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情况说明(通用15篇)
篇1:税务检查情况说明
税务检查有关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通过县编委核定编制,视同公务员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现有人员44人,其中在职人员19人,离退休人员25人,人员工资全部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发放,办公经费分文未拨,供销贸易集团总公司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从2000年起到2008年止总公司主要负责全县供销社系统38个基层企业的改制工作,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件精神,供销社的资产属于社有资产,不允许任何单位平调,必须要使现有资产保值增值。因此2008年企业改制任务完成以后总公司主要负责管理基层企业未处置完的社有资产,不属于纯经营企业,总公司帐户的收入主要是基层企业未处置完的社有资产的房屋租金收入,没有其他任何经营收入。县联社机关运转的日常开支都在总公司开支。
二、有关帐户检查情况说明:
(一)其他应付款
1、万村千乡资金28080元,是县市供销社向国家申请,由市供销社下拨用于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专项资金,必须用于网点建设开支,不应做单位收入。
2、企业发展资金15000元,是天顺农资公司向县财政申请农业生产资料冬储利息补贴资金后收取15000元用于该公司及其网点建设的费用,尚未与公司结算,不应做收入。
3、烟爆公司股权转让款10000元,属烟爆公司经营者向总公司上交入股资金,应冲减往来不应做单位收入。
(二)管理费用
1、支付抗旱资金7000元;
2、支付新农村建设费8000元;
3、支付扶贫资金5000元;
4、支付修路资金3000元;
以上3项属于政府指令性捐款,第4项修路资金是烟爆公司仓库地公路维修资金。本应由县社机关开支,但由于县社机关县财政只拨人员经费,没有工作经费,因此在总公司开支。
5、支付小车费68260元;
由于供销贸易集团总公司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各项工作密不可分,县社机关县财政只管班干部职工工资及补贴,没有安排分文工作经费,因此县社机关账户无钱开支,故在总公司开支。
三、调整2009纳税所得
会计报表利润额
-140885.41 加: 烟爆公司上缴承包款
40000.00 加:应由上年列支的补交税收
10352.50 应纳所得税的利润额为
-90532.91 由于应纳所得税的利润额出现负数,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应补交税款情况:
烟爆公司上交承包款40000元应调增收入补交税款 营业税
40000*5%=2000元 城建税
2000*5%=100元 附加费
2000*4.5%=90元 房产税
40000*12%=4800元 印花税
合计
40000*0.001=40元
7030元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供销贸易集团总公司
二O一O年十一月一十八日
篇2:税务检查情况说明
XXXX国税局城区分局:
我公司XXXXXXXXXXXXXX,纳税人识别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注册资本XXXX万元。存在XXXXXXXXXXXXX问题,做出说明如下:
说明正文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特此说明!
单位(签章):XXXXXXXXXXXXXXXX
篇3:税务检查与财务风险控制探讨
一、税务检查及存在的财务风险
企业自查与税务稽查密切联系, 一方面不彻底的税务自查, 或者未能达到税务机关心理预期的自查, 容易导致税务机关进行更为严厉的专项检查;另一方面, 如果自查结果已经符合税务机关要求, 通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被税务稽查的风险。税务检查工作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活动与财务活动, 主要风险存在以下方面:
1. 企税关系紧张, 扩大经营风险
财务活动不仅体现在钱和物的增减变动上, 更充分反映在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上, 财务关系体现着财务活动的本质特征, 并影响着财务活动的规模与速度。在持续经营的假设下, 企业必须能够妥善处理长期的财务关系, 特别是与监管部门之间的财务关系。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财务关系主要是税务活动中被管理者和管理者的关系, 更多的体现是纳税义务, 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申报纳税, 否则就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降低税务机关对其税务评级, 将会承担更为严格的税务管理、甚至增大税务工作难度。
2. 巨额税款、滞纳金、罚款增加短期财务风险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 对于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对于纳税人偷税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追究刑事责任的话, 要处以1-5倍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罚金。
3. 丧失良好信誉、影响投资者信心
在市场信号传递中, 企业被税务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处罚往往是经营活动出现问题的强信号, 在各级市场中均有明显的负面反应。税务机关介入企业运作会致使供应商、合伙人直接形成负面的主观判断, 认为企业出现了严重的财务问题或经营问题, 造成供应商减少提供商业信用, 增大催收账款力度, 对企业形成巨大短期财务压力;市场销售端方面, 客户信心受损, 产品销售停滞, 销售回款困难, 更加重企业短期经营风险;资本市场方面, 极大影响到投资人对其投资安全的忧虑, 促使投资人提前收回投资, 或者要求提供更高的保证。这些连环反应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短期经营活动, 增大企业短期财务压力。
二、税务检查中财务风险控制手段
1. 完善税务内部控制, 全面应对税务风险
企业应当针对经营活动情况建立标准业务流程, 分析这些流程存在的税务风险, 从而建立标准税务内控制度。首先应当建立良好的控制环境, 重视税务风险;其次合理分析存在的税务风险, 并评估风险的威胁程度与发生机率;再次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环节, 做到上达下晓, 信息能及时反映到企业管理层, 有效落实到执行层;还要建立税务活动控制机制, 在管理层面就对税务风险实行应对;最后定期复核对税务风险控制的效果, 避免控制活动流于形式。
2. 优化税务风险评估体系, 重点应对专项风险
税务风险评估既是内控制度重要环节, 也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步骤。实际工作中企业在独立于财务部门外设置审计部门, 在审计部门中突出税务审计的作用, 对企业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对税务申报活动进行检查。税务风险评估监督工作必须进行优化选择, 特别是针对工作中税务风险集聚点, 更要重点选择、优化处理。在了解到税务检查的需求与重点以后, 税务风险评估工作更应当具有侧重点与实效性, 从而做到有的放矢, 有效应对专项风险。
3. 聘请中介机构服务, 正确处理风险盲区
中介机构通常由相当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构成, 具有工作专业性强、见识范围较广、能力水平较高的特点, 能在更大的范围和更高的程度上认识、处理专业问题。在税务检查前或者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业务活动进行管理咨询或者审计, 能够从业务深度上弥补企业自身缺陷、发现企业税务活动中的存在的盲区、获取应对潜在税务风险的有效途径;同时聘请中介机构服务能在一定程度上转移税务风险, 通过契约形式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 外包部分税务业务, 从而降低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
4. 慎重选择纳税筹划, 减少税务争议项目
纳税筹划是根据税务法规、制度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的规划或者计划。税务筹划本身就存在一定风险, 合法合规合理的筹划工作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前提下能减少企业纳税支出, 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相反则往往被认为是透漏税款的行为, 加大企业税务工作风险。税务筹划工作本质上是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或者对经济业务更深层次的理解,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或者没有限制范围内进行旨在减少纳税负担的计划活动。
5. 妥善处理企税关系, 和谐发展谋求共赢
企业所处财务关系中重要的一类就是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财务关系, 税务机关作为代表国家进行税收工作行政管理的政府部门, 是企业税务活动的监管机构, 具有行政处罚权。在长期的税务活动中企业与税务机构建立良好的税收征管关系, 有助于树立企业良好纳税形象、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工作中与税务机关沟通的效率、有助于降低企业面对税务风险时的处理风险, 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企业与税务机关、国家的和谐发展、达到共赢。
参考文献
[1]注册税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 《税收代理实务》, 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版
[2]李连华 聂海涛:我国内部控制研究的思想主线及其演变:1985-2005.会计研究, 2007 (3)
篇4:论增值税税务检查的法律完善
[关键词] 增值税 税务检查 执法 立法 完善
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为依据,对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的审核监督活动。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增值税是我国现有税种中最重要的税种之一。通过对增值税进行税务检查可以发现纳税人是否真正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纳税义务,对有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促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通过对增值税进行税务检查还可以发现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漏洞或不足,从而堵塞漏洞,弥补不足,保证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做好增值税检查的法律完善工作,能够更好地促进税务机关正确行使税务检查权,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一、影响增值税检查执法的原因
在增值税征管中,税务检查在推进依法治税和保证增值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打击偷、逃、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起了重要任用;在组织增值税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等做出了突出。但从近几年税务检查工作运行过程来看,仍然存在着诸如检查效率和成本、检查的定位、检查的监督、检查的执行难等诸多困扰。但是影响增值税检查执法的因素虽然错综复杂,但细细研究和梳理一下,无外乎主要反映在下述几个方面:
1.行政干预影响税务检查执法的规范性
税务部门对当地支柱产业或税源大户实施检查时,少数政府领导只顾及地方利益,借口发展经济,维护市场繁荣,偏袒企业,进而给税务部门“定调子”,或要求变通、或行政命令企业不执行税务检查决定、或包庇企业的弄虚作假行为等,大大弱化了税收政策的执行,影响了税务检查的效率。个别地方政府行政部门出于地方利益的需要,大搞招商引资和财政返还。那些引进企业中不乏有虚假注册行为,这些虚假注册企业,它们既不在本地区投资建厂,也不在本地区生产经营,为图取财政返还,只在本地区纳税。而税务机关强化征管实施税务检查时,又常会遇到地方政府或行政部门的阻挠和干预,或每遇到税务检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这些虚假注册企业便销声匿迹。甚至,有的地方领导为平衡本地区财政预算,不顾地方经济发展和税收的现状,时常发出要求“免税”的指令。这些错误的信号,既使税务机关左右为难,又加大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致使税收检查执法的规范性打了折扣。
2.税制原因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受现行增值税及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政策影响,部分企业因进项税额的抵扣未能及时确定,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的大量购进无法在当期抵扣,造成企业资金紧张,形成检查欠税。
二是部分企业税负偏重。如以农副产品为加工原料的企业,因进销项税率倒挂,造成企业负担过重,甚至停产半停产,致使检查结果无法执行。
三是税收政策不明确。如粮食企业和混凝土行业,有的省市已下文对其给予减免,有的省市却没有。
3.税收法律、法规制度不够完善,是影响税务检查执法的另一种羁绊
打击和预防犯罪,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征管法》应是每个检查干部的最高行动准则和规范。然而,其在某些方面尚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如:对如何实施检查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没有具体的法规性条文,使实际操作缺乏应有的刚性和权威;二如:税务检查自由裁量权为1~5倍,上下限差距过大,使税务案件处罚可以因主客观条件变异而做出较大调整,甚至会出现同一违章事实,出现两种不同性质的处罚;三如:对开具和取得违章发票处罚,即可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和三十九条“导致他人少缴或未交税款”的规定处罚,也可按《征管法》第四十条偷税论处,使税务执法人员无所适从;四如:在大量的税务案件中,对导致他人少缴或未交税款的处罚,也缺乏相应的印证材料,使检查留有死角,带有不彻底性。
二、增值税检查的立法完善
1.解决税务检查法律地位的进程应当提速
第一,从法律上强化税务检查的执法权限。随着偷骗税与反偷骗税斗争的日趋激烈,税务检查执法手段软化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虽然新的《征管法》,已赋予了税务检查足够的税收行政执法权,如:调查取证、罚款、加收滞纳金、没收违法所得等等。但从目前的执法实践上看,还有必要从法律上赋予税务检查一定的刑事侦查权,即在被查对象具有重大偷骗税嫌疑及其他紧急情况下,无须中断检查移交公安机关,而有权继续办案,从而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加大打击偷骗税行为的力度。在这方面,海关缉私警的建立就是成功的典范。
第二,尽快修改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并使之上升为行政法规。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仅仅是税务部门的一个内部规章,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如何规范税务检查行为,以及如何约束被查对象和有关部门依法配合税务检查,还是无法可依。因此,有必要尽快修改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并使之上升为行政法规。只有如此,税务检查才能向法制化大大迈进一步。
2.减少税收执法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限,即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权,是指在法律、法规中无具体的规定、明确行政行为的案件与内容而作出行政行为时,由行政机关根据国家利益的需要决定采取或不采取某种具体措施的权力。在税务检查中应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避免“显失公正”。如果行使处罚权时,采用的处罚的具体幅度明显畸轻畸重,有显失公正,则属于适用法律不当的自由裁量权,会引起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目前,就新的《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要一时修改是不现实的,是否可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作一些必要的补充。如:对《征管法》第63条规定的偷税,可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规定一个适度的界限,即分级次和违章金额进行处罚;再如:《征管法》第60条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可以处以2000元~10000元的罚款,改为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根据迟报时间长短处以相应罚款等。总之,对执罚行为多一些硬性指标,少一些弹性比例,有利于法律的公正、公平,也有利于税务机关的形象建设。
3.进一步完善现行增值税抵扣机制
第一,扩大增值税税基。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并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这是因为,交通运输业是价格创造过程的延伸,有价值增值,对其征收增值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下一环节可以抵扣,有利于规范增值税的税款抵扣机制,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运输发票弄虚作假,偷逃国家税款,并可能解决现存的自备运输和外购运输税款抵扣不一致的弊端。建筑安装属固定资产投资,很大程度上属于社会再生产的中间环节,对其征收增值税,便于建筑安装行业与上下环节之间形成内在制约关系,并可避免建筑安装企业利用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征税界限的模糊转移税负,防止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和税款流失。购进不动产和受让无形资产也属于投资行为,对其进行增值税有利于我国增值税税款抵扣机制的完整和规范化,同时也给税务检查工作带来一定的便利。
篇5:错报报表税务情况说明
市国税局市场管理分局:
因公司在今年的1月份填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报表时,因为当时的填报错误,导致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3月份期间财务报表出现错乱。我公司财务人员当时没有及时发现,就已上传了网上报税系统。导致所上传报表数据均为错误,无法如实向税务反映真实财务情况。致使省局系统显示我公司多缴纳税款。发生错误后我公司及时到大厅申请更改了报表,原报表已经作废,正确报表已经上传,重新申报后此错误已消失。
我公司将引以为诚,完善财务系统,加强对人员的培训,杜绝类似事情的再次发生。
篇6:税务自查报告自查情况填写说明
第二部分就按照规定的年份填写,按期申报税款项就填写该企业年度申报的税额总数(除个税和社保),其他不用填
第三部分只要填写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了
背面纳税人情况说明,只要写清楚漏税金额已核对并及时更正,如果什么都没有,写上一上情况属实。
篇7:补办税务登记证情况说明(精选)
110101XXXXXXXXX,公司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XX街X号XX,法定代表人为XX,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09月24日,营业期限自2012年09月24日至2032年09月23日,因公司员工不慎将税务登记证副本丢失,纳税人识别号为110101XXXXXXXXX并于2012年10月19日在《北京晨报》登报声明作废。
特此说明!
全体股东签字:
篇8:浅谈税务检查和企业风险控制
关键词:税务检查,税务风险,税务风险评估
1 税务检查与财务风险关系分析
企业的财务风险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而税务检查工作对于企业的财务工作总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对于企业的财务工作者。无论税务政策,还是财务工作过失所产生的严重后果,都促使企业财务工作者主动或是被动地进行企业内部的税务自查。企业的税务自查与税务系统的稽查具有相同的意义,都是为了促进企业合法、健康发展,有序从事经营活动。但是,企业自查如果存在不严密或是较大的失误,未能达到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税务金额数据的主观判断,将导致税务机关进行较为严格、系统的专项检查。财务主要风险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与财务工作,会产生两个方面的直接影响:
1.1 企业与税务系统之间关系的好坏,决定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企业主要财务业务不仅体现在财务账目和固定资产账目的数额发生规律性的变动,还体现到企业与税务机关、企业领导人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上。财务关系一方面体现了财务活动的本质特征,另一方面财务关系决定了某企业或某组织中财务活动的规模与速度。税务活动中企业与税务机关的主体关系是二者分别充当了被管理者和管理者的角色,企业是交费者,税务机关是征费者,而这两者中更多体现在企业是交费者,缴纳税款是企业的义务,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法规的制度,及时、准确地申报缴税金额;企业作为经济人,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降低成本及费用是他们的发展本能,这就与自己在企税关系中所充当的角色产生了矛盾,这种矛盾的程度体现了企业是否遵守市场中的经济法则,将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否。
1.2 降低社会美誉度,使合作伙伴识别到不良信号
在市场信号识别与传递中,如果某企业被税务机关进行立案调查或是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在某种程度上给出了该企业经营活动出现问题的信号,势必影响到该企业的整体市场战略规划,并且在不同地域不同渠道等各级经营环节均会产生较为明显的负面反应。
税务机关介入企业运作会致使战略合作伙伴、供应商甚至分销商认为该企业出现了严重的财务问题或经营问题,马上产生负面的主观判断。他们为了规避自身经营风险,可能采取降低提供商业信用借款或者提高贷款利息、加大催收账款力度等手段,这些举措对企业形成巨大短期财务压力,很可能使企业开拓新市场等经济活动带来颠覆性的影响。
2 企业的税务风险分析
2.1 逃税行为的风险
逃税行为主要有两个形成因素:一方面是缴税的计算方法本身太复杂,缴税名目科目较多,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全面,存在税务知识盲点,非主观原因造成逃避缴纳税款。第二个方面是企业财务人员法制意识单薄,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主观存在逃税的思想;或是迫于老板压力。同时,他们认为出了差错或是产生不良后果可以钻法律空子。
在此要提出的是,财会工作会牵扯到很多部门,而会计科目是具有对应关系的,想要做错一笔账,则会牵动很多非财务资源。
2.2 纳税人超额缴税风险
纳税人多缴税的现象基本上不是由于税务机关违反税法规定,而是企业由于会计人员差错、没有充分利用优惠政策,或是企业本身没有合理纳税筹划,重复、超额缴纳了应缴税款,从而加重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税务负担,造成了企业资产的不合理流失。
3 企业税务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通过以上对企业税务工作的分析表明,税务检查中检查出的问题对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影响巨大,可以说,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建议可以从以下方面对税务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
3.1 自查自纠,优化税务风险评估体系
税务风险评估是提前识别税务风险的重要环节,同时存在于企业经营决策中的全过程管理当中。企业在实际的经营与管理中,设置独立于财务部门的审计部门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内部审计监督,使得公司合法经营,促进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结合现在的市场发展趋势,审计部门更要把税务审计作为其岗位职责重点,对企业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督促,及时反馈税务风险程度,提供可行建议。
对纳税人而言,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的优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税收稽查的压力,例如,中国的发票管理体系是税收征管的核心环节,近年来稽查官员对发票的检查一直是重点,但是因发票管理不规范导致的无法税前抵扣费用以致受到严厉处罚等案例层出不穷,而发票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能够大幅度降低发票管理风险。一般而言,税务风险管理应着眼于以下儿个方面:建立一整套控制流程,明确控制点;建立税务标准化和自动化管理程序和风险控制流程;建立税务风险沟通机制;不断更新控制点,优化内控管理;设置合理有效的内部税务管理部门;评估岗位和内控制度的合理制衡;涉税员工职业操守及专业能力评估;税务风险控制与企业其它风险控制制度的融合。
3.2 聘请税务中介机构
类似于律师事务所、会计税务所、税务工作中的税务师事务所,属于中介机构。企业通过签署协议、提供劳务报酬委托税务中介查账,他们站在中介的立场上,对税务机关、企业负责,对查账结果负责。
其优点在于,税务筹划专业机构有很多专业人员,他们对于税法的了解,对于规章制度、政策的理解能力更有见地,并且见识范围广、能力水平高,能在更大的范围内认识、解决专业问题。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这为我国企业实行税务代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4 结语
篇9:对照检查材料撰写情况说明
(2014年8月15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
民族小学在撰写对照检查材料过程中,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紧紧围绕 “为民、务实、清廉”的主题,紧密结合班子和个人思想工作实际,自觉地与树立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对照,与先进典型相比较,深入查摆问题,深刻剖析原因,广泛征求意见,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把好质量关,使班子的对照检查材料见人、见事、见思想、见“四风”。
我校班子通过开展交心谈心,要求每一位班子成员以整风精神开展自我剖析,不评功摆好,不讲套话和虚话,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将班子自身存在的问题原原本本地查摆出来,将自己的意见建议诚诚恳恳地提出来,将整改措施方法切切实实地制定出来,既不蜻蜓点水,又不隔靴搔痒,以实事求是的精神把班子自身问题找准确、查透彻、改清楚。土比书记亲自主持起草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班子成员的对照检查材料全部由自己动手撰写.班子的对照检查材料中的每个问题都聚焦“四风”,有具体表现,有事例支撑,辣味十足,有血有肉,具体实在。经过多次深入查找梳理,县委活动办和县委督导组多轮审核把关,最终形成班子“四风”问题清单.对班子存在的共性问题,土比书记带头主动认领。对存在的个性问题,班子成员结合各自分管职责对照认领,使问题清单所列出的每个问题都有人认领、有人落实。教育实践活动
1成效如何,最终体现在整改落实上。我校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在提出整改思路、措施和方法时,坚持实事求是看问题、定措施,将责任分解到人头,督查落实到人头,确保整改措施切实可行、具体实在。
篇10:学校塑胶运动场地检查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塑胶运动场地的管理,保障学生在安全、环保的环境下进行身体锻炼,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学校塑胶运动场地使用情况,排查有毒塑胶运动场地”的通知。我校对照相关要求,于2015年11月24日认真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校于2015年10月初,新建人工草皮跑道一处、人工草皮排球场一处;两处共计2100余平方米,是由北京王麒建设公司承建。
在检查中发现,所建两处人工草皮粘贴牢固,场地表面平整。场地标线规范清楚。
自建成后,两处运动场地都在正常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现异味及其他安全隐患。
篇11:关于医保病历检查的情况说明范文
关于2014年病历检查有关费用的情况说明
Dxq医保局:
收到你局对我院病历检查的结果,我院十分重视,组织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分析和总结,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我院是基层医疗机构,尚存在传统和陈旧的用药习惯,药品说明书知识更新缓慢,用药习惯存在差距,对于药物使用中的适应症、指征存在把握不准、要求不严等现象。
2、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理解《医疗服务协议》不准确,执行《医疗服务协议》的过程中存在误读、误解(特别是对于口服、外用途径中成药不得超过2种的规定理解不透彻);在上传医疗费用时由于操作人员失误也确有重复上传的现象。
3、我院将加强医务人员医保服务的培训教育,熟悉服务协议内容,规范医疗服务,严格身份核查,严格住院指征。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认真组织梳理、整改,特别是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的培训、学习、检查、考核。
4、我们虚心接受医保局对我院的监督检查,同时谢谢对我院医保诊疗服务的指导和帮助,我们将以此来促进我院各科室对医保病员规范服务能力的提高。
5、医学是一门发展中的科学,根据教科书、相关文献、论文报告(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网等均可查证),我们认为药品的药理作用对很多疾病都是适用的,药品说明书列举的药理作用也不一定全面,与教科书等文献有不符之处,而且列举的适应病症也是有局限性和滞后性,临床上是允许在遵循已经明确的药物药理作用的前提下治疗发病机理类似的其他疾病,否则,临床上对于很多疾病将面临无药可治的尴尬局面。
6、临床上认为下列情况属于合理用药:(1)、按照药品说明书适应症用药;(2)、根据药品说明书的药理作用用药;(3)、符合中、高等医学教材用药;(4)、符合卫生部(卫计委)、中华医学会各种诊疗指南、临床路径、有关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规定用药;(5)、根据国际、国内合法医学期刊、文献报道用药;(6)、用于防治其他药物毒副作用用药;(7)、有关部门批准的医学科研、新技术用药等。单就最新教科书(第八版)上就有很多普遍应用的常规治疗药物,如:阿托伐他汀在冠心病和糖尿病的调脂治疗(无论有无高血脂)、普萘洛尔和5-单硝酸异山梨酯合用治疗肝硬化门脉高压、普萘洛尔治疗偏头痛、尼莫地平治疗阿尔茨海默病(含脑萎缩)、厄贝沙坦治疗心肌病、奥美拉唑用于急性胰腺炎抑制胃酸分泌、奥曲肽治疗胰腺炎和消化道出血、甘草酸二胺治疗转氨酶正常的肝硬化从而保护肝细胞等等都是药品说明书上没有的适应症。因此药品说明书中列举的适应症和药理作用不应作为考核临床医师合理用药的唯一依据。
7、尼莫地平注射液是一种钙通道阻滞剂,具有扩张血管、环境血管痉挛的作用,教科书、文献、论文都记录了该药不仅仅治疗蛛网膜下腔出血后血管痉挛,还可以治疗缺血性脑血管病、梅尼埃氏病、老年性痴呆、脑萎缩、肢体血管病变等。
8、注射用血栓通(三七皂苷注射制剂)具有活血祛瘀、通脉活络作用。用于淤血阻络,中风偏瘫、胸痹心痛及视网膜中央静脉阻塞症。无论血管本身疾病或者血管外病变导致的缺血性疾病应该都属于“淤血阻络”的范畴,因此该药用于心脑肾及其他血管疾病的治疗是有适应症的。
9、还原型谷胱甘肽具有活化氧化还原系统,激活SH酶、解毒作用等重要生理活性。参与体内三羧酸循环和糖代谢,促进体内产生高能量,起到辅酶作用,是甘油醛磷酸脱氢酶的辅基,又是乙二醛酶及丙糖脱氢酶的辅酶。能激活体内的SH酶等,促进碳水化合物、脂肪及蛋白质的代谢,以调节细胞膜的代谢过程。本品参与多种外源性、内源性有毒物质结合生成减毒物质。因此该药作为抗氧化、抗自由基的药物,临床使用广泛,教科书、文献、论文已经有证实该药治疗缺血性脑血管、肺部疾病、肾功能衰竭等等肝外疾病的报道和记载。
10、香丹注射液具有扩张血管、抗自由基的作用,临床用途广,教科书、文献、论文记载对心脑血管疾病、运动系统病变、肝病、风湿性疾病等都有良好效果,不仅仅限于冠心病的治疗。
11、分院是我院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在xx社区设立的医疗机构,在xx改制、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维稳中做出了积极贡献。因此,恳请区医保局扣罚医保支付金的时侯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从轻处理。
此致
篇12:税务检查情况说明
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规范税收执法,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到实处,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认真落实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核定定额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定额公开和公示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存在采取“一刀切”等方式随意调高定额现象;是否存在通过改变纳税期间等方法,变相回避执行起征点政策现象。
(二)委托代征情况。重点检查:委托代征程序是否规范,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的权利义务责任是否明确;对代征单位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是否进行了税收政策辅导;代征单位是否存在随意调整定额,违规征收税款情况。
(三)税收强制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相关税务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开具和使用;是否存在扩大查封、扣押对象范围情况。
(四)组织收入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突击收税、强制预缴税款等违规征税行为。
各地税务机关在对上述内容实施检查的基础上,可根据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他检查内容。
二、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以各地自查和税务总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自查整改和重点抽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整改
各地要以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各地应于2012年10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上报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可将电子版通过FTP上传至制度处文件夹下)。
(二)重点抽查
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检查组将于2012年11月至12月对部分省(区、市)国税局、地税局进行抽查,被抽查单位应在抽查前准备以下材料: 1.自查报告;
2.自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三、工作要求
此次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总局报送自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篇13:税务检查情况说明
2017年5月8日,桂花中心学校对我校进行了安全交叉检查及考核,针对检查组提出的安全隐患及问题,我校及时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各项整改措施,同时将检查情况全面反馈到每位教职工,并立即对隐患及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一、宿舍楼道无应急疏散标志。学校已安排后勤组联系电工,尽快完善应急疏散标志。
二、学校后山围墙倒塌约十余米,学生安全管理存在隐患。学校在教职工会议上要求各班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禁止学生到教学楼后面山坡上玩耍,更不能私自离开学校,每节课教师必须清点学生人数,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特别注重晚休检查及夜间校园安全巡查。同时,学校已向中心学校提出报告,请求中心学校支持尽快维修倒塌围墙。
三、校外交通状况复杂,学生往返路途存在安全隐患。学校要求各班加强对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通过安全主题班会、安全专栏、黑板报、集队、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认真落实放学前五分钟安全教育制度、学生离校护送制度,周末派出教师到殷连、海源路口督查学生乘车情况。同时,积极向中心学校及派出所反映情况,请派出所加强对运送学生的车辆的监管。
四、学生食堂冰冻肉分块过大,不易保鲜保质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学校后勤组已立即整改,对炊事员加强了食品保存方法培训,并加强了食品卫生督查力度。
篇14:税务检查情况说明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摩托车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报
(1996年2月16日国税发〔199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9月5日,我局曾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摩托车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489号),要求各地于当年10月15日以前对摩托车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总局又组织了5个检查组赴华北、华东、中南、西南地区的13省4市就摩托车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进行了验收。现将这次检查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一、检查的总体情况(略)
二、政策执行中的问题(略)
三、征收管理中的问题(略)
四、几点要求
为了巩固这次检查工作所取得的成果,严肃税收法纪,真正实现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税制改革目标,总局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属于违反现行税法规定的,要立即纠正,改按统一规定执行;属于制度规定不完美的,要尽快完善;属于政策不清楚的,要及时上报总局。
(二)对企业1994年、1995年的欠税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清欠计划和措施,限期补缴入库。凡未能按清欠计划补清欠税的,一律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各地要将清欠计划的落实情况于1996年3月底前上报总局,总局将于适当的时候组织工作组对清欠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三)从1996年1月1日起,摩托车生产企业不允许再出现新的欠税,对个别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缴纳的企业,一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办理延期缴纳消费税税款,并报总局备案。对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能缴纳的,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享受5年超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的消费税一律不允许拖欠,更不允许直接坐抵应纳消费税税款,否则停止执行超税负返还政策。
(五)今后凡有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
、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篇15:税务检查情况说明
1.本表适用于辖区内“从值计征”方式申报缴纳2011应缴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原则上应分按每块“宗地”填报一份本表,但如果土地权属证书的用地红线图显示企业拥有的每块“宗地”之间是相连的则应合并相连“宗地”填报一份本表,每表均为一式两份,请在2011年9月20日前的尽早时间内连同有关必要的证明资料送交所属税管员签收后自存一份;
2.本表全部栏目不得出现空栏,项目码企业应根据房、土实际情况自行增减行数,对应栏目要求确无相应数据资料的一律填写“0”或“无”字样;
3.辖区全部房产纳税义务人均须在申报缴纳2011应缴房产税前先将本表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管员审核无误将在税期结束(2011年9月30日)前进行征收系统底册登记应征数据的调整工作后电话通知企业申报缴纳房产税,企业未执行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的具体量化计算口径但已经申报缴纳2011房产税的,须按本表要求在税期结束(2011年9月30日)前及早填报本表并再次申报、计补应缴2011房产税;
4.我局早于2010年9月已向辖内所有房产税纳税人发出的《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2010房产税申报纳税工作指引》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12月下发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的政策口径一致,但具体量化计算口径有所差异。企业应缴2009至2010房产税须执行“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政策,具体按照《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2010房产税申报纳税工作指引》的原定具体量化计算口径执行,具体计算适用《房产原值中含土地价值情况表》(2010年9月10日发),同时须按《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2010房产税申报纳税工作指引》具体要求提交相关证明资料送所述税管员审定;企业应缴2011房产税须执行“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的具体量化计算口径执行,具体计算适用《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2011房产税纳税申报计算情况表》(即本表),同时须按2011年9月14日我局通过市民邮箱邮件发给全部企业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及解读》和本表的《填表说明》及《填表栏目说明及相关资料报送要求》具体要求提交相关证明资料送所述税管员审定,即: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的具体量化计算口径规定只适用于发文日后企业应缴2011度房产税(税款所属期)的计交,《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2010房产税申报纳税工作指引》(2010年9月10日发)的具体量化计算口径规定只适用应缴2009年和2010年房产税(税款所属期)的计交;
5.辖区内房产税纳税义务人无论是否已在2010年9月签收《税务事项通知书》,如果至今仍未遵照执行《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1《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2010房产税申报纳税工作指引》各项要求报送有关表格和资料的须迅速补办,同时注意因执行“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的政策口径在计补2009年和2010年少缴房产税申报时须准确划分2009年和2010年的税款所属期,以便补缴房产税税款相应滞纳金的准确计算。
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2011房产税纳税申报计算情况表》填表栏目说明及相关资料报送要求:
1.“宗地坐落地址”和“宗地编号”栏,按房地权属证书所附平面图(须提交相应资料)中所列项目填写;
2.“取得方式”栏,根据实际情况在政府出让、政府划拨、股东投入、市场购买、租入6种方式中选填;
3.“取得土地时点”栏,填 “取得方式”栏的对应时点,取得土地时间存在不同的按不同取地时间增行填写(须提交企业购置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协议复印件及有关情况的必要书面说明),但企业填报时注意原则上要“一地(“宗地”)一表(本表)”,如果土地权属证书的用地红线图显示企业拥有的每块“宗地”之间是相连的则应合并相连“宗地”填报一份本表进行具体计算;
4.“权属证书号”栏,填地块权属证书载明的字轨及编号;
5.“权属证书列明的用地面积”栏,按房地权属证书所附平面图中所列填写;
6.“租入土地建房经营/租入土地及房屋经营”和“相应的出租土地/房屋的单位全称”栏,如发生例如向村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建房经营或租入土地及房屋经营(须提交相应合同资料)的据实照填;
7.“宗地的土地面积(不限于权属证书所列)”(1)栏,“宗地”是土地权属界址线围成的地块,是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的基本单位,一般情况下,一宗土地为一个权属单位。企业“宗地”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按房地权属证书所附平面图中所列项目填写;企业“宗地”至今未取得有关权属证书的,按规划部门红线图或政府部门有关批复文件(须提交相应资料)所列数据为准。
8.“土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2)栏,其中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也包括代表国家出让土地的行政机构随土地出让金一并收取的管理费及相关必然发生的税费(须提交相应资料);
9.“非房产税征税对象的建筑物所占的土地面积”(4)栏,对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中“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规定,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游泳池、烟囱、水塔等是非房产税征税对象的建筑物,按其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填(须提交相应证明资料或书面说明);
10.“在建(包括待建,以报建资料为依据)房产的建筑面积”(6)栏,均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已受理的报建资料有关数据(须提交相应证明资料)为准,不包括已竣工落成的或已实际投入经营使用的房产;
11.““租入土地建房经营”本支付的土地租金”(10)栏,发生例如向村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建房经营或租入土地及房屋经营(须提交相应合同资料)的按租期总付租金除以租期总年数的得数确定为“本支付的土地租金”;
12.“征收系统已登记应税房产名称”(12)栏,自行登录网报系统中已登记“自用房屋”中“房产说明”栏(须提交相应截图纸质件),分按项目码全部照填;
13.“征收系统已登记应税房产的建造成本”(13)栏,按企业账载有关房产的建造成本(须提交相应帐记资料),注意“房产的建造成本”不应计含相关土地价值(否则按本表公式计算会出现重复计税),下同;
14.“自查本应调减应税房产的建造成本”(14)栏,反映填报本表前在征收系统已登记应税房产在本年内出现例如出售房产、损坏严重已不具备实际使用价值等房产的建造成本(须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15.“调减应税房产相应的本年帐记时点”(15)栏,须提交相应帐页资料证明;
16.“调减应税房产相应的年内不予计税起始总月份数÷12”(16)栏,其中的“调减应税房产相应的年内不予计税起始总月份数”按帐记调减应税房产月份的下月至本年12月的累计月份数填;
17.“自查本应调增应税房产的建造成本”(17)栏,反映填报本表前在征收系统已登记应税房产在本年内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例如添建不可分割的、提升使用功能的大修理支出费用,在建房产竣工落成或实际投入使用等情况的房产建造成本(须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18.“调增应税房产相应的竣工或投入使用时点(按孰早确定)”(18)栏,须提交相应帐页资料证明;
19.“调增应税房产相应的计征房产税“有效起始日期””(19)栏,按“调增应税房产相应的竣工或投入使用时点(按孰早确定)”栏反映月份的下月1日作为“有效起始日期”;
20.“调增应税房产相应的年内计税起始总月份数÷12”(20)栏,按“调增应税房产相应的计征房产税“有效起始日期””当月至本年12月的累计月份数填;
21.“按宗地归集的分栋房产名称”(22)栏,注意是反映全部房产前提下的“分栋”列出,并不限于征收系统已登记的应税房产;
22.“已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房产总建面积”(23)栏,按分栋房产对应的房产权属证书所载项目填;
23.“未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建成建筑物建筑面积”(24)栏,所述“建筑物”包括建成后的房产或非房产形式存在的应税构筑物(须提交相应证明或书面说明资料);
24.“在建(包括待建,以报建资料为依据)房产的建筑面积”(25)栏,与前述对第(6)栏数据及解释口径一致;
25.“每栋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8)栏,注意此处是分按“每栋”的“应税”房产,不包括“非房产税征税对象的建筑物”(详见前述对第(4)栏的解释);“每栋”房产已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按其所载项目填,至今未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按该栋房产的实际总建筑面积填;
26.“宗地上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9)栏,注意此处是反映企业宗地上的全部“应税”房产,不包括“非房产税征税对象的建筑物”(详见前述对第(4)栏的解释);
27.“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开始时点”(31)栏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开始时点”(32)栏,详见《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2010房产税申报纳税工作指引》第二部分第二节第1点规定的划分标准;
28.“填报本表前征收系统已登记的应税房产“房产总原值””(36)栏,自行登录网报系统中已登记“自用房屋”中“房产总原值”栏(须提交相应截图纸质件),分按项目码全部照填;
29.“拥有房产时间”栏,按照国土房管部门发出有关权证上列明的有关项目内容填,至今未没有取得国土房管部门发出有关权证的,按房产相应的竣工落成或投入使用时点比较按孰早原则确定;
30.遵照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的具体量化计算口径规定,企业应缴2011年(税款所属期)房产税须首先分按“宗地”然后算出该宗地的“宗地容积率”进行具体计税,因此,表中的“上列“地价分摊”栏中反映的宗地容积率<0.5情形的税款计算”横栏与“上列“地价分摊”栏中反映的宗地容积率≥0.5情形的税款计算” 横栏的适用前提和具体计税公式为排斥关系,企业不应出现同时按上述两种情形下进行税款计算的填报情况。但其中栏目名称同为“计税“房产原值””的(35)栏或(39)栏,均为反映本企业最后计算2011年(税款所属期)房产税的重要栏目;
31.上述要求同时提交的证明材料均须加盖公章,请自行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右上方标记其所对应的说明栏目名称及序号,以便提高工作效率;
32.上述栏目填报口径说明及相关资料报送未尽事宜,企业可另纸说明和补充资料,但注意不得自行改动栏目内容、序号和计税公式。
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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