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加强机械安全认证, 危险机械进行3C强制认证
1.1 欧盟机械产品的CE认证
欧盟机械指令不仅有完善的机械安全标准作支撑, 而且还有严格的合格评定程序和强有力的市场监督措施保证其实施, CE认证是其合格评定程序最重要的环节。这一良好的技术法规运行模式, 在保护欧盟成员国劳动者安全健康, 对内消除成员国之间的技术壁垒, 对外筑起隐蔽的技术贸易壁垒方面取得了公认的效果, 其指令与合格评定的配套机制是我国建立机械安全技术法规体系的方向。
1.2 我国的3C认证
3C认证是我国最重要的合格评定程序, 主要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规定, 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指定机构的认证证书, 未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 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目前我国3C认证《目录》中还没有把机械安全认证列入其中。
除了被归入特种设备的电梯、起重机等机械外, 我国现阶段大部分机械所进行的机械安全认证都是自愿性的认证。由于进行机械安全认证需要增加额外的成本, 甚至需要给机器加上安全防护装置, 因此厂家对自愿性的机械安全认证并不积极。
各种机械的危险和潜在危险的大小是不一样的, 有的机械如果发生事故会造成人体健康的损害, 甚至危及人的生命, 或者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 某些机械在使用、维护等过程中基本不会发生什么危险。因此, 将所有的机械都纳入3C强制认证中是不现实的, 也是不切实际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有一个, 将目前我国事故频发或多发的等高危机械列出清单或目录, 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 把清单中的机械纳入3C认证体系中。目录之外的机械, 可进行自愿性的机械安全认证, 但在机械安全技术法规中必须强调一旦这些机器在使用、维护等过程中发生事故, 如果是由机器本身不符合相关标准引起的, 则将追究该机器的制造商或其代理商的法律责任。
1.3 危险机械目录的确定
确定列入强制性认证的机械产品目录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首先, 符合我国目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对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涉及的产品范围的要求, 即对有关人身健康和安全、环境保护存在较大危险的机械产品;其次, 已发生伤亡事故较多、单靠原有的市场监督已解决不了问题的产品;第三, 目前具有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第四, 产品具有一定的批量和一定的进出口数量;第五, 国外工业先进国家 (或区域) 已纳入“市场准入”管理范围的产品;第六、以往对该类机械产品的安全性已实施了认证制度或检查。
1995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以技监局认函[1995]410文同意由原机械工业部牵头筹建中国机械安全认证管理委员会并组建中国机械安全认证中心。1997年批准成立这二个机构。1998年和1999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分别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8年第1号公告和国家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14号公告发布了二批“实施安全认证的机械产品目录”, 共20类142种。
据此, 以下3类11种产品近期可以首先考虑实施3C强制性认证:锻压设备中的机械压力机、折弯机、液压机和剪切机。木工机床中的刨床、镂铣机、多用机床。金属切削机床中的砂轮机、钻床、锯床。
上述提出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均为原目录中所列产品。至今己有几十家企业通过认证 (自愿性) , 不少企业都已作好了准备, 为开展强制性认证积累了经验, 打下了基础。需要说明的是, 危险机械目录可随着机械安全技术法规体系的完善和技术的进步等各方面的要求进行更新, 增加该清单中的机械种类和数量。
2 对符合机械安全技术法规的产品加贴机械安全标志
对通过机械安全认证的产品加贴机械安全标志是使用户了解其产品是否安全最直接的途径。对于纳入3C认证体系的机械必须加贴3C标志, 而没有纳入本节的数据和资料来源于中国机械安全认证中心。3C体系的机械如果进行并通过了自愿性的机械安全认证, 可加贴显示其已通过机械安全认证的标志。对于没有加贴这些标志的机械, 我们可以认为它们可能存在危险或潜在的风险。
3 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市场监督和安全检查
市场监督是机械安全技术法规体系运行的最后一个环节。机械不仅需要保证与食品等产品一样的质量安全, 保护用户的安全与健康, 而且某些机械还是生产机械产品的“母机”, 这些机械不仅关系到工人的安全健康, 还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因此, 对机械安全技术法规体系实施过程的监督不仅需要质检部门的检查或抽查, 还需要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具体来说, 质检部门负责纳入3C认证体系中的机械的检查或抽查, 如果发现不符合机械安全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 必须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而安全监管部门可负责对企业中在用机械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对于不安全的机器必须要求进行改造达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还不合格, 则禁止该机器的使用。
4 结语
(1) 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还非常严峻。我国装备制造业虽然不会出现煤矿、交通这样的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 但各地尤其是沿海一带中小企业集中的地区, 每年由机械安全隐患引起的损害工人安全和健康的事故却频频发生, 这些事故轻者造成工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重者造成工人致残, 甚至危及其生命。
(2) 我国的强制性标准还不能完全取代技术法规的地位。在法律上讲, 强制性标准就应被强制执行, 但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作保障, 强制性标准本身的执行也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因此, 强制性机械安全标准在我国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这也是造成众多安全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3) 我国具备建立机械安全技术法规体系的基础。《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为在我国建立机械安全技术法规提供了法律保障, 而我国现有的机械安全标准为建立机械安全技术法规体系提供了技术基础。
(4) 我国建立机械安全技术法规体系可借鉴发达国家建立技术法规体系的先进经验, 尤其是欧盟和美国的经验。同时, 我国食品行业的QS认证制度也是建立机械安全技术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参考。
(5) 我国机械安全技术法规体系实施过程中, 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政策护航, 尤其是安全事故频发的机械应纳入我国3C认证体系中。同时, 强有力的市场监督机制也是必要的。
摘要:机械的安全性不仅与企业工人的安全健康密切相关, 也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对我国机械安全技术法规系统进行了一种尝试性的探讨, 希望对于我国机械安全技术法规系统有所裨益。
关键词:机械安全,技术法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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