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考评办法

关键词: 得到 考评 生态 环境优美

安徽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考评办法(共5篇)

篇1:安徽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考评办法

安徽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考评办法

制度创新绘就生态蓝图

——到,构建系统的生态制度体系,破解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推动形成绿色发展内生机制

制度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去年9月出台,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全面专题部署,标志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为国家战略和重要的改革任务,已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为贯彻实施国家方案,我省立足实际,制定出台《安徽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正文10个部分共51条,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导向,明确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总体要求,提出改革任务和举措。

方案提出主要目标,到20,构建起由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空间规划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治理体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八项制度构成的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安徽特色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此次方案出台,标志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基本完成,为我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奠定了基础。 ”安徽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专家张辉表示,下一步,方案需要扎扎实实落在行动上,不断深化生态文明制度创新,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的内生机制,全面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亮点纷呈激发绿色活力

——适时启动大黄山国家公园创建,一个市县一张蓝图,鼓励、支持各地区开展横向生态补偿试点

围绕制度构建、保障措施,“51条”明确方向和思路,亮点频现。如提出适时启动大黄山国家公园创建,探索建立环巢湖国家湿地公园,鼓励、支持各地区开展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逐步建立垃圾强制分类制度,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农村环境治理,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等等。每一项改革都有“绿芯”,关系着生态保护、环境改善。

省有关方面解读方案称,要准确把握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围绕清晰产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从源头上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围绕健全制度,建立完善主体功能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制度;围绕统一规划,推进多规合一,逐步形成一个市县一个规划、一张蓝图,建立全省空间规划体系;围绕制度扩围,把严格的保护制度拓展到各类自然空间和自然资源,如天然林、草地、湿地、矿产资源等;围绕补偿有价,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围绕多方共治,建立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市场、个人和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围绕市场机制,培育更多市场主体,推行用能权和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进一步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围绕干部履职,建立生态文明目标体系,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改革路线图已然绘就,如何推进和保障改革任务落地?方案提出,各有关部门制定单项改革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形成改革合力;鼓励各地按照本方案改革方向,试点示范创建,突出区域特点,以点带面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及时清理、修订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冲突或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奖惩并举推动改革落地

——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差异化绩效评价;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政绩考核是“指挥棒”,对于政策落实、制度执行、干部任用具有导向作用。“十三五”开启,百姓对环境改善充满期待,此次出台的方案明确提出建立生态文明目标体系。在绿色发展“指挥棒”引领下,生态环境保护将翻开新的篇章。

就生态文明目标体系,方案提出,根据中央部署,制定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制定涵盖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内容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

省工作报告提出,今年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方案提出,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要求,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生态环境损害情况为依据,区分情节轻重,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

作为深化改革措施,环保督政今年起将正式实施。 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透露,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从今年开始,省里每两年左右对各市督察一遍。督察的对象主要是,各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下沉至部分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督察的内容主要是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等。督察结果移交省委组织部,作为对被督察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对生态环境损害严重和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和对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还将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绿色‘指挥棒’和责任终身追究制,前者引导干部履职,让施政者心中有方向;后者注重惩戒,让施政者心中有底线。 ”合肥工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汪家权教授表示,当今发展讲究提高资源产出率,资源高效集约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奖惩并举就让施政者时时有资源环境意识,推动改革落地,走绿色发展之路。

篇2:安徽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考评办法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为扎实有效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效能建设和开展绩效考核评价的总体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标

通过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绩效考核,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推动效能建设向处室单位延伸,进一步激发思想解放的创造活力,进一步提振干事创业的昂扬锐气,进一步提高推动发展的能力水平,进一步倡导志存高远的价值取向,进一步培育宽松和谐的理财环境,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厅党组部署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厅绩效考评委员会(简称“考评委”),成员由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厅绩效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考评办”),由厅办公室牵头,预算处、人教处、机关党委、监察室、机关服务中心共同组成,具体负责绩效考评组织实施工作。

三、考评对象

根据考评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能、管理范围等,将考评单位划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支出管理类处室(局)(9个)

预算处、行政处、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处、农业处、社会保障处、企业处、金融处。

第二类:非支出管理类处室(局)(15个)

办公室、综合处、税政条法处、国库处、国际处、农村财政管理局、会计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督检查局、政府采购处、农村综合改革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离退休处。

第三类:厅属单位(10个)

民生办(社保资金管理中心)、农业综合开发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国库支付中心、财政信息中心、投资评审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财政科研所、注册会计师管理处、机关服务中心。

四、考评内容

围绕厅机关效能建设的总体方案和要求,重点对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的行政效能绩效、管理效能绩效、发展效能绩效、服务效能绩效和监督效能绩效等五方面工作进行考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优”资格:

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违反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在省直效能办明查暗访中,个人或处室单位出现违反效能规定的;在厅效能办开展的明查暗访中,连续两人次以上(含两次)出现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类似问题,且情节严重的。

五、考评方法

考评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注重量化评分的方法,由厅考评办负责牵头,按照知情参与的原则,组织社会民主测评、各处室(局)、单位参加评分。考评得分由绩效指标考评得分和考评委考评得分组成,权重分别为60%和40%,得分均采用千分制,两项加权平均后为考评最终得分。

(一)绩效指标考评得分由基础得分和奖励加分构成

1.基础得分分为6类27项指标、共计1000分,分别为:民主测评100分、行政效能180分,管理效能180分,发展效能180分,服务效能180 分,监督效能180分。其中:支出管理类处室(局)所有指标全部打分;非支出管理类处室(局)不考评预算执行进度、争取资金、专项资金管理等3项指标,不考评指标得基本分;厅属单位不考评预算执行进度、争取资金、建议提案等3项指标,不考评指标得基本分。具体评分标准见《省财政厅效能建设绩效考评表》(附表1)。

2.为鼓励争先创优,创新工作方法,特设置绩效考评奖励加分,共5个项目,分别为:争取资金5分、工作创新5分、理论创新5分、信息宣传5分、荣誉表彰5分。具体加分标准见附表1。

(二)考评委考评得分由厅领导打分和各处室(局)、单位主要负责人打分构成

由考评办组织,厅领导和各处室(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考评单位五方面工作进行打分,权重分别为70%和30%。其中:厅领导打分取平均值,各处室(局)、单位主要负责人打分在去掉2个最高分和2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

综上,单位考评最终得分=绩效考评指标分(基础得分+奖励加分)*60%+考评委考评分(厅领导打分*70%+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打分*30%)*40%。

六、考评程序

厅效能建设绩效考评从今年12月开始至明年1月结束。

1.民主测评:考评办向省直联系单位和市县财政局等发放民主测评表,对被考评单位工作满意程度进行匿名测评打分并汇总。

2.单位自评:各考评单位对照《省财政厅效能建设绩效考评表》(附表1)和加分申请表(附表2)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并提供相关考核及加分依据,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报厅考评办。

3.考评委评分:考评办组织召开绩效考评汇报会,由考评委对考评对象进行打分。

4.考评办初核:考评办依据民主测评反馈结果、自查自评情况和有关考核依据,核定各考评单位绩效指标考评得分;并将绩效指标考评得分和考评委考评得分进行汇总,初步确定各考评单位考评总得分,提交考评委审核后报厅党组。

5.考评结果:厅党组研究并决定绩效考评最终结果。

6.结果通报:考评办通报绩效考评结果。各考评单位如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要求书面反馈考评办。考评办应于5日内初审并向考评委报告,经审定后回复考评对象。

七、结果运用

按照考评类别分别以20%比例确定支出管理类、非支出管理类、厅属单位类厅效能建设先进单位,并授予“省财政厅效能建设先进单位”称号,由厅党组进行表彰;每类得分末位的,由分管厅领导对处室单位负责人进行效能建设谈话,并要求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如连续3年得分末位的,由厅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要求主要负责人向厅党组作书面检查,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视情对主要负责人予以组织调整。

八、考评要求

考核中发现违反工作纪律,影响考核公正性的,将视情给予处分。

1.效能建设绩效考评是对今年机关“学习提升年”和“争先创优”活动成果的全面检验,也是抓好机关效能建设的有效手段,各考评单位要充分认识考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工作方式方法,确保效能建设取得实效。

2.参与考评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考评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真实地反映出被考评单位的实际成效。

3.各考评单位在自我考评时,要在认真总结本单位全年工作的基础上,总结成绩的同时查找问题,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自评、据实打分,得分和扣分的依据要经得起检查。

九、其它

本办法由考评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安徽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考评办法

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相关负责人介绍, 目前, 全国已有30个省份将师德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并将师德教育作为各级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其中, 28个省份建立了新教师岗前师德教育制度, 29个省份建立了师德考评制度, 26个省份制定了教师从业行为监管制度。

据介绍, 2012年, 教育部坚持把师德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位置, 取得了显著成效。“最美女教师”张丽莉、“科研让生命变得更有意义”的侯伯宇、“永生的博导妈妈”石秋杰、“用生命守望马克思主义阵地”的王强、2012全国十大教书育人楷模等师德楷模不断涌现, 生动诠释了“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崇高师德, 充分展示了当代人民教师的时代风采, 在全社会特别是教育界一次次掀起了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热潮。

2013年, 教育部将进一步加大师德楷模的宣传力度, 切实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篇4: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考评机制

考评制度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评价与考核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是指衡量一个地区或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和发展程度。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是指将一个地区或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畴。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是考核的基础。评价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有关部委、地方政府(部门)以及研究机构等。而考核的主体可以是各级组织部门、国家有关部委、地方有关部门。

一、生态文明建设评价现状

(一)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了积极探索

2011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林业局联合发布了《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选择评价指标体系》(发改办西部〔2011〕2717号),从资源生态、发展方式、消费模式和体制机制四个方面建立了25个评价指标。2013年5月,国家环保部颁布了《国家生态文明试点示范指标(试行)》(环发〔2013〕58号),从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明和生态制度五个方面构建了示范县和示范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指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即将启动的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也将发布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此外,有关部委还发布了生态省(市、县)、循环经济示范市(县)、低碳示范区、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建设等评价指标体系。这些指标体系具有鲜明的部门特色,从不同侧面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

(二)部分地区进行了有益尝试

各地也在积极进行生态文明建设评价工作。2008年7月8日,厦门市委、市政府联合中央编译局发布“生态文明建设(城镇)指标体系”。该评价体系拟通过包括生态经济、生态安全、生态环境和制度保障四个方面的单位GDP能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等30个指标“核定”一个地区的生态文明的程度。体系用排名代替达标情况,每个考核地区均以排名的方式进行公布,不强调原有环境基础,重在体现各地在生态文明方面做出的努力。2008年10月贵阳市发布了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该体系包括生态经济、生态环境、民生改善、基础设施、生态文化和廉洁高效六个方面的33个评价指标,作为评价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程度的依据。

二、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现状

(一)现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自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多次强调要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评体系。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央组织部发布了《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按照一个《意见》、三个《办法》的要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领导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其中,实绩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地人均生产总值及增长、人均财政收入及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及增长、资源消耗与安全生产、基础教育、城镇就业、社会保障、城乡文化生活、人口与计划生育、耕地等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科技投入与创新等方面统计数据和评价意见。考虑到各地区发展条件和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中央并没有出台统一的考核指标体系。

(二)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探索

国家出台了一些与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相关的政策。

在节能减排考核方面,国务院《“十一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要狠抓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责,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在耕地保护考核方面,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提出要实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2011年国土资源部会同中组部、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等六部门首次开展“十一五”期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换届考察实绩分析的参考依据。

在水资源保护考核方面, 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中提出,建立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在环境保护考核方面,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指标体系,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在区域分类考核方面,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按照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各有侧重的绩效考核评价方法,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部分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考核政策。张家口发布了《张家口市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将考核对象分为区县、市级机关两类,考核采取检测抽核的方式,考核内容分实绩考核、特色亮点两个方面,其中实绩考核主要围绕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生态制度五个方面。绵阳市出台了《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将各区县(市、区)划分为平原、丘陵和山区三类进行考核,平原、丘区突出资源消耗和污染防控,山区突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endprint

三、生态文明建设考评存在的问题

(一)生态文明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尚不完善

从评价指标来看,目前出台的评价指标体系关联度大,又各有侧重点,具有鲜明的部门特色,但尚未全面体现生态文明内涵,如将生态建设等同于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对立起来等。这些指标体系以循环经济、绿色发展、低碳发展、生态建设、生态文明等各种名目出现,概念众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地方认识上的混乱,并且存在分散资源、重复建设等问题,不利于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从考核指标来看,中央对领导干部考核指标只作了原则性要求,没有具体的指标体系。这样做的初衷是考虑各地差异性,不便实行“一刀切”。但带来的后果是约束性不强,各地在实践中实际上是以经济增长速度为主要考核指标,甚至是唯一考核指标,而资源环境类指标被淡化,政绩考核转变成了简单的GDP考核。

(二)现行生态文明相关考核制度执行不力

无论是节能减排一票否决制,还是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依据或参考依据的耕地保护、水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等内容,在实践中均未真正落到实处。相关规定摆在纸上的多,动真格的少,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方法有待建立。如节能减排一票否决制,大大得提升了节能减排要求的震慑力,提高了地方政府及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但多数是对未完成任务的企业进行惩罚,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新上项目实行“区域限批”,对地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少。另外,各类考核众多,看似严格,实际上反而不利于执行落实,有必要出台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考核制度。

(三)生态文明建设考评与奖惩机制脱节

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没有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损害的领导干部缺少问责机制,考核与奖惩形成了“两张皮”,降低了考核的公信力和威慑力,严重影响了干部群众参与考核的积极性,导致一些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工作走过场,流于形式。

(四)缺少明确的牵头推进部门和协调机制

生态文明建设涉及面广,相关部门都在积极探索实现途径,但由于主管部门不明确及缺少相应的协调机制,生态文明建设考评处于无序状态,存在重复建设现象和政策真空地带。考核什么,谁来考核,如何考核?这些问题均不明确。

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考评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评价体系

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出台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涵盖经济、资源、环境、社会等方面的内容,全面体现生态文明内涵。由于生态文明建设涉及面广,评价指标众多,难以在不同地区间进行横向比较,建议对有关指标进行赋予不同的权重,加权得出生态文明建设指数,并定期发布,便于社会各界了解国家或各地生态文明建设进行情况。配合指标体系的出台,要加强统计能力建设,研究新指标的统计方法,提高统计质量,为生态文明建设考评奠定基础。

(二)将生态文明建设内容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在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基础上,建议中央出台一套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将资源环境类指标纳入考核内容,并增加有关指标的考核权重。对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分类考核,要考虑不同主体功能区、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别,对优化开发区域资源环境类指标考核权重应高于经济类指标权重,对重点开发区域资源环境类指标与经济类指标并重,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允许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加特色考核指标。完善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目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方法、考核程序等,将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

(三)建立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为依据的奖惩机制

运用考评结果改进工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建立奖惩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严格追究其责任。

(四)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自然资源资产增加,表明任期内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贡献,应对领导干部给予奖励;自然资源资产下降,表明任期内对生态文明建设做了负贡献,应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对造成自然资源资产严重损失的,予以降职、免职等处理。

(五)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考评机制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的庞大系统工程,必须加强组织领导,齐抓共管。建议中央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建立组织部门、经济综合部门、环保部门、统计部门、监察部门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考评机制,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考评工作,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篇5:安徽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考评办法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发布日期】2008-11-19 【生效日期】200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已经2008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促进经营者加强成本管理,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下称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者一定区域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称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三条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制定价格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工作,也可以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成本监审工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成本监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政府制定价格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制定和调整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五条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政府制定价格前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成本监审目录中确定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定期成本监审间隔时限,间隔时限不得少于1年。

第六条第六条 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会计内不得交叉实施政府制定价格前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

对已经成本监审制定的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规定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实施成本监审。

第七条第七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以核定的平均成本作为定价成本。

第八条第八条 实行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定价成本具体监审核算办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统一规定。

第九条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核算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应当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分别核算。

第十条第十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成本监审前,向经营者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

成本监审通知书应当载明具体实施成本监审的成本调查机构、监审日期、经营者应当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资料以及与成本监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成本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主要成本项目、内涵、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

(四)最近3年成本变动情况及其原因说明;

(五)最近3年与成本直接相关的主要凭证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尚未营业或者营业不足1年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前款第(一)、(六)项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进行审查,成本资料不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经营者予以补正。

经营者拒绝提供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成本资料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成本监审或者中止当次成本监审,并不予制定、调整价格;确需调低价格的,可以同地区或者相类似地区同行业的较低成本为依据调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审查合格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核算办法等规定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监审。监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成本项目、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

(二)成本是否与生产经营过程直接或者间接相关;

(三)经营者的成本分摊是否合理;

(四)其他与成本相关,需要监审的内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对经营者成本的监审结果,核算定价成本。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四)生产经营支出中已经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或者政府给予补偿的部分;

(五)向投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六)各类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等支出;

(七)不符合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核算办法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定价成本监审意见后,应当书面告知经营者。经营者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定价成本监审意见之日起5日内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终核定的定价成本,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成本监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本监审项目及其基本情况;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三)成本监审程序;

(四)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

(五)成本核增或者核减情况及理由;

(六)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七)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成本监审报告应当由参与成本监审的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成本监审专用章。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或者调整价格。

经过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制定或者调整价格方案中附具成本监审报告。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应当向参加价格听证的代表通报成本监审情况。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成本监审需要,对经营者实施书面成本监审或者实地成本监审。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

对专业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成本监审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成本监审工作。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证件,做好成本监审记录。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实施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成本监审工作时,应当主动回避。

经营者知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与成本监审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情况属实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为掌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行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可以选择部分经营者作为成本监审点,建立重要商品和服务定点成本监审制度。

成本监审点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被列为成本监审点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为其提供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平均生产经营成本及供求信息等服务,并对其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被列为成本监审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填写成本监审表,并按时报送。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成本监审点报送的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汇总,并定期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成本监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核算办法实施成本监审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回避的;

(三)泄露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不得收费,其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标准时,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成本监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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