强度应
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做为评定依据。
第十四条 鼓励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配置相应的散装水泥设施和设备。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使用的专用车辆进入禁行、禁停路段时,车辆所属单位分别凭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预拌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专用车辆通行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并为专用车辆通行提供便利。
第三章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应
当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
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征收专项资金应当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
票据。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核定散装水泥使用计划,并按规定标准
征收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缴纳专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实际使用率达到规定比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后,报财政部门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
第十九条 按规定征收的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将所收专项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上缴市财政部门,集中用于全市重点散装水泥
专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和购置。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建或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和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设施、设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实地考察,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
(三)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四)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投入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建设和改造项目,原则上采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贴息资金根据项目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额和同期银行正常贷款利率计算确定,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三
年。
(二)资金补助。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技术开发创新项目以及资金缺口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建设和改造项目,可给予适当补助。申请无偿补助方式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建设和改造项目,其自筹资金应
当占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二十三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和上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备案。
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并按照已使用的袋装水泥数量每吨处以三十元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按日加收所欠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三)对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限期改正,并可按自行搅拌混凝土的使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五万元。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由预拌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并限期改正、停产整顿。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征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擅自减免专项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征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扩大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扩大征收的专项资金限期返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工
具进行装运、储存、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和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篇3:邯郸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2004年9月21日邯郸市第十二%B
十年来, 邯郸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坚持以国家、省政策为指导, 认真贯彻《条例》, 紧紧围绕节能减排的总目标和生态立市、绿色赶超的总要求, 以扩大“用散”、城区“禁现”、推进依法行政为核心, 以执法检查、强化监督管理为抓手, 以服务创业、服务基层、服务事业为宗旨, 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和“和谐发展、依法兴散”的理念支持下, 团结一心, 开拓创新, 求真务实, 奋力拼搏, 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取得令人瞩目的辉煌成就, 散装水泥供应量大幅提升, 预拌混凝土跨越发展, 预拌砂浆有效启动, “三位一体”发展格局初步构建。
管理和发展需要《条例》强力支撑。邯郸市地处河北省南部, 西依太行, 东接华北平原, 位于晋冀鲁豫四省区域中心和环渤海经济区腹心, 它依靠丰富的矿山资源形成了自己的主打产业, 成为全国重要的水泥生产集散地。从邯郸市散装水泥发展事业来看, 邯郸市散装水泥起步于上世纪70年代, 据有关数字统计的情况显示, 从1985年正式开展工作至2000年累计推广散装水泥358.36万吨, 散装率不足12%;2004年, 邯郸市散装水泥使用量60万吨, 使用率为23%, 分别居河北省第五位和第八位, 而在这一年里就有约33.21万吨袋装水泥和80万立方米砂石等建筑材料运进市区。城市交通压力增加, 运输过程中的破损、撒漏等造成环境污染, 现场搅拌混凝土造成噪音污染。散装水泥使用率低下与该市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的美誉格格不入。
作为国务院批准具有地方立法权、主城区人口超百万的较大城市之一的邯郸市, 改变这种现状, 就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在邯郸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积极推动和配合下,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了《邯郸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 并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邯郸成为了继济南、南昌后第三个以地方立法形式规范水泥使用的城市。《条例》规定, 市主城区环城路内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300立方米以上, 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 应当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
《条例》使得执法依据更加充分有力, 市散办的执法主体地位在得到进一步明确的同时, 还增加了处罚力度, 散装水泥事业的各项工作均取得了令人振奋的成绩。一组数据显示:在《条例》的推动下, 邯郸市“十一五”规划期间散装水泥供应量由2005年的44.52万吨猛增到2010年的140.32万吨, 每年都保持在10%增长;散装率由2005年的24%提高到2010年的50%, 比“十一五”规划规定的目标提高了10个百分点。据测算, 在“十一五”期间, 全市累计推广散装水泥544.8万吨, 共计节约能源折合标准煤8.96万吨, 减少粉尘排放2.46万吨,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22万吨, 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07万吨。综合利用粉煤灰69.6万吨、超细矿粉104.3万吨、其它工业废弃物35万吨。散装水泥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成就巨大。
《条例》的实施对邯郸市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据统计, 截至目前, 在主城区预拌混凝土使用率高达95%以上, 预拌砂浆使用率达20%, 均位列全省前列。散装水泥的各项工作始终名列河北省前茅的出色业绩, 也给邯郸市散办带来了各种荣誉, 截至目前, 已经连续14年荣获“河北省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先进单位”, 2006年被国家商务部授予“十五”期间全国散装水泥先进单位。
从记者采访中了解到, 邯郸市散办抓契机, 促宣传。充分利用每年的全国节能和散装水泥宣传周, 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一是在人民路、滏东大街、联纺路等主要街道路口宣传橱窗滚动播放以“推广散装水泥, 减少粉尘污染。”为主题的图片文字。二是印制有“推广散装水泥, 减少粉尘污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改善环境质量。”等内容的适合广大市民、学生、农民工使用的雨披、遮阳帽、汗衫、购物袋;印制宣传册、宣传单。三是到有关部门赠送宣传品, 增强有关部门领导的重视;深入到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发放宣传品, 增强有关人员和农民工进一步了解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是减少粉尘污染的重要措施;深入到社区发放宣传品, 使广大市民了解发展散装水泥和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是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深入到小学发放宣传品, 使广大小学生从幼小的心灵开始认识到发展散装水泥和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对减少粉尘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好家园有重要意义。
扎实推进城市砂浆“禁现”工作。从2003年国家出台《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商改发[2003]341号) , 市散办积极协调社会各界人士, 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预拌混凝土行业, 使全市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由2005年的5家发展到现在的60家, 搅拌运输车1100辆, 混凝土输送泵车100辆, 混凝土输送泵800台, 年产能力达1800万立方米。十年来, 全市累计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1695.57万立方米, 综合利用粉煤灰169.6万吨、超细矿粉204.3万吨、其它工业废弃物135万吨。有效地净化了全市的生态环境。
2007年, 出台《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2007】205号)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 迟迟没有推广应用起来。随着城市治理空气污染, 建设城市生态环境的要求更加严格, “禁现”工作也显得更加重要。近年来, 预拌砂浆作为继预拌混凝土之后的又一新型绿色建筑材料, 已逐步被业内所认知。
预拌砂浆的推广, 一是依靠政策。市散办积极会同市建设局有关人员赴外地学习考察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 联合起草《关于加快我市预拌砂浆推广工作的实施意见》, 并经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我市预拌砂浆推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1]247号) , 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奠定了政策基础。二是积极培育生产企业。积极协同市建设局组织有识之士, 到外地学习考察预拌砂浆生产线, 以及施工现场使用情况, 坚定他们投资预拌砂浆的信心。2012年7月, 成功举办邯郸市恒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拌砂浆投产暨邯郸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启动仪式, 为邯郸市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正式拉开序幕。为减少重复投资, 提高物流设施设备效率, 降低物流成本, 积极发展第三方物流, 组建了邯郸市鸿跃预拌砂浆配送有限公司, 为生产企业提供全方位、全天候服务。市主城区预拌砂浆生产能力达到210万吨, 运输储存配套能力达到2100吨/日。三是组织培训。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对全市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100余人进行砂浆基本知识、砂浆应用标准、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并组织到生产现场观摩, 使理性和感性认识得到同步提高。四是完善配套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规划布局和备案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邯郸市施工扬尘整治工作方案》、市建设局印发的《关于取缔砂浆现场搅拌的通知》中均明确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时间、“禁现”范围、应采取的措施。一系列政策措施出台, 为全市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 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基础。特别是《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的颁布实施, 为全面推进预拌砂浆应用, 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五是组建联合服务大厅。为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 成立了邯郸市预拌砂浆联合服务大厅, 旨在更好地规范全市预拌砂浆运营市场和物流配送, 接受用户的投诉和协调处理。截止目前, 邯郸市主城区已建成投产预拌砂浆生产企业7家, 已有近140个建筑工地使用预拌砂浆, 安放预拌砂浆存储罐300个, 合同签约率达到90%左右, 累计使用预拌砂浆18万吨, 据测算:推广应用预拌砂浆18万吨可节约标煤1800公斤, 减少粉尘排放7560公斤, 减少有害气体排放16 200公斤, 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16 200公斤。为城市建设、节能减排作出新的贡献。
从城市到农村摸索前行。2006年9月25日, 商务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在农村推广散装水泥的指导意见》。市散办认为, 发展散装水泥的主要目的是要提升建设工程质量, 节约资源和能源, 保护生态环境, 而这些都是一个整体工程, 不能仅局限于一城一隅, 农村推散工作也应该及时提上日程。2010年初, 在邯郸市搞建筑施工的4位“领队”发现了农村推散中的商机, 他们经过市场调查和研究后, 向市散办提出投资商品混凝土业务。当时, 市散办认为这是一个好的开端, 是农村“发散”模式多样化的呈现, 是向纵深推进的好兆头。于是散办还专程带领他们赴山东等地实地考察、学习。2010年5月29日, 这家由4名股东出资150多万元组建的邯郸首家也是河北首家的农村预拌混凝土配送中心——东尚壁农村预拌混凝土配送中心鑫达配送中心建成运营, 该中心从建场筹建到试生产仅用了两个多月时间。农村混凝土配送中心的成立, 被当时河北省业内认为是“全省农村散装水泥发展之路的又一次探索, 标志着河北省农村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向高层次迈进。”市散办为此积极争取提供了1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补贴。
从试点到推广的全省典型。东尚壁村的农村混凝土配送中心当时配备的设备有Js750双卧轴强制式搅拌机、Pl1200yiv配料机、60储料罐、螺旋输送机等, 并配有输送泵1台和自己改装的可输送30米高的混凝土输送泵车1辆及3~6立方米混凝土搅拌运输车10辆。按当时的农村经济发展状况来看, 这些设备是非常先进的, 可以说是全国不多见。配送中心的成立在当时引起了轰动, 也引起了建房者的关注, 这使得当地预拌混凝土的使用量连年上升。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 2011年1.2万立方米, 2012年2.3万立方米, 2013年3万立方米, 2014年预计5万立方米。据测算, 如果邯郸以每个配送中心年产达到5万立方米计算, 那么散装水泥使用量将达到2万吨, 可节约标准煤166.25吨, 减少粉尘排放79吨, 减少有害气体排放57.4吨, 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22 500吨, 创造综合经济效益225万元。同时, 可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提高建筑质量, 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据了解, 在2011年, 河北省散办就曾把邯郸市农村预拌混凝土配送中心经验向全省推广, 要求各市开展试点建设, 推行邯郸市农村使用散装水泥的新模式。目前, 邯郸市各县城乡结合部都建有一家农村预拌混凝土配送中心, 已成为农村发展散装水泥新的增长点。
东尚壁村的农村混凝土配送中心的成功归纳为两方面原因:一是老百姓的质量意识提升, 特别是汶川地震的影响, 使人们意识到了建筑质量的重要性。二是市散办为老百姓算了一笔账, 让老百姓看见了实惠。市散办提供给记者一张以2010年当时市场行情为基础的建筑面积160平方米为例的农村建房现场搅拌和配送混凝土参数对比表。通过此表可以看出, 配送混凝土不但没有增加费用, 反而为建房者节约了1552元建房成本, 这还不包括现场搅拌混凝土中造成的一些原料的浪费等。从施工过程上看, 采用配送混凝土方式加上专业化施工队伍统一组织的方式, 使建房者可以省心、省钱、省力。
通过4年的市场培育和发展, 目前, 邯郸市的农村推散工作已经达到了成熟期。下一步将着力引导和推动企业在规模、质量及管理水平等方面全面提升, 这是农村推散工作发展的要求, 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
今后和未来、发展与方向。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环境气候也成为人们不得不更加重视的问题, 节能减排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化发展乃至全球化发展不可忽视的问题, 因此, 在建筑业中, 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已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将推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及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作为我国环境治理的主要措施之一, 加强文明施工力度, 改善城市施工环境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紧迫问题。
2014年1月1日, 《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施行。该条例规定设区市、县城区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使得原来的政府规章升级为法律, 这是河北省散装水泥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 标志着河北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发展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新模式。下一步, 将根据《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要求, 报市人大对《邯郸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把预拌砂浆条款列入之内。
为了能长远地解决邯郸散装水泥事业发展的问题, 目前, 市散办正在按照科学性、前瞻性、高起点、高标准编制邯郸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2014-2016年发展规划, 通过对以前工作的梳理总结, 理清方向和思路, 为邯郸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协调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如今, 发展散装水泥与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融为一体。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散装水泥发展的继续和延伸,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工厂化生产、机械化施工, 不但降低了劳动强度, 提高了生产力, 更为建筑质量提供了稳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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